民法教学案例汇编.docx
《民法教学案例汇编.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民法教学案例汇编.docx(14页珍藏版)》请在冰豆网上搜索。
民法教学案例汇编
民法教学案例汇编
(《债权法分则—合同法》部分)
第一部分合同法总则
案例一:
水泥购销案——要约与承诺
某建筑公司,因施工急需100吨水泥。
因该公司怕将来停工待料,造成损失,故1987年4月8日同时向四个水泥厂发函求援。
电文是“如贵厂有300号矿渣水泥现货,吨价不超过1100元,请于10天内发货100吨。
货到付款。
”甲水泥厂收电后,4月11日即以吨价1100元,向该建筑公司发运300号矿渣水泥100吨;乙水泥厂收电后,于4月13日以吨价1000元,也向该建筑公司发运300号矿渣水泥100吨;丙水泥厂4月10日收电,4月15日以吨价1200元,也向该建筑公司发运300号矿渣水泥100吨;丁水泥厂则于4月20日向该建筑公司发运300号矿渣水泥100吨,吨价为1050元。
该建筑公司发电后12天内,共收到了4份提货单。
如此多的水泥,公司不可能都要。
经研究,公司决定接受乙水泥厂4月13日发运的100吨水泥,并立即划拔了货款。
对其余3家水泥厂运来的水泥,建筑公司均以收到他人货物,不再需要为由发函拒收。
结果,甲、丙、丁三水泥厂均派人前来交涉。
建筑公司坚持双方没有合同关系,本公司发函求援只是协商,不具有法律效力。
因此,公司退货并非违约,不应承担任何责任。
于是,甲、丙、丁三水泥厂均起诉到法院,要求建筑公司收货付款或承担赔偿损失的责任。
问:
本案应如何处理?
案例二:
天鹏商场购洗衣机案
某洗衣机厂库存款500台优质名牌洗衣机。
1999年7月3日,洗衣机厂给天鹏商场发函,询问其是否愿意以每台750元的价格购买,备有现货,只要数量在500台以下,可保证供应,限期在7天内答复。
天鹏商场恰逢本商场的洗衣机脱销,急需进一批洗衣机。
在收函的第二天即7月6日遂回电称愿意购买400台洗衣机,价格为每台740元,并要求洗衣机厂送货上门。
洗衣机厂在接到天鹏商场的电文后,当天回函称愿意接受天鹏商场提出的价格条件,但因生产任务繁忙,无法送货上门,要求天鹏商场自己支付运费,自己到洗衣机厂提货,并要求立即答复。
天鹏商场接到回函后,因忙于购进其它货物,将该函搁置一边。
时隔不久,到1999年10月,洗衣机价格调整,上涨幅度为20%。
天鹏商场组织车辆到洗衣机厂提货,要求洗衣机厂按每台740元的价格供应洗衣机400台。
而此时,洗衣机厂仅剩下库存的100台,其他已经售完。
天鹏商场为此诉至法院,要求洗衣机厂履行合同,并赔偿损失。
洗衣机厂则辩称:
它与天鹏商场的合同根本没有成立,因此不存在承担违约责任或履行合同问题。
问:
(1)1999年7月3日,洗衣机厂向天鹏商场发函的行为属何种性质?
为什么?
(2)1999年7月6日,天鹏商场给洗衣机厂的回电行为的性质如何?
为什么?
(3)19999年10月底,天鹏商场组织车辆到洗衣机厂进货的性质如何?
为什么?
(4)洗衣机厂和天鹏商场的合同是否已经成立?
本案应如何处理?
案例三:
羊毛购销案——承诺期限
H公司有一批羊毛待售。
4月2日公司销售部以信件的形式向某市第一纺织厂发出要约,将羊毛的数量、价格、质量等一系列主要条款都作了详细介绍,并特别注明,希望在15日内得到答复。
但由于工作人员疏忽,信件没有说明该起算日期,信件的落款也没有写明日期。
第三天,也就是4月4日,工作人员才将该信投寄。
由于邮政编码书写又有失误,直到4月17日第一纺织厂才收到信件。
恰巧,一纺厂正急需一批羊毛,第二天遂即拍发电报,告知H公司同意其所提出的一切条件,请其准备尽快发货。
而且,邮局是第二天也就是4月19日才将电报送达H公司的。
而H公司却在4月18日,由于没有收到一纺厂的回信,已将羊毛卖给另一纺织厂,于是没有回复一纺厂的电报。
一纺厂几次催货未果,遂起诉H公司,要求其赔偿由于信赖其要约而造成的一切损失。
案例四:
双方约定公证生效案——附条件合同
某宾馆与制衣厂订立了一份服装加工承揽合同,规定制衣厂为宾馆加工制作工作服500件,面料由宾馆提供。
合同附则部分规定:
“合同经公证生效”。
合同签订后,未办理公证手续。
宾馆向制衣厂提供了60%的面料,制衣厂如约加工。
由于宾馆资金紧张,宾馆提出变更合同,加工服装减为300件,并中止剩余服装所需面料的供应,制衣厂不同意。
制衣厂完成300件服装的加工后,将服装送至宾馆,宾馆按60%的货款进行结算。
制衣厂要求宾馆继续履行合同和支付违约金。
问:
(1)该合同是否成立?
为什么?
(2)合同是否生效?
为什么?
(3)制衣厂请求支付违约金和请求继续履行合同是否应予以支持?
为什么?
案例五:
承包期间私刻财务专用章案
某实业公司与陈某签订承包协议,双方约定由陈某自筹资金承包该公司在A市设立的办事处,为该公司接洽业务,实业公司为陈某提供办公地点和经营的一切合法手续,办事处实行非独立核算。
承包后,陈某以实业公司的名义与某物资供应公司签订了提供铝钒土1万吨,总价款200万元的供货合同。
合同订立后,陈某找实业公司办公室的李某搞到一张空白介绍信,私刻一枚实业公司的财务专用章,在某银行开设了账户,并通知物资供应公司将预付款25万元汇入该账户。
陈某收到25万元之后,只供给价值8万元的货物,并退款5万元,余款提取后,即携款潜逃。
物资供应公司诉至法院,要求实业公司返还货款。
请根据案情回答下列问题:
(1)陈某与实业公司签订的承包协议是否有效?
为什么?
(2)实业公司认为,其对陈某私立账户的行为并不知情,且货款并未交给公司,陈某用欺诈手段订立的合同无效,与实业公司无关。
问:
实业公司与物资供应公司之间的合同是否有效?
实业公司的上述理由能否成立?
为什么?
(3)物资供应公司是否有权要求实业公司承担责任?
为什么?
(4)本案中人民法院对陈某的行为应如何处理?
案例六:
卫某盗用单位介绍信案
1999年12月2日,某市广渠石蜡厂退休职工卫某持联系业务介绍信与某市富丽商行签订购销石蜡的合同一份。
石蜡厂为供方,富丽商行为需方。
总价款为3000元合同签订后,富丽商行一直不见货到,就写信给石蜡厂交涉,但均未见到回信。
遂向石蜡厂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广渠石蜡厂支付违约金并继续履行合同。
广渠石蜡厂则声明并未签订过这个合同。
经法院调查,卫某在退休前,在厂长办公室顺手抽了一张铅印加盖公章的空白介绍信,退休后在家闲居无事。
就萌发了利用签合同生财的念头。
卫某自己在介绍信上填写:
“兹介绍我厂业务经理卫某前往贵处联系业务,请予接洽。
”富丽商行看了这封介绍信,就草率与卫某签了合同。
合同签订后,卫某也曾多方奔走。
寻找货源,以求从中捞到好处。
但石蜡厂并不知此事。
该案在审理过程中,双方各执一词。
富丽商行认为合同依法生效,石蜡厂则否认合同的效力。
[法律解析]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合同纠纷案件具体适用之经济合同法》的若干问题的解答第二条第三款规定:
“合同签订人盗用单位的介绍信、合同专用章或者盖有公章的空白合同书签订经济合同的,应当确认为无效合同,一切责任应由盗用人自负;构成犯罪的,应及时移送公安、检察机关处理。
”
案例七:
柳某代购良马案
H省某县畜牧场准备去新疆购买伊犁良马。
附近农民柳某得知消息后,主动到畜牧场,找到场长周某,说自己在新疆有亲戚,可以通过“关系户”买到好马。
周某正因为新疆无熟人不好办事,而耽心买不到良马,听到柳某的话自然十分高兴。
于是当即请柳某去新疆伊犁为本单位买两匹马,并交给柳某现金1000元作差旅费。
周场长还为柳某写了介绍信,证明柳是畜牧场的代理人,代理权为购买两匹伊犁良马,但并没有写明代理权的有效期限。
柳某到达新疆伊犁后,住在其亲戚家,四处奔波也买不到畜牧场所要求的良马,时日一再耽搁,在此期间周某打电话给柳某说,如果良马买不到,就不用买了;同时说,柳的代理权已被终止。
此后,柳某偶然问遛到一个畜牧站正准备出售伊犁良马,于是就拿出其介绍信以H省某县畜牧场的名义与该畜牧站订立了购买两匹良马的合同,合同约定每匹2000元,马由柳某直接运回H省,而价金则于一个月后由H省某畜牧场电汇给新疆的畜牧站。
柳某将马运回H省,向周某报告情况后,周十分生气,表示其已终止柳某的代理权,柳某却仍然买了马,畜牧场不再接受该马,也不付价金。
一切由柳自己处理。
数月后新疆伊犁某畜牧站仍未收到这两匹马的价款,即派人前往H省索取。
畜牧场以己经解除了柳某的代理权为由,拒绝付款。
为此,新疆伊犁某畜牧站向某县人民法院提起了诉讼。
案例八:
养鸡专业户抵押借款案
冯系养鸡专业户,为改建鸡舍和引进良种鸡需资金20万元。
冯向陈借款10万,以自己的一套价值10万元的音响设备抵押,双方立有抵押字据,但未办理登记。
冯又向朱借款10万元,又以该设备质押,双方立有质押字据,并将设备交付朱占有。
冯得款后,改造了鸡舍,且与县良种站签订了良种鸡引进合同。
合同约定良种鸡款共计2万元,冯预付定金4千元,违约金按合同总额的10%计算,冯以销售肉鸡的款项偿还良种站的货款。
合同没有明确约定合同的履行地点。
后县良种站将良种鸡送交冯,要求支付运费,冯拒绝。
因发生不可抗力事件,冯预计的收入落空,冯因不能及时偿还借款和支付货款而与陈、朱及县良种站发生纠纷。
诉至法院后,法院查证上述事实后又查明:
朱在占有设备期间,不慎将该设备损坏,送蒋修理,朱无力交付蒋的修理费1万,该设备现已被蒋留置。
现问:
(1)冯与陈之间的抵押关系是否有效?
为什么?
(2)冯与朱之间的质押关系是否有效?
为什么?
(3)朱与蒋之间是何种法律关系?
(4)对该音响设备陈要求行使抵押权,朱要求行使质押权,蒋要求行使留置权,应由谁优先行使其权利?
为什么?
(5)冯无力支付县良种站的货款,合同中规定的定金条款和违约金条款可否同时适用?
为什么?
(6)县良种站要求冯支付送鸡运费,该请求应否支持?
为什么?
(7)冯对县良种站提出不可抗力的免责抗辩,能否成立?
为什么?
案例九:
利康、宝丽共同保证案
林某欲从某财务公司借款20万,请利康酒店、宝丽商行二家企业共同作保。
在合同书中利康酒店和宝丽商行负责人均声称:
“愿为林某借款提供担保。
”并在合同书中签字盖章。
后林某到期无力还债,财务公司鉴于林某和宝丽商行一直经营不善,亏损严重,遂直接要求利康酒店承担保证责任,代为履行债务,并支付利息。
利康酒店认为,财务公司应先找林某要求还债,即使林某不能还债,也应由宝丽商行共同承担责任,因为利康酒店曾与宝丽商行内部约定各承担50%的担任责任。
问:
(1)本案中利康酒店、宝丽商行的保证行为属一般保证还是连带责任保证?
为什么?
(2)财务公司是否有权直接要求利康酒店承担保证责任?
为什么?
(3)若设宝丽商行确实无力承担保证责任,本案应如何处理?
案例十:
土产公司案
某年9月7日,土产公司与该市某服装厂订立再生布购销合同一份,合同约定同年12月31日前,土产公司向服装厂交付再生布200104m,每米价0.81元,价款总额16.2万元。
交付方式为服装厂到土产公司仓库分批验收自提。
合同签订之后,服装厂因内部承包,新承包人认为再生布制品市场销路不好,遂向土产公司提出减少货物数量,该提议未得到土产公司同意。
恰好服装厂得知邻县的某贸易公司需要该批货物销往外地,遂与该贸易公司达成协议,由土产公司将货直接发到该贸易公司的仓库。
合同订立后服装厂遂向土产公司发函,称该批货物已经转让邻县的某贸易公司,请土产公司直接将货于同年12月31日运到该贸易公司的仓库。
土产公司收到该函后,一直未予答复,同年12月15日,土产公司给邻县某贸易公司发函,请贸易公司前去提货,贸易公司于同年12月31日将货提回,并同时付清了货款16.2万元。
经检验发现规格不符合规定,且有质量问题,遂要求退货,土产公司予以拒绝。
于是,贸易公司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土产公司和服装厂承担违约责任,并要求其承担运输保管等费用。
案例十一:
羊毛衫厂迟延交货案
某市百货公司与某羊毛衫厂签订了一份购销合同,合同书明确规定:
由羊毛衫厂供给百货公司230件纯羊毛衫,单价为85元,总价款为19550元。
交货时间为同年10月1日之前,如果羊毛衫厂未在10月1日前交货,百货公司就有权解除合同。
羊毛衫厂由于自己的原因,未能在10月1日前交货。
10月20日,羊毛衫厂发送了230件羊毛衫,百货公司称羊毛衫厂未及时交货,合同已解除,他们没有收货的义务。
羊毛衫厂遂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百货公司承担因拒绝收货造成的损失。
在该案审理过程中,羊毛衫厂承认接到过两次电话,但以为有人故意捣乱,认为电话不能反映百货公司的真实意思,故未加以理睬。
问:
(1)解除合同应采取与订立合同相一致的形式,百货公司口头通知对方解除合同的行为是无效的,百货公司应承担因拒绝收货而造成的损失?
(2)百货公司口头通知对方解除合同的行为是有效的,百货公司有权拒绝收货?
案例十二:
自行车购销纠纷案
某年2月份,甲商场与乙自行车厂签订了一份购买800辆S牌自行车的合同,保证以市场最低价供货,若市场上其他产品的价格比乙自行车厂低,即可退货。
按照合同的规定,在3月初自行车厂发货500辆,不料商场在销售了300多辆自行车后,其余的自行车很少有人问津,原因是当地有些商店组织了一批其他牌子的自行车降价竞销。
相比之下,刚出产不久的S牌自行车就没有人家价格低廉,难以与之竞争了。
甲商场预料若再接受这种牌子的自行车,将会造成积压,对自己很不利。
于是,甲商场就函告乙自行车厂,要求解除合同,并请求乙自行车厂在一个月内给予答复。
乙自行车厂接到商场的函告后,立即按约定期限复信表示同意解除合同,但前提是由甲商场对尚未交付的300辆自行车每辆支付违约金15元,甲商场拒绝了乙自行车厂的要求。
6月初,乙自行车厂按照合同的规定又发去300辆自行车,甲商场当即将这批自行车退了回去。
于是,乙自行车厂遂诉诸法院。
问:
(1)双方同意解除合同,权利义务关系已终止,甲商场没有义务接受第二批自行车
(2)双方未就解除合同达成一致意见,原合同仍有效,甲商场中途退货,应承担违约责任?
案例十三:
种子公司迟延交货案
某蔬菜公司与某种子公司签订一合同。
蔬菜公司要求种子公司在4月20日之前提供油菜种子1000公斤,价款为6000元。
蔬菜公司先付款给种子公司。
4月20日之前,因各地菜农大批购进菜仔,致使种子公司在4月20日之前无法一次性向蔬菜公司提供1000公斤种子,只好将800公斤种子先托运至蔬菜公司,另外200公斤由种子公司向外地购进后再运往蔬菜公司。
因为种植蔬菜季节性很强,当种子公司将另外200公斤种子运至蔬菜公司时,已过了种植蔬菜的最好季节,且晚于前批种植的蔬菜,卖价也不会很高,且每公斤将损失0.2元左右。
遂蔬菜公司要求种子公司赔偿损失。
种子公司则以其已实际履行合同,只赔偿迟延十天交付的违约金,油菜成长后由于过了旺季的损失将不予赔偿。
于是双方发生争议,抗议至法院。
问:
(1)种子公司迟延交货,应承担违约责任?
(2)种子公司除应赔偿迟延交货违约金外,还应赔偿蔬菜公司由于过了旺季再售油菜的损失额?
案例十四:
违约金与定金的效力关系
甲公司与乙公司于某年8月5日签订了一份买卖合同,合同规定由甲公司供给乙公司某种型号的电视机300台,单价6350元,总计货款190.5万元。
乙公司需在同年10月底以前将货款汇入甲公司帐户,款到10日内由原告将货供完,到期不履行合同,承担货款的4%的违约金。
在合同订立后,乙公司须于5日内交付20万元定金。
同年10月20日,甲公司向乙公司发去传真,要求付款。
乙公司复函声称,因资金短缺,希望先发货,再付款,甲公司予以拒绝。
甲公司多次催促未来,遂于同年11月底在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乙公司,支付违约金,赔偿其一切损失。
乙公司则辩称,其已放弃20万元定金,不应再承担其他任何责任。
问:
(1)乙公司应支付货款4%的违约金?
(2)乙公司无须赔偿其他损失?
第二部分合同法分则(买卖、赠与、借款、租赁、融资租赁)
案例十五:
空调买卖合同纠纷案
A县的甲公司与B县的乙公司于2001年7月3日签订一份空调购销合同,约定甲公司向乙公司购进100台空调,每台空调单价2000元,乙公司负责在B县代办托运,甲公司于货到后立即付款,同时约定若发生纠纷由合同履行地的法院管辖。
乙公司于7月18日在B县的火车站发出了该100台空调。
甲公司由于发生资金周转困难,于7月19日传真告知乙公司自己将不能履行合同。
乙公司收到传真后,努力寻找新的买家,于7月22日与C县的丙公司签订了该100台空调的购销合同。
合同约定:
丙公司买下100台托运中的空调,每台单价1900元,丙公司于订立合同时向乙公司支付10000元定金,在收到货物后15天内付清全部货款;在丙公司付清全部货款前,乙公司保留对空调的所有权;如有违约,违约方应承担合同总价款百分之二十的违约金。
乙公司同时于当日传真通知甲公司解除与甲公司签订的合同。
铁路运输公司在运输过程中于7月21日遇上泥石流,30台托运中的空调毁损。
丙公司于7月26日收到70台完好无损的空调后,又与丁公司签订合同准备将这70台空调全部卖与丁公司。
同时丙公司以其未能如约收到100台空调为由拒绝向乙公司付款。
请回答下列问题:
(1)乙公司在与甲公司的合同履行期届满前解除合同的理由是什么?
在此解除合同的情形下,乙公司能否向甲公司主张违约责任?
(2)遭遇泥石流而毁损的空调的损失应由谁承担?
为什么?
(3)乙公司认为丙公司拒绝付款构成违约,决定不返还其定金,还要求其支付36000元的违约金,问其主张能否得到支持?
为什么?
(4)丙公司与丁公司所签合同的效力如何?
为什么?
案例十六:
鲜鱼买卖案
甲养鱼场与乙食品公司签订购买活鱼合同,约定:
甲向乙出卖鲜活武昌鱼1万公斤,每公斤16元,5日后10日内由甲至乙处取货,取货后10内一次性付款。
甲为保证按期供货,且便于乙取货,第4日从各鱼池打捞1万1千公斤武昌鱼集中于临近一条大河的一鱼池中,并催乙按期取货。
然而乙提出其库存鲜鱼尚未售完,暂不宜收货。
结果10日后,天降暴雨,池水溢出。
鱼纷纷蹦进附近大河。
水退后,该池仅剩武昌鱼6500公斤。
甲遂要求乙按货款总值的20%支付违约金,并赔偿4500公斤武昌鱼的损失。
乙则以其未要求甲将鱼集中存放于一池,鱼走失属于不可抗力所至,甲未采取有效措施等为由,拒绝赔偿。
另以双方未约定违约金为由,拒绝支付违约金。
问:
本案应如何处理?
为什么?
案例十七:
汽车赠与合同纠纷案
甲是一家机电公司的老板,乙作为甲的司机,一直为甲开着甲的桑搭纳轿车,跟随甲多年,两人关系密切。
一天,甲对己说:
“你跟我干了这么多年,很不容易,我准备购买一辆新车,这辆旧车就迭给你吧!
”甲问乙是否愿意接受,乙随即表示十分愿意。
为了表示自己的诚意,甲掏笔写下一个赠与协议,协议内容为:
“本人愿意将自己的桑搭纳轿车无偿送给乙,以表达对乙多年服务于我的感谢。
乙也愿意接受我的赠与。
在我购买新车以后,随即旧车归乙所有。
”在此协议上甲签上了自己的姓名和当天的日期,将此协议书交给乙。
后甲、乙双方将协议交由公证机构进行公证。
过了一段时间,甲购买了新车,但却迟迟不将旧车送给乙。
乙就问甲什么时候将旧车给他,可甲说,由于老婆不同意,已将车子送给内弟了。
对甲的不守信的行为,已非常气愤。
就向人民法院递交了民事起诉书,要求甲履行合同,将车子交付给自己。
甲在答辩中认为,自己与乙之间并没有赠与关系。
自己给乙写的协议书仅为单方要约,而并非合同,赠与合同要等到交付赠与物时合同才能成立,因此,自己没有给付汽车的义务,不同意乙的诉讼请求。
问:
本案应如何处理?
案例十八:
公益捐赠纠纷案
郑某是从农村考入大学的,大学毕业后从事房地产业,开办了一个公司。
郑某通过几年的努力在事业上有了比较大的发展,也挣了些钱。
一九九六年他回家探亲,见他小时候上学的小学校舍还是那么破旧,就决定向村里捐赠五万元人民币翻盖校舍。
郑某与村委会订立了一个合同,合同约定:
由郑某向村委会捐赠人民币五万元,这五万元必须用于校舍的建设,不得用作他途。
郑某很快就将五万元钱交付给村委会。
然而,出乎郑某意料的是,村委会只用了二万元在校舍的建设上,另外三万元钱用在了村委会办公小楼的建设上。
郑某十分气愤,就与村委会交涉,村委会说,有二万元用于校舍的建设已经足够了,建设办公楼只是在校舍用不完的情况下才进行的。
郑某说:
既然校舍用不了五万元,就应当将余下的钱返还给我,如果要作他用,也应当征求本人的意见。
郑某要求村委会将余下的三万元钱继续用于校舍的建设。
村委会不同意。
郑某要求村委会返还三万元,村委会也不同意。
于是,郑某就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撤销余下三万元的捐赠合同,由村委会将三万元返还给郑某。
问:
本案应如何处理?
案例十九:
银行借款纠纷案
中国工商银行A支行与B贸易有限责任公司于2000年2月10日订立贷款合同。
合同约定:
A支行向B公司提供为期3个月的短期流动资金贷款,贷款本金20万元,还款日期为2000年5月11日。
为担保还款,A支行与B公司在贷款合同中约定:
由B公司提供其一辆小货车(估价为10万元)进行质押。
与此同时,C百货公司以保证人身份在贷款合同书上签章,并约定:
保证人的责任直至贷款全部本息还清时为止。
合同签订后,A支行按约提供了贷款,但B公司以可能影响业务和还款能力为由,一直未将小货车交由A支行保管。
2000年6月20日,由于B未能按期还款,A支行与B公司双方达成协议,将还款日期延至2000年7月20日。
但B公司到期仍未归还任何款项。
此后,A支行由于人事变动等原因,一直未顾及此事。
此间,B公司于2001年5月将小货车卖给了D运输公司。
2002年6月在清欠中A支行发现此笔欠款。
经催款未果,A支行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
(1)B公司还本付息,并承担违约责任;
(2)裁定B公司与D公司转让小货车的合同为无效合同,并由其行使质权,以小货车用于清欠;
(3)公司就B公司的借款本息承担连带责任。
问:
上述三项诉讼请求应否得到法院的支持?
为什么?
案例二十:
汽车抵押借款纠纷案
2000年11月1日,华兴公司以其一辆价值10万元的汽车作抵押向某商业银行借款6万元,借款期限为6个月,双方签订的抵押合同并向有关机关办理了抵押登记手续。
2001年3月,公司需要购买星海商务公司的一批价值8万元产品,但一时无现金支付,于是商务公司要求华兴公司以一定的财产作为担保。
华兴公司的经理刘某表示,其可以已作为向商业银行借款抵押的汽车作为质押,星海公司经理表示同意。
于是双方订立了汽车质押合同,华兴公司把这辆汽车移转给星海公司保管。
2001年5月10日,商业银行因华兴公司借款期限届满向华兴公司催要债款,华兴公司表示目前无力偿还,于是商业银行要求行使抵押权。
华兴公司经理刘某说,抵押的汽车已被我们作为质押交给星海公司保管了,如果要行使抵押权,你们应该去找星海公司协商。
于是商业银行向星海公司经理出示了汽车抵押登记证书,要求行使抵押权,将汽车变卖,以变卖的价款清偿债务。
问:
(1)华兴公司与商业银行签订的抵押合同是否有效?
为什么?
(2)华兴公司与星海商务公司签订的质押合同是否有效?
为什么?
(3)现因华兴公司无力偿还商业银行的借款,商业银行是否可以行使抵押权?
(4)本案中如果将汽车变卖,其变卖价款应如何华兴公司对商业银行和星海商务公司的债务?
为什么?
案例二十一:
房屋转租案
5月,李剑将本人所有的一间临街房屋出租给叶方景使用,约定租期两年,期间房屋的水电费等由叶方景承担。
叶方景承租房屋后,未经李剑同意,将该房屋以每月高出承租价两百元的价格转租给他人经营美容美发,自作聪明地做起了“二房东”。
次年年初,李剑发现出租的房屋房门紧闭,才发现房屋已被李某转租,而那个从事美容美发的业主因经营亏损,已不辞而别。
几天后,李剑先后收到电话公司等单位的催款单,叶方景在房屋转租期间,美容美发业主共欠下3000多元的电话费、水费和电费,李剑要求叶方景支付该费用。
但叶方景却认为该费用应由李剑向美容美发业主追偿。
李剑无奈向宁波市江东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解除租赁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