施工合同条款修改09012.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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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合同条款修改09012

合同条款

第一部分通用条款

1、通用条款执行《陕西省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通用条款”。

2、通用条款中若与专用条款冲突时,以专用条款为准。

第二部分专用条款

一、词语定义及合同文件

2、合同文件及解释顺序

合同文件组成及解释顺序:

本合同协议书,本合同专用条款,本合同通用条款,中标通知书、投标书、工程报价单或预算书及其附件,招标文件,答疑纪要及工程量清单、图纸,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

3、语言文字和适用法律、标准及规范

3.1本合同除使用汉语外,还使用阿拉伯数字语言文字。

3.2适用法律和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筑工程强制性标准条文》、《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陕西省、渭南市关于安全文明施工的法规、条例和行政规范性文件等。

3.3、适用标准及规范:

合同内所指定的标准及规范;国家标准及规范;合同条款约定的各专业或工程所在地方的标准及规范。

4、图纸

4.1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图纸日期和套数:

合同签订七日内,提供图纸4套,图纸所涉及的标准图集由承包人自行解决。

发包人对图纸的保密要求:

本工程图纸,承包人未经发包人许可不得泄露给第三方。

二、双方一般权利和义务

5.工程师

5.2监理单位委派的工程师

姓名:

职务:

发包人委托的职权:

施工阶段的质量、安全、进度、造价控制和合同管理、信息管理及各参建单位的关系协调。

需要取得发包人批准才能行使的职权:

设计工程造价变化的因素,包括设计变更、技术核定、现场签证等。

5.3发包人派驻的工程师

姓名:

职务:

职权:

(1)有对工程设计变更、现场签证的初审权;

(2)参与工程质量、安全、投资、进度的管理及有关协作单位的协调;)

(3)参与审核工程进度款的支付和确认工程结算价款的申报。

5.6不实行监理的,工程师的职权:

/

7、项目经理

姓名:

职务:

开工前

  必须是投标时提供的项目经理,不得擅自变更,开工时或施工过程中若有擅自变更,发包人有权解除工程合同,并追究由此给发包人带来的一切损失。

8、发包人工作

8.1发包人应按约定的时间和要求完成以下工作:

(1)施工场地具备施工条件的要求及完成的时间:

开工前完成“三通一平”工作。

(2)将施工所需的水、电、线路接至施工场地的时间、地点和供应要求:

开工前发包人在现场提供水、电接口,接入工作费用由承包人自理;

其计量和计价方法为:

发包人按月抄报承包人水、电表实际用量按自来水公司和供电局规定费用及工地现场水电管理办法向发包人交纳。

(3)施工场地与公共道路的通道开通时间和要求:

开工前完成。

(4)工程地质和地下管线资料的提供时间:

工程开工前7天内完成。

(5)由发包人办理的施工所需证件、批件的名称和完成时间:

开工前由发包人办妥有关手续。

/

(6)水准点与座标控制点交验要求:

发包人以书面形式提供水准点与座标控制点,双方在现场实际交验,做交验纪录。

(7)图纸会审和设计交底时间:

为工程开工日期前7天内。

(8)协调处理施工场地周围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含文物保护建筑)、古树名木的保护工作:

按国家、省、市有关规定办理。

(9)双方约定发包人应做的其他工作:

发生时双方协商.

8.2发包人委托承包人办理的工作:

签订合同时另行约定

9、承包人工作

9.1承包人应按约定时间和要求,完成以下工作:

(1)需由设计资质等级和业务范围允许的承包人完成的设计文件提交时间:

(2)应提供计划、报表的名称及完成时间:

开工前提供施工进度总计划,详细的分部工程施工计划,资金使用计划;每月25日提交该月完成的工程量统计报表及下月的施工进度计划。

(3)承担施工安全保卫工作及非夜间施工照明的责任和要求:

承包人应按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和相关部门的要求,自费承担这些工作和提供相应设施,以保护公共安全,并提供方便。

(4)向发包人提供的办公和生活房屋及设施的要求:

签订合同时另行约定。

(5)需承包人办理的有关施工场地交通、环卫和施工噪音管理等手续:

按渭南市有关规定办理,费用自理。

如施工中出现环境卫生污染、噪音污染、工地周围居民灯光污染、建筑材料有害物质污染及生活区的卫生条件(食堂)差造成的停工、窝工、投诉,由承包人负全部责任,包括接受罚款。

(6)已完工程成品保护的特殊要求及费用承担:

工程竣工移交前由承包人负责,承包人对施工现场已完工程及相关设施应进行必要保护,若出现损坏,承包人应负责修缮及相应赔偿。

竣工移交后由发包人负责。

(7)施工场地周围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含文物保护建筑)、古树名木的保护要求及费用承担:

因承包人施工方法不当造成的损失,由其承担。

(8)施工场地清洁卫生的要求:

应达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求的“省级文明工地”标准,同时满足发包人的有关规定。

(9)双方约定承包人应做的其他工作:

①承包人的施工人员进入现场后,必须主动到当地派出所办理有关手续。

②施工现场水电费的计取:

水、电表由承包人负责安装,发包人按月抄报承包人水、电表实际用量按渭南市经济技术开发区自来水公司和供电局规定费用向发包人交纳。

③做好创卫工作,严格按照文明工地标准进行施工。

如果由于承包人的责任而受到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处罚的,承包人承担一切后果,给发包人造成损失的,要承担相应的经济赔偿责任。

④本工程在施工过程中存在多个施工单位同时交叉作业,施工单位必须顾全大局,相互协作,密切配合,严格服从发包人及监理单位的协调指挥。

⑤工程竣工后,如发包人有局部整改及调整,承包方应接受整改及调整,整改及调整所产生的费用由承包人计算报监理工程师,发包人审核后记入结算价款。

三、施工组织设计和工期

10、进度计划

10.1承包人提供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和进度计划的时间:

为工程开工日期前7天提供与投标文件相符合的施工组织设计和进度计划。

工程师确认的时间:

收到承包人提交的资料后3天内予以确定。

10.2群体工程中有关进度计划的要求:

无。

13、工期延误

13.1双方约定工期顺延的其他情况:

执行国家规范合同中相应条款的全部内容。

四、质量与检验

15.1工程质量应当达到协议书约定的质量标准,质量标准的评定以国家或行业的质量检验评定标准为依据。

因承包人原因工程质量达不到约定的质量标准,承包人承担违约责任。

15.2双方对工程质量有争议,由双方同意的工程质量检测机构鉴定,所需费用及因此造成的损失,由责任方承担。

双方均有责任,由双方根据其责任分别承担。

15.3工程执行国家保修条款,工程质量保证金按合同总价的5%扣留,保修期满结束后14天内如无工程质量问题,发包方将质保金退还承包方。

16、检查和返工

16.1承包人应认真按照标准、规范和设计图纸要求施工,随时接受工程师的检查检验,为检查检验提供便利条件。

16.2工程质量达不到约定标准的部分,工程师一经发现,应要求承包人拆除和重新施工,承包人应按工程师的要求拆除和重新施工,直到符合约定标准。

因承包人原因达不到约定标准,由承包人承担拆除和重新施工的费用,工期不予顺延。

17、隐蔽工程和中间验收:

17.1双方约定中间验收部位:

执行《通用条款》17条,根据强制性标准、施工质量验收规范和发包人或监理工程师约定部位。

19.工程试车

19.5试车费用的承担:

动力照明通电费、给排水、采暖及卫生设备试水费均由承包人承担。

五、安全防护、文明施工

除执行通用条款以外,承包人需按照国家和渭南市有关规定及与发包人签订的安全防火协议,搞好现场安全及文明施工。

由于承包人安全措施不力而造成安全事故和人身伤亡的,承包人承担全部责任、并承担因此发生的全部费用,发包人不承担一切责任;若因此造成发包人损失或被第三方索赔的,承包人承担该费用。

六、合同价款

26、合同价款约定

26.2本合同价款采用固定综合单价方式确定。

(1)采用固定总价合同:

本条不适用

(2)采用固定综合单价合同,综合单价中包括的风险范围:

①市场材料价格的变化(暂估价材料除外);②政府部门公布的工程价格的动态管理的变化③工程所在地存在的地区差异(包括材料、机械、人工等);④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人民币利率的变化。

风险范围以外综合单价调整方法:

材料实际采购价格高于预算价格时,按实际采购价格调整。

(3)采用可调价格合同,合同价款调整方法:

本条不适用

27、合同价款调整

27.1双方约定合同价款的其他调整因素:

执行相应通用条款中的全部内容。

28、工程预付款:

无。

29、工程量确认

29.1承包人向工程师提交已完工程量报告的时间:

当月25日。

30、工程进度款结算与支付

30.1双方约定的工程进度款支付的方式、时间和比例是:

从开工之日起,开始支付工程进度款。

每月根据经发包人审核的当月已完成工程量,支付当月70%的月进度工程款;待竣工验收合格后一个月内,支付到工程总造价(含变更部分)的85%;工程竣工验收后的六个月内除扣留5%的工程款作为质量保修金,付清工程总造价的余款。

质量保修金按国家规定的质量缺陷责任期内不计利息全额返还。

以上款项如未能按期支付,视为发包方违约,每推迟一天发包方应支付承包方工程总造价0.5‰的违约金。

七、材料设备供应

31、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

32、承包人采购材料设备

32.1承包人采购材料设备的约定:

承包人采购的所有材料、设备均应达到国家规范“合格”标准以上。

材料进场必须经发包人和监理单位共同验收合格后方可使用,否则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退货。

如因材料、设备质量造成的工程损失,由承包人负全部责任。

八、工程变更

35.发包人变更设计按通用条款执行。

承包人提出变更设计,必须征得发包人同意,变更设计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九、竣工验收与结算

36、竣工验收

36.1承包人提供竣工图的约定:

工程竣工验收前5日内,送交竣工报告及竣工资料,并提供1套竣工图

36.2中间交工工程的范围和竣工时间:

根据工程进展情况如需要中间交工时,其范围由监理工程师报发包人同意后书面通知。

37、竣工结算

结算审查期限:

承包方上报发包方竣工结算报告后,2个月内应结算结束。

发包人收到竣工结算报告后,在本条规定期限内对结算报告及资料没有提出意见则视同认可。

十、违约、索赔和争议

39、违约

39.1本合同中关于发包人违约的具体责任如下:

本合同通用条款第30.5款约定发包人违约应承担的违约责任:

发包人不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进度款,双方又未达成延期付款协议,导致施工无法进行,承包人可停止施工,由发包人承担违约责任。

本合同通用条款第37.6款约定发包人违约应承担的违约责任:

发包人收到竣工结算报告及结算资料后,在本条规定期限内对结算报告及资料没有提出意见则视同认可。

双方约定的发包人其他违约责任:

待定

39.2本合同中关于承包人违约的具体责任如下:

本合同通用条款14.2约定承包人违约应承担的责任:

每延误一天按照合同价的0.2‰进行处罚。

本合同通用条款第15.1款约定承包人违约应承担的违约责任:

未达到国家质量验收标准承包人无条件返工且实现其投标书中的质量标准,其返工费用自理,并承担由此给发包方带来的损失。

双方约定的承包人其他违约责任:

(1)、为保证工程施工的连续性,确保工期的质量和工期,承包人必须保证工程不转包、组织机构稳定、工程无重大缺陷、保证工程进度、安全措施落实及合同约定的其它内容,否则进行罚款。

(2)、项目经理执业资格建造师壹级,技术负责人为工程师系列中级以上职称,中标后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构成项目部的主要人员(技术员、施工员、质检员、安全员、资料员、预算员)必须与投标书一致,不得更换。

以上人员必须为专职人员,应具有相应有效的资质证书、社保号码或上岗证,不得兼职;未经发包人、总承包管理单位及监理单位同意,承包人不得更换以上人员,否则每人次罚款10000元;以上人员无故不得离开工地,否则每人次罚款1000元,情节严重的发包方有权终止本合同,全部责任由承包方承担。

(3)、特殊工种施工人员必须持有效证件上岗,发现无证或证书无效上岗者,每人次由施工项目部承担1000元的违约金,累计5次停工整顿。

(4)、发包人可以要求承包人更换其认为不称职的项目经理、项目技术负责人和项目部其他管理和技术人员。

(5)、承包人进场的材料,如发现有质量问题,发包人有权拒绝使用,并将不合格材料清退出场。

承包方承担一切经济损失。

41、争议

41.1双方当事人约定,在履行合同过程中产生争议时:

(1)请本工程监理单位调解;

(2)合同争议调解不成的,按下列第1)种方式解决;

1)提交渭南市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2)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十一、其他

42、工程分包

42.1本工程发包人分包的专业工程:

(1)钢结构屋顶工程

(2)消防工程(此条另议)。

43、不可抗力

43.1双方关于不可抗力的约定:

执行通用条款中的约定。

44、保险

(1)发包人投保内容:

发包人投保内容:

执行本合同通用条款44.1条:

工程开工前,发包人为建设工程和施工现场内的自有人员及第三人人员生命财产办理保险,支付保险费用。

发包人委托承包人办理的保险事项:

执行本合同通用条款44.4条

承包人必须为施工场地内施工人员办理意外伤害保险和工伤保险,并为施工场地内的施工机械设备办理财产保险,支付保险费用。

45、担保:

本工程双方约定担保事项如下:

(1)承包人向发包人提供履约保证担保,担保方式为:

双方签订合同前,以支票或银行汇票的方式提供金额为200万元的履约保证金;履约保证金担保的有效期为工程竣工验收合格,退还履约保证金的100%,同时发包人扣除承包人本合同约定的违约金;承包人不履行承包合同约定的或履约不符合合同约定的,发包人可以要求承包人承担担保责任。

(此条另议)

50、合同份数

50.2双方约定合同份数:

正本二份,副本六份

51、补充条款。

51.1施工过程中,资料和工程进度必须同步,每月监理工程师和发包人管理人员对施工进度及资料进行检查,出现问题限期整改,否则罚款人民币1000元/项.次。

工程竣工验收前,承包人应按照规定将竣工资料交监理工程师验收,由监理工程师出具证明后,发包人方可组织验收。

51.2承包人项目执行经理必须保证每天在现场。

如有急事连续2天不在现场,必须以书面形式向发包人管理人员请假,如发现缺岗一天,罚款人民币500元/天。

51.3承包人安全管理人员必须持证上岗,负责检查现场和施工人员安全情况,如监理工程师或发包人管理人员发现有不安全因素存在,经指出承包人仍未纠正,每次罚款人民币1000元/次;承包人必须切实做好安全防护工作,出现安全事故,承包人负责。

51.4现场用电必须按照发包人要求:

三相五线制,一机一闸必须带漏电保护;承包人必须安装水电表。

水电费由发包人在工程进度款中代扣代缴。

如现场出现漏电事故、短路跳闸等,造成停电、影响用电,每次罚款人民币1000元。

51.5发包人有权监督中标人本项目工人工资的发放情况。

承包人如拖欠工人工资或不按时发放工资,发包人有权代行发放,所发款项抵扣工程款,并按相等金额予以处罚。

51.6施工中或竣工后,如发生因承包人在本项目施工中拖欠工人工资,劳务分包商款项,而向发包人追讨欠款事件时,均视为承包人违约。

发包人有权采取终止合同,并向承包人提出索赔和其他解决事件的措施。

51.7合同执行中,因发包人的原因出现了应付工程进度款滞后支付,工程进度款滞后支付在应支付日起7天内,承包人应保持正常的施工进度和工程管理工作,并免除发包人的责任。

否则工期顺延,并承担一切由此所造成的经济损失。

51.8本工程必须按照国家验收标准验收合格。

如验收不合格,发包人从承包人的质保金中扣罚2%。

51.9承包人在施工过程中要搞好现场管理,做到文明安全施工,严格执行发包人的管理规定。

51.10承包人不得拒绝发包人安排的临时性额外工作,额外工作产生的费用,以签证形式结算。

51.11承包人应在本合同工程竣工验收决算后15天内或发包人规定的时间内(将提前通知承包人)无条件清退所有施工场地。

如拒不清退,承包人应承担违约责任外,还将停止支付进度款,工程结算、工程验收等工作承包人应承担由此而产生的一切后果(比如造成发包人被第三方索赔等事宜)。

51.12施工单位应负责所承担单位工程竣工资料的整理、装订、归档工作。

51.13承包人把本阶段的工程量付款申请提交给监理工程师审核,同时附上本阶段的工程形象进度,监理方及发包方应在2日内完成工程量核实并签发付款证书,7日内支付所核实本阶段合格工程量价款(约定工程量价款)(合格工程量指经监理工程师验收合格、资料齐备的部分);

51.15按合同约定付款时,承包人必须携带经监理工程师和现场工程师审核批准的工程量签证作为付款凭证。

待竣工结算后提供发票。

51.16发包方必须处理好于周边村民各种纠纷关系,保证施工进度,不因由此造成发包人的各种损失,否则承担发包人的各种损失。

51.17其他补充条款另行商议。

附件1:

工程质量保修书

发包人(全称):

陕西美可高特羊乳有限公司

承包人(全称):

为保证陕西美可高特日处理400吨深加工羊乳项目(工程名称)在合理使用期限内正常使用,发包人、承包人协商一致签订工程质量保修书。

承包人在质量保修期内按照有关管理规定及双方约定承担工程质量保修责任。

一、工程质量保修范围和内容

质量保修范围包括地基基础工程、主体结构工程、屋面防水工程和双方约定的其他土建工程,以及电器管线、上下水管线的安装工程,供热、供冷系统工程等项目。

具体质量保修内容双方约定如下:

对承包人承包施工的内容进行保修,凡属承包人施工质量问题引起的维修,均由承包人负责保修。

因发包人或业主使用不当造成的返修费用由责任方负担。

二、质量保修期

质量保修期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

分单项竣工验收的工程,按单项工程分别计算质量保修期。

双方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及国家有关规定,结合具体工程约定质量保修期执行国家有关规定。

2.2质量保修期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

三、质量保修责任

1、属于保修范围和内容的项目,承包人应在接到修理通知之日后7天内派人修理。

承包人不在约定期限内派人修理,发包人可委托其他人员修理,保修费用从质量保修金内扣除。

2、发生须紧急抢修事故(如上水跑水、暖气漏水漏气、燃气漏气等),承包人接到事故通知后,应立即到达事故现场抢修。

非承包人施工质量引起的事故。

抢修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3、在国家规定的工程合理使用期限内,承包人取保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的质量。

因承包人原因致使工程在合理使用期限内造成人身和财产损害的,承包人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非承包人原因及不可抗力因素造成人身和财产损害的,由责任方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4、质量保修完成后,由发包人组织验收。

四、质量保修金的支付

工程质量保修金施工合同价款的5%。

本工程双方约定承包人向发包人支付工程质量保修金金额为(大写)。

质量保修金银行利率为不计利息。

五、质量保修金的返还

质保期满后无重大质量问题在1个月内一次付清。

(屋面除外)

6.1双方约定的其他工程质量保修事项:

如发生承包人接到维修通知未及时予以维修,而由发包人另行派人维修支付维修费用情况,该费用自承包人保修金中支出,保修金在结算时多退少补,如发生纠纷按合同通用条款37条之规定执行。

本工程质量保修书,由施工合同发包人、承包人双方在竣工验收前共同签署,作为施工合同附件,其有效期限至保修期满。

发包人(公章):

承包人(公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法定代表人(签字):

年月日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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