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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份有限公消防管理制度1

青海盐湖工业股份有限公司

消防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保证盐湖股份公司消防安全管理的有效性,加强和规范所属各单位的消防安全工作,预防火灾和减少火灾危害,坚持“预防为主,防消给合”的消防工作方针。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青海省消防管理条例》、《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盐湖股份公司是消防重点管理单位。

办公大楼、各生产经营单位主厂房、危险化学品仓库、危险化学品生产装置区、危化储罐储柜、储煤仓、锅炉等处为重点防火目标,实施特殊消防安全管理。

各级管理人员应将消防安全作为生产管理的重点项目。

第三条本制度适用于股份公司各区域、车间、各部门及生产非生产区域和外来施工单位等。

第二章消防安全管理职责

第四条单位消防安全委员会职责:

认真贯彻国家消防法律法规和上级消防工作的指示,将防火安全工作纳入经营、行政管理计划,做到五同时。

    1、组织制订和修改防火责任制,并督促实施。

    2、加强防火宣传教育,组织开展消防活动。

    3、领导专职、义务消防组织,给予必要的工作和生活条件的保证。

    4、组织防火安全检查,主持研究隐患整改方案的实施,做到“预防为主”。

    5、指导对消防设备的配备、维修、更换、管理。

    6、一旦发生火灾事故,负责查明原因,明确责任,提出改进措施和处理意见。

第五条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人(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人由单位法定代表人担任)职责:

1.贯彻执行消防法规,保障单位消防安全符合规定,掌握本单位的消防安全情况;

    2.将消防工作与本单位的经营、管理等活动统筹安排,批准实施年度消防工作计划;

    3.为本单位的消防安全提供必要的经费和组织保障;

    4.确定逐级消防安全责任,批准实施消防安全制度和保障消防安全的操作规程;

    5.组织防火检查,督促落实火灾隐患整改,及时处理涉及消防安全的重大问题;

    6.根据消防法规的规定建立专职消防队、义务消防队;

    7.组织制定符合本单位实际的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并实施演练。

第六条  消防安全管理人主要职责:

1. 在单位消防委员会及责任人的领导下,全面负责监督、检查、管理单位的消防工作。

    2、定期向单位防火委员会汇报单位的消防工作情况,提出消防工作实施计划。

    3、加强对职工进行消防安全知识教育与普及。

4、会同单位设施保全部对用电、用火、改建、装修等进行审批工作。

    5、经常组织安全检查,查出的隐患及时填写整改通知单,并对整改情况负责复查验收,对重点禁火部位动火实施监护。

    6、对重大火险隐患及时向单位领导报告,并督促有关部门采取临时紧急措施,防止事故发生。

    7、一旦发生火灾,应及时赶赴现场组织扑救,做好善后处理工作,调查情况,分析原因,明确责任。

    8、对消防工作中成绩显著的个人和班组、单位提出表扬和奖励。

对违反消防安全制度,造成火灾事故的责任者,按情节轻重提出处理意见。

    第七条  专职消防安全员职责:

    1、在安全管理部门的领导下,具体负责单位的消防安全工作。

    2、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青海省消防条例》以及单位的消防安全管理制度,严格管理消防工作。

    3、钻研消防业务知识,积极开展消防宣传,在职工中普及消防知识。

    4、组织开展单位检查、宣传、整改等消防安全管理工作,做好文书档案工作的归档。

    5、切实管好电源、火源和化学危险物品,落实各项防火安全措施。

    6、负责管理单位义务消防队和义务安全员的工作,指导业务训练和灭火演练,提高自救能力。

    7、定期与不定期的开展消防安全检查,发现火险隐患及时整改,重大隐患及时上报。

    8、会同单位设施部进行建筑审核,确保新建、扩建、装潢项目符合防火要求。

    9、发生火灾事故及时上报,查明原因,分清责任,吸取教训,做到“三不放过”。

    10、认真贯彻落实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技术规范,热情服务,廉洁奉公,为单位经济工作的发展真正起到保驾护航的作用。

第三章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制度

第八条为增强员工“消防四能力”建设,提高对火灾自防自救能力,股份公司所属各单位将定期组织职工学习消防法规和各种消防安全管理制度,普及消防知识。

第九条下列人员必须接受专门消防安全培训:

1、消防安全责任人、消防安全管理人,专、兼职消防管理人员。

2、消防控制室的值班操作人员。

3、特殊工种人员,仓库保管人员。

4、重点部位责任人。

5、义务消防人员。

其他员工也应掌握常规消防器材的使用方法和懂得一般消防安全知识。

第十条单位每年举行两次消防知识学习,对全体员工进行培训,并组织测试。

第十一条各单位义务消防队每年组织两次业务训练,每个队员必须掌握常规消防技能,熟练使用配置的消防器材,不断提高消防应急能力。

第十二条各单位对新上岗的员工必须结合岗位教育,举行消防安全专题讲座。

第十三条各单位消防安全管理人,应针对性的对所辖职工进行消防安全教育。

第十四条各单位鼓励宣传、学习消防安全知识积极分子。

第四章防火巡查、检查制度

第十五条股份公司各单位防火巡查、防火检查由本单位安全生产部门组织实施,股份公司安全环保部负责监督检查。

第十六条各单位每日防火巡查由本单位各管理部门组织实施,各车间防火安全员每天对所辖场所进行防火巡查,发现问题及时登记,并做适当处理。

同时,股份公司消防重点单位将每日消防检查情况在青海消防在线上登记。

第十七条各单位的保安部门结合治安巡逻,开展防火巡查,纠正消防违章,发现火灾隐患。

第十八条各单位防火检查由综合治理部门、安全生产管理部门具体组织实施,各管理部门派人参加,每季度进行一次防火检查,填写检查记录,检查人员和被检查部门负责人在记录上签名。

第十九条每季度的防火检查,由消防安全责任人或安全生产管理部门确定防火检查的人员,可邀请消防技术专业人员参加单位的防火检查。

第二十条单位自觉接受消防监督部门和上级主管部门的消防安全检查。

 第五章办公楼安全疏散设施管理制度

 第二十一条办公楼安全疏散设施的管理、维护,由经理办综合科负责,安全环保部负责对疏散设施的检查督促,经理办综合科负责对疏散设施的维修保养。

第二十二条各管理部门应保持辖区的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畅通,,保养好安全疏散标志和应急照明设施,保持通道、防火卷帘、消防广播等设施处于正常状态。

第二十三条严禁各部门占用疏散通道或将疏散通道上锁等行为。

第二十四条各单位安全环保部在防火检查时,要将疏散通道作为一项重要的检查内容,对于违反规定的行为进行查处。

第六章消防值班制度

第二十五条各管理部门消防安全值班,由管理部门消防安全责任人指定安全员落实,主要任务是及时发现纠正违反消防安全管理的行为,下班时进行安全巡视,切断火源、电源、确保安全。

第二十六条消防控制室进行全天候消防监控,及时处理火警信号,排除系统故障,保证自动消防系统的正常进行。

第二十七条消防重点部位责任人,对消防安全工作,每天不少于二次检查落实,发现隐患及时向保卫部门报告,并作适当处置。

第二十八条值班巡逻时,要把防火巡查作为一项重要职责落实,及时处理火险隐患,纠正消防违章行为。

第二十九条义务消防队时刻保持警惕,随时作好灭火的战斗准备。

第三十条节假日的消防值班由安全生产管理部门统一部署,各部门积极配合。

第七章消防器材管理使用制度

第三十一条消防器材管理使用:

(一)办公楼消防器材管理使用:

1、单位办公楼的消防器材由经理办综合管理部门按消防规范统一配置、定期检测、保养维修。

2、各楼层对应的管理部门对所配置的消防器材应妥善保管,防止丢失,并保持清洁卫生。

3、消防专职管理部门定期检查维护消防器材,保证器材完好有效,发现问题及时妥善处理,消防控制室工作人员,要按规程及时维护保养自动消防系统设备,发现问题,及时报告处理。

4、各类消防器材只准用于灭火,严禁挪作他用,严禁在消防器材上悬挂物品和遮挡消防器材,对破坏消防器材的行为将给予严惩。

5、因灭火需要使用灭火器后,由经理办综合管理部门及时配备补充,并登记存档。

 

(二)厂区消防器材管理使用

1、公司单位消防器材由公司消防安全管理部门按消防规范统一配置、定期检测、保养维修。

单位消防器材采购:

由公司消防安全管理部门绘总后,统一报送物资公司采购。

2、公司单位所配置的消防器材应妥善保管,防止丢失,并保持清洁卫生。

3、公司单位消防专职管理部门定期检查维护消防器材,保证器材完好有效,发现问题及时妥善处理,消防控制室工作人员,要按规程及时维护保养自动消防系统设备,发现问题,及时报告处理。

4、公司单位各类消防器材只准用于灭火,严禁挪作他用,严禁在消防器材上悬挂物品和遮挡消防器材,对破坏消防器材的行为将给予严惩。

5、公司单位因灭火需要使用灭火器后,由公司消防安全管理部门及时配备补充,并登记存档。

第八章火灾隐患整改制度

 第三十二条公司单位火灾隐患整改由消防安全管理人员负责,由安全生产管理部门具体组织实施。

 第三十三条安全生产管理部门在组织防火检查时,一旦发现违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的行为,视情填写《责令当场改正通知书》和《火灾隐患整改通知书》,责令被检查部门整改火灾隐患。

 第三十一条被查部门对所存在的火灾隐患,由专(兼)职消防管理人员及时向单位消防安全管理人员提交整改方案。

消防安全管理人员根据整改方案,确定整改措施、期限以及负责整改的部门、人员,并落实整改资金。

第三十二条火灾隐患整改完毕,负责整改的部门或人员,应当将整改情况记录,保送消防安全管理人签字确认后存档备查。

第三十三条对于自身不能解决的重大火灾隐患,应及时向主管部门和市人民政府提出专门报告。

第九章用火用电安全管理制度

 第三十四条各管理部门及单位必须严格执行动火审批制度,一般部位动火由部门消防责任人批准,并填报动火登记表,消防重点部位动火由保卫部门批准,并做好应急准备。

第三十五条在进行电焊、氧焊和油漆物品等消防危险性较大的作业时,采取适当保护措施,作业人员必须严格操作规程。

第三十六条操作仪器设备的工作人员,要随时观察仪器设备的安全情况,发现故障及时排除,禁止带故障作业,下班及时切断电源。

第三十七条各类机械设备和电源电路的安装维护必须由专业人员按操作规程进行,禁止其他人员违规操作。

第三十八条公司单位安全生产管理部门负责用火安全检查,办公楼综合管理部门检查落实办公楼安全用电情况,股份公司所属各单位负责本单位安全用电检查,并做好安全检查记录。

第三十九条建筑施工现场的用火、用电安全由施工承包单位负责,项目管理部门应在订立的施工合同中明确各方对施工现场的安全责任。

第十章义务消防队管理制度

 第四十条各单位义务消防队由消防安全管理人员组织管理,接受公安消防监督机关的指导,安全生产消防管理部门具体负责组织落实日常管理工作。

第四十一条义务消防队主要由经警队员和热爱消防工作的行政后勤人员组成,因需要可吸收少数业务人员参加。

第四十二条义务消防队每年要有计划的开展专门消防训练,队员所在部门必须保证参训人员的训练时间,各部门应积极支持义务消防队的工作。

第四十三条各单位保障义务消防队开展活动所需经费。

第四十四条义务消防队员在训练或灭火战斗中受伤,致残或牺牲时,其医疗、抚恤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四十五条义务消防队在年终进行一次整顿,考核调整队员,评选先进,总结奖励。

第十一章灭火、应急疏案演练制度

第四十六条股份所属各单位灭火、应急疏散预案演练由本单位消防安全管理部门负责,并负责组织预案演练。

第四十七条每年实施二次预案演练,各部门根据预案分工,积极参与,密切配合,提高紧急情况下处置初起火灾事故的能力。

第四十八条各单位安全消防管理部门在组织消防演练时,要设置明显标识并事先告知演练范围内人员。

第四十九条预案演练结束后,各单位安全消防管理部门要组织讲评登记备查,并结合实际,不断完善灭火疏散预案

第十二章燃气、电气设备检查和管理制度

第五十条股份公司所属各单位燃气和电气设备消防安全的检查管理由本单位各管理部门分工负责,受安全消防管理部门监督。

各单位安全管理部门负责燃气、机电设备的检查管理,设备管理部门负责医疗仪器设备的检查管理,各单位安全生产管理部门落实新建建筑物的电检和避雷检测工作。

第五十一条宿舍区入户管道燃气的检查由本单位安全生产管理部门代表单位与市管道燃气公司签定安全责任状,落实检查管理制度,及时向管道燃气公司反馈燃气设备运行情况。

第五十二条机电设备操作人员,严格操作规程,随时观察设备的运行情况,禁止带障操作,定期对设备进行检测保养。

第五十三条安全管理部门提供对新建建筑物电检、雷检检测报告,并提供副本存档备查。

第五十四条安全生产管理部门结合安全检查,检查督促各部门对燃气、电气设备安全运行情况的落实。

第十三章新、扩、改建设项目消防“三同时”管理制度

第五十五条建设、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应当遵守消防法规、国家消防技术标准,对建设工程消防设计、施工质量和安全负责。

消防设施、设备要交由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依法实施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和备案、抽查。

第五十六条建设单位应对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总体开工方案、开工前安全条件确认和竣工验收六个阶段,消防要按照公安部106号令《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规定进行规范管理。

第五十七条建设单位不得要求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有关单位和人员违反消防法规和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降低建设工程消防设计、施工质量,并承担下列消防设计、施工的质量责任:

  

(一)依法申请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依法办理消防设计和竣工验收备案手续并接受抽查;建设工程内设置的公众聚集场所未经消防安全检查或者经检查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不得投入使用、营业。

  

(二)实行工程监理的建设工程,应当将消防施工质量一并委托监理。

  (三)选用具有国家规定资质等级的消防设计、施工单位。

  (四)选用合格的消防产品和满足防火性能要求的建筑构件、建筑材料及室内装修装饰材料。

  (五)依法应当经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的建设工程,未经审核或者审核不合格的,不得组织施工;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第十四章易燃易爆危险化学品和场所防火防爆管理制度

第五十八条易燃易爆危险化学品工作岗位上的职工要严格遵守国家消防法律法规和上级有关消防规定。

第五十九条易燃易爆岗位要严禁吸烟和动用明火,如确实要动用明火时,要严格遵守并执行相关规定。

第六十条易燃易爆部位的设备、装置要符合防火要求,消防器材、防火设施按照规定进行检查,发现隐患及时整改,不能改正的要及时向公司主管部门汇报,未整改前要有临时防护设施。

第六十一条易燃易爆危险化学品岗位职工要严格执行消防安全各项操作规程,防止各类火灾发生。

第六十二条易燃易爆危险化学品岗位职工要熟练掌握本岗位的灭火器材的使用性能、使用方法,熟练本岗位上的灭火应急预案,一旦发生火灾,迅速按照本单位的灭火应急预案进行灭火。

第六十三条易燃易爆场地的场地要清洁,设备无渗漏,工具材料摆放整齐,安全通道畅通。

第六十四条易燃易爆部位要执行外来人员登记制度,未经允许,任何人不得进入。

第六十五条易燃易爆工作间要有“严禁烟火”标志。

电器设备和工具必须符合防火防爆的有关规定,并采取可靠的防静电和通风设施。

第六十六条工作间的易燃易爆物品要实行定量领取,不得在用电设备附近堆放易燃易爆物品。

第六十七条易燃易爆部位要认真抓好自检自查,并填写好相关记录。

第十五章消防安全奖惩规定

 第六十八条为了保证各项消防制度落实执行,使股份公司消防管理规范化、制度化,对认真执行单位消防管理制度,在预防、扑救火灾的工作中表现积极,成绩突出者,股份公司根据本制度给予表彰和奖励,对违反消防管理制度,对防火工作放任自流,玩忽职守,使股份公司和人民生命财产遭受损失者,视情节轻重按本规定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追究其法律责任,具体规定如下:

(一)、具备下列条件的单位和个人,将酌情给予精神物资奖励:

1、模范地执行消防法规和单位消防管理制度,认真做好防火工作,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有显著成绩者,年终结合表彰,奖励科室2000元,个人1000元。

2、积极提合理化建议,改进消防措施和发现重大火灾隐患及时上报者,奖励500元。

3、扑救火灾时,能勇敢机智,保卫国家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有功者,给予1000~5000元奖励。

英勇负伤或牺牲的按国家有的关规定给予补助抚恤。

4、大胆揭发各种违反消防管理规定,有能认定的事实,奖励100~500元。

5、发现火情及时采取措施,防止重大事故者,给予200~1000元奖励。

6、对查明火灾原因有突出贡献者,给予500元奖励。

7、在单位消防竞赛活动中取得名次者,给予200~1000元奖励,在上级部门举行的消防竞赛中取得名次,为单位争的名誉者,单位按竞赛给予双倍奖励。

(二)、下列情况(或行为)之一者,给部门或个人予以1000元罚款。

1、在禁烟区内吸烟者,并可没收其随身携带火种和香烟。

2、在吸烟区乱扔烟头,或将未熄灭的烟头投放在垃圾桶内者。

3、抽查、考核消防知识,不合格者。

4、各部门对配备的常规消防器材不定期清扫卫生者。

5、随意焚烧垃圾或迷信用品者。

6、堵塞消防通道或消防楼梯者。

7、无正当理由不参加消防培者。

(三)、下列情况(或行为)之一者,处以部门或个人5000元罚款。

1、未经部门消防安全管理人许可,擅自动火。

2、重点工种人员违章操作规程,而未造成危害者。

3、集体宿舍内私接电源线路或使用电炉,热得快等高热电器者,并没收其用具。

4、值班人员离开工作场所,不熄灭火源和未按规定切断电源,尚未发生火灾事故者。

5、对职能部门提出整改意见,不限期整改或整改不彻底者。

6、未经许可擅自挪用消防器材者,除罚款外,还应赔偿消耗所损坏的消防器材、设备。

7、各级防火责任人不履行职责者。

8、擅自启动自动消防报警设施,影响报警或误报警者。

9、使用电焊、氧焊后不清理工作现场者。

(四)、有下列行为之一者,给予部门或个人500~2000元罚款,并通报批评或给予行政处分:

1、因用火用电不慎引发火灾,未造成重大损失或影响的直接责任人或部门;

2、因整改消防隐患不力,而造成一般损失的责任人。

3、故意损坏消防设备者,并照价赔偿。

4、对重大火险隐患隐瞒不报者。

(五)、有下列行为之一者,给予个人行政处理,直至追究法律责任:

1、对造成火灾的直接责任人和所在部门责任人。

2、严重违反消防管理规定造成重大事故者。

(六)、在单位燃放烟花爆竹,按市政府禁炮令处理。

(七)、处罚办法:

1、对部门和职工的经济处罚,在奖金中扣除,行政处罚由纪检监察处理。

2、对外来人员违反本规定,由安全生产管理部门现场处罚。

(八)、对在本规定未明确的奖罚事项,由单位消防安全管理领导小组集体研究决定。

第十五章附则

第六十九条易燃易爆危险化学品防火管理要按照股份公司危险化学品管理制度执行。

第七十条本制度解释权由股份有限公司安全环保部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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