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世博会临建防火标准

 

世博会临时建筑物、构筑物

防火设计标准

 

 

上海市建设和交通委员会

 

上海市建设和交通委员会文件

沪建交[2007]438号

上海市建设和交通委员会

关于同意使用《世博会临时建筑物、

构筑物防火设计标准》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由上海市消防局等单位编制的《世博会临时建筑物、构筑物防火设计标准》,经技术审查和我委审核,现同意在世博会园区临时建筑物、构筑物项目建设中使用。

使用过程中如有意见,请及时反馈我委。

 

上海市建设和交通委员会

二〇〇七年七月九日

前言

本标准是根据上海市建设和交通委员会文件沪建交[2007]184号文件的要求,由上海市消防局会同有关单位编制而成。

本标准仅限于世博园区建设项目范畴以内,以指导世博项目临时性建筑物、构筑物的防火设计。

本标准针对世博临时性建筑物、构筑物的使用年限定为一年且建筑形式多样等特点进行编制,以现行国家、行业和本市地方建设标准、规范为依据,从资源节约、环境友好和可持续发展的理念为原则,应考虑材料可重复利用、可简化施工,可加快建设进度等因素。

本标准共分为六个章节,分别为:

建筑防火;建筑构造;消防给水和灭火设施;电气;防烟、排烟和通风、空气调节;内部装修。

请各单位在执行本规范的过程中,注意总结经验、积累资料,随时将有关意见和建议寄至上海市消防局建审处(地址:

上海市中山西路229号,邮政编码:

200051)。

主编单位:

上海市消防局

参编单位:

华东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

同济大学建筑设计研究院

主要起草人:

沈友弟(以下按姓氏笔画排列)

冯旭东司耘朱鸣杨琦赵华亮

夏林潘涛

 

上海市建筑建材业市场管理总站

二〇〇七年七月

目次

(2)

(3)

(6)

(6)

(10)

(11)

(14)

(16)

(16)

(17)

(18)

(19)

(21)

(21)

(21)

(22)

(23)

(29)

(32)

(32)

(32)

(33)

(34)

(39)

(39)

(40)

(40)

(42)

(45)

(48)

(48)

(49)

1总则

1.0.1为了防止和减少世博会临时建筑物、临时构筑物(以下简称:

临时建筑)的火灾危害,保护人身和财产安全,制定本标准。

1.0.2本标准适用于世博园区内且使用年限小于一年的新建、改建和扩建的临时建筑,此类建筑的高度不超过20m,层数不超过4层,且不设置地下室。

1.0.3临时建筑世博会后如需继续使用或变更使用用途的,应按照国家和本市消防技术标准或规范执行。

1.0.4本规程适用的世博园区内临时建筑可分为六种功能类型:

1展馆:

自建馆、租赁馆和联合馆;

2商业、餐饮:

纪念品商店、特色店、快餐店等;

3文化娱乐:

观演、休闲设施、游乐场等;

4交通设施:

高架步道、入口设施、停车场等;

5管理运营:

邮政、银行设施、环卫设施、管理用房等;

6安保、支援:

医疗站、安保执勤点、消防驻防点等。

 

2术语

2.0.1耐火极限fireresistancerating

在标准耐火试验条件下,建筑构件、配件或结构从受到火的作用时起,到失去稳定性、完整性或隔热性时止的这段时间,用小时表示。

2.0.2不燃烧体non-combustiblecomponent

用不燃材料做成的建筑构件。

2.0.3难燃烧体difficult-combustiblecomponent

用难燃材料做成的建筑构件或用可燃材料做成而用不燃材料做保护层的建筑构件。

2.0.4燃烧体combustiblecomponent

用可燃材料做成的建筑构件。

2.0.5安全出口safetyexit

供人员安全疏散用的楼梯间、室外楼梯的出入口或直通室外安全区域的出口。

2.0.6封闭楼梯间enclosedstaircase

用建筑构配件分隔,能防止烟和热气进入的楼梯间。

2.0.7防火分区firecompartment

在建筑内部采用防火墙、耐火楼板及其他防火分隔设施分隔而成,能在一定时间内防止火灾向同一建筑的其余部分蔓延的局部空间。

2.0.8防火间距fireseparationdistance

防止着火建筑的辐射热在一定时间内引燃相邻建筑,且便于消防扑救的间隔距离。

2.0.9防烟分区smokebay

在建筑内部屋顶或顶板、吊顶下采用具有挡烟功能的构配件进行分隔所形成的,具有一定蓄烟能力的空间。

2.0.10高压消防给水系统firewatersupplysystemofhighpressure

消防给水管网中最不利点的水压和流量平时能满足灭火时的需要,系统中不设消防泵和消防转输泵的消防给水系统。

2.0.11稳高压消防给水系统firewatersupplysystemofstable-highpressure

消防给水管网中平时由稳压设施保持系统中最不利点的水压以满足灭火时的需要,系统中设有消防泵的消防给水系统。

在灭火时,由压力联动装置启动消防泵,使管网中最不利点的水压和流量达到灭火的要求。

2.0.12临时高压消防给水系统firewatersupplysystemoftemporaryhighpressure

消防给水管网中平时最不利点的水压和流量不能满足灭火时的需要,系统中设有消防泵的消防给水系统。

在灭火时启动消防泵,使管网中最不利点的水压和流量达到灭火的要求。

2.0.13消防稳压罐steady-pressuretankoffirewater

在消防给水系统中,用于保证系统水压或提供初期水量的气压给水罐。

2.0.14消防稳压泵pressuremaintenancepump,jockeypump

在消防给水系统中,用于稳定系统平时最不利点水压的给水泵。

2.0.15自动喷水局部应用系统simpleequippedsprinklersystem

由K系数为80或115的快速响应喷头、管道以及供水设施组成的局部采用、系统简化、持续喷水时间相对较短的湿式系统,也称简易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2.0.16大空间洒水灭火装置splashingsprinklerextinguishingdeviceinlarge-spacesite

由红外线探测组件、大流量洒水器和电磁阀组三个主要部件组成的,能主动探测着火部位并开启喷头以离心力的形式抛洒形成圆形面喷水灭火的高空灭火装置。

2.0.17灭火器配置场所distributionplaceoffireextinguisher

存在可燃的气体、液体、固体等物质,需要配置灭火器的场所。

2.0.18灭火器计算单元calculationunit

灭火器配置的计算区域。

2.0.19保护距离traveldistance

灭火器配置场所内,灭火器设置点到最不利点的直线行走距离。

2.0.20灭火级别firerating

表示灭火器能够扑灭不同种类火灾的效能。

由表示灭火效能的数字和灭火种类的字母组成。

2.1.3排烟系统smokeextractionsystem

采用机械排烟方式或自然排烟方式,将烟气排至建筑物外的系统。

2.1.5机械排烟mechanicalsmokeexhausting

采用排烟风机,将烟气排至建筑物外的方式。

2.1.6自然排烟naturalsmokeexhausting

采用可开启外窗或百叶窗等自然通风措施的排烟方式。

2.1.7排烟窗exhaustsmokewindow

能有效排除烟气,设置在建筑物的外墙、顶部的可开启外窗或百叶窗。

可开启外窗可分为自动排烟窗和手动排烟窗。

2.1.8手动排烟窗manualexhaustsmokewindow

人员可以就地方便开启的排烟窗。

2.1.9自动排烟窗autoexhaustsmokewindow

与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联动或可远距离控制的排烟窗。

2.1.10排烟口smokeexhaustinlet

储烟仓内用于排除烟气的风口或排烟窗

2.1.12排烟阀smokedamper

安装在排烟系统管道上,发生火灾时能根据消防信号动作并反馈阀位信号,确保相应的防烟分区有效排烟的阀门。

2.1.13排烟防火阀smokefiredamper

安装在排烟系统管道上,火灾时当管道内气体温度达到280℃时自动关闭,在一定时间内能满足耐火稳定性和耐火完整性的要求,起隔烟阻火作用的阀门。

 

3建筑防火

3.1临时建筑的耐火等级、层数和建筑面积

3.1.1临时建筑的耐火等级分为一、二、三、四级,但宜达到一、二级耐火等级,不同等级建筑物相应构件的燃烧性能和耐火极限不应低于表3.1.1的规定。

表3.1.1建筑物构件的燃烧性能和耐火极限(h)

耐火等级

一级

二级

三级

四级

防火墙

不燃烧体

3.00

不燃烧体

3.00

不燃烧体

3.00

不燃烧体

3.00

承重墙

不燃烧体

3.00

不燃烧体

2.50

不燃烧体

2.00

难燃烧体

0.50

非承重外墙

不燃烧体

1.00

不燃烧体

1.00

不燃烧体

0.50

燃烧体

楼梯间的墙

电梯井的墙

不燃烧体

2.00

不燃烧体

2.00

不燃烧体

1.50

难燃烧体

0.50

疏散走道两侧的隔墙

不燃烧体

1.00

不燃烧体

1.00

不燃烧体

0.50

难燃烧体

0.25

房间隔墙

不燃烧体

0.75

不燃烧体

0.50

难燃烧体

0.50

难燃烧体

0.25

不燃烧体

3.00

不燃烧体

2.50

不燃烧体

2.00

难燃烧体

0.50

不燃烧体

2.00

不燃烧体

1.50

不燃烧体

1.00

难燃烧体

0.50

楼板

不燃烧体

1.50

不燃烧体

1.00

不燃烧体

0.50

燃烧体

屋顶承重构件

不燃烧体

1.50

不燃烧体

1.00

燃烧体

燃烧体

疏散楼梯

不燃烧体

1.50

不燃烧体

1.00

不燃烧体

0.50

燃烧体

吊顶(包括吊顶搁栅)

不燃烧体

0.25

难燃烧体

0.25

难燃烧体

0.15

燃烧体

注:

1以木柱承重且以不燃烧材料作为墙体的建筑物,其耐火等级应按四级确定;

2二级耐火等级建筑的吊顶采用不燃烧体时,其耐火极限不限;

3在二级耐火等级的建筑中,面积不超过100m2的房间隔墙,如执行本表的规定确有困难时,可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0.30h的不燃烧体;

4一、二级耐火等级建筑疏散走道两侧的隔墙,按本表规定执行确有困难时,可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0.75h的不燃烧体。

3.1.2临时建筑中当屋面板作为屋顶承重构件的组成部分且为难燃材料时,建筑应定性为三级耐火等级。

临时建筑的墙体、屋面等构件采用可燃材料时,应参照四级耐火等级建筑构件的要求执行。

3.1.3临时建筑采用钢结构建筑或者使用钢结构构件,钢结构构件应采用外包敷不燃烧体或喷涂防火涂料等防火保护措施,其耐火等级不应低于表3.1.1和以下的有关规定:

1展馆、商业、文化娱乐等园区内重要的公共建筑,当采用钢结构时,应达到一、二级耐火等级,当建筑物中设有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全保护时,其柱、梁的耐火极限可按表3.1.1中相应的规定降低0.5h;

2其他钢结构临时建筑的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当建筑物中设有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全保护时,其各建筑构件的耐火极限可按表3.1.1中相应的耐火极限降低一半;

3展馆、商业、文化娱乐等园区内重要的公共建筑的屋顶承重构件,当建筑物中设有自动喷水灭火系统保护时,可不采取防火保护措施。

其他钢结构临时建筑的屋顶承重构件可不采取防火保护措施;

4压型钢板在楼板中仅起模板作用时,可不采取防火保护措施。

压型钢板在楼板中起承重作用时应采取防火保护措施;

5临时建筑的承重钢结构中灌注防冻、防腐并能循环的溶液,且建筑中设有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全保护区时,其承重构件可不采取其他防火保护措施。

3.1.4临时建筑的耐火等级、最多允许层数和防火分区最大允许建筑应符合表3.1.4的规定。

表3.1.4耐火等级、最多允许层数和防火分区最大允许建筑面积(m2)

耐火等级

允许层数

防火分区的最大允许建筑面积(m2)

备注

一、二级

4层

2500

1.展览建筑的展厅防火分区最大允许建筑面积可适当放宽;

2.儿童活动场所不应超过3层或设置在四层

三级

4层

1200

1.儿童活动场所、医疗站不应超过2层或设置在三层及三层以上楼层;

2.餐饮设施不应超过2层或设置在三层及三层以上楼层。

四级

2层

600

儿童活动场所、餐饮设施、医疗站等不应设置在二层

注:

建筑内设置自动灭火系统时,该防火分区的最大允许建筑面积可按本表的规定增加1.0倍。

局部设置时,增加面积可按该局部面积的1.0倍计算。

3.1.5地上商店营业厅、展览建筑的展览厅符合下列条件时,其每个防火分区的最大允许面积不应大于10000m2:

1设置在一、二级耐火等级的单层建筑内或多层建筑的首层;

2按本规范规定设置有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排烟设施和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3内部装修设计符合本标准第8章的有关规定。

3.1.6当木结构建筑构件的燃烧性能和耐火极限满足表3.1.6的规定时,木结构可按规定进行建筑防火设计。

表3.1.6木结构建筑中构件的燃烧性能和耐火极限

构件名称

燃烧性能和耐火极限(h)

防火墙

不燃烧体3.00

承重墙、楼梯间和电梯井墙体

难燃烧体1.00

非承重外墙、疏散走道两侧的隔墙

难燃烧体1.00

房间隔墙

难燃烧体0.50

多层承重柱

难燃烧体1.00

单层承重柱

难燃烧体1.00

难燃烧体1.00

楼板

难燃烧体1.00

屋顶承重构件

难燃烧体1.00

疏散楼梯

难燃烧体0.50

室内吊顶

难燃烧体0.25

注:

1屋顶表层应采用不可燃材料;

2当同一座木结构建筑由不同高度组成,较低部分的屋顶承重构件不得采用燃烧体;采用难燃烧体时,其耐火极限不应低于1.00h。

3.1.7木结构建筑不应超过3层,不同层数建筑最大允许长度和防火分区面积不应超过表3.1.7的规定。

表3.1.7木结构建筑的层数、长度和面积

层数

最大允许长度(m)

每层最大允许面积(m2)

1层

100

1200

2层

80

900

3层

60

600

注:

安装有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的木结构建筑,每层楼最大允许长度、面积可按本表规定增加1.0倍,局部设置时,增加面积可按该局部面积的1.0倍计算。

3.1.8其他采用自然纤维材料作为建筑构件的可参照木结构临时建筑的有关要求执行。

3.1.9当临时建筑物内设置自动扶梯、敞开楼梯等上下层相连通的开口时,其防火分区面积应按上下层相连通的面积叠加计算;当其建筑面积之和大于第3.1.4条的规定时,应划分防火分区。

3.1.10当临时建筑内设置中庭或挑空空间时,其防火分区面积应按上下层相连通的面积叠加计算;当超过一个防火分区最大允许建筑面积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房间与中庭或挑空空间相通的开口部位应设置能自行关闭的甲级防火门窗;

2与中庭或挑空空间相通的过厅、通道等处应设置甲级防火门或防火卷帘;防火门或防火卷帘应能在火灾时自动关闭或降落;

3中庭或挑空空间应设置排烟设施。

3.1.11防火分区之间应采用防火墙分隔。

当采用防火墙确有困难时,可采用防火卷帘等防火分隔设施分隔。

3.1.12展览馆建筑内不得贮存甲、乙类的火灾危险性物品。

3.1.13临时建筑内的燃油、燃气锅炉房等不应布置在展览厅、等候厅等人员密集场所的上一层、下一层或贴邻,并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隔墙和1.50h的楼板进行分隔,隔墙上的门应采用甲级防火门。

3.1.14使用燃油的设备设置储油间时,其总储量不应大于1.00m3,储油间应与燃油设备用房采用防火墙和甲级防火门分隔。

3.1.15使用燃油、燃气的厨房宜靠外墙布置,并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1.50h的隔墙与展览厅分隔,展览厅内临时设置的敞开式的食品加工区应采用电能加热设施。

3.1.16木结构临时建筑中下列存在密闭空间的部位应采取隔火措施:

1轻型木结构层高小于或等于3m时,位于墙骨柱之间楼、屋盖的梁底部处;当层高大于3m时,位于墙骨柱之间沿墙高每隔3m处及楼、屋盖的梁底部处;

2水平构件(包括屋盖、楼盖)和竖向构件(墙体)的连接处;

3楼梯上下第一部踏板与楼盖交接处。

 

3.2防火间距

3.2.1临时建筑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表3.2.1的规定。

表3.2.1临时建筑之间的防火间距(m)

耐火等级

一、二级

三级

四级

一、二级

6

7

9

三级

7

8

10

四级

9

10

12

注:

1两座建筑物相邻较高一面外墙为防火墙或高出相邻较低一座一、二级耐火等级建筑物的屋面15m范围内的外墙为防火墙且不开设门窗洞口时,其防火间距可不限;

2相邻的两座建筑物,当较低一座的耐火等级不低于二级、屋顶不设置天窗、屋顶承重构件及屋面板的耐火极限不低于1.00h,且相邻的较低一面外墙为防火墙时,其防火间距不应小于3.5m;

3相邻的两座建筑物,当较低一座的耐火等级不低于二级,相邻较高一面外墙的开口部位设置符合标准的甲级防火门窗,防火分隔水幕或防火卷帘时,其防火间距不应小于3.5m;

4相邻两座建筑物,当相邻外墙为不燃烧体且无外露的燃烧体屋檐,每面外墙上未设置防火保护措施的门窗洞口不正对开设,且面积之和小于等于该外墙面积的5%时,其防火间距可按本表规定减少25%;

5耐火等级低于四级的原有建筑物,其耐火等级可按四级确定;以木柱承重且以不燃烧材料作为墙体的建筑,其耐火等级应按四级确定;

6防火间距应按相邻建筑物外墙的最近距离计算,当外墙有凸出的燃烧构件时,应从其凸出部分外缘算起。

3.2.2数座一、二级耐火等级的临时建筑,当建筑物的占地面积的总和小于等于2500m2时,可成组布置,但组内建筑物之间的间距不宜小于4m。

3.2.3木结构建筑之间及其与其他耐火等级的民用建筑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表3.2.3的规定。

表3.2.3木结构建筑之间及其与其他耐火等级的民用建筑之间的防火间距(m)

建筑耐火等级或类别

一、二级

三级

木结构建筑

四级

木结构建筑

8

9

10

11

注:

防火间距应按相邻建筑外墙的最近距离计算,当外墙有凸出的可燃构件时,应从凸出部分的外缘算起。

3.2.4两座木结构建筑之间及其与相邻其他结构民用建筑之间的外墙均无任何门窗洞口时,其防火间距不应小于4m。

两座木结构建筑之间及其与其他耐火等级的民用建筑之间,外墙的门窗洞口面积之和不超过该外墙面积的10%时,其防火间距不应小于表3.2.4的规定。

表3.2.4外墙开口率小于10%时的防火间距(m)

建筑耐火等级或类别

一、二、三级

木结构建筑

四级

木结构建筑

5

6

7

3.2.5有可燃或难燃构件的高架步道与临时建筑连接时,高架步道在连接处均应采用不小于6m的不燃烧体以防止火势蔓延。

3.3安全疏散

3.3.1临时建筑内的每个防火分区、一个防火分区的每个楼层,其安全出口的数量应经计算确定,且不应少于2个。

当符合下列条件之一时,可设一个安全出口或疏散楼梯:

1除儿童活动场所外的面积不大于200m2且人数不超过50人的单层建筑;

2除儿童活动场所、医疗站外,符合表3.3.1规定的2、3层建筑。

表3.3.1临时建筑可设置1个疏散楼梯的条件

耐火等级

最多层数

每层最大建筑面积(m2)

人数

一、二级

3层

500

第二层和第三层的人数之和不超过100人

三级

3层

200

第二层和第三层的人数之和不超过50人

四级

2层

200

第二层人数不超过30人

3.3.2临时建筑的安全出口应分散布置。

每个防火分区、一个防火分区的每个楼层,其相邻2个安全出口最近边缘之间的水平距离不应小于5m。

3.3.3一、二级耐火等级的临时建筑,当设置不少于2部疏散楼梯且顶层局部升高部位的层数不超过2层、人数之和不超过50人、每层建筑面积小于等于200m2时,该局部高出部位可设置1部与下部主体建筑楼梯间直接连通的疏散楼梯,但至少应另外设置1个直通主体建筑上人平屋面的安全出口,该上人屋面应符合人员安全疏散要求。

3.3.4下列临时建筑的疏散楼梯应采用室内封闭楼梯间(包括首层扩大封闭楼梯间)或室外疏散楼梯:

1医疗站;

2超过2层的展览、商业、餐饮等人员密集的建筑。

3.3.5自动扶梯和电梯不应作为安全疏散设施。

3.3.6临时建筑中各房间疏散门的数量应经计算确定,且不应少于2个,该房间相邻2个疏散门最近边缘之间的水平距离不应小于5m。

当符合下列条件之一时,可设置1个:

1房间位于2个安全出口之间,且建筑面积小于等于120m2,疏散门的净宽度不小于0.9m;

2除儿童活动场所、医疗站等建筑外,房间位于走道尽端,且由房间内任一点到疏散门的直线距离小于等于15m、其疏散门的净宽度不小于1.4m。

3.3.7临时建筑的安全疏散距离应符合下列规定:

1直接通向疏散走道的房间疏散门至最近安全出口的距离应符合表3.3.7的规定;

2直接通向疏散走道的房间疏散门至最近非封闭楼梯间的距离,当房间位于两个楼梯间之间时,应按表3.3.7的规定减少5m;当房间位于袋形走道两侧或尽端时,应按表3.3.7的规定减少2m;

3楼梯间的首层应设置直通室外的安全出口或首层采用扩大封闭楼梯间。

当层数不超过4层时,可将直通室外的安全出口设置在离楼梯间小于等于15m处;

4房间内任一点到该房间直接通向疏散走道的疏散门的距离,不应大于表3.3.7中规定的袋形走道两侧或尽端的疏散门至安全出口的最大距离。

表3.3.7直接通向疏散走道的房间疏散门至最近安全出口的最大距离(m)

位于两个安全出口之间的疏散门

位于袋形走道两侧或尽端的疏散门

耐火等级

耐火等级

一、二级

三级

四级

一、二级

三级

四级

老年人、儿童活动场所建筑

25

20

-

20

15

-

医疗援助

35

30

-

20

15

-

其他建筑

40

35

25

22

20

15

注:

1.一、二级耐火等级的建筑物内的展览厅、多功能厅、餐厅、营业厅和阅览室等,其室内任何一点至最近安全出口的直线距离不宜大于30m;

2.敞开式外廊建筑的房间疏散门至安全出口的最大距离可按本表增加5m;

3.建筑物内全部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时,其安全疏散距离可按本表和本表注1的规定增加25%。

3.3.8临时建筑中的疏散走道、安全出口、疏散楼梯以及房间疏散门的各自总宽度应经计算确定。

安全出口、房间疏散门的净宽度不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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