铁路建设工程施工劳务分包合同模板.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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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路建设工程施工劳务分包合同模板

铁路建设工程施工劳务分包合同(模板)

合同编号:

(示范文本)

 

甲方(工程承包方):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住所:

乙方(劳务分包方):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住所:

 

签订日期:

年月日

签订地点:

 

使用说明

1.本合同适用于铁路企业承包铁路建设工程的劳务分包业务。

2.根据建设工程具体实际,填写合同文本留白内容。

文本留白处均需进行填写,若条款留白处不适用本次施工事项,请填写“/”。

3.本合同其他事项可根据项目实际情况自行约定,但不得修改已明确的合同内容。

4.若合同双方均为总公司所属单位,则“争议解决”应选择第3种方式,按照中国铁路总公司相关规定调解解决。

5.安全协议、廉政协议等应按照有关要求签订,并作为合同附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及其它有关法律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就铁路建设工程施工劳务分包事项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工作内容

(一)工程名称:

(二)劳务作业地点:

(明确施工地点或施工里程)

(三)劳务分包内容:

(详细列明全部劳务作业内容或以合同附件形式列明)

(四)承包方式:

(选择:

固定总价承包/综合单价承包)

第二条分包工作期限

(一)总日历工作天数为:

天。

(二)计划开工日期:

年月日(提示:

合同签订时,开工日期无法确定的,可采取以甲方书面通知为准的方式约定)

结束日期为:

年月日。

总日历工作天数与根据前述计划开工、结束日期计算的天数不一致的,以总日历天数为准。

(三)下列原因经甲方书面同意,工期可顺延:

1.因不可抗力造成的工期延误;

2.发包人(业主)同意的工期顺延;

3.因重大变更引起工程量变更。

4.本合同执行过程中,如发包人(业主)调整工期,本合同工期相应调整,乙方应无条件接受并配合甲方组织资源,确保合同工期,不得因此提出索赔。

5.节点工期要求:

详细施工计划(含节点计划),甲方应根据发包人(业主)总工期及分项工期要求另文下达,作为本合同附件,乙方必须严格执行。

第三条合同价款

(一)双方约定采取以下第种计价方式

1.固定劳务报酬(含管理费)。

劳务费用总计人民币(含增值税)大写元整(小写:

元),其中不含税价元,税率%,增值税元。

2.不同工种劳务的计时单价(含管理费),按确认的工时计算。

暂定劳务费总计人民币(含增值税)大写元整(小写:

元),其中不含税价元,税率%,增值税元。

3.不同工作成果的计件单价(含管理费),按确认的工程量计算。

暂定劳务费总计人民币(含增值税)大写元整(小写:

元)其中不含税价元,税率%,增值税元。

(提示:

以上三种方式可在《劳务内容列表》中标明工作量及总价/单价逐项计价情况,《劳务内容列表》由双方根据合同实际确定,并作为本合同附件)。

(二)价款的调整

双方约定价款的调整采取以下第种方式:

1.本合同(请选择:

总价/单价)包干,在合同履行过程中,甲乙双方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调整本合同。

2.在下列情况下,固定劳务报酬或单价可以调整:

(1)以本合同约定价格为基准,市场人工价格的变化幅度超过%,双方可根据变化前后价格的差额协商予以调整;

(2)因国家法律、法规及政策调整导致税费变化的,双方可根据税费变化情况对合同相关内容进行调整;

(3)其他情形:

第四条计量、结算与支付

(一)计量与结算

1.工程数量结算以设计图纸和工程实物为依据,按乙方实际完成且经甲方、监理、发包人(业主)认可的合格工程数量为准。

2.本合同执行甲方的验工计价程序及规定,该验工计价程序及规定作为本合同的附件之一。

3.本合同实行按计量(请选择:

月/季/次或根据具体情况填写),乙方在每次计量前应填报已完合格工程数量清单,甲方组织有关人员进行现场核实。

4.有下列情况之一,不予计量:

(1)工程质量不合格,已明确要求返工或已返工,但工程质量未经甲方验收确认的项目;

(2)违反合同约定转包、分包的项目;

(3)变更增加工程内容但手续不完备的工程项目;

(4)乙方未按本合同约定的时间向甲方提交已完工程量报告,或其所提交的报告不符合甲方要求且未做整改的项目。

5.乙方应全力配合甲方的计量工作。

因乙方不予配合,甲方单独计量的结果对乙方具有约束力,可作为本合同价款支付依据。

(二)双方约定采取以下第种支付方式

1.采用固定总价方式的,按下列方式支付:

(1)本工程结算完成后日内一次性支付全部价款。

(2)分期支付:

第一次支付时间为年月日,支付元;

第二次支付时间为年月日,支付元;

……

2.采用综合单价方式支付的,按下列方式支付:

甲方在每(月/季/次)结算时扣除当期发生的超耗材料费、实验费、机械使用费用以及等合同约定扣除的其他费用后,以剩余款项作为每次结算应予支付的当期款项。

3.账户信息

乙方银行账户信息如下:

单位名称:

开户银行:

银行账号:

甲方增值税专用发票开票信息如下:

单位名称:

纳税人识别号:

开户银行:

银行账号:

单位地址:

电话:

任何一方如需改变上述账户信息,应提前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另一方。

如一方未按本合同规定通知而遭受损失的自行承担,若使另外一方遭受损失的,应赔偿相应损失。

4.甲方每次付款前,乙方应按经甲方确认的当期应付金额开具合法有效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甲方收到发包人(业主)对应付款后日内通过银行转账支付相应款项。

(三)发票约定

1.乙方应按规定向甲方开具符合国家规定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并承诺开具发票的形式与内容均合法、有效、完整、准确。

开具的发票不合法、不合规,甲方有权延迟支付乙方应付款项直至开具合法、合规发票之日且不承担违约责任,且乙方仍应按合同约定履行各项义务。

如果乙方无法在合理时间内提供合法合规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给甲方造成损失的,乙方应赔偿甲方由此造成的损失。

甲方有权在应支付的价款中扣除相应的抵扣税款。

2.发票开具后,乙方应在日内及时送达甲方。

如逾期送达导致甲方造成损失的,乙方负责赔偿甲方实际经济损失。

3.在发票交付甲方之后,发生发票丢失、破损或逾期等情形,乙方应按规定协助办理增值税抵扣事项。

4.由于发生销售退回、应税服务中止或开票有误、抵扣联、发票联均无法认证等情形,根据增值税相关规定执行,乙方需协助甲方重新开具合法合规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红字专用发票。

第五条双方驻工地代表

(一)甲方驻工地代表姓名及职责:

(二)甲方委托监理工程师姓名及职责:

(三)乙方驻工地代表姓名及职责:

第六条保证金

(一)履约保证金:

乙方应于签订本合同前向甲方缴纳暂定合同价款总额(不含增值税)的%的履约保证金;乙方违约或造成甲方损失的,甲方可以在当期结算中扣除,当期结算不足抵扣的部分,甲方有权扣除相应保证金,履约保证金不足以赔偿损失时,乙方除全额赔偿外还应另行补足履约保证金;乙方全面履行合同完毕且通过发包人(业主)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甲方不计利息返还%履约保证金。

乙方的工作成果在甲方与发包人(业主)约定的质量保修期满后,若无质量问题,发包人(业主)返还甲方质保金后,甲方不计利息将剩余履约保证金返还乙方。

(二)农民工工资风险保证金:

乙方应于签订本合同前向甲方缴纳不含增值税合同价款总额的%的农民工工资风险保证金。

乙方应履行按时足额发放员工(农民工)工资的义务;否则,乙方同意甲方直接从该项保证金或计价款中直接支付给员工(农民工)。

如果乙方未缴纳农民工工资风险保证金的,乙方同意甲方在合同价款总额中扣除。

第七条质量要求

(一)劳务作业质量应达到以下标准:

须达到甲方与发包人(业主)签订的施工总承包合同约定质量标准的要求、国家现行的《建筑施工及验收规范》和《建筑安装工程质量评定标准》。

本合同适用标准规范如下:

1.

2.

(二)凡因乙方原因造成的施工质量不合格的工程,乙方应在甲方规定的时间内无偿返工,达到工程质量验收标准。

若返工后仍达不到工程质量验收标准的,由乙方承担违约责任,同时乙方应向甲方支付元/次的违约金。

(三)乙方应严格对隐蔽工程进行自检。

自检合格后,向甲方报检。

甲方应在24小时内,对隐蔽工程进行复检,并提请监理检查。

检查合格签字后,乙方可进行隐蔽。

检查不合格,乙方应在限定的时间内完成修整并重新报检。

未经检查,乙方擅自隐蔽,甲方有权要求重检,由此造成的费用增加和工期延误由乙方负责。

第八条材料供应、结算

(一)本工程甲方供应的主要材料设备:

(提示:

列明详细种类)由发包人(业主)组织供应或甲方统一采购,甲方应按供应计划要求的质量、品种、规格、型号、数量和供应时间等组织货源并及时交付乙方。

1.甲供材料费由甲方承担。

材料消耗在设计用量限额以内的部分,不扣除乙方费用。

在甲方料库及工地范围内交付时的卸车费用及交付后的运输、卸车费用由乙方承担。

2.每月甲方对提供的材料损耗进行核算,甲供材料损耗率不得超过。

乙方在施工中对其丢失、损坏以及其他原因导致使用的材料超过材料损耗率的,由乙方按甲供材料的单价加%承担,该费用乙方同意甲方直接从结算款中扣除。

3.甲供材料的正常合理节约部分的权益归甲方所有。

(可视情况增加奖励的约定)

4.合同明确的甲供材料,乙方必须无条件使用,严禁自行采购,否则甲方有权认定乙方使用了不合格材料,乙方必须无偿返工并承担由此造成的一切损失和责任。

(二)甲方委托乙方采购下列低值易耗性材料(列明名称、规格、数量、质量或其他要求):

1.

2.

甲方委托乙方采购低值易耗性材料的费用,由乙方凭采购凭证,向甲方报销。

(三)乙方自行采购的辅料,应经甲方和监理检验合格后方可使用,否则,甲方视使用该材料的工程为不合格,乙方必须无偿返工并承担由此造成的一切损失和责任。

甲方及监理检验合格不视为对乙方材料质量的免责,如因此材料造成对工程和他人人身财产的损害,乙方应承担相应一切责任。

第九条施工机具设备及周转材料的供应及结算

(一)本工程甲方提供的机具设备及周转材料详见附件(可列表)。

甲方提供给乙方劳务作业使用的机具设备性能应满足施工的要求,及时运入场地,安装调试完毕,运行良好后交付乙方使用。

应由甲方提供的周转材料、低值易耗材料须按时运入现场交付乙方,保证施工需要。

因保管不善发生丢失、损坏,乙方应赔偿,并承担因此造成的工期延误等发生的一切经济损失。

严禁乙方倒卖工地材料。

(二)对于高空、高压等特种作业设备,乙方应安排具备相关资质的人员负责操作。

(三)乙方承诺投入本工程的施工机具详见附件(可列表)。

甲方核对无误、双方签认后方可进场。

(四)甲、乙双方投入本工程的施工机具及周转材料,必须保证符合安全性能要求,具备相应的合格证书。

第十条临时设施

(一)本工程的临时设施除《工程量清单》中单独计列和合同条款特别说明外,均已包含在合同单价中,由乙方负责实施、维护及拆除并承担费用。

(二)乙方临时设施的选址、规模、建设标准必须遵守甲方的统一规划方案。

乙方临时设施完成后,由甲乙双方共同对乙方临时设施投入成本进行估价并经双方签认。

第十一条安全施工

(一)乙方在施工中必须遵守国家和行业关于安全生产的规定,重视施工现场作业安全,制定安全措施。

乙方设专(兼)职安全员:

证书编号:

,负责现场的施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保障施工现场的安全。

(二)乙方施工作业人员上岗作业前应经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做好安全教育培训的记录和存档。

特殊工种还应经过专业技术培训,取得安全技术监督机构颁发的操作证。

(三)施工期间乙方应为其工作人员提供必要的安全防护和劳动保护用品,并购买人身保险,保险费用由乙方承担。

(四)乙方负责施工范围内的安全事故处理,对违反国家和行业安全生产规定或甲方的各项安全生产制度而发生的安全事故及其他人身、财产损害的,其责任和费用由乙方承担。

(五)甲方不得要求乙方违反安全管理的规定进行施工。

因甲方原因导致的安全事故,由甲方承担相应责任及费用。

(六)发生安全事故,乙方应立即报告甲方,同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对事故进行报告和处理。

第十二条甲方的权利义务

(一)组建项目管理机构,组织实施施工管理的各项工作,负责对工程质量、工期、安全生产、物资采购、作业进度等进行全面管理、检查和验收。

(二)负责与设计单位、发包人(业主)、监理的联系和协调工作。

(三)向乙方提供设计图纸,进行技术交底并提供相关技术资料。

享有施工过程中(包括劳务作业)形成的全部施工资料、技术数据、各项记录、图纸、图表等施工文件的所有权。

(四)审核乙方提交的劳务结算资料,按本合同约定,办理计量、结算手续,向乙方支付劳务费。

(五)根据发包人(业主)对工期的要求及乙方合同履行情况,调整工程内容和工程数量,乙方不得因此向甲方索赔。

(六)按约定提供应供材料、设备、施工机械设备、周转材料。

统筹安排、协调解决非劳务分包作业使用的生产、生活临时设施、工作用水、用电及施工场地,相关费用由乙方承担。

第十三条乙方的权利义务

(一)及时提报计量支付报表资料,按约定向甲方办理合同价款结算和竣工结算。

(二)组织具有相应资质和能力的人员完成劳务分包工作,接受甲方对合同范围内工程的全面管理、检查和验收,对工程质量向甲方负责。

(三)复核甲方提供的设计图纸、技术交底等有关技术文件和资料,严格按照设计图纸、施工验收规范、有关技术要求及施工组织设计精心组织施工,确保工程质量达到约定的标准。

(四)乙方施工负责人、技术负责人、质量安全负责人、特殊工种等主要人员应当取得资格证和上岗操作证。

(五)对甲方供应材料和设备进行复检并办理签认手续。

按工程规范及甲方要求组织人员、材料、设备进场。

统一规划堆放材料机具,妥善保管、合理使用甲方提供的机具、周转材料及其他设施。

(六)加强安全教育,认真执行安全技术规范,遵守安全制度,落实安全措施,确保施工安全;严格执行建设主管部门及环保、消防、环卫等有关部门对施工现场的管理规定。

承担由于自身责任造成的质量修改、返工、工期拖延、安全事故、现场脏乱造成的损失及各种罚款;

(七)服从甲方转发的发包人(业主)及监理工程师的指令。

发包人(业主)对甲方的要求以及甲方向发包人(业主)的承诺,对乙方具有同样的约束力。

(八)乙方不得将本合同项下的作业内容转包或再分包给他人。

(九)乙方及乙方人员的人身及财产安全的一切事项由乙方负责。

乙方应依法与其人员签订劳动合同,办理各种用工手续,为员工及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金,并依法投保,承担用人单位的责任。

第十四条工程变更

(一)甲方有权根据发包人(业主)和监理要求对本工程进行设计变更,乙方必须认真执行。

因变更导致劳务报酬的增加及造成的乙方损失,由甲方承担,延误的工期相应顺延。

因变更减少工程量,劳务报酬应相应减少,工期相应调整。

(二)施工中乙方不得私自对工程设计进行变更,因乙方擅自变更设计或施工不当而引起的变更设计所发生的费用和由此给甲方造成的损失,由乙方承担,延误的工期不予顺延。

(三)变更价款的确定:

经监理、设计单位及发包人(业主)批准的工程数量变更增加或减少,按照乙方实际完成并经甲方审定的变更数量,按照约定的细目单价对乙方进行计价;无单价的项目,由甲乙双方协商确定。

(四)因乙方自身原因导致的工程变更,乙方无权要求追加费用。

(五)其他:

第十五条违约责任

(一)甲方无正当理由未按照合同约定时间向乙方支付合同价款的,应当按照逾期支付价款总额每日%的标准向乙方支付违约金。

但合同约定甲方不承担责任的除外。

(二)甲方不及时提供设备、材料,或未及时按进度进行验收造成乙方工期延误及损失的,应予相应赔偿。

(三)乙方未能按本合同约定的日期竣工或未能按甲方及发包人(业主)阶段性工期要求完成全部或部分工程应承担逾期完工的责任,并按合同价款总额每日%的标准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延期日以上时甲方有权随时单方面解除合同,由此造成的损失由乙方承担。

(四)乙方劳务作业质量不符合本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该部分不予计量,由此造成的返工、修复、发包人(业主)对甲方的罚款或违约金等一切损失均由乙方承担。

质量严重不符合本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时,甲方有权单方面解除合同。

(五)乙方未履行按时足额发放员工(包括农民工)工资引起不良影响的,乙方应承担元/人次违约金,甲方有权没收乙方农民工工资风险保证金及采取其它措施。

(六)乙方将本合同项下的作业内容转包或再分包给他人的,应向甲方支付合同价款总额%的违约金,并应赔偿甲方因此所遭受的损失。

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并不予退还履约保证金。

(七)一方违约后,另一方要求违约方继续履行合同时,违约方承担上述违约责任后仍应继续履行合同。

第十六条合同的变更、解除和终止

(一)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可以变更、解除合同,但应另行签订书面协议。

(二)一方要求解除合同应以书面形式告知对方。

合同解除后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因合同解除给对方造成的损失。

(三)具备下列情形之一时本合同终止,视为双方均无过错,互不承担违约责任:

1.不可抗力事件致使合同无法履行。

2.本工程项目停建、缓建,发包人(业主)解除了与甲方的施工承包合同。

3.因设计变更,取消、或减少了单位工程、单项工程,结果导致乙方全部或部分剩余劳务作业量被取消、减少,此被取消、减少的作业部分,构成合同终止的内容。

(四)非因乙方原因导致合同被终止、解除时,甲方仅支付乙方已完成并验收合格的工作费用,不支付其它任何费用。

第十七条工程保修

(一)本工程自工程正式验交发包人(业主)开始,质量保修期应与甲方与业主方签订的工程承包合同的约定一致,为年。

(二)如质量保修期内发生保修事件,乙方应按甲方通知的时间及时维修。

若乙方不及时到场维修,甲方有权自行维修或委托他人维修,所发生的费用由乙方承担。

第十八条保密条款

(一)甲乙双方同意,任何一方为履行本合同而提供给对方的任何商业信息或技术信息,以及一方在履约过程所知悉的对方的商业秘密、缔约条件、谈判内容等,包括本合同的内容,除非提供方书面明确说明为公知信息的以外,均可能构成其“保密信息”。

信息获取一方保证应采取合理的保密措施保护该等保密信息免受公开,不向任何第三方公开该等保密信息,并且除为履行本合同目的外非经对方事先书面同意不得使用任何保密信息。

前述保密措施应合理并不得低于知悉一方对自己的保密信息所采取的保护效果。

因一方泄露或者不正当使用该等保密信息而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赔偿对方的所有损失。

(二)未经对方同意,任何一方不得对对方的保密信息进行复制或以其他方式保存。

并且在对方要求或在双方的业务关系终止时,应立即向对方归还所有保密信息及其副本、以及所有包含该保密信息或其部分的所有文件、资料和其他物品。

(三)任何一方对于保密信息的义务应延续至该等信息因合法的原因而成为公开信息。

(四)上述保密规定不应当适用于以下信息:

收到信息的一方有书面记录可以证明其在披露方向其披露该等信息之前已经知晓该信息;收到信息的一方没有违反本合同的保密义务即从其他渠道获得的公开信息;或者收到信息的一方从对该等信息不负有保密义务的第三方获得的信息。

第十九条不可抗力

(一)在合同履行结束之前任何时候,如果发生任何合同签订时双方不可预见、不可避免并且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包括地震、水灾、重大传染性疾病以及战争等不可抗力情形,双方协商一致后可决定暂缓履行或终止履行本合同。

(二)如果上述不可抗力事件的发生影响一方履行其在本合同项下的义务,则在不可抗力造成的延误期内中止履行不视为违约。

(三)本合同任何一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本合同义务时,应当在不可抗力发生之日起15日内通知另一方,并在其后的30日内提供证明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及其持续的充分证据。

(四)如果发生不可抗力事件,双方应协商,以找到公平的解决办法,并且应尽一切合理努力将不可抗力事件的影响减小到最低限度,否则,未采取合理努力方应就扩大的损失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二十条通知

(一)甲乙双方因履行本合同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一切通知都应以书面形式送达对方,被送达方应及时签收。

如由于受送达方的原因不能送达或被送达方拒绝签收的,送达方可采用挂号信或者邮政特快专递邮寄送达,邮件寄至本合同记载之地址时,即视为送达。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一方变更联系人或通信地址的,应当以书面形式通知另一方。

未书面通知并影响本合同履行或造成损失的,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二)双方确认以下地址为相关通知、法律文书、诉讼文件的送达地址:

甲方确认的送达地址:

邮政编码:

收件人:

手机号码:

乙方确认的送达地址:

邮政编码:

收件人:

手机号码:

双方上述送达地址适用范围包括本合同履行期间各类通知、合同等文件以及就合同发生纠纷时相关文件和法律文书、诉讼文件的送达,同时包括在争议进入民事诉讼程序的一审、二审、再审和执行程序。

第二十一条争议解决

(一)所有因本合同引起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任何争议将通过三方友好协商解决。

如果双方不能协商达成一致的,双方约定采取下述第〔〕种争议解决方式:

1.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按照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三方均有约束力。

2.向工程所在地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诉讼。

3.按照中国铁路总公司相关规定调解解决。

(二)仲裁、诉讼或调解进行过程中,三方将继续履行本合同未涉争议的其它部分。

第二十二条合同生效条件及文本数量

(一)本合同经双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并盖章后生效。

(二)本合同一式份,甲方份,乙方份。

第二十三条其它约定

(一)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另行签订补充合同,补充合同与本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二)组成本合同的文件及优先解释顺序如下:

1.本合同和附件及补充协议;

2.中标通知书;

3.投标文件;

4.招标文件;

5.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包人(业主)、监理、甲方所编制的施工计划,对工程质量、工艺、安全、环境、进度等方面的书面通知和文件要求;

(三)双方应签订安全协议,作为本合同附件。

(四)本合同产生的债权,乙方不能向第三方转让和质押(包括但不限于向银行保理、应收账款质押等)。

(五)本合同任何条款被禁止或被认定无效或被撤销,该禁止、无效或撤销不得影响合同任何其他条款的有效性和继续实施。

(六)本合同所列附件做为合同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附件内容与本合同正文约定不一致的,以本合同正文为准。

(七)。

附件1:

劳务内容列表

附件2:

安全协议

附件3:

廉政协议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甲方名称)与(乙方名称)铁路建设工程施工劳务分包合同(合同编号:

)签署页。

 

甲方:

(盖章)乙方:

(盖章)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或委托代理人或委托代理人

(签字)(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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