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快推进科技创新和科技成果产业化实施意见的操作.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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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快推进科技创新和科技成果产业化实施意见的操作
关于加快推进科技创新
和科技成果产业化实施意见的操作办法
一、鼓励发展国家级研发机构
(一)申请条件
1、注册落户在本区的企事业单位或其下属机构(在本区内);
2、经国家有关部门认定的国家实验室、国家工程实验室、国家重点实验室、国家工程研究中心、国家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国家级企业技术中心、国家级质检中心等国家级研发机构。
(二)扶持标准
区财政根据国家及市财政资助资金给予1:
1配套资助,最高不超过500万元。
(三)申报材料
《闵行区科技政策申请表》一式两份,并提供以下证明材料各一式两份:
1、国家主管部门批准认定的有关文件复印件;
2、上级拨款凭证复印件;
3、企业营业执照及税务登记证复印件,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及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二、鼓励发展外资研发机构
(一)申请条件
1、注册资金在5000万美元以上或世界500强等外资企业直接设立的研发机构;
2、在经营期内,企业注册资本未减少;
3、由市主管部门认定或批准。
(二)扶持标准
1、对经认定的市级以上外资独立研发中心,注册资金1000万美元以上或一次性增加注册资金1000万美元以上的外资研发机构,区财政资助300—500万元人民币;
2、对注册资金不足1000万美元或一次性增加注册资金不足1000万美元的外资研发机构,根据其对区域经济和社会贡献程度,区财政给予一次性最高不超过100万元人民币的资助。
(三)申报材料
《闵行区科技政策申请表》一式四份,并提供以下证明材料各一式四份:
1、市主管部门批准认定的相关证明及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复印件;
2、企业营业执照及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三、鼓励培育市级研发机构
(一)申请条件
1、对注册落户在本区的企事业单位或其下属机构(在本区内);
2、由市主管部门批准认定为市级企业技术中心或市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
(二)扶持标准
1、区财政根据市财政资助资金给予1:
1配套资助,最高不超过300万元;
2、同一研发机构获得不同级别认定的,区财政按就高原则资助。
(三)申报材料
《闵行区科技政策申请表》一式两份,并提供以下证明材料各一式两份:
1、市主管部门文件复印件;
2、上级拨款凭证复印件;
3、企业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四、积极培育区级研发机构
(一)认定条件
1、注册落户在本区的企业;
2、经区科委、区经委等主管部门按《闵行区研发机构认定办法》(详见附件1)认定为区级研发机构。
(二)扶持标准
1、区财政一次性资助30万元。
2、同一研发机构获得不同级别认定的,区财政按就高原则资助。
(三)申报材料
1、《闵行区科技政策申请表》一式两份;
2、按《闵行区研发机构认定办法》(详见附件1)要求提供申报材料。
五、鼓励扶持科技创业
(一)预孵化项目成立公司补贴
1、申请条件
(1)“创业苗圃”由市主管部门登记备案;
(2)在创业苗圃内“预孵化”的项目在本区注册成立公司。
2、扶持标准
经过“创业苗圃”培育的项目在本区注册成立公司,区财政给予创业项目5万元的开办费补贴。
3、申报材料
《闵行区科技政策申请表》一式两份,并提供以下证明材料各一式两份:
(1)在市主管部门登记备案的相关证明复印件;
(2)孵化器与预孵化项目签订的预孵化协议;
(3)孵化器建立的“预孵化”项目成长档案;
(4)孵化项目成立公司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二)在孵企业房租补贴
1、申请条件
经市主管部门认定或年度考核合格的科技企业孵化器内的在孵企业。
科技企业孵化器在孵企业的认定条件详见附件2。
2、扶持标准
按不高于同期周边办公用房的租金水平的标准,区财政每年根据在孵企业实际租用面积给予50%的房租补贴;实际租用面积最多可补贴200平方米,补贴期不超过3年。
3、申报材料
《闵行区科技政策申请表》一式两份,并提供以下证明材料各一式两份:
(1)在孵企业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2)与孵化器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以及实际交纳房租费用的相关证明复印件。
六、实施科技小巨人工程
(一)申请条件
1、经市主管部门评为市科技小巨人企业和市科技小巨人培育企业;
2、经区主管部门评为区科技小巨人培育企业(详见附件3)。
(二)扶持标准
1、对市科技小巨人企业和市科技小巨人培育企业,按市财政资助资金予以1:
1匹配;
2、对区科技小巨人培育企业,区财政资助50万元;
3、同一企业相继获得市、区级科技小巨人(培育)企业称号,区财政按就高原则资助。
(三)申报材料
1、市科技小巨人(培育)企业匹配资金申报材料
《闵行区科技政策申请表》一式两份,并提供以下证明材料各一式两份:
企业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市科技小巨人(培育)企业合同书、上级拨款凭证复印件。
2、区科技小巨人培育企业按《闵行区科技小巨人工程实施办法》(详见附件3)要求申报。
七、鼓励培育创新型企业
(一)申请条件
被国家或市主管部门认定为创新型(试点)企业。
(二)扶持标准
1、被认定为国家级创新型(试点)企业,区财政一次性资助100万元;
2、被认定为上海市创新型企业,区财政一次性资助30万元;
3、同一企业相继获得国家级、市级创新型(试点)企业,区财政按就高原则资助。
(三)申报材料
《闵行区科技政策申请表》一式两份,并提供以下证明材料各一式两份:
1、企业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2、国家或市有关部门文件复印件;
3、其他相关材料。
八、鼓励资本市场融资
鼓励科技企业通过主板、中小板、创业板上市融资,按照《闵行区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关于闵行区推进百家企业改制上市意见的通知》(闵府办发[2010]72号)和《闵行区推进百家企业改制上市意见实施细则》(闵经委发[2011]35号)给予相应扶持。
对成功在境外证券市场上市融资的企业,区财政一次性给予最高不超过100万元的奖励。
按《闵行区人民政府关于批转闵行区加快现代服务业发展扶持政策实施细则的通知》(闵府发[2012]9号)相关条款执行。
对在上海股权托管交易中心或股份报价转让系统挂牌交易的企业,区财政一次性给予50万元奖励。
按《闵行区人民政府关于批转闵行区加快现代服务业发展扶持政策实施细则的通知》(闵府发[2012]9号)相关条款执行。
九、鼓励吸纳创业(股权)投资
对成功获得创业(股权)投资机构投资的企业,区财政给予一次性最高不超过20万元的奖励,有多轮募资的企业,区财政对每家企业累计奖励不超过60万元。
按《闵行区人民政府关于批转闵行区加快现代服务业发展扶持政策实施细则的通知》(闵府发[2012]9号)相关条款执行。
十、鼓励承担市级以上科技计划
(一)申请条件
申报的课题(项目)获得国家科技计划项目以及市科技计划项目立项资助企业。
(二)扶持标准
1、申报的课题(项目)得到国家主管部门立项的,按上级资助总额的10%予以匹配,每项匹配资金总额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2、申报的课题(项目)得到市主管部门立项的,按上级资助总额的10%予以匹配,每项匹配资金总额最高不超过50万元;
3、对上级主管部门有明确匹配要求的,按上级主管部门要求执行。
(三)申报材料
《闵行区科技政策申请表》一式两份,并提供以下证明材料各一式两份:
1、企业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2、课题(项目)合同书(或计划任务书、或证书),上级拨款凭证复印件。
十一、鼓励承担区级科技专项计划
(一)申请条件
1、项目单位有承担项目的资金、技术力量及设施设备;
2、项目单位应有专利、软件著作权等自主知识产权,或在项目完成后可以形成自主知识产权;
3、支持民生科技创新和成果转化。
项目单位应提供科技成果(或许可成果转化)的证明或知识产权归属或授权使用的证明。
(二)扶持标准
1、《闵行区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详见附件4);
2、同一项目相继获得区、市级以上主管部门立项的,区财政按就高原则资助。
(三)申报材料
1、《闵行区科技政策申请表》一式两份;
2、与网上申报材料一致的书面材料一式三份(详见附件4)。
十二、鼓励构建产业技术创新联盟
(一)申请条件
被市级以上主管部门认定为市级以上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和创新热点计划的牵头单位。
(二)扶持标准
1、被认定为市级以上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的,区财政按市级以上财政资助资金给予50%的匹配,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2、被市级以上主管部门认定为“创新热点计划”的牵头单位,区财政按市级以上财政资助资金给予1:
1匹配,最高不超过300万元。
(三)申报材料
《闵行区科技政策申请表》一式两份,并提供以下证明材料各一式两份:
1、企业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2、市有关部门文件复印件;
3、其他相关材料。
十三、奖励市级以上科学技术奖
(一)申请条件
获得国家或市级科学技术奖的企事业单位或个人,区级全额拨款的事业单位除外。
(二)扶持标准
1、对注册、纳税在本区的企事业单位的获奖项目,区财政按上级奖励资金给予1:
1的匹配奖励;
2、对经营地在本区的事业单位的获奖项目,区财政按上级奖励资金给予50%的匹配奖励;
3、对获得国家最高科学技术奖和市科技功臣奖的个人,区财政按上级奖励资金分别给予10%的匹配奖励。
(三)申报材料
《闵行区科技政策申请表》一式两份,并提供以下证明材料各一式两份:
1、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及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企业工商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2、获奖批文或获奖证书、上级拨款凭证复印件。
十四、设立闵行区科技进步奖
(一)申请条件
按《闵行区科技进步奖奖励实施办法》(详见附件5)评定为区科技进步奖一、二、三等奖的企事业单位。
(二)奖励标准
对获得区科技进步奖一、二、三等奖的企事业单位,区财政分别奖励10万元、5万元和2万元。
(三)申报材料
按照《闵行区科技进步奖奖励实施办法》(详见附件5)的要求进行申报。
十五、鼓励拥有知识产权成果
(一)资助专利申请
1、申请条件
(1)申报的专利已被国家知识产权局受理,且没有署名权和专利权的权属纠纷;
(2)申请的主体为专利的第一申请人(包括职务发明和非职务发明)。
2、扶持标准
区财政对每项外观设计专利资助400元,实用新型专利资助800元,发明专利资助2500元。
职务发明申请人申请外观设计专利每年最高资助金额不超过5万元;
非职务发明申请人申请专利每年资助金额最高不超过2万元。
3、申报材料
《闵行区科技政策申请表》一式两份,并提供以下证明材料各一式一份:
(1)国家知识产权局出具的专利申请受理通知书复印件(验原件);
(2)国家知识产权局上海专利代办处开具的缴纳专利申请费收据复印件;
(3)企业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复印件,个人户籍证明复印件(验原件)。
(二)奖励发明专利授权
1、申请条件
(1)发明专利已被国家知识产权局授权;
(2)申请的主体为第一专利权人(包括职务发明和非职务发明)。
2、扶持标准
每项发明专利获得授权后,区财政一次性给予4000元的奖励。
3、申报材料
《闵行区科技政策申请表》一式两份,并提供以下证明材料各一式一份:
(1)授权的专利证书复印件;
(2)企业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复印件,个人户籍证明复印件。
(三)资助软件著作权、植物新品种、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登记
1、申请条件
被国家主管部门登记、授予的软件著作权、植物新品种、集成电路布图设计。
2、扶持标准
经国家主管部门批准,对获得软件著作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登记的,区财政一次性资助800元;获得植物新品种授予的,区财政一次性资助3000元。
3、申报材料
《闵行区科技政策申请表》一式两份,并提供以下证明材料各一式一份:
(1)国家知识产权局相关主管部门批准的证明材料复印件;
(2)企业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十六、鼓励申请国外发明专利
(一)申请条件
1、通过国际专利合作条约(PCT)或巴黎公约途径向国外申请专利且被受理或获得国家授权;
2、申请主体为第一专利申请人或第一专利权人。
(二)扶持标准
1、通过PCT途径,每项专利获得一个国家(或地区)专利申请受理后,区财政资助2万元,如申请时金额不足2万元的,按实际发生费用资助;每项专利获得授权后,区财政再资助2万元;
2、通过巴黎公约向国外提出申请并获得授权的,区财政每项给予2万元的一次性资助;
3、在香港、澳门或台湾等地区获得授权的,区财政每项给予5000元的资助;
4、同一件发明专利最多资助3个国家(含地区或组织)的申请。
(三)申报材料
《闵行区科技政策申请表》一式两份,并提供以下证明材料各一式一份:
1、国家知识产权局出具的专利申请受理通知书复印件及通过国际专利合作条约(PCT)途径申请进入国外的相关证明材料;
2、国外专利部门申请受理或授权的相关证明材料及中文译件复印件(需加盖公司公章);
3、涉外专利代理机构开具的发票复印件或费用结算帐单(需加盖公司公章);
4、企业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十七、鼓励知识产权试点示范
(一)资助市知识产权优势企业,市专利试点、示范企业
1、申请条件
被列为市知识产权优势企业或市专利试点、示范企业。
2、扶持标准
凡被列为市知识产权优势企业或市专利试点、示范企业的,区财政按上级部门资助金额给予50%的匹配。
3、申报材料
《闵行区科技政策申请表》一式两份,并提供以下证明材料各一式一份:
(1)上级主管部门认定的相关文件证明复印件;
(2)企业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二)资助区级专利示范企业
1、申请条件
被列为区专利示范企业。
2、扶持标准
凡被列为区专利示范企业的,区财政一次性给予10万元的资助。
3、申报材料
《闵行区科技政策申请表》一式两份,并提供以下证明材料各一式两份:
(1)经区科委、区知识产权局等部门批准认定的相关证明复印件;
(2)企业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3)其他相关材料。
十八、鼓励参与制定技术标准
(一)申请条件
企事业单位参与制定国际技术标准及国内技术标准(含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经批准并发布;
(二)扶持标准
1、参与制定国际技术标准发布后,区财政对第一起草者一次性奖励100万元;对非第一起草者每家一次性奖励50万元;
2、参与制定国家技术标准、行业技术标准发布后,区财政对第一起草者一次性奖励20万元;对非第一起草者每家一次性奖励5万元;
3、参与制定地方技术标准发布后,区财政对第一起草者一次性奖励10万元。
(三)申报材料
《闵行区科技政策申请表》一式两份,并提供以下证明材料各一式两份:
1、企业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复印件;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及组织机构代码证;
2、参与制定技术标准的单位需提交经批准并发布的国际技术标准、国内技术标准(含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文本复印件。
十九、鼓励标准化示范试点
(一)申请条件
企事业单位承担国家级、市级、区级标准化示范试点的创建并验收通过。
(二)扶持标准
1、承担国家级、市级标准化示范试点并通过验收后,区财政按上级扶持资金给予1:
1配套;
2、承担区级标准化示范试点并通过验收后,区财政对其一次性奖励10万元;
3、同一企事业单位相继承担各级标准化试点的,区财政按就高原则资助。
(三)申报材料
《闵行区科技政策申请表》一式两份,并提供以下证明材料各一式两份:
1、企业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复印件;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及组织机构代码证;
2、承担标准化示范试点项目的单位需提交相关批复文件复印件,及企事业单位所承担示范试点项目通过验收的证书或相关证明复印件;
3、市级以上财政相关拨款证明复印件(国家级、市级)。
二十、鼓励提升质量管理
(一)申请条件
获得“上海市市长质量奖”、“上海市质量金奖”的单位。
(二)扶持标准
对获得“上海市市长质量奖”、“上海市质量金奖”的单位,根据市财政奖励资金,区财政给予50%匹配。
(三)申报材料
《闵行区科技政策申请表》一式两份,并提供以下证明材料各一式两份:
1、单位获奖证书复印件;
2、企业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复印件,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及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二十一、鼓励加强自主品牌建设
(一)申请条件
获得“中国世界名牌”、“中国名牌”、“中国驰名商标”、“上海名牌”、“上海市著名商标”等荣誉称号的企业。
(二)扶持标准
1、对获得“中国世界名牌”、“中国名牌”、“中国驰名商标”等荣誉称号的企业,视其对社会及地方的贡献情况,区财政一次性奖励30-60万元;
2、对获得“上海名牌”、“上海市著名商标”荣誉称号的企业,视其对社会及地方的贡献情况,区财政一次性奖励10-30万元;
3、荣誉称号有效期满复评且成功的企业,区财政给予名牌类每期奖励5万元,商标类每期奖励8万元;
4、同年同一产品获得同一系列荣誉称号的,按就高原则奖励。
同年同一产品获得两个系列荣誉称号的,其中一项减半奖励。
该项条款不适用于有效期满复评的企业。
(三)申报材料
《闵行区科技政策申请表》一式两份,并提供以下证明材料各一式两份:
1、企业(品牌)获奖证书复印件;
2、企业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二十二、配套扶持张江专项资金项目
(一)申请条件
本区纳入上海张江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范围的园区和企业。
(二)扶持标准
根据《上海市张江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专项发展资金使用和管理办法》,园区和企业申报上海张江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专项发展资金项目。
经认定的项目,区财政按照市财政资助金额给予1:
1的匹配。
对园区的匹配资金由区财政园区专项资金支付,对园区内企业的项目匹配资金由区财政统筹支付。
(三)申报材料
1、市主管部门的立项文件;
2、申报项目计划任务书和立项合同。
二十三、鼓励“创业苗圃”开展“预孵化”
(一)创业苗圃补贴
1、申请条件
(1)“创业苗圃”由科技企业孵化器建立,经市主管部门登记备案;
(2)“创业苗圃”预孵化空间不少于300平方米(不包括公共设施面积)、配备有必需的办公设施和设备的场所;
(3)“创业苗圃”实际入驻项目不少于10项。
2、扶持标准
区级财政一次性补贴30万元。
3、申报材料
《闵行区科技政策申请表》一式两份,并提供以下证明材料各一式两份:
(1)主管部门登记备案“创业苗圃”的相关证明复印件;
(2)科技企业孵化器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
(二)预孵化服务补贴
1、申请条件
“创业苗圃”由市主管部门登记备案。
2、扶持标准
孵化器对预孵化项目提供了3—6个月的商务服务、创业指导、技术支撑等,区财政按每个实际“预孵化”项目5000元的标准补贴孵化器。
3、申报材料
《闵行区科技政策申请表》一式两份,并提供以下证明材料各一式两份:
(1)市主管部门登记备案的相关证明复印件;
(2)“创业苗圃”预孵化项目清单及相应的预孵化协议;
(3)孵化器建立的“预孵化”项目成长档案;
(4)科技企业孵化器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
二十四、鼓励孵化器提升创业孵化功能
(一)孵化用房建设费用补贴
1、申请条件
由市主管部门认定或年度考核合格的科技企业孵化器;
(2)实际入驻的在孵企业达到20家以上。
2、扶持标准
对孵化器管理主体投资新建物业或改建自有物业为孵化用房的,在孵企业使用的场地(含公共服务场地)占实际使用面积的三分之二以上,新建或改建发生的工程建设费用,无论其是否贷款,区财政均按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的标准,给予其建设费3年利息的同额补贴,3年累计贴息不超过1000万元。
3、申报材料
《闵行区科技政策申请表》一式两份,并提供以下证明材料各一式两份:
(1)孵化用房新建或改建的工程建设费用审计报告复印件;
(2)孵化用房新建或改建工程建设项目发生费用凭证复印件;
(3)在孵企业租房协议;
(4)科技企业孵化器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
(二)孵化用房租赁费用补贴
1、申请条件
(1)由市主管部门认定或年度考核合格的科技企业孵化器;
(2)实际入驻的在孵企业达到20家以上。
2、扶持标准
对孵化器整体包租非自有物业办公楼、工业厂房、仓储用房等存量房产用于科技创业孵化用房,在孵企业使用的场地(含公共服务场地)占实际使用面积的三分之二以上,区财政对其整体包租发生的租金(不高于同期周边办公用房的租金水平)第一年给予100%的补贴,第二年给予60%的补贴,第三年给予30%的补贴,补贴最多不超过1.5万平方米,三年累计不超过1000万元。
3、申报材料
《闵行区科技政策申请表》一式两份,并提供以下证明材料各一式两份:
(1)孵化器租赁社会闲置房产的租赁合同复印件;
(2)实际发生房屋租赁费用凭证复印件;
(3)在孵企业租房协议;
(4)科技企业孵化器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
(三)孵化器服务补贴
1、申请条件
(1)由市主管部门认定或年度考核合格的科技企业孵化器;
孵化器为在孵企业提供融资、培训、咨询等各类科技创业孵化服务;
(3)实际入驻的在孵企业不少于20家(详见附件2)。
2、扶持标准
区财政每年按每家在孵企业1万元的标准给予孵化器服务补贴。
3、申报材料
《闵行区科技政策申请表》一式两份,并提供以下证明材料各一式两份:
(1)市主管部门批准认定或年度考核合格的的相关证明复印件;
(2)经市主管部门备案的孵化器在孵企业清单及相应的孵化协议、租房协议、在孵企业成长档案、创业企业营业执照等复印件;
(3)科技企业孵化器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
(四)毕业企业落户奖励
1、申请条件
(1)经区主管部门认定的毕业企业(详见附件2),毕业前在科技企业孵化器内;
(2)毕业后仍在本区注册纳税。
2、扶持标准
对孵化器培育毕业、并在本区落户的创业企业,区财政按每家毕业企业5万元的标准给予孵化器奖励。
3、申报材料
《闵行区科技政策申请表》一式两份,并提供以下证明材料各一式两份:
(1)区级主管部门认定毕业企业的相关文件复印件;
(2)孵化器与在孵企业的孵化协议复印件;
(3)科技企业孵化器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
(4)毕业企业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二十五、鼓励加速器提供加速服务
(一)加速服务补贴
1、申请条件
(1)由市主管部门认定或年度考核合格的加速器;
实际入驻的加速企业(详见附件2)达10家以上。
2、扶持标准
加速器为科技企业提供技术、融资、合作等个性化、专业化服务的,区财政每年按每家实际入驻企业1.5万元的标准给予加速器补贴,每家入驻企业的补贴期限不超过3年。
3、申报材料
《闵行区科技政策申请表》一式两份,并提供以下证明材料各一式两份:
(1)市主管部门批准认定或年度考核合格的相关证明复印件;
(2)加速器入驻企业清单及相应的加速服务协议、加速服务手册、租房协议、科技企业营业执照等复印件;
(3)加速器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
(二)股权投资补贴
1、申请条件
由市主管部门认定或年度考核合格的孵化器或加速器;
孵化器、加速器参股投资实际入驻的科技企业。
2、扶持标准
区财政根据其投资额度按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标准给予补贴。
孵化器投资在孵企业的,区财政根据实际投资额按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标准,给予三年期补贴,最高不超过100万元;对加速器投资实际入驻的加速企业的,区财政根据实际投资额按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标准,给予一年期补贴,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3、申报材料
《闵行区科技政策申请表》一式两份,并提供以下证明材料各一式两份:
(1)市主管部门批准认定或年度考核合格的相关证明复印件;
(2)孵化器或加速器公司,或孵化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