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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投标案例案例

【案例一】

背景:

某办公楼的招标人于2000年10月11日向具备承担该项目能力的A、B、C、D、E5家承包商发出投标邀请书,其中说明,10月17~18日9至16时在该招标人总工程师室领取招标文件,11月8日14时为投标截止时间。

该5家承包商均接受邀请,并按规定时间提交了投标文件。

但承包商A在送出投标文件后发现报价估算有较严重的失误,遂赶在投标截止时间前10分钟递交了一份书面声明,撤回已提交的投标文件。

开标时,由招标人委托的市公证处人员检查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确认无误后。

由工作人员当众拆封。

由于承包商A已撤回投标文件,故招标人宣布有B、c、D、E4家承包商投标,并宣读该4家承包商的投标价格、工期和其他主要内容。

评标委员会委员由招标人直接确定,共由7人组成,其中招标人代表2人,本系统技术专家2人、经济专家1人,外系统技术专家1人、经济专家1人。

在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要求B、D两投标人分别对其施工方案作详细说明,并对若干技术要点和难点提出问题,要求其提出具体、可靠的实施措施。

作为评标委员的招标人代表希望承包商B再适当考虑一下降低报价的可能性。

按照招标文件中确定的综合评标标准,4个投标人综合得分从高到低的依次顺序为B、D、C、E,故评标委员会确定承包商B为中标人。

由于承包商B为外地企业,招标人于11月10日将中标通知书以挂号方式寄出,承包商B于11月14日收到中标通知书。

由于从报价情况来看,4个投标人的报价从低到高的依次顺序为D、C、B、E,因此,从11月16日至12月11日招标人又与承包商B就合同价格进行了多次谈判,结果承包商B将价格降到略低于承包商C的报价水平,最终双方于12月12日签订了书面合同。

问题:

1.从招标投标的性质看,本案例中的要约邀请、要约和承诺的具体表现是什么?

2.从所介绍的背景资料来看,在该项目的招标投标程序中在哪些方面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的有关规定?

请逐一说明(注意:

若将背景中正确的内容当作错误进行分析,每项扣1分)。

分析要点:

本案例考核招标投标程序从发出投标邀请书到中标之间的若干问题,主要涉及招标投标的性质、投标文件的递交和撤回、投标文件的拆封和宣读、评标委员会的组成及其确定、在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的行为、中标人的确定、中标通知书的生效时间、中标通知书发出后招标人的行为以及招标人和投标人订立书面合同的时间等。

要求根据《招标投标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正确分析本工程招标投标过程中存在的问题。

因此,在答题时,要根据本案例背景给定的条件回答,不仅要指出错误之处,而且要说明原因。

为使条理清晰,应按答题要求“逐一说明”,而不要笼统作答。

其中,特别要注意中标通知书的生效时间。

从招标投标的性质来看,招标公告或投标邀请书是要约邀请,投标文件是要约,中标通知书是承诺。

按《合同法》第二十条规定,承诺通知到达要约人时生效,这就是承诺生效的“到达主义”。

然而,中标通知书作为《招标投标法》规定的承诺行为,与《合同法》规定的一般性承诺不同,它的生效不是采取“到达主义”,而是采取“投邮主义”,即:

中标通知书一经发出就生效,就对招标人和投标人产生约束力。

还要注意中标人的确定。

一般而言,评标委员会的工作是评标,其结果是推荐一至三人的中标候选人,并标明排列顺序;而定标是招标人的权力,按规定应在评标委员会推荐的中标候选人内确定中标人。

但是,《招标投标法》规定,招标人也可以授权评标委员会直接确定中标人。

答案:

问题1:

答:

在本案例中,要约邀请是招标人的投标邀请书,要约是投标人的投标文件,承诺是招标人发出的中标通知书。

问题2:

答:

在该项目招标投标程序中在以下几方面不符合《招标投标法》的有关规定,分述如下:

(1)招标人不应仅宣布4家承包商参加投标。

我国《招标投标法》规定:

招标人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前收到的所有投标文件,开标时都应当当众拆封、宣读。

这一规定是比较模糊的,仅按字面理解,已撤回的投标文件也应当宣读,但这显然与有关撤回投标文件的规定的初衷不符。

按国际惯例,虽然承包商A在投标截止时间前已撤回投标文件,但仍应作为投标人宣读其名称,但不宣读其投标文件的其他内容。

(2)评标委员会委员不应全部由招标人直接确定。

按规定,评标委员会中的技术、经济专家,一般招标项目应采取(在国务院有关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提供的专家名册或者招标代理机构的专家库内的相关专业的专家库中)随机抽取方式,特殊招标项目可以由招标人直接确定。

本项目显然属于一般招标项目。

(3)评标过程中不应要求承包商考虑降价问题。

按规定,评标委员会可以要求投标人对投标文件中含义不明确的内容作必要的澄清或者说明,但是澄清或者说明不得超出投标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在确定中标人前,招标人不得与投标人就投标价格、投标方案的实质性内容进行谈判。

(4)中标通知书发出后,招标人不应与中标人就价格进行谈判。

按规定,招标人和中标人应按照招标文件和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

(5)订立书面合同的时间过迟。

按规定,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不是中标人收到中标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订立书面合同,而本案例为32日。

(6)对“评标委员会确定承包商B为中标人”要进行分析。

如果招标人授权评标委员会直接确定中标人,由评标委员会定标是对的,否则,就是错误的。

【案例二】

背景:

某市越江隧道工程全部由政府投资。

该项目为该市建设规划的重要项目之一,且已列入地方年度固定资产投资计划,设计概算已经主管部门批准,施工图及有关技术资料齐全。

该项目拟采用BOT方式建设,市政府正在与有意向的‘BOT项目公司洽谈。

为赶工期政府方出面决定对该项目进行施工招标。

因估计除本市施工企业参加投标外,还可能有外省市施工企业参加投标,故招标人委托咨询单位编制了两个标底,准备分别用于对本市和外省市施工企业投标价的评定。

招标过程中,招标人对投标人就招标文件所提出的所有问题统一作了书面答复,并以备忘录的形式分发给各投标人,为简明起见,采用表格形式见表4一l。

表4-1质疑答复备忘录

序号

问题

提问单位

提问时间

答复

1

n

在书面答复投标人的提问后,招标人组织各投标人进行了施工现场踏勘。

在投标截止日期前lO天,招标人书面通知各投标人,由于市政府有关部门已从当天开始取消所有市内交通项目的收费,因此决定将收费站工程从原招标范围内删除。

问题:

1.该项目的标底应采用什么方法编制?

简述其理由。

2.该项目施工招标在哪些方面存在问题或不当之处?

请逐一说明。

3.如果在评标过程中才决定删除收费站工程,应如何处理?

分析要点:

本案例考核建设工程施工招标的主体及施工招标在开标(投标截止日期)之前的有关问题,主要涉及招标方式的选择、招标需具备的条件、招标程序、标底编制的依据等问题。

需要特别说明的是,根据《招标投标法》的规定,在确定中标人前,招标人不得与投标人就投标价格、投标方案的实质性内容进行谈判。

但这一规定是有前提的(《招标投标法》未明示),即招标工程的内容、范围、标准未发生变化。

如果这些方面发生了变化,价格当然要变化。

这一点同样适用于中标通知书发出后。

答案:

问题1:

答:

由于该项目的施工图及有关技术资料齐全,因而其标底可采用单价法进行编制。

问题2:

答:

该项目施工招标存在5方面问题(或不当之处),分述如下:

(1)本项目尚处在与B0T项目公司谈判阶段,项目的实际投资、建设、运营管理方或实质的招标人未确定,说明资金尚未落实。

项目施工招标人应该是政府通过合法的程序选择的实际投资、建设、运营管理方,政府方对项目施工招标有监督的权利。

因而不具备施工招标的必要条件,尚不能进行施工招标。

(2)不应编制两个标底,因为根据规定,一个工程只能编制一个标底,不能对不同的投标单位采用不同的标底进行评标。

(3)招标人对投标人的提问只能针对具体问题作出明确答复,但不应提及具体的提问单位(投标人),也不必提及提问的时间(这一点可不答),因为按《招标投标法》规定,招标人不得向他人透露已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的名称、数量以及可能影响公平竞争的有关招标投标的其他情况。

(4)根据《招标投标法》的规定,若招标人需改变招标范围或变更招标文件,应在投标截止日期至少15天(而不是10天)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招标文件收受人:

若迟于这一时限发出变更招标文件的通知,则应将原定的投标截止日期适当延长,以便投标单位有足够的时间充分考虑这种变更对报价的影响,并将其在投标文件中反映出来:

本案例背景资料未说明投标截止日期已相应延长。

(5)现场踏勘应安排在书面答复投标单位提问之前,因为投标人对施工现场条件也可能提出问题。

问题3:

答:

如果在评标过程中才决定删除收费站工程,则在对投标报价的评审中,应将各投标人的总报价减去其收费站工程的报价后再按原定的评标方法和标准进行评审;而在对技术标等其他评审中,应将所有与收费站相关评分因素的评分去掉后进行评审。

【案例三】

背景:

某承包商通过资格预审后,对招标文件进行了仔细分析,发现业主所提出的工期要求过于苛刻,且合同条款中规定每拖延1天工期罚合同价的1‰。

若要保证实现该工期要求,必须采取特殊措施,从而大大增加成本;还发现原设计结构方案采用框架剪力墙体系过于保守。

因此,该承包商在投标文件中说明业主的工期要求难以实现,因而在工期方面按自己认为的合理工期(比业主要求的工期增加6个月)编制施工进度计划并据此报价;还建议将框架剪力墙体系改为框架体系,并对这两种结构体系进行了技术经济分析和比较,证明框架体系不仅能保证工程结构的可靠性和安全性、增加使用面积、提高空间利用的灵活性,而且可降低造价约3%。

该承包商将技术标和商务标分别封装,在封口处加盖本单位公章和项目经理签字后,在投标截止日期前1天上午将投标文件报送业主。

次日(即投标截止日当天)下午,在规定的开标时间前l小时,该承包商又递交了一份补充材料,其中声明将原报价降低4%。

但是,招标单位的有关工作人员认为,根据国际上“一标一投”的惯例,一个承包商不得递交两份投标文件,因而拒收承包商的补充材料。

开标会由市招投标办的工作人员主持,市公证处有关人员到会,各投标单位代表均到场。

开标前,市公_证处人员对各投标单位的资质进行审查,并对所有投标文件进行审查,确认所有投标文件均有效后,正式开标。

主持人宣读投标单位名称、投标价格、投标工期和有关投标文件的重要说明。

问题:

1.该承包商运用了哪几种报价技巧?

其运用是否得当?

请逐一加以说明。

2.招标人对投标人进行资格预审应包括哪些内容?

3.从所介绍的背景资料来看,在该项目招标程序中存在哪些问题?

请分别作简单说明。

分析要点:

本案例主要考核承包商报价技巧的运用,涉及多方案报价法、增加建议方案法和突然降价法,还涉及招标程序中的一些问题。

多方案报价法和增加建议方案法都是针对业主的,是承包商发挥自己技术优势、取得业主信任和好感的有效方法。

运用这两种报价技巧的前提均是必须对原招标文件中的有关内容和规定报价,否则,即被认为对招标文件未作出“实质性响应”,而被视为废标。

突然降价法是针对竞争对手的,其运用的关键在于突然性,且需保证降价幅度在自己的承受能力范围之内。

本案例关于招标程序的问题仅涉及资格预审的内容和时间、投标文件的有效性和合法性、开标会的主持、公证处人员在开标时的作用。

这些问题都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有关法规的规定回答。

答案:

问题1:

答:

该承包商运用了三种报价技巧,即多方案报价法、增加建议方案法和突然降价法。

其中,多方案报价法运用不当,因为运用该报价技巧时,必须对原方案(本案例指业主的工期要求)报价,而该承包商在投标时仅说明了该工期要求难以实现,却并未报出相应的投标价。

增加建议方案法运用得当,通过对两个结构体系方案的技术经济分析和比较(这意味着对两个方案均报了价),论证了建议方案(框架体系)的技术可行性和经济合理性,对业主有很强的说服力。

突然降价法也运用得当,原投标文件的递交时间比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仅提前1天多,这既是符合常理的,又为竞争对手调整、确定最终报价留有一定的时间,起到了迷惑竞争对手的作用。

若提前时间太多,会引起竞争对手的怀疑,而在开标前1小时突然递交一份补充文件,这时竞争对手已不可能再调整报价了。

问题2:

答:

招标人对投标人进行资格预审应包括以下内容:

投标人组织与机构和企业概况企业资质等级、企业质量安全环保认证、近3年完成工程的情况、,目前正在履行的合同情况、资源方面,如财务、管理、技术、劳力、设备等方面的情况;其他资料(如各种奖励或处罚等)。

问题3:

答:

该项目招标程序中存在以下问题:

(1)招标单位的有关工作人员不应拒收承包商的补充文件,因为承包商在投标截止时间之前所递交的任何正式书面文件都是有效文件,都是投标文件的有效组成部分,也就是说,补充文件与原投标文件共同构成一份投标文件,而不是两份相互独立的投标文件。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应由招标人(招标单位)主持开标会,并宣读投标单位名称、投标价格等内容,而不应由市招投标办工作人员主持和宣读。

(3)资格审查应在投标之前进行(背景资料说明了承包商已通过资格预审),公证处人员无权对承包商资格进行审查,其到场的作用在于确认开标的公正性和合法性(包括投标文件的合法性)。

(4)公证处人员确认所有投标文件均为有效标书是错误的,因为该承包商的投标文件仅有投标单位的公章和项目经理的签字,而无法定代表人或其代理人的签字或盖章,应作为废标处理。

【案例四】

背景:

某建设工程的建设单位自行办理招标事宜。

由于该工程技术复杂,建设单位决定采用邀请招标,共邀请A、B、C三家国有特级施工企业参加投标。

投标邀请书中规定:

6月1日至6月3日9:

00一17:

00在该单位总经济师室出售招标文件。

招标文件中规定:

6月30日为投标截止日;投标有效期到7月20日为止;投标保证金统一定为100万元,投标保证金有效期到8月20日为止;评标采用综合评价法,技术标和商务标各占50%。

在评标过程中,鉴于各投标人的技术方案大同小异,建设单位决定将评标方法改为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

评标委员会根据修改后的评标方法,确定的评标结果排名顺序为A公司、C公司、B公司。

建设单位于7月15日确定A公司中标,于7月16日向A公司发出中标通知书,并于7月18日与A公司签订了合同。

在签订合同过程中,经审查,A公司所选择的设备安装分包单位不符合要求,建设单位遂指定国有一级安装企业D公司作为A公司的分包单位。

建设单位于7月28日将中标结果通知了B、C两家公司,并将投标保证金退还给该两家公司。

建设单位于7月31日向当地招标投标管理部门提交了该工程招标投标情况的书面报告。

问题:

1.招标人自行组织招标需具备什么条件?

要注意什么问题?

2.对于必须招标的项目,在哪些情况下可以采用邀请招标?

3.该建设单位在招标工作中有哪些不妥之处?

请逐一说明理由。

分析要点:

本案例主要考核招标人自行组织招标的条件、必须招标的项目可以进行邀请招标的情形以及招标投标过程中若干时限规定和有关问题。

其中,特别需要注意的是开标时间、定标时间、投标有效期三者之间的关系。

开标应当在招标文件确定的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的同一时间公开进行,这一点是毫无疑问的,但何时定标、投标有效期到何时截止,有关法规并无直接规定。

《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规定:

“招标文件应当规定一个适当的投标有效期,以保证招标人有足够的时间完成评标和与中标人签订合同。

投标有效期从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即开标日)起计算(第29条)”,“评标委员会提出书面评标报告后,招标人一般应当在15日内

确定中标人,但最迟应当在投标有效期结束日30个工作日前确定(第56条)。

”因此,根据以上规定可以推论:

即使开标当天能够定标,投标有效期也应当至少为42天(30个工作日相当于6周时间)。

在实际工作中,不少招标人(包括招标代理机构)都未注意到这一点。

本案例中规定的投标有效期显然不能满足这一要求。

另外,还需注意投标有效期与投标保证金有效期的区别,且“投标保证金有效期应当超出投标有效期30天”(第37条)。

答案:

1.招标人具有编制招标文件和组织评标能力的,可以自行办理招标事宜。

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自行办理招标事宜的,应当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备案。

2.根据《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的规定,招标的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批准可以进行邀请招标:

(1)项目技术复杂或有特殊要求,只有少数几家潜在投标人可供选择的;

(2)受自然地域环境限制的;

(3)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或抢险救灾,适宜招标但不宜公开招标的;

(4)拟公开招标的费用与项目的价值相比,不值得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宜公开招标的。

3.该建设单位在招标工作中有下列不妥之处:

(1)停止出售招标文件的时间不妥,因为按《办法》规定,自招标文件出售之日起至停止出售之日止,、最短不得少于5全工作日;

(2)规定的投标有效期截止时间不妥,因为按《办法》规定,评标委员会提出书面评标报告后,招标人最迟应当在投标有效期结束日30个工作日前确定中标人;

(3)投标保证金数额不妥,因为按《办法》规定,投标保证金一般不得超过投标总价的2%,。

但最高不得超过80万元人民币;

(4)评标过程中改变评标方法不妥,因为按《招标投标法》规定,评标委员会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确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进行评标;

(5)中标结果通知未中标人的时间不妥,因为按《招标投标法》规定,中标人确定后,招标人应当在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的同时将中标结果通知所有未中标的投标人;

(6)退还投标保证金的时间不妥,因为按《办法》规定,招标人与中标人签订合同后5个工作日内,应当向未中标的投标人退还投标保证金;

(7)指定D公司作为A公司的分包单位不妥,因为按《办法》规定,招标人不得直接指定分包人;

(8)向招标投标管理部门提交报告的时间不妥,因为按《招标投标法》规定,招标人应当自确定中标人之日起15日内,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提交招标投标情况的书面报告。

【案例五】

背景:

某大型工程,由于技术难度大,对施工单位的施工设备和同类工程施工经验要求高,而且对工期的要求也比较紧迫。

业主在对有关单位和在建工程考察的基础上,仅邀请了3家国有一级施工企业参加投标,并预先与咨询单位和该3家施工单位共同研究确定了施工方案。

业主要求投标单位将技术标和商务标分别装订报送。

经招标领导小组研究确定的评标规定如下:

1.技术标共30分,其中施工方案10分(因已确定施工方案,各投标单位均得10分)、施工总工期10分、工程质量10分。

满足业主总工期要求(36个月)者得4分,每提前1个月加1分,不满足者不得分;业主希望该工程今后能被评为省优工程,自报工程质量合格者得4分,承诺将该工程建成省优工程者得6分(若该工程未被评为省优工程将扣罚合同价的2%,该款项在竣工结算时暂不支付给承包商),近三年内获鲁班工程奖每项加2分,获省优工程奖每项加1分。

2.商务标共70分。

报价不超过标底(35500万元)的±5%者为有效标,超过者为废标。

报价为标底的98%者得满分(70分),在此基础上,报价比标底每下降l%,扣1分,每上升1%,扣2分(计分按四舍五人取整)。

各投标单位的有关情况列于表4—7。

表4—7投标参数汇总表

投标单位

报价(万元)

总工期(月)

自报工程质量

鲁班工程奖

省优工程奖

A

35642

33

优良

1

1

B

34364.

3l

优良

0

2

C

33867

32

合格

0

1

问题:

1.该工程采用邀请招标方式且仅邀请3家施工单位投标,是否违反有关规定?

为什么?

2.请按综合得分最高者中标的原则确定中标单位。

3.若改变该工程评标的有关规定,将技术标增加到40分,其中施工方案20分(各投标单位均得20分),商务标减少为60分,是否会影响评标结果?

为什么?

若影响,应由哪家施工单位中标?

分析要点:

本案例考核招标方式和评标方法的运用。

要求熟悉邀请招标的运用条件及有关规定,并能根据给定的评标办法正确选择中标单位。

本案例所规定的评标办法排除了主观因素,因而各投标单位的技术标和商务标的得分均为客观得分。

但是,这种“客观得分”是在主观规定的评标方法的前提下得出的,实际上不是绝对客观的。

因此,当各投标单位的得分较为接近时,需要慎重决策。

问题3实际上是考核对评标方法的理解和灵活运用。

根据本案例给定的评标方法,这样改变评标的规定并不影响各投标单位的得分,因而不会影响评标结果。

若通过具体计算才得出结论,即使答案正确,也是不能令人满意的。

答案:

问题1:

答:

不违反(或符合)有关规定。

因为根据有关规定,对于技术复杂的工程,允许采用邀请招标方式,邀请参加投标的单位不得少于3家。

问题2:

解:

1.计算各投标单位的技术标得分,见表4—8。

技术标得分计算表

投标单位

施工方案

总工期

工程质量

合计

A

10

4+(36-33)*1=7

6+2+1=9

26

B

10

4+(36-31)*1=9

6+1*2=8

27

C

10

4+(36-32)*1=8

4+1=5

23

2、计算各投标单位的商务标得分,见表4—9。

商务标得分计算表

投标单位

报价(万元)

报价与标底的比例(%)

扣分

得分

A

35642

35642/35500=100.4

(100.4-98)*2≈5

70-5=65

B

34364

34364/35500=96.8

(98-96.8)*1≈1

70-1=69

C

33867

33867/35500=95.4

(98-95.4)*1≈3

70-3=67

3、计算各投标单位的综合得分,见表4—10。

综合得分计算表

投标单位

技术标得分

商务标得分

综合得分

A

26

65

91

B

27

69

96

C

23

67

90

因为B公司综合得分最高,故应选择B公司为中标单位。

问题3:

答:

这样改变评标办法不会影响评标结果,因为各投标单位的技术标得分均增加10分(20—10),而商务标得分均减少10分(70—60),综合得分不变。

案例六

背景:

某工程采用公开招标方式,有A、B、c、D、E、F等6家承包商参加投标,经资格预审该6家承包商均满足业主要求。

该工程采用两阶段评标法评标,评标委员会由7名委员组成,评标的具体规定如下:

1.第一阶段评技术标。

技术标共计40分,其中施工方案15分,总工期8分,工程质量6分,项目班子6分,企业信誉5分。

技术标各项内容的得分,为各评委评分去掉一个最高分和一个最低分后的算术平均数。

技术标合计得分不满28分者,不再评其商务标。

表4一ll为各评委对6家承包商施工方案评分的汇总表。

表4—12为各承包商总工期、工程质量、项目班子、企业信誉得分汇总表。

表4一11施工方案评分汇总表

评委

投标单位

A

13.0

11.5

12.0

11.0

11.0

12.5

12.5

B

14.5

13.5

14.5

13.0

13.5

14.5

14.5

C

12.0

10.0

11.5

11.0

10.5

1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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