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模以上工业企业统计数据质量核查方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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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模以上工业企业统计数据质量核查方法

规模以上工业企业统计数据质量核查方法

一、核查内容

(一)核查主要指标

工业总产值及其同期数,主营业务收入。

(二)核查内容

1.核查企业报出的底表数据与相关财务账表、凭证数据是否一致。

2.核查企业报出的底表数据与省局数据库数据是否一致。

二、核查需准备的相关材料

核查企业需准备的相关材料:

(1)上述报表底表;

(2)企业营业执照;(3)销售收入明细账及总账;(4)增值税纳税申报表;(5)产品生产、销售记录(产量、销量、销售价格、入库单、出库单);(6)销售凭证;(7)若被检查企业上报数据包含了下属单位或子公司的数据,则需提供能够证明下属单位或子公司实际存在的证明资料,包括:

营业执照、销售收入账、增值税纳税申报表。

三、核查具体情况的处理

(一)数据核实有困难的

1.企业不存在的,工业总产值认定为0。

2.企业已关、停、搬迁、且不能证明关、停、搬迁时间的,工业总产值认定为0(同时保留工业总产值同期数)。

3.声称企业上报数据包含了下属单位或子公司的数据,又无法提供能够证明下属单位或子公司实际存在的证明资料,如营业执照、财务资料、税务资料等,且不能证明下属单位是非独立工业企业的,按下属单位不存在认定。

4.实地核查时,企业不能提供财务账、税务表的,工业总产值按有关报表、账册、凭证、记录的最小数据认定。

5.若核查组依据报告期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应税销售额认定的工业总产值与企业底表数相差较大,企业不认可的,须向核查组补充提交足以证明其数据真实性的书面证据(如账外账),核查组根据其补充证据决定是否予以采信。

6.实物依据采信度高于口头解释;销售收入明细账、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销售凭证、入库单、出库单等的采信度高于利润表、资产负债表、工业产销总值及主要产品产量表、工业企业财务状况表等;企业会计报表的采信度高于上报的统计报表。

当上述依据发生冲突时,按高采信度依据进行认定。

(二)数据能够核实的

1.报告期工业总产值=报告期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应税销售额+期末产成品—期初产成品

(期末、期初产成品通过企业会计账或财务表获得)

2.销售收入明细账,若有n种产品,月末结转时:

产品销售金额合计=产品借方结转之和。

未结转时:

产品平均销售单价=产品销售金额/产品销售收入明细账销量或出库单数量

产品产值=该产品平均销售单价乘以单价产品入库单数量之和

报告期工业总产值=N种产品产值之和

3.报告期工业总产值=报告期产品销售金额合计+期末产成品-期初产成品

4.若企业产品生产周期长,报告期未确认入库的:

报告期工业总产值=报告期完工量×最近平均销售单价

5.因企业销售收入结算方式导致收入确认滞后的:

报告期工业总产值=入库单数量×平均销售单价

6.若上述方法量化的工业总产值相差较大,按可信度高的数据、最小数据、几种方法平均数等顺序认定。

7.工业总产值同期数的认定

(1)如果底表同期数和上年同期底表本期数相同,且不为0,将该数直接认定为上年同期数;

(2)如果底表同期数和上年同期底表本期数不同,且后者不为0,将上年同期底表本期数认定为上年同期数;

(3)如果底表同期数和上年同期底表本期数均为0或企业不能提供有关底表,依据开业时间和查账结果认定上年同期数。

固定资产投资及房地产开发项目抽查技术方案

一、抽查内容

1.抽查指标:

固定资产投资及房地产开发项目投资完成额。

2.抽查内容:

(1)抽查的项目(单位)或房地产企业基本情况是否属实;

(2)抽中的项目或企业是否存在,基层表编码、企业(单位)名称和项目名称、组织机构代码是否准确,项目(或企业)其他概况指标填写、开工时间是否正确,报表填报是否规范等;

(3)抽取的项目(单位)上报的数据与相关财务帐表、发票数据等凭证是否一致。

二、抽查需准备提供的项目资料

1.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统计报表(H201表)和房地产开发投资项目统计报表(X202、X203、X203-1表);

2.项目单位营业执照,项目审批、核准、备案文件,开工许可证;

3.与项目有关的施工合同,项目开始建设以来发生的土地购置费用及缴费发票,包括土地出让合同、土地费用付款凭证等;

4.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5.自项目开始建设以来支付施工单位工程款合计数、相关支付凭据和施工方的建筑业营业税发票;

6.自项目开始建设以来购置的设备名称、设备生产厂家及购置发票。

三、抽查方法

1.查看项目(单位)法人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项目审批、核准、备案文件(可行性研究报告),开工许可证,核实企业组织机构代码、计划总投资和开工时间、登记注册类型等,核实房地产开发企业是否存在?

是否为法人?

填写附表1、2中的相关指标。

2.查看项目(单位)留存的原始报表(统计台账),填写附表1、2、3、4中的项目(单位)的原始上报数据。

3.查看项目(单位)项目施工合同和甲方的支付工程款凭证、设备工器具购置发票、土地出让合同和土地费用付款凭证等,初步认定建安、设备购置和其他费用数据。

4.实地查看项目(单位)施工现场:

①根据施工情况,判定项目是续建还是当年新开工(项目永久性工程打桩或控制性工程动工)?

②如有设备购置,查看设备安装到位情况,是否提前报送设备投资?

如有土地购置活动,是否单纯土地平整或单纯购买土地?

③根据施工进度情况(部位法),推算建安工程投资。

四、抽查的具体情况认定

1.定性认定

(1)项目单位不存在的,固定资产投资完成额认定为0,计划总投资确认为0。

(2)项目单位不能现场查看的,固定资产投资完成额认定为0,计划总投资确认为0。

(3)实地核查时,项目单位不能提供缴费发票、工程款支付凭据、设备购置发票的,新建项目不能提供土地费用支付凭证的,固定资产投资完成额按有关报表、账册、凭证、记录的最小数据认定,计划总投资按照项目批复确认。

若核查组依据报告期发票收据等认定的固定资产投资完成额与项目(企业)单位底表数相差较大,核查组须要求项目单位补充提交足以证明其数据真实性的书面证据。

(4)如现场核查时,项目(单位)人员、材料不齐全,需要集中核查时,项目(企业)单位不到场接受检查的,或项目(企业)单位到场但未提供能够证明其实际存在的证明资料,如营业执照、项目审批、核准、备案单位及文号、施工合同等,致使核查组无法认定的,按项目单位不存在认定,即使查看了施工现场,也视同假现场。

(5)实物依据采信度高于口头解释;凭据、发票等收据的采信度高于会计报表;项目单位会计报表的采信度高于上报的统计报表。

当依据发生冲突时,按高采信度依据进行认定。

2.定量认定

(1)报告期固定资产投资完成额=报告期建筑安装工程+设备工器具购置+其他费用

(2)建筑安装工程投资按完成的实物工作量认定。

计算方法有两种:

①投资完成额按照单价法进行计算:

建筑工程投资完成额=

∑(实际完成的工作量×预算单价)×(1+间接费率)×(1+利润率)

安装工程投资完成额=∑[(实际完成工作量×预算单价)+(人工费×间接费率)]×(1+利润率)

或:

安装工程投资完成额=∑[(实际完成的实物量×预算单价+(人工费×间接费率)+(人工率×利润率)]

②投资完成额按照部位进度法进行计算:

建筑安装工程投资完成额=[单位工程预算造价×单位工程建筑安装工程完成进度(%)],其中报告期各部位实际完成进度由甲方、乙方工程管理人员和监理方监理人员确认。

3.建筑安装工程累计完成投资和本年投资完成额应分别与自项目开始建设以来和今年以来支付施工单位工程款合计数、相关支付凭据(含建筑业营业税发票)相符。

4.需要安装的设备投资完成额应在设备正式开始安装之后才能计算;不需要安装的设备则应在到位并验收合格后计算完成投资。

所购置的设备应有明确的厂家、型号、价格,以及购买发票或支付凭证。

5.其他费用投资按财务实际支出认定。

费用项目主要包括:

土地购置费、勘察设计费、建设期应付利息、合同公证费等,按统计制度的有关规定方法计算,具体包含的每一项都应有支付凭据。

6.固定资产(房地产开发)计划总投资:

以建设项目立项批复数据为准来确定,没有批复的,按当前实际施工工程计划投资确定。

单纯购置项目按照购置计划或实际发生的金额确认计划总投资。

 

资质内建筑业企业检查技术方案

一、检查指标和内容

(一)检查指标

建筑业总产值及其同期数。

(二)检查内容

1.检查企业报出的底表数据与相关财务账表、凭证数据是否一致。

2.检查企业报出的底表数据与省统计局收到数据是否一致。

二、检查需准备的相关材料

1.检查地统计局留存企业报表:

建筑业企业生产情况表(C202表)、建筑业企业财务状况表(C203表)。

2.检查企业需准备的相关材料:

①企业基本情况材料:

组织机构代码证书,法人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明,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

②生产经营情况材料:

施工许可证,工程合同文本,统计台账,工程结算凭证,报告期和上年同期的企业统计底表,与统计报表同期的营业税纳税凭证,企业财务报表及原始统计台账等。

三、检查方式

1.查看企业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资质证书、税务登记证等相关证照,核实企业类型、企业基本信息及主要业务活动,填写企业基本情况核查表(附表1)第1-6栏。

2.查看企业的劳动工资报表,或查看企业项目人员情况表(统计台账),填写附表第7栏,如果企业临时招聘了农民工等现场施工人员,工作时间超过3个月以上,应与企业在册人员合并计算期末人员。

从企业资产负债表的资产总计项取数填写附表1第8栏。

3.查看企业原始统计报表,摘抄相关数据填写资质内建筑业企业建筑业总产值核查表(附表2)的1-2栏。

4.实地检查时两种简易计算建筑业总产值的方法:

①若企业有完整的原始统计台账,则建筑业总产值为统计台账中企业自年初累计、经业主(监理)确认的实际完成的产值数(或各分项工程经确认的产值总计数)。

②若企业没有原始统计台账,可查看企业的建筑业营业税纳税凭证,用建筑业营业税纳税额除以建筑业营业税税率(0.03)估算核对建筑业总产值。

四、检查具体情况的处理

(一)定性认定

1.企业不存在的,企业已关、停、搬迁且不能证明关、停、搬迁时间的,建筑业总产值认定为0。

2.声称企业上报数据包含下属单位或子公司数据但无法提供能证明下属单位或子公司实际存在的证明资料,如营业执照、财务资料、税务资料等,且不能证明下属单位是非独立建筑业企业的,按下属单位不存在认定。

3.实地检查时,不能提供财务账表等相关材料,建筑业总产值按有关报表、台账、记录或凭证的最小数据认定。

4.集中检查时企业不到场接受检查或到场但未能提供证明其实际存在的证明资料,如营业执照、财务资料、税务资料等致使检查组无法认定的,按企业不存在处理。

5.若检查组认定的建筑业总产值与企业底表数相差较大,企业不认可的,须向检查组补充提交足以证明其数据真实性的书面证据(如财务结算与生产核算时点不同一),检查组根据其补充证据决定是否予以采信。

6.实物依据采信度高于口头解释;营业税纳税凭证、工程合同文本、工程结算单等的采信度高于利润表、资产负债表及企业财务状况表等;企业会计报表的采信度高于上报的统计报表。

当依据发生冲突时,按高采信度依据进行处理。

(二)定量认定

1.建筑业总产值=自行完成施工产值+从建设单位以外承揽工程完成的产值

2.建筑业总产值=建筑工程产值+安装工程产值+其他产值

3.企业有完整的工程实物量统计资料,报告期建筑业总产值=∑[预算单价×各分项分部工程实际完成的实物工作量×(1+间接费率)]×(1+计划利润率)×(1+税率)×有关调整费用

4.规模小,工期短的工程,单位工程的建筑业产值=∑(单位工程的预算价格×各部位工料费占单位工程工料费的比重×报告期各部位实际完成进度)=单位工程的预算价格×∑(各部位工料费占单位工程工料费的比重×报告期各部位实际完成进度),其中报告期各部位实际完成进度由预算人员或统计人员现场观察后估算。

5.若将施工过程中关系密切的分部(分项)工程加以合并计算出合并后的扩大分部(分项)工程预算平均单价,则单位工程的建筑业产值=∑(报告期实际完成工作量×扩大分部(分项)工程预算平均单价)×系数,其中:

系数=工程总价值/工程直接费。

6.若将单位工程预算总价值与单位工程的直接费之比得出综合系数,则单位工程的建筑业产值=∑(报告期实际完成工作量×预算单价)×综合系数。

7.建筑业总产值同期数的认定

(1)如果报告期底表同期数和上年同期底表本期数相同,且不为0,将该数直接认定为上年同期数;

(2)如报告期底表同期数和上年同期底表本期数不同,且后者不为0,将上年同期底表本期数认定为上年同期数;

(3)如果报告期底表同期数和上年同期底表本期数均为0或企业不能提供有关底表,依据开业时间和查账结果认定上年同期数。

“机表数据不一致单位”是指省统计局数据库数据(即省局数据库数)与企业底表数不一致的单位。

“账表数据不一致单位”是指企业底表数与检查数不一致的单位。

“主要指标(建筑业总产值)绝对数和增速”的汇总范围是所有检查企业,包括检查认定不存在企业。

限额以上批零住餐业企业核查方法

一、核查主要范围和指标内容

1.贸易专业基础工作规范化情况,包括原始报表、台帐(含电子台帐)建立情况,一套表报送情况等。

2.核查限上贸易企业数据质量情况。

包含两方面:

一是定性核查。

主要核查企业的真实存在性及合规性。

企业是否真实存在、企业是否是达到限上标准的企业、企业是否是按贸易统计制度规定在本辖区内填报的企业等等,每个县(区)定性抽查的企业数不少于20家。

二是定量核查。

主要核查企业报表的填报数据质量,抽查批发零售企业销售额及上年同期数据,住宿餐饮业营业额及上年同期数据情况。

核查上述数据的生产过程.与财务帐表、原始凭证、发票数据、纳税表等是否协调一致。

二、核查需准备的相关材料

1.核查地统计局留存的企业相关报表:

批发和零售业企业的《限额以上批发和零售业商品销售和库存表(E204-1表),住宿和餐饮企业的《限额以上住宿和餐饮业经营情况》(S204-1表)

2.核查企业需准备的相关材料

(1)企业留存的上述统计报表;

(2)证明企业实际存在的相关证照,如法人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等。

(3)证明下属产业活动单位实际存在的证明资料,包括:

营业执照(或副本)、业务结算单,(4)企业填报统计报表的直接依据,包括统计台帐、相关业务部门的业务结算单、企业业务管理系统的汇总结果等。

三、核查具体情况的认定及处理

(一)定性认定

1.实地核查时,按核查名单提供的地址(或按当地统计部门提供的搬迁后地址)找不到被核查企业,或者企业不能提供能够证明其实际存在的证明资料,如法人菅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等,致使核查组无法认定的,则认定该企业不存在。

2.集中核查时,企业不到场接受检查的,或企业到场但未提供能够证明其实际存在的证明资料,如法人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等,致使核查组无法认定的,按企业不存在认定。

3.企业不存在的,企业已关、停、搬迁至其他县区且不能证明关、停、搬迁时间的,商品销售额(或营业额)认定为0

4.核查组应检查企业是否正确理解核查指标,包括定义、计算方法、填报注意事项、以及与报表中其他指标之间的关系等。

当核查组了解到企业对核查指标的理解有误时,首先应向企业宣讲指标的定义、计算方法、填报注意事项等,帮助企业正确理解核查指标,然后按对核查指标的正确理解要求企业提供相应的填表直接依据。

5.批发零售和住宿餐饮业法人企业填报的商品销售额(或营业额)不仅要包括法人企业所属的本地同业产业活动单位数据,还应包括法人企业所属的外地同业产业活动单位数据。

但法人企业需提供能够证明所属产业活动单位实际存在的证明资料,包括:

营业执照(或副本业务结算单等。

6.法人企业的商品销售额(或营业额)等于下属同业产业活动单位的商品销售额(或营业额)之和,不应包括下属非同业产业活动单位中发生的商品销售金额(或经营数据)。

7.当企业留存的统计报表中的数据与核查组认定的核查数不一致时,核查组要详细记录企业对不一致原因的说明和有关证据(另附纸),要求企业负责人(或统计人员)签名盖章,并在核查表的备注栏中注明对企业的说明做出合理或不合理的判断。

8.实物依据采信度高于口头解释;企业业务结箅单的采信度高于上报的统计报表。

当依据发生冲突时,按高采信度依据进行处理。

(二)定量认定

1.“企业底表数”即为企业留存的统计报表中的数据。

2.“核查数“即为企业填报统计报表的直接依据中的数据,企业填报统计报表(E204-1表或S204-1表)的直接依据包括统计台账、相关业务部门的业务结算单、企业业务管理系纨的汇总结果等。

如果企业不能提供报告期统计台帐、相关业务部门的业务结算单、企业业务管理系统汇总结果等填报统计报表的直接依据时,按以下三种方法认定“上年同期数”:

(1)报告期企业底表中“上年同期数”和上年同期企业底表中“本年”数相同,且不为0,将该数直接认定为报告期上年同期数;

(2)报告期企业底表中“上年同期数”和上年同期企业底表中“本年”数不同,且后者不为0,将后者认定为报告期上年同期数;

(3)报告期企业底表中“上年同期数”和上年同期企业底表中“本年”数均为0或者企业不能提供上年同期有关底表,则依据开业时间和核查情况认定为报告期上年同期数。

 

新建投产企业(新进规)审批认定检查方法

1、新建投产企业是指本年或去年由基建完成的新建投产的企业,不包括“重新登记注册、合并、拆分、改制、搬迁或扩建等”新生成的企业。

2、新建投产企业要连续正常生产三个月以上,并且当地统计局要对其进行预审和实地抽查方可申报。

3、申报资料要齐全。

①新增企业登记表(各级专业、名录管理部门和局领导签字盖章);

②法人企业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和税务登记证;

③项目备案证或其他能够证明为新建投产企业的行政文件的复印件;

④近三个月财务表和增值税纳税申报表;

⑤企业现场图片。

4、申报资料要合格。

①营业执照必须为法人企业营业执照,个人独资企业、合作企业不允许纳入;

②组织机构代码证上单位类别为法人企业,产业活动单位和个体工业不允许纳入;

③税务登记证号码应为6位行政区划代码+9位组织机构代码;6位行政区划代码加身份证出生日期的为个体不允许纳入。

④项目备案证上为搬迁或扩建项目的,不允许纳入。

⑤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为小规模纳税人,而不是一般纳税人的,不允许纳入。

⑥计算企业财务月报表的三个月月平均主营业务收入,并乘以12看其是否达到2000万元以上作为纳入调查范围的标准。

 

统计执法检查程序

一、准备检查阶段

1、制定检查计划。

统计执法检查机关在组织实施统计执法检查前应当先拟定检查计划。

检查计划包括检查的依据、时间、对象、内容和组织形式等。

对未发现统计违法嫌疑的单位,同一统计执法检查机关每年对其实施统计执法检查不得超过一次。

2、通知被检查单位。

实施统计执法检查,应当提前通知被检查对象,告知统计执法检查机关的名称,检查的依据、范围、内容、方式和时间,对被检查对象的具体要求等。

对有统计违法嫌疑的单位实施检查,检查通知可于统计执法检查机关认为适当的时间下达。

二、实施检查阶段

1、出示证件。

检查人员不少于两人,在进行统计执法检查时,应当先向被检查对象出示统计执法检查证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执法证件。

未出示合法执法证件的,有关单位和个人有权拒绝接受检查。

2、实施检查。

(1)对不接受检查、拒绝提供资料、短时间无法查清全部违法事实、确需被查对象书面回答有关问题或提供书面材料等情况,检查人员依法向检查对象发出《统计检查查询书》。

(2)检查人员应当根据资料核查和资料搜集情况填写《现场检查笔录》。

(3)如发现被查对象存在比较严重的统计违法行为、需要追究被查对象法律责任、已搜集证据不够充分时,检查人员应制作《调查笔录》,补充、完善证据资料。

询问当事人和证人应当个别进行。

(4)签字盖章确认。

请被查对象负责人或统计负责人在复印件或转换的纸介质材料上标注“与原件内容一致”字样,加盖单位公章、注明出具日期。

请被查对象负责人或统计负责人在《现场检查笔录》上签署意见,签字并注明日期,加盖单位公章。

请被询问人在《调查笔录》上逐页、顶格签名(如被询问人拒绝签名的,应有两名以上检查人员签名并说明原因)。

三、报告处理阶段

检查完成后,检查人员应当及时向统计执法检查机关提交检查报告,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提出处理意见或建议。

统计执法检查机关对发现的统计违法行为应分别两种情况进行处理:

(一)统计违法行为轻微的,责令被检查对象改正,或者提出统计执法检查意见。

(二)统计违法行为需要立案查处的,依照法定程序办理。

 

统计违法案件查处程序

一、简易程序

统计违法事实确凿并有法定依据,应对公民处以五十元以下、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的行政处罚的,可以适用简易程序,当场作出统计行政处罚决定。

统计执法人员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应当向当事人出示统计执法检查证或者其他有效执法证件,填写《统计行政处罚决定书》,并当场送达当事人。

二、一般程序

见《统计法导读》P185—P196

统计执法检查流程图

 

统计违法案件查处流程图

(一)简易程序

(二)一般程序

(三)听证程序

(适用于给予1000元以上罚款的案件)

 

统计行政复议程序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统计行政机关的具体统计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向该统计行政机关的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一级主管部门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当理由耽误法定申请期限的,申请期限自障碍消除之日起继续计算。

 

(一)申请:

  1、申请人:

依照《行政复议法》申请行政复议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是申请人。

与被申请复议的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其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作为第三人参加行政复议。

申请人、第三人可以委托代理人代为参加行政复议。

  2、申请方式:

申请人申请行政复议,可以书面申请,也可以口头申请。

口头申请的,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当场记录申请人的基本情况、复议请求、申请行政复议的主要事实理由和时间。

  3、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行政复议,统计行政机关已经依法受理的,在法定行政复议期限内不得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人民法院已经受理的,不得申请行政复议。

 

(二)受理:

  1、统计行政机关收到行政复议申请后,应当在5日内进行审查,对不符合《行政复议法》规定的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不予受理,并书面告知申请人。

  2、对符合《行政复议法》规定,但不属于本机关受理的行政复议申请,应当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复议机关提出。

  3、行政复议期间具体行政行为不停止执行;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停止执行:

  

(1)被申请人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

  

(2)行政复议机关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

  (3)申请人申请停止执行,行政复议机关认为其要求合理,决定停止执行的;

  (4)法律规定停止执行的。

  4、统计行政机关承担复议工作的部门自行政复议申请受理之日起7日内,将行政复议申请书副本或者行政复议申请笔录复印件发送被申请人。

被申请人应当自收到申请书副本或者申请笔录复印件之日起10日内,提出书面答复,并提交当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

申请人、第三人可以查阅被申请人提出的相关文件材料。

  (三)决定:

  1、统计行政机关自受理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

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经本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并告知申请人和被申请人;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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