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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TBOTBOOBOOT的比较

BT、BOT、BOO、BOOT的比较

2009年12月29日星期二10:

08

一、BT

BuildingTransfer建设-移交

  BT(building—transfer)模式:

即建设—转让是政府利用非政府资金来进行基础非经营性设施建设项目的一种融资模式。

项目工程由投资人负责进行投融资,具体落实项目投资、建设、管理。

工程项目建成后,经政府组织竣工验收合格后,资产交付政府;政府根据回购协议向投资人分期支付资金,投资人确保在质保期内的工程质量.

二、BOT

英文缩写  定义

  BOT(build—operate—transfer)即建设—经营—转让,是指政府通过契约授予私营企业(包括外国企业)以一定期限的特许专营权,许可其融资建设和经营特定的公用基础设施,并准许其通过向用户收取费用或出售产品以清偿贷款,回收投资并赚取利润;特许权期限届满时,该基础设施无偿移交给政府。

  BOT是英文建设——运营——移交的缩写。

在国际融资领域BOT不仅仅包含了建设、运营和移交的过程,更主要的是项目融资的一种方式,具有有限追索的特性。

所谓项目融资是指以项目本身信用为基础的融资,项目融资是与企业融资相对应的。

通过项目融资方式融资时,银行只能依靠项目资产或项目的收入回收贷款本金和利息。

在这种融资方式中,银行承担的风险较企业融资大得多,如果项目失败了银行可能无法收回贷款本息,因此项目结果往往比较复杂。

为了实现这种复杂的结构,需要做大量前期工作,前期费用较高。

上述所说的只能依靠项目资产或项目收入回收本金和利息就是无追索权的概念。

在实际BOT项目运作过程中,政府或项目公司的股东都或多或少地为项目提供一定程度的支持,银行对政府或项目公司股东的追索只限于这种支持的程度,而不能无限的追索,因此项目融资经常是有限追索权的融资。

由于BOT项目具有有限追索的特性,BOT项目的债务不计入项目公司股东的资产负债表,这样项目公司股东可以为更多项目筹集建设资金,所以受到了股本投标人的欢迎而被广泛应用。

 

特征

  1、私营企业基于许可取得通常由政府部门承担的建设和经营特定基础设施的专营权(由招标方式进行);

  2、由获专营权的私营企业在特许权期限内负责项目的建设、经营、管理,并用取得的收益偿还贷款;

  3、特许权期限届满时,项目公司须无偿将该基础设施移交给政府。

演变形势

  1、BOO(build—own—operate)即:

建设—拥有—经营。

  项目一旦建成,项目公司对其拥有所有权,当地政府只是购买项目服务。

  2、BOOT(build—own—operate—transfer)即:

建设—拥有—经营—转让。

  项目公司对所建项目设施拥有所有权并负责经营,经过一定期限后,再将该项目移交给政府。

  3、BLT(build—lease—transfer)即:

建设—租赁—转让。

  项目完工后一定期限内出租给第三者,以租赁分期付款方式收回工程投资和运营收益,以后再行将所有权转让给政府。

  4、BTO(build—transfer—operate)即:

建设—转让—经营。

  项目的公共性很强,不宜让私营企业在运营期间享有所有权,须在项目完工后转让所有权,其后再由项目公司进行维护经营。

  5、ROT(rehabilitate—operate—transfer)即:

修复—经营—转让

  项目在使用后,发现损毁,项目设施的所有人进行修复恢复整顿—经营—转让。

  6、DBFO(design—build—finance—operate)即:

设计—建设—融资—经营。

  7、BT(build--transfer)即:

建设—转让

  8、BOOST(build—own—operate—subsidy—transfer)即:

建设—拥有—经营—补贴—转让

  9、ROMT(rehabilitate—operate—maintain—transfer)即:

修复—经营—维修—转让

  10、ROO(rehabilitate—own—operate)即:

修复—拥有—经营

BOT项目的当事人

  1、政府:

东道国政府通过特许协议的方式将特许权授予私营企业。

  2、项目公司:

是一个独立的法律实体,是东道国的法人。

  3、其他参加人

  1)建设公司;

  2)营运商;

  3)贷款人;

  4)招标代理;

  5)施工单位。

BOT与BOO的比较

  1、相同点。

BOT和BOO模式最重要的相同之处在于,它们都是利用私人投资承担公共基础设施项目。

在这两种融资模式中,私人投资者根据东道国政府或政府机构授予的特许协议或许可证,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授权项目的设计、融资、建设及经营。

在特许期,项目公司拥有项目的占有权、收益权以及为特许项目进行投融资、工程设计、施工建设、设备采购、运营管理和合理收费等的权利,并承担对项目设施进行维修、保养的义务。

在我国,为保证特许权项目的顺利实施,在特许期内,如因我国政府政策调整因素影响,使项目公司受到重大损失的,允许项目公司合理提高经营收费或延长项目公司特许期;对于项目公司偿还贷款本金、利息或红利所需要的外汇,国家保证兑换和外汇出境。

但是,项目公司也要承担投融资以及建设、采购设备、维护等方面的风险,政府不提供固定投资回报率的保证,国内金融机构和非金融机构也不为其融资提供担保。

  2、不同点。

BOT与BOO模式最大的不同之处在于,在BOT项目中,项目公司在特许期结束后必须将项目设施交还给政府;而在BOO项目中,项目公司有权不受任何时间限制地拥有并经营项目设施。

从BOT的字面含义,也可以推断出基础设施国家独有的含义:

作为私人投资者在经济利益驱动下,本着高风险、高回报的原则,投资于基础设施的开发建设。

为收回投资并获得投资回报,私人投资者被授权在项目建成后的一定期限内对项目享有经营权,并获得经营收入。

期限届满后,将项目设施经营权无偿移交给政府。

由此可见,项目设施最终经营权仍然掌握在国家手中,而且在BOT项目整个运作过程中,私人投资者自始至终都没有对项目的所有权。

说到底,BOT模式不过是政府利用私人投资者在一定期限内对项目设施拥有经营权,但该基础设施的本质属性没有任何改变。

换句话说,运用BOT方式,项目发起者可拥有一段确定的时间以获得实际的收入来弥补其投资,之后,项目交还给政府。

而BOO方式,项目的所有权不再交还给政府。

BOT与BOOT的比较

  BOOT与BOT的区别有二:

一是所有权的区别。

BOT方式,项目建成后,私人只拥有所建成项目的经营权;而BOOT方式,在项目建成后,在规定的期限内,私人既有经营权,也有所有权。

二是时间上的差别。

采取BOT方式,从项目建成到移交给政府这一段时间一般比采取BOOT方式短一些。

每一种BOT形式及其变形,都体现了对于基础设施部分政府所愿意提供的私有化程度。

BOT意味着一种很低的私有化程度,因为项目设施的所有权并不转移给私人。

BOOT代表了一种居中的私有化程度,因为设施的所有权在一定有限的时间内转给私人。

最后,就项目设施没有任何时间限制地被私有化并转移给私人而言,BOO代表的是一种最高级别的私有化。

换句话说,一国政府所采纳的建设基础设施的不同模式,反映出其所愿意接受的使某一行业私有化的不同程度。

由于基础设施项目通常直接对社会产生影响,并且要使用到公共资源,诸如土地、公路、铁路、管道、广播电视网等等。

因此,基础设施的私有化是一个特别重要的问题。

对于运输项目(如收费公路、收费桥梁、铁路等)都是采用BOT方式,因为政府通常不愿将运输网的私有权转交给私人。

在动力生产项目方面,通常会采用BOT、BOOT或BOO方式。

一些国家很重视发电,因此只会和私人

  签署BOT或是BOOT特许协议。

而在电力资源充足的国家(如阿根廷),其政府并不如此重视发电项目,一般会签署一些BOO许可证或特许协议。

最后,对于电力的分配和输送,天然气以及石油来说,这类行业通常被认为是关系到一个国家的国计民生,因此建设这类设施一般都采用BOT或BOOT方式。

案例分析

  20世纪70年代后,无论是发展中国家还是发达国家政府的财政预算越来越紧张,面对基础设施的需求量越来越大,由政府充当基础设施投资主体越来越困难。

BOT方式作为一种新的投融资方式在发展中国家和发达国家满足了普遍性的内在需求。

但BOT方式在发展中国家与发达国家之间是有区别的。

主要表现在发展中国家由于本国的私营单位投资和经营能力低下,因此BOT方式的私营单位通常是外国公司或财团,即国际BOT方式。

正如前面所提到的,BOT、BOO和BOOT及其变通形式,在发展中国家得到广泛应用。

政府采用这种融资方式来建设国家的基础设施项目可以不必动用财政预算。

从我国的现实经济状态看,BOT方式的私营单位还是以外商为主,但也要积极吸引本国私营组织参与BOT建设。

而发达国家则由于本国私营单位的投资能力较强,因此BOT项目可以由本国的私营单位(当然也可以由外国的私营单位)承担。

  1、英法海峡隧道

  英国的很多铁路项目,香港东区海底隧道等都是采用这类融资模式建成的。

其中,最有名的BOOT项目就是英法海峡隧道口英法海峡隧道包括2条7.3m直径的铁路隧道和1条4.5m直径的服务隧道,长5Okm项目公司Eurotunnel由英国的海峡隧道集团、英国银行财团、英国承包商以及法国的France-Manehe公司、法国银行财团、法国承包商等十个单位组成。

特许权协议于1987年签订,该项目于1993年建成。

政府授予Eurotunnel公司55年的特许期(1987-2042,含建设期7年)建设、拥有并经营隧道,55年之后隧道由政府收回。

  项目总投资103亿美元。

在特许权协议中,政府对项目公司提出了3项要求:

  

(1)政府不对贷款作担保;

  

(2)本项目由私人投资,用项目建成后的收入来支付项目公司的费用和债务;

  (3)项目公司必须持有20%的股票。

项目资金来源依靠股票和贷款筹集。

其中,股票20亿美元,由银行和承包商持有2.80亿美元,由私有机构持有3.70亿美元,由公共投资者持有13.50亿美元。

在1986-1989年间分4次发行。

贷款为83亿美元,由209家国际商业银行提供,其中用于主要设施68亿美元,用于备用设施15亿美元。

  政府允许项目公司自由确定通行费,其收入的一半是通过与国家铁路部门签订的铁路协议产生的,用隧道把伦敦与欧洲的高速铁路网相连接;其他收入来自通过隧道运载商业机动车辆的高速火车收费。

政府保证,不允许在30年内建设第二个跨越海峡的连接通道。

  项目公司承担隧道建设的全部风险,并且为造价超支设置了18亿美元的备用金。

在岸上施工的部分,工程量按一个固定价格合同。

隧道则以目标费用为基础。

项目公司按实际费用加上目标价值12.36%的固定费向承包商支付,该费用估计为2.5亿美元。

如果隧道在目标价格以下建成,承包商将得到所节约资金的一半;如果实际费用或进度超过目标值,承包商将支付一项特定数量的损失费用给项目公司。

另外,由于不可预见的地质条件或通货膨胀,合同要服从于价格调整。

  2、我国第一个国家正式批准的BOT试点项目一一广西来宾电厂B厂

  20世纪末的十年,亚洲地区每年的基建项目标底高达1300亿美元。

许多发展中国家纷纷引进BOT方式进行基础建设,如泰国的曼谷二期高速公路,巴基斯坦的HahRiver电厂等等。

BOT方式在中国出现已有十年有余,1984年香港合和实业公司和中国发展投资公司等作为承包商和广东省政府合作在深圳投资建设了沙角B电厂项目,是我国首家BOT基础项目。

但在具体做法上并不规范。

1995年广西来宾电厂二期工程是我国引进BOT方式的一个里程碑为我国利用BOT方式提供了宝贵的经验。

此外,BOT方式还在北京京通高速公路、上海黄浦延安东路隧道复线等许多项目上得以运用。

  广西来宾电厂B位于广西壮族自治区的来宾县。

装机规模为72万千瓦,安装两台36千瓦的进口燃煤机组。

该项目总投资为6.16亿美元,其中总投资的25%即1.54亿美元为股东投资,两个发起人按照60:

40的比例向项目公司出资,具体出资比例为法国电力国际占60%,通用电气阿尔斯通公司占40%,出资额作为项目公司的注册资本;其余的75%通过有限追索的项目融资方式筹措。

我国各级政府、金融机构和非金融机构不为该项目融资提供任何形式的担保。

项目融资贷款由法国东方汇理银行、英国汇丰投资银行及英国巴克莱银行组成的银团联合承销,贷款中3.12亿美元由法国出口信贷机构一一法国对外贸易保险公司提供出口信贷保险。

项目特许期为18年,其中建设期为2年9个月,运营期15年3个月。

特许期满项目公司将电厂无偿移交给广西壮族自治区政府。

在建设期和运营期内,项目公司将向广西壮族自治区政府分别提交履约保证金3000万美元,同时项目公司还将承担特许期满电厂移交给政府后12个月的质量保证义务。

广西电力公司每年负责向项目公司购买35亿千瓦时(5000小时)的最低输出电量(超发电量只付燃料电费),并送入广西电网。

同时,由广西建设燃料有限责任公司,负责向项目公司供应发电所需燃煤,燃煤主要来自

  贵州省盘江矿区。

  3、马来西亚政府对BOT融投资模式的成功运用

  马来西亚南北高速公路也是发展中国家经营BOT模式的成功案例之一。

马来西亚南北高速公路全长800km南临新加坡、北靠泰国,其中部分路段为收费道路。

由UnitedEngineer公司组建了一个新公司一一普拉斯作为项目发起公司,负责该高速路的筹资、设计、建造与经营。

预计项目总成本18亿美元,特许经营期30年。

项目资金构成中,900万美元为项目发起公司的股本;18000万美元为该公司的股份资金;其余90%均来自银行贷款。

  该高速公路项目获得了很高的政府担保:

政府提供的援助性贷款为23500万美元,约为项目从开始筹资到建造完工总成本的13%。

该笔贷款在25年内还清,并在前15年内可延期偿付,其固定年利率为8%;政府给予了普拉斯公司最低营业收入担保,即如果公司在经营的前17年内因交通量下降而出现现金流动困境的话,政府将另外提供资金;马来西亚政府还授予普拉斯公司经营现有的一条高速公路,长309km公司不须购买该路段,其部分通行费收入用于新建公路;在外汇方面,马来西亚政府提供的担保是:

如果汇率的降低幅度超过15%,政府将补足其缺额;最后,政府还提供了利率担保:

如果贷款利率上升幅度超过20%,政府将补足其还贷差额。

  马来西亚政府与普拉斯公司签订了固定总价格合同,然后由普拉斯公司与各个分包人分别签订固定总价合同。

在收费方面,高速公路的通行费率由政府和普拉斯公司共同确定。

日后费率若有提高将与马来西亚的物价指数相联系。

  高速公路的筹资采取了传统的资本结构,包括负债与权益资本。

项目发起人从香港、新加坡和伦敦筹集到9亿美元。

该项目还从政府那里获得了一笔2.35万美元的援助性贷款。

为了缓解其现金紧缺,项目发起人向其分包人提出,只以现金支付合同总价的87%,另外13%的部分作为分包人的入股资金,而且这些股份资金只能在工程建设完工后,约

  7年后才能进行转让。

这一措施将权益资金的风险有效地转移给了项目分包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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