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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兼业代理合同书

保险兼业代理合同书

篇一:

保险兼业代理协议

保险兼业代理协议

甲方:

乙方: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分行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地址:

地址:

邮政编码:

邮政编码:

电话:

电话:

传真:

传真:

为了促进保险业务的发展,进一步拓宽银行服务领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保险兼业代理管理暂行办法》、《关于规范银行代理保险业务的通知》等有关法律、

法规和监管规定,经甲、乙双方协商同意,甲方委托乙方代为办理保险业务。

具体约定如下:

第一条代理险种

甲方委托乙方代理的险种为(详见附件一)。

如果

甲方需要调整其委托代理的险种,甲方应对附件一约定的险种进行修订,修订后的附件一经甲乙双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授权签字人签字并加盖公章后成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第二条代理权限的范围

根据附件一约定的保险种类,甲方委托乙方代理的具体

事项包括:

1、代理销售保险产品

2、代理收取保险费

3、代理支付保险金

4、其他业务事项

乙方须严格按照上述代理事项的范围开展保险兼业代理业务,不得超出上述代理事项的范围。

如果双方开展代理销售保险产品、代理收取首期保险费以外的业务,双方需另行签订相关协议。

第三条代理地域的范围及代理机构的范围

乙方代理甲方开展保险业务的地域范围以保险监管机关核定的甲方的经营区域为限。

乙方不得在上述甲方经营区域外进行保险兼业代理业务。

乙方根据附件二指定的乙方分支机构点代理甲方开展授权范围内的保险业务。

第四条代理期限

1、保险代理期限为年,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计算。

2、保险代理合同解除或终止后,乙方不得再以甲方名义进行甲方委托的保险代理业务,乙方应将一切有关保险兼业代理业务的单证、凭证等资料及时交还给甲方。

第五条甲乙双方的权利义务

1、甲乙双方应遵守《保险法》、《保险兼业代理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及监管规定。

本合同有效期内以及本合同解除或终止后,任何一方不得将知悉对方的商业mimi及客户的隐私向任何第三方披露,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监管机构另有要求的除外。

2、甲方应按本协议约定向乙方支付代理手续费。

甲方不得私下支付给乙方销售人员佣金,也不应直接与乙方销售人员发生保险代理行为。

3、甲方应向乙方提供代理保险业务所需的保险书面条款、相关业务单证、宣传资料以及相关业务管理规定。

各类宣传材料应由甲方总公司或其授权的分公司统一印发和管理,严禁其他机构、代理点或销售人员擅自印制宣传材料或变更其内容。

4、在本协议签署后,甲方负责向中国保监会或当地保监局(办)备案,并提交相关材料。

5、甲方有义务对乙方代理保险业务进行必要的培训。

6、甲方应保证对其向乙方提供的所有保险书面条款、

保险单证和相关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准确性负责。

如果因此给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造成损失,乙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7、甲方应承担乙方按本协议约定代理甲方销售保险产品的保险责任,并负责解决与其投保人、被保险人因保险责任引起的纠纷。

8、乙方有权在甲方授权范围内为甲方代理保险业务,乙方在甲方授权范围内代理保险业务所产生的义务和责任由甲方承担。

未经甲

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将其代理的保险业务委托他人代理,但乙方授权其分支机构办理的除外。

乙方XX、超越授权范围或代理权终止后的代理行为所产生的责任由乙方承担。

9、在代理保险业务过程中,乙方应指导投保人正确填写投保单,认真审查投保单,并在承保前及时将投保单转交甲方核保并签发保险单。

乙方不得对被保险人做出任何有关保险赔偿的承诺,不得串通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欺骗保险人。

10、对于不需要人工核保且乙方具备实时出单条件的,乙方应根据与甲方另行签订的协议以及乙方内部的管理办法和操作规程及时向投保人打印并交付保险单。

11、在代理保险业务过程中,乙方不得擅自更改甲方提供的保险条款、保险费率、承保规定和要求等有关书面凭证和资料。

12、对于甲方提供的重要业务单证,乙方签收后应由专人负责妥善保管和使用,不得转借其他单位或个人,如有遗失应及时通知甲方。

如果甲方采取邮寄方式传递有关单证,乙方对于单证的遗失不承担任何责任。

13、乙方代甲方收到投保人新单保费后,因甲方原因未出保险单,在此期间被保险人遭受保险事故,由甲方承担保险责任或赔偿投保人相关损失,妥善解决有关纠纷,乙方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

14、甲方保证乙方代理甲方销售的产品符合法律、法规及各相关监管机构的规定,如乙方代理甲方销售的产品因违反法律、法规及监管机构的规定、超越经营范围或未经监管机构批准销售而导致乙方受

到监管机构处罚或其他损失的,甲方应向乙方承担赔偿责任。

第六条首期保险费的划缴方式和期限

1、乙方应将代收的首期保险费建立保险费收支台账,按照本合同约定及时划至甲方指定的账户。

2、乙方代收的首期保险费应于乙方收到后个工作日内汇入甲方指定的如下账户。

甲方指定保险费结算账户:

开户银行:

账号:

第七条代理手续费支付标准和方式

甲乙双方同意按照以下第项结算代理手续费:

1、甲方应根据乙方实际交付的保险费按本合同约定的支付比例向乙方支付代理手续费,具体支付比例见附件三。

甲方应于日前将约定的保险代理手续费划至乙方指定的如下账户。

乙方代理手续费帐户:

开户银行:

,账号:

2、其他支付标准和方式。

第八条违约责任

1、本协议任何一方违反本协议的约定,违约方应当向非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并赔偿因此给非违约方造成的损失。

委托代理方:

代理方:

合同编号:

□□□□□□□□□□□□□□口口

封二

填写须知

一、本合同编号采用16位编码,共分为四段。

第一段:

1--6位,共6位。

为主管保险中介机构的组织机构代码;

第二段:

7--9位,共3位。

第7位为保险中介类别代码,

用“1--4”表示;第&9位为所属机构或行业的标识代码;

以上详见《中国人民保险公司保险中介代码编码规则》c第三段:

10--13位,共4位。

为合同签订时公历计年的年、月。

第四段:

14--16位,共3位。

为合同流水号。

二、本合同须使用黑色或深蓝色墨水钢笔或签字笔书写;除签名、签章外须由一人书写;所涉数字须用大写数字

(邮政编码、证书编号等习惯上使用阿拉伯数字的除外)。

三、本合同书不得涂改;一经涂改自行作废。

四、委托代理方名称使用长条形图章,不得手写。

五、本合同第五条、第八条须按编号分别列明应代理的险种和代理手续费率;凡有空号处应连续书写XX覆盖;如代理险种和代理手续费支付标准栏目不够填写时,应在补充协议列明。

委托代理方(以下简称甲方):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省(自治区、直辖市)-----市(地)----

县(区)分(支)公司

地址:

邮政编码:

经营许可证号码:

负责人:

电话:

代理方(以下简称乙方):

行业:

地址:

邮政编码:

联系人:

电话: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和《保险兼业代理管理暂行办法》及有关法规,甲乙双方经平等协商达成一致,签订本合同。

第一条委托代理权限

一、甲方委托乙方在甲方授权的业务范围、经营区域内,

以甲方的名义为甲方代理保险业务。

二、乙方使用由甲方提供的保险条款、保险费率、保险单证、宣传资料,并依照甲方的各项规章制度和业务管理规定开展保险代理业务。

三、乙方为甲方代理保险业务不得违反国家有关的法律法规和行政规章。

四、乙方为甲方代理保险业务,除甲乙双方特别约定外无签单权、无最终条款解释权、无出具批单权、无查勘定损权、无理赔权。

五、未经甲方同意,乙方无权与投保人、被保险人签订特别约定或约定变更条款内容。

六、乙方不得以自己名义,在甲方的授权范围内与第三方建立转委托代理保险关系。

第二条代理地域范围

甲方授权乙方在甲方经营区域省(自治区、直辖市)市县(区)代理保险业务。

第三条代理业务范围

甲方授权乙方代理下列保险业务(按险种列明):

1、

2、

3、

4、

5、

6、

7、

第四条委托代理责任

乙方在本合同中甲方的授权范围内代为办理保险业务

所产生的保险责任由甲方承担。

乙方超越本合同甲方书面授权范围的代理行为,由乙方

承担责任。

第五条保险费的划缴方式和期限

乙方应在日内将收取的保险费、保险储金划缴甲方指

定银行的保费存款账户(只能存入,不能提取),甲方在审核无误后,据以签发保险单;经甲方特别授权可以签发保险单的,乙方应于当日将保险费、保险储金存入甲方指定银行的保费存款账户。

不得以保险费抵扣代理手续费。

保险费、保险储金结算时间最长不得超过日。

代理保险费收入达到

万元(人民币)时,乙方应及时与甲方办理结算、对账手续

第六条代理手续费的支付标准和支付方式

一、甲方根据乙方代理保险业务的保费收入和赔款支付情况,按照国家规定标准确定各险种相应的手续费标准。

1、

企业财产险

%

2、

家庭财产险

%

3、

工程险%

4、

机动车辆险

%

5、

意外险%

6、

其他%

7、

%

二、甲方按月(季)同乙方进行业务结算,在日内以

转账支票方式按合同确定标准支付乙方代理手续费。

甲方不得以直接冲减保费或现金方式支付代理手续费。

第七条甲方的权利

在本合同有效期限内,甲方委托乙方代为办理保险业

务,甲方享有下列权利:

一、要求乙方贯彻执行国家颁布的保险法律法规和行政规章,严格执行甲方制定的各项保险代理业务管理规章制度。

篇二:

保险兼业代理协议

编号:

保险兼业委托代理协议

保险兼业委托代理协议

委托人:

(下称“甲方”)

主要营业地址:

联系人:

代理人:

(下称“乙方”)

主要营业地址:

联系人:

鉴于:

电话:

电话:

为促进甲、乙双方的共同发展,实现资源共享、优势互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法规,双方本着平等、

自愿、互利的原则,经充分协商,双方特此达成协议如下:

第一条委托事项

1.

甲方委托乙方的代理事项

(1)在本协议授权的地域范围及险种内,以甲方名义为甲方代理销售保险产品。

(2)为甲方代收保险费。

(3)通过甲方在乙方设立的专门账户,代理甲方向保险客户支付甲方核准的保险金。

2.

甲方委托乙方代理的地域范围、险种及手续费标准

甲乙双方的分支机构根据日常的代理业务台账记录核

对和结算保费收付金额及代销手续费给付金额。

甲方以转

账形式向乙方支付代理手续费。

甲方支付代理手续费的计算依据是,结算期内乙方代理销售甲方产品的实收保费总额

乘以该产品手续费比例。

即计算公式为:

第1页

期代理手续费=(当期实收保费总额-当期退保金额)

X手续费比例

甲方委托乙方代理的地域范围、险种及手续费比例:

(如在本协议有效期内,由于法律、法规、当地监管机构或行业协会规定及其变动等原因造成本协议约定的代

理产品手续费率与监管机构或行业协会的规定不一致的,甲、乙双方应另行商定代理产品对应的手续费比例,协商一致后以补充协议方式确定新的手续费比例。

第二条甲、乙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1.

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1)甲方承诺其委托乙方代理销售的保险产品已获得

保险监管机关的批准或认可,允许通过银行渠道向社会公

众销售。

(2)在收到乙方缴来保险费的次月3日(若遇非工作

日,顺延至之后第一个工作日)前,甲方按乙方实际发生

的代理业务保费情况,向乙方报送业务报表,并在次月5日

(若遇非工作日,顺延至之后第一个工作日)前按约定的手续费比例将乙方应得的手续费支付至乙方指定账户。

(3)保证数据报表的真实、准确、及时报送。

(4)甲方无偿向乙方提供业务凭证、宣传品和有关报

表等资料,并保证各种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

有效性与合法性。

甲方运用媒体广告宣传及设计印刷各种的宣传品,凡涉及到乙方的宣传内容应由乙方审核后使用,各项费用由甲方承担。

(5)甲方负责对乙方的有关人员进行代理险种的政策

法规、操作流程、业务知识、销售技能及职业道德等方面

的免费业务培训,每年每人培训时间不得低于60

个小时。

(6)甲方派驻乙方的专管员对乙方代理的相关保险业

务收集和整理相关的投保单,负责核保、出具正式保单等

工作,并定期与乙方进行对账。

第2页

(7)甲方负责投保人的退保、变更及理赔等工作。

(8)保险条款的解释权在甲方。

如甲方拟调整乙方代

理的险种(包括但不限于停售、变更保险费率等),甲方

须于调整日提前30个工作日书面通知乙方,自调整日起乙方应按照新的代理险种范围和适用保险费率办理保险代销业务,对于调整日前乙方接洽的业务,则不受影响。

若因此产生的纠纷,由甲方承担全部责任

(9)甲方应在证实投保人已对保险条款进行充分了解

的基础上,经核保后向投保人出具正式保险单据;甲方出

具正式保险单据后,乙方在本协议项下作为保险代理人的全部义务即告履行完毕,此后发生的任何纠纷,与乙方无关。

(10)甲方的工作人员不得擅自在乙方的营业点从事任

何形式的宣传营销。

如需开展营销活动,甲方必须以书面

方式,向乙方提出申请,并征得乙方书面同意。

2.乙方的权利与义务

(1)要求甲方按照本协议约定按时足额支付代理手续费。

(2)乙方负责指定下属分支机构办理本协议第一条所

规定的各项业务。

(3)乙方应按甲方规定的代理权限开

展保险代理业务。

款。

(4)乙方不得擅自修改甲方的保险条

(5)乙方应对甲方提供的投保单、保险单等凭证妥善

保管。

对甲方所提供重要单证的管理按照乙方的有关重要

凭证管理的规定执行。

(6)乙方为甲方代收保险费,并确保于收款后的第一个工作日将所收的保险费划入甲方在乙方开立的专用结算账户内。

(7)在本协议期限内,乙方不得转让代理权

(8)本协议终止后,乙方不得再以甲方的名义进行代理活动,并在协议终止后的20日内,将甲方的保险单证、资料交还甲方。

(9)乙方严格按照本协议权限代理保险业务,如出现

有关保险合同的赔偿争议或诉讼等,乙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第三条保密

1.

本协议双方均应当保守在保险代理过程中所获知的对方的商业秘密(包括双方的客

户信息)。

2.未经另一方同意,任何一方不得将本协议的内容、协议附件以及本协议的履行情况向他人披露。

履行法律法

规规定的义务和监管机构的监管要求的情形除外。

第四条协议的生效、变更、解除和终止

第3页

1.协议的生效

本协议经甲、乙双方负责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或盖章)

并加盖公章(或合同专用章)后生效,有效期一年。

2.

协议的变更

任何一方提出对本协议的条款进行修改、变更事宜,必须事先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经双方协商后以书面形式进行修改、变更或追加补充协议。

修改、变更后的协议或重新签订的补充协议对双方均具有法律约束力。

3.

协议的解除

(1)因不可抗力致使甲方或乙方事实上已不能继续履

行本协议,经双方协商后,本协议即行解除。

(2)除不可抗力的情形外,甲乙双方中的任何一方若

不履行本协议所规定的义务或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则另

一方有权要求对方继续履行或终止本协议,因违约给对方造成经济损失的,由违约方负责赔偿。

4.

代理协议终止

本协议即将到期时,甲乙双方应在协议到期前20个工

作日内协商新的合作意向,否则本协议至期满时终止。

如果协议终止,对于在协议期间所办理的代理业务相关善后工作由甲、乙双方协商解决。

第五条违约责任

甲、乙双方中任何一方如中途终止执行本协议、不履行或未完全履行本协议中规定的各自义务,应负违约责任,

并按约定方式和金额向对方支付违约金,具体数额由双方协商解决。

但一方因发生不可抗力事件而导致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本协议项下义务的,则该遭受不可抗力事件影响的一方无需承担违约责任。

第六条法律适用及争议的处理

本协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为本协议之目的,在此不包括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的法律),并

按其解释。

甲、乙双方在代理期间对代理业务发生争议时,应及时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功时,任何一方均有权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七条反商业贿赂条款

第4页

篇四:

保险兼业代理协议

附件一保险兼业代理合同

甲方合同编号:

委托人:

(简称甲方)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

地址:

联系电话:

乙方合同编号:

代理人:

(简称乙方)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

地址:

联系电话:

工商营业执照注册号

组织机构代码:

保险兼业代理许可证编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保险代理人管理规定(试行)》等国家有

关法律、法规和行政规章,经甲、乙双方协商同意,甲方委托乙方代为办理保险业务。

具体协议如下:

一、总则

第一条为了保证保险代理行为合法、公正、顺利进行,切实维护甲乙双方

的正当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保险兼业代理管理暂行办法》及中国保监会颁布的其他规章制度,甲、乙双方就建立代理关系和保险代理合作事宜协商一致,达成本合同。

第二条乙方根据本合同的约定,接受甲方委托,在从事自身业务的同时。

指定具有保险代理资格的专门人员为甲方代办保险业务,甲方按本合同规定向乙方支付代理佣金。

第三条本合同有效期内,甲、乙双方应本着精诚合作、诚实信用、平等互

利的原则,严格遵守本合同的规定。

二、代理范围第四条甲方授权乙方的地域范围、险种、及权限:

第五条代理的业务范围:

(一)代理销售保险产品、指导被保险人填写投保单、附表及批改申请书;

(二)代理收取代理险种的保险费;

(三)报案。

对所代理的保险业务,如发生保险事故,乙方须在接到被保险

人报案后告知被保险人在24小时内及时向甲方报案第六条甲方如需委托乙方代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双方需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款》以及有关法律、法规和保险监管机构颁布的各项规章制度、规范性文件另行签订补充协议。

第七条乙方在代理活动中应遵守的基本规则:

(一)乙方自领取《保险兼业代理许可证》和获得甲方《保险兼业代理委托书》后方可开始从事代理业务。

商业银

行代理保险业务,其一级分行必须取得保险兼业代理资格。

在开展代理业务时,应将《保险兼业代理许可证》和《保险兼业代理委托书》放臵于营业场所的明显位臵。

(二)乙方在代理保险业务时,严格遵守中国保监会的规定并依据甲方指定的各项保险代理规定、承保规定和程序办理。

遵守诚实信用原则,不作夸大、虚假、误导性宣传,不隐瞒事实,不强迫、引诱投保人投保,如实向投保人转告投保事项声明,不得代投保人在投保单上签名。

不得从事损害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权益的行为。

不得给予或承诺给予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保险合同约定以外的利益。

不得有任何形式的返佣行为。

(三)甲乙双方应严格按照相关反洗钱法律法规的要求,对大额及可疑交易进行严格监控和上报。

乙方在办理业务

时,需要核对客户的有效身份证件,登记客户身份基本信息,当达到以下条件时需留存有效身份证件的复印件或者影印件:

1.代理保险业务保险费金额人民币1万元(含)以上且

以现金形式缴纳的财产保险合同的投保人;

2.单个被保险人保险费金额人民币2万元(含)以上且

以现金形式缴纳的人身保险合同的投保人;

3.保险费金额人民币20万元(含)以上且以转账形式缴纳的保险合同的投保人;

4.代理人身保险业务还需要被保险人、法定继承人以外的指定受益人的身份证件。

乙方履行上述客户身份识别责任义务,并不因此免除甲方应监管部门要求的反洗钱义务。

(四)乙方在推荐保险产品时,应就保险条款中的责任

免除条款向投保人明确说明。

(五)按甲方规定领取有关保险单证,并制定专人对单证进行保管,不得转借其他单位或个人。

对已使用和作废的单证进行销号和归档,如发现遗失、被盗等情况,须立即向甲方出具书面说明。

(六)在为甲方代理保险业务时,须使用甲方提供的宣传资料、业务资料、条款、费率、单证、收据及各种表格,且不得随意修改。

(七)乙方不得超越代理权限从事代理。

对于超越甲方授权范围的、乙方欲推销的保险业务,乙方须在推销前逐笔通知甲方,在征得甲方书面同意后方可向投保方提供保险服务。

(八)乙方未经甲方同意,不得将其授权代理的保险业务再授权第三方代理。

(九)乙方不得代理甲方已承保或保险期限届满准备续保的业务,也不应将甲方拟承保或客户已向甲方投保的保险业务转给其他保险人。

(十)乙方无权从事保险事故的查勘、定损和理赔业务(经甲方另行书面同意的除外),不得以甲方名义签定任何赔付协议或作出任何形式的赔付承诺。

(十一)对在保险代理业务中知悉的投保人、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业务、财务和个人隐私保密。

(十二)保险代理关系终止时,乙方及时将《保险兼业代理委托书》及甲方的单证、财务票据资料等交回甲方,将应缴保险费解付甲方。

三、代理期限

第八条本合同有效期为壹年,自双方签章之日起

至20XX年7月8日止。

合同期满30日前,甲方或乙方未书面通知对方终止合同,则代理合同自动延续一个保险代理期限。

但依据本合同的约定,在双方约定解除或单方依合同规定的条件解除合同的情况下,自解除之日起,代理期限也于同日终止。

四、保费和代理佣金

第九条乙方设立保险费代缴以及代理佣金领取的专用帐户,并及时将保险费划转到甲方指定帐户。

乙方也可将代收保险费直接划转甲方指定帐户。

如果乙方通过POS刷卡的

方式收取保费,则必须将POS刷卡机绑定到甲方指定账户。

甲方根据乙方划转到账的代收保险费打印保险单。

第十条甲、乙双方根据日常的代理业务台帐记录,逐笔记录并核对客户名称、代理险种、保费收付和代理佣金给付的金额和时间。

第十一条甲方以银或者电汇形式向乙方支付代理佣金

(按实收净保费减去退保保费乘以代理佣金比例计算,以人民币支付)。

甲方向乙方支付佣金的标准,应遵守保险监管机关及行业协会的规定。

如遇行业监管政策变化时,代理业

务佣金率按监管部门规定和行业自律标准执行。

各险种代理佣金率如下:

第十二条乙方需按监管要求向当地税务机关申购《保险中介服务统一发票》,在结算佣金时向甲方开具《保险中介服务统一发票》,并同时向甲方报送“业务结算表”,逐笔列明该“业务结算表”中的各个项目,包括:

客户名称、险种、保单编号、代收或代缴的保费、收费时间和解付时间、佣金比例、佣金金额等内容。

篇五:

保险兼业代理合同

保险兼业代理合作协议书

NO

被代理人

住址:

负责人:

职务:

联系电话:

代理人(乙方):

住址:

负责人:

职务:

联系电话:

为了促进双方保险业务发展,保证保险代理行为的公平、合法,切实维护甲乙双方的合法权益,甲乙双方经过充分协商,就合同全部条款及解释达成一致,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乙方受甲方委托,在甲方授权范围内,代理保险业务。

乙方应将合法资质复印件作为本合同的有效附件。

第二条代理权限范围

(一)乙方受甲方委托,进行保险宣传及咨询服务,协

助指导投保人办理投保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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