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51年土改时的房屋产权证是否有效修改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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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51年土改时的房屋产权证是否有效修改版
第一篇:
1951年土改时的房屋产权证是否有效
土改时房产证是否有效?
土改时有土地房产证确认的房屋所有权。
如果没有新的房产证,以前的房产证可以作为认定事实的依据。
1951年土改时的房屋产权证,就证件本身而言已经失效;但如果房屋的使用人一直是本人或继承人,该房屋产权证可以证明房屋的归属,可以作为换领新证的依据。
如果房屋的使用人不是本人或继承人,别人又已经登记产权,1951年土改时的房屋产权证就没有什么意义。
1951年土改时的房屋产权证是否有效
当然,如果你对房屋的产权有异议,可以向房屋登记机关申请异议登记。
追问:
我对你的回答觉得还是有道理的,我还想请问:
因为不在村里住了,一直没有换证,房子也一直被邻居占用,也领取了房产证,我这个51年的证能推翻邻居的房产证吗?
回答:
你对我们国家土地管理政策的历史沿革不很清楚。
51年以后,中间有段时间,土地有一个私有化的过程,宅基地等属于私人所有,产权已经发生很大变化。
也就是说,国家已经废除之前的产权制度,而进行了重新调整、分配。
追问:
先采为满意答案,看的出你很专业.还有我主要问的是房屋,不是宅基地,就是51年的产证能不能证明房子是我的.我51年的产证,人家是后来的房产证,那个为准?
谁是房子的权利人?
依据是什么?
谢谢!
回答:
你提供的情况有限,我大致判断是这个:
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若干规定第五十二条空闲或房屋坍塌、拆除两年以上未恢复使用的宅基地,不确定土地使用权。
已经确定使用权的,由集体报经县级人民政府批准,注销其土地登记,土地由集体收回。
根据1982年12月4日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十条规定:
城市土地属国家所有,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集体所有。
解放后土改时颁发的私有土地证现均已失效,不再具有法律效力。
但原私有土地证认定范围内的土地,目前仍由原所有人合法使用的,可以确定其国有或集体土地使用权。
依法已由他人使用或空闲未利用的土地,原土地使用权人不再享有土地使用权。
另外,对于坟地,应当按国务院《关于殡葬管理的暂行条例》进行处理,经依法批准由单位集中管理的专用墓地,可确定其土地使用权。
因此,1951年颁发的土地所有证自然失效,无法变更和换发新的土地使用权证。
1953年土改时的房屋产权证是否有效
依据当时《土地改革法》的相关规定:
对土地改革中分到的宅基地以及地上的房屋,都由人民政府颁发土地所有证。
随着社会生产力的发展,农村逐步走向合作化的道路,通过兴办合作社的形式,农民私有的土地转为了合作社集体所有,逐渐形成了现在的农民集体土地所有制,并在法律上得到了确认。
城市土地随1982年我国《宪法》的颁布“城市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而转为国有性质。
因此,现在不存在私有的土地,当时原人民政府颁发的土地证也自然失去了效力。
但是,如果土地改革中由人民政府颁发土地证的土地,迄今未因法定的原因发生土地房屋权属的变化,现仍在承继使用的,该土地证可以作为确定土地使用权的权源依据。
至于能否作为房屋拆迁、户口迁移等证明使用请向相关部门了解。
房屋被火烧了,可以在原来的基础上修缮
土地只能由国家或农村集体所有,个人只可以享有使用权,农村的土地属于本村村民集体所有(市区中的农村也有可能属于国家的)。
房屋是不动产,需要一定的土地来摆放,不能悬挂在空中,同意某人在某地建房屋,就同时同意他使用该地,获得该地的使用权。
也就是说,国家或村里同意在那个地方摆放那间房屋。
父亲所持有土地使用证,只是同意你父亲摆放原先的房屋而已,没有同意摆放其他房屋。
房屋被火烧了,可以在原来的基础上修缮,但如果把他它推倒,原来的房屋就不存在了,房屋不存在就不需土地了。
要重建另外一栋房屋就要重新开始,同不同意建?
在哪建?
这不是由自己作主的,需经一定的手续,以及符合一定的条件。
农村申请宅基地,需符合一定的政策,如需是本村户口的村民,符合一户一地原则。
房屋被火烧了就不能再使用,想必是旧式房屋,如果你父亲已另外建有房屋,则不能再申请宅基地,但家里有成员分户的情况下,可以申请一处宅基地。
按有关规定村里进行规则,村民应服从大局,但也不能因此影响村民解决居住问题
土地所有权属于国家,但如果您原先已经取得宅基地使用权,并且已经在其上盖了房子,并且房子也已取得房屋建造权,即已经取得了房照,则房屋小产权人理论上可以在原址上翻盖,但如果需要扩建,则需要与权属部门协商。
从你所说的情况看,你父亲原来建房的土地,应该是农村宅基地,若此,土地的所有权是集体性质的土地,即土地是集体的。
但使用权却是你父亲的,你父亲手里的土地证就是最有力的证明。
现在,因为房子被火烧了,正常情况下应该是可以原址重建的。
除非有新的村镇规划实施在即。
第二篇:
1951年土改时的房屋产权证是否有效
1.不悔梦归处,只恨太匆匆。
2.有些人错过了,永远无法在回到从前;有些人即使遇到了,永远都无法在一起,这些都是一种刻骨铭心的痛!
3.每一个人都有青春,每一个青春都有一个故事,每个故事都有一个遗憾,每个遗憾都有它的青春美。
4.方茴说:
“可能人总有点什么事,是想忘也忘不了的。
”
5.方茴说:
“那时候我们不说爱,爱是多么遥远、多么沉重的字眼啊。
我们只说喜欢,就算喜欢也是偷偷摸摸的。
”
6.方茴说:
“我觉得之所以说相见不如怀念,是因为相见只能让人在现实面前无奈地哀悼伤痛,而怀念却可以把已经注定的谎言变成童话。
”
7.在村头有一截巨大的雷击木,直径十几米,此时主干上唯一的柳条已经在朝霞中掩去了莹光,变得普普通通了。
8.这些孩子都很活泼与好动,即便吃饭时也都不太老实,不少人抱着陶碗从自家出来,凑到了一起。
9.石村周围草木丰茂,猛兽众多,可守着大山,村人的食物相对来说却算不上丰盛,只是一些粗麦饼、野果以及孩子们碗中少量的肉食。
土改时房产证是否有效?
土改时有土地房产证确认的房屋所有权。
如果没有新的房产证,以前的房产证可以作为认定事实的依据。
1951年土改时的房屋产权证,就证件本身而言已经失效;但如果房屋的使用人一直是本人或继承人,该房屋产权证可以证明房屋的归属,可以作为换领新证的依据。
如果房屋的使用人不是本人或继承人,别人又已经登记产权,1951年土改时的房屋产权证就没有什么意义。
1951年土改时的房屋产权证是否有效
当然,如果你对房屋的产权有异议,可以向房屋登记机关申请异议登记。
追问:
我对你的回答觉得还是有道理的,我还想请问:
因为不在村里住了,一直没有换证,房子也一直被邻居占用,也领取了房产证,我这个51年的证能推翻邻居的房产证吗?
回答:
你对我们国家土地管理政策的历史沿革不很清楚。
51年以后,中间有段时间,土地有一个私有化的过程,宅基地等属于私人所有,产权已经发生很大变化。
也就是说,国家已经废除之前的产权制度,而进行了重新调整、分配。
追问:
先采为满意答案,看的出你很专业.还有我主要问的是房屋,不是宅基地,就是51年的产证能不能证明房子是我的.我51年的产证,人家是后来的房产证,那个为准?
谁是房子的权利人?
依据是什么?
谢谢!
回答:
你提供的情况有限,我大致判断是这个:
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若干规定第五十二条空闲或房屋坍塌、拆除两年以上未恢复使用的宅基地,不确定土地使用权。
已经确定使用权的,由集体报经县级人民政府批准,注销其土地登记,土地由集体收回。
根据1982年12月4日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十条规定:
城市土地属国家所有,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集体所有。
解放后土改时颁发的私有土地证现均已失效,不再具有法律效力。
但原私有土地证认定范围内的土地,目前仍由原所有人合法使用的,可以确定其国有或集体土地使用权。
依法已由他人使用或空闲未利用的土地,原土地使用权人不再享有土地使用权。
另外,对于坟地,应当按国务院《关于殡葬管理的暂行条例》进行处理,经依法批准由单位集中管理的专用墓地,可确定其土地使用权。
因此,1951年颁发的土地所有证自然失效,无法变更和换发新的土地使用权证。
1953年土改时的房屋产权证是否有效
依据当时《土地改革法》的相关规定:
对土地改革中分到的宅基地以及地上的房屋,1.“噢,居然有土龙肉,给我一块!
”
2.老人们都笑了,自巨石上起身。
而那些身材健壮如虎的成年人则是一阵笑骂,数落着自己的孩子,拎着骨棒与阔剑也快步向自家中走去。
3.石村不是很大,男女老少加起来能有三百多人,屋子都是巨石砌成的,简朴而自然。
4.在村头有一截巨大的雷击木,直径十几米,此时主干上唯一的柳条已经在朝霞中掩去了莹光,变得普普通通了。
5.这些孩子都很活泼与好动,即便吃饭时也都不太老实,不少人抱着陶碗从自家出来,凑到了一起。
6.石村周围草木丰茂,猛兽众多,可守着大山,村人的食物相对来说却算不上丰盛,只是一些粗麦饼、野果以及孩子们碗中少量的肉食。
1.不悔梦归处,只恨太匆匆。
2.有些人错过了,永远无法在回到从前;有些人即使遇到了,永远都无法在一起,这些都是一种刻骨铭心的痛!
3.每一个人都有青春,每一个青春都有一个故事,每个故事都有一个遗憾,每个遗憾都有它的青春美。
4.方茴说:
“可能人总有点什么事,是想忘也忘不了的。
”
5.方茴说:
“那时候我们不说爱,爱是多么遥远、多么沉重的字眼啊。
我们只说喜欢,就算喜欢也是偷偷摸摸的。
”
6.方茴说:
“我觉得之所以说相见不如怀念,是因为相见只能让人在现实面前无奈地哀悼伤痛,而怀念却可以把已经注定的谎言变成童话。
”
7.在村头有一截巨大的雷击木,直径十几米,此时主干上唯一的柳条已经在朝霞中掩去了莹光,变得普普通通了。
8.这些孩子都很活泼与好动,即便吃饭时也都不太老实,不少人抱着陶碗从自家出来,凑到了一起。
9.石村周围草木丰茂,猛兽众多,可守着大山,村人的食物相对来说却算不上丰盛,只是一些粗麦饼、野果以及孩子们碗中少量的肉食。
都由人民政府颁发土地所有证。
随着社会生产力的发展,农村逐步走向合作化的道路,通过兴办合作社的形式,农民私有的土地转为了合作社集体所有,逐渐形成了现在的农民集体土地所有制,并在法律上得到了确认。
城市土地随1982年我国《宪法》的颁布“城市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而转为国有性质。
因此,现在不存在私有的土地,当时原人民政府颁发的土地证也自然失去了效力。
但是,如果土地改革中由人民政府颁发土地证的土地,迄今未因法定的原因发生土地房屋权属的变化,现仍在承继使用的,该土地证可以作为确定土地使用权的权源依据。
至于能否作为房屋拆迁、户口迁移等证明使用请向相关部门了解。
房屋被火烧了,可以在原来的基础上修缮
土地只能由国家或农村集体所有,个人只可以享有使用权,农村的土地属于本村村民集体所有(市区中的农村也有可能属于国家的)。
房屋是不动产,需要一定的土地来摆放,不能悬挂在空中,同意某人在某地建房屋,就同时同意他使用该地,获得该地的使用权。
也就是说,国家或村里同意在那个地方摆放那间房屋。
父亲所持有土地使用证,只是同意你父亲摆放原先的房屋而已,没有同意摆放其他房屋。
房屋被火烧了,可以在原来的基础上修缮,但如果把他它推倒,原来的房屋就不存在了,房屋不存在就不需土地了。
要重建另外一栋房屋就要重新开始,同不同意建?
在哪建?
这不是由自己作主的,需经一定的手续,以及符合一定的条件。
农村申请宅基地,需符合一定的政策,如需是本村户口的村民,符合一户一地原则。
房屋被火烧了就不能再使用,想必是旧式房屋,如果你父亲已另外建有房屋,则不能再申请宅基地,但家里有成员分户的情况下,可以申请一处宅基地。
按有关规定村里进行规则,村民应服从大局,但也不能因此影响村民解决居住问题
土地所有权属于国家,但如果您原先已经取得宅基地使用权,并且已经在其上盖了房子,并且房子也已取得房屋建造权,即已经取得了房照,则房屋小产权人理论上可以在原址上翻盖,但如果需要扩建,则需要与权属部门协商。
从你所说的情况看,你父亲原来建房的土地,应该是农村宅基地,若此,土地的所有权是集体性质的土地,即土地是集体的。
但使用权却是你父亲的,你父亲手里的土地证就是最有力的证明。
现在,因为房子被火烧了,正常情况下应该是可以原址重建的。
除非有新的村镇规划实施在即。
1.“噢,居然有土龙肉,给我一块!
”
2.老人们都笑了,自巨石上起身。
而那些身材健壮如虎的成年人则是一阵笑骂,数落着自己的孩子,拎着骨棒与阔剑也快步向自家中走去。
3.石村不是很大,男女老少加起来能有三百多人,屋子都是巨石砌成的,简朴而自然。
4.在村头有一截巨大的雷击木,直径十几米,此时主干上唯一的柳条已经在朝霞中掩去了莹光,变得普普通通了。
5.这些孩子都很活泼与好动,即便吃饭时也都不太老实,不少人抱着陶碗从自家出来,凑到了一起。
6.石村周围草木丰茂,猛兽众多,可守着大山,村人的食物相对来说却算不上丰盛,只是一些粗麦饼、野果以及孩子们碗中少量的肉食。
第三篇:
1951年土改时的房屋产权证是否有效
土改时房产证是否有效?
土改时有土地房产证确认的房屋所有权。
如果没有新的房产证,以前的房产证可以作为认定事实的依据。
1951年土改时的房屋产权证,就证件本身而言已经失效;但如果房屋的使用人一直是本人或继承人,该房屋产权证可以证明房屋的归属,可以作为换领新证的依据。
如果房屋的使用人不是本人或继承人,别人又已经登记产权,1951年土改时的房屋产权证就没有什么意义。
1951年土改时的房屋产权证是否有效
当然,如果你对房屋的产权有异议,可以向房屋登记机关申请异议登记。
追问:
我对你的回答觉得还是有道理的,我还想请问:
因为不在村里住了,一直没有换证,房子也一直被邻居占用,也领取了房产证,我这个51年的证能推翻邻居的房产证吗?
回答:
你对我们国家土地管理政策的历史沿革不很清楚。
51年以后,中间有段时间,土地有一个私有化的过程,宅基地等属于私人所有,产权已经发生很大变化。
也就是说,国家已经废除之前的产权制度,而进行了重新调整、分配。
追问:
先采为满意答案,看的出你很专业.还有我主要问的是房屋,不是宅基地,就是51年的产证能不能证明房子是我的.我51年的产证,人家是后来的房产证,那个为准?
谁是房子的权利人?
依据是什么?
谢谢!
回答:
你提供的情况有限,我大致判断是这个:
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若干规定第五十二条空闲或房屋坍塌、拆除两年以上未恢复使用的宅基地,不确定土地使用权。
已经确定使用权的,由集体报经县级人民政府批准,注销其土地登记,土地由集体收回。
根据1982年12月4日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十条规定:
城市土地属国家所有,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集体所有。
解放后土改时颁发的私有土地证现均已失效,不再具有法律效力。
但原私有土地证认定范围内的土地,目前仍由原所有人合法使用的,可以确定其国有或集体土地使用权。
依法已由他人使用或空闲未利用的土地,原土地使用权人不再享有土地使用权。
另外,对于坟地,应当按国务院《关于殡葬管理的暂行条例》进行处理,经依法批准由单位集中管理的专用墓地,可确定其土地使用权。
因此,1951年颁发的土地所有证自然失效,无法变更和换发新的土地使用权证。
1953年土改时的房屋产权证是否有效
依据当时《土地改革法》的相关规定:
对土地改革中分到的宅基地以及地上的房屋,都由人民政府颁发土地所有证。
随着社会生产力的发展,农村逐步走向合作化的道路,通过兴办合作社的形式,农民私有的土地转为了合作社集体所有,逐渐形成了现在的农民集体土地所有制,并在法律上得到了确认。
城市土地随1982年我国《宪法》的颁布“城市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而转为国有性质。
因此,现在不存在私有的土地,当时原人民政府颁发的土
地证也自然失去了效力。
但是,如果土地改革中由人民政府颁发土地证的土地,迄今未因法定的原因发生土地房屋权属的变化,现仍在承继使用的,该土地证可以作为确定土地使用权的权源依据。
至于能否作为房屋拆迁、户口迁移等证明使用请向相关部门了解。
房屋被火烧了,可以在原来的基础上修缮
土地只能由国家或农村集体所有,个人只可以享有使用权,农村的土地属于本村村民集体所有(市区中的农村也有可能属于国家的)。
房屋是不动产,需要一定的土地来摆放,不能悬挂在空中,同意某人在某地建房屋,就同时同意他使用该地,获得该地的使用权。
也就是说,国家或村里同意在那个地方摆放那间房屋。
父亲所持有土地使用证,只是同意你父亲摆放原先的房屋而已,没有同意摆放其他房屋。
房屋被火烧了,可以在原来的基础上修缮,但如果把他它推倒,原来的房屋就不存在了,房屋不存在就不需土地了。
要重建另外一栋房屋就要重新开始,同不同意建?
在哪建?
这不是由自己作主的,需经一定的手续,以及符合一定的条件。
农村申请宅基地,需符合一定的政策,如需是本村户口的村民,符合一户一地原则。
房屋被火烧了就不能再使用,想必是旧式房屋,如果你父亲已另外建有房屋,则不能再申请宅基地,但家里有成员分户的情况下,可以申请一处宅基地。
按有关规定村里进行规则,村民应服从大局,但也不能因此影响村民解决居住问题
土地所有权属于国家,但如果您原先已经取得宅基地使用权,并且已经在其上盖了房子,并且房子也已取得房屋建造权,即已经取得了房照,则房屋小产权人理论上可以在原址上翻盖,但如果需要扩建,则需要与权属部门协商。
从你所说的情况看,你父亲原来建房的土地,应该是农村宅基地,若此,土地的所有权是集体性质的土地,即土地是集体的。
但使用权却是你父亲的,你父亲手里的土地证就是最有力的证明。
现在,因为房子被火烧了,正常情况下应该是可以原址重建的。
除非有新的村镇规划实施在即。
第四篇:
未取得房屋产权证再行签订转让房屋转让协议是否有效
未取得房屋产权证再行签订转让房屋转让协议是否有效
法律实务中,卖方将未取得房产证的情况下再行签订房屋转让协议效力确定问题,在律师界均有不同观点,各地法院判决亦常有原审判决二审改判之案例。
今,我根据以往所做类似房产案例就此类房屋转让协议效力确定问题做一小文。
望对律师友人,有纠纷之当事人及各级法院有所参考性价值,如有不足敬请留言指教:
地方部分法院认为,未依法登记领取房地产证书的房产不得转让,签订的房屋转让协议将违反国家强制性法律规定,应为无效合同,因无效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返还及买房人主张依据该房屋买卖协议要求履行合同,办理过户手续的请求将不能支持。
其根据是《合同法》合同法》第五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
(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
(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八条“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
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合同法》“第八十七条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转让权利或者转移义务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的,依照其规定。
”《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可知,首先,该法的立法目的是为了加强对房地产交易管理,防止和杜绝违规建房、权属有争议的房屋交易等,《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二条规定: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区国有土地范围内取得房地产开发用地的土地使用权,从事房地产开发、房地产交易,实施房地产管理,应当遵守本法。
”由此可以知道,该法显然是规范房地产开发商和房地产管理的,并非适用一般的私房买卖。
《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三十八条第六项“未依法登记领取权属证书的房地产不得转让”规定是管理性而不是效力性禁止规定且权属证书应当理解为产权证书及其他能够证明当事人拥有房屋所有权的证明材料,并不仅限于房产证。
其次,本案合同属于效力待定合同。
由于被上诉人事后取得了产权证书,应根据《合同法》第五十一条“无处分权的人处分他人财产,经权利人追认或者无处分权的人订立合同后取得处分权的,该合同有效。
”的规定认定合同合法有效。
我国在1994年就实行了商品房预售制度。
所谓的“商品房预售”,实际是出卖尚未建成的房屋,又称为“期房买卖”。
只要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即可出卖期房。
房屋尚未建成,当然不可能取得《房屋产权证》,由此可知,《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三十八条第
(六)项所述之“权属证书”应当是泛指,即不仅仅指的《房屋产权证》;出卖方在订立合同时虽然没有取得物权,但其认为之后一定能够取得,而对方当事人也相信其之后一定能够取得,双方当事人以合同方式设立这种物权的期待权亦即债权,并不违反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当然不能认为其无效。
出卖方在签订出卖合同之后若实际上没有取得物权,使得买受方无法取得所期待的物权,出卖方则构成违约,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第三,根据《物权法》第十五条,“当事人之间订立有关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不动产物权的合同,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合同另有约定外,自合同成立时生效;未办理物权登记的,不影响合同效力。
”未办理物权登记,只是不发生物权变动,并不影响合同效力。
不动产登记是物权登记的要件而不是合同生效的要件,不能以房屋未取得权属证书而认定转让合同无效。
所以依据《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三十八条第
(六)项关于未依法登记领取权属证书的房屋不得转让的规定认定本案双方当事人签订的房屋买卖协议无效是不妥当的;《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三十七条规定:
“房地产转让,是指房地产权利人通过买卖、赠与或者其他合法方式将其房地产转移给他人的行为。
”这里所指的“房地产转让”显然指的是房地产的转移
占有即交付行为,因此,该法第三十八条第
(六)项规定不准转让的应当是房屋的所有权,即物权。
而合同所确立的是债权,其与物权是截然不同的:
债权行为是指直接引起债权债务关系成立、变更或消灭的契约行为,而物权行为则是指直接引起物权取得、变更或消灭的交付、过户等行为。
即使双方当事人订立的是以转移所有权为目的的买卖合同,但因订立合同行为本身不能直接导致所有权的转移,因此不属于物权行为,动产的交付和不动产的过户登记行为,才是直接引起物权转移的法律事实,才是物权行为。
对于房屋买卖而言,存在着相互衔接却又显然不同的两个阶段:
第一阶段是债权行为即订立契约阶段,其后果是引起合同的成立即债权债务关系的产生;第二阶段是物权行为即房屋的交付与过户登记阶段,其后果是引起房屋所有权的转移。
第一阶段的债权行为即订立契约行为显然只能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予以规范,《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只是规范物权行为的,并不能规范债权行为。
我们依据仅仅规范物权行为的法律判定债权行为无效,是很不妥当的。
最后,根据《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
“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
”该条第二款规定: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生效的,依照其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一)》第九条规定:
“依照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合同应当办理批准手续,或者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才生效,在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当事人仍未办理批准手续的,或者仍未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合同未生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合同应当办理登记手续,但未规定登记后生效的,当事人未办理登记手续不影响合同的效力,合同标的物所有权及其他物权不能转移。
”由此可知,所谓的法定登记分为“合同生效性登记”和“物权变更性登记”,只有未履行合同生效性登记才会影响合同的效力,未履行物权变更性登记的,只产生物权不能变更的效果,并不影响合同效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三十六条规定:
“房地产转让、抵押,当事人应当依照本法第五章的规定办理权属登记。
”显然,房屋买卖的过户登记属于“物权变更性登记”,并非“合同生效性登记”,当然不能影响合同效力。
我国法律和行政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