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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资产管理行业研究报告

2019年保险资产管理行业研究报告

行研君导语:

2019年保险行业原保费收入为42645.00亿元,同比增长12.17%,相比2018年3.93%的增速,有了明显提升。

具体分项目来看,人身险保费收入增速为13.76%,较2018年人身险保费收入增速1.87%有了大幅提升。

一、2019年保费收入增速提升,资金运用中债券比例提升

2019年保险行业总资产规模持续扩张,达20.56万亿元,较年初增长12.18%,增速相比2018年有所上升。

净资产2.4万亿元,较年初增长23.01%。

从整个行业趋势看,从2017年开始保险行业总资产扩张速度明显收缩,2019年扩张速度稍有回升。

具体来看,产险公司总资产22940.00亿元,较年初缩减2.32%;人身险公司总资产169575.00亿元,较年初增长16.08%;再保险公司总资产4261.00亿元,较年初增长16.75%;资产管理公司总资产641.00亿元,较年初增长15.01%。

1.保费收入增速提高,健康险占比逐年提升

2019年保险行业原保费收入为42645.00亿元,同比增长12.17%,相比2018年3.93%的增速,有了明显提升。

具体分项目来看,人身险保费收入增速为13.76%,较2018年人身险保费收入增速1.87%有了大幅提升。

主要由于占比最大的寿险业务保费收入2019年的增速达9.80%,相比2018年全年3.41%的降幅有了较大改善,但寿险保费在整个人身险保费中的占比至2019年底为73.41%,占比持续下降。

同时,健康险保费收入仍保持较高增速,2019年增速为29.70%,且健康险占整个人身险保费的比重从2018年的20%提升至2019年底的22.80%,占比在持续增加。

此外,财产险保费收入增速为8.16%,较2018年9.51%的收入增速略有下降。

2019年投连险新增交费规模相比2018年微增12.96%,全年投连险独立账户新增交费为376亿元;万能险保费收入增速相比2018年有所下降,全年新增交费为8711亿元,相比2018年新增交费7953.73亿元的增幅为9.52%。

自2016年保监会对万能险和投连险严格监管以后,2018年整改完成的符合监管要求的万能险产品重新上线,保户投资款新增交费逐步增长。

2.资产配置结构变化不大,债券投资仍是配置主力

根据中国银保监会公布的数据,2019年保险资金运用余额为185270.58亿元,较年初增长12.91%。

其中,银行存款25227.42亿元,占比13.62%,比2018年降1.23个百分点;债券64032.00亿元,占比34.56%,比2018年微增0.2个百分点;股票和证券投资基金24365.23亿元,占比13.15%,比2018年增加1.44个百分点,其中股票投资占比8.06%,证券投资基金投资占比5.09%;包含另类投资在内的其他类资产71646.35亿元,占比38.67%,且其中保险资产管理公司产品投资7979.27亿元,占比为4.31%,长期股权投资1.97万亿元、占比10.65%。

2019年保险资金运用余额相比2018年同期:

债券投资占比仍保持较高比例,相比2018年同期微增0.2%,仍是保险资金运用中占比最高的资产;股票和证券投资基金类资产占比提升1.43个百分点;银行存款类资产相比2018年同期降低了1.23%,一定程度上反应了保险资金配置结构的优化;虽然包含非标资产投资在内的其他类资产的占比变化不大,但实际中保险公司合意的非标资产在不断减少,保险负债端的刚性成本与资产端收益率持续下滑存在矛盾。

3.保险资金运用收益略升,权益低占比高贡献

2019年保险资金运用收益累计实现收益8824.13亿元,同比增加29.08%;投资收益率4.94%,较2018年上升0.61个百分点。

从收益结构上看,配置占比34.56%的债券投资仍为保险资金运用收益的第一大贡献资产,收益贡献达30.25%,其次为占比15.87%的贷款,收益贡献占整个资金运用收益的比例为15.81%,银行存款贡献占比10.08%,而投资占比仅8.06%的股票投资对整体收益的贡献达14.86%。

2019年权益市场走牛行情下,以股票和证券投资基金为代表的权益资产配置部分为保险资金运用创造了较高的收益贡献,但权益资产配置在保险资金运用中的占比还较为有限,2019年证券投资基金投资收益551.49亿元、股票投资收益为1202.72亿元。

2019年保险资金债券投资收益为2613.39亿元,与2018年的投资占比和投资收益基本保持持平。

此外,组合类保险资产管理产品实现收益299.59亿元,同比上升5.01%。

4.另类投资稳健发行,积极对接实体经济

在保险公司资金运用中,另类投资也始终是资产配置的重要方向,也是保险资金对接实体经济、支持经济发展的重要投资工具。

保险产品中占比最大的寿险类产品的期限通常在15年以上,分红险的期限一般也在10年以上,规模大、期限长、来源稳定的特征使得保险资金具备满足国家大型基础设施和重大项目建设对长期资金需求的天然优势。

据中国保险资产管理业协会数据,截至2019年12月底,累计发起设立各类债权、股权投资计划1311只,合计备案(注册)规模29938.04亿元;累计注册保险私募基金22只,合计规模1863.10亿元。

2019年全年,29家保险资产管理机构注册债权投资计划和股权投资计划共255只,合计注册规模4636.65亿元。

其中,基础设施债权投资计划154只,注册规模3358.44亿元;不动产债权投资计划97只,注册规模1225.81亿元;股权投资计划4只,注册规模52.40亿元。

同期,5家保险私募基金管理机构共注册5只保险私募基金,合计注册规模1050.00亿元。

2019年保险资管机构注册的债权投资计划、股权投资计划规模相比2018年微增,增幅为1.97%。

具体来看,保险资管机构注册的股权投资计划规模连续下降,一方面与2018年保监会发布《关于保险资金设立股权投资计划有关事项的通知》中明确不得借由股权投资计划开展明股实债和通道业务有关,另一方面是由于保险资管机构更青睐于通过成立有限合伙企业或设立私募投资基金的形式进行股权投资。

2019年基础设施债权计划的注册数量和注册规模相比2018年同期仍取得14.20%的增幅,而不动产债权计划的注册规模微降,体现出保险资金在支持基础设施建设、支持实体经济的发展态势。

二、2019年保险资金运用监管回顾

1.银保监会暂行办法发布,资产负债监管再升级

负债属性是保险资金的首要特点,这一特点客观要求保险资金运用必须满足资产负债相匹配。

资产负债管理是保险资金运用的核心。

保险产品设计、准备金提取、投资策略指定、流动性管理、再保险安排等都是保险资产负债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

继2018年3月保监会发布《保险资产负债管理监管规则(1-5号)》明确保险公司资产负债管理的评估范围与标准、数据要求、报送方式等内容之后,为完善保险资产负债管理监管制度体系,加强资产负债管理监管硬约束,进一步防范保险业资产负债错配风险,提升保险公司资产负债管理能力,中国银保监会于2019年7月24日发布《保险资产负债管理监管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

《暂行办法》5章37条,第一章总则主要规范办法的制定目的、适用范围、资产负债管理的定义,明确相关职责,构建资负联动和上下联动的监管机制;第二章保险公司资产负债管理,主要从组织体系、控制流程、模型工具、绩效考核、管理报告以及期限结构匹配、成本收益匹配和现金流匹配等方面,对保险公司建立健全资产负债管理体系提出了相应要求,与能力评估规则和量化评估规则的具体内容相对应;第三章监管评估,主要规范资产负债管理监管评估的方式;第四章监管措施明确依据资产负债管理能力和匹配状况对保险公司实施差别化监管,强化资产负债管理监管硬约束;第五章附则,主要规范保险集团、再保险公司和不经营保险业务的养老保险公司的资产负债管理监管政策以及生效日等。

《暂行办法》中明确,中国银保监会将对保险公司的资产负债管理分别做出能力评估和量化评估,均采用百分制进行评分,并根据评估结果实施差别化监管。

对于评估结果好的公司,给予资金运用范围、模式、比例以及保险产品等方面的政策支持;对于评估结果较差的公司,在综合考虑公司情况后采取针对性的监管措施;对于评估结果差的公司,会采取严格的监管措施。

此外,《暂行办法》要求保险公司董事会对资产负债管理承担最终责任,在董事会下设资产负债管理委员会,在高级管理层下设资产负债管理执行委员会。

《暂行办法》明确要求保险公司应当加强压力测试在资产负债管理决策中的应用、加强期限结构匹配管理、加强成本收益匹配管理以及加强现金流匹配管理,建立资产负债管理绩效评估体系,明确资产负债管理考核评价方法和标准,在高管和相应部门的绩效考核中须体现资产负债管理的要求。

《暂行办法》明确了保险公司的风险管理才是核心竞争力。

过去一些保险公司存在着经营及投资策略激进、风险敞口暴露大、期限错配风险突出、资产收益难以覆盖负债成本等问题,《暂行办法》的出台意味着“偿二代”之后保险行业迎来又一重要的监管工具,对于引导保险公司建立合理的资产负债管理体系、防范资产负债匹配失衡风险、促进保险行业回归保障本源等都具有重要的意义。

未来在利率下行的大环境下,保险资金在资产配置端会长期面临着较大的压力,保险公司的资产负债管理难度是不断加大的,与此同时从“软约束”走向“硬约束”的资产负债管理监管,有利于保险公司主动积极的配合监管体系,建立产品监管、资金运用监管与偿付能力监管协调联动的资产负债管理长效机制,促进整个行业平衡有序长足的健康发展。

2.负债端政策:

规范产品设计及销售,完善保险产品体系

2019年行业严监管态势延续,商业银行代理保险业务、健康保险管理办法、两全保险产品规范等制度先后出台,保险负债端仍在保险资产负债管理中占据重要地位。

监管层在提升保险行业服务实体经济质效、深化金融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构建多层次商业保险体系方面不断做出实质性改革。

2019年8月23日,中国银保监会办公厅印发《商业银行代理保险业务管理办法》,要求商业银行代理保险业务中大力发展长期储蓄型和风险保障型保险产品,持续调整和优化商业银行代理保险业务结构,为消费者提供全面的金融服务;并对保险期间不短于10年的各类保险的保费收入做出规定:

不得低于保险代理业务总保费收入的20%。

办法的发布对商业银行代理保险业务提出了规范要求,同时引导保险产品销售端销售长期、风险保障型等符合政策引导的产品,有利于促进保险行业负债端的优化。

2019年8月30日,中国银保监会办公厅印发《关于完善人身保险业责任准备金评估利率形成机制及调整责任准备金评估利率有关事项的通知》(以下简称“人身险责任准备金评估利率通知”),主要内容包括:

一支持中国保险行业协会设立人身保险业责任准备金评估利率专家咨询委员会,定期研究讨论评估利率调整的必要性及其影响,形成相关建议供监管部门决策参考;二优化人身保险业责任准备金评估利率形成机制。

在充分考虑负债特点的基础上,基于对市场利率未来走势、行业投资收益率等因素的判断确定评估利率参考值,并结合人身保险业责任准备金评估利率专家咨询委员会的意见,适时调整评估利率水平;三调整部分险种的评估利率水平,对2013年8月5日及以后签发的普通型养老年金或10年以上的普通型长期年金,将责任准备金评估利率上限由年复利4.025%和预定利率的小者调整为年复利3.5%和预定利率的小者,其他险种的评估利率要求维持不变。

《人身险责任准备金评估利率通知》的发布对人身保险业责任准备金形成机制进行了完善,有助于推动行业深化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和高质量发展。

至此4.025%定价利率的产品或将全面退出市场,在保险业投资端承压的低利率环境下,叫停4.025%预定利率产品有利于防范人身保险业利差损风险,评估利率的调整既是长期性的重要举措也是基础性的制度安排,有利于保险业持续回归保障,维护行业稳健经营和高质量发展。

2019年10月31日,中国银保监会发布新修订的《健康保险管理办法》,结合健康保险市场情况完善健康保险相关制度,规范健康保险市场秩序,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促进健康保险持续稳健发展。

2019年,健康保险保费收入7066亿元、占人身险保费收入的22.8%,相比2018年健康险原保费收入5448.13亿元、占人身险保费收入的20%在逐年提升。

健康险在监管引导和产品规范下的高增长,反应的是大众对健康保障的刚性需求,但目前国内的健康保险仍存在着有效供给不足的问题。

《健康保险管理办法》中明确健康保险主要包括医疗保险、疾病保险、失能收入损失保险、护理保险以及医疗意外保险等。

但近年来比较畅销的健康保险品种主要为重疾险、百万医疗险。

随着经济增长、医疗卫生体系发展、个人税优型健康保险的全面推开,健康保险的产品结构、服务内涵、保障人群发生了巨大变化,这就对保险机构的体制改革、保险产品的创新、保险行业的对外开放以及保险业政策支持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此外,由于多数健康险(重疾险外)的久期相对传统寿险短,虽然目前健康险保费规模在全行业中的占比还不足以影响保险资金负债端的整体久期,但未来随着健康险的扩张,对保险资金的久期影响会逐步显现,这也要求保险公司未来在产品开发时综合考虑对资产负债管理体系的影响。

总体来看,《健康保险管理办法》的发布有利于规范健康保险的发展,顺应保险业提高保障水平、更好地服务民生的需求,是国家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2019年12月4日,中国银保监会发布《关于规范两全保险产品有关问题的通知》,一是规定两全保险产品的保险期间应当与实际存续期一致;二是明确两全保险产品应当以5年期及以上业务为主,但是因流动性管理或者资产负债匹配管理需要,保险公司可以开发设计保险期间为5年期以下的产品,不得短于3年;三是对5年期以下两全保险产品实施额度和比例控制;四是规范两全保险产品销售宣传行为,明确对违规行为的监管措施。

两全保险产品是指被保险人在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期间内死亡、或在保险期间届满仍生存时保险人均应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人寿保险。

中国银保监会此举在规范保险产品开发设计行为的基础上,适度放开5年期以下两全保险产品,一方面鼓励保险公司销售长期限的两全保险产品,同时也对部分保险公司出现的现金流压力予以缓解。

同时,也要求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充足率不得低于120%,防范低利率市场环境下险企因定价较高而可能面临的利差损风险。

《关于规范两全保险产品有关问题的通知》的发布有利于保险公司进一步丰富保险产品供给,满足保险消费者的真实需求,优化保险公司负债结构,防范利率风险。

2019年12月30日,国务院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促进社会服务领域商业保险发展的意见》(以下简称“社服领域商保发展意见”),旨在强化顶层设计,破除商业保险在社会服务领域发展的体制障碍。

《社服领域商保发展意见》从五个方面提出促进社会领域商业保险发展的多项政策举措:

一是完善健康保险产品和服务,研究扩大税优健康保险产品范围,力争到2025年健康险市场规模超过2万亿元,探索健康险与国家医保信息平台对接,加快发展商业长期护理保险,推动健康保险与健康管理融合发展;二是要发展多样化的商业养老年金保险、个人账户式商业养老保险,完善个人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政策,支持养老保险第三支柱发展,力争到2025年为参保人积累6万亿元养老保险责任准备金;三是大力发展教育、育幼、家政、文化、旅游、体育等领域商业保险,积极开发专属保险产品;四是支持保险资金投资健康、养老等社会服务领域,为社会服务领域提供更多长期股本融资,降低融资成本;五是完善保险市场体系,在提升商业养老保险产品及服务质量、完善保险监管政策、加快保险市场对外开放等方面做出努力。

3.资产端政策:

多举措发挥险资优势,行业发展更加市场化

3.1.丰富险资投资选择,牢守风险防控底线

2019年1月25日,中国银保监会发布《关于保险资金投资银行资本补充债券有关事项的通知》,允许保险资金投资银行发行的二级资本债券和无固定期限资本债券,并分别就政策性银行和商业银行发行的上述债券的管理标准进行明确,同时分别就二级资本债券、无固定期限资本债券的评级做出规定,并明确了发行人应符合的条件。

此外,要求保险机构切实加强信用风险管理,审慎判断债券投资的效益与风险。

保险资金对银行资本补充债券的投资,扩大了保险资金的配置空间,增强了保险机构服务实体经济的能力。

2019年5月7日,中国银保监会办公厅发布《关于保险资金参与信用风险缓释工具和信用保护工具业务的通知》,完善市场信用风险分散分担机制,允许保险资金参与信用风险缓释工具和信用保护工具,并对保险资金参与信用衍生品的业务进行规范,要求保险资金不得作为信用风险承担方、仅限于对冲风险,且对参与机构的资质提出要求。

监管方面要求业务开展遵循“监管+业务”双规范原则,要遵守中国银保监会的监管规定,也要遵守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交易所的业务规则。

作为落实支持民营企业融资的重要举措,《关于保险资金参与信用风险缓释工具和信用保护工具业务的通知》的发布有利于进一步丰富保险资金运用工具,为信用风险管理提供对冲手段;有利于充分调动保险资金的积极性,发挥保险资金长期稳健优势,加大对民企融资的支持力度;有利于改善民企债券投资者结构,提高民企债券的流动性并促进民企债券的发行。

2019年6月17日,中国银保监会办公厅发布《关于资产支持计划注册有关事项的通知》,中国银保监会对保险资产管理机构首单资产支持计划之后发行的支持计划,实行注册制管理,交由中保保险资产登记交易系统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保登)办理注册工作。

对资产支持计划发行程序的改革,是中国银保监会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转变政府职能,把“放管服”改革作为全面深化改革重要工作部署的具体举措,有利于提升资产支持计划发行效率,增加产品供给,丰富保险资金配置渠道,更好服务保险主业发展;有利于盘活实体经济存量资产,促进融资结构调整,提升保险资金服务实体经济质效,切实推动保险机构更好服务国家重大改革举措。

从中保登披露的2019年获得注册通知的资产支持计划情况来看,注册程序改革明显提升了资产支持计划的发行效率。

2019年6月19日,中国银保监会办公厅发布《关于保险资金投资集合资金信托有关事项的通知》,旨在规范保险资金投资集合资金信托业务,对保险机构投资集合资金信托的决策机制、风险责任人、信托公司选择标准进行明确,并对集合资金信托的基础资产类型、投向、评级做出限定,严禁通道业务和劣后级投资,明确了保险资金去通道、去嵌套的监管导向,有利于限制不合理、不合规的投资业务开展。

对险资投资集合资金信托业务的规范,明确了保险与信托机构的合作规则,结合实际放宽了受托信托公司的条件,但强调了信托公司应承担主动管理责任。

此外,《关于保险资金投资集合资金信托有关事项的通知》实行“新老划断”,有利于维持机构必要的流动性和市场稳定,确保制度平稳过渡。

在当前保险资金金融产品投资面临负债端规模高速增长而合意适配资产减少的环境下,信托计划有交易结构设计灵活、发行流程便利等优势,明确集合资金信托投资规范有助于疏通保险资金投资渠道、丰富保险资金可投资选择。

2019年12月16日,中国银保监会印发《关于将澳门纳入保险资金境外可投资地区的通知》,进一步规范保险资金境外投资行为,切实支持粤港澳大湾区建设,扩增保险资金可投资区域。

将澳门纳入保险资金境外可投资的地区后,投资品种按照《保险资金境外投资管理暂行办法》及实施细则有关要求执行。

将澳门纳入险资境外可投资地区是对保险资金支持粤港澳大湾区建设战略的落实,也有助于保险机构逐步提升境外投资能力,扩大可投资资产选择范围。

3.2.取消外资股比限制,加快保险业对外开放

2019年全年,中国银保监会批复新开业或筹建的外资保险机构共计7个,分别是工银安盛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交银康联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安联(中国)控股有限公司、中信保诚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大韩再保险有限公司、恒安标准养老保险有限责任公司以及招商信诺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其中银保监会批准中英合资恒安标准人寿保险筹建的恒安标准养老是国内首家外资养老保险公司。

此外,银保监会也批准了美国安达集团增持华泰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股份、香港友邦保险公司参与跨京津冀区域保险经营试点等事项。

保险业在持续推进对外开放进程中不断迈出新步伐。

2019年12月6日,根据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保险公司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保险公司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中国银保监会发布《关于明确取消合资寿险公司外资股比限制时点的通知》:

即自2020年1月1日起,正式取消经营人身保险业务的合资保险公司的外资比例限制,合资寿险公司的外资比例可达100%。

银保监会陆续提出的一系列保险业对外开放新举措,有助于加快保险业开放进程,外资保险公司管理条例和实施细则的修订,放宽了外资人身险公司外方股比限制、放宽了外资保险公司准入条件,有助于优化保险业投资和经营环境,进一步激发市场活力,丰富金融服务和产品体系,提升保险业服务实体经济的质效,更好满足实体经济和人民生活多层次、多元化的金融需求

中国的商业保险在持续对欧美国家保险行业及公司经验的借鉴中。

外资保险公司在产品开发、资金运用、风险管理等方面,能够引进一些先进的理念和经营技术,能够为国内保险市场发展提供有益的借鉴,持续改善保险行业的营商环境。

同时对于完善我们的市场体系,丰富消费者的选择,促进中国保险市场的健康发展,为经济社会发展提供更多、更好的金融服务方面能够作出积极的贡献。

3.3.保险资管新规发布,行业发展迎来上位法

2019年11月22日,中国银保监会发布《保险资产管理产品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保险资管暂行办法(征)”),作为资管新规在保险资管行业的配套细则,《保险资管暂行办法(征)》包括总则、产品当事人、产品发行设立、产品投资与管理、信息披露与报告、风险管理、监督管理、及附则共八章。

银保监会在制定《保险资管暂行办法(征)》时,遵循坚持保险资管产品的私募定位、坚持严控风险的底线思维、坚持保险资管产品的中长期特色以及坚持原则导向和规则细化相结合的原则。

《保险资管暂行办法(征)》放开了保险资管产品对个人销售,意味着保险资管产品正式开始参与个人财富管理,在财富管理行业转型中为居民提供更全面丰富的投资标的选择,奠定了保险资管机构的市场化发展路径;明确了保险资管产品的投资范围,鼓励发挥保险资金长期、稳定的优势,支持实体经济的发展;明确了保险资管产品非标投资比例限制,对保险资金投资做出规范;明确了保险资管产品与外部投资管理机构的合作要求等诸多方面。

保险业资管新规的发布,弥补了保险资管产品统一监管规则的空白,对保险资产管理产品的业务发展进行了规范,促进引导保险机构服务实体经济,有效防范金融风险;推进保险资管产品更加市场化的发展,提升了保险资管机构参与财富管理行业的机遇空间。

三、2019年保险资产管理行业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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