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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价费〔2013〕6号

郑州币物价局、郑州币教育局、郑州币财政局

关于贯彻执行《河南省幼儿园收费管理

暂行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

各县(市)、区价格主管部门、教育局、财政局:

现将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教育厅、财政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幼儿园收费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豫发改收费〔2012〕2061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经市政府同意,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 制定我市公办、公建民营幼儿园收费项目和标准,具体收费标准见附表。

国有企事业单位、部队和社会组织举办的幼儿园执行公建民营幼儿园收费标准。

在加大财政投入的前提下,保持公办幼儿园收费水平的基本稳定。

二、 公办、公建民营幼儿园收费实行《收费许可证》管理。

市内五区范围内省、市级示范幼儿园,由市物价局发证;其它等级幼儿园,由所在区价格主管部门发证;各县(市)、上街区幼儿园由县(市)、上街区价格主管部门发证;郑东新区、郑州新郑综合保税区、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郑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幼儿园,由市物价局统一发证。

三、 全日制公办、公建民营幼儿园受家长委托延长服务时间的收费,晚托班(周一至周五)正常放园后两小时以内每人每月80元。

一个月内参加晚托班不足半月的,按半月收取,超过半月的,按全月收取。

四、 普惠性民办幼儿园收费备案时,每生每月保教费加餐费最高标准,不得超过郑州市教育局对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实行的最高限额。

民办幼儿园收费备案参照公办幼儿园管理权限,实行分级备案。

五、 民办幼儿园收费备案,须填写《河南省民办幼儿园保教费收费标准备案申报表》(一式三份),由价格主管部门、教育主管部门、申请备案的民办幼儿园各留存一份。

各县(市)、区价格、教育主管部门,须将民办幼儿园收费备案标准在市物价、教育部门门户网站上对外公开,方便群众查询和接受社会监督。

六、按照郑州市物价局、郑州市教育局、郑州市财政局《关于建立幼儿园餐费变动机制和规范餐费收支行为的通知》(郑价费〔2011〕20号)要求,制定和规范幼儿园餐费标准,此项费用实行月初预收,月末按照幼儿入园实际天数,进行结算。

幼儿园应于次月1。

日前向家长公布餐费收支情况,接受家长监督,学期末将结余部分全部退还给幼儿家长。

本通知自2013年3月1日起开始执行。

郑州市物价局、郑州市教育局、郑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郑州市幼儿园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郑价费〔2009]9号)同时废止。

附件:

1.郑州市市区公办、公建民营幼儿园收费标准

2.《河南省幼儿园收费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

郑州市物价局

郑州市教育局 郑州市财政局

二〇一三年二月二十六日

附件1

郑州市市区公办、公建民营幼儿园收费标准

计费单位:

元/月/生

项目等级

保教费

住宿费

公办

公建民营

公办

公建民营

省级示范园

400

800

100

200

市级不范园

350

700

100

200

一级园

310

600

90

100

二级园

200

400

90

100

三级园

150

300

80

80

准办园

100

200

60

60

备注:

各县(市)、上街区的收费标准按郑州市市区标准下浮2C%执行。

豫发改收费〔2012〕2061号

附件2

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河南省教育厅

河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幼儿园

收费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

各省辖市及省直管县(市)发展改革委、物价局(办)、教育局、财政局:

为促进学前教育事业科学发展,加强幼儿园收费管理工作,规范幼儿园收费行为,保障受教育者和幼儿园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教育部、财政部《关于印发〈幼儿园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姣改价格201]3207号)要求,经省政府同意,现将《河南省幼儿园收费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印发你们,

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

《河南省幼儿园收费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

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河南省教育厅河南省财政厅

二〇一二年十二月七日

附件

河南省幼儿园收费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

第一条为加强幼儿园收费管理工作,规范幼儿园收费行为,保障受教育者和幼儿园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幼儿园管理条例》、《国务院关于当前发展学前教育的若干意见》、《河南省政府关于大力发展学前教育的意见》、《幼儿园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法律规章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经教育行政主管部门依法批准的公办、公建民营和民办全日制、寄宿制、半日制幼儿园及小学附设的学前班、幼儿班(以下简称“幼儿园”)收费管理均适用于本实施细则。

第三条全省幼儿园收费项目实行省级管理,各市、县均不得擅自增加和改变。

第四条学前教育属于非义务教育,幼儿园可向入园幼儿收取费用。

收费项目包括:

保育教育费(以下简称“保教费”)、住宿费、代收费、服务性收费。

保教费,是指幼儿园为在园幼儿提供保育教育服务,向幼儿家长收取的费用(包括为幼儿提供必备的生活用品、冷暖设备、

安全设施等)。

住宿费,是指寄宿制幼儿园为在园幼儿提供住宿条件,向自愿在园住宿的幼儿收取的费用。

幼儿园为在园幼儿提供午休所发生的费用在保育费中列支,不得收取住宿费。

服务性收费,是指幼儿园为在园幼儿组织活动和按照幼儿在园学习、生活的实际需要,提供由幼儿家长自愿选择的服务而收取的费用。

代收费,是指幼儿园为方便幼儿在园学习和生活,在幼儿家长自愿的前提下,为提供服务的单位代收代付的费用。

第五条公办(公建民营)幼儿园的保教费、住宿费收入纳入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民办幼儿园的保教费、住宿费收入纳入经营服务性收费管理。

第六条公办幼儿园保教费、住宿费实行政府指导价,分级管理。

公建民营幼儿园的保教费、住宿费参照公办幼儿园管理。

省级价格、教育、财政主管部门负责省管幼儿园收费的制定,由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提出意见,报省级价格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审核后,报省人民政府审定。

其他公办(公建民营)幼儿园收费按隶属由市、县教育行政部门提出意见,报同级价格、财政主管部门核定后,报同级人民政府审定,并报上一级价格、教育、财政主管部门备案。

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标准,由当地价格主管部门根据当地实际制定。

第七条公办(公建民营)幼儿园保教费应统筹考虑政府投入、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办园成本和群众承受能力等因素,体现公益性和普惠性。

可根据幼儿园等级、类型等适当拉开收费差距;住宿费标准按照实际成本确定,不得以营利为目的。

第八条提出制定或调整公办幼儿园保教费标准意见时,应提交下列材料:

(一) 申请制定或调整收费标准的具体项目;

(二) 现行收费标准和申请制定的收费标准或拟调整收费标准的幅度,以及年度收费额和调整后的收费增减额;

(三) 申请制定或调整收费标准的依据和理由;

(四) 申请制定或调整收费标准对幼儿家长负担及幼儿园收支的影响;

(五) 价格主管部门、财政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上述材料应当真实有效。

第九条公办(公建民营)幼儿园保教费标准根据年生均保育教育成本的一定比例确定。

保育教育成本包括以下项目:

教职工工资、津贴、补贴及福利、社会保障支出;公务费、业务费、修缮费、冷暖费;幼儿活动及学习、生活必需用品等正常办园费用支出。

不包括灾害损失、事故、经营性费用支出等非正常办园费用支出。

第十条民办幼儿园保教费、住宿费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

由幼儿园按照《民办教育促进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根据保育教育和住宿成本合理确定,报当地省辖市和县级价格主管部门、教育行政部门备案后执行。

享受政府财政补助(包括政府购买服务、减免租金和税收、以奖代补、派驻公办教师、安排专项奖补资金、优惠划拨土地等)的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参照公办幼儿园标准收费,也可由当地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以合同约定等方式确定最高收费标准,由民办幼儿园在最高标准范围内制定具体收费标准,报当地价格、教育、财政部门备案后执行。

第十一条民办幼儿园代收费、服务性收费可在全省统一制定的收费项目范围内自主选择,收费标准由幼儿园根据实际情况自定,报当地省辖市和县级价格主管部门、教育行政部门备案后执行。

第十二条民办幼儿园将保教费、住宿费标准报有关部门备案时,应填写《河南省民办幼儿园保教费收费标准备案申报表》(见附表)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 幼儿园有关情况,包括幼儿园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法定登记证书以及教育行政部门颁发的办园许可证;

(二) 制定收费标准的具体成本列支项目,包括教职工工资、津贴、补贴及福利、社会保障支出、公务费、业务费、修缮费、固定资产折旧费等正常办园费用支出。

不包括灾害损失、事故、经营性经费支出等非正常办园费用支出;

(三) 幼儿园教职工人数、在园幼儿人数、生均保育教育成本、固定资产购建情况等;

(四) 价格、教育主管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十三条民办幼儿园应在每学年秋季开学前完成收费备案。

民办幼儿园收费标准报备后,原则上一个学年内不得变动,确需变动的,须在每学期开学前一个月按本实施细则第十二条的规定报当地价格主管部门重新办理备案手续。

对幼儿园申报备案标准与同类成本差距过大的,价格主管部门可通过向社会公开办园成本或召开幼儿家长座谈会等方式,引导幼儿园按照合理办园成本和合理利润水平进行备案。

第十四条寒暑假期幼儿园正常开班,在坚持自愿参加的基础上,保教费可在己核定的同等级标准的基础上适当上浮,上浮幅度不超过30%

第十五条幼儿园为在园幼儿教育、生活提供方便而代收代管的费用,应遵循非营利和“家长自愿,据实收取,及时结算,定期发布,多退少补”的原则,收费项目和标准应提前告知和公示,收费必须单独立帐,不得与保教费一并收取。

(一)幼儿园服务性收费。

1、延时托管费。

全日制幼儿园幼儿每天正常在园保教时间为9小时。

幼儿园受家长委托,在周一至周五闭园后(仅限全日制幼儿园)对在园幼儿提供托管服务的,可收取延时托管费。

具体标准按照当地人均最低日工资核定。

2.校车费。

幼儿园自备或租用校车接送在园幼儿的,可收取校车费。

(二)幼儿园代收费。

1、餐费(含营养餐点)。

幼儿园收取的餐费只能用于支付与幼儿膳食有关的食物费用,不得用于支付其他间接费用。

幼儿园应于次月10日前向家长公布餐费收支情况,学期末将结余部分全部退还给幼儿家长。

2.体检费。

指幼儿园按照卫生部门规定统一组织在园幼儿定期体检的费用

3.外出活动费。

指幼儿园组织幼儿外出参观游玩所产生的费用。

第十六条各级各类幼儿园除按规定收取保教费、住宿费,以及经批准由家长自愿交纳的代收费、服务性收费外,不得再向家长收取其他费用。

对于未交纳可自愿选择的代收费、服务性收费的幼儿,不得进行差别对待。

第十七条幼儿园不得在保教费外以开办实验班、特色班、兴趣班、课后培训班和亲子班等特色教育为名向幼儿家长另行收取费用,不得以任何名义向幼儿家长收取与入园挂钩的赞助费、捐资助学费、建校费、教育成本补偿费等费用。

幼儿园不得收取书本费。

第十八条社会团体、个人自愿对幼儿园的捐资助学费,按照国家《公益事业捐赠法》和有关社会捐助教育经费的财务管理办法执行。

第十九条幼儿园对入园幼儿按月或按学期收取保教费,不得跨学期预收。

第二十条幼儿因故退(转)园的,幼儿园应当根据幼儿实际在园时间,按月计退剩余的保教费、住宿费。

不足半个月按半个月退费,超过半个月的,不退费;餐费按剩余天数退费。

第二十一条各级教育部门应进一步完善保障措施,建立贫困家庭幼儿入园保障机制,确保贫困家庭幼儿享有接受学前教育的机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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