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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路三乱暗访

公路“三乱”暗访

  时间:

2006年12月12日

  地点:

安徽

  白条为“月票”

  

  12日这天,记者到达安徽。

因提供线索的司机出车在外,他的同事接待了我。

司机们七嘴八舌地向记者反映了许多情况,河南省淮滨县和息县两地的“三乱”情况最为严重。

  司机们反映淮滨县的查车点最多,少的时候有3个,多的时候有5个,而且是24小时不间断的“过滤式”查货车。

  

  “你看,这大半夜的我们还在这里工作,你就给20块钱给我们买包烟抽!

”一位司机模仿息县运管人员的腔调说话。

  “这是‘月票’,我们这里每辆车上都有。

”王师傅拿出一张纸片给记者看。

记者仔细观察,所谓的“月票”,既没有收费金额也没有收费单位。

五厘米见方的一张小纸片,上面写着一个手机号码,注明了月份和车号(图1,白条“月票”)。

  “这让我很为难!

每个月司机都拿个白条找我说交了多少钱,我都不知道该怎么办!

”安徽个体运输老板孟先生说:

“不报销,司机不干!

报销,报多少钱都没个谱。

  王师傅还把车上的票据拿给记者看,记者发现,在这些票据中有两张很特别。

  

  一张是淮滨县公路运输管理所运政稽查大队于2006年9月22日开出的河南省行政事业性收费基金专用票据。

开票人刘,收费基金项目中填写的是补交规费,收费金额260元。

票据上面还写着“至拾月贰拾贰日”几个字。

而该车已经于2006年8月31日在安徽省交纳了9月份28吨规费,共计1077元(图2)。

  还是这辆车,在2006年10月30日,已在安徽省交纳了11月份28吨的道路运输规费共计1077元。

2006年11月24日,河南省淮滨县运输管理所依旧开出了补交规费的票据,只是这次只补交了200元,比9月份少收了60元(图3)。

  这些白条真的能当“月票”用?

同一辆车,同一个地方,两次补交费额不同,到底有没有标准?

为此,记者到淮滨县、息县进行实地暗访。

  

  

  时间:

2006年12月13日?

6日

  地点:

河南省淮滨县

  

  记者三次乘车路过河南省淮滨县。

虽未见开“白条”的现象,但淮滨县的公路“三乱”,令人发指。

  司机过三关

  13日,记者跟随湖南籍满载货物的货车从安徽前往湖南。

开车的两位师傅,一位姓林,一位姓何。

据何师傅介绍,这次运载的货物大概超载3吨左右。

  

  第一关

  

  9点44分,在河南淮滨县,记者搭乘的货车在红宝超市门口停了下来。

林师傅说,这里要交费,拿了钱就向超市边的一个写有“交通安全检查服务站”的亭子(图4)走去。

不一会儿,林师傅就回来了。

他手里拿着几张单据,一上车就说:

“单子都开好了,只等我签字。

收了100元,给了50元的票。

”记者接过处罚决定书,只见上面违章代码一栏字迹潦草,几乎无法识别。

根据交通违法行为代码及处罚标准综合判断,罚款50元的交通违法行为代码很可能是“1101”,代表驾驶人未按规定使用安全带(图5),罚款人是淮滨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霍德刚。

何师傅没有说话,看起来对此早有了解。

  该“交通安全检查服务站”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的规定:

交通警察当场收取罚款不开具罚款收据或者不如实填写罚款额的;不执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制度或者不按规定将依法收取的费用、收缴的罚款及没收的违法所得全部上缴国库的;违反规定拦截、检查正常行驶的车辆的,要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二关

  

  车向前行十分钟,即见公路不远处,一辆印有“交通征稽”字样的依维柯汽车停在路边。

几个年轻人坐在车上,一个身着公路管理部门制服的人员正在路中间双向拦截途经的货车。

我们的车也被要求停车检查。

拦车人先是查养路费、规费等一些手续。

后来,开车的何师傅找出两张票据给他们,他们看后,挥挥手放我们走了(图6,运管上路拦车检查)。

  离开了查车点,何师傅介绍说,他们是在检查来往车辆是否买够了“月票”。

每辆从这里经过的货车都要按月交款300元到500元不等,只要买够了“月票”,就可以通行无阻。

他昨天已付给他们100元钱,已经把“月票”买足了,这个月应该不会再找他的麻烦了。

记者看到,何师傅所说的“月票”,用的是河南省行政事业性收

  费基金定额票据,每张50元面额,上面盖着河南省淮滨县公路运输管理所的票证专用章。

一张在收费基金项目一栏中写着“道条”两字,收款时间处写着一个“李”字。

另一张就看不清了(图7,司机所称收取“月票”的票据)。

  “我们上次在河南息县,也遇到了这样的缉查车。

车上坐了7个人,他们说罚款按照每个人100元计算,其中有1个是领导,需要按200元计算,我们一共交了800元才放我们走。

”林师傅气愤地说,“这就是抢劫!

  

  

  

  第三关

  10点05分,车经过淮滨县超载检查站。

检查站门口停着两辆“路政”的微型面包车,车上空无一人(图8)。

林师傅按了按喇叭,将车开进了超载检查站。

司机下车去一个黄色亭子开票(图9),这时一名穿制服的男子从亭子后面的平房中走了出来,司机开完票后又向这名男子交了220元钱(图10)。

  

  “我们也不想交这个钱,但是不交不行呀!

”何师傅长叹一口气,“我们经常跑这条路的都知道,如果不主动进来交钱,检查站的人就会开车追赶,那就远远不止罚200元了”。

据介绍,司机交纳的220元中有200元是超载的罚款,另外20元是过磅费。

  短短的21分钟,我们的货车就在淮滨县接受了3次检查,两次被罚。

  回北京后,记者电话采访了国家交通部公路管理处(交通部治理公路“三乱”办公室)顾志峰先生。

他明确表示,如果是运输普通货物,国家不允许以罚代卸,首先应该是纠正违法行为后再处罚。

  

  夜晚查车忙

  15日晚22点,记者乘坐湖北到安徽的长途客车,再次路过河南淮滨县。

一路上,有3处停着公路征稽的黄色专用车,警灯闪烁,身着制服的人员在路上忙着拦车检查。

  

  22点30分,在淮滨县“交通安全检查服务站”的亭子前,记者看到一辆货车被交警拦下,我乘坐的长途客车也被拦下。

待缉查人员看清是客车时,就放行了(图11,由于不敢用闪光灯,只能拍到这模糊的影像,但是身穿制服的执法人员还是依稀可辨)。

路边停了7、8辆货车,司机们正在亭子边排队,等候处理。

  

  时间:

2006年12月13日

  地点:

湖北省大悟县

  

  13日下午,记者搭货车路过湖北省大悟县,该车已经历过了河南淮滨的检查和罚款。

  

  罚超不过磅

  13:

30分,湖北省大悟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宣化中队门口,一辆鄂K8071的警车停在门口。

路边已经停了三四辆货车,仍有后续的货车不断地加入到队伍中来。

货车司机们陆续到警车边给交警送上钞票,领取处罚决定书和罚款票据(图12、图13、图14)。

  

  我们的车也不例外。

开车的林师傅拿了100元走过去,没几分钟,他又回到车上拿了100元,“这里非要罚二百,说啥都没有用。

  

  尽管没地磅,林师傅拿回来的处罚决定书及湖北省罚没款票据上还是清楚地写着“超载30%,罚款200元”之类的字样(图15)。

  公安部2006年1月1日起实施的《交通警察道路执勤执法工作规范》的第三节对查处机动车超载违法行为做了明确规定:

对于有超载嫌疑,需要使用称重设备核定的,应当引导车辆到指定地点进行。

  1994年,国务院《关于禁止在公路上乱设站卡乱罚款乱收费的通知》中第四条规定:

人民警察在公路上依法进行巡逻执勤、疏导交通、纠正违章,除发现有违章行为和犯罪嫌疑的情况外,不得随意拦截车辆。

  

  路产收补偿

  

  13点55分,大悟境内,一辆“中国公路”的依维柯停在路边,几个公路管理人员正在闲聊。

看到我们的车过来,一个年轻人急忙挥手让车停在路边的一个亭子边。

收费人员询问司机,拉了多少货?

超重了多少?

司机回答和以前一样多。

  看到收费金额后,司机反问:

“以前都是100元,这次怎么多了?

”可是,再也无人理他,只好交钱、拿票、走人。

  这次公路管理部门使用的是湖北省公路路产损失赔(补)偿费专用票据,金额150元,开票人是刘兵(图16)。

  2003年4月1日起施行的《路政管理规定》对路产损失赔(补)偿有专门的规定。

《路政管理规定》第三十三条规定:

路产损坏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赔偿数额较小,且当事人无争议的,可以当场处理。

在这里,我们并没有看到路产损坏的事实。

  《路政管理规定》第五十六条:

“路政管理人员执行公务时,必须按规定统一着装,佩戴标志,持证上岗。

”记者看到,大悟交通路政管理人员虽然着装统一,但没有佩带标志,也没有出示证件。

  2004年,交通部、公安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联合下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车辆超限超载集中治理工作的通知》(交公路发[2004]455号)。

其中第二条提出要进一步规范执法行为,车辆是否超限超载,必须经过称重检测后方可认定。

对检测后认定为超限超载的车辆,必须在实施卸载、消除违法状态后方可放行,不消除违法状态不得放行,避免连续处罚、重复处罚。

在同一检测站点内,对超限超载车辆的处罚,只能由一个部门执行。

对同一车辆的同一超限超载行为,已被交通、公安部门中任何一个部门处罚,并出具处罚决定书和与当前车货总重相一致的卸载记录单的,不得重复处罚;已被一个省(区、市)的执法部门处罚的,另一个省(区、市)不得重复处罚。

很明显,大悟交警和路政人员,对同一辆车的同一超载行为,进行了重复处罚。

  

  时间:

2006年12月16日?

8日

  地点:

河南罗山县、新郑市,山西省太原市

  

  2006年3月1日,交通部、公安部、国家发展改革委、中宣部、质检总局、安全监管总局、工商总局、国务院法制办、国务院纠风办等九部门联合下发了《2006年全国治超工作要点》。

其中第7条明确规定:

禁止违法超限超载车辆行驶高速公路。

各地可在高速公路的入口处设置相应的称重检测装置,对进入高速公路的货车进行检测,并结合高速公路收费站管理工作,凭检测单准许货车进入高速公路。

凡经检测确定违法超限超载运输的车辆,一律禁止进入高速公路行驶。

规定落实与否,暗访探出真相。

  

  超载上高速

  16日下午,记者随河南籍大货车在河南省罗山县满载货物进入沪陕高速。

在收费站入口,该车没有经过称重检测,就轻松地领到了记费卡进入了高速公路。

  17日凌晨,该车在京珠高速河南罗山段新郑收费口100米左右的地方停下来,副驾下车后,步行到收费亭边指挥车辆过磅。

第一次计重超载112%。

还没等收费员反应过来,副驾就让司机把车倒出出站口。

过了半个小时左右,等几辆货车通过测重后,该车第二次过磅,这次仅超载97%。

在交纳了1200多元的过路费后,该车驶出高速公路。

  据了解,河南省交通厅2004年规定:

如果货车超载30%以内,不加收通行费,超载在30%至50%的,加收50%的通行费,超载50%至100%的,加收一倍的通行费,超载100%以上的,加收3倍通行费。

这个规定至今仍然有效。

  “这下省了不少钱。

要是超载100%以上的,哪怕是多1公斤,也要加收3倍通行费,好几千块呢!

”穆师傅说,“重车过磅不能速度过快,第一次就是车速过快。

这次运气不错,一般这个收费站不允许两次过磅。

也是巧,赶上收费员正在交接班,没注意到。

  

  计重有出入

  据了解,一般收费站使用的计重工具叫动态轴动仪。

货车通过时,它可以自动检测出货车各轴的轴荷。

根据收费站的收费方法,他们只选取各轴轮胎中轴荷最大的一个数据作为是否超载的收费依据。

这种计重方法,使被检测的“货车总重”与货车的实重,并不一致。

收费站的检测结果,受货车的速度,刹车而影响。

  《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规定:

单轴(每侧单轮胎)载质量6吨;单轴(每侧双轮胎)载质量10吨;双联轴(每侧单轮胎)载质量10吨;双联轴(每侧各一单轮胎、双轮胎)载质量14吨;双联轴(每侧双轮胎)载质量18吨;三联轴(每侧单轮胎)载质量12吨;三联轴(每侧双轮胎)载质量22吨。

  

  出口常堵车

  17日凌晨1点35分,记者搭乘的河南籍大货车到达郑州杨君刘村。

该车卸完货后,进入郑州到焦作的高速公路,4点到达小徐岗高速收费站。

前面已经有27辆货车,从收费站排到高速公路上,后面还有车在按喇叭。

  “这里是以运输业发达闻名全国的武陟县。

这里的高速出口一直都是排长队,主要是重车多次过磅。

只要货车超重了,司机就倒车再过一遍,一直到过磅满意才交费驶离。

”说完,穆师傅就闭上眼睛养起神来。

  记者看到,收费站灯火通明,车道上人车混杂。

有的人在指挥倒车;也有的三三两两的抽烟闲聊;还有人索性把车停在路边呼呼大睡。

从车牌号来看,大部分都是豫H开头的车。

收费站的工作人员和保安早就对此熟视无睹,任其所为。

  河南省高速公路通车里程近2678公里,位居全国前列。

十字型高速公路骨架已初步形成。

  

  “钱”为乱之源

  从暗访来看,高速公路上的确很少有警察、运政、路政等部门拦车查车。

但是,交警、路政、运政往往就在高速公路收费站出口,拦车检查。

  16日15点05分,在河南罗山收费站(五一农场附近)。

记者看到交警在那里设了一个检查站,“过滤”式地检查进入罗山的各种车辆。

从交警眼皮底下进进出出拉河沙的东风牌自卸货车,竟然连车牌都没有,交警却视而不见。

  17日凌晨0点45分,新郑高速收费站外,一交警正在对进出的货车进行双向查车。

我们的车刚出收费站,就看到一个交警从马路左侧冲过来。

开车的司机连忙掏出50元递了过去。

只见他们相视一笑,交警挥挥手让货车走了。

  

  车在路上,穆师傅说,“我们不怕交警,交警比交通要规矩些。

如果不要票,交警一般50元就可以打发。

就算正规开票,我们心里也有谱,罚多少都有标准。

而交通就不同了,罚款浮动太大。

他们可以狮子大开口,开口上千甚至上万元的罚,真让人受不了!

  18日中午14点21分,记者乘坐长途客车在焦作进入太原的高速公路收费站出口看到,一辆没有牌照印有“中国公路”字样,的汽车就停在路边的亭子边(图17)。

  无论是拖砂用的东风牌自卸车,还是“中国公路”的执法专用车,显然是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一条的规定:

“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应当悬挂机动车号牌,放置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并随车携带机动车行驶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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