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16纪律处罚制度批准通过1212.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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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16纪律处罚制度批准通过1212

延边国际饭店有限公司作业指导书

编号:

延国店—人业—001

作业指导书

受控代码

A02

发布部门:

人力资源部

修改码

01

起草人:

邢钰滢

修改日期

2012.12.08

审核人:

赵国超

A版2010-6-30

批准人

孙涛

修改记录

修改码

修改日期

生效日期

修改章节

修改人

批准人

修改原因/标记

1.

邢钰滢

添加“工作”

3.1.3

将原“3.1.3员工犯规证据确凿,但拒绝在《员工过失表》上签名者,饭店各部门逐级签字后仍有效。

”改为“3.1.3员工违反制度证据确凿,但拒绝在《员工过失表》上签名者,饭店按照签字程序逐级签字后仍有效。

3.1.4

将原“3.1.4违纪员工或部门需持《员工过失表》将罚金上交财务部或在人力资源部的每月工资报表中扣除。

(违纪员工须在接到通知三日内将罚金上交财务部,三日后罚金加一倍,如违纪员工4月3日接到《员工过失表》,违纪员工须4月5日17:

00前交款,4月6日开始罚金加一倍。

)”改为“3.1.4违纪员工或部门负责人需持《员工过失表》将罚金上交财务部或人力资源部在违纪员工的月工资报表中扣除。

(违纪员工须在接到通知三日内将罚金上交财务部,三日后罚金加一倍,如违纪员工4月3日接到《员工过失表》,违纪员工须4月5日17:

00前交款,4月6日开始罚金加一倍。

)”

3.1.5

将原“3.1.5如处理涉及扣罚工资,由人力资源部在每月发放工资前知会财务部,在员工工资中扣除。

”改为“3.1.5如处理涉及扣罚工资,由人力资源部在每月发放工资前知会财务部,在违纪员工工资中扣除。

3.3.1

添加“违反作业规定”

3.3.2A

删除“a.工作时间仪容不整,衣冠不洁,不按规定着装,不佩戴胸牌的;h.在浴室内洗涤私人衣物的;i.将头发染成彩色的;”

3.3.2A

新增“l.违反员工仪容仪表规范、违反员工行为规范、违反员工宿舍管理规定、违反员工餐厅规定、违反作业规程;”

01

2012.12.03

3.3.2B

新增“未经批准许可擅自使用饭店的设备、设施或动用饭店其他财物的;”

3.3.2B

将原“e.工作时间嬉戏、吃零食、干私活、看报纸、打瞌睡,以及在营业场所聚堆聊天、喧哗、勾肩搭背、举止不端的;”改为“e.对客服务岗位上,工作时间嬉戏、吃零食、干私活、看报纸、打瞌睡,以及在营业场所聚堆聊天、喧哗、勾肩搭背、举止不端的;”

3.3.2B

将原“f.有各种浪费公物行为的;”改为“f.有各种浪费资源行为的;”

3.3.2C

将b删除

3.3.2C

将i删除

3.3.2C

将原“i.私用、私吃、私送饭店财务或私用、私吃宾客财物的;”改为“私用、私送饭店财物或私吃饭店食品或私用宾客物品或私吃宾客食品;”

3.3.2C

将g.“擅自”去掉

3.3.2C

将原“n.未经请示批准私自邀请员工亲属来访,造成不良影响的;”删除

3.3.2D

将原“c.不遵守卫生标准和规定或因疏忽损坏饭店和宾客财务或严重浪费饭店财务的;”

改为“c.不遵守国家卫生标准和规定;”

3.3.2D

新增“d.故意浪费、损坏饭店和宾客财物”

3.3.2D

将原“q.不执行服务规范、工作程序的;”改为“不执行服务规范、工作程序并造成宾客投诉的;”

3.3.2D

新增“s.不执行工作程序并造成饭店重大损失;”

3.3.2

q

新增“未经批准许可擅自使用饭店的设备、设施或动用饭店其他财物的;”

3.3.4

删除

3.4.2

删除

01

3.4.4

删除

3.4.5

删除

3.4.27

删除

3.4.37

删除

3.4.40

删除

01

2012.12.7

3.3.2

A

王英男初审

调整为黄色字部分

删除原a“工作时间仪容不整,衣冠不洁,不按规定着装,不佩戴胸牌的;”;

删除原i“将头发染成彩色的”;

删除原j“留长指甲或涂彩色指甲油的;”

3.3.2B

g.增加“对客”

3.3.2

C

调整为黄色字部分

3.3.2

D

调整为黄色字部分

3.4

序号调整

7.16纪律处罚制度

1.目的和原则

目的是使全体员工的工作行为得到规范,以维护饭店各项规章制度的严肃性。

2.适用范围

饭店全体员工

3.制度细则

3.1程序  

3.1.1员工违反饭店有关规章制度时,检查人员当面指明违纪事实,违纪员工签字后由所在部门逐级签字确认后交人力资源部。

(签字程序:

人力资源部——部门经理——副总、总监——总经理)

3.1.2员工对处罚有异议可越级申诉,申诉期在接到通知后两日内。

(申诉程序:

部门经理——人力资源部——副总、总监——总经理)

3.1.3员工违反制度证据确凿,但拒绝在《员工过失表》上签名者,饭店按照签字程序逐级签字后仍有效。

3.1.4违纪员工或部门负责人需持《员工过失表》将罚金上交财务部或人力资源部在违纪员工的月工资报表中扣除。

(违纪员工须在接到通知三日内将罚金上交财务部,三日后罚金加一倍,如违纪员工4月3日接到《员工过失表》,违纪员工须4月5日17:

00前交款,4月6日开始罚金加一倍。

3.1.5如处理涉及扣罚工资,由人力资源部在每月发放工资前知会财务部,在违纪员工工资中扣除。

3.2处罚种类

3.2.1行政处罚:

书面警告、一级处分、二级处分、三级处分、开除

3.2.2经济处罚:

各类行政处罚附带相应的经济处罚。

A.一级处分:

罚款20元;

B.二级处分:

罚款50元;

C.三级处分:

罚款100元;

3.3违规违纪处罚细则

3.3.1处罚范围

A.违反员工仪容仪表规范;

B.违反员工行为规范;

C.违反员工宿舍管理规定;

D.违反员工餐厅规定;

E.违反作业规程;

F.违反饭店劳动纪律;

3.3.2处罚种类

A.书面警告:

员工有下列行为之一者且初次出现违纪现象给予书面警告。

a.不按指定的员工通道出入饭店的;

b.非工作需要将工装穿离饭店的;

c.下班后或休假日仍在饭店逗留闲逛的(饭店营业区域);

d.在规定之外区域吸烟的(非饭店营业区域);

e.在宾客面前与宾客抢道、打断宾客谈话、身靠门壁、打哈欠、伸懒腰、剪指甲、拔胡子、挖耳朵、抠鼻孔等不礼貌行为的;

f.未按指定地点摆放自行车、助力车、摩托车;

g.在浴室内洗涤私人衣物的;

h.在店内见到宾客、上级不主动问候的;

i.未经批准工作时间洗澡的;

j.在饭店随地吐痰、扔杂物等不良行为的;

k.上班时间未经批准携带手机的;

l.违反员工仪容仪表规范、违反员工行为规范、违反员工宿舍管理规定、违反员工餐厅规定、违反作业规程;

m.出现抹尘类、物品摆放类、地面、天棚、墙壁、设施设备、未按标准执行;

n.所犯错误和以上条款性质类似者,按此类条款处理。

B.一级处分:

员工有下列行为之一者或累计违反书面警告的一般性行为规范,但并未造成严重后果为一级处分。

a.私带亲友进店参观、洗澡、游玩的,或借给他人工号牌、饭店物品进入饭店区域的;

b.未经批准在办公室、宿舍、仓库或营业场所偷吃食品的;

c.工作时间未经批准或非指定地点接待私人电话的;

d.对客服务岗位上,工作时间嬉戏、吃零食、干私活、看报纸、打瞌睡,以及在营业场所聚堆聊天、喧哗、勾肩搭背、举止不端的;

e.对客服务不用问候语、礼貌用语或敬语的;

f.恣意破坏公物,如在墙上、厕所内、电梯内或饭店物品上乱涂乱画的;

g.将自己使用的更衣柜钥匙借给他人使用的;

h.发现他人有违法违纪行为知情不报的;

i.引起客人一般性投诉者;

j.所犯错误与以上条款性质类似者,按此类条款处理。

C.二级处分:

员工有下列行为之一者或累计违反一般性行为规范或违反工作规程者为二级处分。

a.拾遗不交的;

b.无故不服从上级指令以及不服从上级和饭店授权的有关检查的;

c.工作时间有睡觉、吵闹、打牌、看电视、辱骂同事等行为的;

d.酒后醉态上班或工作期间带有醉意的;

e.伪造饭店各种记录和存在不诚实与欺骗行为的;

f.因渎职而贻误工作或造成不良影响的;

g.未经宾客允许,擅自进入宾客房间的;

h.私用、私送饭店财物或私吃饭店食品,私用宾客物品或私吃宾客食品的;

i.对上级、宾客、同事有挑衅行为的;

j.使用客房或其他客用物品的;

k.引起客人不满投诉并有效;

l.员工私自在饭店留宿或私带亲友在员工宿舍留宿的;

m.在工作期间未经批准私自离开工作岗位或饭店的;

n.在规定之外区域吸烟的(饭店营业区域);

o.在更衣柜中藏有饭店物品的(饭店配发除外);

p.未经批准许可擅自使用饭店的设备、设施或动用饭店其他财物的;

q.所犯错误和以上条款性质类似者,按此类条款处理。

D.三级处分:

员工有下列行为之一者或严重违反工作规程者或造成不良影响或重大经济损失的为三级处分。

a.玩忽职守,造成不良影响者;

b.违章操作情节较严重或隐瞒工伤事故的;

c.不遵守国家卫生标准和规定;

d.故意浪费、损坏饭店和宾客财物;

e.庇护、纵容各种违纪现象的;

f.无理取闹、影响正常工作的;

g.未经批准在饭店内动用明火、使用大功率电器的;

h.私配饭店钥匙的;

i.不遵守安全规章制度,不按规定保管或使用剧毒、易燃、易爆等危险物品以及各种威胁饭店或同事安全行为的;

j.玩忽职守违反操作规程造成设施设备和物品损坏的;

k.写恐吓信或匿名信制造谣言的或恶意中伤饭店及宾客和员工的;

l.员工间互相争吵、谩骂的;

m.未经批准在工作时间、工作场所进行娱乐活动的;

n.未经许可员工在饭店内推销、募捐或演讲的;

o.为达到个人目的而接收或向同行业提供任何有价值的物品的;

p.蓄意不完成预定工作的;

q.非法兑换外币的;

r.不执行服务规范、工作程序并造成宾客投诉的;

s.不执行工作程序并造成饭店重大损失的;

t.拖延执行上级指令或消极怠工的;

u.发现饭店财物丢失、损坏置若罔闻,无动于衷,被调查时提供假情况的;

v.所犯错误和以上条款性质类似者,按此类条款处理。

3.3.3停薪待岗培训

A.经常性服务态度差,消极怠工的;

B.试用期内不适合本岗位工作的;

C.不服从工作安排顶撞领导的;

D.不服从工作分配或消极怠工;

3.4开除

员工有下列行为之一者,给予开除处理,并解除劳动合同。

3.4.1损坏饭店、宾客财物情节严重的;

3.4.2不服从管理,当众顶撞领导的;

3.4.3偷盗饭店、客人、同事财物的;

3.4.4私留宾客遗忘的贵重物品;

3.4.5收藏、传阅、复制淫秽刊物和声像制品的;

3.4.6偷看、偷听和故意传播黄色刊物、录象带;

3.4.7向客人索要小费或其他好处费的;

3.4.8伪造、涂改、虚报有关凭证谋取利益的;

3.4.9招待嫖客、介绍暗娼及在饭店内与客人做淫秽交易的;

3.4.10私带、私分饭店财物的;

3.4.11私自向外人提供饭店内部文件或资料的,以及泄露饭店营销、财务、人事、管理等方面机密的;

3.4.12利用职权或工作之便贪污、索贿、行贿以及获取不正当利益的;

3.4.13利用职务挟嫌报复的;

3.4.14未经许可复制饭店钥匙并造成损失;

3.4.15私藏各种伤人凶器、易燃、易爆物品的;

3.4.16因管理不善指挥失误玩忽职守造成事故和经济损失,价值超过5000元的;

3.4.17利用工作之便开黑帐、侵害宾客利益的;

3.4.18利用工作之便逃帐、侵害饭店利益的;

3.4.19无故动用消防设备和灭火器材造成不良影响的;

3.4.20触犯国家法律、法规,被司法机关处以拘留、劳动教养、判刑等处理的;

3.4.21任何造成宾客严重不满或重大投诉的,以及被新闻媒介或上级机关批评的;

3.4.22翻弄客人物品引起宾客投诉的;

3.4.23无正当理由不服从饭店工作调动或安排的;

3.4.24同客人吵架或员工之间当客人的面争吵;

3.4.25对客人粗鲁或顶撞客人;

3.4.26为个人目的向客人多收或少收或更改帐单/收据;

3.4.27未经饭店许可受雇其它公司或从事其它工作;

3.4.28在未通知的情况下,无故缺勤连续两天或本月累计两日;

3.4.29故意不向饭店报告自己的传染性疾病;

3.4.30同饭店客人进行个人交易,从而与饭店利益发生冲突;

3.4.31组织或参与不道德活动;

3.4.32偷窃行为;

3.4.33骚扰、欺辱,危害饭店客人或员工;

3.4.34饭店内醉酒斗殴或怂恿打架斗殴;

3.4.35从事任何违法活动;

3.4.36违反国家其它法令;

3.4.37由于失职,造成饭店较大损失或宾客投诉的;

3.4.38赌博或变相赌博及其他带有赌博性质的活动;

3.4.39在饭店内与客人、员工或其他人打斗恐吓、威胁;

所犯错误和以上条款性质类似者,按此类条款处分。

造成经济损失的将按价值的50%进行经济赔偿或由总经理办公会研究确定。

4.员工违纪给饭店或宾客造成经济损失的,在给予上述处理的同时,可视其情节按经济损失给予当事人罚款或令其赔偿经济损失。

造成经济损失的将照价赔偿或由总经理办公会研究确定赔偿金额。

5.员工在饭店内因打架造成他人伤病的,在给予上述处理的同时,不仅要赔偿对方误工、医药、交通等费用,情节严重者还要追究其法律责任。

6.对员工违纪解除劳动关系、开除的处分,自批准之日起执行,并书面通知本人或当地劳动部门、公安派出所等。

7.凡员工触犯治安条例,而员工需出席案中审讯或等待判决结果,于审讯至判决结果期间,饭店将给员工无薪停职处理。

8.凡构成刑事犯罪的,自公布之日起除名。

9.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试运行,最终解释权归人力资源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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