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化品储存经营企业执法人员检查表.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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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化品储存经营企业执法人员检查表

危化品储存经营企业执法人员检查表

序号

检查项目

检查内容

检查标准

检查依据

检查方法

1

行政许可

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是否在有效期内;是否存在超范围经营的情况。

 国家对危险化学品经营(包括仓储经营,下同)实行许可制度。

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危险化学品。

经营许可证的有效期为3年。

有效期满后,企业需要继续从事危险化学品经营活动的,应当在经营许可证有效期满3个月前,向原发证机关提出经营许可证的延期申请。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33条、《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第18条

查阅安全许可证有效期及延期申请相关资料。

企业发生变化(企业名称、主要负责人、许可范围及新建、改建、扩建项目经验收合格等),是否按规定申请和实施了经营许可证变更。

已经取得经营许可证的企业变更企业名称、主要负责人、注册地址或者危险化学品储存设施及其监控措施的,应当自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向原发证机关提出书面变更申请;

已经取得经营许可证的企业有新建、改建、扩建危险化学品储存设施建设项目的,应当自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向原发证机关提出变更申请。

《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 第14、16条

查阅安全许可证内容,了解企业变更内容及时间,执照变更内容及时间,建设项目及竣工验收情况,变更申请提出时间。

2

安全生产责任制

(1)是否建立和完善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

(2)安全生产责任制是否符合有关法规规定和企业实际,是否逐级落实;

(3)是否严格落实考核、奖惩。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实行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明确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其他负责人、职能部门负责人、生产车间(区队)负责人、生产班组负责人、一般从业人员等全体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责任,并逐级进行落实和考核。

《山东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定》第6条

查阅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及安全责任书,调阅监督及考核资料。

3

安全生产管理机构

(1)是否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2)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配备数量是否符合比例;

(3)是否有注册安全工程师从事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危险化学品的储存经营单位应当按照下列规定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一)从业人员不足100人的,应当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二)从业人员在100人以上不足300人的,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并配备2名以上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其中至少应当有1名注册安全工程师;(三)从业人员在300人以上不足1000人的,应当设置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并按不低于从业人员5‰但最低不少于3名的比例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其中至少应当有2名注册安全工程师;(四)从业人员在1000人以上的,应当设置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并按不低于从业人员5‰的比例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其中至少应当有3名注册安全工程师。

《山东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定》第9条

查阅机构任命文件,了解机构名称、专职安全管理人数、资格证件、员工人数。

4

隐患排查

(1)是否建立健全了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

(2)是否按规定组织安全生产隐患排查并如实记录隐患排查治理情况;

(3)是否按规定整改查出的安全隐患,对暂时无法整改的重大隐患,是否制定整改计划和落实防范措施。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

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如实记录,并向从业人员通报。

定期组织安全检查,开展事故隐患自查自纠。

对检查出的问题应当立即整改;不能立即整改的,应当采取有效的安全防范和监控措施,制定隐患治理方案,并落实整改措施、责任、资金、时限和预案;对于重大事故隐患,应当及时将治理方案向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报告。

《安全生产法》第38条、《山东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定》第27条、《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第4条

查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隐患排查治理台帐。

5

风险管控

(1)是否建立了风险管控制度;

(2)是否定期进行安全生产风险排查,并采取相应的风险管控措施;

(3)是否对风险点进行公告警示。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安全生产风险管控机制,定期进行安全生产风险排查,对排查出的风险点按照危险性确定风险等级,并采取相应的风险管控措施,对风险点进行公告警示。

高危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利用先进技术和方法建立安全生产风险监测与预警监控系统,实现风险的动态管理。

发现事故征兆等险情时,应当立即发布预警预报信息。

《山东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定》第29条

查阅风险管控制度,风险排查及管控措施资料;现场查看风险公告情况。

6

安全培训

主要负责人、分管安全生产的负责人或者安全总监、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是否经过由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主管部门对其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

高危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分管安全生产的负责人或者安全总监、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经过培训,并由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主管部门对其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

 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初次安全培训时间不得少于48学时;每年再培训时间不得少于16学时。

《山东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定》第25条、《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第9条

查阅相关安全培训合格证书及再培训情况。

特种作业人员是否按规定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并在有效期内。

生产经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相应资格,方可上岗作业。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加强对本单位特种作业人员的管理,建立健全特种作业人员培训、复审档案,做好申报、培训、考核、复审的组织工作和日常的检查工作。

《安全生产法》第27条、《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第三十五条

查阅特种作业档案及相关资格证书;现场了解特种作业人员值班及作业情况。

是否按规定进行全员安全生产教育培训。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定期组织全员安全生产教育培训。

对新进从业人员、离岗6个月以上的或者换岗的从业人员,以及采用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或者使用新设备后的有关从业人员,及时进行上岗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对在岗人员应当定期组织安全生产再教育培训活动。

教育培训情况应当记录备查。

《山东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定》第24条

查阅企业员工名单、培训记录及安全培训档案;询问相关人员。

是否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档案,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时间、内容、参加人员以及考核结果等情况。

《安全生产法》第25条

7

危险作业

是否建立符合企业实际的危险作业管理制度。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依据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行业或者地方标准,制定涵盖本单位生产经营全过程和全体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

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应当涵盖本单位的危险作业管理等,以及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内容。

《山东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定》第7条

查阅制度文本。

特殊作业是否按规定办理作业许可证。

严禁未经审批进行动火、进入受限空间、盲板抽堵、高处、吊装、临时用电、动土、断路等危险作业。

作业前,作业单位应办理作业审批手续,并有相关责任人签名确认。

同一作业涉及动火、进入受限空间、盲板抽堵、高处作业、吊装、临时用电、动土、断路中的两种或两种以上时,除应同时执行相应的作业要求外,还应同时办理相应的作业审批手续。

作业时审批手续应齐全,安全措施应全部落实,作业环境应符合安全要求。

《化学品生产单位特殊作业安全规范》GB30871第4.6条

查阅相关作业许可证;现场查看特殊作业实施情况。

8

重大危险源

(1)是否按规定辨识并建立重大危险源档案;

(2)是否按规定将重大危险源报安监部门备案。

生产经营单位对重大危险源应当登记建档,进行定期检测、评估、监控,并制定应急预案,告知从业人员和相关人员在紧急情况下应当采取的应急措施。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本单位重大危险源及有关安全措施、应急措施报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备案。

《安全生产法》第37条、《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第23条

查阅重大危险源档案及备案资料。

是否对重大危险源的设备、设施进行定期检测、检验,并进行经常性的维护、保养。

危险化学品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定期对重大危险源的安全设施和安全监测监控系统进行检测、检验,并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保证重大危险源的安全设施和安全监测监控系统有效、可靠运行。

维护、保养、检测应当作好记录,并由有关人员签字。

《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第15条

查阅相关检验检测报告及维护保养记录。

9

建设项目

是否按规定对建设项目进行了设立安全评价。

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安全评价。

《安全生产法》第29条

查阅项目预评价报告及安全条件、安全设施设计审查批准文件。

建设项目安全条件是否按规定报经安监部门审查合格。

建设单位应当在建设项目开始初步设计前,向与本办法第四条、第五条规定相应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申请建设项目安全条件审查。

《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10条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是否按规定审查合格。

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设计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报经有关部门审查,审查部门及其负责审查的人员对审查结果负责。

《安全生产法》第30条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是否按规定验收合格。

用于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竣工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前,应当由建设单位负责组织对安全设施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生产和使用。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建设单位验收活动和验收结果的监督核查。

《安全生产法》第31条

查阅项目验收资料及监督核查资料。

10

承包租赁

(1)是否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进行资质审查;

(2)是否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中约定有关的安全生产管理事项;

(3)是否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管理,定期进行安全检查。

生产经营单位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及交通运输工具发包或者出租的,应当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的资质进行审查,并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中约定有关的安全生产管理事项。

对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不得发包、出租。

生产经营单位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管理,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发现安全问题的,应当及时督促整改。

《安全生产法》第46条

查阅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相关资质文件。

查阅安全管理协议或承包租赁合同。

查阅相关安全检查及督促整改资料。

是否对进入企业的承包单位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培训。

企业应对承包商的作业人员进行入厂安全培训教育,经考核合格发放入厂证,保存安全培训教育记录。

进入作业现场前,作业现场所在基层单位应对施工单位的作业人员进行进入现场前安全培训教育,保存安全培训教育记录。

《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安全标准化通用规范》AQ3013-2008

查阅进入企业的承包单位人员安全培训记录。

11

职业卫生

是否按规定及时、如实申报职业病危害项目。

用人单位工作场所存在职业病目录所列职业病的危害因素的,应当及时、如实向所在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申报危害项目,接受监督。

《职业病防治法》第16条

查阅申报回执,现场检查接害岗位和种类,核对申报内容。

是否按规定告知职业病危害因素。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含聘用合同)时,应当将工作过程中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及其后果、职业病防护措施和待遇等如实告知劳动者,并在劳动合同中写明,不得隐瞒或者欺骗。

劳动者在已订立劳动合同期间因工作岗位或者工作内容变更,从事与所订立劳动合同中未告知的存在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时,用人单位应当依照前款规定,向劳动者履行如实告知的义务,并协商变更原劳动合同相关条款。

《职业病防治法》第33条

查阅接触职业危害的人员名单、劳动合同,现场询问相关人员。

是否按规定对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进行检测。

存在职业病危害的用人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每年至少进行一次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

《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第20条

查看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报告。

是否按规定对劳动者进行职业健康检查。

用人单位应当组织劳动者进行职业健康检查,并承担职业健康检查费用。

《职业病防治法》第35条、《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监护监督管理办法》第8条

查阅职业健康监护档案,体检报告,现场询问相关人员。

12

应急救援

是否按规定进行应急救援预案备案。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在应急预案公布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按照分级属地原则,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进行告知性备案。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第26条

查阅备案登记表。

是否按规定进行应急救援演练。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制定本单位的应急预案演练计划,根据本单位的事故风险特点,每年至少组织一次综合应急预案演练或者专项应急预案演练,每半年至少组织一次现场处置方案演练。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第33条

查阅应急救援演练记录;现场询问相关参加演练人员。

是否落实应急预案规定的应急物资及装备。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应急预案的规定,落实应急指挥体系、应急救援队伍、应急物资及装备,建立应急物资、装备配备及其使用档案,并对应急物资、装备进行定期检测和维护,使其处于适用状态。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第38条

查阅应急预案,现场核查应急救援器材和物资的配备及维护情况。

是否按规定缴纳风险抵押金或安全责任险。

高危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缴纳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

生产经营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时,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转作事故抢险救灾和善后处理资金。

生产经营单位按照有关规定参加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的,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由承保公司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支付相应的赔偿金。

《山东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定》第18条

查阅抵押金缴纳凭证或安全责任险保单。

13

安全评价

(1)是否按规定定期进行安全评价;

(2)评价报告中所提问题是否按要求完成整改。

 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企业,应当委托具备国家规定的资质条件的机构,对本企业的安全生产条件每3年进行一次安全评价,提出安全评价报告。

安全评价报告的内容应当包括对安全生产条件存在的问题进行整改的方案。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22条

查阅安全评价报告,现场核查问题整改情况。

14

检验检测

安全设备的安装、使用、维护、保养、检测是否符合规定。

安全设备的设计、制造、安装、使用、检测、维修、改造和报废,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

生产经营单位必须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并定期检测,保证正常运转。

维护、保养、检测应当作好记录,并由有关人员签字。

《安全生产法》第33条

查看安全设施设备管理台账及设备设施检测报告。

15

一书一签

是否经营没有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或者化学品安全标签的危险化学品。

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不得向未经许可从事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活动的企业采购危险化学品,不得经营没有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或者化学品安全标签的危险化学品。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37条

查看安全技术说明书发放记录,现场查看销售产品的安全标签;查阅销售记录。

16

领导带班

(1)是否建立了单位负责人现场带班制度;

(2)单位负责人是否按规定进行带班,并填写带班考勤记录。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单位负责人现场带班制度,建立单位负责人带班考勤档案。

带班负责人应当掌握现场安全生产情况,及时发现和处置事故隐患。

《山东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定》第30条

查看企业领导的任命文件及带班记录的填写情况。

17

其他内容

检查过程中发现的其他问题,应当一并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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