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法基础》教案教学内容.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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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基础》教案教学内容
教案
(学年第学期)
专业名称
课程名称
授课教师
授课班级
授课章节
名称
第一章经济法概述
§1法的产生和历史发展§2法律的概念特征及其效力
授课课时
2课时
授课形式
新授理论课
使用教具
板书、PPT
教学目的
知识目标:
1.让学生了解法的产生和历史发展,了解法的本质
2.让学生理解法律的概念,熟悉法律的表现形式及法的特征
3.让学生掌握法的效力与法的体例
能力目标:
培养学生专业文章阅读能力
情感目标:
培养学生仔细、严谨的学习态度
教学重点
1.法的概念和特征
2.法的效力
教学难点
法的体例
更新、补充、删节内容
更新:
法律的概念
补充:
法律的表现形式
课外作业
预习第三、四节内容
教学后记
授课主要内容或板书设计
第一节法的产生和历史发展
一.法的产生
原始社会:
习惯
原始社会后期:
社会大分工→氏族社会变化→国家产生(法的产生)
二.法律的历史发展
习惯法:
不成文的形式
成文法:
公元前18世纪古巴比伦王国《汉谟拉比法典》
春秋战国时期魏国李悝《法经》
第二节法律的概念及其效力
一.法的概念及本质
1.概念:
1)狭义法律:
宪法、法律
2)广义法律:
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法规、自治条例、单行条例,规章
2.本质
二.法的特征
1.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行为规范
2.法是以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行为
3.法是明确规定人们的权利与义务的行为规范
4.法是要求人们普遍遵守的行为规范
三.法的效力
1.法律规范的时间效力
2.法律规范的空间效力
3.法律规范对人的效力
四.法规体例
“假设”、“行为”、“处理”或“假定”、“处理”、“制裁”
课堂教学安排
教学过程
主要教学内容及步骤
1.经济法的课程属性
经济类专业的专业基础课程,其内容涉及企业、公司、金融、会计、税收等各个经济领域,并成为企业、公司及相关人员行为处事的法律依据及标准。
2.学习目标:
①知识目标:
学生具备一定的经济法知识或知识基础
②能力目标:
培养自己专业知识的阅读能力与分析能力
③情感目标:
敢于理性的表达自己观点
§1.1法的产生和历史发展
一.法的产生
原始社会:
习惯,是人们在长期的共同劳动和生活中逐渐形成的共同遵守的行为规范。
原始社会后期:
社会大分工(畜牧业从农业中分离、手工业从畜牧业中分离、出现商人)
氏族社会变化(血缘联合相对弱化、氏族内部人之间的平等关系打破、出现阶级)
国家产生(法产生)
法的产生是阶级矛盾不可调和的产物(与国家一样)
二.法律的历史发展
1.习惯法:
不成文的形式
2.成文法:
公元前18世纪古巴比伦王国《汉谟拉比法典》
春秋战国时期魏国李悝《法经》
§1.2法律的概念特征及其效力
一.法的概念及本质
1.法律的概念:
法律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
实施的行为规范的总称。
2.律的表现形式
1)宪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和修改
2)法律——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规范性文件。
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课堂教学安排
教学过程
主要教学内容及步骤
3)行政法规——国家最高行政机关的国务院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如: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等
4)地方法规——地方国家权力机关制定的规范性文件
5)部门规章——国务院的组成部门及其直属机构在其职权范围内制定的规范性文件。
如央行《支付结算办法》,证监会发布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6)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的指导性文件和法律解释。
7)国际条约或协定
2.法的本质:
1)法是统治阶级意志的表现;
2)法是统治阶级实现其阶级专政的工具;
3)法的内容是由统治阶级当时所处社会的物质生活条件决定的。
二.法的特征
1.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行为规范
2.法是以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行为规范
3.法是明确规定人们的权利与义务的行为规范
4.法是要求人们普遍遵守的行为规范
三.法的效力
1.法律规范的时间效力
1)法律生效时间和终止时间问题
法律生效时间:
①法律本身就规定了生效日期
②从公布之日起生效
②以新法代替旧法
③国家根据某种需要,明令宣布终止该法,并规定了终止日期
④有权规定撤销违法的法律、法规
2)法的溯及力:
该项法公布生效以前所发生的事件或行为,是否适用该法的问题。
适用就具有溯及力;不适用则不具有溯及力。
适用情形:
A.从旧原则:
新法不溯及既往
B.从新原则:
新法具有溯及既往的效力。
C.从轻原则:
视新法和旧法哪个行为人处罚
课堂教学安排
教学过程
主要教学内容及步骤
轻,就适用哪个法。
2.法律规范的空间效力——法律在哪些地方生效
3.法律规范对人的效力
1)属地原则:
不管行为人的国籍如何,都适用行为属于国家的法律。
2)属人原则:
是哪国公民就适用哪国的法律,无论其行为发生地在何处。
3)属地与属人相结合的原则:
不管行为人的国籍如何,也不管行为发生地在何处,只要侵犯了该国利益就适用该国法律。
4.法规体例(逻辑结构)
1)法规的逻辑结构是指法律规范的构成要素,说明法律规范是由哪些因素或部分组成的以及各部分之间的关系。
2)一般认为法律规范由假定(或称条件)、模式和后果三个部分组成
假定:
法律规范中适用法律规范的条件和情况的部分,行为发生的时空、各种条件等实际状态的预设。
如: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第46条规定:
合伙协议约
定合伙企业经营期限的,有下列情形之一时,合伙人可以退伙……”。
模式:
指法律规范所规定的行为规则部分,具体规定人们可以作什么或禁止人们作什么的部分。
(可为、应为和勿为)
如: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第58条规定:
任何机关和单位不得侵犯企业依法享有的经营自主权;不得向企业摊派人力、物力、财力……”。
后果:
指法律规范中指出的行为应当承担的法律后果的部份。
如:
《税收征管法》第60条规定:
“纳税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处2000元以下罚款;……”。
小结两节课内容,突出法律的概念与特征,强调法的效力的问题。
授课章节
名称
第一章经济法概述
§3经济法的概念和调整对象§4经济法的特征和基本原则
授课课时
2课时
授课形式
新授理论课
使用教具
板书、PPT
教学目的
知识目标:
1.让学生了解经济法的历史发展过程
2.让学生理解经济法的概念、特征和调整对象
3.让学生理解经济法的地位与作用
能力目标:
培养学生专业文章阅读能力
情感目标:
培养学生仔细、严谨的学习态度
教学重点
1.经济法的概念与特征
2.经济法的地位与作用
教学难点
经济法与民法的关系
更新、补充、删节内容
经济法的特征、地位与作用
课外作业
1.什么是经济法?
经济法的调整对象有哪些?
2.说明经济法与民法的关系
教学后记
授课主要内容或板书设计
第三节经济法的概念和调整对象
一.经济法的历史沿革
1755年法国摩莱里《自然法典》
1906年德国际法雷特《世界经济年鉴》现代经济法的开端
二.经济法的概念
三.我国经济法的调整对象:
国家需要干预的特定经济关系
1.市场主体关系如公司法、合伙企业法
2.市场监督关系如产品质量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广告法
3.宏观调控关系如财政税收法、金融法
四.我国现行主要经济法律法规
第四节经济法的特征和基本原则
一.经济法的特征
1.经济法律规范的易变性
2.公法和私法的属性兼具
3.程序保障的非独立性
二.经济法的地位与作用
1.经济法的地位
1)经济法与民法的关系
共同点:
以经济关系作为调整对象
区别:
从公共利益出发(根本点)
A、调整对象不同
B、调整目的不同
C、主体不同
D、调整原则、方法不同
2)经济法与行政法的关系
主体不同
调整方法不同
三.基本原则
课堂教学安排
教学过程
主要教学内容及步骤
复习:
法的基础知识
§3经济法的概念和调整对象
一、经济法的概念和调整对象
(一)经济法的历史沿革
1、产生 诸法合体,民刑不分
《汉谟拉比法典》 最早
《罗马法》 最发达、最完备
《国法大全》
我国 《法经》
1755年 法国 摩莱里 《自然法典》 提出“经济法”
现代经济法的开端:
1906年 德国 雷特 《世界经济年鉴》使用“经济法”
2、发展
资本主义国家经济法的产生发展,标志着国家权力对经济生活开始实行直接干预,以达到本国经济的目的。
我国:
解放前:
民国时期 《公司法》
土地革命 《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土地法》
经济法与民商法、行政法不分
1979-1992 国家宏观调控主要靠计划手段
建国后 经济法核心地位缺位
1993年至今 中国经济法迅速发展的时期
(二)经济法的概念
经济法是调整国家在管理与协调经济运行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
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三)我国经济法的调整对象:
国家需要干预的特定经济关系
1、市场主体关系
调整国家与市场主体之间的法律关系,主要解决市场主体规格、准入、行为方式等问题。
如公司法、外商投资企业法、合伙企业法、国有企业法、独资企业法
2、市场监督关系
重在发挥国家培育市场的功能,为市场主体提供公平、安全的市场交易环境。
如产品质量法、反不正当竞争法、广告法、消费者
权益保护法。
3、宏观调控关系
通过经济法律的功能对市场运行进行适时的调控,重点解决市场发展过程中存在的结构、速度、均衡等方面的问题。
如会计审计法、财政税收法、金融法、计划法
课堂教学安排
教学过程
主要教学内容及步骤
§4经济法的特征和基本原则
一.经济法的特征
1、经济法律规范的易变性
与其他部门法相比,经济法律规范的变动性更大一些
2、公法和私法属性兼具
经济法是以公为主,兼顾于私的法
3、程序保障的非独立性
在我国,与民法、行政法、刑法等部门法相比,经济法没有一个独立的程序法典与之相对应
二.经济法的地位与作用
1、经济法的地位
(1)经济法是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
(2)经济法是一个重要的法律部门
A、经济法与民法的关系:
共同点:
同属于社会上层建筑中法制的组成部分,都以经济关系作为自己的调整对象。
根本区别:
经济法以对社会主义市场的宏观调控为出发点,民法与以私有制为基础的商品经济相适应。
具体区别:
a、调整对象不同:
经济法的调整对象是国家对经济活动的协调与管理关系,民法的调整对象是平等主体的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公民和法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
b、调整目的不同:
经济法调整的主要目的是维护国家和国民经济的整体利益,民法调整的主要目的是保障公民、法人的合法懂事民事权益。
c、主体不同:
经济法的主体地位具有不平等性,民法的主体是平等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d、调整的原则、方法不同:
经济法调整的原则既要体现主体平等的一面,又要服从统一的国民经济计划,体现上下级的服从关系;在调整方法上,民法主要采取民事的方法,而经济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