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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基础》教案教学内容

教案

(学年第学期)

 

专业名称

课程名称

授课教师

授课班级

 

授课章节

名称

第一章经济法概述

§1法的产生和历史发展§2法律的概念特征及其效力

授课课时

2课时

授课形式

新授理论课

使用教具

板书、PPT

教学目的

知识目标:

1.让学生了解法的产生和历史发展,了解法的本质

2.让学生理解法律的概念,熟悉法律的表现形式及法的特征

3.让学生掌握法的效力与法的体例

能力目标:

培养学生专业文章阅读能力

情感目标:

培养学生仔细、严谨的学习态度

教学重点

1.法的概念和特征

2.法的效力

教学难点

法的体例

更新、补充、删节内容

更新:

法律的概念

补充:

法律的表现形式

课外作业

预习第三、四节内容

教学后记

授课主要内容或板书设计

第一节法的产生和历史发展

一.法的产生

原始社会:

习惯

原始社会后期:

社会大分工→氏族社会变化→国家产生(法的产生)

二.法律的历史发展

习惯法:

不成文的形式

成文法:

公元前18世纪古巴比伦王国《汉谟拉比法典》

春秋战国时期魏国李悝《法经》

第二节法律的概念及其效力

一.法的概念及本质

1.概念:

1)狭义法律:

宪法、法律

2)广义法律:

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法规、自治条例、单行条例,规章

2.本质

二.法的特征

1.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行为规范

2.法是以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行为

3.法是明确规定人们的权利与义务的行为规范

4.法是要求人们普遍遵守的行为规范

三.法的效力

1.法律规范的时间效力

2.法律规范的空间效力

3.法律规范对人的效力

四.法规体例

“假设”、“行为”、“处理”或“假定”、“处理”、“制裁”

课堂教学安排

教学过程

主要教学内容及步骤

1.经济法的课程属性

经济类专业的专业基础课程,其内容涉及企业、公司、金融、会计、税收等各个经济领域,并成为企业、公司及相关人员行为处事的法律依据及标准。

2.学习目标:

①知识目标:

学生具备一定的经济法知识或知识基础

②能力目标:

培养自己专业知识的阅读能力与分析能力

③情感目标:

敢于理性的表达自己观点

§1.1法的产生和历史发展

一.法的产生

原始社会:

习惯,是人们在长期的共同劳动和生活中逐渐形成的共同遵守的行为规范。

原始社会后期:

社会大分工(畜牧业从农业中分离、手工业从畜牧业中分离、出现商人)

氏族社会变化(血缘联合相对弱化、氏族内部人之间的平等关系打破、出现阶级)

国家产生(法产生)

法的产生是阶级矛盾不可调和的产物(与国家一样)

二.法律的历史发展

1.习惯法:

不成文的形式

2.成文法:

公元前18世纪古巴比伦王国《汉谟拉比法典》

春秋战国时期魏国李悝《法经》

§1.2法律的概念特征及其效力

一.法的概念及本质

1.法律的概念:

法律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

实施的行为规范的总称。

2.律的表现形式

1)宪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和修改

2)法律——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规范性文件。

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课堂教学安排

教学过程

主要教学内容及步骤

3)行政法规——国家最高行政机关的国务院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如: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等

4)地方法规——地方国家权力机关制定的规范性文件

5)部门规章——国务院的组成部门及其直属机构在其职权范围内制定的规范性文件。

如央行《支付结算办法》,证监会发布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6)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的指导性文件和法律解释。

7)国际条约或协定

2.法的本质:

1)法是统治阶级意志的表现;

2)法是统治阶级实现其阶级专政的工具;

3)法的内容是由统治阶级当时所处社会的物质生活条件决定的。

二.法的特征

1.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行为规范

2.法是以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行为规范

3.法是明确规定人们的权利与义务的行为规范

4.法是要求人们普遍遵守的行为规范

三.法的效力

1.法律规范的时间效力

1)法律生效时间和终止时间问题

法律生效时间:

①法律本身就规定了生效日期

②从公布之日起生效

②以新法代替旧法

③国家根据某种需要,明令宣布终止该法,并规定了终止日期

④有权规定撤销违法的法律、法规

2)法的溯及力:

该项法公布生效以前所发生的事件或行为,是否适用该法的问题。

适用就具有溯及力;不适用则不具有溯及力。

适用情形:

A.从旧原则:

新法不溯及既往

B.从新原则:

新法具有溯及既往的效力。

C.从轻原则:

视新法和旧法哪个行为人处罚

课堂教学安排

教学过程

主要教学内容及步骤

轻,就适用哪个法。

2.法律规范的空间效力——法律在哪些地方生效

3.法律规范对人的效力

1)属地原则:

不管行为人的国籍如何,都适用行为属于国家的法律。

2)属人原则:

是哪国公民就适用哪国的法律,无论其行为发生地在何处。

3)属地与属人相结合的原则:

不管行为人的国籍如何,也不管行为发生地在何处,只要侵犯了该国利益就适用该国法律。

4.法规体例(逻辑结构)

1)法规的逻辑结构是指法律规范的构成要素,说明法律规范是由哪些因素或部分组成的以及各部分之间的关系。

2)一般认为法律规范由假定(或称条件)、模式和后果三个部分组成

假定:

法律规范中适用法律规范的条件和情况的部分,行为发生的时空、各种条件等实际状态的预设。

如: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第46条规定:

合伙协议约

定合伙企业经营期限的,有下列情形之一时,合伙人可以退伙……”。

模式:

指法律规范所规定的行为规则部分,具体规定人们可以作什么或禁止人们作什么的部分。

(可为、应为和勿为)

如: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第58条规定:

任何机关和单位不得侵犯企业依法享有的经营自主权;不得向企业摊派人力、物力、财力……”。

后果:

指法律规范中指出的行为应当承担的法律后果的部份。

如:

《税收征管法》第60条规定:

“纳税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处2000元以下罚款;……”。

小结两节课内容,突出法律的概念与特征,强调法的效力的问题。

授课章节

名称

第一章经济法概述

§3经济法的概念和调整对象§4经济法的特征和基本原则

授课课时

2课时

授课形式

新授理论课

使用教具

板书、PPT

教学目的

知识目标:

1.让学生了解经济法的历史发展过程

2.让学生理解经济法的概念、特征和调整对象

3.让学生理解经济法的地位与作用

能力目标:

培养学生专业文章阅读能力

情感目标:

培养学生仔细、严谨的学习态度

教学重点

1.经济法的概念与特征

2.经济法的地位与作用

教学难点

经济法与民法的关系

更新、补充、删节内容

经济法的特征、地位与作用

课外作业

1.什么是经济法?

经济法的调整对象有哪些?

2.说明经济法与民法的关系

教学后记

授课主要内容或板书设计

第三节经济法的概念和调整对象

一.经济法的历史沿革

1755年法国摩莱里《自然法典》

1906年德国际法雷特《世界经济年鉴》现代经济法的开端

二.经济法的概念

三.我国经济法的调整对象:

国家需要干预的特定经济关系

1.市场主体关系如公司法、合伙企业法

2.市场监督关系如产品质量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广告法

3.宏观调控关系如财政税收法、金融法

四.我国现行主要经济法律法规

第四节经济法的特征和基本原则

一.经济法的特征

1.经济法律规范的易变性

2.公法和私法的属性兼具

3.程序保障的非独立性

二.经济法的地位与作用

1.经济法的地位

1)经济法与民法的关系

共同点:

以经济关系作为调整对象

区别:

从公共利益出发(根本点)

A、调整对象不同

B、调整目的不同

C、主体不同

D、调整原则、方法不同

2)经济法与行政法的关系

主体不同

调整方法不同

三.基本原则

课堂教学安排

教学过程

主要教学内容及步骤

复习:

法的基础知识

§3经济法的概念和调整对象

一、经济法的概念和调整对象

(一)经济法的历史沿革

1、产生 诸法合体,民刑不分

《汉谟拉比法典》 最早

《罗马法》 最发达、最完备

《国法大全》

我国 《法经》

1755年 法国 摩莱里 《自然法典》 提出“经济法”

现代经济法的开端:

1906年 德国 雷特 《世界经济年鉴》使用“经济法”

2、发展

  资本主义国家经济法的产生发展,标志着国家权力对经济生活开始实行直接干预,以达到本国经济的目的。

  我国:

解放前:

民国时期 《公司法》

    土地革命 《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土地法》

            经济法与民商法、行政法不分

     1979-1992  国家宏观调控主要靠计划手段

建国后         经济法核心地位缺位

     1993年至今 中国经济法迅速发展的时期

(二)经济法的概念

经济法是调整国家在管理与协调经济运行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

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三)我国经济法的调整对象:

国家需要干预的特定经济关系

1、市场主体关系

  调整国家与市场主体之间的法律关系,主要解决市场主体规格、准入、行为方式等问题。

如公司法、外商投资企业法、合伙企业法、国有企业法、独资企业法

2、市场监督关系

重在发挥国家培育市场的功能,为市场主体提供公平、安全的市场交易环境。

如产品质量法、反不正当竞争法、广告法、消费者

权益保护法。

3、宏观调控关系

通过经济法律的功能对市场运行进行适时的调控,重点解决市场发展过程中存在的结构、速度、均衡等方面的问题。

如会计审计法、财政税收法、金融法、计划法

课堂教学安排

教学过程

主要教学内容及步骤

 

 §4经济法的特征和基本原则

一.经济法的特征

1、经济法律规范的易变性

  与其他部门法相比,经济法律规范的变动性更大一些

2、公法和私法属性兼具

  经济法是以公为主,兼顾于私的法

3、程序保障的非独立性

在我国,与民法、行政法、刑法等部门法相比,经济法没有一个独立的程序法典与之相对应

二.经济法的地位与作用

1、经济法的地位

(1)经济法是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

(2)经济法是一个重要的法律部门

A、经济法与民法的关系:

共同点:

同属于社会上层建筑中法制的组成部分,都以经济关系作为自己的调整对象。

根本区别:

经济法以对社会主义市场的宏观调控为出发点,民法与以私有制为基础的商品经济相适应。

具体区别:

a、调整对象不同:

经济法的调整对象是国家对经济活动的协调与管理关系,民法的调整对象是平等主体的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公民和法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

b、调整目的不同:

经济法调整的主要目的是维护国家和国民经济的整体利益,民法调整的主要目的是保障公民、法人的合法懂事民事权益。

c、主体不同:

经济法的主体地位具有不平等性,民法的主体是平等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d、调整的原则、方法不同:

经济法调整的原则既要体现主体平等的一面,又要服从统一的国民经济计划,体现上下级的服从关系;在调整方法上,民法主要采取民事的方法,而经济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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