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燃料争议处理标准

華潤電力湖南分公司標準化委員會發佈

2014-03-10實施

2014-02-10修编

燃料争议处理标准

Q/CRPHN-FP-206.007-2014

華潤電力湖南分公司

企業標準

目次

前言II

1范围1

2引用文件1

3术语和定义1

4职责1

5管理内容与方法2

6报告和记录4

7检查与考核4

附 录 A(规范性附录)供应商数量争议管理流程6

附 录 B(规范性附录)供应商质量争议管理流程7

附 录 C(规范性附录)燃料内部争议处理流程8

附 录 D(规范性附录)燃料内部争议处理单9

附 录 E(资料性附录)燃料争议处理标准执行评价表10

1前言

为规范华润电力湖南分公司燃料争议处理管理,坚持客观、公平、公正原则,维护本公司正当利益,维护供应商客户关系,避免燃料合同执行风险,特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的附录A、B、C、D是标准的规范性附录,附录F是标准的资料性附录。

本标准由华润电力湖南分公司标准化委员会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由华润电力湖南分公司燃料部组织起草。

本标准的主要起草人:

冯爱民

本标准的审核人:

卞二东

本标准的审定人:

王风桥

本标准的批准人:

聂伟民

本标准由华润电力湖南分公司标准化委员会负责解释。

燃料争议处理标准

1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华润电力湖南分公司在燃料采购、验收、结算过程中出现争议现象时处理工作的相关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华润电力湖南分公司。

12 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

凡是标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

凡是不标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标准。

合同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1965)煤炭送货办法

电力工业部电调[1994]501号电力工业燃料管理办法

GB/T18666-2002商品煤质量检查和验收办法

Q/CRP-FP-206.001-2011华润电力燃料内控标准(2013年第一次修订版)

1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13.1 燃料

本标准的燃料特指发电、供热用燃煤。

13.2 燃料争议

内部争议

指在燃料验收过程中出现的,分公司燃料部与项目公司对燃料验收数量和质量指标的分歧。

供应商争议

指在燃料采购过程中出现的,买卖双方对作为结算依据的燃料数量、质量等指标存在的分歧。

14 职责

14.1 分公司总经理

审批燃料内部争议处理单。

对燃料争议处理结果负责,避免燃料合同执行风险。

14.2 分公司分管燃料副总经理

审批燃料供应商争议处理方案。

对燃料供应商争议处理结果负责,避免燃料合同执行风险。

14.3 燃料部

负责燃料争议处理过程中同供应商的协调和沟通。

负责燃料争议处理的商务谈判。

负责出具燃料供应商争议处理方案。

协助相关部门,进行燃料争议处理过程中,燃料指标的分析、取证工作。

14.4 运营部

负责燃料争议处理过程中,争议指标的分析、取证。

协同进行燃料争议处理的商务谈判工作。

负责对有异议的燃料备查样的保存和提取。

负责出具燃料争议核查报告。

负责出具燃料内部争议处理的结算建议。

4.4.6负责对项目公司和燃料部的制度执行情况进行监督、考核。

14.5 项目公司发电部

协助相关部门,进行燃料争议处理过程中,燃料指标的分析、取证工作。

负责提供公司计量报表。

负责进行共同采制样。

4.5.4协同燃料部拟定供应商争议处理方案。

14.6 项目公司技术支持部

负责出具燃料计量、采制样、化验设备的定期检验报告。

负责出具燃料化验报告。

协助燃料争议处理过程中,燃料指标的分析、取证工作。

4.7项目公司综合部

4.7.1监督、协助项目公司燃料争议处理全过程取证、资料收集的真实性。

4.7.2监督项目公司燃料争议处理全过程的公平、公正。

15 管理内容与方法

15.1 争议处理原则

依据合同、数据和事实,坚持客观、公平、公正原则,维护公司正当利益,维护供应商客户关系。

通过协商和谈判无法处理争议的,可通过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诉讼,由法院裁决。

与出卖方就煤炭争议进行谈判的过程中或协商不成需要提起诉讼的,需征求法律顾问意见。

15.2 争议的界定

数量争议的界定

以矿发数量为结算依据的火车运输煤炭,出矿数量与入厂数量相差大于1.2%时或超出合同约定范围。

以发运站数量为结算依据的汽车运输煤炭,发运站出站数量与入厂数量相差大于1.0%时或超出合同约定范围。

以装船港数量为结算依据的海轮直达运输煤炭,卸港水尺数量比装港水尺数量相差大于0.3%时或超出合同约定范围。

大船转载小船的,卸货港数量比中转港数量差大于0.6%时或超出合同约定范围。

质量争议的界定

以矿发质量为结算依据的火车运输煤炭、以发运站质量为结算依据的汽车运输煤炭、以装船港质量为结算依据的海轮运输煤炭,收到基低位热值供应商值与入厂值相差100千卡/千克或超出合同约定范围,则认为出现质量争议。

以矿发质量为结算依据的火车运输煤炭、以发运站质量为结算依据的汽车运输煤炭、以装船港质量为结算依据的海轮运输煤炭,干燥基全硫供应商与入厂相差0.2%时或超出合同约定范围,则认为出现质量争议。

15.3 原始凭证的收集

燃料计量原始凭证的收集

燃料部驻矿代表在火车发出1日后,将矿方装车数量计量单传递到燃料部。

燃料部驻矿代表在汽车发出当日,将发运站装车数量计量单传递到燃料部。

燃料部驻港代表在海轮发出1日后,将海轮装港水尺单传递到燃料部。

项目公司发电部将在火车装运煤炭入厂12小时后,将收料单传递到燃料部。

项目公司发电部在直达海轮卸空3小时内将卸港水尺数据传递到燃料部。

燃料热值化验单原始凭证的收集

燃料部驻矿代表在火车发出2日后,将矿方装车化验单传递到燃料部。

燃料部驻港代表在海轮发出3日后,将海轮装港化验单传递到燃料部。

燃料部驻矿代表在汽车发出24小时后,将发运站装车化验单传递到燃料部。

项目公司发电部在火车装运煤炭入厂24小时后,将化验单传递到燃料部。

项目公司发电部将直达海轮卸空3日内将入厂化验单传递到燃料部。

15.4 争议处理方案

数量争议处理方案(按照处理的优劣排序)

经技术检测,证明我方衡器存在偏差,则以出矿数量为计量依据。

经调查若矿方计量出现偏差,则以入厂数量为计量依据。

以入厂数量为计量依据。

以出矿与入厂数量平均为计量依据。

以出矿数量为计量依据。

质量争议处理方案(按照处理的优劣排序)

经技术检测,证明我方检验设备存在偏差,则以出矿化验为质量依据。

经调查若矿方检验设备存在偏差,则以入厂质量为质量依据。

矿方、项目公司发电部、分公司燃料部共同派人将入厂煤炭存样送具有仲裁资格的第三方检测单位,当仲裁结果与第一次检验结果相差低于或等于100大卡/千克时,以第一次检验结果为结算依据,当仲裁结果与第一次检验结果相差超过100大卡/千克时以第三方检测结果为结算依据。

若项目公司有条件将煤炭存放的,且确认煤炭没有收到污染时,矿方、项目公司发电部、分公司燃料部共同派人对煤堆进行采样(或监督第三方检测单位取样),当复采结果与第一次检验结果相差低于、等于国标或合同规定时,以第一次检验结果为结算依据,当复采结果与第一次检验结果相差超过国标或合同规定时,以复采结果为结算依据

质量、数量争议必须在合同规定时间内提出,超过规定时间一个月后,另一方可不与受理。

对于存在争议的煤样,项目公司应做好煤样的封存保管工作,直至争议处理结束才能按规定对煤样进行处理

15.5 协商确定处理结果

燃料部按照客观、公平、公正原则,确定具体的争议处理方案,并按照优劣进行排序。

燃料部根据确定的争议处理方案的优劣顺序与供应商进行商务谈判,确定双方能共同接受的方案。

燃料部将确定的供应商争议处理方案报分公司分管副总审批;若审批未通过,则燃料部与供应商继续进行商务谈判。

燃料部与项目公司出现内部燃料争议时,运营部及时核查事实,出具客观、真实的第三方处理意见及结算建议,填写争议处理单报领导签批。

燃料部依据公司领导审批的内部争议处理单及供应商争议处理方案,办理燃料结算手续。

15.6 避免争议措施

合同条款需明确清晰,不产生歧义。

合同条款中对争议或纠纷的处理要有明确表述,避免用“出现争议双方协商解决”等不确定的语言,需明确出现争议或纠纷协商解决的处理原则。

为避免质量和数量差异,需加强矿发(港口)的监装工作,对于易出现争议的矿点或供应商应安排专人进行全程跟踪分析或请公正的第三方进行商检。

贯彻执行《燃料供应商评价标准》,加强供应商评级管理。

合同模板的确定应征求法律顾问的意见。

15.7 争议通报

出现争议后,不管争议是否得到处理,运营部均应对出现争议的情况进行客观分析,提出减少争议的改进措施,通报相关方。

运营部应负责监督相关过程,将调查情况、争议处理结果予以通报。

16 报告和记录

16.1 供应商评价中要有争议或纠纷的处理记录。

16.2 争议处理结果按审批流程办理纸质签报,并经相关人员签字后,方可作为结算凭证。

16.3 运营部对争议处理过程进行监督,每月在燃料内控分析报告中需对索赔情况和争议处理情况进行分析。

17 检查与考核

17.1 分公司每年应对照本标准进行自查。

17.2 本公司燃料管理委员会应每年对分公司燃料争议处理环节组织全面检查,也可随时组织抽查,对控制薄弱环节和已发生问题环节要加大检查力度,直至整改完毕。

附 录 A

(规范性附录)

供应商数量争议管理流程

附 录 B

(规范性附录)

供应商质量争议管理流程

附 录 C

(规范性附录)

燃料内部争议处理流程

附 录 D

(规范性附录)

燃料内部争议处理单

编号:

F/CRPHN-FP-206.007-001

公司:

编号:

入厂日期

发站(港)

运输方式

经办人员

供应商

车(船)数

实收数量(吨)

争议发起方

发起方陈述

年月日

争议方陈述

年月日

运营部核查

 

年月日

分公司分管副总经理处理意见

年月日

分公司总经理处理决定

 

年月日

结算结果及

反馈记录

年月日

附 录 E

(资料性附录)

燃料争议处理标准执行评价表

编号:

F/CRPHN-FP-206.007-002

序号

评价项目

评价要点

评价标准

标准分

自评分

查评分

扣分原因

整改建议

见证资料

备注

1

组织机构

部门职责

职责分工不明确扣2分。

5

 

 

 

 

 

 

2

岗位设置

燃料部、运营部、发电部或技术支持部无专业归口监控燃料指标人员扣5分。

缺少一个部门监控燃料指标扣2分。

5

 

 

 

 

 

 

3

争议处理原则

争议处理原则

检查争议处理记录,争议处理原则明显有失公平的扣3分,有损公司利益的扣5分。

5

 

 

 

 

 

 

4

争议指标的制定

数量争议指标

检查燃料标准制度,未制定燃料数量争议指标扣5分,制定的燃料数量争议指标低于国家相关标准扣3分。

10

 

 

 

 

 

 

5

质量争议指标

检查燃料标准制度,未制定燃料质量争议指标扣5分,制定的燃料质量争议指标低于国家相关标准扣3分。

10

 

 

 

 

 

 

6

燃料采购合同

检查燃料采购合同,合同未约束燃料争议指标扣5分,合同条款中对争议或纠纷的处理表述不明晰扣3分合同约束的燃料争议指标低于国家标准扣2分。

10

 

 

 

 

 

 

7

争议处理

争议处理情况

检查燃料质量、数量验收月报表,燃料指标在争议指标范围内未按照燃料争议标准处理,一次扣3分,扣完为止。

15

 

 

 

 

 

 

8

争议处理报告

检查争议处理报告及争议结算单据,未按照争议处理流程处理扣5分,未办理纸质签报扣3分。

10

 

 

 

 

 

 

9

争议处理凭证

检查争议处理报告及争议处理记录,缺少原始凭证一项扣2分,扣完为止。

10

 

 

 

 

 

 

10

供应商评价

检查供应商评价表,未对多次出现争议的供应商进行警告处理,扣3分。

5

 

 

 

 

 

 

11

争议处理监督

检查运营部月度燃料内控分析报告,未对索赔情况和争议处理情况进行分析扣5分。

5

 

 

 

 

 

 

12

索赔率

亏吨索赔率

检查争议处理结算单据,数量亏吨索赔率>80%,低于标准1%扣0.2分,扣完为止。

5

 

 

 

 

 

 

13

亏卡索赔率

检查争议处理结算单据,质量亏卡索赔率>80%,低于标准1%扣0.2分,扣完为止。

5

 

 

 

 

 

 

14

合计

100

0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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