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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离婚妇女权益的保障

论离婚妇女权益的保障

论我国离婚妇女权益的保障

摘要

随着社会的进步和人们思想意识的发展,离婚已成为一种常态的家庭结构或生活方式,社会也不再歧视离婚女性,但是离婚妇女作为妇女中的特殊群体,她们的法定权利和生存状况却不容忽视,一些妇女离婚时或离婚后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而法律或政策保障措施却过于抽象或不到位,应该得到各方面的关注。

本文从对离婚妇女权益保护的基础,我国《婚姻法》对妇女对离婚妇女权益保护的立法沿革,离婚妇女权益受侵害的成因,我国现行婚姻法对离婚妇女权益保护的不足,完善婚姻法中离婚妇女权益保护的建议这几个方面对离婚妇女权益进行分析,以此达到维护和保障妇女权益的目的。

关键字:

离婚妇女权益,婚姻法,损害赔偿,法律保护

引言:

在现代社会离婚已被人们认为是一种平常的事情,离婚自由已经深入人心,并得到了很好的贯彻实施,许多妇女从痛苦的婚姻中解放出来。

在现代社会,离婚已经被人们视为一种平常的事情,离婚自由己经深入人心,并得到了很好的贯彻实施,许多妇女从痛苦的婚姻中解脱出来。

但我们在喜悦的同时不应当忽略这样的社会现实:

目前,一份关注女性的调查报告显示,60%的离婚妇女认为她们离婚后的生活比较清苦,67%的离婚妇女认为生活负担加重,71%的离婚妇女认为离婚后的生活状况比离婚前下降了。

离婚后的女性不仅要面临经济上的困境,而且还要承担着繁重的家务劳动和抚育子女的艰辛,绝大多数女性在走出痛苦的婚姻之后又陷入贫困生活的泥沼中。

随着我国离婚率的逐年递增,离婚女性的人数在逐渐扩大,离婚给女性带来的消极影响会越来越凸显。

本文以妇女中的离婚女性为切入点,从社会性别的视角,运用比较分析、实证分析、历史分析等等方法来审视《婚姻法》中的相关规定,找出相关法律规定对女性所造成的不利影响及存在的缺陷,并提出完善建议,以填补我国在离婚妇女权益保障上的不足,拓展妇女理论研究,实现真正意义上的男女平等。

(一)、对离婚妇女权益予以保护的基础

离婚女性是妇女中的一个特殊群体,关注离婚妇女是妇女权益保护的重要方面。

本文从哲学、社会、法律三个方面出发,为保护离婚妇女权益提供理论支持,引起人们对离婚妇女权益保护的重视。

一哲学基础

发端于20世纪70年代的女性主义哲学是女性主义研究的产物之一,是解放妇女,争取妇女与男子具有平等的社会、道德、法律地位的理论。

女性主义哲学以独特的社会性别差异作为研究视角,确立了男女平等意识和独立人格,肯定了女性的价值,是妇女追求自身解放,维护自身权益的有力的理论武器。

女性主义哲学属于哲学的一个范畴,是一门新兴的学科。

对于什么是女性主义哲学,学者们都有不同的理解。

美国麻省大学的弗格森(AnnFerguson)女士认为,女性主义哲学是任何以结束男性统治的必要社会变革为目标的哲学研究方案。

[1]中国有的学者认为女性主义哲学是妇女争取解放、争取男女平等的理论基础,属于马克思主义哲学范畴;[2]有的学者认为,女性主义哲学是站在消除性别歧视的立场用男女平等的观点,社会性别分析的方法来分析思考妇女问题及一切有关的社会现象。

[3]总之,女性主义哲学是解放妇女,争取妇女与男子具有平等的社会、道德、法律地位,拥有平等权的理论。

在现代社会,男主外、女主内的模式随处可见,因为性别差异,男性总是比女性得到更多的机会、资源,掌握更多的权力等等,这些差异并不是由男女两性生理差异决定的,而是由社会造成的,是社会文化歧视的结果。

正因为我们处于男女相对不平等的社会关系中,所以在政治、经济等各个层面造成了男女的不平等,造成了社会性别歧视。

女性主义学者从社会性别差异的视角来审视现代社会,使人们意识到女性受压迫受歧视的状况主要是由社会造成的,社会习俗把男性和女性放入己经规范好的活动中,造成了男女的不平等。

她们主张社会性别分析应当成为一种发展和决策的手段和方法,以改变过去发展中忽视男女平等和公正的做法,把妇女纳入发展的主流,使她们成为在发展中与男子同等受益的主人。

女性主义哲学在20世纪90年代进入中国,推动了我国女性主义研究和妇女权益的保护。

我国社会物质文明发展程度较低,意识形态领域存在严重的封建残余思想,妇女深感自己的地位不平等。

女性主义哲学的引入,为我国妇女发展注入了新鲜的活力,启发和促进了中国女性运动的发展。

因此,女性主义哲学的引入,深化了我们对平等、民主、人权等问题的理解,扩大了我们的视野,改进了思维方式,使女性认识到自己不平等地位的根源,是女性维护自身权益,促进自身发展的有力的理论源泉。

(二)社会基础

中国妇女是世界上人数众多的妇女群体,她们的状况取得了翻天覆地的变化,这些变化与我国政府对妇女的重视和妇女自我意识的不断增强密切相关,妇女权益的保护拥有强大的社会支持。

首先,党和政府的支持。

我国政府在1995年和2001年先后制定了两部《中国妇女发展纲要》,国务院相关部门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分别制定了本部的纲要实施方案和本地区的妇女发展规划,形成了国家和地方相配套的妇女发展目标体系,妇女发展已纳入到国家物质文明、精神文明和和谐社会的建设中。

同时我国政府还在不断支持全国最大的促进妇女发展的非政府组织—中华全国妇女联合会的工作,并鼓励各类妇女协会、研究会等民间妇女组织在促进妇女发展中发挥作用。

其次,我国女性受教育的程度提高、就业机会增加。

我国部分教育指标已经达到发展中国家的先进水平,男女性别差距进一步缩小。

〔4〕从就业来说,妇女就业数量和比例一直较高,高于世界女性就业平均水平。

妇女的就业结构改善,第三产业成为女性就业的主要领域,再次,我国妇女自我意识不断提高。

提高妇女自身素质,增强自我意识是维护妇女权益的重要方面。

据全国妇联统计,2002年共接到群众投诉31万多件,其中家庭权益方面占总数的52%,这说明越来越多的妇女在遭受侵害时,能够主动向妇联、公安机关进行投诉,以保护自己。

总之,妇女自我意识的提高和个人素质的提高是妇女维护自身权益的重要方面。

最后,我国积极参与国际妇女活动,为中国妇女事业的进步与发展注入了新的活力,全面推进中国妇女发展。

(三)法律基础

新中国成立以来,经过五十多年的努力,我国已经形成了以《宪法》为基础,以《妇女权益保障法》为主体,包括国家多种单行法规、地方性法规和部门规章在内的一整套保护妇女权益和促进男女平等的法律体系,这一系列法律、法规就妇女的政治权利、文化教育权利、劳动权利、财产权利、人身权利、婚姻家庭权益给予保护,为妇女独立、发展提供了有利的法律保障。

《宪法》是我国的根本大法。

《宪法》第48条规定了妇女的平等权,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在政治的、经济的、文化的、社会的和家庭的生活等各个方面享有同男子平等的权利,国家保护妇女的权利和利益。

第49条规定婚姻、家庭、母亲和儿童受国家的保护。

《宪法》对妇女权益做了一个总体的、概括性的规定,是制定其他部门法的基本原则。

《刑法》是对危害国家、社会、公民权利的犯罪行为进行惩处的最为严厉的一种制裁措施,在其相关条文中规定了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重婚罪、强奸罪、虐待罪、遗弃罪等罪名,从不同的角度体现了对妇女权益的保护。

例如第257条规定:

以暴力干涉他人婚姻自由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犯前款罪,致使被害人死亡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是为了保障妇女的合法权益,促进男女平等,充分发挥妇女在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中的作用而制定的,它确立了男女平等、消除对妇女歧视、

的修改当中己有体现,虽然不明显、不突出,但这毕竟是一次立法尝试和突破,使修改后的《婚姻法》充分保障了离婚女性的权益。

(四)、我国现行婚姻法对离婚妇女权益保护的不足

2001年修改后的《婚姻法》重视妇女婚姻家庭权利方面的保障,增加了制止庭暴力的法律规定,加大了对重婚者的处罚力度,完善了夫妻财产制度,尤其是在离婚制度方面,增加了离婚损害赔偿制度和离婚补偿制度。

为了解决操作性差的问题,修改后的《婚姻法》专章设立了救助措施与法律责任制度。

但《婚姻法》实施多年以来,离婚女性权益受侵害的现象仍然非常严重,《婚姻法》的相关规定并没有使妇女感受到法律的救济和照顾,我国《婚姻法》仍需要完善。

不足之处主要体现在以下几方面:

军婚的规定不合理,离婚补偿制度的欠缺,经济帮助制度的不足,家庭暴力法律规制方面存在的不足,离婚妇女财产权的保护范围小,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的缺陷,农村离婚妇女土地权益的规定原则化。

(五)、完善婚姻法中离婚妇女权益保护的建议

我国现行的《婚姻法》充分体现了人本主义,张扬了人文关怀精神,强化了对弱势群体(离婚妇女权益)的保护。

但是,虽然法律条文中没有明显的歧视妇女的条款,但由于在制定时缺乏充分的社会性别视角,导致法律在实施过程中并没有发挥出应有的作用,一些保护妇女利益的条款形同虚设。

为了真正实现法律与现实的统一,保护离婚女性权益,应当采用社会性别视角来改革完善我国现行法律制度,使法律在现实生活中真正发挥出应有的作用。

(1)取消限制非军人配偶离婚自由的规定,

(2)完善家庭暴力法律规制方面的建议,(3)保护离婚妇女财产权的建议:

1.增加有关嫁资的规定,设立个人财产补偿制度2.扩大共同财产的范围,(4)离婚补偿制度的完善,(5)经济帮助制度的重构,(6)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的完善,(7)农村离婚妇女土地承包权益保护的建议:

1.明确规定男女享有平等的土地承包权《婚姻法》中应当明确规定男女享有平等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这是保障离婚妇女平等分配土地承包经营权益的前提。

3.规定救济手段当离婚妇女土地承包权益受到村民委员会侵害时,离婚妇女可以到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政府或主管部门进行行政复议,如果对该决定不服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如果离婚妇女土地承包经营权受到其他家庭成员的侵害时,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法院公平分割承包土地的权益。

这些措施来真正实现达到保障离婚妇女的权益的目的。

结论:

妇女是创造人类文明和社会发展的一支不可或缺的伟大力量,对妇女权益保护的程度是社会进步的标志之一,是社会性别平等的基本要求,对离婚女性来说也是如此。

然而,由于历史传统和立法技术的原因,我国婚姻立法中的离婚妇女权益保护相对比较薄弱,在法律实施过程中给离婚妇女带来诸多不利影响。

本文对此问题给予关注,从社会性别视角对《婚姻法》中离婚妇女权益保护问题提出了完善建议。

关注离婚妇女权益,不仅是男女平等的基本国策的体现,是对妇女合法权益的维护,也是对单亲家庭中成长的未成年人的保护。

因此,离婚妇女权益保护问题需要我们的不断努力,不断完善。

参考文献

〔1〕马致远,张蓉.透视弱势群体—中国离婚妇女的生活状况及其权益保障「J〕.长安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3,(9):

56一62.

〔2〕荣维毅.女性主义与女性主义哲学:

理论和实践研讨会概述「J].妇女研究论丛,1997,

(1):

56一60.

〔3〕邱仁宗主编.女性主义哲学与公共政策「M」.北京:

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4.

〔4〕顾秀莲.促进性别平等实现共同发展一纪念联合国第四次世界妇女大会召开十周年〔J」.中国妇运,2005,(10):

38一42.

〔5〕张希坡.中国婚姻立法史〔M〕.北京:

人民出版社,2004.1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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