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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权属与确权

 

土地权属与确权

[按语]:

本文从论述我国的土地制度入手,讲述了现阶段土地权属的表现形式和不同特点;明确了土地确权的基本概念、内容、程序和依据;指出了处理土地权属争议应当把握的重点问题和搞好土地确权工作的一般原则。

供土地登记、地籍调查和土地确权工作者参考。

   

一、我国的土地制度

(一)土地制度:

是指人类社会一定发展阶段土地所有关系(主要是对土地的所有、占有、支配、使用土地所形成的关系)的总称。

土地制度是反映人与人、人与地之间关系的重要制度。

他既是一种经济制度,又是一种法权制度,是土地经济关系在法律上的体现,是构成上层建筑的有机组成部分。

土地制度包括土地所有制、土地使用制和土地管理制。

其中,土地所有制和土地使用制简称为土地权利制度。

(二)土地所有制:

是指人们在一定社会制度下拥有土地的经济形式,是生产资料所有制的基本组成部分,是整个土地制度的核心。

《土地管理法》第二条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土地的社会主义公有制,即全民所有制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

(三)土地使用制:

是指人们在使用土地时所形成的经济关系,是实现部分土地收益权的前提条件,是整个土地制度的基础。

《土地管理法》第九条规定:

国有土地和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可以依法确定给单位或者个人使用。

(四)土地管理制:

是指国家政权为维护土地所有制,调整土地关系,对土地的开发、利用、整治、保护所必须遵守的规范。

二、土地权属的表现形式

   土地权属是指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及他项权利的归属。

其中,土地所有权又分为国家土地所有权和集体土地所有权;土地使用权又分为国有土地使用权和集体土地使用权。

其具体表现形式如下:

(一)国家土地所有权

1、国家土地所有权的概念:

是指国家依法对归其所有的土地所享有支配性和绝对性的权利。

 2、国家土地所有权的范围:

(1)城市市区的土地;

(2)农村和城市郊区中已经依法没收、征收、征购为国有的土地;(3)国家依法征收的土地;(4)依法不属于集体所有的林地、草地、荒地、滩涂及其他土地;(5)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全部成员转为城镇居民后原属于其成员集体所有的土地;(6)因国家组织移民、自然灾害等原因,农民成建制地集体迁移后不再使用的原属于迁移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7)依照法律规定确定给全民所有制单位、城镇集体所有制单位、农民经济组织和个人使用为国有的土地;(8)依照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其他土地。

3、国家土地所有权的权利主体:

国家土地所有权的主体是国家。

由国务院代表国家行使。

国务院通过制订行政法规或者发布行政命令授权地方人民政府及其职能部门,以本机关的名义行使国家土地所有权,但必须依法经有审批权的人民政府审批。

4、国家土地所有权的权利内容:

国家土地所有权主体不能亲自行使所有权,只能由其授权的代表代为行使。

国家土地所有者的代表可以将国家土地所有权的部分权能让与土地使用者。

国家对土地依法享有收益权,并保有最终处分权。

(二)集体土地所有权

1、集体土地所有权的概念:

是指特定的农民集体依法对归其所有的土地所享有支配性和绝对性的权利。

2、集体所有土地的范围:

(1)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集体所有;(2)土改时分给农民并颁发了土地所有证书,现仍由农民集体经济组织或其成员使用的土地;(3)根据1962年《六十条》规定已确定给集体所有的耕地、自留地、自留山、宅基地、山林、水面和草原等。

(4)农民集体连续使用其他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已满20年的,或者虽未连续使用20年但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根据具体情况确认其所有权的土地。

(5)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设立的企业或者其他组织及成员持有集体建设用地使用证的土地。

(6)土地所有权有争议,不能依法证明争议土地属于农民集体所有的,属于国家所有;既不能依法直接确定为国有,也不能因归属不明推定为国有的,可以确定为集体所有。

3、集体土地所有权的权利主体:

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作为所有者代表经营、管理;已经分别属于村内两个以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内各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小组作为所有者代表经营、管理;已经属于乡(镇)农民集体所有的,由乡(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作为所有者代表经营、管理。

4、集体土地所有权的权利内容:

从理论上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四项权能。

可由集体土地所有者(合作经济组织)亲自行使,也可由所有者代表(村委会、村民小组、乡镇农工商公司或者农副业局)代为行使。

但由于集体土地所有权具有不完全性,在收益和处分方面受到一定限制。

(三)国有土地使用权

1、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概念:

是指使用人根据法律、文件、合同的规定,对国家所有的土地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及部分处分的权利。

其主要类型为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和国有农用地使用权。

2、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取得方式:

(1)通过划拨取得,即土地使用者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无偿取得或者缴纳土地补偿、安置等费用后取得的没有使用期限限制的国有土地使用权。

(2)通过出让取得,即土地使用者以向国家土地所有者代表支付出让金为对价,而原始取得的有期限限制的国有土地使用权。

(3)通过租赁取得,即土地使用者按期向国家土地所有者代表支付租金为对价,而原始取得的一定期限的国有土地使用权。

(4)通过土地作价出资(入股)取得,即国家以一定年限的国有土地使用权作价,作为出资投入新设企业,土地使用权由新设企业持有,并依照出资(入股)获取收益的土地使用方式。

另外,还有通过举办中外合资企业取得的场地使用权;通过出让、租赁、承包和划拨取得国有农用地和未利用土地的使用权和城镇私有房主国有土地使用权。

3、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权利主体:

国有土地使用权主体具有广泛性。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可以依法成为国有土地使用权的主体。

包括境内外法人、非法人组织和自然人。

4、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权利内容:

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取得方式不同,其权利内容也有所不同:

(1)划拨土地使用权的取得具有无偿和低偿性,不向所有者缴纳使用费;没有使用期限的限制;但未经批准不得转让、出租、抵押,其使用权的处分权能受到限制。

(2)出让的土地使用权具有相对丰满的权利内容,其处分权能包括准予依法转让、出租、抵押或用于合资、合作经营及其他经济活动;但依法受使用期限、合同约定用地条件和违约责任的限制。

(3)租赁国有土地使用权享有占有、使用、收益权,可以依法转租,但没有买卖的处分权;其使用受租赁期限、用途和合同约定权利、义务的限制。

(4)国家作价出资(入股)的国有土地使用权享有出让土地使用权的政策,但处置必须报经国家土地所有者代表同意。

(四)集体土地使用权

1、集体土地使用权的概念:

是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以及符合法律规定的其他组织和个人,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集体所有的土地享有占有、使用、收益的权利。

2、集体土地使用权的权利类型:

(1)集体农用地使用权,即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或者其他单位、个人依法取得的,用于农、林、牧、渔等生产经营活动的有期限限制的集体土地使用权。

(2)宅基地使用权,是指经依法审批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分配给其成员,用于建造住宅的没有使用期限限制的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

(3)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

其中又包括一是乡镇企业用地使用权,是指经依法审批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向从事非农业生产经营活动的乡镇、村、组企业提供的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

二是乡村公益用地使用权,是指经依法审批,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其依法设立的公益性组织,对用于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公益事业所享有的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

3、集体土地使用权的权利主体:

为特殊民事主体。

一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二是符合法律规定的其他组织和个人。

4、集体土地使用权的取得方式:

(1)集体农用地使用权一般通过承包经营的方式取得。

(2)宅基地使用权经农村居民按规定标准申请,逐级报经县级人民政府审批后,由本级集体经济组织划拨取得。

(3)乡镇企业用地使用权和公益用地使用权经乡镇政府审核,向县级以上土地管理部门申请,按规定权限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后,由集体经济组织拨付。

5、集体土地使用权的权利内容:

使用权人对集体土地享有占有权、使用权。

以土地用途和权利取得方式的不同,享有不同的收益权和处分权。

其中:

(1)农用地使用权在权利期限内对土地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部分处分权,并可以继承。

但不得擅自改变土地用途和闲置。

(2)宅基地使用权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连同房屋一同转让的有限制的处分权。

但转让、出租住宅的,不得再申请宅基地。

(3)乡镇企业用地使用权人对土地享有占有、使用权,其收益权按照有关公司法、合伙企业法的规定或者依照约定处置;乡镇企业用地可随房设定抵押,但实现抵押权后未经法定程序不得改变集体土地所有权性质和土地用途;乡镇企业用地使用权不得转让、出租等方式流转,因企业破产、兼并、分立转移给非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应当办理征用和出让手续。

(4)乡镇公益用地使用者仅享有占有、使用权,一般没有收益和处分权;不得擅自改变用途;不得用于经营活动;不得转让、出租、抵押或者以其他形式交易。

(五)土地他项权

1、土地他项权的概念:

是在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以外,依法律、合同或者其他合法行为设立的土地权利。

2、土地他项权的类型:

在我国,主要有土地抵押权和土/地承租权。

另外还有地役权、空中权、地下权、土地借用权、耕作权等。

其中:

(1)抵押权是指土地使用权人在法律许可范围内,不移转土地占有而将土地使用权作为债权担保,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对土地使用权及其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依法进行处分,并以处分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的担保性土地他项权利。

(2)土地承租权是指土地承租人按期向土地使用权人支付租金而取得的一定期限内对土地使用和收益的土地他项权利。

(3)地役权是指为自己土地利用的需要,而对他人土地加以支配的权利。

3、土地他项权的取得方式:

因具体权利类型不同,取得方式也有差别。

其中,土地抵押权和土地承租权都是通过签订书面抵押或者承租合同,并办理抵押或者租赁登记取得。

而地役权的取得有4种方式:

一是依法规定,包括民法和各种特别法的规定及有关司法解释;二是依需役地权利人与供役地权利人签订的有偿或者无偿合同;三是依习惯即约定俗成的规则和惯例;四是依长期持续利用的事实和公平原则。

4、土地他项权的权利主体:

土地他项权利的客体是他人的土地所有权或者使用权。

权利主体是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以外,与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之间存在某种法律关系的民事主体。

其中,土地抵押权的权利主体是抵押权人;土地承租权的权利主体是承租人;地役权的权利客体是需役地(利用和享受便利的土地)和供役地(担负和提供便利的土地),权利主体是需役地的权利人。

5、土地他项权的权利内容:

土地他项权的权利人,可以依法或者依照约定对土地实施某种利用行为;可以请求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在利用该土地时为某种行为或者不为某种行为;有权排除对其权利的侵害。

但其权利的取得和行使,不得违反法律规定的义务和权利设定时约定的义务。

(1)在土地使用权抵押中,抵押人对已设定抵押的土地使用权实施处分时,必须通知抵押权人,否则处分行为无效,抵押权人对抵押人处分抵押物的行为有限制权、追及权和对抵押物不法妨碍的排除权;债务履行期满债权未受清偿时,抵押权人有权通过合法程序拍卖、变卖抵押物,并以转让所得优先受偿。

但划拨土地使用权实现抵押权拍卖或者变卖后,应当从所得价款中扣除相当于出让金款额和国家税费后,抵押权人方可优先受偿。

(2)在土地使用权承租中,土地承租人享有对租用土地的占有、使用、收益权,不享有土地使用权。

除在租用期限内可以转租外,无权行使转让和抵押等处分权。

在租赁期限内,土地使用权人将其权利转让、抵押的,继续维护原租赁合同的效力,即“买卖不破租赁”原则。

出租人转让土地使用权时,承租人享有优先购买权。

租期届满,承租人在承租期间新建的建筑物归属于出租人。

(3)在地役权行使中,地役权人有对供役地的利用权和限制或禁止供役地权利人在该地上实施行为的权利,但也有应尊重供役地权利人合法权益的义务。

(六)地下空间的土地权利

对地下空间的利用,常见有以下四种情况:

1、凡权利人在城镇市政用地下,通过出让或者划拨使用地下空间的,按垂直投影面积确认出让或者划拨的土地使用权,地上的市政用地一般确认为土地他项权。

2、凡使用别人已享有土地使用权的地下空间的,空间使用权利人一般享有土地他项权。

3、与地上建筑物连为一体的地下建筑物,可以将地下建筑物的建筑面积记入整体建筑总面积,然后按权利人享受的建筑面积分摊相应土地面积。

4、凡权利人在自己土地下增加利用空间的,属于提高土地利用率,不涉及土地权利主体的变更。

三、土地权属的确定

(一)确定土地权属的概念

土地确权是一种行政行为,是指人民政府依法对土地的所有权、使用权和他项权利进行认定,明确土地权属的行政行为。

(二)土地确权和土地登记的关系

从广义理解,土地确权是地籍管理的主要内容,土地登记申请、地籍调查、审核批准、登记注册、发放证书的过程,实际上就是确定土地权利归属的过程。

从狭义理解,确定土地权利归属,仅指在土地登记过程中的权属审核阶段,对土地权属来源合法性的审查和对土地权属界线的确定;或者人民政府依据当事人的申请,依法对土地权利进行的调查确认。

所谓土地确权,一般指狭义的理解。

(三)确定土地权属的内容

土地确权的主要内容,就是依法确定土地权利的主体、客体和内容。

这里所指的土地权利主体,是指享有土地所有权、使用权和他项权的权利人,包括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其中法人是指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

其他组织主要包括社会团体、合伙企业等非法人组织。

另外,根据相关规定,军队的土地使用权确定给团级以上单位;市房管局直管公房和院落用地,可以确定给改制后的国有房管企业;铁路、公路、市政道路、广场、园林、天然河道和城市环卫用地,应分别确定给政府的铁路、公路、市政、园林、河道和环卫部门代管。

所谓土地权利客体,是指权利所指土地的状况,包括坐落、界址、面积、宗地号、用途、取得价格和地上附着物情况。

所谓土地权利内容,是指权利人依照法律或约定所享有土地权能和承担义务的情况。

包括土地的权属性质、使用权类型、取得时间和使用期限、权利以及权利内容变化情况等。

土地所有权、使用权和土地他项权利一旦确定,即意味着土地权利三要素(主体、客体和内容)的确定。

(四)确定土地权属的程序

土地登记、地籍调查中的确权程序,主要是受理申请后的资料审核、界址认定和权属的审核确定。

单纯的土地确权程序,目前法律、法规和规章目前还没有明确规定。

但应当包括以下几个环节:

第一、提交申请。

当事人申请确权的,应当提交申请书,并附据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土地权属来源证明、宗地图及宗地界址坐标等地籍资料、地上附着物权属证明和其他证明材料。

第二、受理立案。

对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申请,应当办理正式受理和立案审批手续。

 

第三、资料审核。

审核的依据分为法律依据和书证依据。

法律依据系指国家现行的有关土地的法律、政策及行政法规。

书证依据系指申请人的身份证明、宗地权属来源证明、地上物产权证明和地籍调查成果等。

通过审理,判定资料是否齐全、用地是否合法、权源是否清楚、图表是否一致、面积是否准确。

第四、界址确认。

由调查机关组织四邻签字,共同认定界址,处理权属争议,完成现场踏勘。

第五、履行公告。

对经审核符合确权要求的宗地,可以在人民政府或者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的门户网站上进行公告。

公告的主要内容包括:

土地权利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准予确权的土地坐落、面积、用途、权属性质、使用权类型等;土地权利人及其他利害关系人提出异议的期限、方式和受理机构以及需要公告的其他事项。

第六、确认权属。

公告期满,当事人对审核结果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由审理机关报经人民政府批准后,下达确权决定书。

属于申请土地登记的,给予办理注册登记和发证手续。

(五)确定土地权属的依据 

判定土地权属的依据一般包括法律依据、书证依据和界址认定依据。

1、法律依据。

到目前为止,我国还没有一部全面的土地确权基本法。

因此,体现我国土地权利法律内容散见于基本法、土地管理法律、各种土地法规及相关政策规定中:

其中,

属于基本法的有:

《宪法》、《民法通则》和《物权法》。

属于土地管理法律的有:

《土地管理法》、《城市房地产管理法》。

相关法律有:

《城乡规划法》、《森林法》、《草原法》、《渔业法》、《矿产资源法》、《环境保护法》、《水法》和《文物保护法》等。

属于土地行政法规的有:

《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河道管理条例》、《解放军房地产管理条例》、《铁路留用地办法》等。

  还有建国以来的重要政策性文件,常用的如《农村人民公社工作条例修正草案(六十条)》。

除了上述法规之外,十余年来国土资源部和各地制定了有关土地权属、利用、开发、保护和经营管理方面的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其中最重要的是《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若干规定》。

  另外,在处理土地权属的工作实践中,国家土地管理部门先后发出了大量的规范性文件、批复、答复和函,最高人民法院及有关部门做出了大量的司法解释。

都是确定土地权属的重要法律依据。

2、书证依据。

申请人提供的文件资料是确定土地权属的前提和基础。

《土地管理法》第13条规定:

“依法登记的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

”因此,提供经登记的有效证件,即土地证书是申请确权的最有力的证据。

但是,如果没有有效登记证件或者土地权属证件失效。

则应当按照土地使用方式的不同分别提供不同的权源文件资料。

其中:

(1)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确权提交文件资料:

A.国有土地建设用地批准书;(国有土地划拨决定书);B.建设项目立项或备案文件;C.建设用地规划定点图和许可证;D.项目竣工验收报告;E.用地测量成果表和宗地图;F.原《国有土地使用证》;G.房屋及其他附着物权属证明;H.其他有关证明文件。

(2)城镇私有房主国有土地使用权确权提交文件资料:

A.房屋所有权证书;B.土地权源证明(原买卖契约,原土地证书,撤村转户批准文件);C.用地测量成果表和宗地图;D.其他。

(3)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确权提交文件资料:

A.国有土地建设用地批准书;B.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C.土地出让金和契税缴纳凭证;D.国有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成交确认书;E.用地测量成果表和宗地图;F.其他有关证明文件(立项备案批准文件、建设用地规划定点图和许可文件)。

(4)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补办出让手续确权提交的文件资料:

A.人民政府批准文件;B.原《国有土地使用证》;C.房屋及其他附着物权属证明;D.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E.测量成果表和宗地图;F.出让金和契税缴纳凭证;G.其他。

(5)企业用地改制后确权提交文件资料:

A.企业改制方案及批准文件;B.土地资产处置方案及批准文件;C.土地估价备案材料;D.企业资产确认文件;E.土地使用权作价出资(入股)或者兼并、出售合同;F.以国家授权经营方式处置的《国有土地使用权经营管理授权书》;G.以国家作价出资(入股)方式处置的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与国有股权持股单位签订的委托持股合同;H.人民政府建设用地批准书;I.原《国有土地使用证》;J.房屋及其他附着物权属证明;K.测量成果表和宗地图;L.其他证明文件。

(6)承租国有土地使用权提交文件资料:

A.国有土地租赁批准文件;B.国有土地租赁合同;C.测量成果表和宗地图;D.房屋及其他附着物权属证明;E.其他证明文件。

城镇私有房主承租国有土地使用权提交房屋所有权证、国有土地租赁合同、租金交纳凭证、测量成果表和宗地图。

(7)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确权提交文件资料:

A.原国有土地证书;B.房地产转让协议;C.房屋所有权证书;D.房地产价格评估备案资料;E.原出让合同和出让金缴纳凭证;测量成果表和宗地图;F.营业税、土地增值税纳税证明;G.其他证明文件。

(8)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提供文件资料:

A.土地改革时颁发的土地所有证;B.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的批准或者调拨文件;C.测量成果表和宗地图;D.其他证明文件。

(9)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提供文件资料:

是乡镇企业用地的提供A.项目立项或备案文件;B.规划定点批准证件;C.人民政府建设用地批准件;D.联营(合作)合同;E.土地所有者同意用地的证明;F.测量成果表和宗地图;G.原土地证书;H.其他。

是乡镇公益用地的,不提供联营合同。

是农村居民宅基地的,提供A.人民政府划拨批准文件;B.测量成果表和宗地图;C.其他。

(10)改变土地用途确权提交文件资料:

A.原土地证书;B建筑物、附着物的权属证明;C.规划管理部门和人民政府用途变更批准文件;D.需办理出让手续的出让合同变更协议和出让金、费税补交证明;E.改变用途部分的测量成果表和宗地图;F.其他。

(11)更改土地权利人名称和地址提交的文件资料:

A.原土地证书;B.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关于更改名称、地址的证明;C.营业执照;D.其他。

(12)行政或司法裁决土地确权提交文件资料:

A.行政处理决定、仲裁书或者人民法院判决及协助执行通知书;B.原房地产证书;C.变更部分的测量成果表和宗地图;D.法院准许的土地产权交易确认书;E.属划拨用地人民政府批准过户的文件F.需办理出让手续的出让合同和出让金、费税交纳证明;F.其他。

(13)土地抵押权确权提交文件资料:

A.设定抵押的土地证书;B.贷款主合同和土地抵押合同;C.土地估价报告;D.相关批准和同意的文件(划拨土地提供批准文件,集体土地提供所有者同意的证明,股份制企业提供董事会同意抵押的证明、共有土地提供共有人同意的证明);E.其他。

(14)土地租赁权确权提交文件资料:

A.土地证书;B.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权属证明;C.划拨土地出租批准文件;D.房地产出租合同;E.测量成果表和宗地图;F.其他。

(15)地役权确权提交文件资料:

A.双方土地证书;B.双方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权属证明;C.有关法律规定或者行政、司法文书;D.地役权合同;E.有关测量成果和宗地图;F.其他证明。

(16)土地他项权变更后确权提交文件资料:

A.原合同;B.原土地证书和他项权利证书;C.变更后的合同、遗嘱等;D.有关批准文件;E其他。

 3、界址认定依据。

现场界址调查是土地确权的关键依据。

特别是对未开展权属调查或界址发生变化的的宗地,必须进行界址实地调查。

实地调查时,应由本宗地及相邻宗地使用者到现场共同指界。

  单位使用的土地,必须由法人代表出席指界,并出具身份证明和法人代表身份证明书;个人使用的土地,必须由户主出席指界,并出具身份证明和户籍簿。

 法人代表或户主不能亲自出席指界的,由其委托的代理人指界,并出具身份证明及委托书。

两个以上土地使用者共同使用的宗地,应共同委托代表指界,并出具委托书及身份证明。

    经双方认定的界址,必须由双方指界人在地籍调查表上签字盖章。

    

对违约缺席指界的,要根据不同情况按下述办法处理:

    (1)如一方违约缺席,其宗地界线以另一方所指界线确定;

    (2)如双方都违约缺席,其宗地界线由调查员依现状界址及地方习惯确定;

    (3)将确界结果以书面形式送达违约缺席者,如有异议,必须在15日内提出重新划界申请,并负担重新划界的全部费用。

逾期不申请的,确界结果自动生效。

指界人在认界后,不在地籍调查表上签字盖章的,按违约缺席指界的规定处理。

       界址认定结果,包括土地使用者、宗地四至、地类等,应在现场记录于地籍调查表上,并绘制宗地草图,作为土地确权的依据。

(六)确定土地权属的一般原则

  掌握好土地确权的原则,对公平、公正和准确的确定土地权属至关重要。

从长期工作实践总结,确定土地权属一般应当处理好以下几个原则:

 1、城市土地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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