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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产假工资规定

上海市产假工资规定

  上海女职工产假、工资待遇等相关规定产假:

女职工生育享受不少于九十八天的产假。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六十二条女职工产假分别按下列情况执行《上海市女职工劳动保护办法》第十四条

(一)单胎顺产者,给予产假九十八天,其中产前休息十五天,产后休息七十五天。

  

(二)难产者,增加产假十五天;多胞胎生育者,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十五天。

  (三)流产:

妊娠四个月内流产者,给予产假十五天;妊娠四个月以上流产者,给予产假四十五天。

  。

  晚育假、晚育护理假:

已婚妇女生育第一个子女时,年满二十四周岁的,为晚育。

  《上海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二十四条符合本条例规定生育的晚育妇女,除享受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增加晚育假三十天,其配偶享受晚育护理假三天。

  晚育假、晚育护理假期间享受产假同等待遇。

  《上海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三十三条符合《条例》规定生育的晚育妇女,在国家规定的产假基础上,增加晚育假30天,其配偶享受晚育护理假3天。

  晚育假一般应当与产假合并连续使用,晚育护理假应当在产妇产假期间使用。

  晚育假期间享受产假同等待遇;晚育护理假期间的工资,按照本人正常出勤应得的工资发给。

  晚婚假、晚育假、晚育护理假遇法定节假日顺延。

  《上海市计划生育奖励与补助若干规定》第二条产前假:

女职工妊娠七个月以上(照二十八周计算),应给予每天工间休息一小时,不得安排夜班劳动。

  如工作许可,经本人申请,单位批准,可请产前假两个半月。

  《上海市女职工劳动保护办法》第十二条。

  以下情况是企业无权决定的,必须同意其休产前假,依据是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办法(2007年修正版)第二十三条第三款规定,经二级以上医疗保健机构证明有习惯性流产史、严重的妊娠综合症、妊娠合并症等可能影响正常生育的,本人提出申请,用人单位应当批准其产前假。

  女职工妊娠期间在医疗保健机构约定的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包括妊娠十二周内的初查),应算作劳动时间。

  《上海市女职工劳动保护办法》第十三条授乳时间、哺乳假:

女职工生育后.在其婴儿一周岁内应照顾其在每班劳动时间内授乳两次(包括人工喂养)。

  每次单胎纯授乳时间为三十分钟,亦可将两次授乳时间合并使用。

  多胞胎生育者,每多生一胎,每次哺乳时间增加三十分钟。

  婴儿满一周岁后,经区、县级以上医疗保健机构确诊为体弱儿的,可适当延长女职工授乳时期,但最多不超过六个月。

  授乳时间及在本单位授乳往返时间,应算作劳动时间。

  《上海市女职工劳动保护办法》第十五条女职工生育后,若有困难且工作许可.由本人提出申请,经单位批准,可休哺乳假六个半月。

  这是《上海市女职工劳动保护办法》第16条的规定。

  以下情况是企业无权决定的,必须同意其休哺乳假,依据是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办法(2007年修正版)第二十三条第四款规定,经二级以上医疗保健机构证明患有产后严重影响母婴身体健康疾病的,本人提出申请,用人单位应当批准其哺乳假。

  保胎假:

女职工按计划生育怀孕,经过医师开据证明,需要保胎休息的,其保胎休息的时间,按照本单位实行的疾病待遇的规定办理。

  《国家劳动总局保险福利司关于女职工保胎休息和病假超过六个月后生育时的待遇问题给上海市劳动局的复函》(1982年)注:

产假90天是按自然天数计算,包括法定节假日。

  晚育假、晚育护理假遇法定节假日顺延。

  以上假期可以分为两类:

一类是必须享受的假期,单位无权剥夺;另一类是如工作许可、单位同意,可以请的假。

  一、必须享受的假产假:

98天+30天(晚育)+15天(难产)+15天(多胞胎每多生一个婴儿)产前检查:

女职工妊娠期间在医疗保健机构约定的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包括妊娠十二周内的初查),应算作劳动时间。

  (有些企业将怀孕女职工在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的时间计为病假、缺勤等,侵害女职工的合法权益)产前假:

怀孕七个月以上,每天工间休息一小时,不得安排夜班劳动。

  授乳时间:

婴儿一周岁内每天两次授乳时间,每次30分钟,也可合并使用。

  二、如工作许可,单位同意,可以请的假产前假:

怀孕7个月以上,如工作许可,经本人申请,单位批准,可请产前假两个半月。

  哺乳假:

女职工生育后,若有困难且工作许可,由本人提出申请,经单位批准,可请哺乳假六个半月。

  女职工存在《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办法(2007年修正版)》第二十三条第三、四款情形除外。

  保胎假:

医生开证明,按病假待遇。

  相关假期的待遇规定:

一、保胎假,工资按照病假发符合计划生育规定的怀孕女职工,经医师诊断出具证明,需要保胎休息的,其假期工资可按病假工资标准发放。

  二、产前假,工资按照八成发原市劳动局《关于<上海市女职工劳动保护办法>中有关问题的解释》明确:

女职工请产前假期间的工资,其工资按本人工资的百分之八十发给。

  这里的本人工资是指按女职工请产前假或请产假前正常出勤月的实得工资(不包括生产性津贴和奖金)计算。

  在增加工资时应作出勤对待。

  三、产假领生育生活津贴女职工产假期间,如已参加了生育保险,根据生育保险的规定享受生育生活津贴和医疗津贴,其所在单位不再支付产假工资。

  生育生活津贴的标准是该年度本人缴纳社会保险的基数,有多长产假,就领多久的生育生活津贴。

  医疗津贴3000元。

  如员工所在单位没有参加生育保险,产假期间应当按规定支付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

  女职工应当得到的生育保险其他待遇,也应当由单位承担。

  四、哺乳假,六个半月按照工资八成发,再延长期间按七成发。

  根据原市劳动局《关于<上海市女职工劳动保护办法>中有关问题的解释》,六个半月哺乳假的工资按本人原工资的百分之八十发给。

  这里的本人工资是指按女职工请产前假或请产假前正常出勤月的实得工资(不包括生产性津贴和奖金)计算。

  若女职工生活困难,符合本市生活困难补助标准的,单位应按有关规定给予困难补助。

  如女职工六个半月哺乳假期满后,确有困难,要求继续请假为婴儿哺乳的,各单位可根据生产和女职工的实际情况,哺乳假可酌情延长,但不得超过一年。

  这期间,其工资按本人工资的百分之七十发给生(活确实有困难的,可适当提高,但最高不超过本人工资的百分之八十)。

  特别提醒:

单位增加工资时,女职工按规定享受的产前假、产假、哺乳假,应作出勤对待。

  《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办法(2007年修正版)》第二十三条:

妇女在经期、孕期、产期、哺乳期受特殊保护,并依照国家和本市规定享受相应的假期和待遇。

  女职工在孕期或者哺乳期不适应原工作岗位的,可以与用人单位协商调整该期间的工作岗位或者改善相应的工作条件。

  用人单位不得降低其原工资性收入。

  经二级以上医疗保健机构证明有习惯性流产史、严重的妊娠综合症、妊娠合并症等可能影响正常生育的,本人提出申请,用人单位应当批准其产前假。

  经二级以上医疗保健机构证明患有产后严重影响母婴身体健康疾病的,本人提出申请,用人单位应当批准其哺乳假。

  女职工按有关规定享受的产前假、哺乳假期间的工资不得低于其原工资性收入的百分之八十;调整工资时,产前假、产假、哺乳假视作正常出勤上海市病假工资计算规则上海市劳动保障局在2004年的时候有发过一个公告,关于病假工资的计算,该公告仍然现行有效。

  附上全文和网址(网址是北大法宝的,你没有用户名和密码可能看不全,)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病假工资计算的公告一、病假待遇疾病休假工资标准:

职工疾病或非因工负伤连续休假在6个月以内的,企业应按下列标准支付疾病休假工资:

1、连续工龄不满2年的,按本人工资的60%计发;2、连续工龄满2年不满4年的,按本人工资70%计发;3、连续工龄满4年不满6年的,按本人工资的80%计发;4、连续工龄满6年不满8年的,按本人工资的90%计发;5、连续工龄满8年及以上的,按本人工资的100%计发。

  疾病救济费标准:

职工疾病或非因工负伤连续休假超过6个月的,由企业支付疾病救济费:

1、连续工龄不满1年的,按本人工资的40%计发;2、连续工龄满1年不满3年的,按本人工资的50%计发;3、连续工龄满3年及以上的,按本人工资的60%计发。

  注:

职工疾病或非因工负伤休假日数应按实际休假日数计算,连续休假期内含有休息日、节假日的应予剔除。

  职工疾病或非因工负伤待遇高于本市上年度月平均工资的,可按本市上年度月平均工资计发。

  职工疾病或非因工负伤休假待遇低于本企业月平均工资40%的,应补足到本企业月平均工资的40%,但不得高于本人原工资水平、不得高于本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企业月平均工资的40%低于当年本市企业职工最低工资标准的80%,应补足到当年本市企业职工最低工资标准的80%。

  企业职工疾病休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最低标准不包括应由职工缴交的养老、医疗、失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

  二、病假工资基数的确定在制度工作日内请病假的日工资计算:

按以下原则确定的计算基数除以发生当月的计薪日。

  1、劳动合同有约定的,按不低于劳动合同约定的劳动者本人所在岗位(职位)相对应的工资标准确定。

  集体合同(工资集体协议)确定的标准高于劳动合同约定标准的,按集体合同(工资集体协议)标准确定。

  2、劳动合同、集体合同均未约定的,可由用人单位与职工代表通过工资集体协商确定,协商结果应签订工资集体协议。

  3、用人单位与劳动者无任何约定的,假期工资的计算基数统一按劳动者本人所在岗位(职位)正常出勤的月工资的70%确定。

  按以上原则计算的假期工资基数均不得低于本市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二00四年十一月一日产假工资规定产假工资规定产假是女职工在怀孕待产或生产期间,停止工作,工资照发的一种带薪假。

  我国《劳动法》第62条规定:

女职工生育的产假不能少于90天,只对女职工产假的期限作出了最低限制,但并没有上限的限制。

  实践中,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往往都会根据我国提倡晚婚晚育的计划生育政策,对符合政策的女职工给予奖励性的产假,女职工实际享有到的产假可能高于90天。

  笔者下面就北京市女职工享受的产假期限及产假期间女职工应享受的待遇进行简单的分析,希望能对女职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有所帮助。

  1、北京市女职工可以享受的产假期间是多长?

(1)北京市女职工的基本产假为90天;

(2)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即105天;(3)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4)晚育的女职工,除享受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增加奖励假30天,不休奖励假的,单位应当支付女职工一个月的基本工资予以奖励。

  值得注意的是:

若女职工同时具备上述几种情况的,其产假应当将每种情况应享受的产假相加,最后得出其实际能够享受到的产假。

  2、女职工流产,是否能够享受产假?

女职工怀孕流产的,其所在单位应当根据医务部门的证明,给予一定时间的产假。

  具体天数为:

妊娠不满4个月的,产假为15天至30天;妊娠4个月以上的,产假为42天。

  值得注意的是:

这里的流产既包括自然流产,也应包括人工流产。

  3、女职工产假的产前假和产后假各是多长时间?

根据规定,女职工的产前假15天,产后假75天。

  所谓产前假15天,系指预产期前15天的休假。

  产前假一般不得放到产后使用。

  若孕妇提前生产,可将不足的天数和产后假合并使用;若孕妇推迟生产,可将超出的天数按病假处理。

  值得注意的是:

若女职工实际应享受的产假超过90天的,产前假应扣除15天,剩余的天数属于产后假。

  4、女职工产假与法定假日重合,能否延长产假?

女职工的产假是为了保证女职工恢复身体健康的,其休产假的时间应根据实际分娩的时间确定,不能提前或延后,因此,一般情况下,产假与法定假日重合的,不能延长产假,但女教师的寒暑假与产假重合的,能否延长,由主管部门规定。

  5、女职工产假期间的待遇有哪些?

我国法律规定,产假期间,工资照发,但实践中应分两种情况讨论:

第一种,是用人单位未女职工缴纳生育保险的,女职工的的产假期间的待遇为:

(一)生育津贴;

(二)生育医疗费用;(三)计划生育手术医疗费用;(四)国家和本市规定的其他费用。

  上述费用均有社保基金支付。

  值得注意的是:

在该种情况下,生育津贴即应视为女职工的产假工资,但由于生育津贴的计算方法是:

女职工本人生育当月的缴费基数除产假天数得出的,该津贴的数额可能低于女职工的本人工资数额。

  因此,若生育津贴的数额低于女职工工资的,由用人单位补足差额。

  第二种,用人单位未给女职工缴纳生育保险的,女职工产假期间,工资由用人单位照发,这里的工资应包括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岗位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应是女职工休产假之前的月工资标准。

  另外,女职工还可以要求用人单位报销生育医疗费用及疾患生育手术费用。

  值得注意的是:

目前,北京市规定,只有具有北京市常驻户口的职工才能缴纳生育保险。

  6、女职工产前检查的时间是否算作劳动时间?

女职工按照医疗卫生部门的要求进行产前检查的,用人单位应按出勤对待,不能按病假、事假、旷工处理。

  7、女职工产前需要休息保胎及产假期满后仍需休息的时间是否视为病假?

女职工产前需要保胎休息或产假期满,因身体原因仍不能工作的,应医疗机构证明的,该期间视为女职工的病假期间,享受病假期间的相关待遇。

  8、产假期间用人单位能否解除劳动合同?

产假期间,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若产假期间内,劳动合同期限届满的,劳动合同的期限应顺延至产假期满后终止。

  但若职工在产假期间出现《劳动合同法》第39条规定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并无需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

  按照《北京市工资支付规定》第四十四条规定,职工产假、计划生育手术期间工资标准,有劳动合同约定的,按照劳动合同约定的劳动者本人工资标准确定;劳动合同没有约定的,按照集体合同约定的加班工资基数以及休假期间工资标准确定;劳动合同、集体合同均未约定的,按照劳动者本人正常劳动应得的工资确定。

  所以,如果劳动合同没有约定,产假工资是基本工资+岗位工资+交通补贴。

  劳动法第四章第五十一条劳动者在法定休假日和婚丧假期间以及依法参加社会活动期间,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支付工资。

  新劳动法婚假规定就这一条,所谓法定,就根据根据《计划生育条例》的规定:

1、按法定结婚年龄(女20周岁,男22周岁)结婚的,可享受3天婚假。

  2、符合晚婚年龄(女23周岁,男25周岁)的,可享受晚婚假15天(含3天法定婚假)。

  3、结婚时男女双方不在一地工作的,可视路程远近,另给予路程假。

  4、在探亲假(探父母)期间结婚的,不另给假期。

  5、婚假包括公休假和法定假。

  6、再婚的可享受法定婚假,不能享受晚婚假。

  从以上规定可以看出新劳动法婚假规定是一个指导性的规定,具体适用起来则根据《计划生育条例》中的详细规定。

  劳动法第四章第五十一条劳动者在法定休假日和婚丧假期间以及依法参加社会活动期间,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支付工资。

  新劳动法婚假规定就这一条,所谓法定,就根据根据《计划生育条例》的规定:

1、按法定结婚年龄(女20周岁,男22周岁)结婚的,可享受3天婚假。

  2、符合晚婚年龄(女23周岁,男25周岁)的,可享受晚婚假15天(含3天法定婚假)。

  3、结婚时男女双方不在一地工作的,可视路程远近,另给予路程假。

  4、在探亲假(探父母)期间结婚的,不另给假期。

  5、婚假包括公休假和法定假。

  6、再婚的可享受法定婚假,不能享受晚婚假。

  从以上规定可以看出新劳动法婚假规定是一个指导性的规定,具体适用起来则根据《计划生育条例》中的详细规定。

  产假工资规定2013产假工资规定2013导读:

2013年产假工资规定,不论是女职工产假,还是男方看护假,期间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不低于员工本人标准工资的标准支付假期工资。

  1、产前假工资规定孕期工资女职工怀孕七个月以上(按28周计算),如工作许可,经本人申请,单位批准,可请产前假两个半月。

  提醒注意的是,请长病假女职工不享受产前假。

  这两个半月的产前假只能按预产期在产假前执行。

  至于女职工请产前假期间的工资按本人工资的百分之八十发给。

  保胎假期间的工资《国家劳动总局保险福利司关于女职工保胎休息和病假超过六个月后生育时的待遇问题给上海市劳动局的复函》(1982年,现在有效)中规定,女职工按计划生育怀孕,经过医师开据证明,需要保胎休息的,其保胎休息的时间,按照本单位实行的疾病待遇的规定办理。

  因此,保胎假期间,女职工只能拿到病假工资。

  根据1995年9月29日,《上海市劳动局关于加强企业职工疾病休假管理,保障职工疾病休假期间生活的通知》(沪劳保发(95)83号)病假工资的计算,先按休假时间(以6个月)为标准划分,再按职工连续工龄划档。

  具体计算方式为:

a.连续工龄  2、产假工资规定(产期)生产女职工的产假:

单胎顺产90天,其中产前休息十五天,产后休息七十五天;难产者,增加15天;符合计划生育晚育条件的,另增加晚育假15天;多胞胎生育者,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自然流产女职工的产假:

妊娠3个月以内自然流产或者宫外孕者,产假30天;妊娠3个月以上7个月以内自然流产,产假45天。

  产假,工资应全拿。

  女职工产假期间一般不从单位领工资,而是享受生育生活津贴,有多长产假,就领多久的生育生活津贴。

  

(一)从业生育女职工缴纳社会保险费累计满一年的,其生育生活津贴按本人生产或流产当月的城镇养老保险费缴费基数乘以本人按规定享受的生育生活津贴期限计发。

  

(二)从业生育女职工缴纳社会保险费累计不满一年的,其生育生活津贴按本人生产或流产当月本市企业职工月最低工资标准乘以本人按规定享受的生育生活津贴期限计发。

  另外,根据《实施细则》第十二条规定,从业妇女,其生产或者流产当月领取的生育生活津贴,因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收入高于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300%、超过部分不计入缴费基数而不足其缴费年度工资性收入的,不足部分应当由单位发放。

  3、哺乳假工资规定(哺乳期)女职工生育后,若有困难且工作许可,由本人提出申请、经单位批准,可请哺乳假六个半月。

  这六个半月哺乳假期间的工资与产前假工资一样,不得低于其原工资性收入的80%。

  这里所称原工资性收入指女职工请产前假或请产假前正常出勤月,企业根据国家和本市的规定以及劳动合同的约定,以各种形式支付给劳动者的报酬,即列入工资总额统计的全部工资收入。

  女职工六个半月哺乳假期满后,确有困难,要求继续请假为婴儿哺乳的,各单位根据生产和女职工的实际情况,哺乳假可酌情延长,但不得超过一年。

  这期间,其工资按本人工资的百分之七十发给(生活确实有困难的,可适当提高,但最高不超过本人工资的百分之八十)。

  第十一条对妊娠期的女职工,不应延长其劳动时间;对从事频繁弯腰、攀高、下蹲、抬举、搬运等容易引起流产、早产的工作,或者经区、县级以上医疗机构证明不宜从事原工作的,应暂时调做其他适当工作或酌情减轻工作量。

  4.晚育假工资规定(晚育年龄是24周岁)根据7月1日起将正式实施的以下简称《规定》,晚育产妇,在国家规定的90天产假的基础上,将增加晚育假30天,其配偶可享受晚育护理假3天,晚育假期间产妇将享受产假同等待遇,晚育护理假期间配偶工资不受影响。

  本文来源:

360法网(免费法律咨询产病假工资的规定苏州德衡会计师事务所一、产假及产假工资的规定1、顺产:

产假90天(其中产前休息15天,产后休息75天)。

  2、难产:

增加产假15天;多胞胎生育者,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产假。

  3、流产:

(妊娠三个月以内自然流产或宫外孕者)产假30天。

  4、流产:

(妊娠三个月以上七个月以下自然流产)产假42天。

  5、流产:

(妊娠三个月以上七个月以上自然流产)产假90天。

  6、晚育假:

已婚妇女生育第一个子女时,年满二十四周岁的,为晚育。

  晚育妇女,在国家规定的产假基础上,增加晚育假30天。

  7、授乳时间哺乳假:

女职工生育后.在其婴儿一周岁内应照顾其在每班劳动时间内授乳两次(包括人工喂养)。

  每次单胎纯授乳时间为三十分钟,亦可将两次授乳时间合并使用或一次休完(一个月)。

  7、陪产假男职工的配偶晚育:

10天。

  8、产假及陪产假均以自然日计算。

  9、产假工资:

a综合部:

员工本人工资+全额补贴b业务部:

按照当年社保缴纳基数为本人工资+全额补贴二、病假工资的规定1、员工患病,医疗期内停工治疗在6个月以内的,其病假工资按以下办法计发:

a连续工龄不满10年的,按本人工资(业务部按照当年社保缴纳基数为本人工资)的70%和通讯补贴发给;b连续工龄满10年不满20年的,按本人工资(业务部按照当年社保缴纳基数为本人工资)的80%和通讯补贴发给;c连续工龄满20年不满30年的,按本人工资(业务部按照当年社保缴纳基数为本人工资)的90%和通讯补贴发给;2、员工患病,医疗期内停工治疗在6个月以上的,其病假工资按以下办法计发:

a连续工龄不满10年的,按本人工资(业务部按照当年社保缴纳基数为本人工资)的60%发给;b连续工龄满10年不满20年的,按本人工资(业务部按照当年社保缴纳基数为本人工资)的65%发给;c连续工龄满20年及其以上的,按本人工资(业务部按照当年社保缴纳基数为本人工资)的70%发给。

  三、婚假结婚年龄男方不得早于22周岁,女方不得早于20周岁。

  现行计划生育政策鼓励晚婚,男年满二十五周岁、女年满二十三周岁的初婚为晚婚。

  我国《婚姻法》规定,结婚年龄男方不得早于22周岁,女方不得早于20周岁。

  现行计划生育政策鼓励晚婚,男年满二十五周岁、女年满二十三周岁的初婚为晚婚。

  据江苏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04年6月17日江苏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修订)婚假3天,晚婚假10天,合计13天四、丧假:

1-3天备注:

婚假、丧假、产假、看护假的假期为自然日原则上应一次性连续安排,假期内遇公休假日的,均不另加假期天数苏州德衡会计师事务所2012年9月关于上海流产假的规定所谓流产假可能是小产假、计划生育手术假或病假,分别享受不同的待遇。

  流产可分为计划内流产和计划外流产。

  所谓计划内流产指的是妇女怀孕生产是符合计划生育规定的,也就是平时所说的具有准生证的怀孕,在怀孕期间自然流产或者实施人工流产的情形。

  所谓计划外流产,指的是妇女怀孕生产是不符合计划生育规定的,该次怀孕属于意外怀孕。

  也就是已经有过生育的,此次怀孕不具备准生证的情况下需要终止妊娠的情形。

  计划内流产属于产假的范畴,享受的是小产假待遇。

  根据国务院《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

  女职工产假期间的生育津贴,对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标准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对未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女职工产假前工资的标准由用人单位支付。

  按照本市政策,2011年7月1日以后流产的女职工,已计发的生育生活津贴低于本人产假前工资标准的,根据《妇女权益保障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由其生育或者流产时所在用人单位予以补差。

  这里的产假前工资标准是指女职工流产前12个月内的平均工资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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