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理人员.docx

上传人:b****6 文档编号:8904583 上传时间:2023-02-02 格式:DOCX 页数:17 大小:22.72KB
下载 相关 举报
监理人员.docx_第1页
第1页 / 共17页
监理人员.docx_第2页
第2页 / 共17页
监理人员.docx_第3页
第3页 / 共17页
监理人员.docx_第4页
第4页 / 共17页
监理人员.docx_第5页
第5页 / 共17页
点击查看更多>>
下载资源
资源描述

监理人员.docx

《监理人员.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监理人员.docx(17页珍藏版)》请在冰豆网上搜索。

监理人员.docx

监理人员

监理人员

2.4.1监理人派驻到工程所在地进行监理服务的监理人员,应能够胜任监理合同约定的监理服务工作,监理人配备的重要监理岗位人员职称、专业、年龄、资格、资历、业绩、数量等须满足招标文件的要求和《公路工程施工监理规范》(JTGG10-2006)的规定,除非专用条款另有约定。

2.4.2为了进行监理服务,监理人应在投标文件中授权总监理工程师代表监理人全面履行监理合同;与发包人的授权代表建立工作联系。

更换或变更其授权时,必须提前7日通知发包人,并得到发包人的同意。

2.4.3监理人因工作安排或其他原因,需要更换派驻到工程所在地的重要岗位监理人员时,应事先得到发包人的同意。

2.4.4即使是发包人要求或同意更换的监理人员,其代替人员的资质不得低于被代替人员且应得到发包人的认可。

2.4.5发包人有权以书面形式要求监理人更换不能按照监理合同的约定进行监理服务的派驻人员。

2.4.6监理人派驻到工程所在地进行监理服务的总监理工程师及重要岗位监理人员,必须常驻现场。

2.5保密

在监理合同有效期间及以后3年内,未经发包人的书面同意,监理人不得泄露发包人与本项目、本工程、本监理合同有关的保密资料。

但专用条款另有约定的除外。

3发包人的义务

3.1监理工作条件

发包人应按照监理合同约定向监理人提供履行监理服务所必需的工作条件。

3.2文件和资料

发包人在监理合同生效后,且在取得相关文件、资料7日内,向监理人免费提供下述文件、资料:

3.2.1发包人与承包人签订的施工合同1份。

3.2.2发包人与承包人共同确认的已标价的工程数量清单及其说明1份。

3.2.3合同图纸和相关的标准图纸及说明1套。

3.2.4合同指定使用的技术规范、检验评定标准、操作规程1套。

3.2.5其他。

3.3协助

发包人在工程所在地对监理人提供进驻现场的相关条件,解决非监理人原因而发生意外事件时,监理工作人员的撤场和相关事宜;并避免监理人根据监理合同进行监理服务而导致的第三方的收费(不含税金)。

3.4决定

发包人根据监理人有关针对本工程的工期、质量、投资、合约和安全等问题的请示及时予以决定。

对上述请示给予书面答复的期限,自收到书面请示之日起最长不超过7日,重大问题不得超过28日。

逾期未予书面答复应视为发包人同意。

3.5代表

发包人应指定一名授权代表,与监理人的授权代表建立工作联系。

更换该代表或变更其授权时,必须提前7日通知监理人。

3.6授权通知

发包人必须将履行监理服务的监理人及发包人授予监理人的权力,及时用书面形式通知第三方。

3.7支付费用

发包人须按合同约定向监理人支付监理服务费用。

3.8发包人指令的下达

发包人在本合同约定的服务范围内对承包人的任何意见或要求,应通过监理人向承包人提出。

3.9支付担保

发包人要求监理人提供履约保证金或其他形式履约担保的,应同时向监理人提供支付担保。

4责任和保障

4.1监理人的违约及赔偿责任

4.1.1监理人的违约

4.1.1.1监理人违反监理合同的约定,将监理服务的任何部分转让或分包。

4.1.1.2监理人未能按照投标文件的承诺配备满足监理服务需求的人员或设备。

4.1.1.3监理人不履行监理职责,造成工程质量、安全事故或向承包人索贿、谋取私利,或与承包人串通损害发包人利益,给发包人造成损失。

4.1.1.4监理人未按《公路工程施工监理规范》(JTGG10-2006)的规定对主要工程或关键工序进行旁站、巡视或抽检。

4.1.1.5违反合同专用条款约定的其他情形。

发包人应视其违约情节分别采取如下处理方法:

监理人违反上述约定应承担违约责任,发包人有权向监理人发出书面通知要求其限期改正。

当发包人在向监理人发出书面通知的14日内未见纠正后,可以向监理人课以专用条款中约定的违约金,并可在21日内发出第二次通知终止合同。

在发生第4.1.1.1目或4.1.1.3目情形时,发包人可直接发出书面通知立即终止合同。

4.1.2监理人的赔偿责任

监理人违反监理合同的约定并造成发包人的经济损失,应向发包人赔偿,除非专用条款另有约定,赔偿金应按下式计算:

赔偿金=发包人直接经济损失所对应的监理费×监理人应承担责任的比例

监理人对由于第三方责任造成的任何经济损失,不承担责任。

如果监理人与发包人或第三方对有关经济损失共负责任时,应按责任比例计算赔偿。

监理人的上述责任赔偿,均应按照本合同条款第4.4款的约定办理。

4.1.3监理人对发包人未授权的监理服务范围不承担监理责任。

4.2发包人的违约和赔偿责任

4.2.1发包人的违约

4.2.1.1发包人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未向监理人支付到期应付的款项。

4.2.1.2发包人未按合同约定履行其他应尽义务。

发包人违反上述约定应承担违约责任,并按相关合同条款约定承担相应的费用。

4.2.2发包人的赔偿责任

发包人违反监理合同的约定并造成监理人的经济损失,应向监理人赔偿,除非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发包人应据实赔偿监理人的直接经济损失。

4.3赔偿责任的期限

发包人或监理人任何一方向另一方要求的赔偿,都应在赔偿事件发生后的28日之内以书面形式提出索赔。

如果该事件具有持续性,则应在事件首次发生后7日之内提出索赔意向,并每隔7日提供一次该事件仍在持续发展的证明材料,直至该事件结束后28日之内提出正式的索赔文件。

无论发包人还是监理人,逾期未提出书面索赔意向书,则失去索赔权利。

4.4赔偿的限额

鉴于双方在本条款中,约定了任何一方向另一方依据本合同条款第4.1款和第4.2款支付赔偿的最高限额,除非专用条款另行约定,双方在此一致同意放弃超过该限额的剩余赔偿要求。

但本合同条款其他条款约定的补偿和由于任何一方故意违约而引起的索赔,不受该限额的限制。

监理人的累计赔偿限额为监理服务费总额的30%,当达到此限额时,发包人有权单方面终止监理合同,没收监理人的履约担保。

发包人赔偿监理人的直接经济损失的累计限额为监理服务费总额。

4.5保障

4.5.1在监理人不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发包人应保障监理人免受因履行本监理合同而引起的外界索赔或干扰。

4.5.2监理人在签订监理合同协议书时,应按照发包人认可的形式向发包人递交履约保函或履约保证金。

如果监理人无正当理由全部或部分不履行本监理合同时,发包人有权根据具体情况没收全部或部分履约担保。

发包人应当同时向监理人提供监理服务费支付担保。

4.5.3在签发合同工程交工证书后,监理人应按发包人要求的格式、以履约担保金额的50%为额度向发包人提交缺陷责任期保函。

发包人在收到监理人提交的缺陷责任期保函后7日内向监理人返还履约担保。

在签发工程缺陷责任终止证书后14日内,发包人向监理人返还缺陷责任期保函。

4.6保险

监理人应在监理服务期内,自费办理派驻到工程所在地人员的人身和自备财产的有关保险,保险时间应随服务时间的延长而顺延,并在出险后自行办理索赔。

如果监理人不办理上述保险,则应对有关风险及后果自负其责。

5监理合同的生效、终止、变更、暂停与解除

5.1监理合同协议书的生效

监理合同协议书生效的时间,以双方签署的协议书上约定的时间为准。

5.2监理服务的时间和期限

监理人必须按照监理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有关期限,履行和完成监理服务。

如果非监理人的原因,致使监理服务时间需要延长,可由双方通过协商,另行签订补充协议。

5.3监理合同的终止

监理合同终止和失效的时间,按双方签署的协议书上注明的方式确定。

合同协议的终止并不影响双方应有的权利和应承担的责任。

5.4监理合同的变更

5.4.1任何一方提出申请并经双方书面同意后,可对本监理合同进行变更。

5.4.2发包人可书面要求,改变本合同条款第2.1款和监理合同约定的监理服务的形式、范围与内容,但必须在双方协商一致的基础上,按照本监理合同的约定进行变更。

上述变更导致增加或减少的监理服务工作量,其有关的监理费用和服务时间亦应做相应的调整。

5.4.3因发包人或第三方的责任,阻碍或延误了监理人履行监理服务,监理人应及时将该情况与其可能产生的影响书面通知发包人,如有必要,在双方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对监理合同进行相应的变更。

上述情况导致增加的监理服务工作量或工作时间,其费用按合同条款约定进行调整,监理人完成相应服务的时间亦应予以延长。

5.4.4在签订本监理合同后,因物价变动等因素而引起监理服务费用的变化,发包人应按合同条款约定进行调整,专用条款另有约定的除外。

5.4.5在签订本监理合同后,因国家或地方政府的法律、法规变动而引起监理服务费用的增加或服务时间的延长,发包人应按合同条款约定进行调整。

5.5监理合同的暂停与解除

5.5.1出现根据本监理合同的约定不应由监理人负责的情况,且该情况已使监理人不能继续履行全部或部分监理服务时,监理人应立即书面通知发包人。

并且:

5.5.1.1不得不暂停或减缓某些监理服务时,则上述服务的完成期限应予以延长,因此而增加的监理服务工作量或延长的服务时间,发包人应按合同条款约定进行调整。

5.5.1.2全部监理服务已无法继续履行时,监理人在书面通知发包人28日之后,有权单方面解除本监理合同,因此增加的监理服务工作量所涉及费用,发包人应按合同条款约定进行调整,同时应及时向监理人返还全部或剩余部分的履约担保。

5.5.1.3因不可抗力致使本监理合同不能履行或只能部分履行时,一方应立即书面通知另一方,暂停或解除监理合同。

双方应对由此而产生的任何损失、损害或延误各负其责。

不可抗力是指监理人和发包人在订立合同时不可预见,在工程实施过程中不可避免发生并不能克服的自然灾害和社会性突发事件,如地震、海啸、瘟疫、水灾、骚乱、暴动、战争和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其他情形。

5.5.2发包人要求监理人全部或部分暂停监理服务或解除本监理合同时,必须在56日之前发出书面通知。

监理人在接到通知后,应立即安排停止全部或该部分监理服务并将相关费用开支减至最小。

因此增加的监理服务工作量所涉及的费用,发包人应按合同条款约定进行调整,同时及时向监理人返还全部或剩余部分的履约担保。

5.5.3监理人无正当的理由,未根据监理合同的约定履行全部或部分监理服务,发包人可书面要求监理人予以解释。

若监理人在28日内未能根据本监理合同给予合理的答复,发包人可在进一步发出书面通知14日后,单方面解除本监理合同,并视情况没收监理人的全部或部分履约担保。

5.5.4发包人拖延支付监理服务费用,并已超过合同条款约定支付期限后28日,或根据本合同条款第5.5.1.1目或第5.5.2项的约定,暂停监理服务已超过6个月,监理人可书面要求发包人予以解释。

若发包人在28日内未能根据本监理合同给予合理的答复,监理人可在进一步发出书面通知14日后,单方面解除本监理合同或自行暂停全部或部分监理服务。

因此增加的监理服务工作量所涉及的费用,发包人应按合同条款约定进行调整,同时应及时向监理人返还全部或剩余部分的履约担保。

5.5.5监理合同的解除,不得损害或影响双方根据本监理合同应有的义务、责任、权力和利益。

5.6转让和分包

5.6.1监理人不得转让工程监理业务。

5.6.2监理人不得将监理服务的任何部分分包。

监理人因监理服务的需要,聘用专业技术人员和辅助工作人员不属于分包。

6监理服务的费用与支付

6.1监理服务费用内容

监理人服务费用应包括如下内容:

6.1.1派驻监理人员费用

6.1.1.1基本工资。

6.1.1.2工资性津贴。

6.1.1.3职工福利费。

6.1.1.4劳动保护费。

6.1.1.5其他。

6.1.2现场费用

6.1.2.1临时设施费。

6.1.2.2办公费。

6.1.2.3会议费。

6.1.2.4差旅交通费。

6.1.2.5固定资产使用费(包括办公及生活房屋折旧、维修或租赁费,车辆折旧、维修、使用或租赁费)。

6.1.2.6通信设备购置、使用费。

6.1.2.7测量、试验、检测设备仪器折旧、维修或租赁费,其他设备折旧、维修或租赁费等。

6.1.2.8零星固定资产购置费。

6.1.2.9其他。

6.1.3企业管理费

6.1.3.1工会经费。

6.1.3.2职工教育经费。

6.1.3.3业务招待费。

6.1.3.4财务费用。

6.1.3.5社会保险费用(基本养老、基本医疗、失业、工伤保险)。

6.1.3.6住房公积金。

6.1.3.7其他。

6.1.4利润和税金

6.2监理服务费计费方法

监理服务费用由正常监理服务、附加监理服务和额外服务三个方面的监理费用组成。

6.2.1正常监理服务的费用

正常监理服务费用为施工准备阶段、施工阶段、交工验收与缺陷责任期阶段的监理服务全部费用。

正常监理服务费用中施工阶段监理服务费应依照监理工程的建筑安装工程费,按照《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收费管理规定》(发改价格[2007]670号)计算;除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交工验收与缺陷责任期阶段监理服务费应依照《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人员人工日费用标准))(发改价格[2007]670号)规定的收费标准计算,服务时间应按实际发生的工日数计算。

6.2.2附加监理服务的费用

附加监理服务费用应按下列方法之一计算,具体方法的选用在专用条款中约定:

6.2.2.1附加工程工作量X中标时施工阶段监理服务费与计费额比值的折算系数。

6.2.2.2附加服务工作日数X中标时施工阶段监理服务人月平均费用与法规规定每月工作日数的比值。

6.2.2.3提供的服务目标变化:

服务目标变化部分所对应的监理服务费大于1的调整系数。

6.2.3额外服务的费用

额外服务费用应按下列方法之一计算,具体方法的选用在专用条款中约定。

6.2.3.1额外工作工作量×中标时施工阶段监理服务费与计费额比值的折算系数。

6.2.3.2额外服务工作日数X中标时施工阶段监理服务人月平均费用与法规规定每月工作日数的比值。

6.2.4监理服务费的调整

因增加附加监理服务、额外服务或工程概算变化时,监理服务费应进行调整。

附加监理服务费用应按第6.2.2项约定进行调整,额外服务费用应按第6.2.3项约定予以调整。

工程概算变化时,施工阶段监理服务费用应依据《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收费管理规定})(发改价格[2007]670号),以变更后投资额所对应的基价,按中标时监理人所报专业调整系数、工程复杂程度调整系数、高程调整系数及浮动幅度值进行计算调整。

6.2.5加班费指法定节、假日加班和法定工作时间以外的延时工作的费用,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计算费用。

6.3支付

6.3.1动员预付款

为使监理服务能够及时开展,发包人应在监理合同签订后7日内按监理服务费总额的10%向监理人支付动员预付款,但专用条款另有约定的除外。

6.3.2履约担保

6.3.2.1履约担保的提交和返还按照投标人须知第24条和监理合同通用条款第4.5.2项、第4.5.3项执行。

6.3.2.2发包人没收监理人的全部或部分履约担保时,不影响监理人根据监理合同应当得到的其他款项的支付。

6.3.3违约金和赔偿金

6.3.3.1根据监理合同通用条款第4.1款确定的监理人对发包人的违约金和赔偿金,由发包人从对监理人的日常支付中扣回。

6.3.3.2根据监理合同通用条款第4.2款确定的发包人对监理人的赔偿金,应由发包人在日常支付中向监理人支付。

6.3.4支付担保

6.3.4.1发包人为履行合同约定的支付义务,在签订合同时,按专用条款约定的金额办理支付担保,并将此担保交给监理人。

6.3.4.2支付担保的开具机构应与履约担保开具机构相同级别。

除非在专用条款另有约定,执行本条款所发生的费用应由发包人承担。

6.3.4.3支付担保的有效期应至发包人按照合同条款第6.3.7项约定完全履行其支付义务之日止。

6.3.5支付方式与支付内容

6.3.5.1发包人采用总价平均、分期支付的方式按月向监理人支付监理服务费。

监理人于每月7日前将上月监理服务费支付申请上报发包人,发包人应在收到监理支付申请后7日内予以审批,在批复后14日内向监理人支付监理服务费。

(1)除非专用条款另有约定,施工阶段监理服务费在合同约定的正常施工阶段期限内按月平均支付;

(2)附加监理服务、额外服务费用经双方协商确认后,在附加监理服务或额外服务所对应工作期限内按月平均支付或按双方所签订补充协议约定的支付方式进行支付;

(3)基于工程概算变化而导致的监理服务费调整后费用,其增加或减少的费用经双方协商确认后于当月至施工阶段结束期限内按月平均支付或按双方所签订补充协议约定的支付方式进行支付;

(4)依据合同条款第4.1款约定对监理人的违约金和赔偿金扣款,发包人应从当期对监理人的支付费用中一次性扣回;

(5)依据合同条款第4.2款约定发包人对监理人的赔偿金,应予协商确定后在对监理人当期支付费用中一次性支付;

(6)依据合同条款第7.3款约定对监理人的奖励,发包人应于对监理人的当期支付费用中一次性支付。

6.3.5.2监理人应于每月7日前将上月加班费上报发包人审批,发包人应于收到后7日内批复并与监理服务费一同支付。

6.3.5.3交工验收与缺陷责任期阶段内,监理人依据合同条款第6.2.1项的约定,于每月7日前将上月交工验收与缺陷责任期阶段监理服务费支付申请上报发包人,发包人在收到监理支付申请后7日内予以审批,在批复后14日内向监理人支付监理服务费。

6.3.6动员预付款的扣回

动员预付款在施工阶段监理服务费支付的累计金额达到“中标监理服务费总价”的30%时开始抵扣,全部动员预付款应在施工阶段监理服务费累计支付到“中标监理服务费总价”的80%时扣完。

6.3.7结算

6.3.7.1在施工阶段监理服务工作结束后7日内,监理人应将至交工证书申请之日前实际发生的监理服务费用,扣减动员预付款和监理人赔偿金后余额的支付申请上报至发包人,发包人应在收到该支付申请后7日内予以审批,在批复后14日内向监理人支付费用。

监理人在提交支付申请的同时应按发包人要求的格式、以履约担保额的50%为额度向发包人提交缺陷责任期保函,发包人在收到监理人提交的缺陷责任期保函后7日内向监理人返还履约担保。

6.3.7.2在签发工程缺陷责任终止证书后7日内,监理人应将工程缺陷责任期内未结清的监理服务费用和其他应由发包人向监理人支付的剩余款项,扣减其他应由发包人从监理人扣回的款项的支付申请上报至发包人,发包人应在收到该支付申请后7日内予以审批,在批复后14日内向监理人支付费用,同时发包人向监理人返还缺陷责任期保函。

6.3.8监理服务费用的支付期限

发包人在收到监理人提交的书面支付申请后,应按上述条款约定的支付期限内支付监理服务费用。

发包人在约定的期限内,未向监理人支付到期应付的款项,应承担违约责任,并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逾期付款的违约金以到期应付而未付的款项,按照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相应的利息,时间自未付款项的应付之日起算。

该逾期付款违约金的支付不影响本合同条款第5.5.4项约定的监理人的权力。

6.3.9支付争议

发包人对监理人要求支付的款项中的任何部分有异议,应在收到监理人提交的书面支付申请7日内发出书面通知说明理由,但不得借此延误对监理人其他应得款项的支付。

本合同条款第6.2.1项的约定,适用于最终支付给监理人的一切曾经有过争议的款项。

6.4货币

除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支付监理人履行监理服务的费用一律采用人民币付。

涉及外币支付的,其货币种类、比例和汇率等事宜,在专用条款中约定。

7其他

7.1合同双方的关系

合同双方互为权利和义务主体,双方应遵循平等互利、协商一致的原则履行本监理合同。

发包人和监理人均应按照监理合同公正地行使权力和全面履行自己的职责。

7.2语言和法律

7.2.1除专用术语外,本监理合同使用的语言文字为中文。

必要时专用术语应附有中文注释。

7.2.2适用于本监理合同的法律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以及工程所在地的地方法规、自治条例、单行条例和地方政府规章。

7.3奖励

监理人提出的合理化建议缩短了工期、降低工程造价或产生经济效益,发包人可按国家有关规定在专用条款中约定给予奖励。

7.4利益矛盾

未经发包人书面同意,监理人不得获取本监理合同约定以外的与本工程有关的任何利益,不得参与与本监理合同约定的发包人利益相冲突的任何活动。

7.5版权

7.5.1对监理人拥有版权并已用于本监理服务中的所有文件,发包人有权在本合同工程中使用或复制。

但未经监理人的同意,发包人不得将上述文件直接或间接用于其他项目、工程或服务之中。

7.5.2如果在专用条款中没有另外约定,则监理人有权出版与本项目或本工程监理服务有关的资料。

但未经发包人同意,上述出版物中不得涉及发包人的专利、专有技术以及经济情报。

7.6通知

本监理合同涉及的通知均为书面形式,在送达协议书中注明的地址并由收受方签收后生效。

无论发送方采用何种方式递送通知,收受方都应用书面回执确认。

8争端的解决

双方在履行本监理合同过程中发生争端时,应本着友好协商的原则解决问题,或通过上级主管部门进行调解。

若经过协商或调解仍不能达成一致时,任何一方均可根据专用条款的约定,申请仲裁或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猜你喜欢
相关搜索

当前位置:首页 > 解决方案 > 商业计划

copyright@ 2008-2022 冰豆网网站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编号:鄂ICP备2022015515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