冷却塔设备采购合同.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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冷却塔设备采购合同
冷却塔设备采购合同
要点
买方向卖方购买冷却塔,双方约定了词语定义、合同适应性、货物标准、专利权、检验和测试等条款。
冷却塔设备采购合同
买方:
法定代表人:
卖方:
法定代表人:
合同格式
本合同于 年 月 日由 (以下简称“买方”)为一方和 (以下简称“卖方”)为另一方按下述条款和条件签署。
鉴于买方为获得以下货物和伴随服务,即 而投标,并接受了卖方以总金额人民币(大写) (¥ 元)(以下简称“合同价”)提供上述货物和服务的投标。
本合同在此声明如下:
1.本合同中的词语和术语的含义与合同条款中定义的相同。
2.下述文件是本合同的一部分,并与本合同一起阅读和解释:
(1)招标文件
(2)合同通用条款
(3)合同专用条款
(4)中标通知书
(5)投标文件
3.考虑到买方将按照本合同向卖方支付,卖方在此保证全部按照合同的规定向买方提供货物和服务,并修补缺陷。
4.考虑到卖方提供的货物和服务并修补缺陷,买方在此保证按照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向卖方支付合同价或其他按合同规定应支付的金额。
买方代表姓名:
买方代表签字:
买方名称 :
买方公章
卖方代表姓名:
卖方代表签字:
卖方名称:
卖方公章
合同通用条款
第1条 定义
1.1 本合同下列术语应解释为:
1.1.1 “合同”系指买卖双方签署的、合同格式中载明的买卖双方所达成的协议,包括所有的附件、附录和上述文件所提到的构成合同的所有文件。
1.1.2 “合同价”系指根据本合同规定卖方在正确地完全履行合同义务后买方应支付给卖方的价款。
1.1.3 “货物”系指卖方根据本合同规定须向买方提供的一切产品、设备和/或其它材料。
1.1.4 “服务”系指根据本合同规定卖方承担与投标货物有关的辅助服务,如运输、保险、配合设计院完成施工图设计及相关设备选型、配合安装、调试和试运行、技术培训、售后服务、以及其他类似的义务。
1.1.5 “合同条款”系指本合同条款。
1.1.6 “买方”系指在合同专用条款中指明的购买货物和服务的单位。
1.1.7 “卖方”系指在合同专用条款中指明的提供本合同项下货物和服务的公司或其它实体。
1.1.8 “项目现场”系指本合同项下货物安装、运行的现场,其名称在合同专用条款中指明。
1.1.9 “天”指日历天数。
第2条 适用性
本合同条款适用于没有被本合同其他部分的条款所取代的范围。
第3条 标准
3.1 本合同下交付的货物应符合技术规格参数与要求所述的标准。
如果没有提及适用标准,则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机构发布的最新版本的标准。
3.2 除非技术规格中另有规定,计量单位均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计量单位。
第4条 使用合同文件和资料
4.1 没有买方事先书面同意,卖方不得将由买方或代表买方提供的有关合同或任何合同条文、规格、计划、图纸、模型、样品或资料提供给与履行本合同无关的任何其他人。
即使向与履行本合同有关的人员提供,也应注意保密并限于履行合同必须的范围。
4.2 没有买方事先书面同意,除了履行本合同外,卖方不应使用合同条款第4.1所列举的任何文件和资料。
4.3 除了合同本身以外,合同条款第4.1条所列举的任何文件是买方的财产。
如果买方有要求,卖方在完成合同后应将这些文件及全部复制件还给买方。
第5条 专利权
卖方应保证,买方使用该货物或货物的任何一部分时,免受第三方提出的侵犯其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或其它知识产权的起诉。
第6条 检验和测试
6.1 买方或其代表应有权检验和/或测试货物,以确认货物是否符合合同规格的要求,并且不承担额外的费用。
合同条款和技术规格将说明买方要求进行的检验和测试,以及在何处进行这些检验和测试。
买方将及时以书面形式把进行检验和/或买方测试代表的身份通知卖方。
6.2 检验和测试可以在卖方或制造厂的所在地、交货地点和/或货物的最终目的地进行。
如果在卖方或制造厂的所在地进行,卖方应免费为买方的检验人员提供工作条件,包括但不限于必要的技术资料、检测工具和仪器。
6.3 如果任何被检测或测试的货物不能满足规格的要求,买方可以拒绝接受该货物,卖方应更换被拒绝的货物,或者免费进行必要的修改以满足规格的要求。
6.4 买方在货物到达最终目的地后对货物进行检验、测试及必要时拒绝接收货物的权力将不会因为货物在从卖方或制造厂启运前通过了买方或其代表的检验、测试和认可而受到限制或放弃。
6.5 在交货前,卖方或制造厂应对货物的质量、规格、性能、数量和重量等进行详细而全面的检验,并出具一份证明货物符合合同规定的检验证书,但该证书不能作为有关质量、规格、性能、数量或重量的最终检验。
制造厂检验的结果和细节应附在质量检验证书后面。
6.6 合同条款第6条的规定不能免除卖方在本合同项下的保证义务或其他义务。
第7条 包装
卖方应提供货物运至合同规定的最终目的地所需要的包装,以防止货物在转运中损坏或变质。
这类包装应采取防潮、防晒、防锈、防腐蚀、防震动及防止其它损坏的必要保护措施,从而保护货物能够经受多次搬运、装卸及长途运输。
卖方应承担由于其包装或其防护措施不妥而引起的货物锈蚀、损坏和丢失的任何损失的责任或费用。
第8条 装运标记
8.1卖方应在每一包装箱相邻的四面用不可擦除的油漆和明显的中文字样做出以下标记:
8.1.1 收货人
8.1.2 合同号
8.1.3 发货标记
8.1.4 收货人编号
8.1.5 目的地
8.1.6 货物名称、品目号和箱号
8.1.7 毛重/净重(用公斤表示)
8.1.8 尺寸(以长×宽×高用厘米表示)
8.2 如果单件包装箱的重量在2吨或2吨以上,卖方应在包装箱两侧用中文和适当的运输标记标注“重心”和“起吊点”以便装卸和搬运。
根据货物的特点和运输的不同要求,卖方应在包装箱上清楚地标注“小心轻放”、“此端朝上,请勿倒置”、“保持干燥”等字样和其他适当标记。
第9条 运输和保险
9.1 卖方负责办理将货物运抵招标文件规定的交货地点的一切运输事项,相关费用应包括在合同总价中。
9.2 卖方应向保险公司以买方为受益人投保发运合同设备价格 %的运输一切险。
第10条 伴随服务
10.1 卖方可能被要求提供下列服务中的任一或所有服务,包括“合同专用条款”与第二章“技术规格参数”规定的附加服务(如果有的话):
10.1.1 实施或监督所供货物的现场组装和/或试运行;
10.1.2 提供货物组装和/或维修所需的工具;
10.1.3 为所供货物的每一适当的单台设备提供详细的操作和维护手册;
10.1.4 在双方商定的一定期限内对所供货物实施运行或监督或维护或修理,但前提条件是该服务并不能免除卖方在合同保证期内所承担的义务;
10.1.5 在卖方或制造厂和/或在项目现场就所供货物的组装、试运行、运行、维护和/或修理对买方人员进行培训。
10.1.6 奥运会期间专人现场保驾。
10.2 如果卖方或制造厂提供的伴随服务的费用未含在货物的合同价中,双方应事先就其达成协议,但其费用单价不应超过卖方向其他人提供类似服务所收取的现行单价。
10.3 卖方应提供“合同专用条款”/第二章“货物技术规格参数”中规定的所有服务。
为履行要求的伴随服务的报价或双方商定的费用应包括在合同价中。
第11条 备品备件
11.1 正如合同条款所规定,卖方可能被要求提供下列与备品备件有关的材料、通知和资料:
11.1.1 买方从卖方选购备品备件,但前提条件是该选择并不能免除卖方在合同保证期内所承担的义务;
11.1.2 在备品备件停止生产的情况下,卖方应事先将要停止生产的计划通知买方使买方有足够的时间采购所需的备品备件;
11.1.3 在备品备件停止生产后,如果买方要求,卖方应免费向买方提供备品备件的蓝图、图纸和规格。
11.2 卖方应按照“合同专用条款”/第七章“货物技术规格参数”中的规定提供所需的备品备件。
第12条 保证
12.1 卖方应保证合同项下所供货物是全新的、未使用过的,是最新或目前的型号,除非合同另有规定,货物应含有设计上和材料的全部最新改进。
卖方进一步保证,合同项下提供的全部货物没有设计、材料或工艺上的缺陷(由于按买方的要求设计或按买方的规格提供的材料所产生的缺陷除外),或者没有因卖方的行为或疏忽而产生的缺陷。
12.2 本保证应在合同货物最终验收后的一定期限内保持有效,或在最后一批合同货物到达最终目的地后的一定期限内保持有效(上述期限见合同专用条款),以先发生的为准。
12.3 买方应尽快以书面形式通知卖方保证期内所发现的缺陷。
12.4 卖方收到通知后应在“合同专用条款”规定的时间内以合理的速度免费维修或更换有缺陷的货物或部件。
12.5 如果卖方收到通知后在合同规定的时间内没有以合理的速度弥补缺陷,买方可采取必要的补救措施,但其风险和费用将由卖方承担,买方根据合同规定对卖方行使的其他权力不受影响。
第13条 索赔
13.1 如果卖方对偏差负有责任,而买方在合同条款第13条或合同的其他条款规定的检验、安装、调试、验收和质量保证期内提出了索赔,卖方应按照买方同意的下列一种或几种方式结合起来解决索赔事宜:
13.1.1 卖方同意退货并用合同规定的货币将货款退还给买方,并承担由此发生的一切损失和费用,包括利息、银行手续费、运费、保险费、检验费、仓储费、装卸费以及为看管和保护退回货物所需的其它必要费用。
13.1.2 根据货物的偏差情况、损坏程度、以及买方所遭受损失的金额,经买卖双方商定降低货物的价格。
13.1.3 用符合合同规定的规格、质量和性能要求的新零件、部件和/或设备来更换有缺陷的部分和/或修补缺陷部分,卖方应承担一切费用和风险并负担买方蒙受的全部直接损失费用。
同时,卖方应按合同条款第13条规定,相应延长所更换货物的质量保证期。
13.2 如果在买方发出索赔通知后三十(30)天内,卖方未作答复,上述索赔应视为已被卖方接受。
如卖方未能在买方发出索赔通知后三十(30)天内或买方同意的延长期限内,按照买方同意的上述规定的任何一种方法解决索赔事宜,买方将从预付货款扣回索赔金额。
第14条 付款
本合同项下的付款方法和条件在“合同专用条款”中有规定。
第15条 价格
卖方在本合同项下提交货物和履行服务的价格在合同中给出。
第16条 变更指令
16.1 买方可以在任何时候书面向卖方发出指令,在本合同的一般范围内变更下述一项或几项:
16.1.1 本合同项下提供的货物是专为买方制造时,变更图纸、设计或规格;
16.1.2 运输或包装的方法;
16.1.3 交货地点;
16.1.4 卖方提供的服务。
16.2 如果上述变更使卖方履行合同义务的费用或时间增加或减少,将对合同价或交货时间或两者进行公平的调整,同时相应修改合同。
卖方根据本条进行调整的要求必须在收到买方的变更指令后三十(30)天内提出。
第17条 合同修改
除了合同条款第17条的情况,不应对合同条款进行任何变更或修改,除非双方同意并签订书面的合同修改书。
第18条 转让
未经买方事先书面同意,卖方不得部分转让或全部转让其应履行的合同义务。
第19条 分包
对投标文件中没有明确分包的合同,卖方应书面通知买方其在本合同中将分包的全部分包合同,并需经买方同意,但此分包通知并不能解除卖方履行本合同的责任和义务。
第20条 卖方履约延误
20.1卖方应按照招标文件中规定的交货时间交货和提供服务。
20.2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如果卖方及其分包人遇到妨碍按时交货和提供服务的情况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将拖延的事实、可能拖延的时间和原因通知买方。
买方在收到卖方通知后,应尽快对情况进行评价,并确定是否同意延长交货时间以及是否收取误期赔偿费。
延期应通过修改合同的方式由双方认可。
20.3除了合同条款第23条的情况外,除非拖延是根据合同条款第20.2条的规定取得同意而不收取误期赔偿费之外,卖方延误交货,将按合同条款第21条的规定被收取误期赔偿费。
第21条 误期赔偿费
除合同条款第23条规定的情况外,如果卖方没有按照合同规定的时间交货和提供服务,买方应在不影响合同项下的其他补救措施的情况下,从合同价中扣除误期赔偿费。
每延误一周的赔偿费按迟交货物交货价或未提供服务的服务费用的百分之零点五(0.5%)计收,直至交货或提供服务为止。
一旦达到误期赔偿费的最高限额,买方可考虑根据合同条款第22条的规定终止合同。
第22条 违约终止合同
22.1 在买方对卖方违约而采取的任何补救措施不受影响的情况下,买方可向卖方发出书面违约通知书,提出终止部分或全部合同:
22.1.1 如果卖方未能在合同规定的期限内或买方根据合同条款第20条的规定同意延长的期限内提供部分或全部货物;
22.1.2 如果卖方未能履行合同规定的其它任何义务。
22.1.3 如果买方认为卖方在本合同的竞争和实施过程中有腐败和欺诈行为。
为此目的,定义下述条件:
22.1.3.1 “腐败行为”是指提供、给予、接受或索取任何有价值的物品来影响买方在采购过程或合同实施过程中的行为。
22.1.3.2 “欺诈行为”是指为了影响采购过程或合同实施过程而谎报或隐瞒事实,损害买方利益的行为。
22.2 如果买方根据上述第22.1条的规定,终止了全部或部分合同,买方可以依其认为适当的条件和方法购买与未交货物类似的货物或服务,卖方应承担买方因购买类似货物或服务而产生的额外支出。
但是,卖方应继续执行合同中未终止的部分。
第23条 不可抗力
23.1 签约双方任何一方由于不可抗力事件的影响而不能执行合同时,履行合同的期限应予延长,其延长的期限应相当于事件所影响的时间。
不可抗力事件系指买卖双方在缔结合同时所不能预见的,并且它的发生及其后果是无法避免和无法克服的事件,诸如战争、严重火灾、洪水、台风、地震等。
23.2 受影响一方应在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尽快用书面形式通知对方,并于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十四(14)天内将有关当局出具的证明文件用特快专递或挂号信寄给对方审阅确认。
一旦不可抗力事件的影响持续一百二十天(120)天以上,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在合理的时间内达成进一步履行合同的协议。
23.3 因合同一方迟延履行合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迟延履行方的相应责任。
第24条 因破产而终止合同
如果卖方破产或无清偿能力,买方可在任何时候以书面形式通知卖方,提出终止合同而不给卖方补偿。
该合同的终止将不损害或影响买方已经采取或将要采取的任何行动或补救措施的权力。
第25条 因买方的便利而终止合同
25.1 买方可在任何时候出于自身的便利向卖方发出书面通知全部或部分终止合同,终止通知应明确该终止合同是出于买方的便利,并明确合同终止的程度,以及终止的生效日期。
25.2 对卖方收到终止通知后三十(30)天内已完成并准备装运的货物,买方应按原合同价格和条款予以接收,对于剩下的货物,买方可:
25.2.1 仅对部分货物按照原来的合同价格和条款予以接受;或
25.2.2 取消对所剩货物的采购,并按双方商定的金额向卖方支付部分完成的货物和服务以及卖方以前已采购的材料和部件的费用。
第26条 争议的解决
26.1 因执行本合同所发生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
如果协商开始后六十(60)天还不能解决,任何一方均可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的规定提交仲裁。
仲裁地点应在买方单位所在地。
26.2 仲裁裁决应为最终裁决,对双方均具有约束力。
26.3 仲裁费除仲裁机关另有裁决外均应由败诉方负担。
26.4 在仲裁期间,除正在进行仲裁的部分外,本合同其它部分应继续执行。
第27条 合同语言
本合同语言为中文。
双方交换的与合同有关的信函均用中文书写。
第28条 适用法律
本合同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进行解释。
第29条 通知
29.1 本合同一方给对方的通知应用书面形式传真送到“合同专用条款”中规定的对方的地址。
传真要经书面确认。
29.2 通知以送到日期或通知书的生效日期为生效日期,两者中以晚的一个日期为准。
第30条 税款
30.1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法和有关部门的规定,买方需交纳的与本合同有关的一切税费均应由买方负担。
30.2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法和有关部门的规定,卖方需交纳的与本合同有关的一切税费均应由卖方负担。
第31条 合同生效及其他
31.1 本合同应在双方签字并加盖双方公章后生效。
31.2 下述合同附件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部分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31.2.1 供货范围及价格表
31.2.2 货物技术规格、参数与要求
31.2.3 交货时间
31.2.4 预付款保函(格式)
31.2.5 招标文件、投标文件、中标通知书
合同专用条款
一、产品名称、数量及合同价格
产品名称
产品型号
单价
(万元人民币)
数量
(台)
合计
(万元人民币)
注:
1.产品之详细规格见合同附件。
2.合同价格中含进口关税和增值税,含运输费及运输保险费等所有费用。
二、生产地
三、制造商
四、业主
五、监理单位
六、包装
1.卖方应提供货物运至合同规定的最终目的地所需要的包装,以防止货物在转运中损坏。
这类包装应足以承受但不限于承受转运过程中的装卸、暴露于恶劣气温和降雨环境、露天存放。
包装箱的尺寸及重量应考虑货物最终目的地的偏远程度以及在所有转运地点缺乏重型装卸设施的情况。
2.包装、标记和包装箱内外的单据应严格符合合同的这种特殊要求,包括合同条款规定的要求以及买方后来发出的指示。
3.卖方应在每一包装箱相邻的至少两面用不可擦除的油漆和明显的中英文字样做出以下但不限于以下标记:
发货及到货地点、发货人及收货人名称、设备名称及项目号、箱号(箱的序号/设备总件数)、毛/净重和外形尺寸(长*宽*高)等。
4.如果单件包装箱的重量在2吨或2吨以上,卖方应在包装箱两侧用中英文和国际贸易通用的运输标记注明“重心”和“起吊点”以便装、卸和搬运。
根据货物的特点和运输的不同要求,卖方应在包装箱上清楚地标注“小心轻放”、“此端朝上、请勿倒置”、“保持干燥”等字样和其它国际贸易中使用的适当的标记。
七、交货日期及地点
买卖双方签订合同、签字盖章确认技术数据后 日历天,货物全部运抵项目工地, 日历天内完成组装就位。
工地地址:
八、交货方式
卖方代运,按照合同要求卖方将货物运至买方国内指定目的地——工程现场指定地点,卖方应负责办理货物运至买方指定目的地,包括合同规定的保险和其它包含在内的一切事项,有关费用包括在合同价中。
卖方装运的货物不应超过合同规定的数量或重量。
否则,买方对超运数量或重量而产生的一切费用和后果不承担责任。
九、货物验收
代运时,买方收货后应会同承运人对包装箱的完好状态进行签认并妥善保管(需防潮、防盗)。
未经卖方同意,买方不可自行拆箱,否则,零件遗失或损坏责任由买方负责。
货物的开箱清点验收应由卖方(或卖方安装人员)会同买方及监理方联合进行,并在验收后签字确认。
如买方在验收中发现产品的品种、规格、型号、质量不符合合同规定,应在开箱清点验收后15天内向卖方提出异议。
甲乙双方签署验收证书后,设备才视为接受,但此验收不作为最终验收。
十、付款条件
1.自本合同签订之日起 天内,卖方提出书面申请,经监理、造价咨询签字确认,报买方批准,同意后,由买方向卖方支付合同总价的 %,计人民币 元,作为合同预付款,同时卖方向买方提交等额的预付款保函。
2.设备抵达到货地点就位组装验收后被买方检验合格,并提供相应的完整的随机文件后10日内,卖方提出书面申请,经监理签字确认,报买方批准,同意后,由买方再付合同总价的 %,计人民币 元。
3.设备系统联动调试检验合格后10天内,卖方与买方办理《工程结算单》确定工程决算金额。
随后,乙方提出书面申请,经监理确认,报甲方批准,同意后,由甲方支付扣除结算金额 %的质量保证金后的全部剩余款项;(此时,乙方应按照《工程结算单》的结算金额向甲方开具全额发票。
)
4.质量保证金在贰年保修期满,并经在同意支付尾款的证明文件后10天内支付。
十一、逾期交货
如果卖方未能按合同规定的时间按期交货(本合同规定的不可抗力除外),应及时以书面形式将不能按时交货的理由、延误时间通知买方。
在卖方同意支付核定损失额的条件下,买方将同意延长交货期。
核定损失额的支付将由买方从未付的设备款中扣除。
核定损失额比率为每迟交7天,按迟交货物金额的 %,不满7天按7天计算,但是,核定损失额的支付不得超过迟交货物部分合同金额的 %。
如果卖方在达到核定损失额的最高额后仍不能交货,买方有权因卖方违约终止合同,而卖方仍有义务支付上述因迟交货物而核定的罚款金额,以及由于其延期交货造成的其它损失赔偿。
若罚金总额不足以赔偿买方所遭受的损失,则卖方应赔偿不足部份,并且卖方须于终止合同之日起的7天内返还买方已支付的全部款项。
十二、逾期付款、提货
买方逾期付款,卖方应向买方发催款通知,催款通知发出后10天,如非卖方原因,买方仍未付款,则之后每逾期七天付款,不满7天按7天计算,须向卖方支付逾期付款金额的 %逾期付款赔偿金。
十三、卖方的所有权保证
卖方保证本合同项下的产品不存在任何第三方可主张的财产权利或知识产权。
卖方应保护使用方在使用该货、服务及其任何部分不受第三方提出侵犯专利权、商标权或工业设计权的指控。
如果任何第三方提出侵权指控,卖方须与第三方交涉并承担可能发生的一切法律责任和费用。
十四、卖方的质量责任
卖方应按合同规定的系统性能、质量标准向买方提供全新的、未曾使用过的产品。
在买方遵守冷却塔设备的保管和使用规则的前提下,从验收合格之日起,在使用期不超过24个月,卖方负责免费保修、保养设备,如设备发生任何异常情况,卖方有义务及时排除。
十五、卖方所需提供的资料
1.根据现场施工进度要求提供的资料,包括但不限于:
原理图、线路图、接线图、装配图、冷却塔设备各部分荷载数据、设备基础图、预留预埋要求、安全设施说明、材料说明等。
2.到货时,卖方应将下述技术资料六套提交给买方:
(1)冷却塔设备的制造、安装、调试、验收标准及规范。
(2)冷却塔设备的工厂检验和试验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