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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管理与社会管理

审判管理与社会管理

——法院如何有效回应“案多人少”?

  摘要:

导致当下我国法院面临的“案多人少”问题的一个重要因素是诉讼成本过低。

法院目前采纳的诸多审判管理具体措施,固然有保证司法公正和便民利民的追求和效果,客观上也有刺激诉讼消费的作用,因此很难真正缓解“案多人少”,并保证司法公正和司法为民。

法院系统应会同相关决策部门以各种措施提高诉讼成本,并依据现行法律公正司法确保诉讼成本主要由过错纠纷人承担,同时降低纠纷人诉诸其他纠纷解决方式的成本,来有效降低整个社会的司法需求,使司法得以集中有效关注更具规则意义的纠纷解决。

审判管理因此不仅有独立的意义,同时也是整个社会管理创新的重要构成部分,将对中国司法制度的塑造具有重大意义。

关键词:

审判管理诉讼成本社会管理创新司法独立

一、问题的梳理和界定

  显然是回应中共中央关于管理体制创新的要求,[1]针对法院系统近年来面临的一些重大问题,最高法院提出了创新和加强审判管理。

[2]面临的主要问题可能有三个,一是司法清廉;二是司法为民,即在司法职业化、专业化的同时如何有效化解主要是中国农村和基层的复杂争议,涉及审判、举证、纠纷解决的方式等;三是“案多人少”。

头两个问题可以说是司法公正问题;前者是一般意义上的司法公正,后者则是转型中国不得不面对的特定的司法公正。

最后一个则是司法的效率或高效问题。

  本文集中关注第三个问题,并且更多从宏观层面考察。

之所以如此,是因为通过近年的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和“三个至上”教育,全国和法院系统的党风廉政建设,惩处腐败法官,加强司法公信力的制度建设,法院系统在司法清廉方面有了一定进展;“大调解”、“能动司法”、“调解优先”、“人民法官为人民”以及“陈燕萍工作法”则在相当程度上强化了基层的纠纷解决,调整了纠纷解决的方式,也有一定成效。

在这之后,“案多人少”就成为法院系统亟待解决的问题,[3]是各层级法官最关心,与他们的利益直接相关的问题。

  这三个问题也相互联系甚至纠结。

如果案件太多,法院忙于应付,无暇顾及其他,内部反腐机制就容易疏漏;案件太多,“萝卜多了不洗泥”,也很难保证法院服务质量,很难推进—相对于审判—时间和人力成本更高的调解。

而且,这两方面的工作至少目前也增加了各级法院和法官的负担,在一定程度上加剧了法院的“案多人少”。

考虑这些因素,基于管理出效率、出“生产力”的管理学一般原理以及相关历史经验,审判管理有望至少缓解“案多人少”;进而有利于反腐和推进其他工作。

  但真正有效的管理措施一定要有针对性,甚至仅仅对症下药都还不够。

因此,首先要了解“案多人少”究竟因何发生?

中国社会目前处于矛盾的多发期、凸显期,[4]这只是个事实描述、概括或判断;不是解说。

社会矛盾增多,只是创造了潜在的,不必定转化为真实的,司法需求。

它只要求国家加大司法投入,增加司法供给;而改革开放以来法院人员增加、处理纠纷数量持续且大幅增长均表明,[5]司法供给已大大增加。

而如果真像许多人认为的那样,中国老百姓“信访不信法”,[6]那么,涌入法院的纠纷就不可能不成比例的增加;这两点不可能同时为真。

[7]还有,相关数据表明司法需求在1999年后曾多年稳定,案件激增主要是在近几年;[8]而且各类案件的增长也不是齐头并进。

[9]所有这些无法用社会的一般发展趋势来解说,令人怀疑有什么其他因素刺激了民众的司法需求。

这就要求对司法需求激增有更经验的考察和更细致的变量分析。

在此基础上,才可能有针对性的提出审判管理措施,才可能从一开始就清醒地预判哪些措施可能(或不能)解决或缓解“案多人少”。

  审判管理“归根到底是对人的管理”,要求是“以管案促管人,以管人促管案”;[10]现代管理也强调科层化,难免科层化;[11]这意味着加强审判管理与法官独立在某些层面可能有抵牾,会压缩法官的裁量权。

外国司法的经验一般都是尽可能避免在审级(另一种科层)之外或法院内部设立层级。

我不迷信盲从,但对他人经验也总会给予适度尊重,即使最后拒绝了。

这就要求我们,不仅要考虑审判管理的收益,也甚至更要考虑其“成本”(缺点和弊端),注意权衡利弊。

只有利大于弊才算“加强”或“创新”,利弊相抵或入不敷出则是“折腾”。

但也并不全都因为天性谨慎,也因为这是一块“奶酪”,务实的法院和法官可能不太关心,但法学人多疑,且有理由多疑。

弄不好引出法学界、法律界毫无结论、毫无助益因此毫无必要的意识形态论争,不利于务实的审判管理,不利于凝聚有关中国司法的制度共识。

这个后果问题同样要求细心研究和处置审判管理。

这两个问题就是本文的关注;而这种后果主义(或实用主义)的关切也将贯穿始终。

二、什么导致了案多人少?

  社会转型肯定会引发纠纷增加。

这包括,人员流动,社会陌生化,容易引发机会主义行为,容易引发矛盾和冲突;经济快速发展和变革,利益多元,价值共识的弱化甚至部分碎裂,贫富参照系的改变也更容易引发人们剥夺感增加;为了推进、顺应改革,新法律规章和行政措施的持续出台,可能引发实体和程序权利的急剧变动甚或不可避免的断裂,人们预期不确定,也会引发更多本来未必会发生的纠纷,最典型的如2008年实施的《劳动合同法》;等等。

  从理论上看,纠纷增加只要求更多的纠纷解决,不必然诉诸法院。

但从趋势来看,社会变革会导致诸多传统纠纷解决机制在陌生人社会失灵,或不便使用,人们因此会更多转向司法。

[12]还有一些社会因素也在激励这一倾向。

为了法治的理想,也为提升司法在国家和社会中的地位,中国法学界、法律界多年来一直以各种方式鼓励人们拿起法律的武器,为权利而斗争;也不全是精神的,也有物质的,如法律援助[13]等等,都鼓励了司法消费。

受经济发展模式的影响,法院系统也习惯于用案件数量增长,作为指标之一,评价法院甚至是法官工作绩效,有意无意地追求案件增长;这种现象至今在某些中西部法院仍然存在。

[14]出于经济利益考量,在真正落实“收支两条线”之前,[15]至少在1990年代不少法院为增加诉讼收费补贴财政和改善法官待遇也曾“开发案源”。

[16]所有这些,尽管不止这些,从各个侧面引导纠纷人把目光投向了司法。

  但目光不是动力,动力是利益,是纠纷解决的绝对收益,即综合考虑解决纠纷的个人财力、人力、精力和时间等花费后,这个纠纷还值不值得解决?

这份利益还值不值得去争?

有许多事,我们都忍了,不了了之,因为或者没时间,或者怕麻烦,或者收益太小。

这意味着,如果解决纠纷的收益稳定但成本降低了,或是成本增加但收益增加更多,就会有一些之前不要求社会介入的纠纷走上前台要求社会解决。

当然解决不必定要“走法院”,在有且事实上总有多种纠纷解决机制且收益大致相当的条件下,纠纷人会选择成本相对更低的解决机制。

诉诸法院,那一定是在当事人事先看来,比诉诸其他机制的成本更低。

  中国经济社会的发展大大改变了这些相关的主要变量,改变了这些变量在不同个体和群体中的分布。

  尽管贫富差别大了,但改革开放以来,基本上所有人都比先前更富裕了。

这意味着:

一,纠纷涉及的利益普遍增加了。

二,纠纷解决的潜在收益也增加了。

三,人们比先前更有钱打官司了。

之前可打可不打的官司现在就可能甚至有必要去打了。

  但打官司不光要花钱,还要花时间和精力。

从理论上看,市场经济总体上让人们有了更多挣钱的机会,打官司则要以付出这些机会为代价,这就是机会成本。

如果这个成本在个体之间同等分布,那么即使经济社会发展引发了更多矛盾,考虑到机会成本,官司也不会增加太多。

但中国经济社会转型,甚至技术进步,例如农村的机器耕作、化肥和除草剂以及城市企业设备更替、产品升级等,都增加了农村和城市中失业和隐性失业人口。

这些人不但时间和人力的机会成本相当低,而且由于失业和隐性失业财富或收入也较少,任何纠纷中涉及的利益对于他们的边际效用也会更高。

这就意味着,一旦发生纠纷,从理论上看,这些人一定会更多诉诸各种机制,包括司法,来解决纠纷。

  有大量经验证据和日常观察支持上述分析。

例如信访或涉诉上访的经验研究显示:

信访中“访”增加了(因交通便利和收入增加,“访”的相对成本降低了);上访者中农民、老人、离退休者和文化偏低者数量居多(他们的时间和人力成本更低,有时甚至为零);[17]信访还有明显季节性(春种之前,以及秋收之后到春节之前,因为对于农民来说这时段的时间和人力成本几乎为零)。

也有一些司法上的经验证据。

最突出的是,尽管纠纷利益更大,更多发生在陌生人之间,但由于机会成本的因素,商事和知识产权纠纷反而比普通民事案件更容易“案结事了”,无论是调解还是判决。

[18]有人会说,信访者和涉诉上访者是弱势群体,受欺压和损害更甚,因此更多上访。

但这只是想象,架不住追问。

同为农民,为什么年轻农民更少打官司、上访和涉诉上访,尽管他们更多进城打工,也更多受欺负和遭遇不公平待遇?

为什么总体说来劳动力输出省上访人数永远高于劳动力输入省,你总不能说劳动力输出省贪官更多吧?

还有,为什么上访和基层法院立案总有季节性,难道坏人干坏事还先看看黄历?

  近年来,选择司法途径的激增,还因为纠纷人的司法成本绝对降低了。

这主要因为2006年国务院颁布的《诉讼费用交纳办法》大幅降低了诉讼收费。

[19]我做了一个简单演算。

一个诉讼请求11000元的纠纷,依据1984年的《民事诉讼收费办法(试行)》[20]法院收费为130元,而依据2007年的《办法》仅为75元,诉讼收费下降了约42%。

一个诉讼请求为50万元的纠纷,依据前者收费为27520元,依据后者收费仅为8800元,诉讼收费下降了68%

[21]如果视司法解决纠纷为服务产品,视诉讼收费为价格,即使不考虑改革开放以来人们收入增加导致诉讼收费的相对价格大幅下降,依据价格理论,也可以断定,诉讼收费降低也会大大刺激民众的司法消费。

  还要考察一下《办法》对不同类型纠纷的司法消费产生的刺激效果。

  尽管《办法》对大额民事案件的诉讼收费降幅更大,换言之,国家对商人(公司、企业、银行)打官司补贴更多,但我判断,对这类案件刺激消费的效果基本为零。

这里的关键变量是律师费。

在这类案件中,律师费大大超过诉讼收费。

此外,商人还大都是“忙人”,时间和人力的机会成本更高,不但不会为“小事”上法院,甚至不会因政府补贴多了就多打官司。

  受《办法》刺激,效果最显著的是普通民事纠纷。

这类纠纷人不请律师、不支付律师费,或得到了法律援助,“走法院”,要支付的仅限于诉讼收费。

这类纠纷人的人力和时间成本通常也很低,他人的“小事”就是他们心中和生活中的大事(商人一般谁会为5000块钱欠债上法院?

而对普通人,这可能是全家两、三个月的生活费)。

当合并考虑诉讼收费和律师费,就可以看出,《办法》大大降低了普通民事纠纷当事人进法院的实际价格,有效刺激了大量先前不进入法院的普通民事纠纷涌进法院。

这个推断符合日常经验和相关数据。

过去三年里激增的案件中,确实更多是传统的广义民事案件。

最典型的是劳动合同纠纷(诉讼收费为10元,由于抵不上收费的人工以及其他成本,我的调查发现,有些法院干脆一分不收,给出的理由是“司法为民”)。

  应当指出,改革开放以来,相对于法院人手的增加,案件增加更多、更显著,因此从理论上看,法院一直都面临着各种形式的案多人少,本应更早引起,却一直没有引起,法律人特别是法院的足够关注。

除了前面提到法律人和法院自身的政治经济利益,受经济增长模式影响,一直还喜欢和追求案件增长外,最主要的是,有几项改变和变化大大疏解了法院的压力。

1990年的《民事诉讼法》的修改,“谁主张谁举证”以及随后的庭审方式改革,解脱了法院曾经必须承担的调查取证责任,变相地大大增加了法院的人力和财力;在依法治国方略指导下,直到21世纪头几年,法院编制总体上一直在增加,且增加较快,编制未增加的法院,案件至今不多;特别是,1990年代以来法官的职业化和专业化水平迅速提高,全面增强了法官和法院处理案件的能力;以及,计算机的运用,交通通讯工具增加和改善,大大节省了法院的人力资本。

总体看来,司法系统人力资源一直还不算紧张,有些法院一度还有余力(表现为想着主动“开发案源”或“开拓案源”,或特别强调撰写论证详细的判决书),法院系统未能未雨绸缪,及早发现潜伏在身边的这个“余则成”。

  但过去几年,在中国东部和城市地区法院,上述因素可能提供的司法潜能已基本释放完毕,法院的人力资源增加也减缓了,某些地方的法院人力甚至有所减少;[22]与此同时,《诉讼费用交纳办法》、《劳动合同法》等刺激司法消费的法律颁布,案件大幅增加了。

这一次法院真的受不了了。

甚至,尽管必要并且我原则上支持,最高法院近年来采取的一些措施,例如调解优先、能动司法、清理积案,人民法官为人民等,也从另一个侧面加重了法院的工作负担。

尽管法院并不追求,但纠纷毕竟首先是涌向法院,“大调解”机制的运作因此常常从法院开始,[23]诉调对接就要法院多出力,[24]诸如此类的,法院承担了一些先前不用或很少承担的工作;[25]清理积案、[26]判决书上网,[27]为“维稳”而化解涉诉上访[28]等,也都耗费法院的各种资源;审判中,一些本想息事宁人的判决或调解,则诱发了更多的缠讼、涉诉上访甚或恶意诉讼。

所有这些累积起来,既减少了可用于处理纠纷的人力,也增加了法院和法官的工作量。

“案多人少”的矛盾格外尖锐了。

三、作为应对的审判管理

  针对这种情况,中国法院系统已经做出了一系列回应。

我大致归纳为:

  1.分流。

通过大调解、[29]多种调解衔接、[30]调诉对接,[31]立案调解,[32]等强调“调解优先”的措施,为纠纷人提供多元纠纷解决机制,力求分流日见高涨的司法需求。

  2.增加审判资源。

主要是人员增加、机构调整、业绩考核等。

例如知识产权审判体制“三审合一”的改革,[33]法官助理和法官助手制度,[34]陪审员调解,[35]退休法官返聘,[36]法官的绩效考评。

[37]这些制度或者增加了法院审判人员,或者在不增加法院编制的条件下通过机构调整增加一线审判的法官或优化审判力量的配置,或者是充分利用、开发边际性的法院资源(陪审员),或者通过考核竞争激发法官的潜力。

  3.制度程序调整。

例如繁简分流,[38]纠纷快速处置,[39]量刑改革,[40]这实际上是针对案件类型调整资源使用,通过专业化、常规化、流程化来节省时间人力,合理使用资源。

与这些措施相关的还有调解优先的一些做法、司法确认调解、[41]刑事和解[42]以及执行权的调整配置[43]等措施。

这些措施很不相同,但从特定角度看有共同点,就是加快审理、便利执行,特别是强制执行,经此节省法院的人力资源。

  4.科技手段。

例如成都中院的“两权”改革中的一些措施,[44]上海高院利用科技加强廉政建设,[45]以及北京、上海等地的视频远程审理,[46]河南全省法院判决书统一上网[47]等,都大量依赖了科技手段。

这些改革措施看起来更多针对了司法公正清廉问题,结果是不同程度上节省了法院监督管理的人力资本,客观上则增加了或至少是不减少一线审判的人手。

  我对法院的了解很不充分,这些归纳因此肯定不全面,不完整,甚至不正确,但不会有太大差错。

从效果上看,第一类着力于减少司法需求;第二、三、四类着力于增加司法供给。

这些措施有针对性,但基本都是对症下药,有效果,但我认为,还不足以有效回应“案多人少”。

让我仔细分析一下。

  提供多种纠纷机制,从理论上看,可以分流纠纷解决。

但问题是,多元纠纷解决机制的形成、获得民众信赖并方便其使用,进而能有效分流纠纷,还需要一段时间。

而另一方面,多元纠纷解决机制创建至少在目前一段时间内会在两个方面增加而不是减少法院的负担。

第一,由于目前大量纠纷首先涌向法院,基本只能以法院为中心来勾连、衔接和协调多种调解和调讼,法院扮演了分流者的角色,无论是将纠纷转给人民调解,法院附设人民调解室,还是推动行政调解或委托调解,这都会增加,事实上也真的增加了,法院的人力成本和管理事务。

第二,一般而言,同判决相比,司法调解本身就需要法官付出更多心力和时间。

如能确保自动履行,调解的额外成本还能扳回来;但经验研究表明,至少有一定比例的调解并未自动履行,[48]甚至会再次进入诉讼。

这样一来,法院支付的人力、精力、财力就更大。

  因此,从宏观上看,至少短期内,即使调解优先减少了纠纷对狭义司法(审判)的需求,却未必会减少对广义司法(判决或司法调解;后者包括案前调解、立案疏导、立案调解以及司法调解等)的需求。

从长期来看,假定调解优先比较有效,由于剩下的纠纷数量仍然巨大,因此效果也只是边际性缓解了法院工作量。

最核心的是,只要许多相关的工作还是由法院承担,那么调解优先的效果就只是数字上的,而不是实质性的;很可能,只是在法院统计报表上,司法判决和调解的“案件”减少了,但法院经手处理(分流调解、案前疏导、案前调解或立案调解等)的纠纷没有减少。

  增加司法供给的三类措施都着眼于依靠制度和技术“挖潜”。

很好。

但前提是还有潜力可挖。

因此,问题就成了一个经验问题,法院现在还有多少潜力?

我不很乐观。

法官普遍且大量加班是支持不乐观的最强证据。

很明显,每个人都想也都会找办法“偷懒”(不带贬义);如果能想出办法,就不会有这么多地方的法院和法官加班,而且是长期加班。

加班表明的是,在现有条件下,至少在许多(但不是全部)大中城市和东部地区的法院已找不出什么其他正当且能有效缓解“案多人少”的措施了;最简单却也最没办法的办法就是加班。

  但加班很难,也不应,持久;此外,也真没法有效化解这个“案多”。

一些基层法院现在几乎已经是常规性“5+2”(工作日加周末)、“白+黑”加班了。

[49]东莞市女法官卢建文2009年办了1924件执行案件,这意味着,平均每个工作日处理8件左右的执行案件;该法院办案标兵刘晓宇法官2009年共审结案件1658件,每个工作日结案6-7件案件;该院近年来每年都有怀孕女法官因工作重负而流产。

[50]尽管这可能是个案,但抱怨工作量太大在许多地区的法官和院领导当中是相当普遍的。

而案件总量无望减少,可能还会有所增长。

  而且,只要不是出自法官完全真实的自愿加班,任何加班工资也都无法弥补法官的非货币收益(闲暇、娱乐和家人团聚)。

法官就会不快活,不幸福,就缺乏积极性,就更可能—只要不出问题—对付;而且只要有机会,而机会总是有的,就一定有法官,特别是优秀法官,以各种方式流失。

已有报道,有一定数量的法官因工作压力太大而要求提前退休。

[51]即使有新法官补充,人数相同,但能力不同,法院的人力资源还是减少了。

  但这可能都还不是最严重的问题。

最重要的是,你越是增加司法供给,加快审理,就会吸引越多的案件进法院。

前面的分析已经表明,世界上纠纷无数,进不进法院取决于当事人心中的成本收益。

只要当事人认为司法解决最便宜、最便捷、最迅速,因此成本最低,就一定会引来一些本来也许还不打算进法院的纠纷(边际性纠纷)。

换言之,增加供给、方便诉讼、加快审结,都降低了当事人司法成本,因此是刺激司法消费的措施,会加剧“案多人少”,令法院系统的生态进一步恶化。

因此,尽管我尊重各地法院为增加司法供给的各种管理措施创新,但对诸如“进一步降低立案调解收费”这类建议,[52]我持严重的保留意见。

四、司法与其他纠纷解决机制的相对成本

  我只是讨论了法院,而法院仅仅是解决纠纷的机制之一。

要真正看清问题,找到出路,还要把法院同其他纠纷解决机制放到一起来研究。

这意味着,审判管理其实与整个社会管理无法分割;审判管理是独立的,但也是整个社会管理的一部分;以及审判管理也许更多是技术的,但也有战略的问题。

  我认为,要促进微观和中观层面的审判管理,法院在审判管理的宏观战略层面应当有重大调整:

从增加司法供给更多转向降低司法需求。

基本方向的是,增加当事人的司法(无论审判还是调解)的成本,相对于其他机制化解纠纷的成本。

道理是,假定解决一个纠纷,当事人的收益是固定的,他对以何种方式、谁来解决纠纷就不会有什么固定偏好,选择何种机制,则取决于这些机制在他心目中的相对成本。

如果“走法院”成本低,他们就倾向“走法院”;如果“走调解”更低,一般就会“走调解”—除非有些纠纷只由法院管辖(例如刑事公诉案件)。

  法院系统也因此需要重新界定自己在整个社会管理中的功能、职责和目标。

法院当然要解决纠纷,否则就没有履行自己的政治和社会管理的职能。

但鉴于国家财政投入有限,法院的审判资源永远有限,法院系统就只能也必须“有所为有所不为”。

它应当集中关注相对重大的、有影响力的、通过解决纠纷能为社会确认或提供某些规则的纠纷,并且其决定必须有终结性(即“案结事了”或“最后一道防线”)。

这样一来,把大量相对琐细的纠纷分流到其他纠纷解决机制,哪怕其结果是“和稀泥”但只要基本公平、社会大致认可就行了。

这样的法院,这样的结果,更符合整个国家对法院的要求;而这样的纠纷解决的整体社会格局也更符合法治(规则治理)和社会管理的目标。

  法院在经历30年发展后,在我看来,扩张式发展也许已走到尽头,同中国经济一样,法院的发展也必须转型了,一定要放弃以立审结案数增长作为自己的追求目标。

考虑到制度的稳定,以及各国专用于审判的财政人力资源会基本稳定、最多略有增长这一根本性制约条件,法院可能必须通过审判管理以及其他综合措施来调通案件审理数量长期基本稳定,最多只能接受小幅波动和缓步增加。

由于社会总会有因不测因素引发的、人们无法事先控制的案件数量突增,为保证有效且高质量的应对,我甚至认为,法院系统不仅要避免长期满负荷,而且必须始终保持有一定余力。

司法的特点决定了司法不能临时抱佛脚。

  如果从需求供给的角度来看案多人少的问题,法院应当采取的最简单也最有效的做法之一就是大幅提高诉讼收费。

这个提议显然政治不正确,有人会批评它从根本上违背了“司法为民”。

但并非如此。

  第一,大幅提高诉讼收费不会影响法院对重大和重要纠纷的解决,甚至是垄断性管辖。

刑事案件不受诉讼收费影响。

比较重大的无论是民商事(包括知识产权)还是行政案件,当事人一般都会请律师(或获得法律援助或社会援助),当事人诉讼成本的最主要部分因此是律师费,而不是诉讼收费。

换言之提高诉讼收费基本不会影响重大民商事案件和行政案件进法院。

因收费增加而放弃打官司的,一定是一些相对不太重要的、数额较小的、打不打都可以的纠纷,统而言之,即“琐细纠纷”。

而司法的格言是“法律不理会琐细之事”。

  这样做的实际效果是法院集中资源,能更有效、尽快处理对社会影响重大的案件,宣示法律的存在;一些有普遍意义的判决,作为先例,会带动类似案件或纠纷的解决,例如孙伟铭案;甚至相关信息就会减少甚至消灭这类纠纷的出现—四川所谓的“二奶继承案”判决后,就没再听说全国有这类案件了。

这不仅是抓大放小,抓主要矛盾,更重要的是纲举目张,“举一反三”。

其实这是法治(规则治理)在效率层面上的最大好处。

  第二,琐细纠纷进不了或不进法院,不意味着这些纠纷得不到公正处理。

司法是正义的最后的一道防线,但这不意味着,也从来没有人说,司法是唯一的正义防线,或司法是最正义的防线。

无论在哪国,法院都从来不是人们获得正义的唯一渠道,行政、仲裁、调解、和解以及其他各种纠纷解决方式同样可以或实际提供了公正的纠纷解决。

除法治意识形态死硬者,或在法治意识形态宣传前提下,真实世界中,当其他条件相当时,纠纷人都不关心谁—只要没有利害关系—来解决纠纷,总是更关心谁能公正有效的解决纠纷。

人们对纠纷解决机制或解决者不会有特别的偏好,他们偏好的一般说来仅仅是从争议中可以争取到的利益(公道的,有时甚至是不公道的)。

  第三,提高诉讼收费也就是调整包括司法在内的各种机制解决纠纷的相对成本。

把部分纠纷分流到其他纠纷解决机制,这会促进各种机制的发展和相互竞争,有利于各种纠纷解决机制甚至司法的创新和发展。

“鹬蚌相争,渔翁得利”,最终获益者是消费者,而不是供应商。

纠纷人会有更多的选择,包括自行合约解决,不总是需要法官为他/她“做主”,这既增加了他或她的自由,也有利于公民素质提高。

  如果继续让大量纠纷涌进法院,问题就不会仅仅停留于“案多人少”。

目前法院基本是以说服教育的方式来分流,分流后剩下的纠纷仍然数量巨大,仍大大超出法院的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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