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90.docx
《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90.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90.docx(39页珍藏版)》请在冰豆网上搜索。
![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90.docx](https://file1.bdocx.com/fileroot1/2023-2/1/502564b2-197b-4a66-92a7-75ef3c681235/502564b2-197b-4a66-92a7-75ef3c6812351.gif)
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90
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90
GB137-90
主编部门:
中华人民共和国原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批准部门: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1991-3-1
第一章总则
第1.0.1条为统一全国城市用地分类,科学地编制、审批、实施城市规划,合理经济地使用土地,保证城市正常发展,特制订本标准。
第1.0.2条本标准适用于城市中设市城市总体规划工作和城市用地统计工作。
第1.0.3条编制城市规划除执行本标准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与规范要求。
第二章城市用地分类
第2.0.1条城市用地分类采用大类、中类和小类三个层次分类体系,共分10大类,46中类,73小类。
第2.0.2条城市用地应按土地使用主要性质进行划分和归类。
第2.0.3条使用本分类时,可根据工作性质、工作内容及工作深度不同要求,采用本分类全部或部分类别,但不得增设任何新类别。
第2.0.4条城市用地分类应采用字母数字混合型代号,大类应采用英文字母表示,中类和小类应各采用一位阿拉伯数字表示。
城市用地分类代号可用于城市规划图纸和文件。
第2.0.5条城市用地分类和代号必须符合表2.0.5规定:
城市用地分类和代号表2.0.5
类别代号类别范围
大
类
中
类
小类
名称
居住
用地
居住小区、居住街坊、居住组
团和单位生活区等各种类型成片或零星用地
R
一类
市政公用设施齐全、布局完
1
居住
整、环境良好、以低层住宅
用地
为主用地
R1
R
1
住宅
住宅建筑用地
用地
R1
居住小区及小区级以下公共
2
设施和服务设施用地。
公共
如托儿所、幼儿园、小学、中
服务
设施
学、粮店、菜店、副食店、
用地
服务站、储蓄所、邮政所、
居委会、派出所等用地
R1
3
R1
4
道路
用地
居住小区及小区级以下小区路、组团路或小街、小巷、
小胡同及停车场等用地
居住小区及小区级以下小游
绿地
园等用地
类别代号
类别名称
范围
大类
中类
小类
R
2
R2
1
二类
居住
用地
市政公用设施齐全、布局完整、环境较好、以多、中、高
层住宅为主用地
绿地
居住小区及小区级以下小游
园等用地
R
3
三类
居住
用地
市政公用设施比较齐全、布局不完整、环境一般、或住宅
与工业等用地有混合交叉用
R3
地
1
住宅
用地
住宅建筑用地
R3
2
公共
居住小区及小区级以下公共
服务
设施和服务设施用地。
如托
用地
儿
所、幼儿园、小学、中学、粮
R3
店、菜店、副食店、服务
3
站、储蓄所、邮政所、居委
道路
用地
会、派出所等用地
R3
居住小区及小区级以下小区
4
路、组团路或小街、小巷、
小胡同及停车场等用地
绿地
居住小区及小区级以下小游
园等用地
居住小区及小区级以下公共设施和服务设施用地。
如托儿所、幼儿园、小学、中学、粮店、菜店、副食店、服务站、储蓄所、邮政所、居委会、派出所等用地
R4
居住小区及小区级以下小区
R4
4
道路
用地
路、组团路或小街、小巷、
小胡同及停车场等用地
居住小区及小区级以下小游
园等用地
绿地
类别代号
类别名称
范围
大
类
中类
小类
C
公共设
施用地
居住区及居住区级以上行政、经
济、文化、教育、卫生、体育
以及科研设计等机构和设施用
地,不包括居住用地
中公共服务设施用地
C
行政办
行政、党派和团体等机构用地
1
公用地
市属机关,如人大、政协、人民
市属办
政府、法院、检察院、各党派和
公用地
团体,以及企事业管理机构等办
公用地
非市属
在本市非市属机关及企事业管
办公用地
理机构等行政办公用地
C
商业金
商业、金融业、服务业、旅馆业
2
C2
融业用
和市场等用地
1
地
综合百货商店、商场和经营各种
商业用
食品、服装、纺织品、医药、日
C2
2
地
用杂货、五金交电、文化体育、
工艺美术等专业零售
批发商店及其附属小型工场、车
间和仓库等用地
金融保
银行及分理处、信用社、信托投
C2
险业用
资公司、证券交易所和保险公
3
地
司,以及外国驻本市金融和保险
C2
机构等用地
4
贸易咨
各种贸易公司、商社及其咨询机
C2
询用地
构等用地
5
服务业
饮食、照相、理发、浴室、洗染、
C2
用地
日用修理和交通售票等用地
6
旅馆
旅馆、招待所、度假村及其附
业用
属设施等用地
地
独立地段农贸市场、小商品市
市场
场、工业市场和综合市场等用
用地
地
C
文化娱
新闻出版、文化艺术团体、广播
3
乐用地
电视、图书展览、游乐等设施
用地
C3
1
新闻出
版用地
各种通讯社、报社和出版社等用地
C
3
文化艺
各种文化艺术团体等用地
2
术团体
各级广播电台、电视台和转播
C
3
地用
台、差转台等用地
3
广播电
公共图书馆、博物馆、科技馆、
C
3
视用地
展览馆和纪念馆等用地
4
图书展
电影院、剧场、音乐厅、杂技场
C
3
览用地
等演出场所,包括各单位对外营
5
影剧院
用地
业同类用地
类别代号
类别名
称
范围
大
类
中类
小类
C3
游乐用
独立地段游乐场、舞厅、俱乐部、
6
地
文化宫、青少年宫、老年活
动中心等用地
C
体育用
体育场馆和体育训练基地等用
4
地
地,不包括学校等单位内体育用
C4
地
1
体育场
室内外体育运动用地,如体育场
馆用地
馆、游泳场馆、各类球场、溜冰
场、赛马场、跳伞场、摩托车场、
射击场以及水上运动陆域部
C4
2
体育训
分等用地,包括附属业余体校用
练用地
地
为各类体育运动专设训练基地
用地
C
5
C5
医疗卫
生用地
医疗、保健、卫生、防疫、康复
和急救设施等用地
1
医院用
综合医院和各类专科医院等用
地
地,如妇幼保健院、儿童医院、
精
C
5
2
卫生防
神病院、肿瘤医院等
C
5
疫用地
卫生防疫站、专科防治所、检验
3
休疗养
中心、急救中心血库等用地
用地
休养所和疗养院等用地,不包括
以居住为主干休所用地,该用
地应归入居住用地(R)
C
教育科
高等院校、中等专业学校、科学
6
研设计
研究和勘测设计机构等用地。
不
C
6
用地
包括中学、小学和幼托用地,该
1
用地应归入居住用地(R)
高等学
大学、学院、专科学校和独立地
校用地
段研究生院等用地,包括军事
CC266
中等专业学校用地
3
成人与
业余学
校用地
C6
4
C6
5
特殊学
校用地
科研设
计用地
院校用地
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职业
学校等用地,不包括附属于普通
中学内职业高中用地
独立地段电视大学、夜大学、教育学院、党校、干校、业余学
校和培训中心等用地
聋、哑、盲人学校及工读学校等
用地
科学研究、勘测设计、观察测试、科技信息和科技咨询等机构用
地,不包括附设于其它单位内研究室和设计室等用地
类别代号类别名范围
大
类
中类
小类
称
C
7
文物古
迹用地
具有保护价值古遗址、古墓葬、古建筑、革命遗址等用地。
不包括已作其它用途文物古迹
用地,该用地应分别归入相应
用地类别
C9
其它公共设施用地
除以上之外公共设施用地,如宗
教活动场所、社会福利院等用地
M
工业用
地
工矿企业生产车间、库房及其附属设施等用地。
包括专用铁路、码头和道路等用地。
不包括露天矿用地,该用地应归入水域和其它用地(E)
M1
一类工
业用地
对居住和公共设施等环境基本
无干扰和污染工业用地,如电子
工业、缝纫工业、工艺品制造工
业等用地
M2
二类工
业用地
对居住和公共设施等环境有一定干乱和污染工业用地,如食品工业、医药制造工业、纺织工业等用地
M3
三类工
业用地
对居住和公共设施等环境有严重干扰和污染工业用地,如采掘工业、冶金工业、大中型机械制造工业、化学工业、造纸工业制革工业、建材工业等用地
W
仓储用
地
仓储企业库房、堆场和包装加工
车间及其附属设施等用地
W1
普通仓
库用地
以库房建筑为主储存一般货物
普通仓库用地
W2
危险品仓库用地
存放易燃、易爆和剧毒等危险品
专用仓库用地
W3
堆场用地
露天堆放货物为主仓库用地
对外交
通用地
铁路、公路、管道运输、港口和
机场等城市对外交通运输及其附属设施等用地
T1
铁路用地
铁路站场和线路等用地
类别代号
类别名称
范围
大
类
中
类
小类
T
公路用
高速公路和一、二、三级公路
2
地
线路及长途客运站等用地。
不
包括
T2
1
村镇公路用地,该用地应归入
高速公
水域和其它用地(E)
T2
路用地
2
一、二、
高速公路用地
T2
三级公
一级、二级和三级公路用地
3
路用地
长途客运站用地
长途客
运站用地
T
管道运
运输煤炭、石油和天然气等地
3
输用地
面管道运输用地
T
港口用
海港和河港陆域部分,包括码
4
地
头作业区、辅助生产区和客运
站
T4
1
海港用
等用地
地
海港港口用地
T4
2
河港用
河港港口用地
地
T
5
机场用地
民用及军民合用机场用地,包括飞行区、航站区等用地,不包括净空控制范围用地
道路广
场用地
市级、区级和居住区级道路、广场和停车场等用地
S
道路用
主干路、次干路和支路用地,
1
地
包括其交叉路口用地;不包括
居住
S
1
1
主干路
用地、工业用地等内部道路用
S
1
用地
地
2
次干路
快速干路和主干路用地
S
1
用地
次干路用地
3
支路用
主次干路间联系道路用地
S
1
地
除主次干路和支路外道路用
9
其它道
地,如步行街、自行车专用道
路用地
等用
地
S
广场用
公共活动广场用地,不包括单
2
S
2
地
位内广场用地
1
交通广
交通集散为主广场用地
S2
场用地
游憩、纪念和集会等为主广场
2
游憩集
用地s
会广场
用地
类别代号
类别名称
范围
大类
中类
小类
S
社会停
公共使用停车场和停车库用
3
车场库
地,不包括其它各类用地配建
用地
停
S31
车场库用地
S32
机动车
机动车停车场库用地
停车场
非机动车停车场库用地
库用地
非机动
车停车场库用地
U
市政公
市级、区级和居住区级市政公
用设施
用设施用地,包括其建筑物、
用地
构筑物及管理维修设施等用地
U
供应设
供水、供电、供燃气和供热等
1
U1
施用地
设施用地
1
供水用
独立地段水厂及其附属构筑物
U1
地
用地,包括泵房和调压站等用
2
供电用
地
地
变电站所、高压塔基等用地。
不包括电厂用地,该用地应归
入工
U1
业用地(M)。
高压走廊下规
3
供燃气
定控制范围内用地,应按其地
用地
面实际用途归类
U1
4
供热用地
储气站、调压站、罐装站和地面输气管廓等用地。
不包括煤气厂
用地,该用地应归入工业用地
(M)
大型锅炉房,调压、调温站和地面输热管等用地
U
交通设
公共交通和货运交通等设施用
2
U2
施用地
地
1
公共交
公共汽车、出租汽车、有轨电
通用地
车、无轨电车、轻轨和地下铁
道(
地面部分)停车场、保养场、
U2
车辆段和首末站等用地,以及
2
货运交
轮
通用地
渡(陆上部分)用地
U2
其它交
货运公司车队站场等用地
9
通设施
用地
除以上之外交通设施用地,如
交通指挥中心、交通队、教练
场、加油站、汽车维修站等用
地
U
邮电设
邮政、电信和电话等设施用地
3
施用地
U
环境卫
环境卫生设施用地
4
U4
生设施
1
用地
雨水、污水泵站,排渍站,处
理厂,地面专用排水管廓等用
雨水、
地。
污水处
理用地
不包括排水河渠用地,该用地
U4
应归入水域和其它用地(E)
2
粪便垃
粪便、垃圾收集、转运、堆放、
圾处理处理等设施用地
用地
类别代号
类别
名称
范围
大
类
中
类
小类
U
5
施工与维修设施用地
房屋建筑、设备安装、市政工程、绿化和地下构筑物等施工及养护维修设施等用地
U
6
殡葬
设施
用地
殡仪馆、火葬场、骨灰存放处和
墓地等设用地
U
9
其它
市政
公用
除以上之外市政公用设施用地;
如消防、防洪等设施用地
设施
用地
G
绿地
市级、区级和居住区级公共绿地及生产防护绿地,不包括专用绿地、园地和林地
G
1
G1
1
G1
2
公共
绿地
公园
街头
绿地
向公众开放,有一定游憩设施
绿化用地,包括其范围内水域
综合性公园、纪念性公园、儿
童公园、动物园、植物园、古
典园
林、风景名胜公园和居住区小
公园等用地
沿道路、河湖、海岸和城墙等,设有一定游憩设施或起装饰性作
用绿化用地
G
生产
园林生产绿地和防护绿地
2
G2
1
G2
2
防护
绿地
园林
生产
绿地
防护
绿地
提供苗木、草皮和花卉圃地
用于隔离、卫生和安全防护林
带及绿地
D
特殊
用地
特殊性质用地
D
1
军事
用地
直接用于军事目军事设施用地,如指挥机关,营区、训练场、试验场,军用机场、港口、码头,军用洞库、仓库,军用通信,侦察、导航、观测台站等用地,不包括部队家属生活区等用地
D
2
外事
用地
外国驻华使馆、领事馆及其生活
设施等用地
D
保安
监狱、拘留所、劳改场所和安全
3用地保卫部门等用地。
不包括公安局
和公安分局,该用地应归入公共
设施用地(C)
类别代号
类别名称
范围
大
类
中类
小类
E
水域和其
它用地
除以上各大类用地之外用地
江、河、湖、海、水库、苇地、
E1
水域
滩涂和渠道等水域,不包括公共
绿地及单位内水域
E2
耕地
种植各种农作物土地
E2
菜地
种植蔬菜为主耕地,包括温室、
1
灌溉水
塑料大棚等用地
E2
田
有水源保证和灌溉设施,在一般
2
年景能正常灌溉,用以种植水稻
其它耕
、莲藕、席草等水生作物耕地
E2
9
地
除以上之外耕地
E3
园地
果园、桑园、茶园、橡胶园等园
地
E4
林地
生长乔木、竹类、灌木、沿海红
树林等林木土地
E5
牧草地
生长各种牧草土地
E
6
E6
1
E6
2
E6
3
E6
9
村镇建
设用地
村镇居
住用地
村镇企
业用地
村镇公
路用地
村镇其
它用地
集镇、村庄等农村居住点生产和生活各类建设用地以农村住宅为主用地,包括住宅、公共服务设施和道路等用地村镇企业及其附属设施用地村镇与城市、村镇与村镇之间公路用地
村镇其它用地
E7
弃置地
由于各种原因未使用或尚不能使用土地,如裸岩、石砾地、陡坡地、塌陷地、盐碱地、沙荒地、沼泽地、废窑坑等
E8
露天矿用地
各种矿藏露天开采用地
第三章城市用地计算原则
第3.0.1条在计算城市现状和规划用地时,应统一以城市总体规划用地范围为界进行汇总统计。
第3.0.2条分片布局城市应先按本标准第3.0.1条规定分片计算用地,再进行汇总。
第3.0.3条城市用地应按平面投影面积计算。
每块用地只计算一次,不得重复计算。
第3.0.4条城市总体规划用地应采用一万分之一或五千分之一比例尺图纸进行分类计算,分区规划用地应采用五千分之一或二千分之一比例尺图纸进行分类计算。
现状和规划用地计算应采用同一比例尺图纸。
第3.0.5条城市用地计量单位应为万平方米(公顷)。
数字统计精确度应根据图纸比例尺确定:
一万分之一图纸应取正整数,五千分之一图纸应取小数点后一位数,二千分之一图纸应取小数点后两位数。
第3.0.6条城市总体规划用地数据计算应统一按附录三表格式进行汇总。
第四章规划建设用地标准
第4.0.1条编制和修订城市总体规划应以本标准作为城市建设用地(以下简称建设用地)远期规划控制标准。
城市建设用地应包括分类中居住用地、公共设施用地、工业用地、仓储用地、对外交通用地、道路广场用地、市政公用设施用地、绿地和特殊用地九大类用地,不应包括水域和其它用地。
第4.0.2条在计算建设用地标准时。
人口计算范围必须与用地计算范围相一致,人口数宜以非农业人口数为准。
第4.0.3条规划建设用地标准应包括规划人均建设用地指标、规划人均单项建设用地指标和规划建设用地结构三部分。
第一节规划人均建设用地指标
第4.1.1条规划人均建设用地指标分级应符合表4.1.1规定。
规划人均建设用地指标分级
表4.1.1
指标级别
用地指标(m2燉人)
Ⅰ
60.1~
75.0
Ⅱ
75.1~
90.0
Ⅲ
90.1~
105.0
Ⅳ
105.1~
120.0
第4.1.2条新建城市规划人均建设用地指标宜在第Ⅲ级内确定;当城市发展用地偏紧时,可在第Ⅱ级内确定。
第4.1.3条现有城市规划人均建设用地指标,应根据现状人均建设用地水平,按表4.1.3规定确定。
所采用规划人均建设用地指标应同时符合表中指标级别和允许调整幅度双因子限制要求。
调整幅度是指规划人
均建设用地比现状人均建设用地增加或减少数值。
现有城市规划人均建
设用地指标表4.1.3
现状人均建
允许采用规划指标
设用地
规划人均建
允许调整幅度
水平(m2燉
指标
设用地指标
(m2燉人)
人)
级别
(m2燉人)
60.1~7
+0.1~+
≤60.0
Ⅰ
5.0
25.0
60.1~7
Ⅰ
>0
60.1~7
5.0
5.0
Ⅱ
75.1~9
+0.1~+
0.0
20.0
75.1~9
Ⅱ
不限
75.1~9
0.0
0.0
Ⅲ
90.1~1
+0.1~+
05.0
15.0
90.1~1
Ⅱ
75.1~9
-15.0~
05.0
0.0
0
Ⅲ
90.1~1
05.0
不限
Ⅳ
105.1~
120.0
+0.1~+
15.0
105.1~
120.0
Ⅲ
90.1~1
05.0
-20.0~
0
Ⅳ
105.1~
120.0
不限
>120.0
Ⅲ
90.1~1
05.0
<0
Ⅳ
105.1~
120.0
<0
第4.1.4条首都和经济特区城市规划人均建设用地指标宜在第Ⅳ级内确定;当经济特区城市发展用地偏紧时,可在第Ⅲ级内确定。
第4.1.5条边远地区和少数民族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