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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90.docx

1、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90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 -90GB137-90主编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原城乡建设环境 保护部 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1991-3-1第一章 总则第 1.0.1 条 为统一全国城市用地分类,科学地编制、审批、实施城 市规划,合理经济地使用土地,保证城市正常发展,特制订本标准。第 1.0.2 条 本标准适用于城市中设市城市总体规划工作和城市用 地统计工作。第 1.0.3 条 编制城市规划除执行本标准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 关标准与规范要求。第二章 城市用地分类第 2.0.1 条 城市用地分类采用大类、中类和小类三个层次分 类体系,共分 10大类,

2、46中类, 73小类。第 2.0.2 条 城市用地应按土地使用主要性质进行划分和 归类。第 2.0.3 条 使用本分类时,可根据工作性质、工作内容及 工作深 度不同要求,采用本分类全部或部分类别,但不得增 设任何新类别。第 2.0.4 条 城市用地分类应采用字母数字混合型代号,大类应采 用英文字母表示,中类和小类应各采用一位阿拉伯数字表示。城市用地分 类代号可用于城市规划图纸和文件。第 2.0.5 条 城市用地分类和代号必须符合表 2.0.5 规定:城市用地分类和代号 表 2.0.5类别代号 类别 范 围大类中类小类名称居住用地居住小区、居住街坊、居住组团和单位生活区等各种类型 成片或零星用地

3、一类市政公用设施齐全、布局完居住整、环境良好、以低层住宅用地为主用地住宅住宅建筑用地用地居住小区及小区级以下公共设施和服 务设施用地。公共如托儿所、幼儿园、小学、中服务设施学、 粮店、菜店、副食店、用地服务站、储蓄所、邮政 所、居委会、派出所等用地道路用地居住小区及小区级以下小区 路、组团 路或小街、小巷、小胡同及停车场等用地居住小区及小区级以下小游绿地园等用地类别代号类别名 称范围大类中类小类二类居住用地市政公用设施齐全、布局完 整、环境较好、以多、中、 高层住宅为主用地绿地居住小区及小区级以下小游园等用地三类居住用地市政公用设施比较齐全、布 局不完整、 环境一般、 或住 宅与工业等用地有混

4、合交叉用地住宅用地住宅建筑用地公共居住小区及小区级以下公共服务设施和服务设施用地。如托用地儿所、幼儿园、 小学、中学、 粮店、菜店、副食店、服务站、储蓄所、邮政所、居委道路用地会、派出所等用地居住小区及小区级以下小区路、组团 路或小街、小巷、小胡同及停车场等用地绿地居住小区及小区级以下小游园等用地居住小区及小区级以下公共 设施和服 务设施用地。 如托 儿所、幼儿园、小学、中学、 粮店、菜店、副食店、服务 站、储蓄所、邮政所、居委 会、派出所等用地居住小区及小区级以下小区道路用地路、组团 路或小街、小巷、小胡同及停车场等用地居住小区及小区级以下小游园等用地绿地类别代号类别名 称范围大类中类小类公

5、共设施用地居住区及居住区级以上行政、 经济、文化、教育、卫生、体育以及科研设计等机构和设施用地,不包括居住用地中公共服务设施用地行政办行政、党派和团体等机构用地公用地市属机关,如人大、政协、人民市属办政府、法院、检察院、各党派和公用地团体,以及企事业管理机构等办公用地非市属在本市非市属机关及企事业管办公用 地理机构等行政办公用地商业金商业、金融业、服务业、旅馆业融业用和市场等用地地综合百货商店、 商场和经营各种商业用食品、服装、纺织品、医药、日地用杂货、五金交电、文化体育、工艺美术等专业零售批发商店及其附属小型工场、 车间和仓库等用地金融保银行及分理处、信用社、信托投险业用资公司、证券交易所和

6、保险公地司,以及外国驻本市金融和保险机构等用地贸易咨各种贸易公司、 商社及其咨询机询用地构等用地服务业饮食、照相、理发、浴室、洗染、用地日用修理和交通售票等用地旅馆旅馆、招待所、度假村及其附业用属设施等用地地独立地段农贸市场、小商品市市场场、工业市场和综合市场等用用地地文化娱新闻出版、 文化艺术团体、 广播乐用地电视、图 书展览、游乐等设施用地新闻出版用地各种通讯社、 报社和出版社等用 地文化艺各种文化艺术团体等用地术团体各级广播电台、电视台和转播地用台、差转台等用地广播电公共图书馆、博物馆、科技馆、视用地展览馆和纪念馆等用地图书展电影院、剧场、音乐厅、杂技场览用地等演出场所, 包括各单位对外

7、营影剧院用地业同类用地类别代号类别名称范围大类中类小类游乐用独立地段游乐场、 舞厅、俱乐部、地文化宫、青少年宫、老年活动中心等用地体育用体育场馆和体育训练基地等用地地,不包括学校等单位内体育用地体育场室内外体育运动用地, 如体育场馆用地馆、游泳场馆、各类球场、溜冰场、赛马场、 跳伞场、 摩托车场、射击场以及水上运动陆域部体育训分等用地, 包括附属业余体校用练用地地为各类体育运动专设训练基地用地医疗卫生用地医疗、保健、卫生、防疫、康复和急救设施等用地医院用综合医院和各类专科医院等用地地,如妇幼保健院、儿童医院、精卫生防神病院、肿瘤医院等疫用地卫生防疫站、 专科防治所、 检验休疗养中心、急救中心血

8、库等用地用地休养所和疗养院等用地, 不包括以居住为主干休所用地,该用地应归入居住用地()教育科高等院校、 中等专业学校、 科学研设计研究和勘测设计机构等用地。 不用地包括中学、 小学和幼托用地, 该用地应归入居住用地()高等学大学、 学院、 专科学校和独立地校用地段研究生院等用地,包括军事中等专 业学校 用地成人与业余学校用地特殊学校用地科研设计用地院校用地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 职业学校等用地, 不包括附属于普通中学内职业高中用地独立地段电视大学、 夜大学、 教 育学院、党校、干校、业余学校和培训中心等用地聋、哑、盲人学校及工读学校等用地科学研究、 勘测设计、观察测试、 科技信息和科技咨询

9、等机构用地,不包括附设于其它单位内研 究室和设计室等用地类别代号 类别名 范 围大类中类小类称文物古迹用地具有保护价值古遗址、古墓葬、 古建筑、革命遗址等用地。不包括已作其它用途文物古迹用地,该用地应分别归入相应用地类别其它公 共设施 用地除以上之外公共设施用地,如宗教活动场所、社会福利院等用地工业用地工矿企业生产车间、库房及其附 属设施等用地。包括专用铁路、 码头和道路等用地。不包括露天 矿用地,该用地应归入水域和其 它用地()一类工业用地对居住和公共设施等环境基本无干扰和污染工业用地,如电子工业、缝纫工业、工艺品制造工业等用地二类工业用地对居住和公共设施等环境有一 定干乱和污染工业用地,如

10、食品 工业、医药制造工业、纺织工业 等用地三类工业用地对居住和公共设施等环境有严 重干扰和污染工业用地,如采掘 工业、冶金工业、大中型机械制 造工业、化学工业、造纸工业制 革 工业、建材工业等用地仓储用地仓储企业库房、堆场和包装加工车间及其附属设施等用地普通仓库用地以库房建筑为主储存一般货物普通仓库用地危险品 仓库用 地存放易燃、易爆和剧毒等危险品专用 仓库用地堆场用 地露天堆放货物为主仓库用地对外交通用地铁路、公路、管道运输、港口和机场等城市对外交通运输及其 附属设施等用地铁路用 地铁路站场和线路等用地类别代号类别名 称范围大类中类小类公路用高速公路和一、二、三级公路地线路及长途客运站等用地

11、。不包括村镇公路用地,该用地应归入高速公水域和其它用地()路用地一、二、高速公路用地三级公一级、二级和三级公路用地路用地长途客运站用地长途客运站用 地管道运运输煤炭、石油和天然气等地输用地面管道运输用地港口用海港和河港陆域部分,包括码地头作业区、辅助生产区和客运站海港用等用地地海港港口用地河港用河港港口用地地机场用 地民用及军民合用机场用地,包 括飞行区、航站区等用地,不 包括净空控制范围用地道路广场用地市级、区级和居住区级道路、 广场和停车场等用地道路用主干路、次干路和支路用地,地包括其交叉路口用地;不包括居住主干路用地、工业用地等内部道路用用地地次干路快速干路和主干路用地用地次干路用地支路

12、用主次干路间联系道路用地地除主次干路和支路外道路用其它道地,如步行街、自行车专用道路用地等用地广场用公共活动广场用地,不包括单地位内广场用地交通广交通集散为主广场用地场用地游憩、纪念和集会等为主广场游憩集用地 s会广场用地类别代号类别名 称范围大类中类小类社会停公共使用停车场和停车库用车场库地,不包括其它各类用地配建用地停车场库用地机动车机动车停车场库用地停车场非机动车停车场库用地库用地非机动车停车 场库用 地市政公市级、区级和居住区级市政公用设施用设施用地,包括其建筑物、用地构筑物及管理维修设施等用地供应设供水、供电、供燃气和供热等施用地设施用地供水用独立地段水厂及其附属构筑物地用地,包括泵

13、房和调压站等用供电用地地变电站所、高压塔基等用地。不包括电厂用地,该用地应归入工业用地()。高压走廊下规供燃气定控制范围内用地,应按其地用地面实际用途归类供热用 地储气站、调压站、罐装站和地 面输气管廓等用地。不包括煤 气厂用地,该用地应归入工业用地()大型锅炉房,调压、调温站和 地面输热管等用地交通设公共交通和货运交通等设施用施用地地公共交公共汽车、出租汽车、有轨电通用地车、无轨电车、轻轨和地下铁道(地面部分)停车场、保养场、车辆段和首末站等用地,以及货运交轮通用地渡 (陆上部分)用地其它交货运公司车队站场等用地通设施用地除以上之外交通设施用地,如交通指挥中心、交通队、教练场、加油站、汽车维

14、修站等用地邮电设邮政、电信和电话等设施用地施用地环境卫环境卫生设施用地生设施用地雨水、污水泵站,排渍站,处理厂,地面专用排水管廓等用雨水、地。污水处理用地不包括排水河渠用地,该用地应归入水域和其它用地()粪便垃粪便、 垃圾收集、 转运、 堆放、圾处理 处理等设施用地用地类别代号类别名称范围大类中类小类施工 与维 修设 施用 地房屋建筑、设备安装、市政工程、 绿化和地下构筑物等施工及养 护维修设施等用地殡葬设施用地殡仪馆、 火葬场、骨灰存放处和墓地等设用地其它市政公用除以上之外市政公用设施用地;如消 防、防洪等设施用地设施用地绿地市级、区级和居住区级公共绿地 及生产防护绿地, 不包括专用绿 地、

15、园地和林地公共绿地公园街头绿地向公众开放,有一定游憩设施绿化用地,包括其范围内水域综合性公园、纪念性公园、儿童公园、动物园、植物园、古典园林、风景名胜公园和居住区小公园等用地沿道路、 河湖、海岸和城墙等, 设有一定游憩设施或起装饰性 作用绿化用地生产园林生产绿地和防护绿地防护绿地园林生产绿地防护绿地提供苗木、草皮和花卉圃地用于隔离、卫生和安全防护林带及绿地特殊用地特殊性质用地军事用地直接用于军事目军事设施用地, 如指挥机关, 营区、训练场、 试 验场,军用机场、港口、码头, 军用洞库、 仓库, 军用通信, 侦 察、导航、 观测台站等用地, 不 包括部队家属生活区等用地外事用地外国驻华使馆、 领

16、事馆及其生活设施等用地保安监狱、拘留所、 劳改场所和安全 用地 保卫部门等用地。 不包括公安局和公安分局, 该用地应归入公共设施用地()类别代号类别名称范围大类中类小类水域和其它用地除以上各大类用地之外用地江、河、湖、海、水库、苇地、水域滩涂和渠道等水域,不包括公共绿地及单位内水域耕地种植各种农作物土地菜地种植蔬菜为主耕地,包括温室、灌溉水塑料大棚等用地田有水源保证和灌溉设施, 在一般年景能正常灌溉, 用以种植水稻其它耕、莲藕、席草等水生作物耕地地除以上之外耕地园地果园、桑园、茶园、橡胶园等园地林地生长乔木、竹类、灌木、沿海红树林等林木土地牧草地生长各种牧草土地村镇建设用地村镇居住用地村镇企业

17、用地村镇公路用地村镇其它用地集镇、村庄等农村居住点生产和 生活各类建设用地 以农村住宅为主用地,包括住 宅、公共服务设施和道路等用地 村镇企业及其附属设施用地 村镇与城市、 村镇与村镇之间公 路用地村镇其它用地弃置地由于各种原因未使用或尚不能 使用土地,如裸岩、石砾地、陡 坡地、塌陷地、 盐碱地、 沙荒地、 沼泽地、废窑坑等露天矿用 地各种矿藏露天开采用地第三章 城市用地计算原则第 3.0.1 条 在计算城市现状和规划用地时,应统一以城市总体规 划用地范围为界进行汇总统计。第 3.0.2 条 分片布局城市应先按本标准第 3.0.1条规定分片计算用 地,再进行汇总。第 3.0.3 条 城市用地应

18、按平面投影面积计算。每块用地只计算一 次,不得重复计算。第 3.0.4 条 城市总体规划用地应采用一万分之一或五千分之一比 例尺图纸进行分类计算,分区规划用地应采用五千分之一或二千分之一比 例尺图纸进行分类计算。现状和规划用地计算应采用同一比例尺图纸。第 3.0.5 条 城市用地计量单位应为万平方米(公顷) 。数字统计精 确度应根据图纸比例尺确定:一万分之一图纸应取正整数,五千分之一图 纸应取小数点后一位数,二千分之一图纸应取小数点后两位数。第 3.0.6 条 城市总体规划用地数据计算应统一按附录三表格式进 行汇总。第四章 规划建设用地标准第 4.0.1 条 编制和修订城市总体规划应以本标准作

19、为城市 建设用 地(以下简称建设用地)远期规划控制标准。城市建设 用地应包括分类中 居住用地、公共设施用地、工业用地、仓储 用地、对外交通用地、道路广 场用地、市政公用设施用地、绿地 和特殊用地九大类用地,不应包括水域 和其它用地。第 4.0.2 条 在计算建设用地标准时。人口计算范围必须与 用地计 算范围相一致,人口数宜以非农业人口数为准。第 4.0.3 条 规划建设用地标准应包括规划人均建设用地指 标、规 划人均单项建设用地指标和规划建设用地结构三部分。第一节 规划人均建设用地指标第 4.1.1 条 规划人均建设用地指标分级应符合表 4.1.1 规定。 规划人均建设用地指标分级表 4.1.

20、1指标级别用地指标(燉人)第 4.1.2 条 新建城市规划人均建设用地指标宜在第级 内确定; 当城市发展用地偏紧时,可在第级内确定。第 4.1.3 条 现有城市规划人均建设用地指标,应根据现状人均建 设用地水平,按表 4.1.3 规定确定。所采用规划人 均建设用地指标应同时 符合表中指标级别和允许调整幅度双因子 限制要求。调整幅度是指规划人均建设用地比现状人均建设用 地增加或减少数值。现有城市规划人均建设用地指标 表 4.1.3现状人均建允许采用规划指标设用地规划人均建允许调整幅度水平(燉指标设用地指标(燉人)人)级别(燉人)不限不限不限第 4.1.4 条 首都和经济特区城市规划人均建设用地指标 宜在第 级内确定;当经济特区城市发展用地偏紧时,可在第 级内确定。第 4.1.5 条 边远地区和少数民族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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