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护理分级

护理分级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医院住院患者护理分级的方法、依据和实施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各级综合医院。

其他类别医疗机构可参照执行。

  

2  术语和定义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2.1 护理分级  患者在住院期间,医护人员根据患者病情和(或)自理能力进行评定而确定的护理级别。

  

2.2  自理能力  在生活中个体照料自己的行为能力。

  

2.3  日常生活活动   人们为了维持生存及适应生存环境而每天反复进行的、最基本的、具有共性的活动。

  

2.4  Barthel 指数Barthel index ;Bl  对患者日常生活活动的功能状态进行测量,个体得分取决于对一系列独立行为的测量,总分范围在 0—100.  

3  护理分级  

3.1 护理级别 

依据患者病情和自理能力分为特级护理、一级护理、二级护理和三级护理四个级别。

  

3.2 分级方法  

3. 2.患者人院后应根据患者病情严重程度确定病情等级。

  

3 .2.2 根据患者 Barthe指数总分确定自理能力的等级(表 1 )。

  

3 .2.3 依据病情等级和(或)自理能力等级,确定患者护理分级。

 

3 .2.4临床医护人员应根据患者的病情和自理能力的变化动态调整患者护理分级。

  

3.3 分级依据  

3.3.1 符合以下情况之一,可确定为特级护理:

  

a )维持生命,实施抢救性治疗的重症监护患者;  

b )病情危重,随时可能发生病情变化需要进行监护、抢救的患者;

 c )各种复杂或大手术后、严重创伤或大面积烧伤的患者。

   

3 3.3.2符合以下情况之一,可确定为一级护理:

  

a )病情趋向稳定的重症患者;  

b )病情不稳定或随时可能发生变化的患者;  

c )手术后或者治疗期间需要严格卧床的患者;  

d )自理能力重度依赖的患者。

  

3 . 3 . 3 符合以下情况之一,可确定为二级护理:

  

a )病情趋于稳定或未明确诊断前,仍需观察,且自理能力轻度依赖的患者;  

b )病情稳定,仍需卧床,且自理能力轻度依赖的患者;  

c )病情稳定或处于康复期,且自理能力中度依赖的患者。

  

3 . 3 . 4 病情稳定或处于康复期,且自理能力轻度依赖或无需依赖的患者,可确定为三级

护理。

 

4 自理能力分级 

4 . 1 分级依据 

采用 Barthel 指数评定量表(附录 

A )对日常生活活动进行评定,根据Barthel指数总分,确定自理能力等级。

 

4 . 2 分级 

对进食、洗澡、修饰、穿衣、控制大便、控制小便、如厕、床椅转移、平地行走、上

下楼梯10 个项目进行评定,将各项得分相加即为总分。

根据总分,将自理能力分为重度

依赖、中度依赖、轻度依赖和无需依赖四个等级(见表1 )。

表1 自理能力分级

5 实施要求

 5 . 1 临床护士应根据患者的护理分级和医师制订的诊疗计划,为患者提供护理服务

 5 . 2 应根据患者护理分级安排具备相应能力的护士。

 

表 A . 1 Barthel 指数( Bl )评定量表

 

A . 2 Barthel 指数评定细则 

A . 2 . 1 进食

用合适的餐具将食物由容器送到口中,包括用筷子(勺子或叉子)取食物、对碗(碟)的把持、咀嚼、吞咽等过程。

 

10 分:

可独立进食。

 

5 分:

需部分帮助。

 

0 分:

需极大帮助或完全依赖他人,或留置胃管。

 

A . 2 . 2 洗澡

5 分:

 准备好洗澡水后,可自己独立完成洗澡过程。

 

0 分:

在洗澡过程中需他人帮助。

 

A . 2 . 3 修饰 

包括洗脸,刷牙、梳头、刮脸等。

5 分:

可自己独立完成。

 

0 分:

需他人帮助。

 A . 2 . 4 穿衣 

包括穿(脱)衣服、系扣子、拉拉链、穿(脱)鞋袜、系鞋带等。

 

10 分:

可独立完成。

 

5 分:

需部分帮助。

 

0 分:

需极大帮助或完全依赖他人。

 

A . 2 . 5 控制大便 

10 分:

可控制大便。

 

5 分:

偶尔失控,或需要他人提示。

 

0 分:

完全失控。

 

A . 2 . 6 控制小便 

10 分:

可控制小便。

 

5 分:

偶尔失控,或需要他人提示。

 

0 分:

完全失控,或留置导尿管。

 

A . 2 . 7 如厕 

包括去厕所、解开衣裤、擦净、整理衣裤、冲水等过程。

 

10 分:

可独立完成。

 

5 分:

需部分帮助。

 

0 分:

需极大帮助或完全依赖他人。

 

A . 2 . 8 床椅转移 

15 分:

可独立完成。

 

10 分:

需部分帮助。

 

5 分:

需极大帮助。

 

0 分:

完全依赖他人。

 

A . 2 . 9 平地行走 

15 分:

可独立在平地上行走45m 。

 

10 分:

需部分帮助。

 

5 分:

需极大帮助。

 

0 分:

完全依赖他人。

 

A . 2 . 10 上下楼梯 

10 分:

可独立上下楼梯。

 

5 分:

需部分帮助。

 

0 分:

需极大帮助或完全依赖他人。

 参考文献:

综合医院分级护理指导原则(试行)卫生部2009 

卫生部关于印发《综合医院分级护理指导原则(试行)》的通知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卫医政发〔2009〕4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

为贯彻落实《护士条例》,进一步加强医院临床护理工作,规范临床分级护理及护理服务内涵,保证护理质量,保障患者安全,我部组织专家研究制定了《综合医院分级护理指导原则(试行)》。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九年五月二十二日

 

综合医院分级护理指导原则

 

(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医院临床护理工作,规范临床分级护理及护理服务内涵,保证护理质量,保障患者安全,制定本指导原则。

第二条分级护理是指患者在住院期间,医护人员根据患者病情和生活自理能力,确定并实施不同级别的护理。

      分级护理分为四个级别:

特级护理、一级护理、二级护理和三级护理。

第三条本指导原则适用于各级综合医院。

专科医院、中医医院和其他类别医疗机构参照本指导原则执行。

第四条医院临床护士根据患者的护理级别和医师制订的诊疗计划,为患者提供基础护理服务和护理专业技术服务。

第五条医院应当根据本指导原则,结合实际制定并落实医院分级护理的规章制度、护理规范和工作标准,保障患者安全,提高护理质量。

第六条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医院护理质量管理,规范医院的分级护理工作,对辖区内医院护理工作进行指导和检查,保证护理质量和医疗安全。

第二章分级护理原则

第七条确定患者的护理级别,应当以患者病情和生活自理能力为依据,并根据患者的情况变化进行动态调整。

第八条具备以下情况之一的患者,可以确定为特级护理:

(一)病情危重,随时可能发生病情变化需要进行抢救的患者;

(二)重症监护患者;

(三)各种复杂或者大手术后的患者;

(四)严重创伤或大面积烧伤的患者;

(五)使用呼吸机辅助呼吸,并需要严密监护病情的患者;

(六)实施连续性肾脏替代治疗(CRRT),并需要严密监护生命体征的患者;

(七)其他有生命危险,需要严密监护生命体征的患者。

第九条具备以下情况之一的患者,可以确定为一级护理:

(一)病情趋向稳定的重症患者;

(二)手术后或者治疗期间需要严格卧床的患者;

(三)生活完全不能自理且病情不稳定的患者;

(四)生活部分自理,病情随时可能发生变化的患者。

第十条具备以下情况之一的患者,可以确定为二级护理:

(一)病情稳定,仍需卧床的患者;

(二)生活部分自理的患者。

第十一条具备以下情况之一的患者,可以确定为三级护理:

(一)生活完全自理且病情稳定的患者;

(二)生活完全自理且处于康复期的患者。

第三章          分级护理要点

第十二条护士应当遵守临床护理技术规范和疾病护理常规,并根据患者的护理级别和医师制订的诊疗计划,按照护理程序开展护理工作。

护士实施的护理工作包括:

(一)密切观察患者的生命体征和病情变化;

(二)正确实施治疗、给药及护理措施,并观察、了解患者的反应;

(三)根据患者病情和生活自理能力提供照顾和帮助;

(四)提供护理相关的健康指导。

第十三条对特级护理患者的护理包括以下要点:

(一)严密观察患者病情变化,监测生命体征;

(二)根据医嘱,正确实施治疗、给药措施;

(三)根据医嘱,准确测量出入量;

(四)根据患者病情,正确实施基础护理和专科护理,如口腔护理、压疮护理、气道护理及管路护理等,实施安全措施;

(五)保持患者的舒适和功能体位;

(六)实施床旁交接班。

第十四条对一级护理患者的护理包括以下要点:

(一)每小时巡视患者,观察患者病情变化;

(二)根据患者病情,测量生命体征;

(三)根据医嘱,正确实施治疗、给药措施;

(四)根据患者病情,正确实施基础护理和专科护理,如口腔护理、压疮护理、气道护理及管路护理等,实施安全措施;

(五)提供护理相关的健康指导。

第十五条对二级护理患者的护理包括以下要点:

(一)每2小时巡视患者,观察患者病情变化;

(二)根据患者病情,测量生命体征;

(三)根据医嘱,正确实施治疗、给药措施;

(四)根据患者病情,正确实施护理措施和安全措施;

(五)提供护理相关的健康指导。

第十六条对三级护理患者的护理包括以下要点:

(一)每3小时巡视患者,观察患者病情变化;

(二)根据患者病情,测量生命体征;

(三)根据医嘱,正确实施治疗、给药措施;

(四)提供护理相关的健康指导。

第十七条护士在工作中应当关心和爱护患者,发现患者病情变化,应当及时与医师沟通。

 

第四章质量管理

第十八条医院应当建立健全各项护理规章制度、护士岗位职责和行为规范,严格遵守执行护理技术操作规范、疾病护理常规,保证护理服务质量。

第十九条医院应当及时调查了解患者、家属对护理工作的意见和建议,及时分析处理,不断改进护理工作。

第二十条医院应当加强对护理不良事件的报告,及时调查分析,防范不良事件的发生,促进护理质量持续改进。

第二十一条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可以委托省级护理质量控制中心,对辖区内医院的护理工作进行质量评估与检查指导。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二条本指导原则自2009年7月1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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