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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版余劲松主编著国际经济法概论学习笔记

第一章国际经济法概述

第一节国际经济法的概念与特征

前言

1、国际经济法是随着国际经济法交往的发展而形成的一个新兴的法律部门

2、不同的观点:

①认为国际经济法是国际公法的分支:

所调整的仅是国家之间、国际组织间及国家与国际组之间的关系

②认为国际经济法是一个独立的综合性的法律部门:

是调整从事跨国经济交往的自然人与法人、国家及国际组织间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

3、我们认为:

国际经济法是调整国家、国际组织、不同国家的法人与自然人间经济关系的国际法规范和国内法规范的总称。

简言之:

是调整国际(或跨国)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它是一个独立的、综合的、新兴的法律部门。

1、国际经济法的对象

1、法的对象:

指其调整的特定的社会关系,是划分法的部门的重要依据

2、国际经济法是调整国际经济关系的法

3、国际经济关系分为:

狭义的(仅指国家、国际组织间的经济关系)和广义的(包括狭义,也包括不同国家的自然人与法人间、自然人和法人与他国或国际组织的经济关系)

4、国际经济法调整的是广义的国际经济关系的理由:

①从国经际经关系来看,自然人和法人始终是国际经济关系的主体

②从当代的客观实际来看,不同国家的自然人和法人从事的跨国经济交往,愈加占有重要地位

③国际经济关系是个统一体,自然人与法人、国家和国际组织间的国际经济关系具有紧密的内在联系性

二、国际经济法的范围

1、概念:

指国际经济法应包括哪些基本法律规范,也即其外延问题

2、调整国际经济关第的法律层次:

①调整私人国际经济交往的民商法规范:

合同法

②国家政府管理对外经济交往的法律规范:

关税法、进出口管制法、反倾销法、税法

③调整国家间经济关系的国际法规范:

多边条约、双边条约、国际惯例

3、国际经济法之所以包含多种法律规范,主要是其主体及法律关系的特殊性决定

4、国际经济关系的统一性及其特殊性也决定了调整它的法律规范的多重性和复杂性

5、意义:

将共则调整国际经济关系的国际法规范和国内法规范归为一类,作为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顺应了客观形势发展的需要

三、国际经济法的特征

1、国际经济法的主体:

国家、国际组织、不同国家的自然人、法人

2、调整对象:

国家与国际组织之间、不同国家私人以及国家与他国国民间的经济关系

与其他国际法规范的不同:

v国际公法:

国际公法主要调整国家间政治、外交、军事以及经济诸方面的关系,历来以调整非经济性质的国际关系为主

v国际私法:

国际私法调整涉外民事法律关系

v国内经济法:

调整国内经济组织、自然人间进行经济活动(包括涉外经济活动)所产生的经济关系

第二节国际经济法的历史发展

一、国际商事法律规范的发展

1、原始社会:

商品交换和商业交往,古罗马法:

“市民法”、“万民法”

2、11世纪:

商品经济日益发展,商业惯例或商人习惯法,最早出现在威尼斯,后扩及西班牙、法国、英国、德国

3、17世纪:

资本主义社会,西欧各国在罗马法和习惯法基础上制定民法典和商法典(法国路易十四期《商事条例》《海商条例》1804年、1807年《法国民法典》《法国商法典》)

4、19世纪初-20世纪末:

生产的国际化大大促进了国际贸易的发展,开始编纂和制定统一的国际商事法律和惯例

二、国家经济公法的产生与国际协调

1、国内和国际经济关系发生变化的表现:

①资本输出与跨国公司的产生与发展

②国家干预经济

③国家间经济矛盾的加剧和尖锐化

2、国际经济法律关系的变化表现:

①主体范围的扩大②涉及的领域比以前广泛③其所含的法律规范,已不单限于传统私法和通商条约,还包括涉外经济法,各种经济条约、商品协定

三、普遍性国际组织的产生与国际经济立法的发展

1、普遍性国际经济条约与国际经济组织的产生:

《联合国宪章》《关贸总协定》《国际货币基金协定》《国际复兴开发银行协定》

2、新独立国家的兴起与建立国际经济新秩序

3、世界贸易组织的建立

4、区域性和跨区性经济合作的发展

第三节国际经济法的渊源

一、国际法方面的渊源

1、概念:

实质渊源指法的效力产生的根据;形式渊源指法的规范的表现形式

(一)国际经济条约(主要是多边国际条约,造法性条约)

1、概念:

是国家、国际组织间所缔结的确定其相互经济关系中权利和义务的国际书面协议,对缔约国有拘束力,是国际经济法的重要渊源

2、分类:

双边和多边、世界性和地区性、普遍性和特殊性、造法性和契约性等

3、重要的普遍性公约:

《关贸总协定》《国际货币基金协定》《国际复兴开发银行协定》《WTO协定》等

(二)国际惯例

1、概念:

是在国际交往中逐渐形成的不成文的原则和规则

2、具备因素:

物质(有重复的类似行为)、心理(人们认为有法律拘束力)

3、种类:

调整国家间关系的习惯国际法;调整私人经济交往的国际贸易惯例

(3)联大规范性协议

1、不具有法律拘束力,属于建议性质;《关于自然资源永久主权宣言》《关于建立新的国际经济秩序宣言》《关于建立新的国际经济行动纲领》《各国经济权利和义务宪章》具有法律确认,应具有法律效力

二、国内法方面的渊源

1、国家为调整涉外经济关系而制定的国内立法,是国际经济法的国内法渊源,这些国内立法包括涉外经济法以及与调整涉外经济有关的民商法规范

2、国内立法形式:

①统一制:

指制定的国内经济立法均统一适用涉内和涉外经济关系,如反托拉斯法、公平交易法、外贸法、关税法等(美、英、德、日)

②分流制:

指采取内外有别的做法,分别制定不同的法律来调整涉内和涉外经济关系,主要是经济法,不包括民商法(中国)

第四节国际经济法的基本原则

一、国家经济主权原则

1、国家对其自然资源享有永久主权

2、国家有权对其境内的外国投资以及跨国公司的活动进行管理和监督

3、国家有权将外国资产收归国有或征收

二、公平互利原则(互利是核心和基础)

三、国际合作以谋发展原则(加强国际合作)

第二章国际经济法的主体

第一节自然人、法人与跨国公司

一、自然人与法人

(一)自然人

1、自然人作为国际经济法主体的资格

①须具有一般的法律能力(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

v权利能力:

指其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资格(同其自身不可分离地,始于出生、终于死亡)

v行为能力:

指通过自己的行为实际取得权利和承担义务的资格

②作为国际经济法主体,还应具有能力从事国际经济交往的权利能力或资格

③自然人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一般是依其属人法确定

2、自然人的身份与地位:

①要确定其能力与地位就必须确定其国籍(指一个人作为某国成员而隶属于该国的一种法律上的身份)

②外国人在内国的法律地位,由内国法律及有关条约决定

(二)法人

1、法人作为国际经济法主体的资格

①概念:

指依法定程序设立,有一定的组织机构、独立财产、能以自己名义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社会组织

②法人能否成为特定国际法律关系主体,取决于其权利能力的范围

③法人权利能力中的权利和义务是统一的

④法人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一般依其属人法确定

2、法人的国籍与地位

①法人的属人法是指法人国籍所属国的法律

②要确定法人的能力和地位就必须确定法人的国籍

③确立标准:

v成立地说;法人具有登记地或批准地国籍

v住所地说:

法人的住所在哪一国家就具有哪国国籍

v控制说:

或称成员国国籍、资本控制说,法人的资本控制在哪即具有哪一国国籍

v复合标准说:

住所地和法人的成立地结合

④承认外国法人的方式:

v一般许可制:

办理登记或注册登记手续即可开展经营活动

v特别许可制:

须经内国审核批准

v相互承认制:

通过国内立法或国际条约,相互承认对方法人在本国的法律地位,不必经过特别认可或办理有关手续

v我国采取特别许可制

二、跨国公司

(一)跨国公司的概念与特征

1、概念:

又称多国公司、多国企业、国际企业、全球公司等,指由两个以上国家的实体组成的企业

2、特征:

跨国性、战略全球性和管理集中性、公司内部的相互联系性、

(2)跨国公司的法律地位

1、跨国公司在国内法上的地位:

没有特殊地位

①子公司:

指由母公司持有全部或多数股份的企业,具有独立的法律人格

②分公司:

国外公公司是总公司在国外设立的办事机构、营业机构,无独立法律地位、不具独立法律人格

③母公司或总公司:

母公与与子公司相对应;总公司与分公司相对应

④跨国公司必须服从国家的管辖,基于其产生的重要后果:

v跨国公司没有根据自己的意思独立参加国际关系的能力

v没有直接承担国际权利和义务的能力

第二节国家与单独关税区

一、国家

(一)国家作为国际经济法主体的资格

1、国家作为主权者,具有独立参加国际关系的能力和直接承担国际法权利和义务的能力

2、国家还可以以特殊民事法律关系主体的身份参加国际经济贸易活动,可与另一国家的国民(公民或法人)缔结各种经济合同

3、国家地位的特殊性:

作为合同当事人一方,与另一方当事人处于平等地位;国家还具有主权者身份,涉及到国家及其财产豁免权问题

(二)国家及其财产豁免问题

1、概念:

国家豁免指一国不受另一国管辖(管辖豁免、执行豁免)

2、国家豁免类型:

①绝对豁免:

不论国家从事的是公法行为或私法行为,都给予豁免(放弃豁免除外)

②限制豁免:

只对外国公法上行为给予豁免,对私不上的行为则不予豁免

③2004年12月2日,第59届联大,通过《联合国国家及其财产管辖豁免公约》,我国于2005年9

月14日签署。

(三)国家行为原则

1、概念:

指主权国家在其领域内所为的行为,外国法院无权审查其行为的合法性效力

2、国家行为原则与国家豁免原则,构成主权国家应有的权力与尊严

3、管辖豁免的例外:

商业交易

二、单独关税区

(一)单独关税区的概念:

是依据《关贸总协定》及其《WTO协定》规定,在对外贸易关系和两个协定中其他事项方面具有完全自主权,可成为两协定的缔约方的非国家实体

(二)单独关税区的法律地位:

只限于特定的范围

第三节国际经济组织

一、国际经济组织作为国际经济法主体的资格

(一)国际经济组织的法律人格

1、国际组织的法律人格取决于国家的授权,其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的范围取决于其特定的宗旨与职能,取决于其基本文件的规定

2、基本法律能力:

缔约、取得和处置财产、进行法律诉讼能力

3、在非成员国的法律人格和法律能力须得到非成员国的承认

(二)国际经济组织的特权与豁免

1、国际经济组织享有一定的特权和豁免,来自于成员国的授权

2、法理解释上的两种主张:

为职能必要说;为代表性说

3、国际经济组织所享的特权与豁免因其性质与职能而昬

4、通常财产和资产免受搜查、征用、扣押、没收,档案不受侵犯等

二、三大普遍性国际经济组织

1、根据其宗旨、职能、成员构成等因素分类:

普遍性国际经济组织、区域性国际经济组织、专业性国际经济组织

2、普遍性国际经济组织分类:

国际货币、金融、贸易等重要领域

(一)国际货币基金组织:

1、成立:

1944年7月签定,1945年12月27日成立

2、职能:

制定规章;金融职能

3、主要机构:

①理事会:

最高权力机构,各国派理事和副理事1人组成,任期5年,每年1次会议

②执行董事会:

24个执行董事组成,8名董事由基金份额最高的成员国分别委派,其余按地域分成选举区推选,中国为上检,单独1名;执行总裁1人,任期5年,无投票权,只有表决双方票数相等,才可投一决定票

③每成员国250个基本投票权,每10万美元增加1票计算总票数

④1980年4月17日,恢复中国席位

(二)世界银行集团

成立情况

主要机构

投票权制度

国际复兴开发银行

总部华盛顿

世界银行,1944年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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