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发展与改革委员会关于减少行政审批695.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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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发展与改革委员会关于减少行政审批695

黑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减少行政审批

事项提高审批效率的实施意见(试行)

各市(地)、县(市、区)发展改革委(局):

   为认真落实国务院、省政府关于转变政府职能的决策部署,充分激发地方政府和民间投资主体的创造活力,增强经济发展内生动力,现就全省发展改革系统减少行政审批事项、简化审批程序、提高审批效率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基本原则

   

(一)坚持正确处理政府和市场的关系。

以投资项目审批、生产经营活动和资质资格许可为突破口,认真清理行政审批事项,取消或者降低准入门槛,减少政府对市场的直接干预,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基础性作用,激发市场主体的创造活力,增强经济发展的内生动力。

   

(二)坚持正确处理省级管理和地方事权的关系。

对于行政审批权限在省级,但事权在地方的事项,除国家明确规定不得下放、需要省级平衡建设条件以及跨区域、跨流域的以外,一律按照事权归属下放地方发展改革部门审批、核准和备案,省发展改革委主要负责完善规划引导、加强稽察监管和做好综合协调,充分调动地方政府项目投资积极性。

   (三)坚持正确处理简政放权和加强管理的关系。

做到权力和责任同步下放,调控和监管同步强化。

对于取消核准的事项,通过实行属地化备案,由各地发展改革部门按照事权归属做好监管。

对于下放的行政审批事项,相关的节能审查、初步设计审批、招标方案核准、竣工验收和项目申请报告核准等工作职责同步下放。

对继续保留的行政审批事项,进一步简化手续、优化程序,提高行政审批效能。

   二、减少行政审批事项

   按照《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3〕19号)和省政府关于开展转变政府职能工作的总体要求,从我省实际出发,最大限度减少对生产经营活动许可,最大限度缩小投资项目审批、核准、备案的范围。

经研究,决定对初步梳理出的137项行政审批事项取消14项,下放91项,保留32项。

   

(一)审批类事项。

对于使用国家和省级政府投资,但事权在地方的投资项目,除国家或省有特殊要求外,全部下放到项目事权所属市县发展改革部门审批。

下放新建廉租住房项目等66项审批类事项,保留6项。

   

(二)核准类事项。

对于事权在地方的核准类事项,除国家或省有特殊要求外,全部下放到项目事权所属市县发展改革部门核准。

按照《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3〕19号)等规定,取消企业投资年产100万吨及以上的新油田开发项目等14项核准类事项。

下放企业投资省内非跨市(地)、县(市)区域河流上的水库项目等17项核准类事项,保留26项。

   (三)备案类事项。

对于事权在地方的备案类事项,除国家或省有特殊要求外,全部下放到项目事权所属市县发展改革部门备案。

此次共下放“利用煤矸石、粉煤灰生产节能建材产品项目”等8项备案类事项。

   三、简化行政审批程序

   

(一)精简项目审批工作环节。

对纳入国家及省各类专项建设规划的政府投资类项目,取消审批项目建议书,直接审批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二)合并项目审批流程。

对节能评估(审查)和可行性研究报告实行一次会议、一次论证、一次联审,切实提高办事效率。

项目申报单位在报送可行性研究报告时,可在文件中一并提出节能评估(审查)申请。

   (三)减少资金申请报告附件。

各地向省发展改革委报送申请中央预算内投资补助的资金申请报告附件精简为3项:

   1.审批类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文件和初步设计相关文件;核准类项目的项目申请报告核准文件;备案类项目的备案确认书及备案依据。

   2.审批和核准类项目提供具有相应资质的咨询机构出具的评估报告。

   3.需落实地方政府配套资金的项目,由地方政府出具配套资金承诺函。

   对使用国际金融组织贷款和外国政府贷款等国家或省有特殊规定的项目,资金申请报告附件按相关规定办理。

   四、提高行政审批效率

   

(一)缩短审批和核准时限。

对于项目单位提出的内容完整、要件齐备的审批和核准申请,发展改革部门应当在接到申请当日,明确告知其是否符合受理条件。

对具备受理条件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审批或核准。

   

(二)缩短备案审查时限。

对于项目单位提出的内容完整、要件齐备的备案申请,发展改革部门应当在接到申请当日,明确告知其是否符合受理条件。

对具备受理条件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出具备案意见。

   五、工作要求

   

(一)充分发挥规划的指导作用。

要把规划作为投资决策的重要依据,充分发挥规划对政府和企业投资行为的指导性和约束性作用。

要完善规划体系,依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科学编制和完善各类专项建设规划,明确建设总量目标、区域布局,充分发挥规划对资源配置的导向作用。

要严格执行规划,按照各类专项建设规划确定的发展目标和战略布局审批、核准项目。

要做好规划实施的监督评估工作,完善公众参与和民主监督机制,确保各类专项建设规划得到有效落实。

   

(二)认真做好下放权限的承接工作。

对于下放到地方的审批事项,项目相关的初步设计审批、招标方案核准、竣工验收等权限同步下放。

各地、各单位要建立科学规范的项目审批工作机制,明确项目审批工作流程,依法依规认真做好相关项目审批工作。

   (三)严格落实发展改革部门的监管责任。

发展改革部门要切实负起责任,做好取消和下放行政审批事项的后续监管工作。

要强化事前监管,严格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做好项目可研报告、初步设计审批和项目申请报告核准等工作。

要强化事中监管,加大重大项目专项稽察力度,与纪检、财政、审计及相关部门分工协作,增强横向联系和配合,确保项目建设活动规范进行。

要强化事后监管,切实履行好项目竣工验收职责,严格把握验收条件和标准,认真履行验收程序。

   对于取消和下放的行政审批事项,自本意见印发之日起由属地发展改革部门备案和核准。

各地、各单位在试行期间遇到的问题,应及时向省发展改革委报告,以便相应调整。

同时,要进一步清理行政审批事项,简化行政审批程序,提高投资和项目管理的科学化、规范化水平。

 

 

附件

省发展改革委取消、下放和保留的行政审批事项目录

序号

项目名称

处理决定

备 注

一、审批类事项(共72项,其中下放66项,保留6项)

1

新建廉租住房项目

下放

下放到市(地)或县(市)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审批

2

煤矿棚户区改造项目

下放

下放到市(地)或县(市)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审批

3

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项目

下放

下放到市(地)或县(市)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审批

4

城市供水管网项目

下放

下放到市(地)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审批

5

县城供水项目

下放

下放到市(地)或县(市)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审批

6

城市排水设施项目

下放

下放到市(地)或县(市)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审批

7

城市集中供热项目

下放

下放到市(地)或县(市)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审批

8

综合防灾减灾能力建设项目

下放

下放到市(地)或县(市)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审批

9

国家一类口岸查验设施项目

下放

下放到市(地)或县(市)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审批

10

重点镇供水及基础设施项目

下放

下放到市(地)或县(市)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审批

11

扶持人口较少民族发展项目

下放

下放到市(地)或县(市)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审批

12

边境基础设施及边疆建设项目

下放

下放到市(地)或县(市)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审批

13

兴边富民项目

下放

下放到市(地)或县(市)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审批

14

县级综合档案馆项目

下放

下放到市(地)或县(市)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审批

15

地方公检法司基础设施项目

下放

下放到市(地)或县(市)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审批

序号

项目名称

处理决定

备 注

16

林业棚户区(危旧房)改造项目

下放

国有林区下放给省森工总局和大兴安岭林业集团公司;其它按事权所属下放到市(地)或县(市)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审批

17

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二期后备资源培育项目

下放

下放省森工总局和大兴安岭林业集团公司

18

林木种苗项目

下放

国有林区下放给省森工总局和大兴安岭林业集团公司;其它按事权所属下放到市(地)或县(市)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审批

19

湿地保护项目

下放

国有林区下放给省森工总局和大兴安岭林业集团公司;其它按事权所属下放垦区、市(地)或县(市)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审批

20

小型水利工程项目

下放

下放到市(地)或县(市)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审批

21

大中型病险水库水闸除险加固项目

下放

下放到市(地)或县(市)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审批

22

水土保持工程项目

下放

下放到市(地)或县(市)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审批

23

节水灌溉和牧区水利工程项目

下放

下放到市(地)或县(市)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审批

24

农村小水电工程项目

下放

下放到市(地)或县(市)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审批

25

农村饮水安全工程项目

下放

下放到市(地)或县(市)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审批

26

农村沼气项目

下放

下放到市(地)或县(市)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审批

27

生猪标准化规模养殖场项目

下放

下放到市(地)或县(市)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审批

28

奶牛标准化规模养殖场项目

下放

下放到市(地)或县(市)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审批

29

保护性耕作项目

下放

下放到市(地)或县(市)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审批

30

旱作农业示范基地项目

下放

下放到市(地)或县(市)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审批

序号

项目名称

处理决定

备 注

31

农产品质量安全检验检测体系项目

下放

下放到市(地)或县(市)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审批

32

艰苦地区教师周转房建设项目

下放

下放到市(地)或县(市)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审批

33

中西部农村初中校舍改造项目

下放

下放到市(地)或县(市)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审批

34

中等职业教育基础能力建设项目

下放

下放到市(地)或县(市)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审批

35

特殊教育学校建设二期项目

下放

下放到市(地)或县(市)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审批

36

农村学前教育推进工程项目

下放

下放到市(地)或县(市)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审批

37

儿童医疗服务体系项目

下放

下放到市(地)或县(市)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审批

38

地市级综合医院项目

下放

下放到市(地)或县(市)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审批

39

全科医生临床培养基地项目

下放

下放到市(地)或县(市)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审批

40

基层医疗卫生服务体系项目

下放

下放到市(地)或县(市)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审批

41

重大疾病防治设施建设项目

下放

下放到市(地)或县(市)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审批

42

食品安全风险监测体系项目

下放

下放到市(地)或县(市)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审批

43

国家文化和自然遗产地保护项目

下放

下放到市(地)或县(市)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审批

44

重点旅游基础设施项目

下放

下放到市(地)或县(市)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审批

45

广播电视村村通项目

下放

下放到市(地)或县(市)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审批

46

地市级图书馆、文化馆、博物馆“三馆”建设项目

下放

下放到市(地)或县(市)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审批

47

红色旅游项目

下放

下放到市(地)或县(市)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审批

48

残疾人康复托养设施建设项目

下放

下放到市(地)或县(市)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审批

49

公共体育设施建设项目

下放

下放到市(地)或县(市)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审批

50

基层计划生育服务体系项目

下放

下放到市(地)或县(市)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审批

序号

项目名称

处理决定

备 注

51

社会养老服务体系项目

下放

下放到市(地)或县(市)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审批

52

社区服务体系建设项目

下放

下放到市(地)或县(市)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审批

53

邮政普遍服务基础设施建设项目

下放

下放到市(地)或县(市)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审批

54

邮政机要通信基础设施建设项目

下放

下放到市(地)或县(市)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审批

55

资源型城市转型项目

下放

下放到市(地)或县(市)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审批

56

大兴安岭林区接续替代产业项目

下放

下放到市(地)或县(市)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审批

57

以工代赈项目

下放

下放到市(地)或县(市)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审批

58

重点流域水污染防治项目

下放

下放到市(地)或县(市)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审批

59

巩固退耕还林成果专项规划项目

下放

下放到市(地)或县(市)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审批

60

城镇生活垃圾和污水处理项目

下放

下放到市(地)或县(市)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审批

61

水源地保护项目

下放

下放到市(地)或县(市)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审批

62

基层就业和社会保障服务设施项目

下放

下放到市(地)或县(市)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审批

63

农村电网项目

下放

下放到市(地)或县(市)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审批

64

大型灌区续建配套和大型泵站更新改造项目

下放

下放到市(地)或县(市)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审批

65

国道网及省道网规划外的公路项目

下放

下放到市(地)或县(市)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审批

66

年吞吐能力200万吨以下且非新建港区的煤炭、矿石、油气专用泊位项目

下放

下放到市(地)或县(市)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审批

67

政府投资内河高等级航道项目

保留

省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审批

68

省内非跨大江大河(通航段)的隧道和跨市(地)、100米以上(单跨40米以上)的大型独立公路桥梁项目

保留

省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审批

序号

项目名称

处理决定

备 注

69

国道网及省道网规划内公路项目

保留

省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审批

70

重大水利工程项目

保留

省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审批

71

政府投资的省属建设项目

保留

省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审批

72

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项目

保留

省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审批

二、核准类事项(共57项,其中取消14项,下放17项,保留26项)

73

企业投资年产100万吨及以上的新油田开发项目

取消

改为属地备案

74

企业投资年产20亿立方米及以上新气田开发项目

取消

改为属地备案

75

企业投资扩建民用机场项目

取消

改为属地备案

76

企业投资卫星电视接收机及关键件、国家特殊规定的移动通信系统及终端等生产项目

取消

改为属地备案

77

企业投资冷轧项目

取消

改为属地备案

78

企业投资乙烯改扩建项目

取消

改为属地备案

79

企业投资精对苯二甲酸(PTA)、甲苯二异氰酸酯(TDI)项目及对二甲苯(PX)改扩建项目

取消

改为属地备案

80

企业投资城市轨道交通车辆、信号系统和牵引传动控制系统制造项目

取消

改为属地备案

81

企业投资纸浆项目

取消

改为属地备案

82

企业投资日产300吨及以上聚酯项目

取消

改为属地备案

83

企业投资日处理糖料1500吨及以上项目

取消

改为属地备案

84

企业投资医学城、大学城及其它园区性建设项目

取消

改为属地备案

序号

项目名称

处理决定

备 注

85

企业投资F1赛车场项目

取消

改为属地备案

86

企业投资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

取消

改为属地备案,备案程序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87

企业投资省内非跨市(地)、县(市)区域河流上的水库项目

下放

下放到市(地)或县(市)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88

企业投资涉及开荒的项目

下放

下放到市(地)或县(市)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89

企业投资在非跨市(地)、县(市)区域非主要河流上建设的水电站项目

下放

下放到市(地)或县(市)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90

企业投资市(地)辖区内跨县(市)和市辖区220千伏及以下电压等级的交流电网工程项目

下放

下放到市(地)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91

企业投资县(市)辖区内220千伏及以下电压等级的交流电网工程项目

下放

下放到县(市)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92

企业投资液化石油气接收、存储设施(不含油气田、炼油厂的配套项目)项目

下放

下放到市(地)或县(市)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93

企业投资省内非跨市(地)、县(市)日调水50万吨以下项目

下放

下放到市(地)或县(市)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94

企业投资城市快速路、隧道和城市100米以上(单跨40米以上)的大型独立桥梁项目

下放

下放到市(地)或县(市)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95

企业投资国家重点风景名胜区、国家自然保护区、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区域内总投资5000万元及以下的旅游开发和资源保护项目,世界自然和文化遗产保护区内总投资3000万元以下的项目

下放

下放到市(地)或县(市)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96

企业投资除国家和省有特殊规定外的其它社会事业项目

下放

下放到市(地)或县(市)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序号

项目名称

处理决定

备 注

97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

下放

按照固定资产投资项目事权权限审查

98

招标方案核准

下放

按照固定资产投资项目事权权限核准

99

企业投资千吨级及以下通航建筑物项目

下放

下放到市(地)或县(市)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100

企业投资分布式燃气发电项目

下放

下放到市(地)或县(市)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101

企业投资城市生活垃圾发电项目

下放

下放到市(地)或县(市)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102

企业投资光伏发电项目

下放

下放到市(地)或县(市)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需符合国家相关总量控制要求

103

企业投资地热发电项目

下放

下放到市(地)或县(市)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104

企业投资余热余压余气发电项目

保留

省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105

企业投资钾矿肥、磷矿肥项目

保留

省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106

企业投资年吞吐能力200万吨以下煤炭、矿石、油气专用泊位项目

保留

省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107

中方投资3亿美元以下资源开发类境外投资项目

保留

省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108

中方投资用汇额1亿美元以下的非资源类境外投资项目

保留

省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109

企业投资城市快速轨道交通项目

保留

省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110

企业投资国家重点风景名胜区、国家自然保护区、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区域内总投资5000万元以上的旅游开发和资源保护项目,世界自然和文化遗产保护区内总投资3000万元及以上的项目

保留

省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111

企业投资省内跨市(地)区域河流上的水库项目

保留

省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112

企业投资省内跨市(地)非主要河流上建设的水电站项目

保留

省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序号

项目名称

处理决定

备 注

113

企业投资省境内500千伏电压等级的交流电网工程项目和跨市(地)220千伏及以下电压等级的交流电网工程项目

保留

省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114

企业投资省内的油气输送管网项目

保留

省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115

企业投资非跨省100公里以下新建(含增建)铁路项目

保留

省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116

企业投资国道网、省道网、二级以上、跨市(地)及经营性收费公路项目

保留

省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117

资源综合利用企业(含电厂)资格认定

保留

省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118

鼓励类外商投资项目、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项目进口设备免税确认

保留

省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119

限额以下鼓励发展的内资项目进口设备免税确认

保留

省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120

企业投资除已探明工业储量5000万吨及以上规模的铁矿开发项目外的其它矿山开发项目(不含煤矿、铀矿)

保留

省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121

企业投资需省政府协调的跨市(地)水利资源配置调整的项目

保留

省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122

企业投资燃煤背压热电项目

保留

省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123

企业投资风电站项目

保留

省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124

企业投资国家规划矿区内新增年生产能力低于120万吨的煤矿开发项目和其余一般煤炭开发项目

保留

省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125

企业投资省内非跨大江大河(通航段)的隧道和跨市(地)、100米以上(单跨40米以上)的大型独立公路桥梁项目

保留

省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序号

项目名称

处理决定

备 注

126

企业投资省内跨市(地)、县(市)日调水50万吨以下项目

保留

省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127

外商投资5000万美元以下限制类项目

保留

省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128

企业投资规划(或实际)总占地面积不足600亩或规划(或实际)总投资不足15亿元的中小型主题公园项目

保留

省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129

企业投资生物质发电项目

保留

省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三、备案类事项(共8项,全部下放)

130

利用煤矸石、粉煤灰生产节能建材产品项目

下放

下放到市(地)或县(市)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备案

131

办理进口设备免征关税的高技术产业化发展项目

下放

下放到市(地)或县(市)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备案

132

上市公司或拟上市公司通过资本市场融资的高技术产业化发展项目

下放

下放到市(地)或县(市)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备案

133

涉及进口设备免税的农机装备进口专项

下放

下放到市(地)或县(市)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备案

134

办理进口设备免征关税的产业类项目

下放

下放到市(地)或县(市)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备案

135

上市公司或拟上市公司通过资本市场融资的产业类项目

下放

下放到市(地)或县(市)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备案

136

新建或改扩建选煤厂项目

下放

下放到市(地)或县(市)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备案

137

煤矿地质补充勘探项目

下放

下放到市(地)或县(市)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备案

注:

1.对于下放的行政审批事项,应当按照事权下放到市(地)、县(市)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和省有关部门审批、核准和备案。

   2.对于取消的审批事项,国土资源、环保、安全生产监管等有关部门要切实履行职责,加强监管,各地发展改革部门通过备案发现

     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划和产业政策要求的投资项目,要通知有关部门和机构,在职责范围内依法采取措施,予以制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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