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仪表安装规范

第一章总则

  第1.0.1条本规范适用于工业自动化仪表(以下简称仪表)工程的施工及验收。

  第1.0.2条仪表工程的施工,应按照设计施工图纸和仪表安装使用说明书的规定进行;当设计无规定时,应符合本规范的规定;设备和材料的型号、规格和材质应符合设计规定;修改设计必须经过原设计部门的同意。

  第1.0.3条仪表工程的施工,应做好与建筑、电气及工艺设备、管道等专业的配合工作。

  第1.0.4条仪表工程中的电气设备、电气线路以及电气防爆和接地工程的施工,在本规范内未作规定的部分,应符合现行的国家标准《电气装置安装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中的有关规定。

  第1.0.5条仪表工程中的焊接工作,应符合现行的国家标准《现场设备、工业管道焊接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的规定。

  第1.0.6条仪表工程中供气系统的吹扫、供液系统的清洗、管子的切割方法、采用螺纹法兰连接高压管的螺纹和密封面的加工以及管路的连接等应符合现行的国家标准《工业管道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的规定。

  第1.0.7条仪表工程所采用的设备及主要材料应符合现行的国家或部颁标准的有关规定。

  第1.0.8条待安装的仪表设备,应按其要求的保管条件分类妥善保管,仪表工程用的主要材料,应按其材质、型号及规格,分类保管。

  第1.0.9条仪表工程应具备下列条件方可施工:

  一、设计施工图纸、有关技术文件及必要的仪表安装使用说明书已齐全;

  二、施工图纸已经过会审;

  三、已经过技术交底和必要的技术培训等技术准备工作;

  四、施工现场已具备仪表工程的施工条件。

  第1.0.10条仪表工程的施工除应按本规范执行外尚应按现行的有关标准、规范的规定执行。

第二章取源部件的安装

  第一节一般规定

  第2.1.1条取源部件的安装,应在工艺设备制造或工艺管道预制、安装的同时进行。

  第2.1.2条安装取源部件的开孔与焊接工作,必须在工艺管道或设备的防腐、衬里、吹扫和压力试验前进行。

  第2.1.3条在高压、合金钢、有色金属的工艺管道和设备上开孔时,应采用机械加工的方法。

  第2.1.4条在砌体和混凝土浇注体上安装的取源部件应在砌筑或浇注的同时埋入,当无法做到时,应予留安装孔。

  第2.1.5条安装取源部件不宜在焊缝及其边缘上开孔及焊接。

  第2.1.6条取源阀门应按现行的国家标准《工业管道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的规定检验合格后,才能安装。

  第2.1.7条取源阀门与工艺设备或管道的连接不宜采用卡套式接头。

第二节温度取源部件

  第2.2.1条温度取源部件的安装位置应选在介质温度变化灵敏和具有代表性的地方,不宜选在阀门等阻力部件的附近和介质流束呈死角处以及振动较大的地方。

  第2.2.2条热电偶取源部件的安装位置,宜远离强磁场。

  第2.2.3条温度取源部件在工艺管道上的安装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与工艺管道垂直安装时,取源部件轴线应与工艺管道轴线垂直相交。

  二、在工艺管道的拐弯处安装时,宜逆着介质流向,取源部件轴线应与工艺管道轴线相重合。

  三、与工艺管道倾斜安装时,宜逆着介质流向,取源部件轴线应与工艺管道轴线相交。

  第2.2.4条设计规定取源部件需要安装在扩大管上时,扩大管的安装应符合现行的国家标准《工业管道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中关于异径管安装的规定。

第三节压力取源部件

  第2.3.1条压力取源部件的安装位置应选在介质流束稳定的地方。

  第2.3.1条压力取源部件与温度取源部件在同一管段上时,应安装在温度取源部件的上游侧。

  第2.3.3条压力取源部件的端部不应超出工艺设备或管道的内壁。

  第2.3.4条测量带有灰尘、固体颗粒或沉淀物等混浊介质的压力时,取源部件应倾斜向上安装。

在水平的工艺管道上宜顺流束成锐角安装。

  第2.3.5条当测量温度高于60℃的液体、蒸汽和可凝性气体的压力时,就地安装的压力表的取源部件应带有环形或U型冷凝弯。

  第2.3.6条压力取源部件在水平和倾斜的工艺管道上安装时,取压口的方位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测量气体压力时,在工艺管道的上半部。

  二、测量液体压力时,在工艺管道的下半部与工艺管道的水平中心线成0~45度夹角的范围内。

  三、测量蒸汽压力时,在工艺管道的上半部及下半部与工艺管道水平中心线成0~45度夹角的范围内。

第四节流量取源部件

  第2.4.1条孔板、喷咀和文丘利管上、下游侧直管段的最小长度,当设计无规定时,应符合本规范附录一的规定。

  第2.4.2条安装节流件所规定的最小直管段,其内表面应清洁、无凹坑。

  第2.4.3条在节流件的上游侧安装温度计时,温度计与节流件间的直管距离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当温度计套管直径小于或等于0.03倍工艺管道内径时,不小于5(或3)倍工艺管道内径。

  二、当温度计套管的直径在0.03到0.13倍工艺管道内径之间时,不小于20(或10)倍工艺管道内径。

  注:

采用括号内的数字时,流量的附加极限相对误差为±0.5%。

  第2.4.4条在节流件的下游侧安装温度计时,温度计与节流件间的直管距离不应小于5倍工艺管道内径。

  第2.4.5条夹紧节流件用的法兰的安装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法兰与工艺管道焊接后管口与法兰密封面应平齐。

  二、法兰面应与工艺管道轴线相垂直,垂直度允许偏差为1度。

  三、法兰应与工艺管道同轴,同轴度允许偏差不得超过下式规定:

     t≤0.015D(1/β-1)(2.4.5)   式中t—同轴度允许偏差

     D—工艺管道内径 β一工作状态下节流件的内径与工艺管道内径之比 

  四、采用对焊法兰时,法兰内径必须与工艺管道内径相等。

  第2.4.6条节流装置在水平和倾斜的工艺管道上安装时,取压口的方位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测量气体和液体流量时,符合本规范第2.3.6条的一和二款的规定。

  二、测量蒸汽流量时,在工艺管道的上半部与工艺管道水平中心线成0~45度夹角的范围内。

  第2.4.7条孔板或喷咀采用单独钻孔的角接取压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上、下游侧取压孔的轴线,分别与孔板或喷咀上,下游侧端面间的距离应等于取压孔直径的一半;

  二、取压孔的直径宜在4~10毫米之间,上、下游侧取压孔的直径应相等;

  三、取压孔的轴线,与孔板或喷咀上、下游侧端面形成的夹角应小于或等于3度。

  第2.4.8条孔板采用法兰取压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上、下游侧取压孔的轴线,分别与孔板上、下游侧端面间的距离应等于25.4±0.8毫米;

  二、取压孔的直径宜在6~12毫米之间,上、下游侧取压孔的直径应相等;

  三、取压孔的轴线,应与工艺管道轴线相垂直。

  第2.4.9条孔板采用D和D/2取压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上游侧取压孔的轴线与孔板上游侧端面间距离应等于D±0.1D;下游侧取压孔的轴线与孔板上游侧端面间的距离应等于:

    当β≤0.6时,0.5D±0.02D;

    当β>0.6时,0.5D±0.01D。

  二、取压孔的轴线,应与工艺管道轴线相垂直,上、下游侧取压孔的直径应相等。

  第2.4.10条用均压环取压时,取压孔应在同一截面上均匀设置,且上、下游侧取压孔的数量必须相等。

  第2.4.11条测量蒸汽流量设置冷凝器时,两个冷凝器的安装标高必须一致。

  第2.4.12条皮托管、文丘利式皮托管和均速管等流量检测元件的取源部件的轴线,必须与工艺管道轴线垂直相交;其上、下游侧直管段的最小长度应符合仪表安装使用说明书的规定。

第五节物位取源部件

  第2.5.1条物位取源部件的安装位置,应选在物位变化灵敏,且不使检测元件受到物料冲击的地方。

  第2.5.2条内浮筒液面计及浮球液面计采用导向管或其他导向装置时,导向管或导向装置必须垂直安装;并应保证导向管内液流畅通。

  第2.5.3条双室平衡容器的安装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安装前应复核制造尺寸,检查内部管路的严密性;

  第2.5.4条单室平衡容器的安装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平衡容器宜垂直安装;

  二、安装标高应符合设计规定。

  第2.5.5条补偿式平衡容器的安装,当固定平衡容器时,应有防止因工艺设备的热膨胀而被损坏的措施。

  第2.5.6条安装浮球液位报警器用的法兰与工艺设备之间连接管的长度,应保证浮球能在全量程范围内自由活动。

第六节分析取源部件

  第2.6.1条分析取源部件的安装位置,应选在压力稳定、灵敏反映真实成分、具有代表性的被分析介质的地方。

  第2.6.2条在水平和倾斜的工艺管道上安装的分析取源部件,其安装方位应符合本规范第2.3.6条的规定。

  第2.6.3条被分析的气体内含有固体或液体杂质时,取源部件的轴线与水平线之间的仰角应大于15度。

第三章仪表盘(箱、操作台)的安装

  第一节一般规定

  第3.1.1条仪表盘(箱、操作台)的安装位置,应选在光线充足,通风良好,操作维修方便的地方。

  第3.1.2条仪表盘(箱、操作台)安装在有振动影响的地方时,应采取减振措施。

  第3.1.3条盘间及盘各构件间应连接紧密、牢固,安装用的紧固件应有防锈层(镀锌、镀镍或烤兰)。

  第3.1.4条仪表盘(箱、操作台)在安装前应作检查,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盘面平整,内外表面漆层完好;

  二、盘的外形尺寸和仪表安装孔尺寸、盘上安装的仪表和电气设备的型号及规格符合设计规定。

第二节仪表盘(箱、操作台)安装

  第3.2.1条仪表盘(操作台)型钢底座的制作尺寸,应与仪表盘(操作台)相符,其直线度允许偏差为每米1毫米,当型钢底座的总长超过5米时,全长允许偏差为5毫米。

  第3.2.2条仪表盘(操作台)的型钢底座安装时,其上表面应保持水平,水平方向的倾斜度允许偏差为每米1毫米,当型钢底座的总长超过5米时,全长允许偏差为5毫米。

  第3.2.3条仪表盘(操作台)的型钢底座应在二次抹面前安装找正,其上表面应高出地面。

  第3.2.4条仪表箱(板)、保温箱、保护箱的安装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应垂直、平正、牢固;

  二、垂直度允许偏差为3毫米;箱(板)的高度大于1.2米时,垂直度允许偏差为4毫米;

  三、水平方向的倾斜度允许偏差为3毫米。

  第3.2.5条单独的仪表盘(操作台)的安装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应垂直、平正、牢固;

  二、垂直度允许偏差为每米1.5毫米;

  三、水平方向的倾斜度允许偏差为每米1毫米。

  第3.2.6条成排的仪表盘(操作台)的安装,除应符合本规范第3.2.5条的规定外,还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相邻两盘(操作台)顶部高度允许偏差为2毫米;

  二、当盘间的连接处超过两处时,其顶部高度最大允许偏差为5毫米;

  三、相邻两盘(操作台)接缝处盘正面的平面度允许偏差为1毫米;

  四、当盘间的连接超过5处时,盘正面的平面度最大允许偏差为5毫米;

  五、相邻两盘(操作台)间接缝的间隙,不大于2毫米。

第四章仪表设备的安装

  第一节一般规定

  第4.1.1条就地安装仪表的安装位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光线充足,操作和维修方便;不宜安装在振动、潮湿、易受机械损伤、有强磁场干扰、高温、温度变化剧烈和有腐蚀性气体的地方。

  二、仪表的中心距地面的高度宜为1.2~1.5米。

    就地安装的显示仪表应安装在手动操作阀门时便于观察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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