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远市五险一金办事指南docx.docx

上传人:b****3 文档编号:889857 上传时间:2022-10-13 格式:DOCX 页数:15 大小:24.45KB
下载 相关 举报
清远市五险一金办事指南docx.docx_第1页
第1页 / 共15页
清远市五险一金办事指南docx.docx_第2页
第2页 / 共15页
清远市五险一金办事指南docx.docx_第3页
第3页 / 共15页
清远市五险一金办事指南docx.docx_第4页
第4页 / 共15页
清远市五险一金办事指南docx.docx_第5页
第5页 / 共15页
点击查看更多>>
下载资源
资源描述

清远市五险一金办事指南docx.docx

《清远市五险一金办事指南docx.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清远市五险一金办事指南docx.docx(15页珍藏版)》请在冰豆网上搜索。

清远市五险一金办事指南docx.docx

清远市五险一金办事指南docx

清远市五险一金办事指南

一、养老保险

参保指南

参保条件:

1、城乡居民:

具有本市户籍,年满16周岁(全日制学校在校学生除外),非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工作人员,未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含低标准养老保险)的城乡居民;

2、企业职工:

社会保险登记在本市的用人单位及职工。

所需资料:

1、城乡居民:

户口簿和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另:

重度残疾人和低保对象应同时提供相关证件原件及复印件;

2、单位首次参保:

(1)《社保缴费项目核定通知书》。

(2)《社保缴费登记表》。

(3)税务登记证原件及复印件。

(4)组织机构代码证原件及复印件。

(5)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或有关批准机关出具的材料。

(如为2015年10月1日后新成立的单位,只需提供工商营业执照,不需提供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

(6)法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参保流程;

1、城乡居民:

(1)参保人员持本人身份证、户口簿和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缴费凭证及银行存折到村(社区)参保登记;

(2)村(社区)对申请材料初审汇总后上报镇(街道)劳动保障站。

2、企业职工:

由单位代办,单位社保经办人员持上述办理材料到单位注册地社保局办理相关的参保手续;

领取指南

领取条件:

1、已年满60周岁,未享受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以及国家规定的其他养老待遇的,不用缴费,可以按月领取基础养老金。

2、年满45周岁不满60周岁的城乡居民,应逐年缴费至60周岁后,按月领取养老金,也可以一次性缴纳若干年的养老保险费,但累计缴费不超过15年。

3、不满45周岁的城乡居民,应按年缴费,累计缴费不少于15年,年满60周岁的可以按月领取养老金。

所需资料:

领取材料:

  1、第二代居民身份证;

  2、户口簿;

  3、《养老保险待遇申报表》

  根据不同领取情形,还需相应提供以下材料:

  

(1)重度残疾人需提供残疾级别为壹级或贰级的第二代《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

  

(2)低保(五保)对象需提供民政部门确认的有效证件;

  (3)退伍军人需提供退伍军人证;

  (4)社会申办退休人员还须提供《失业证》或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资料的原件和复印件、本人户口本原件和复印件、劳动手册原件。

  (5)申请因病提前退休的须提供省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证明原件。

  (6)申请军转干部提前退休的须提供本人提前退休的申请书。

其中单位退休人员由所在单位加具意见。

  (7)申请政策性提前退休的须提供政策性关闭破产企业提前退休申报补充表或加盖有关印章。

  (8)如涉刑律者,须附法院判决书、刑满释放证明原件和复印件。

  (9)如到龄未及时申报领取待遇手续的,需补发养老金半年及以上的退休人员,要填写《基本养老金补发申请书》(格式见附件),说明延迟申报原因和申明有关情况。

有单位管理的退休人员,申请书须由单位盖章核实情况。

领取流程;

1、单位或个人应在申领人达到国家规定退休年龄前一至二个月(属于续缴人员应在符合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条件时)向我局申报领取基本养老金

2、符合受理条件的,我局向申报人出具《受理回执》

3、经审核符合领取基本养老金条件的,基本养老金通过受托银行划入指定的账户。

转移指南

转移条件:

单位从业人员发生退工、解聘或调离。

所需资料:

1、本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2、委托他人办理申请的,需提供被委托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3、《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申请表》

4、《基本养老保险参保凭证》

5、《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缴费凭证》

6、《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联系函》

转移流程;

1、参保人员在新就业地按规定建立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和缴费后,由用人单位或参保人员向新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提出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的书面申请。

2、新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在15个工作日内,审核转移接续申请,对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向参保人员原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的社保经办机构发出同意接收函,并提供相关信息;对不符合转移接续条件的,向申请单位或参保人员作出书面说明。

3、原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社保经办机构在接到同意接收函的15个工作日内,办理好转移接续的各项手续。

4、新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在收到参保人员原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社保经办机构转移的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和资金后,应在15个工作日内办结有关手续,并将确认情况及时通知用人单位或参保人员。

二、医疗保险

参保指南

参保条件:

1、城乡居民参保:

(1)本市户籍6周岁以下婴幼儿、18周岁以上未参加本市职工医疗保险的城乡居民;

(2)各类全日制高等院校、技校、中学(含职业中学)、小学在册就读的学生,对各类学生不限户籍,但不包括在职就读的学生;

(3)本市户籍的残疾人、低保对象、社会扶助对象、重点优抚对象。

2、单位职工参保:

(1)市行政区域内的城镇各类企业、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个体工商户(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及其职工(雇工)和退休人员;

(2)失业人员、城镇灵活就业人员。

所需资料:

1、城乡居民参保:

(1)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居民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2)1寸近期彩色证件照片一张;

(3)已申领社保卡的参保人员还应提供社保卡;

温馨提示:

由代办人代为办理的,应同时提供代办人的居民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2、单位首次参保:

(1)《社保缴费项目核定通知书》。

(2)《社保缴费登记表》。

(3)税务登记证原件及复印件。

(4)组织机构代码证原件及复印件。

(5)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或有关批准机关出具的材料。

(如为2015年10月1日后新成立的单位,只需提供工商营业执照,不需提供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

(6)法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参保流程;

1、城乡居民参保:

申请人备好材料,到所属县(市)区的街道(乡镇)社会保障服务机构办理参保缴费手续。

2、单位职工参保:

用人单位随带《社会保险登记证》正本到市级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简称医保机构)办理基本医疗保险申报手续。

报销指南

1.市内住院事项:

  

(1)参保人可凭个人社会保障卡、身份证或其它有效证件自由选择清远市行政区域内任何一家定点医院住院或门诊特定病种就诊,可按本地住院的标准记帐结算,非特殊情况参保人不得自行结账回社保部门报销。

  

(2)参保人住院,定点医疗机构应核定其证件与本人是否相符,并即时上社保结算平台查询该病人参保信息,确认其可享受医保待遇后,即时在系统上登记和核定,属外伤等特殊情况的,须核定其是否属医保基金支付范围,不属医保基金支付范围的,不得给予记帐。

  (3)参保人在门诊急诊抢救24小时内在同一医院转住院的,其发生的急诊费用由医疗机构纳入住院费用中一并结算,社保部门不另行报销(已享受普通门诊待遇的不纳入结算)。

  2异地住院事项:

  

(1)参保人因病情需要转异地上一级医院诊治的,须由二级(含二级)以上医院开出《清远市医疗保险转院诊治申请表》,交单位经办人员或病人亲属在二个工作日内送参保地社保局登记备案;

  

(2)参保人自行要求到异地就医的,需先到参保地社保局医保科(股)办理书面申请手续,填写《清远市医疗保险异地住院申请表》,经医保科(股)审批盖章后,方能出外就医;如因病情紧急,先行出外就医的,也应在二个工作日内委托单位或指定人员到医保科(股)补办异地就医申请手续;

  (3)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且办理了异地定居的退休参保人,因病在异地住院,须在入院后二个工作日内将所住医院、科室、床位、所患疾病等电话报参保地社保局登记备案。

  (4)参保人到联网医疗机构住院的可直接到参保所属社保局进行异地住院登记,并凭本人社会保障卡、身份证和社保部门打印的“清远市医疗保险异地住院登记回执”(一式两份参保人、社保局各执一份)到联网医疗机构住院登记、发生的住院费用直接在医院结算,参保人只须支付个人自付金额,报销额由社保部门与医疗机构结算;

  (5)参保人到异地非联网医疗机构就医发生的医疗费用需提供发票、费用总清单、出院小结(疾病诊断书)、异地住院申请表(或转院证明)批件、社会保障卡到参保所属地社保局报销医疗费用(参加城乡居民医保的可在镇、街劳动保障事务所办理)。

三、工伤保险

工伤认定

认定标准: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2、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3、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4、患职业病的;

5、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6、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认定条件:

用人单位应当在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后的第一个工作日,通知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及其参保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并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三十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注:

遇有特殊情况,经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

所需资料:

1、工伤认定申请表;

2、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

3、医疗诊断证明或者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

4、身份证明材料(二代身份证或户口本)。

注:

工伤认定申请表应当包括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原因以及职工伤害程度等基本情况。

认定流程;

1、电话申报

用人单位应当在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后的第一个工作日,通过电话向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或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进行电话申报。

2、书面申请

申请人携带申请材料到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提出书面工伤认定申请。

3、审核材料

社保部门对申请人的材料进行审核,如工伤认定申请人提供材料不完整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一次性书面告知工伤认定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

申请人按照书面告知要求补正材料后,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受理。

4、认定申请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对受理的事实清楚、权利义务明确的工伤认定申请,应当自受理工伤认定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作出工伤认定的决定。

参保指南

参保条件:

1、企业、非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及其职工;

2、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的国家机关、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及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

3、有非军籍职工的军队、武警部队所属用人单位及其非军籍职工;

4、有雇工的个体经济组织及其雇工;

5、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单位和人员。

注:

前款所列单位,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前款所列人员,以下统称职工。

所需资料:

职工申请材料

1、申请人身份证明(可提供身份证、户口簿或户籍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2、数码相片回执(申领人可直接使用身份证照或重新拍摄,并领取回执)

3、职工按要求填写的《清远市社会保障卡申领登记表》

单位经办人申请材料

1、单位经办人身份证明(可提供身份证、户口簿或户籍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2、《社会保险登记证》

3、《清远市社会保障卡申领登记表》(已按要求填写及粘贴身份证明复印件的)

4、《清远市社会保险参保单位信息采集表》(已按要求填写及粘贴身份证明复印件的)

5、《清远市社会保障卡申领登记名册》(已按要求填写及粘贴身份证明复印件的)

6、《清远市社会保障卡申领登记汇总表》(已按要求填写及粘贴身份证明复印件的)

参保流程;

1、单位经办人员到所属社保经办机构领取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猜你喜欢
相关搜索

当前位置:首页 > PPT模板 > 商务科技

copyright@ 2008-2022 冰豆网网站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编号:鄂ICP备2022015515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