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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庭工作计划

人民法庭工作计划

  篇一:

人民法庭20XX年工作总结及20XX年目标计划

  开发区法庭20XX年工作总结及20XX年工作计划

  清河区人民法院经济开发区法庭

  今年以来,开发区法庭在党工委、管委会的正确领导下,在上级法院和人大、政协的监督指导下,坚持“三个至上”指导思想,认真落实为“大局服务、为人民司法”工作方针,以推进社会矛盾化解、社会管理创新、公正廉洁司法三项重点工作为平台,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不断满足人民群众司法新需求,为开发区经济发展提供有力的司法保障和高效的司法服务。

截止11月8日,共新收各类案件4102件,结案3557件。

调撤率为89%。

审理了金海螺、奥琪玻璃等一大批热点、难点案件。

工作中狠抓科学发展、涉诉矛盾化解、审判质效管理、审判方式改革及队伍建设。

被省高院评为“涉诉矛盾化解工作先进集体”、“学习陈燕萍工作先进集体”、“司法公开示范法庭”,董坚法官被中央政法委评为“全国优秀党员干警”、被最高院评为“全国法院办案标兵”等荣誉称号。

今年上半年,最高法院苏泽林副院长到法庭视察,对法庭开展的群众工作予以肯定,新疆农七师中级法院、无锡中院、镇江中院、徐州中院等兄弟法院先后到法庭考察交流。

我们的主要工作总结如下:

  一是能动司法举措明显强化。

着力服务党工委、管委会中心工作。

围绕中心工作,认真开展调查研究,积极制定实施意见,为党工委中心工作献计献策。

深入开展诉调对接工作。

今年年初由清河区法院及经济开发区政法委联合发文制定实施了《在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进一步建立健全诉调对接机制的实施意见》。

为此,开发区法庭出台方案,制定《开发区人民法庭诉前调解实施办法》,专门成立诉调对接办公室。

  安排专人负责诉调对接工作。

今年以来,共审结诉前调解案件件。

扎实开展和谐共建活动。

与街道共建合作,在辖区街道设立诉讼服务站、选任司法协理员,推行挂钩法官制度,定期深入共建街道、挂钩社区提供司法服务。

今年以来,挂钩法官共深入共建街道、社区指导民调67次,化解矛盾纠纷146起,接待群众咨询800余人;开展庭审社区行活动11场,现场观摩群众达20XX余人。

深入推进“两联一挂”活动。

出台《挂钩联系全区重点项目实施方案》,庭领导、审判人员深入挂钩企业开展法律服务。

今年以来,全庭深入辖区19家重点项目、31家企业提供法律服务105次。

  二是审判质效指标显著改善。

结合工作实际,法庭及时分析、研判落后指标暴露出来的问题与不足,采取切实有力的整改措施,不断提升审判质效指标。

坚持依法行使审判权,严格执行定案把关、疑难案件集体研究等制度,规范法官、特别是独任制法官的自由裁量权,严把案件事实关、法律适用关,确保案件经得起法律、社会和历史的检验。

经过全庭上下的不懈努力,苦战实干,20XX年全庭审判质效指标与去年同期相比有了明显进步。

今年以来,全庭收案同比上升

  %,结案同比上升%,结收案比同比上升8个百分点,为%;发改案件同比减少7件,发改率由%下降至%;调撤率继续保持高位运行,达76%;半年来,全院每月平均收案764件,结案达728件,基本达到均衡结案的要求,全院审判人员为此付出了巨大努力。

  三是队伍建设力度持续加大。

加强思想政治建设。

深化“司法人民性”教育,组织开展“发扬传统、坚定信念、执法为民”主题实践活动、创先争优、纪念建党90周年等系列教育

  活动,进一步提升干警的政治素质。

加强司法能力建设。

继续组织开展“春季培训”活动,邀请市委党校、南京陆军学院等专家学者来院授课,提升干警能力。

加强廉洁司法建设。

认真贯彻最高法院“五个严禁”和省高院“六条禁令”,开展“廉政学习周”、司法作风集中教育整顿活动,始终保持查办违法违纪案件的高压态势。

  四是司法工作环境不断优化。

全面加强司法安全工作。

新招法警3人,增加了保安人员,全面加强安全巡查。

上半年,法警大队共押解人犯102人次,值庭、巡查120余次,协助执行67人次,顺利保障了审判工作的正常、有序开展。

积极开展文明创建。

召开文明创建动员大会,成立文明创建领导小组和文明办,细化措施、落实责任,在获得省级文明单位标兵的基础上,全力争创全国文明单位。

自觉接受领导监督。

主动向区委汇报法院工作,争取区委对法院工作的重视和支持;加强与人大代表、政协委员联络工作。

上半年,邀请人大代表旁听庭审29人次。

前不久,区人大专题视察我院少年犯罪审判工作,对少年审判工作给予充分肯定。

  五是争先创优工作有效落实。

上半年,全院干警奋勇争先,埋头苦干,各项工作取得了显著成绩,涌现出一批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全院有18项工作、25人次受到上级表彰和嘉奖。

法院被省高院评为全省法院诉讼服务中心示范单位、诉讼服务中心建设先进单位、信息化工作先进集体、标兵警队,开发区法庭被省高院评为学习陈燕萍工作先进集体,被省高院确定为全省司法公开示范法庭,法庭的诉讼服务站工作模式被省高院向全省人民法庭推广。

院、法庭诉前调解工作室都被市委评为社会矛盾调解工作先进单位,少年庭被市委评为预防和减少青少年违法犯罪工作先进集体。

董坚被中央政法委评为全国政法系统优秀党员干警、被最高人民法院评为全国法院办案标兵;许曙芹被省高院荣记个人二等功、

  被清河区委评为优秀共产党员;黄波被省高院评为省优秀法官。

上半年,工作成绩突出的还有:

刑庭的李博、潘雷;民一庭的董树林;民二庭的苗艳、杨德民;行政庭的蒋同一、王静;少年庭的仇利娟,执行局的邵红娟、杨涛;审监庭的刘平静、张树维;法庭的陈建淮、许霞、雍海林;立案庭的李娜、张红强;办公室的孙莉、周万春;法警队的王苏海、韦德办;行装科的芮莉、袁景;监察室的王强;审管办的陈斌;政治处的万郑军。

在此,对他们专门提出表扬。

  四是深化民事审判工作机制改革,把培育特色品牌工作作为“第一形象”来塑造。

着力打造具有法庭特色的诉讼服务体系,强化诉讼服务功能的拓展与延伸,在辖区8个乡办科学布局诉讼服务站、基层民调工作联系点和巡回审判点,选聘了48名人民调解员驻站服务,选派8名法官担任“指导法官”,形成以诉调对接办公室为龙头,以乡、办诉讼服务站为阵地,以“指导法官”和人民调解员为主体的覆盖全区、辐射基层的诉调对接服务络,使诉讼服务由点到面发挥出更大效能。

着力打造巡回审理品牌。

强力推进就地办案、巡回审理,确保实现一审民事案件巡回审理率达到40%的目标任务。

着力打造司法公开品牌。

按照全省法院“司法公开示范法庭”的标准,推进庭审及裁判文书公开,完善和落实旁听案件庭审制度,规范和推进庭审全程录像。

着力打造群众工作品牌。

探索建立司法依靠群众、群众参与司法、司法服务群众、群众认同司法的涉诉矛盾纠纷化解新模式,打牢司法工作的群众基础。

加大群众工作机制创新力度,探索建立一整套适应形势任务发展要求的组织领导机制、工作推动机

  制、考核奖惩机制。

20XX年上半年共开展巡回审判1154次,100%能公开的案件进行了公开开庭审理,发放旁听证350人次。

  五是加强队伍建设,把公正廉洁司法作为“第一标准”来践行。

认真实践“抓党建带队建促审判”的总体工作思路,强化党员干警的党性观念和党员意识,确保党的路线方式政策在人民法庭工作中得到全面贯彻落实。

牢固树立“公正、廉洁、为民”的司法核心价值观,进一步端正人民法庭审判队伍的思想导向。

调整培训方式和方向,着力提高查明事实的能力、适用法律的能力、调判结合的能力、情法并用的能力以及做群众工作的能力。

加强反腐倡廉的学习教育,加强反腐倡廉制度建设,严格执行禁令规定,进一步严肃法庭队伍的纪律作风。

  存在问题:

一是在解决基层法庭案多人少的问题上下功夫,有人手极度紧张的情况下,及时合理调配审判资源,确保审判力量配臵的均衡化、科学化。

充分发挥人民陪审员的作用,扩大人民陪审员参审范围。

二是在解决条线管理方面存在的问题上下功夫。

加强庭务管理,完善工作台帐,强化制度落实,严格工作纪律。

加强安全管理,增强防范意识,排查安全隐患,堵塞安全漏洞,完善防范措施,加强值班执勤,确保不发生影响司法安全的事故和事件。

三是进一步加强舆情管理,严防负面失实的舆论炒作,及时、准确、全面地应对负面舆情。

  篇二:

关于加强人民法庭建设的若干意见

  关于加强人民法庭建设的若干意见

  人民法庭工作是人民法院工作的基础,人民法庭的形象代表了人民法院的形象。

为加强人民法庭建分发挥人民法庭的审判职能作用,落实司法为民思想,根据相关法律和司法解释的规定,结合我市实况,制订以下意见。

  1、人民法庭的设置应当坚持便利当事人进行诉讼,便利人民法院进行审判的原则,符合本地的实际。

  2、人民法庭的设立应根据辖区面积、人口分布、诉讼需要、法院编制等因素予以确定。

办公地址置在交通方便、人口集中、经济文化比较活跃发达的中心乡镇政府所在地。

  法庭布局要合理、科学,人口较多、辖区较大的县(市、区),人民法庭的设立不应少于三个,其在基层人民法院所在地或附近设立的城关人民法庭应予撤销。

  3、人民法庭是基层人民法院的派出机构,为副科级机构,接受基层人民法院的领导和管理。

  4、中级人民法院对基层人民法院人民法庭的建设和审判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

(市、区)不应少于二个。

  5、中级法院和各基层法院要成立人民法庭工作指导委员会,由院长或分管副院长担任主任,其职

  

(1)研究制定人民法庭建设的中长期工作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

  

(2)论证审核人民法庭新建、改建、扩建的标准、设计、施工方案等事项;

  (3)研究对人民法庭的培训计划、业务指导、审判改革、管理事务;

  (4)研究人民法庭的设立、撤销或合并事项;

  (5)研究人民法庭的待遇、人员交流、回避以及对法官待遇从优措施;

  (6)指导、督促人民法庭落实司法为民措施,建立、健全便民诉讼制度和其他制度;

  (7)研究其他涉及人民法庭建设的重要问题。

  6、人民法庭工作指导委员会应当定期或不定期开展工作,一般每两个月召开一次例会,研究解决人庭审判业务和司法行政工作中的实际问题。

  人民法庭工作指导委员会办公室设在相关民事审判庭,负责日常工作。

  7、设立人民法庭,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至少有两名以上法官,一名书记员;

  

(2)辖区内有三名以上人民陪审员;

  (3)有审判法庭和必需的附属设施;

  (4)有基本的办公用房、办公设施、通讯设备和交通工具;

  (5)有基本的住宿用房和配套的生活文化设施。

  8、人民法庭依照法律规定,审理以下案件:

  

(1)一般的民事案件和简单的民商事案件;

  

(2)刑事自诉案件;

  (3)依照特别程序、督促程序提起诉讼的案件;

  (4)基层人民法院交办的其他案件。

  人民法庭不得超越管辖区域受理案件。

  9、人民法庭除审理案件外,还应承担下列职责:

  

(1)办理本庭审结案件的执行事项;

  

(2)协助本院和其他法院搞好执行事项;

  (3)处理非诉讼和来信来访事务;

  (4)指导人民调解委员会的工作;

  (5)办理基层人民法院交办的其他事项。

  10、人民法庭应当通过审判案件、开展法制宣传教育、提出司法建议等方式,积极参与社会治安综理,维护辖区稳定。

  11、人民法庭应当指导人民调解员调解纠纷,帮助总结调解民间纠纷的经验。

对经人民调解组织调解

  12、人民法庭工作人员不得参与行政执法活动和从事与其职责无关的其他事务。

  人民法庭不参加招商引资、计划生育、催粮收款、行风评议等与审判工作无关的活动。

  13、人民法庭庭长、副庭长实行异地任职制度,不得在其出生地任职。

  人民法庭庭长实行定期轮岗制度,一般应在任职后三至五年内轮岗一次。

人依法自愿达成的调解协议,应予维护。

发现调解协议有违背法律规定的,应当予以纠正。

  14、新调入法院从事审判工作的干部,在经过一段时间熟悉审判程序后,应安排到人民法庭工作,基层工作锻炼,提高政治、业务素质。

  基层人民法院拟提升为审判员、审判业务庭副庭长、庭长和党组成员或拟选任为独任审判员和审判

  15、人民法庭应坚持工作日每天有人值班,人民法庭干警应坚持在法庭所在地工作和生活。

人选应当从具有人民法庭工作经历的法官中选拔。

  16、人民法庭要建立简便高效的立案机制。

采取就地立案、窗口立案、远程立案、电话立案、预约等方便群众起诉方式立案。

  基层人民法院立案机构和人民法庭应妥善协调好涉及诉讼费预收、印鉴管理、诉讼材料接收、送达宜,以方便群众诉讼。

  17、人民法庭要根据农村特点,照顾农时,建立快捷公正的审判机制,充分发挥民事简易程序及时便、快捷解决纠纷的功能,降低诉讼成本,保护农民合法权益。

  18、人民法庭审判案件,采取驻庭办案与巡回审理的方式进行。

在农忙季节,可以开设夜间法庭审及外出务工人员的案件,应当在节假日开庭审案;对当事人希望立即处理的简易民事案件,可以采取即收,即来即裁的速裁方式审理。

  19、人民法庭应当向辖区群众公开便民联系电话,发放便民联系卡,聘请便民诉讼联络员,建立便讼络机制,满足人民群众的法律需求。

  乡(镇)村干部、人民调解员、县乡人大代表和在当地有较高威望办事公道的群众代表自愿的,人庭可以聘请其为便民诉讼联络员,协助人民法庭代收诉状,代为送达诉讼文书,代为寻找并传唤当事行调解和现场勘验等事项。

  20、人民法庭应建立简便可行的执行机制。

人民法庭自行审结的案件,在案件审结后两个月内,当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将案件移送基层人民法院执行机构执行:

  

(1)执行立案后两个月未执结的;

  

(2)当事人对立情绪严重,可能出现暴力抗法事件的;

  (3)人民法庭执行力量不足,需要统一调配力量予以执行的;

  (4)需要对执行标的物进行评估拍卖的;

  (5)当事人申请对非诉讼案件执行的;申请人民法庭执行的,经立案机构立案后,人民法庭可以执行。

  (6)当事人申请由基层人民法院执行机构执行的。

  21、人民法庭执行案件,应当向当事人进行法制宣传教育和疏导工作,督促当事人自动履行义务或和解协议,提高自动履行率,尽量减少强制执行措施的适用,减轻当事人的负担,防止矛盾激化。

  22、人民法庭的审判方式改革,要从农村经济文化发展不平衡、参与诉讼的当事人的文化法律素质高、诉讼支付能力普遍低下等实际情况出发,创造性开展工作。

  23、人民法庭在审理案件中,当事人因自身原因确实无法获得证据而申请调查取证的,应当予以准依法调查收集证据。

  当事人申请调查取证,既可以书面形式提出,也可以口头提出。

口头申请的,应当记入笔录,并由人签名。

  24、人民法庭在审理案件中,应当坚持公平与正义的原则,依照法律规定向当事人进行充分的法律。

向当事人提示因请求不当、丧失时效、举证不能或逾期举证、不申请或不及时申请调查收集证据和评估鉴定、执行不能等方面的法律风险,指导涉诉群众正确行使诉讼权利,避免产生不必要损失。

  25、人民法庭审理民商事案件,应当注重调解工作,加大调解力度。

坚持对涉诉当事人多做法制宣育和疏导工作,能调则调,多调少判,判调结合。

通过调解定纷止争,减少涉诉上访,促进农村社会和发展。

  26、人民法庭的审判活动,既要遵循“公开、公正、高效”的原则,也要注重人性化和理性化,体现的人文关怀。

人民法庭审判人员的言行举止,应当符合法律规范和职业道德要求,在人民群众中树立司法、文明司法”的新形象。

  27、基层人民法院对尚无办公、审判、生活用房或现有房屋不能满足工作生活需要而需要新建、改扩建的人民法庭,应尽快研究出建设方案或改建扩建规划,报批准后,尽早实施。

在二至三年时间内人民法庭的新建、改建、扩建任务。

  28、新建、改建人民法庭的经费,应积极争取财政拨专款予以解决。

基层人民法院也要积极自筹资大对人民法庭基础建设的投入。

  新建、改建、扩建人民法庭涉及征用、占用土地及相关拆迁安置事项的,应向当地党委、政府汇报党委、政府的支持下妥善解决。

  29、人民法庭建设的标准,要立足于现实,着眼于发展。

根据辖区人口、诉讼需要、法庭人数、资况等予以确定。

新建人民法庭的审判法庭、办公生活用房等功能性用房建筑面积不得少于600平方米

  30、人民法庭的审判法庭要庄重、威严,实用、美观,并能容纳一定数量的旁听群众。

  人民法庭的立案、接待场所,要有方便群众咨询、起诉、交费、查询、书写等设施。

  31、人民法庭的办案经费和装备经费,应列入所在地县(市、区)财政预算。

基层人民法院也要积筹资金,加大人民法庭建设的物质投入,改善人民法庭的装备。

每个人民法庭至少要配备二辆摩托车条件的应购置汽车。

审判所必需的速录机、微机、打印机等也应当配置。

逐步建立基层人民法院和人庭的信息络,实现人民法庭办公自动化和信息化。

  32、人民法庭应有专用厨房并配齐厨房设施,聘请专门炊事员,以保障人民法庭干警就餐。

人民法其他生活、文化设施(如热水器、洗衣机、电视机等)应予以购置配齐,为法庭干警营造一个舒畅的、生活环境。

  33、基层人民法院应保障人民法庭审判案件所需的办公费、办案费、差旅费、燃油费、交通工具维等费用,其经费保障应适当高于机关经费保障。

  坚决废除人民法庭办案经费由其从办案收取的诉讼费中自行解决或从收取的诉讼费中提成解决的做。

  34、落实人民法庭待遇从优原则。

人民法庭干警下乡津贴每月不得少于60元,并对人民法庭干警的人民法庭干警福利待遇和奖金,应适当高于基层人民法院机关人员的标准。

费和伙食费予以适当补助。

  35、人民法庭的各项工作要法律化、制度化、规范化,建立健全案件登记、统计、档案保管、诉讼理、值班、执勤等工作制度和管理制度,实现以制度管人,按制度办事。

  36、对人民法庭工作的考评,应根据辖区特点、审判案件数量和质量、审判效率、司法为民措施落判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辖区人民群众和党政机关的评价等方面综合考核评定。

  37、中级人民法院和基层人民法院要制定先进人民法庭的工作标准和考评方法,鼓励人民法庭争创业绩,适时对人民法庭的工作和建设进行考评,表彰先进,树立榜样,推进人民法庭的建设向高标准层次方向发展。

  38、中级人民法院和基层人民法院要重视对人民法庭干警的培训工作。

基层人民法院要在时间、条经费等方面为人民法庭审判人员参加学习培训提供保障并形成制度。

中级法院要为培训工作创造条件供便利,争取用三年时间,对人民法庭审判人员进行一次系统培训。

  39、中级人民法院和基层人民法院相关审判业务部门,要与人民法庭建立定点联系制度,采取专题、疑案研讨、法律释疑、业务讲座等方式,保持与人民法庭的交流和业务指导,提高人民法庭的法律

  篇三:

人民法庭工作试行办法

  全文

  人民法庭工作试行办法(草稿)

  

(一)根据人民法院组织法第十七条的规定,设立人民法庭。

  人民法庭是基层人民法院的组成部分,它的判决和裁定就是基层人民法院的判决和

  裁定。

  

(二)人民法庭一般要在农村、牧区设置。

每一基层人民法院需要设置多少人民

  法庭,应根据辖区大小、人口多少等情况确定。

大体上一个中等县应当不少于两个。

  在人口特别少的县,可以设不固定的法庭,巡回审判。

  人民法庭的名称,以法庭所在地的名称而定,并冠以县名。

  人民法庭的设置和撤销,应当由基层人民法院报请中级人民法院批准,并报高级

  人民法院备案。

  (三)人民法庭一般配备审判员一人,书记员一人;有的也可配备两名审判员。

  院长可指定其中一人担任庭长。

  人民法庭的审判员,就是基层人民法院的审判员。

  人民法庭的审判员必须是专职干部,不能兼任其他行政职务。

  (四)人民法庭的任务:

  (1)审理一般的民事案件和轻微的刑事案件;

  (2)指导人民调解委员会的工作,对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达成的协议,如果违背

  政策、法律、法令的,应当纠正或撤销;

  (3)进行政策、法律、法令宣传;

  (4)处理人民来信,接待人民来访;

  (5)办理基层人民法院交办的事项。

  有下列情形的案件,人民法庭应当移送基层人民法院处理:

1.反革命案件;2

  .需要判处刑罚收监执行的案件;3.需要判决离婚或不离婚的案件;4.有关干部

  、知名人士、归国华侨等人员的案件。

  (五)人民法庭处理案件,一般的应坚持说服教育、调解为主的方针,根据不同

  的对象、不同的情节,采用个别教育、传讯教育、警告以及责令当事人赔礼道歉、取

  保具结、退还原物、赔偿损失等办法进行处理。

有的案件,也可以判决或裁定,但必

  须报基层人民法院核准后宣判。

  人民法庭无权决定拘留人犯和搜查,无权决定罚款、没收赃款赃物。

凡需要采取

  上述措施的案件,应移送基层人民法院审理。

  (六)人民法庭处理的案件,用人民法庭的名义出具调解书、裁定书或判决书。

  (七)人民法庭应当从便利群众出发,采取驻庭办案和巡回就审相结合的工作方

  法。

根据所辖地区的情况,在距离法庭所在地较远的地方,设立若干个审判站(或接

  待站),委托区公所或者人民公社代收案件,法庭干部定期下乡巡回,深入群众,就

  地调查,就地处理。

  人民法庭的干部下乡巡回就审时,应当加强工作的计划性,事先把案件进行排队

  划好路线,分别轻重缓急进行处理。

对于处理过的案件,应当定期检查,有的还应

  进行回访,发现错误,应当迅速纠正并报告基层人民法院。

  (八)人民法庭在办案中,从调查事实到决定处理,要自始至终地依靠群众。

  调查案情时,应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不仅听基层干部的反映,更重要的是深入群众

  进行调查,认真分析研究,彻底弄清真象,查明原因。

在处理案件时,一定把法律、

  政策向群众交代清楚,倾听群众的意见。

案件处理后,要听取群众的反映,依靠群众

  检验执行政策的情况。

  (九)人民法庭的干部应注意倾听群众对人民法庭工作的意见,接受人民群众对

  人民法庭干部的工作和作风的批评。

  (十)基层人民法院应加强对人民法庭的领导。

要有一个院长领导人民法庭的工

  作,经常重点深入,巡回检查,定期召开法庭干部会议,抓干部思想,抓政策,抓工

  作方法,及时总结经验,帮助法庭解决工作中的实际问题。

  (十一)人民法庭的干部,除应认真执行“党政干部三大纪律、八项注意”外。

  还必须严格遵守审判人员应当遵守的纪律:

  (1)不准刑讯逼供、诱供;

  (2)不准对当事人进行侮辱;

  (3)不准压制当事人辩护和上诉;

  (4)不准贪污受贿,徇私舞弊;

  (5)不准假公济私,挟嫌报复。

  (十二)人民法庭应当建立必要的工作制度,如案件收结、来信来访的登记、以

  及请示报告等制度。

已结案的卷宗,要定期送基层人民法院归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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