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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作社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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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作社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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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第一篇:

第二篇:

专业

第三篇:

第四篇:

专业

第五篇:

(范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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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文

第一篇:

证明

北京科信工程管理有限公司:

我单位施工的马各庄村定向安置用房1-3#楼工程,原设计图纸标明户门及外窗有隔声要求,经我单位请示设计单位同意,户门及外窗隔声检测项目取消,其他相关检测依据规范执行。

四川大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马各庄项目部

2019年2019月20日

第二篇:

专业

xxxxxxxxx种植专业合作社

章程

(2xxxx年xx月xxx日设立大会一致通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保护成员的合法权益,增加成员收入,促进本社发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和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本社由xxxxxxxxxxxxxxxxx发起,于xx年xx月xx日召开设立大会。

本社名称:

xxxxxxxxxxxx种植专业合作社,成员出资总额xx万元。

本社法定代表人:

xxx

本社住所:

xx市xx镇xx村,邮政编码:

xxxxxx

第三条本社以服务成员、谋求全体成员的共同利益为宗旨。

成员入社自愿,退社自由,地位平等,民主管理,实行自主经营,自负盈亏,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盈余主要按照成员与本社的交易量(额)比例返还。

第四条本社以成员为主要服务对象,依法为成员提供农业生产资料的购买,农产品的销售、加工、运输、贮藏以及与农业生产经营有关的技术、信息等服务。

主要业务范围如下:

组织收购和销售成员种植的xxxx统一采购、供应成员种植xxxx所需的种苗及肥料,为成员提供xxxx种植技术咨询服务。

第三篇:

第二条

本社定名为合作社,社址设在,第三条本社坚持入社自愿、退社自由、风险共担、利益共享的原则,宗旨是不以营利为主要目的,最大限度地为社员服务。

第四条

本社的业务范围包括:

为社员供应所需生产资料,如:

、、等;收购、等农副产品;提供机械、技术、信息等服务。

第五条

本社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依法组织供应、生产和收购,维护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接受政府和有关单位的监督。

合作社编辑第六条

本社创建资本总额【*】万元,分为【***】股份,每股【***】元,其中【***】入股【***】万元(【***】股),社员入股【**】万元(【***】股)。

第七条

社员必须按其业务量认购相应股份,并在注册登记时一次付清,由合作社开据股金证书。

第八条

一个社员,不论其持多少股份,都只承认其为一个股东,股份不可分割,可以继承和转让,但必须到合作社办理有关手续。

社员编辑

第九条

承认本社章程,遵守本社规章制度,并认购股金者,经本人申请,由理事会批准,即为本社社员。

第十条

社员享有以下权利:

1、依据生产资料供应证,享受本社提供的服务。

2、参加社员代表大会,有发言权、表决权、咨询权和监督权;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参与制定或修改本社章程和细则。

3、按照章程的规定程序改选或罢免董事、监事。

4、参加年终分红或其他分配。

5、享有合作社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一条

社员的义务:

1、遵守本社的章程和社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2、根据章程的规定交纳入社费,认购股金及由社员大会决定的其他费用。

3、保证按合作社的技术指导和要求实施生产,严格履行合同,保证供货时间、数量和质量。

违反者,按合作社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二条

社员有退社自由。

退社必须遵循以下原则:

1、社员退社一定要在业务年度结束前2个月提出,经理事会批准,完成当年任务后方可办理退社手续,中途不得退社。

2、社员退社时,根据当年本社的财务状况,退还其持股的全部或一部分,当本社财产不够抵偿债务时,扣除其全部股份,不再承担股份以外的亏损额。

第十三条

属于下列情况之一者,经董事会决议,给予除名:

1、社员不遵守章程及决议,不履行社员义务,不执行本社签订的合同,向本社提供伪、劣产品。

2、不论以何种方式,给本社造成严重经济损失者,按合作社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四条

对社员除名,要有三分之二以上的董事出席,出席董事2/3以上的票数通过,方能生效。

管理机构编辑

社员代表大会是本社最高权力机构,社员代表由社员选举产生,由董事会负责召集,董事长主持。

社员代表大会必须在有三分之二以上的社员代表出席方能举行,多数票通过方可有效。

表决时,实行一人一票。

第十六条

社员代表大会行使以下权力:

1、制定和修改。

2、选举和罢免董事,选举或罢免监事。

3、审议、批准董事会、监事会工作报告,批准本社预决算报告、资产负债表、利润表及其他会计报表。

4、决定增加新社员数量和股本金以及年终分配方案。

第十七条

董事会是社员代表大会的常设机构,向社员代表大会负责。

设董事长1人,董事【***】人,任期为【***】年,可连选连任。

董事会每年至少召开【***】次会议,除例会外,由董事长或三分之二以上董事提出,可临时召开。

第十八条

董事会行使以下职权:

1、董事会执行社员代表大会的决议,负责管理合作社,确保合作社工作的正常开展。

2、提出、审议合作社的年度计划,财务预决算及年度工作报告。

3、在同国家、集体、私人等三者关系中,董事会代表合作社开展工作,有权裁定一切合同和契约。

4、决定资金的借贷、使用、偿还等工作。

第十九条

董事长由董事会选举产生,是合作社的法人代表,行使以下职权:

1、召集主持社员代表大会和董事会、检查董事会决议实施情况,并向董事会报告。

2、代表董事会行使权利,有权对外签署一切合同,对内签署社员证、股金证和生产资料供应证。

3、提名并经董事批准,聘任总经理和副总经理。

4、董事会授予的其他权利。

合作社实行董事会聘任总经理负责制,设总经理1人,副总经理【***】人,总经理行使以下职权:

1、组织实施社员代表大会和董事会决议,并向董事会报告工作情况。

2、主持合作社的日常生产、经营管理工作,对合作社财务状况负责。

3、有权聘任或解聘合作社部门负责人;有权决定内部工作人员的工资待遇、奖罚;组织对社员进行培训。

4、行使职权时,不得变更社员代表大会和董事会决议。

第二十一条

监事会

合作社设监事会,负责监督本社的业务活动。

监事会由【***】人组成,其中设监事长1名,监事【***】人,任期【***】年,由社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也可连选连任,并行使以下职权:

1、审查合作社的帐目、现金、票据等,以及资产负债帐的合法性和真实性。

2、对董事会及管理人员进行监督,代表合作社与董事会进行交涉。

3、有权派出代表出席董事会议,有权建议召开社员代表大会。

终止清算编辑

第二十四条

合作社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以终止并进行清算:

1、合作社的资本连同公积金和机动储备金亏损二分之一时。

2、合作社三分之二以上的社员要求解散或重组。

第二十五条

在接到撤销合作社的通知后,董事会应在1个月内召开社员代表大会,研究宣布解散合作社或对合作社进行改组。

由社员代表大会成立清算委员会,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清算委员会批准,不得处置合作社财产。

第二十六条

清算财产时,合作社财产应按下列顺序进行清算:

1、合作社所欠贷款、贷款利息、税款及发展基金。

2、合作社所欠雇员工资、生活费等。

3、按社员所认购股份比例返还股本金。

4、若资不抵债时,社员扣完股本金后,不再负担其他连带责任。

附则编辑

第二十七条

本章程有关条款若与国家今后颁布的有关法律相抵触,应按国家有关法律进行修改。

第二十八条

本章程经社员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并报有关部门批准生效,由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四篇:

专业

神池县穗苑专业

[2019年2月28日召开成员大会,由全体成员一致通过]

第一章为保护成员的合法权益,增加成员收入,促进本社发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法》和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本社由高福生、常生云、战祥友、李向林、邓成,冀利军,吴凤英,贺秀英,贾根怀,张维云,张六2019人发起。

新成员参加本次大会有:

刘二高业马文高月张秀平王利娟武大红池存权杨孝英张荣史俊林史少邦李利成孟俊青李金梅郭丽琴郝宝珍王志雄王亮郝焕文李丽荣张翠莲刘兴花葛广平韩俊莲闻保平闻凤英薛军李海龙靳建花沈建军贾翠莲王建斌李兴如刘新平张仙花高俊林路三王金荣高五小高二白高四元穆贵全高新元赵玉莲李枝贵贾俊刘三仙马玉关茹金桂刘双文刘二小周桂娥张凤亮张二白车忠张争气张二福张润全秦建文秦二女周新明崔改叶余开元邓改召赵毛仁田云元郝玉明张彩云闫二小尤新元谢兰英闫玉凤孙玉宽赵毛仁张玉成吴俊武梦禹张梓姜世峰高俊林张锁林周九旦郭小如张亮明江觅娥靳福全高秀杨环王城士曹文芳韩桂芳崔娥女刘俊冀先文武栓孙玉英武建文武建功孙玉宽赵玉莲张彬王海如高玉拴刘二厚李白梁面换陈白史有青王续

名称:

神池县八角镇穗苑瓜菜种植专业合作社。

成员出资总额201900万元。

本社法定代表人:

战三红

本社住所:

神池县八角镇八角村,邮政编码:

03620190

第三条本社以服务,谋求全成员的共同利益为宗旨,成员入社自由,退社自由,地位平等,名主管理,实行自主经营,自负盈亏,利益共享,风险共担赢于主要按照成员与本社的交易(额)比例反还。

本社以成员为主要服务对象,依法成员提供优质瓜菜种子,牛羊等优良品种,信息,推销,主要业务范围:

种植,加工农产品收储冷藏保鲜配送引进新品种新技术开展技术培训农资农机购销储藏系列化生产及生产经营相关的技术,信息服务。

第四章本社以成员出资,公积金,国家财政直接补助,他人捐赠以及合法取得其他资产所形成的财产,享有占有,使用和处分的权利,并以上述财产对债务承担责任。

第五条本社每年提取的公积金,按照成员与本社业务交易量(额)以比例量化为每个成员所有的份额。

由国家财政直接补助和他人捐赠形成的财产平均量化为每个成员的份额,作为可分配盈余分配的一句之一。

本社为每个成员设立个人账户,主要记载该成员的出资额,量化为该成员的公积金份额以及该成员与本社的业务交易量(额)。

本社成员以其个人账户内记载的出资额和公积金份额为限对本社责任承担。

第六条经成员大会讨论通过,本社投资兴办与本社业务内容相关的经济实体;接受与业务有关的单位委托,办理代购代销等中介服务;向政府有关部门申请或者接受政府部门委托,组织施实国家支持发展和农业和农村经济的建设项目,按决定的数额和方式参加社会公益捐赠。

第七条本社及全体成员遵守社会公德和商业道德,依法开展生产经营活动。

第八章具有民事行为能力的公民,从事生产经营,能够利用并接受本社提供的服务,承认并遵守本章程,履行本章程规定的入社手续的可申请成为本社成员,本社吸收从事与本社业务直接有关的生产经营的企业,事业单位或者社会团体为成员,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单位不得加入本社。

本社成员中,农民成员至少占成员总数的百分之八十。

第九章凡符合前条规定,向本社理事会提交书面入社申请,经成员大会审核并讨论通过者,即成为本社成员。

第十章本社成员的权利

参加成员大会,并享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第五篇:

(范本)

目录

第一章合作社名称和住所

第二章经营范围

第三章合作社注册资本

第四章董事名称、出资额、出资比例

第五章董事的权利和义务

第六章董事转让出资的条件

第七章合作社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

第八章合作社法定代表人

第九章财务会计、利润分配及劳动用工制度

第十章合作社的解散事由与清算办法

第十一章其他事项

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要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作社法》(以下简称《合

作社法》)和其它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由、、、共同出资设立合作社(以下简称合作社),制定本章程。

本章程与国家法律、法规相抵触的,以国家法律、法规为准。

第一章合作社名称和住所

第一条合作社名称:

第二条合作社住所:

邮政编码:

第二章合作社经营范围

第三条合作社经营范围:

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禁止的,不得经营;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

定规定应经许可的,经审批机关批准并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注册后方可经营;法

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未规定许可的,自主选择经营项目,开展经营活动。

第三章合作社注册资本

第四条合作社注册资本为20190万元人民币。

合作社以全部资产对合作社的债务

承担责任。

合作社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必须召开董事会并做出决议。

合作社变更注

册资本应依法向登记机关办理变更手续。

第四章董事名称、出资额、出资比例

第五条董事的名称、出资额、出资方式、出资比例:

董事出资的缴付数额及期限:

第六条合作社成立后,董事缴付出资后,经在中国注册的会计师验资,出具验

资报告后,由合作社法定代表人签署并加盖合作社印章向董事签发出资证明书。

合作

社应将出资证明书的复印件提交给相关的审批机关和主管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备案。

出资证明书包括以下事项:

合作社名称、合作社成立日、投资金额、出资日期、签

发出资证明书的日期。

第五章董事的权利和义务

第七条董事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加或推选代表参加董事会,并根据其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

(二)了解合作社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依法进行监督,提出批评和建议。

(三)选举和被选举为执行董事或监事;

(四)依照法律、法规及的规定获取股利并转让出资额;

(五)优先购买其他董事转让的出资;

(六)优先认缴合作社新增资本;

(七)合作社终止后,依法分得合作社的剩余财产;

(八)有权查阅董事会会议记录和合作社财务会计报告。

第八条董事履行以下义务:

(一)遵守;

(二)按期交纳所认缴的出资;

(三)依其所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合作社的债务承担责任;

(四)在合作社办理注册登记手续后,不得抽回投资。

第六章董事转让出资的条件

第九条董事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部分或全部出资。

第十条董事向董事以外的人转让其出资时,必须经全体董事过半数同意;不同意转让的董事应当转让股权通知发出后30日内购买该转让的出资,如在30日内不购买该转让的出资,视为同意转让。

第十一条董事依法转让其出资后,由合作社将受让人的名称、住所以及受让的出资额记载于董事名册。

第七章合作社的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

第十二条董事会由全体董事组成,是合作社的最高权力机构,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合作社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执行董事;

(三)选举和更换监事,决定有关监事的报酬事项;

(四)审议批准执行董事的报告;

(五)审议批准监事的报告;

(六)审议批准合作社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七)审议批准合作社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八)对合作社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九)对发行合作社股票、债券作出决议;

(十)对董事向董事以外的人转让出资作出决议;

(十一)对合作社合并、分立、变更合作社形式,解散和清算等事项作出决议;

(十二)对的修改作出决议。

第十三条董事的首次会议由出资最多的董事召集和主持。

第十四条董事会会议由董事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

第十五条董事会会议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并应当于会议召开十五日以前通知全体董事。

通知中应载明会议的内容、日期及地点。

定期会议每个会计年度终了后三个月内召开一次。

临时会议由代表四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董事,执行董事,或者监事提议方可召开。

董事出席董事会议也可书面委托他人参加董事会议,行使委托书中载明的权利。

第十六条董事会会议由执行董事召集,执行董事不能履行其职责时,由总经理召集和主持。

第十七条董事会会议应对所议事项作出决议,决议应由代表二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董事表决通过。

但董事会对合作社增加和减少注册资本,分立、合并、解散或者变更合作社形式、修改作出决议,应由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董事表决通过。

董事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第十八条合作社不设董事会,设执行董事一名。

第十九条执行董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负责召集董事会,并向董事报告工作;

(二)执行董事会的决议;

(三)协助总经理决定合作社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协助总经理制订合作社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协助总经理制订合作社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协助总经理制订合作社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方案;

(七)协助总经理拟订合作社合并、分立、变更合作社形式、解散的方案;

(八)协助总经理决定合作社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本站隆重推荐文网wwW.haoWORd.Com)第二十条合作社设总经理一名,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

总经理对董事会及合作社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合作社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的决议;

(二)组织实施合作社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拟订合作社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四)拟订合作社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合作社的具体规章;

(六)提请聘任或解聘合作社副总经理及其它高管人员;

(七)聘任或者解聘除合作社管理人员。

第二十一条合作社设监事一人,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监事任期每届为三年,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第二十二条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检查合作社的财务;

(二)对执行董事、总经理、财务总监或其它高管执行合作社职务时违反法律、法规或者的行为进行监督;

(三)当执行董事、总经理、财务总监或其它高管的行为损害合作社的利益时,要求其予以纠正;

第二十三条合作社执行董事、总经理及财务负责人不得兼任监事。

第八章合作社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四条总经理为合作社的法定代表人,由董事会聘任和解聘。

第九章财务、会计、利润分配及劳动用工制度

第二十五条合作社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财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建立本合作社的财务会计制度,并应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制作财务会计报告,依法经审查验证于第二年3月1日前送交各董事。

第二十六条合作社利润分配按照《合作社法》及法律、法规、国务院财政主管部门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七条劳动用工制度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及国务院劳动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章合作社的解散事由与清算办法

第二十八条合作社营业期限为年。

第二十九条合作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终止:

(一)董事会决议解散;

(二)因合作社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的;

(三)合作社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被依法责令关闭的;

(四)因不可抗力事件致使合作社无法继续经营时;

(五)宣告破产;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条合作社解散时,应依据《合作社法》的规定成立清算小组,对合作社进行清算。

清算结束后,清算小组应当制作清算报告,报董事会或者有关主管机关确认,并报送合作社登记机关,申请合作社注销登记,公告合作社终止。

第十一章其他事项

第三十一条合作社根据需要或涉及合作社登记事项变更的可修改,修改后的不得与法律、法规相抵触,并交送原合作社登记机关备案,涉及变更登记事项的,应同时向合作社登记机关做变更登记。

第三十二条的解释权属于董事会。

第三十三条合作社登记事项以合作社登记机关核定的为准。

第三十四条本章程由全体董事共同订立,自合作社设立之日起生效。

第三十五条本章程一式五份,其中,报合作社登记机关备案一份。

全体董事签名(盖章):

2019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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