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市国资委监管企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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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市国资委监管企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南宁市国资委监管企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第一章总则

1.1编制目的

建立健全统一、高效、科学、规范的突发事件应急指挥、保障和预防控制体系,全面提高市国资委监管企业应对安全生产事故灾难、重大群体性上访事件的能力,最大程度地预防和减少突发事件及其造成的损害,保障职工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社会稳定。

1.2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信访条例》、《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国家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预案》、《南宁市人民政府应急管理工作规则》制定本预案。

1.3适用范围

适用于市国资委监管企业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和重大群体性上访突发事件的应对工作。

1.4突发事件分级

1.4.1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分级

安全生产事故灾难按照其性质、严重程度、可控性和影响范围等因素,一般分为四级:

Ⅰ级(特别重大)、Ⅱ级(重大)、Ⅲ级(较大)和Ⅳ级(一般)。

  Ⅰ级(特别重大)安全生产事故灾难:

造成30人以上死亡(含失踪),或危及30人以上生命安全,或100人以上中毒(重伤),或需要紧急转移安置10万人以上,或直接经济损失1亿元以上,或特别重大社会影响的安全生产事故灾难。

  Ⅱ级(重大)安全生产事故灾难:

造成10~29人死亡(含失踪),或危及10~29人生命安全,或50~99人中毒(重伤),或需要紧急转移安置5万人以上至10万人以下,或直接经济损失5000万元以上至1亿元以下,或重大社会影响的安全生产事故灾难。

  Ⅲ级(较大)安全生产事故灾难:

造成3~9人死亡(含失踪),或危及3~9人生命安全,或30~49人中毒(重伤),或直接经济损失较大,或较大社会影响的安全生产事故灾难。

  Ⅳ级(一般)安全生产事故灾难:

造成1~2人死亡(含失踪),或危及1~2人生命安全,或29人以下中毒(重伤),或一定社会影响的安全生产事故灾难。

1.4.2重大群体性上访事件分级

根据事件的紧迫程度、形成的规模、行为方式和激烈程度、可能造成的危害、可能发展蔓延的趋势等划分为三个等级:

Ⅰ级(特别重大)群体性上访事件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为特别重大群体性上访事件。

(1)一次参与人数5000人以上,严重影响社会稳定的事件;

(2)冲击、围攻县级以上党政军机关和要害部门,打、砸、抢、烧乡镇以上党政军机关的事件(含企业);

(3)参与人员对抗性特征突出,已发生大规模的打、砸、抢、烧等违法犯罪行为;

(4)阻断铁路繁忙干线、国道、高速公路和重要交通枢纽、城市交通8小时以上停运,或阻挠、妨碍国家重点建设工程施工,造成24小时以上停工事件;

(5)造成10人以上死亡或30人受伤,严重危害社会稳定的事件;

(6)参与人数500人以上,或造成重大人员伤亡的群体性械斗、冲突事件;

(7)出现全国范围或跨省(区、市),或跨行业的严重影响社会稳定的互动性连锁反应;

(8)其他视情需要作为特别重大群体性事件对待的事件。

Ⅱ级(重大)群体性上访事件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为重大群体性上访事件:

(1)参与人数在1000人以上、5000人以下,影响较大的非法集会游行示威、上访请愿、聚众闹事、罢工等,或人数不多但涉及面广和有可能进京的非法集会和集体上访事件;

(2)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10人以上、30人以下受伤的群体性事件;

(3)已出现跨省(区、市)或行业的影响社会稳定的连锁反应,或造成了较严重的危害和损失,事态仍可能进一步扩大和升级;

(4)其他视情需要作为重大群体性事件对待的事件。

Ⅲ级(较大)群体性上访事件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为较大群体性上访事件:

(1)参与人数在200人以上、1000人以下,影响社会稳定的;

(2)在重要场所、重点地区聚集人数在10人以上,100人以下,参与人员有明显过激行为;

(3)已引发跨地区、跨行业的影响社会稳定的连锁反应;

(4)造成人员伤亡,但死亡人数在3人以下、受伤人数在10人以下的群体性事件;

(5)其他视情需要作为较大群体性事件对待的事件。

上述分级标准有关数量的表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1.5工作原则

(1)坚持以人为本,安全第一。

把保障企业职工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最大限度地预防和减少安全生产事故灾难造成的人员伤亡作为首要任务,切实加强应急救援人员的安全防护。

充分发挥人的主观能动性、充分发挥专业救援力量的骨干作用和人民群众的基础作用。

(2)坚持预防为主的原则。

把应急处置工作落实到日常管理之中,加强基础建设,完善监测网络,强化预警分析,搞好预案演练,提高防范意识,有效控制危机,坚持预防与应急相结合,努力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控制、早解决。

 

(3)坚持依法规范的原则。

依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加强应急管理,维护公众的合法权益,使应对突发事件的工作规范化、制度化、法制化。

(4)坚持统一领导的原则。

在各级党委、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建立健全分类管理、分级负责、条块结合、属地管理、专业处置为主的应急管理体制,实行行政领导责任制,充分发挥专业应急指挥机构的作用。

(5)坚持资源整合的原则。

按照整合资源、降低成本、提高效率的要求,实现人力、物资、设备、技术和信息的有机配置,形成全方位的协调联动机制,做到统一调度和资源共享。

(6)坚持科学应对的原则。

加强公共安全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采用先进的预测、预警、预防和应急处置技术及设施,充分发挥专家队伍和专业人员的作用,提高应对突发公共事件的科技水平和指挥能力,避免发生次生、衍生事件;加强宣传和培训教育工作,提高公众自救、互救和应对各类突发公共事件的综合素质。

第二章组织体系及领导机构

2.1组织体系

市国资委监管企业突发事件应急救援组织体系由市国资委应急委员会及应急办公室、各监管企业应急救援领导机构、应急救援队伍和生产经营单位组成。

2.2领导机构

2.2.1市国资委监管企业突发事件应急领导机构为市国资委应急委员会;综合协调机构为市国资委应急委员会办公室。

市国资委应急办公室及成员单位按照职责与分工,履行本部门的突发事件应急救援、协调和保障方面的职责,负责制定、管理并实施有关应急预案。

市国资委应急委员会主任:

市国资委主任。

市国资委应急委员会副主任:

市国资委副书记、纪委书记、副主任。

市国资委应急委员会成员:

各监管企业主要负责人、市国资委有关科室负责人。

市国资委应急委员会下设安全生产办公室和维护稳定两个办公室。

(1)安全生产办公室:

主任由市国资委安全生产工作分管领导兼任。

组成人员:

市国资委党政办公室主任、规划发展科科长、统计评价科科长、领导人员管理科科长、纪检监察室主任和各监管企业应急救援领导机构安全生产分管负责人。

(2)维护稳定办公室:

主任由市国资委稳定工作分管领导兼任,组成人员:

市国资委党政办公室主任、群众工作科科长、改革改组科科长、领导人员管理科科长、纪检监察室主任和各监管企业应急救援领导机构稳定工作分管负责人。

2.2.2市国资委应急委员会安全生产办公室职责:

(1)执行市国资委应急委员会的决定,参与市政府突发公共事件应急管理委员会及其专项应急指挥部的指挥、决策,配合有关部门,协调和督导监管企业重大突发安全生产事故、自然灾害事故应急救援;

(2)督促、检查监管企业安全生产、自然灾害应急预案的编制和备案工作;

(3)督促、检查监管企业安全生产事故、自然灾害应急救援的培训演习等工作。

(4)承担本预案安全生产内容的修订和管理工作。

2.2.3市国资委应急委员会维护稳定办公室职责:

(1)执行市国资委应急委员会的决定,参与市政府突发公共事件应急管理委员会及其专项应急指挥部的指挥、决策,配合有关部门,协调和督导监管企业重大突发稳定事件应急救援;

(2)负责现场接待、政策宣传、疏导上访人员和处置情况信息的收集、整理,督促事发地企业限期解决职工的合理诉求;

(3)协助当地公安部门做好接待处置现场的秩序维护工作,收集、汇总并报告重大群体性上访事件的信息和处置工作进展情况;

(4)承担本预案维护稳定内容的修订和管理工作。

2.2.4市国资委监管企业职责

监管企业应根据本预案,结合企业实际,成立突发事件应急救援领导机构,制定具体工作预案,在属地党委、政府的统一领导下,负责本企业突发事件的应急救援工作。

第三章预警报警机制

3.1预测

监管企业应急管理机构一要加强对重大危险源、重大隐患的监控,建立普查、登记、评估和管理等制度,对可能引发安全生产事故灾难的信息,应及时通报同级安全生产应急救援指挥机构。

二要建立健全矛盾纠纷排查调处机制,加大对可能引发群体性上访事件的矛盾纠纷排查力度,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置。

对排查出的可能引发群体性上访事件的苗头性问题,在全面评估和预测的同时,要按照“五包”责任制的要求落实责任领导、责任单位、责任人员,尽量避免群体性上访事件的发生,及时将有关信息和工作情况报属地党委、政府和市国资委。

3.2 接警与报警

3.2.1突发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发生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报告单位负责人,单位负责人应当立即报告当地人民政府、上级主管部门和相关部门。

3.2.2对可能属于重大(II级)和特别重大(I级)群体性上访事件的预警性信息,各监管企业在获取信息后应及时报告属地政府,同时报送市国资委,最迟不得超过2小时。

出现以下情况时可提前预报:

(1)出现不稳定事端和群体性事件苗头,但尚处在酝酿过程中的。

(2)聚集上访尚未发生堵门、堵路、拦截车辆、围攻殴打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或严重影响交通、治安秩序或党政机关工作秩序等严重违法违规行为的。

(3)发生在单位内部的表达共同意愿的聚集事件,尚未发生行凶伤人、扣押有关人员或打、砸、抢、烧等违法行为。

(4)其他由人民内部矛盾引起、尚未出现过激行为、可以由企业有关部门现场开展工作、化解矛盾的群体性行为。

第四章应急响应

4.1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分级响应

Ⅰ、Ⅱ、Ⅲ级应急响应行动由国家、自治区、南宁市各级部门按照法律规定组织救援,市国资委应急委员会和监管企业按照本预案积极配合;由县(区)组织救援的,监管企业按照本预案积极配合,同时抄报市国资委应急委员会安全生产办公室。

4.1.1市国资委应急委员会办公室应急响应

(1)开通与监管企业事故灾难发生地应急救援指挥机构、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相关专业应急指挥机构、相关专业事故专家组和相关专业救援队伍的通讯联系,随时了解、掌握事态发展情况。

(2)根据市政府应急委员会、各专项应急指挥机构的指令和专家的建议,通知其他监管企业应急救援指挥机构随时待命,为现场指挥部或行业应急指挥机构提供后备支持。

(3)根据工作需要,派出有关人员和专家赶赴现场,参加、指导现场应急救援,必要时配合有关部门组织专业救援队伍实施增援。

4.1.2事故企业应急响应

4.1.2.1紧急处置

突发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发生后,事故企业应当积极采取自救措施。

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成立之前,先期到达的应急救援队伍必须迅速、有效地实施先期处置。

4.1.2.2现场监控

事故企业组织技术力量和救援队伍,加强对事故现场的监控,及时采取紧急处置措施,果断控制或切断灾害链,防止次生、衍生和耦合事故发生。

4.1.2.3医疗卫生救助

事故企业应主要依靠当地卫生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开展紧急医疗卫生救助和现场处置工作。

4.1.2.4应急人员的安全防护

事故企业在处置突发安全生产事故时,应当对事发地现场的安全情况进行科学评估,保障现场应急救援人员的人身安全。

现场应急救援人员应根据需要携带相应的专业防护装备,采取安全防护措施。

事故企业根据需要具体协调、调集相应的安全防护装备。

4.1.2.5群众的安全防护

事故企业负责企业职工的安全防护工作。

主要工作内容:

确定保护事故灾区周边企业职工安全需要采取的防护措施;决定紧急状态下企业职工疏散和转移的范围、路线、程序以及安置的方式;指定有关部门负责实施疏散、转移;启用应急避难场所,提供必要的生活用品;实施医疗救治,开展疾病预防和控制工作;负责治安管理。

4.1.2.6现场检测与评估

事故企业成立事故现场检测、鉴定与评估小组,综合分析和评价检测数据,查找事故原因,评估事故发展趋势,预测事故后果,为制订现场抢救方案和事故调查提供参考。

检测与评估报告要及时报告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

4.1.2.7应急结束

事故现场得以控制,遇险人员获救,环境符合有关标准,导致次生、衍生事故隐患消除后,经应急委员会同意后,宣布应急结束,应急救援队伍撤离现场。

4.2重大群体性上访事件分级响应

4.2.1特别重大群体性上访事件(Ⅰ级)响应

4.2.1.1响应程序

(1)启动。

特别重大群体性上访事件发生后,市国资委、各监管企业按照各自职责,迅速启动各自预案开展处置工作。

(2)现场处置。

领导小组机构到位,应急处置人员进入事发现场后,按照职责分工迅速投入处置工作。

事件涉及部门、企业的主要任务:

主要负责人迅速赶到现场开展疏导、劝解工作,告知当事人相应的救济渠道及正当的申诉方式,通过合法手段和途径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主要负责人直接与群众代表对话。

迅速研究当事人的合理要求,提出解决方案,努力化解矛盾。

4.2.1.2 信息报送和处理

(1)信息采取分级报送的原则。

特别重大群体性事件信息应立即(最迟不超过2小时)上报属地政府,同时通报市国资委及各相关部门。

(2)市国资委及时派员赴现场,核查、了解、研究并续报有关信息。

(3)信息收集和报送应做到及时、客观、全面、准确。

(4)信息报送的内容:

① 事件发生的时间、地点和现场情况。

②事件的经过、参与人员数量和估计的人员伤亡数、财产损失情况。

③事件发生的原因分析。

④ 事件发展趋势的分析、预测。

⑤事件发生后已经采取的措施、效果及下一步工作方案。

⑥其他需要报告的事项

(5)信息报送形式。

可通过电话口头初报,随后采用传真、计算机网络等载体及时报送书面报告和现场音像资料。

4.2.2重大群体性上访事件(II级)响应

市国资委、各监管企业及时启动各自预案,指挥、协调事件处置工作。

4.2.3较大群体性上访事件(III级)响应

市国资委、各监管企业及时启动各自预案,统一指挥事件处置工作。

第五章后期处置

5.1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善后处置及总结

事故企业要积极稳妥、深入细致地做好善后处置工作。

包括人员安置、补偿,征用物资补偿,污染物收集、清理与处理,督促有关部门开展保险理赔等事项。

应急结束后,事故企业认真剖析引发事件的原因和责任,分析总结事件灾难抢救工作的经验和教训,形成应急救援总结报告。

并根据事件处置过程中暴露出的有关问题,提出整改措施,修改完善各自预案,报送市国资委应急委员会安全生产办公室。

5.2重大群体性上访事件善后处置

(1)特别重大群体性上访事件经过现场处置,上访人员被劝返回当地或本企业后,责任单位和部门要及时兑现承诺,把政策落实到位,消除可能导致事件反复的不安定因素。

要认真做好上访人员的思想稳定和矛盾化解工作,加强跟踪和督查,防止事态反弹。

(2)事件平息后,事发地监管企业应组织开展事件的损失评估工作,认真剖析引发事件的原因和责任,总结经验教训,并形成专门报告上报。

(3)根据事件处置过程中暴露出的有关问题,提出整改措施,修改完善各自预案。

视情况提出修改完善本预案的意见建议;视情况提出修改或补充相关法律法规的意见建议。

第六章保障措施

6.1通信和信息保障

市国资委及各监管企业应急救援机构应当掌握本地、本领域和本企业所有应急机构和相关部门的通信联系方式以及备用方案。

充分利用公用通信、信息网,逐步建设突发安全生产应急处置专用通信与信息网络。

建立、完善监管企业重大危险源和救援力量信息数据库,规范信息获取、分析、发布、报送格式和程序。

建立健全重大群体性上访事件信息收集、传递、处理、报送各环节的工作制度,完善各监管企业已有的信息传输渠道,保持信息报送设施特别是现场应急通信系统性能完好,配备必要的应急备用设施和技术力量,确保信息报送渠道的安全畅通。

6.2应急支援和保障

6.2.1救援装备保障

本企业应急指挥机构应当掌握本企业救援装备情况,各企业救援队伍必须按规定配备必要的装备。

6.2.2应急队伍保障

矿山、危险化学品、交通运输、建筑施工等高危行业或领域的企业要针对本单位可能发生的突发安全生产事故,依法组建和完善抢险救援队伍。

6.2.3资金保障

安全生产应急救援资金由事故单位承担,事故责任单位暂时无力承担的,报请所在地人民政府协调解决。

预防和处置重大群体性上访事件及疏散、安置参与人员所需经费纳入企业经营预算。

6.2.4物资保障

企业按照职责分工和预案要求,应当建立突发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物资储备制度,储备必要的应急物资。

各监管企业应明确处置重大群体性上访事件过程中车辆准备的具体方案。

发生进京到省群体性上访事件时,各企业应视情况协调当地交通部门,为劝返上访人员提供运力支持。

6.2.5医疗卫生保障

依靠当地人民政府卫生行政管理部门组建医疗卫生应急专业技术队伍,及时赶赴现场开展医疗救治、疾病预防和控制等医疗卫生应急工作。

处置社会安全事件过程中,事发地企业应保障必备药品、救护车辆等。

6.2.6交通运输保障

依靠当地民航、铁路和交通等有关部门做好交通运输保障工作,必要时,开启特别应急通道,确保应急救援人员和物资快速运送。

6.2.7治安保障

依靠当地公安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参与事故处置和治安维护工作。

加强对重点地区、重点场所、重要物资和设备的安全保护,依法严厉打击违法犯罪活动。

6.3技术储备和保障

市国资委应急委员会配合有关部门,逐步建立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救援专家组,为协调应急处置提供技术支持。

6.4安全生产宣传、培训和演习

6.4.1公众宣传教育

监管企业应急办公室负责组织安全生产应急法律法规和预防、避险、避灾、自救、互救常识的宣传教育工作,提高全体职工安全防范意识。

6.4.2培训

监管企业按照有关部门要求,组织本企业应急管理机构以及专业救援队伍的相关人员参加岗前培训和业务培训,并根据自身实际情况,做好兼职应急救援队伍培训,积极组织企业职工培训,提高职工自救互救能力。

6.4.3演习

各企业结合自身特点,定期组织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救援演习,演习结束后应及时进行总结,上报所在地人民政府和市安监部门,同时抄报市国资委应急委员会安全生产办公室。

第七章附则

7.1预案制定与更新

本预案由市国资委组织制定,各监管企业应当遵照执行,并参照本预案,结合本企业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应急预案。

随着应急救援相关法律法规的出台、修改和完善,部门职责或应急资源发生变化,以及实施过程中发现存在问题或出现新的情况,及时修订完善本预案。

7.2奖励与责任

7.2.1奖励

对在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救援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由市国资委和所在监管企业给予表彰奖励;市国资委定期对重大群体性上访事件的处置工作进行总结、评估,对在预防和处置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集体和个人,根据有关规定进行表彰。

7.2.2责任追究

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依照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党纪、政绩处分和经济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对在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救援工作中不服从指挥部调遣、临阵脱逃、谎报情况的人员。

(2)对有关规定不执行或贯彻不力,或制定错误政策、做出错误决策,侵害职工利益,引发重大群体性上访事件或致使事件升级的。

(3)对本企业存在的可能引发重大群体性上访事件的人民内部矛盾、纠纷不认真解决,失职、渎职,甚至怂恿职工到上级机关集体上访,致使重大群体性上访事件发生的。

(4)因泄露国家秘密或违反工作纪律等行为,导致职工集体上访或引发重大群体性上访事件的。

(5)重大群体性上访事件发生后不及时报告,不及时采取有效措施,处置失当,甚至压制有关部门及时如实上报情况、及时处置,致使可以避免的影响和损失未能避免的。

(6)在预防和处置重大群体性上访事件中有其他违法违纪行为,造成严重后果的。

7.3市国资委应急值班电话

安全生产工作电话:

5535685

信访工作电话:

5536349

7.4预案解释部门

本预案由南宁市国资委负责解释。

7.5预案实施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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