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收管辖权原则.docx

上传人:b****6 文档编号:8880253 上传时间:2023-02-02 格式:DOCX 页数:5 大小:17.37KB
下载 相关 举报
税收管辖权原则.docx_第1页
第1页 / 共5页
税收管辖权原则.docx_第2页
第2页 / 共5页
税收管辖权原则.docx_第3页
第3页 / 共5页
税收管辖权原则.docx_第4页
第4页 / 共5页
税收管辖权原则.docx_第5页
第5页 / 共5页
亲,该文档总共5页,全部预览完了,如果喜欢就下载吧!
下载资源
资源描述

税收管辖权原则.docx

《税收管辖权原则.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税收管辖权原则.docx(5页珍藏版)》请在冰豆网上搜索。

税收管辖权原则.docx

税收管辖权原则

税收管辖权原则

税收管辖权

一、税收管辖权是国家的征税权

  税收管辖权是国际税收中一个根本性概念,是分析国际税收关系的前提,国家之间税收权益的协调,即由此开始。

  从国际法的角度而言,管辖权是国家主权的一个重要方面,它是指行使独立主权的国家,对其国境领域内的一切人、财、物和行为均享有行使法律的权利。

  在漫长的历史发展中,国际社会已经形成了几条共同的准则,主要包括:

  1.领土原则。

它是指主权国家对其所属领土内所发生的人、财、物和行为,都有权按本国法律实行管辖。

领土原则是管辖权中最基本的原则。

在这里所指的领土包括国家的领陆、领水、领空以及控制的领土,所以该原则也称属地原则。

  2.属人原则。

它是指国家有权对具有本国国籍的人(即居民)实行法律管辖,而不必考虑他们是居住在境内还是在境外。

3.保护性原则。

它是指外国居民犯有危害他国主权和安全的行为时,所在国有权对这些人实行管辖。

此原则主要适用于刑事管辖方面。

  所谓税收管辖权,就是一种征税权,它是国家的管辖权在税收上的具体体现。

也就是说,任何一个主权国家,在不违背国际法和国际公约的前提下,都有权选择最优的(或对本国最有利的)税收制度,这一制度包括三项基本内容:

  1.纳税主体,即由谁来纳税,具体而言是由国家行使征税权,由国家的税务部门行使税收的管理权。

  2.纳税客体,即对什么征税,通常而言包括收益、所得和财产等。

  3.纳税数量,即征多少税。

它既包括宏观整体税负的确定,也包括各具体税种的确定,还包括有关征税项目征税数量的确定。

  显然,由于管辖权存在多重性,那么税收管辖权的选择也不会是单一的。

  二、税收管辖权的类型

  在一国的税收管辖权中,对税收管辖权起决定作用的,是领土原则和属人原则,它们在税收上分别表现为地域管辖权和居民管辖权,这是国际税收中两种基本的税收管辖权。

所以从理论上说,税收管辖权只有两种类型:

地域和居民管辖权。

但在具体的国际税收关系中,则存在第三种类型:

地域管辖权和居民管辖权相混合的税收管辖权。

  

(一)地域管辖权

  一个主权国家按照领土原则(又称属地原则)所确立起来的税收管辖权,称为地域管辖权。

在实行地域管辖权的国家,以收益、所得来源地或财产存在地为征税标志。

也就是说,它要求纳税人就来源于本国领土范围内的全部收益、所得和财产缴税。

  地域管辖权实际上可以分解为两种情况:

一是对本国居民而言,只须就其本国范围内的收益、财产和所得纳税。

即使在国外有收益、所得和财产,也没有纳税义务;二是对于本国非居民(外国居民)而言,其在该国领土范围内的收益、所得和财产必须承担纳税义务。

  在实行地域管辖权的条件下,由于主权国有权对非居民征税,所以必然引起国家与国家之间税收关系的重复课税,必须对此加以协调。

例如,现有A、B两个国家,其中在A国有B国的居民从事经济活动,在B国有A国的居民从事经济活动,而且A、B两国都实行地域管辖权,那么两国的税收关系如下:

A国政府可以对本国范围内的A国、B国的居民征税,B国政府可以对本国范围内的B国、A国居民征税。

在两国都实行地域管辖权的前提下,并不会发生重复课税的问题。

但问题的关键是各国之间并不是只存在单一的管辖权,还有其他类型的管辖权,所以将引发更为复杂的国际税收关系。

  值得一提的是,在同样实行地域税收管辖权的国家中,对收入来源的确定是一个棘手的问题,由于各国有不同的规定,不同国家对收入来源地会有不同的看法,在具体处理中很难把握。

如对外国公司的国际贸易所得的归属,时常引起争议。

  

(二)居民管辖权

  所谓居民管辖权,就是一个主权国家按照属人原则所确立的税收管辖权。

该原则规定,在实行居民管辖权的国家,只对居住在本国的居民,或者属于本国居民的一切收益、所得和财产征税,而不必考虑是否在本国居住。

换言之,一个国家征税的范围可以跨越国境,只要是属于本国居民取得的所得,不论是境内所得还是境外所得,国家均享有征税的权力。

  实行居民管辖权的理论基础是:

国家对居民提供了社会公共服务和法律保护,那么居民就应该对国家履行纳税义务,这是一种权利与义务相对等的关系。

因此,对居民的境外收入而言,收入来源国不能独占税收管辖权,税收权益应该在收入来源国和居住国之间进行分配。

  那么,如何判断一个人是否是一个居民呢?

是国际税收上的判定标准是看自然人在该国是否有住所或居所,前者是指永久性居住地,后者是指一般居住地。

  在实行居民管辖权的前提下,会产生两国之间税收利益的协调问题。

设有A、B两国,其中A国境内有B国居民,B国境内有A国居民,那么两国的征税关系如下:

如果两国都实行居民管辖权,则不会发生重复课税问题。

但如果其中一国采取地域管辖权,则两国之间在税收上的矛盾将不可避免地产生。

当B国实行地域管辖权时,B国有权对在该国居住的A国居民收入、所得和财产征税;而A国实行居民管辖权,也有权对这部分收益征税,因此两国政府必须对此进行税收方面的协调。

  (三)双重管辖权

  所谓双重管辖权,就是一国政府同时运用地域管辖权和居民管辖权,即对本国居民,运用居民管辖权,对其境内、境外的收益、所得和财产征税。

对本国非居民(外国居民),则运用地域管辖权,对其在该国境内取得的收益、所得和财产征税。

  采取双重管辖权的理由是,有一部分国家认为在只运用单一管辖权的情况下,不足以保证本国的税收权益。

如只运用地域管辖权,则本国居民的境外的税收就会损失;而只运用居民管辖权,则本国非民民的税收就会损失。

因此必须综合运用两种管辖权,以保证本国的经济利益。

  在两个以上国家都运用双重管辖权的情况下,国家与国家之间的重复课税不可避免。

以A、B两国为例,设在A国内有B国居民从事贸易活动,在B国内有A国居民从事贸易活动。

那么,A国和B国都会对在A国领土内的B国居民征税;同理,也会对在B国领土内的A国居民征税。

因此,A国和B国必须协调这种交叉征税的关系,以消除纳税人的不合理负担。

  三、各国对税收管辖权的选择及我国如何行使税收管辖权

  在国际税收的实践中,综合世界各国的情况看,选择一种税收管辖权的国家比较少,大多数国家选择双重管辖权。

这是因为,税收管辖权的选择不仅关系到税收收入,而且关系到一国的主权,各国在不违背国际法的前提下,都尽量选择对本国有利的税收管辖权,以最大限度地维护本国的权益。

  

(一)选择地域管辖权的国家

  从目前所掌握的材料看,选择单一的地域管辖权的国家和地区不多,主要有法国、巴西、南斯拉夫、玻利维亚、委内瑞亚、马拉维、沙特阿拉伯、塞舌尔、加纳、新加坡、马耳他、埃塞俄比亚和我国香港特别行政区等。

  

(二)选择双重管辖权的国家

  除上述选择地域管辖权的国家以外,单独选择居民管辖权的国家暂未发现,其他国家大多选择双重税收管辖权,如美国、英国、日本和印度等。

  选择双重管辖权的国家,在实际的管理中对两种管辖权各有侧重:

对经济发达国家而言,发达国家通常有资本输出和技术输出,居民中从事跨国经济活动的较多,所以这些国家更侧重于维护居民管辖权,从而扩大对本国居民在国外的收益、所得和财产征税的范围。

对广大发展中国家而言,由于资金贫乏,技术落后,只能从发达国家引进资金和技术,与此相适应,会经常发生他国的居民在本国领土内的收益、所得和财产,因此,发展中国家更加侧重于地域管辖权,从而扩大对别国居民在本国领土范围内的收益、所得和财产的征税范围。

  (三)我国对税收管辖权的选择

  我国也是选择双重管辖权的国家。

以个人所得税为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一条规定:

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或者无住所而在境内居住满1年的个人,从中国境内和境外取得的所得,需要按中国税法规定纳税;在中国境内无住所又不居住或者无住所而在境内居住不满1年的个人,从中国境内取得的所得,必须按照中国税法的规定纳税。

  我国在以后的国际税收关系中,应坚持选择双重管辖权,同时需要在遵循国际税收惯例的前提下,通过不断扩大同相关国家签订税收协定,更好地为改革开放服务。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猜你喜欢
相关搜索

当前位置:首页 > 教学研究 > 教学反思汇报

copyright@ 2008-2022 冰豆网网站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编号:鄂ICP备2022015515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