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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交通事故赔偿标准1.docx

重庆交通事故赔偿标准1

重庆交通事故赔偿标准

一般人身损害赔偿范围:

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

    受害人因伤致残的赔偿范围:

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扶养人生活费,康复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

    受害人死亡的赔偿范围:

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死亡赔偿金,交通费,住宿费,误工损失。

需指出的是赔偿义务人除了赔偿上述费用外,还应该根据抢救治疗情况赔偿一般人身损害赔偿的相关费用,即因就易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

    交通事故赔偿分为财产与人身损害赔偿,财产赔偿原则上以直接损失为主,人身损害赔偿主要包括如下内容:

    医疗费:

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

    误工费:

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

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

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

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

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护理费:

根据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和护理人数、护理期限确定。

护理人员有收入的,参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护理人员没有收入或者雇佣护工的,参照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计算。

护理期限应计算至受害人恢复生活自理能力时止最长可达20年。

    交通费:

根据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护人员因就医或者转院治疗实际发生的费用计算。

交通费应当以正式票据为凭;有关凭据应当与就医地点、时间、人数、次数相符合。

   住院伙食补助费:

参照当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予以确定。

重庆市财政局渝财行[2007]109号《关于印发〈重庆市市级机关和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办法〉的通知》第四章专门规定了“住院伙食费”:

  第十二条工作人员在主城区出差,不得报销早餐补助,中晚餐按误一餐报一餐的补助方式,其标准为:

中、晚餐各16元。

应当按照32元/天计算。

保险公司是12元/天计算,32元是公务员标准。

    营养费:

根据受害人伤残情况参照医疗机构的意见确定。

    残疾赔偿金:

根据受害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或者伤残等级,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自定残之日起按二十年计算。

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残疾赔偿金=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重庆市数据见最后)×伤残系数×赔偿年限

  注:

伤残系数是指受害人丧失劳动能力的程度或者是伤残的等级。

(一级为100%,二级为90%…………十级为10%)

    丧葬费:

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以六个月总额计算。

    被扶养人生活费:

根据扶养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和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标准计算。

被扶养人为未成年人的,计算至十八周岁;被扶养人无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计算二十年。

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死亡赔偿金:

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按二十年计算。

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精神损害抚慰金:

受害人或者死者近亲属遭受精神损害,可以主张精神损害抚慰金。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2009年重庆市交通事故赔偿标准将从2009年5月开始实施,即原则上2009年5月1日0时后发生的交通事故才参照新标准实施。

附2008年重庆市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标准:

  1、重庆市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为13715元;

  2、重庆市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为3509元;

  3、重庆市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为10876元;

  4、重庆市农村居民消费性支出为2527元;

 

2010年重庆市人身损害赔偿标准

(交通事故人身损害和医疗事故人身损害赔偿)

  一、城镇单位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30963元(即2009年重庆市职工月平均工资为2580.25元,重庆市2010年人身损害赔偿标准也应相应调整)。

  二、2009年重庆市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15748.67元/年,2009年重庆市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支出12144.06/年。

  三、2009年重庆市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土为4621元/年,2009年重庆市农村居民人均生活消费支出3142元/年。

  

 

       

 

2010年重庆市人身损害(医疗/交通事故人身损害)

赔偿标准及计算

  

(一)2010年重庆交通事故等人身损害赔偿标准、赔偿项目及计算方式(受害人没有达到残疾或者死亡的后果)

  1、医疗费赔偿计算公式

  医疗费赔偿金额=诊疗费+医药费+住院费+其他医用费用

  2、住院伙食补助费赔偿计算公式

  住院伙食补助费赔偿金额=元×住院天数

保司标准12×45=1440元

  3、营养费赔偿计算公式

  营养费赔偿金额=根据伤残情况参照医疗机构意见确定50×45=2250元

  4、受害人误工费赔偿计算公式

  误工费赔偿金额=受害人固定收入(天/月/年)×误工时间

  或者(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或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365日)×误工天数43567÷365×45=5371元

  5、陪护费赔偿计算公式

  陪护费赔偿金额=陪护人的原收入×陪护时间

  或者同等级别护工报酬标准×陪护时间50×45=2250元

  6、交通费赔偿计算公式

  交通费赔偿金额=实际发生的交通费用(凭票据)417元

  7、住宿费赔偿计算公式

  住宿费赔偿金额=一般公职人员出差住宿标准×住宿天数

  

(二)受害人因伤致残的赔偿范围(2010年重庆交通事故等人身损害赔偿标准、赔偿项目及计算方式)

  8、残疾赔偿金计算公式

  

(1)、受害人在60岁以下

  城镇居民残疾赔偿金=2009年重庆市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0年×伤残赔偿指数15749×20年×0.1=31498元

  农村居民残疾赔偿金=2009年重庆市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20年×伤残赔偿指数

  

(2)、受害人在60-74岁之间

  城镇居民残疾赔偿金=2009年重庆市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0年-(受害人实际年龄-60岁)]×伤残赔偿指数

  农村居民残疾赔偿金=2009年重庆市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20年-(受害人实际年龄-60岁)]×伤残赔偿指数

  (3)、受害人在75岁以上

  城镇居民残疾赔偿金=2009年重庆市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5年×伤残赔偿指数

  农村居民残疾赔偿金=2009年重庆市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5年×伤残赔偿指数

  9、残疾辅助器具费计算公式

  残疾用具费=普通适用器具的合理费用

  10、被抚养人生活费赔偿计算公式

  

(1)、被抚养人在18周岁以下

  城镇居民被抚养人生活费赔偿金额=2009年重庆市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18-被抚养人实际年龄)÷对被抚养人承担扶养义务的人数×伤残赔偿指数(受害人死亡的,不乘以伤残赔偿指数)

  农村居民被抚养人生活费赔偿金额=2009年重庆市农村居民人均生活消费支出×(18-被抚养人实际年龄)÷对被抚养人承担扶养义务的人数×伤残赔偿指数(受害人死亡的,不乘以伤残赔偿指数)

  

(2)、被抚养人在18-60周岁之间

  城镇居民被抚养人生活费赔偿金额=(2009年重庆市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20年)÷对被抚养人承担扶养义务的人数×伤残赔偿指数(受害人死亡的,不乘以伤残赔偿指数)

  农村居民被抚养人生活费赔偿金额=(2009年重庆市农村居民人均生活消费支出×20年)÷对被抚养人承担扶养义务的人数×伤残赔偿指数(受害人死亡的,不乘以伤残赔偿指数)

  (3)、被抚养人在60-74周岁之间

  城镇居民被抚养人生活费赔偿金额={2009年重庆市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20年-(死亡人实际年龄-60岁)]}÷对被抚养人承担扶养义务的人数×伤残赔偿指数(受害人死亡的,不乘以伤残赔偿指数)

  农村居民被抚养人生活费赔偿金额={2009年重庆市农村居民人均生活消费支出×[20年-(死亡人实际年龄-60岁)]}÷对被抚养人承担扶养义务的人数×伤残赔偿指数(受害人死亡的,不乘以伤残赔偿指数)

  (4)、被抚养人在75周岁以上

  城镇居民被抚养人生活费赔偿金额=(2009年重庆市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5年)÷对被抚养人承担扶养义务的人数×伤残赔偿指数(受害人死亡的,不乘以伤残赔偿指数)

  农村居民被抚养人生活费赔偿金额=(2009年重庆市农村居民人均生活消费支出×5年)对被抚养人承担扶养义务的人数×伤残赔偿指数(受害人死亡的,不乘以伤残赔偿指数)

  11、康复费

  12、护理费

  13、后续治疗费

  重庆市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总队关于印发2010年度

 

 

重庆市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标准

现将2009年度重庆市城乡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等数据公布如下,请在处理2010年5月1日零时至2011年4月30日二十四时发生的交通事故中参照执行。

一、城镇(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

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

        15749元

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

           4621元

二、城镇(农村)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

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

        12144元

农村居民消费性支出:

           3142元

三、全市城镇经济单位职工年平均工资

全市城镇经济单位职工年平均工资30963元

四、相同或相近行业职工年平均工资

1.农、林、牧、渔业16571元

2.采矿业26103元

3.制造业24249元

4.电力、煤气及水利生产和供应业40270元

5.建筑业20823元

6.交通、运输、仓储业和邮政业25596元

7.信息传输计算机服务43567元

8.批发和零售业22422元

9.住宿、餐饮业15260元

10.金融、保险业57570元

11.房地产业23889元

12.租赁和商务服务业20974元

13.科学研究、技术服务和地质41384元

14.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17639元

15.居民服务和其它服务业19276元

16.教育27723元

17.卫生、社会保障和社会福利33037元

18.文化体育和娱乐业27941元

19.公共管理和社会组织33103元

以上数据取自《2009年重庆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公报》(重庆市统计局、国家统计局重庆调查总队2010年3月26日公布),最终数据以《重庆市统计年鉴2010》为准。

 

二〇一〇年四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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