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领导干部法治理论知识考试复习题01判断题.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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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领导干部法治理论知识考试复习题01判断题

2016年重庆市领导干部法治理论知识考试复习题

一、是非判断题(每小题1分。

对下列命题作出判断,你认为正确的在括号内打"√",错误的打"×";全部打"√"或"×",均记为0分。

1.在改革行政执法体制过程中,应当根据不同层级政府的事权和职能,合理配置执法力量,推进执法重心向县乡两级政府下移。

(×)

2.行政机关履行执法职责所需经费,由各级政府纳入本级政府预算,保证执法经费足额拨付。

(√)

3.全面推进政务公开。

坚持以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基本原则,推进决策公开、执行公开、管理公开、服务公开、结果公开。

(×)

4.《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15-2020年)》规定的法治政府建设工作,除纲要有明确要求的时间外,原则上应当在2020年年底完成。

(×)

5.领导干部是全面依法治国的“关键少数”。

(√)

6.为提高政府立法的科学性,要对法规规章进行定期的立法后评估。

(√)

7.重大行政决策应当经政府常务会议或者全体会议、部门领导班子会议讨论,由行政首长在集体讨论基础上作出决定。

(√)

8.根据《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15-2020年)》的要求,省级政府2016年年底前基本完成政府工作部门、依法承担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权力清单的公布工作。

(×)

9.根据《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15-2020年)》的要求政府提供普遍公共服务或体现一般性管理职能的行政事业性收费一律取消。

(√)

10.根据《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15-2020年)》的要求,对实践证明已经比较成熟的改革经验和行之有效的改革举措,要及时上升为法律法规规章。

(√)

11.为完善政府立法体制机制,《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15-2020年)》中提出针对政府提出的立法事项,决策机关要引入第三方评估,充分听取各方意见。

(×)

12.党政主要负责人是推进法治建设的第一贵任人。

(√)

13.根据《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15-2020年)》的要求,推进公共服务提供主体和提供方式多元化,凡属事务性管理服务,原则上实行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模式。

(×)

14.为强化生态环境保护,《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15-2020年)》中要对领导千部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

(√)

15.在准备行政执法资格考试的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可以进行行政执法。

(×)

16.死刑缓期执行期间故意犯罪未执行死刑的,死刑缓期执行的期问应重新计算。

(√)

17.数罪中有判处有期徒刑和拘役的,有期徒刑执行完毕后,拘役仍须执行。

(×)

18.积极参加恐怖活动组织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

(×)

19.实施资助恐怖活动培训的行为构成犯罪。

(√)

20.校车的所有人对校车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有直接贵任的,应当追究刑事责任。

(√)

21.行为构成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的,且数额巨大,应当判处罚金。

(√)

22.强制猥亵成年男性不构成强制猥亵罪。

(×)

23.通过信息网络实施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行为,被害人向人民法院告诉,但提供证据确有困难的,人民法院可以要求公安机关提供协助。

(√)

24.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将在履行职贵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出售或者提供给他人的,依照刑法相关规定从重处罚。

(√)

25.除因虐待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外,虐待罪均为自诉案件。

(×)

26.单位可以作为虐待罪的犯罪主体。

(√)

27.只要多次实施抢夺行为,无需达到特定数额,即可构成抢夺罪。

(√)

28.在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中,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考试,应根据考试的重要程度决定是否追究刑事责任。

(×)

29.张某利用计算机实施窃取国家秘密的行为,对张某可以按照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进行处罚。

(×)

30.根据刑法修正案(九)的相关规定,聚众扰乱医疗单位的秩序,情节严重,致使医疗活动无法进行,造成严重损失,对首要分子和其他积极参加者均追究刑事责任。

(√)

31.某甲为盗窃骨灰盒内财物,故意毁坏10盒骨灰,某甲的行为构成犯罪。

(√)

32.某行政诉讼案件的诉讼代理人泄露依法不公开审理的案件中不应当公开的国家秘密,应当依照泄露案件信息罪进行处罚。

(×)

33.行为人不参与醋酸酐、乙腿、三氯甲烧等制造毒品原料的生产、买卖和运输,仅携带上述物品出境,即使情节较重,也不构成犯罪。

(×)

34.慈善组织开展慈善服务,可以自己提供或者招募志愿者提供,也可以委托有服务专长的其他组织提供。

(√)

35.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人员在推行计划生育工作中应当严格依法行政,文明执法,不得侵犯公民的合法权益。

(√)

36.乡镇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负贵本行政区域内的计划生育工作和与计划生育有关的人口工作。

(×)

37.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根据全国人口发展规划以及上级人民政府人口发展规划,结合当地实际情况编制本行政区域的人口发展规划,并将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

38.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两胎子女。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条件的,可以要求安排再生育子女。

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规定。

(×)

39.夫妻双方户籍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之间关于再生育子女的规定不一致的,按照有利于当事人的原则适用。

(√)

40.实行计划生育的育龄夫妻部分付费享有国冢规定的基本项目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

(×)

41.育龄夫妻自主选择计划生育避孕节育措施,预防和减少非意愿妊娠。

(√)

42.少数民族地区不实行计划生育。

(×)

43.在国冢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期间,按照规定应当享受计划生育家庭老年人奖励扶助的,不再享受相关奖励扶助。

(×)

44.可以利用超声技术和其他技术手段进行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人工终止妊娠。

(×)

45.开展慈善活动,应当遵循合法、自愿、诚信、非营利的原则,不得违背社会公德,不得危害回家安全、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

(√)

46.慈善组织可以进行营利活动。

(×)

47.慈善组织应当根据法律法规以及章程的规定,建立健全内部治理结构,明确决策、执行、监督等方面的职责权限,开展慈善活动。

(√)

48.慈善组织的发起人、主要捐赠人以及管理人员与慈善组织发生交易行为的,可以参与慈善组织有关该交易行为的决策,但有关交易情况应当向社会公开。

(×)

49.慈善募捐,只能面向社会公众的公开募捐。

(×)

50.不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组织或者个人,即使基于慈善目的,也不可以与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慈善组织合作。

(×)

51.捐赠人可以通过慈善组织捐赠,也可以直接向受益人捐赠。

(√)

52.慈善信托是由受托人按照委托人意愿以委托人名义进行管理和处分,开展慈善活动的行为。

(×)

53.年满二十周岁的中国工人、农民、军人、知识分子和其他社会阶层的先进分子,承认党的纲领和章程,愿意参加党的一个组织并在其中积极工作、执行党的决议和按期交纳党费的,可以申请加入中国共产党。

(×)

54.中国共产党党员永远是劳动人民的普通一员。

除了法律和政策规定范围内的个人利益和工作职权以外,所有共产党员都不得谋求任何私利和特权。

(√)

55.维护党的团结和统一,对党忠诚老实,言行一致,坚决反对一切派别组织和小集团活动,反对阳奉阴违的两面派行为和一切阴谋诡计。

(√)

56.作为党员应切实开展教育和自我批评,勇于揭露和纠正工作中的缺点、错误,坚决同消极腐败现象作斗争。

(×)

57.党员享有在党的会议上有根据地批评党的任何组织和任何党员,向党负贵地揭发、检举党的任何组织和任何党员违法乱纪事实的权利。

(√)

58.发展党员,必须经过党的支部,坚持个别与整体相结合的吸收原则。

(×)

59.党的支部委员会对申请入党的人,要注意征求党内外有关群众的意见,进行严格的审查,认为合格后再提交党小组讨论。

(×)

60.有关全国性的重大政策问题,只有党中央有权作出决定,各部门、各地方的党组织可以向中夹提出建议,但不得擅自作出决定和对外发表主张。

(√)

61.违反首长负责制原则,拒不执行或者擅自改变党组织作出的重大决定,或者违反议事规则,个人或者少数人决定重大问题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

62.作为党员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操办婚丧喜庆事宜,在社会上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

63.党员犯罪情节轻微,人民检察院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的,或者人民法院依法作出不负刑事责任的,应当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

64.党员受到开除党籍处分,三年内不得重新入党。

另有规定不准重新入党的,依照规定。

(×)

65.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对家庭暴力受害人缓收、减收或者免收诉讼费用。

(√)

66.人身安全保护令案件由只能由申请人居住地、家庭暴力发生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

67.家家有本难念的经,家庭暴力也是家务事,外人不好干涉,所以单位发现正在发生的家庭暴力行为,无权去劝阻。

(×)

68.监护人实施家庭暴力严重侵害被监护人合法权益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被监护人的近亲属、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等有关人员或者单位的申请,依法撤销其监护人资格,另行指定监护人。

被撤销监护人资格的加害人,不用继续负担相应的赡养、扶养、抚养费用。

(×)

69.被申请人违反人身安全保护令,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公安机关应当给予训诫,可以根据情节轻重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十五日以下拘留。

(×)

70.反家庭暴力工作应当尊重受害人真实意愿,可以利用媒体的力量曝光加窖人的隐私。

(×)

71.反家庭暴力只是国家和社会的责任。

(×)

72.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司法机关、妇女联合会应当将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纳入业务培训和统计工作。

(√)

73.遭受家庭暴力的受害者不论何种情形,均给予同样的保护。

(×)

74人身安全保护令的有效期不超过六个月,自作出之日起生效。

人身安全保护令失效前,人民法院可以根据申请人的申请撤销、变更或者延长。

(√)

75.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组织开展家庭暴力预防工作,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社会工作服务机构应当予以配合协助。

(√)

76.法律援助机构可以依法为家庭暴力受害人提供法律援助。

(×)

77.人民调解组织应当依法调解家庭纠纷,预防和减少家庭暴力的发生。

(√)

78.电信、互联网、住宿等业务的经营者和服务者,对身份不明或者拒绝身份查验的客户,应该在提供服务的同时及时向公安部门报告。

(×)

79.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组织开展反恐怖主义宣传教育,提高公民的反恐怖主义意识。

(√)

80.被认定的恐怖活动组织和人员对认定不服的,可以申请复核。

对复核结果不服的,可以依法向法院提起诉讼。

(×)

81.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制定、组织实施城乡规划,还应当符合反恐怖主义工作的需要。

(√)

82.国家反对一切形式的以歪曲宗教教义或者其他方法煽动仇恨、煽动歧视、鼓吹暴力等极端主义,消除恐怖主义的思想基础。

(√)

83.《反恐怖主义法》明确规定,公安机关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将遭受恐怖袭击的可能性较大以及遭受恐怖袭击可能造成重大的人身伤亡、财产损失或者社会影响的单位、场所、活动、设施等确定为防范恐怖袭击的重点目标,报本级反恐怖主义工作领导机构备案。

(√)

84.根据《反恐怖主义法》的规定,对恐怖活动罪犯和极端主义罪犯被判处徒刑以上刑罚的,监狱、看守所应当在刑满释放前根据其犯罪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服刑期间的表现,释放后对所居住社区的影呴等进行社会危险性评估。

(√)

85.被认定的恐怖活动组织和人员对认定不服的,可以通过国家反恐怖主义工作领导机构的办事机构申请复核。

(√)

86.出入境证件签发机关、出入境边防检查机关对恐怖活动人员和恐怖活动嫌疑人员,有权决定不准其出境入境、不予签发出境入境证件或者宣布其出境入境证件作废。

(√)

87.根据《反恐怖主义法》的规定,恐怖活动组织,是指三人以上为实施恐怖活动而组成的犯罪组织。

(√)

88.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协助、配合有关部门开展反恐怖主义工作的义务,发现恐怖活动嫌疑或者恐怖活动嫌疑人员的,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或者有关部门报告。

(√)

89.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是治国安邦的总章程,具有最高的法律地位、法律权威、法律效力。

(√)

90.国家工作人员必须树立宪法意识,恪守宪法原则,弘扬宪法精神,履行宪法使命。

(√)

91.宪法宣誓根据情况可以采取单独宣誓或者集体宣誓的方式,单独宣誓时,宣誓人应当右手抚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左手举拳,诵读誓词。

(×)

92.宪法宣誓的宣誓词的内容是,我宣誓:

忠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维护宪法权威,履行法定职贵,忠于祖国、忠于人民,恪尽职守、廉洁奉公,接受人民监督,为建设富强、民主、文明、和谐的社会主义国家努力奋斗!

(×)

93.所有的国家工作人员在就职时都应该进行宪法宣誓仪式。

(×)

94.部分国家工作人员就职时举行宪法宣誓仪式应当秘密进行。

(×)

95.在集体宪法宣誓时不管人数再多均不得分批进行,只能一次宣誓完毕。

(×)

96.本市各级人民政府、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任命的国家工作人员,在就职时可不公开进行宪法宣誓。

(×)

97.宪法宣誓的目的是为了彰显宪法权威,激励和教育国家工作人员忠于宪法、遵守宪法、维护宪法,加强宪法实施。

(√)

98.根据本市关于的宪法宣誓的先关规定,村民委员会委员就职时应该进行宪法宣誓。

(×)

99.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委员长、副委员长、秘书长、委员,国务院总理、副总理等人员就职时的宪法宣誓仪式由由国务院办公厅组织。

(×)

100.国家主席在就职时应该举行宪法宣誓仪式,国家副主席就职时则不需要。

(×)

101.宪法监督与违宪审查为同一概念的不同表达。

(×)

102.党的领导于部不仅要遵守党内法规还要遵守国家法律。

(√)

103.工商局对其没收的非法财物可以由本部门自己进行拍卖。

(×)

104.“官员无隐私”,因此公务员不享有宪法中规定的隐私权。

(×)

105.根据我国的宪法监督制度,只有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可以对宪法的实施进行监督。

(×)

106.制定党内法规的依据是《宪法》和其他法律。

(×)

107.公民作为国家的主人,按照我国宪法有关公民权利与义务的规定,公民的权利和义务是不平等的,应该多享受权利,少履行义务。

(×)

108.“法制”和“法治”既有区别又有联系,不容混淆。

(√)

109.权贵一致,是指行政机关依法享有多大的权力,就应当承担多大的责任,不应当有无责任的权力,但有无权力的责任。

(×)

110.国有公司、企业、集体企业和人民团体管理、使用或运输中的私人财产,以公共财产论。

(√)

111.党内法规调整的是党内关系和党内生活,国家法律调整的是社会关系,因此党内法规与国家法律的调整范围完全不同。

(×)

112.政府信息公开,包括政府及时主动公开相关政府信息,也包括公民申请公开相关政府信息,但是公民为了个人的学习、科研或者投资而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政府一律不予受理。

(×)

113.我国的司法机关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和检察权,并不受任何组织和个人的影响、干预。

(×)

114.协助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从事行政管理工作的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等农村和城市基层组织人员符合职务犯罪中主体要求的要求。

(√)

115.宪法既属于公法,同时又是“母法”。

(√)

116."责任政府”四项制度包括行政问责制、首问贵任制、服务承诺制、限时办结制。

(√)

117.被诉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出庭应诉。

如不出庭,将被追究法律贵任。

(×)

118.党内法规的地位低于宪法,但高于一般法律。

(×)

119.建设法治政府的目标就是要建立有限政府、高效政府、透明政府、诚信政府、服务政府、贵任政府、廉洁政府。

(√)

120.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具有解释和修改宪法的权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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