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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文翻译中国资产证劵化

中国资产证劵化的研究

摘要资产证劵化是一个通过将流动性较差的但能产出将来稳定收益的资产打包、出售和交易以一种以资产为支持的证劵的过程。

早在三十年之前,资产支持的证券化就已经是一种非常重要的金融创新产品,被很多公司作为一种非常重要的金融工具在使用。

基于中国具有特殊的领域,本篇论文主要研究在中国资产证劵化的发展情况和创新性。

关键词:

证劵化ABS流动性

1、引言

1、ABS的发展史

在1997年美国首次将证劵化作为一种金融术语提出来,由于那时繁荣的住房产业需要大量的抵押贷款基金,资产证劵化为了满足日益增长的贷款需求在七十年代不断的改革创新。

这是一个通过将不具有流动的住房抵押贷款进行捆绑和放大化从而设计成一种能产生稳定性收益的资产,已达到借贷者获得跟多资金来源的过程。

然而,现在的资产证劵化已经涉及到了大量的资产,这些资产都有一个稳定的将来流动性的特点。

特别说明的是这些资产的组成都是一些应收款项而不是那些抵押贷款,如信用卡应收款项,汽车消费贷款,房屋制造合同以及房地产贷款。

从1980年后,资产支持的证劵更多的是作为一种融资形式的金融工具而不是仅仅使资产具有流动性而已。

在过去的五年时间里,美国资产支持的证券化市场已经渐渐的扩大,很大一部分服务于房地产和信用卡产业。

2005年,业绩显著的ABS总共达到19552亿美元,其中28.2%服务于房地产,18.2%服务于信用卡,11.2%服务于汽车产业。

除了美国以外,ABS发展相当的缓慢。

在欧洲ABS是在1980后才出现的,那时未来流动性应收款项的资产在新兴市场只有很短的时间。

新兴市场是指发展中国家的一些小型金融市场,这些小型市场只有一段很短的操作历程。

在这些国家中,在经济危机时它们的主要的国际机构公布较低的信用等级等经济数据。

另外,国内资本市场是相当的不成熟,以致于没有能力为那些急需资金的公司提供有效的经济来源。

银行采纳的严格借款政策也大大的加剧了资本的不足缺点,最后,很多产业都在试图寻找稳健的国外资金的革新模式。

在八十年代后期,新兴市场开始使用资产化。

第一个交易是由墨西哥电话公司TelMex完成的,其授权接收美国电话公司(AT&T)的费用,这个费用是来自从墨西哥打到美国的墨西哥部分的电话费,也就是说,这部分发生于美国—墨西哥国界和墨西哥作为目的地的费用。

在1997年金融危机之后,亚洲、日本、韩国、新加坡和香港都开始了它们的资产证劵化。

2、ABS的特征

不仅仅是资产支持的证劵化的发起者,还有它的投资者都会从这个过程中获得好处。

只要发起者注意到,首先ABS是表外资金,和传统的债务资金相比,ABS不会增加债务或者意外债务,这一点可以帮助发起者募集资金成本同时以较低的成本退出公开详细的财务报告。

其次,ABS使发起人改善和优化金融结构同时减少了信用风险、流动性风险和利息风险,这些都是银行业至关重要的风险。

第三,ABS提供发起人这样一个赚钱的方法,使获得净资产收益率(RONA)的股东数目增加。

至于投资者,债权人依靠和ABS共享更多资产比他们只能投资于普通债券而不是ABS能够获得更稳定的收入。

ABS给发起者提供机会参与更多企业一起的联合贷款,同样更多的微观分散的消费者贷款,如信用卡应收账款、汽车贷款等等可以扩大投资范围。

其次,ABS产品有很高的信用评级喝性能稳定。

第三,投资者可以从ABS中获得比普通企业证券更多的收益,而同时也将承担着与企业证券同样的或更少的风险。

第四,可以实现投资的多样性。

投资者提供更多可供选择的投资。

最后,ABS产品有一个良好的流动性。

2.1作为ABS的合适资产和ABS的程序

2.1.1合适的资产

只有确实有足够的性能记录且能够产生收益的资产才能被证券化。

一般来说,ABS的合适的资产可以分为几类,如:

1)非信贷资产,包括应收帐款和公路、港口和其他的基础设施建设费用的未来现金流量;公用事业帐单;票务收入;房屋租赁;商业应收帐款;其他应收账款和其他未来现金流。

(2)信贷资产,例如住房抵押贷款;学生贷款;信用卡贷款;汽车贷款和其他商业贷款

2.1.2ABS的程序

(1)识别资产证券化融资标的。

ABS的发起人需要评估资产和信用卡,决定有多少与证劵化的资产标的相符合的可以被证券化,而且构成一个特定的资产组合的资产池。

(2)设立特别目的载体(SPV)。

SPV是一个为ABS特别成立的一个法律实体。

SPV的运营和操作服从于严格的法律体制。

例如,SPV禁止有任何资产或负债除了ABS的运营。

在给投资者付利息之前,是不允许发放股利和宣布破产的。

通常,SPV是由投资银行、信托投资公司和信用保证公司担任,所有这些公司具有由国际信用评级机构公布的更高信用评级。

(3)实现真正销售。

在一个典型的证券化,发起人即金融资产的原来拥有者,必须将要证券化的资产转移或者传送给SPV或者信用机构。

这个转移是为了实现这一一个结果,就是在发起人接受破产程序时这部分被转移的资产不在是发起人的资产或者是房地产资产的一部分资产。

这种转移通常称为“真实出售”。

(4)增加信用评级和实施资产等级。

为了吸引投资者和改善发行条件,SPV应当增加信用评级。

信用评级可以通过高级和二级证券和外部金融担保的分来来实现。

然后,SPV给信用评级机构一定的佣金,信用评级机构为它颁发一个正式评级和做一份评级证明。

(5)ABS的出售。

承销商将证券化资产卖给投资者。

SPV从承销商收集销售收入并且支付发起人用于购买资产的费用。

(6)ABS的管理。

发起人或发起人指定的代理人负责该资产的管理,一个进度包括收集和记录资产产生的所有收所和投入到指定的账户信托银行的保证金。

(7)支付投资者以及服务供应商。

在ABS的条款说明的一定期限内,代理商(通常是发起人本身)来负责付款给借款人和债务人。

代理商支付给SPV的款项(包括利息和本金),减去维修费用。

SPV反过来支付预定的利息和本金的偿还投资者。

当所有的紫车款项都付清后,证券化资产的交易就结束了,SPV机构也将解体了。

3、在我国应用ABS的必要性

自在中国经济改革创建以来,金融产业迅速发展。

人们对金融创新产品的需求日益加大,并且伴随着经济快速增长也为ABS在中国的应用提供了很好的平台,

3.1ABS在中国资本市场的发展

2004年2月2日,国务院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对促进改革开放和稳定发展的资本市场》。

它是由九个有关如何发展国内资本市场的项目组成,其中一个任务,提出了一种多通道和拓宽直接融资扩大投资的工程。

在这样一个背景下,资产证券化明确由政府支持,并且吸引越来越多来自监管机构、银行、企业和投资者的注意力。

证券化是被看作是一个潜在的工具,它能使公司直接从投资者那里筹到钱。

此外,证券化部分地缓解了因融资结构产生效益影响的公司,这些公司在很大程度上将依赖于向银行贷款取得资金。

设计和更优质的证券发行债券和债务工具的,正在不断向品种丰富和多样化发展。

机构l投资者提供更有效和灵活的组合来提高他们的收入。

3.2ABS在中国的经济效益发展

在1980年代以前,中国的产业的资金主要取决于银行信贷。

但是自1980年代以来,更多的金融工具已经发展起来如股票和债券,公司有权筹资发行股票和债券。

2005年,中国人民银行的短期融资证券和ABS开发,都使金融工具更具多样化。

ABS的引用为各公司募集资金提供了一个新的融资渠道。

例如,大多数中国的银行目前有足够的现金与高流动性,但有一个低资本化率和高不良资产比率。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正在追逐一个目标,在2007年1月1日以前16个主要商业银行(包括4个国有商业银行、12个股份制银行)和80%的115城市商业银行应当使他们的资本化率达到《巴塞尔新资本协议》要求的8%的底线。

到2005年底,只有53银行的资本化率的基础达到4%,还不到一半的预期的数量。

也有的银行正在尽力提高他们的资本化率来接近国际银行水平。

因此,这些银行更关注如何通过证券化获得一个高资本化率,而不是如何获得足够的现金流。

可以通过证券实现的重要目标是获得表功能。

如果构建成一个出售资产或者信贷资产证券化将帮助发起机构降低股权融资的需要和消除风险资本资产从资产负债表,从而提高资本化率。

大多数行业,特别是基础设施行业,运用了资产证劵化,因为它是一种新的潜在的低成本的融得资金的方式。

这一点随着利率的提高和股票市场明显的不足之处而变得更加受欢迎。

当被刚性贷款项目和有限的资金存取限制时,有坚实基础的金融资产或能被转化为现金任何资产的公司,都愿意申请资产证券化以获得资产的好的操作性运转和实现资产和负债的好的联系。

同时,这种结构性融资可以突破发起机构的信用评级来募集,这样只要付出很少的资金成本就可以取得稳定的未来收入。

所有这些优点ABS都将本身与一般的银行贷款和其他固定收益债券区分开来。

4、资产证券化在中国的模式和局限性

4.1ABS的模式

基于在中国证券化管制模式,中国的证券化市场分为两个部分:

信贷资产证券化试点工作和未来的流动资产证券化(通常是支持的电费,道路通行费等等)。

信贷资产证券化是从试点开始的,引入了中国的特殊规定为基础。

4.1.1信贷资产证券化

在中国,第一个证券化由政府公开支持的,由中国人民银行(PBOC)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银监会)管理。

在高水平的管制维护下,在2005年12月13日中国执行资产证券化的两个试点,这是第一批资产证券化,分别为中国建设银行的房产抵押担保证券化和由中国发展银行完成基础设施。

依托这证券化直接监管机构,形成了管制-第一次实施-第二次实施程序。

4.1.2未来流动的支持资产证券化

在2006年3月,由中国联通、国有电信集团,开始了由CDMA网络租金收入支持的第一批未来流动资产证券化。

一个月后,云南华能澜沧江水电公司,持有56%的公司华能集团,成为第一个电力公司从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实得到批准施资产证券化项目,叫做华能澜沧江华能贴别资产管理计划(华能方案)。

这个证券化形成了一个创新-第一管制-第二管制的程序。

4.2在中国资产证券化的局限性

4.2.1行政监理体制

根据我国管理结构的目前设计,至少有“九”监管部门参与证券化的交易。

中国人民银行和中国银监会制定管理金融机构发行的信贷资产证券化证券规章。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负责特别目的资产管理方案,这些资产一般都来自非银行公司颁发支持具有未来流动收入。

中央企业在处分或转让前国有资产为资产证券化资产的过程中,必须得到国有资产监督和管理委员会(SASAC)国务院批准。

特别是,在有离岸SPV机构参与证券资产化资产销售的情况下,发起人应将文件送到商务部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MCPR)。

由于资产证券化产品是一种债务国债或债务工具、国家发展改革委有责任控制债务的数量和范围。

如果,这些证券化资产是以外币支付的未来应收账款;国家外汇管理局(以下简称“国家外汇局”)将涉及在内。

保险公司是否能涉足证券化是由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保监会”)决定。

此外,还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MFPC)负责制定如何将资产证券化资产反映在资产负债表和国家税务总局(SAT)有权发布证券化资产的税收政策。

这样一个复杂的监管体制大大加重公司的成本,这些公司本打算通过证券化减少资本成本。

4.2.2法律

尽管国内外专家估计,在不久的将来一个巨大的资产支持型证券市场将出现,中国的资产证券化法律仍然在广度和深度上有一定的局限性。

投资者的范围仅限于某些合格投资者制度和发起人的范围也局限于具有良好资产的银行和公司。

此外,这些证券也只在精确市场上交易。

这些限制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证券化资产的利益。

(1)信贷资产

“在信贷资产证券化试点工作的领域,目前唯一的指导方针是行政强制措施信贷资产证券化试点项目这个方针在2005年4月20日生效,和是有关金融机构的信贷资产证券化试点的管理和监督的措施在2005年12月1日有效。

两个措施是专为两个信贷资产证券化试点工作设计的。

前者由中国人民银行和中国银监会一起又颁布,后者是中由国人民银行发布。

为了协助这两个证券化试点能完全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于2005年5月发布信贷资产证券化会计原则,还和过税局一起在2006年2月颁布了相关税赋。

上面的指导方针都有自己完整的规定,交易和信息披露细则要求,投资者权益,给受托人的报告,以及类似的。

通过改善对试点的指导方针,他们寻求建立一个有大量的灵活性且处理模式简单的监管框架。

而且这种指导方针的简捷性和实用性是值得欣赏的相当可观的。

但由中国人民银行、银监会成立的不同监管方案似乎将会导致一个支离破碎的市场结构,因为类似的交易类型却受不同的规则和各种实体管理的监管。

它只允许可购买政府债券和其他金融债券的金融机构发起资产证券化和投资资产证券化。

“金融机构”是指“接受中国银监会的监督管理的商业银行、政策性银行、信托投资公司、财务公司、城市信用社、国家信用合作社或其他金融机构”,意思是信贷资产支持证券交易是只被允许在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进行。

(2)未来流动资产证券化

至于未来流动资产证券化而言,证监会已经发布了一个尚未公开的通知,最近资产管理的措施方案,提供一个通用规则草案关于如何对十六个改革创新的证劵公司提起特别目的资产管理计划。

但是没有足够的会计原则和税收政策与特殊目的资产管理计划进程同步跟进。

同样的,中国证监会还没有任何相关指引关于怎么样的公司可以充当SPV管理资产证劵化证劵。

考虑到未来的流动资产证券化,包括融资项目,不支持金融债权现有资产有形与分期付款购买或抵押合同,它们的共同点是这些资产都是预期未来收入,中国证监会给予进行详细完备的审查所采取的措施是对发起人未来的流动的风险控制审查和谨慎批准它们的未来流动资产证券化。

似乎这个项目有一个清楚的收益流模式来支持稳定的未来收入,特别是参与基础设施建设更容易进入证券化市场。

在此背景下,华能集团,一家在国内高的支持率的国有能源公司,推动其控股公司在中国实施第一电力资产支持证券化。

现在,每一个创新是从事证券业务在至少两个正在进行的项目现在,每一个在中国的业务创新证券从事至少两个正在进行的项目资产证券化,但项目的实施取决于中国证监会的态度。

在写的时候,所有的项目是特殊情况和尚未形成了一个大型的问题。

到目前为止,基于特殊目的资产管理方案的实践的基础上,受益凭证的,产品仅限于在上海或深圳证券交易所被交易大宗交易系统。

此外,受益凭证的只是某些大集团购买/财务公司/社会保障基金/年金/信托/证券公司。

保险公司和基金公司被禁止投资于ABS证劵。

因此,限制投资者和有限证券化市场大大降低ABS的流动性

5、对中国ABS的建议

证券市场的存在和传播,需要一个监管体系去支持它。

上面论述了资产证劵化现行法律的局限性,其中包括了发起者,投资者和市场的不足之处。

这些局限性都从一定程度上减少了资产支持型证券的流动性,因此投资者都不愿意投资不能自由交易的资产证劵化资产。

反过来,企业资产证劵化在一些不能吸引足够的投资项目和没有预期资金的项目是非常谨慎的。

与此同时,会计准则和税收政策的不清楚,会使行业对资产证劵化持观望的态度,证券化举行。

这里有一些对ABS监管机构的建议如下:

5.1完善ABS的监管体制的设计

不可否认,中国政府为资产证劵化提供了外在的或内在的一些支持。

就像上面所说的,验证信贷资产证券化和未来流动资产证劵化的过程涉及到一个东罗马帝国式的获得同意和政府部门的批准。

有时预期证劵化资产的方便性、经济性归咎于中国ABS监管体制的结构设计。

当然,要使各种直接融资变成现实建立一个完善的法律体系是必不可少的。

这个重要的步骤改变现状,降低规定涉及在资产证券化的部门数量和重点放在设计涉及特殊的行业的金融机构。

5.2扩展ABS的范畴

(1)让更多的公司有机会进入证券化

随着被证劵化的未来流动性资产的范围的扩大,相应的问题也将增加。

尽管总制定规范者想要减少国家资本危机的角度看,应该给那些拥有高信用等级的公司优先进入权是有一定道理的。

当资产证劵化被那些拥有低等级低信用评价烦人发起者但却有高质量资产的机构所利用时,资产证劵化的优势将更加明显。

原因是,资产证劵化的主要焦点是证劵化的现金流量而不是公司实体本身。

因此,资产证券化的适用性不在于它们本身是什么,但是他们是否是否经得起严格的信用和统计分析的检验。

2)扩大投资者和市场交易的范围

显然应从一般机构投资者当中选出ABS的投资者,他们都是拥有可以鉴别资本风险和操作风险册专家和技术的行业如保险公司、单位信托基金(基金),投资经理、银行、养老基金和类似的。

但投资者的多元化为构建一个成功的结构性融资市场奠定了基础。

随着市场的发展,投资者的信心在各种证券制度也将增长。

除非投资者长期研究资产证券化的繁荣发展,同样能获得相应的好处,否则公司努力参与这种融资投资之前会发生动摇。

此外,一个繁荣的主要市场也积极需要二级市场的支持。

二级市场能够为类似证券发行等提供有价值的信息和有效定价。

一旦证券发行已经完成的时候,投资者通过证券二级市场的活力评价其持有的证劵的流动性。

因此,随着ABS的品种多样性发展和ABS市场日趋走向成熟,个人投资者将会被允许进入ABS的投资,这也将从另一发明促进ABS二级市场交易的有效发展。

(3)保护投资者的利益

越来越多的投资者进入证券化市场,政府必须采取措施来保护他们的权利、利益和投资者的信心激情,这对市场的发展是相当重要的。

虽然许多投资者可能没有办法仔细和评估资产,但是一个或多个评级机构将帮助他们做到,因为一个专业化、高度评价、财务赔偿提供自己的保证。

因为投资者分析能力较低的行业面临的风险将会在很大程度上依赖于指定详细的评估和评级主要评级机构如穆迪和标准和普尔的,有必要邀请这样的机构组成风险管理的过程。

5.3提高立法框架

除了提出一种改进的基础设施发展的监管方案外,使立法和谐证券化活力也很重要。

围资产支持的证券化建立一个全面监管框架和提供一个综合法律依据,有些问题还是需要通过法律来说明:

(1)SPV的形式

在成熟的证券化市场,SPV通常是有除了资产支持证券化资产以外、没其他资产或业务,是只为资产证劵化资产而设立的。

只有当这个金融资产证券化进行并且完成问责清偿,SPV就将解体和剩余财产(包括现金)被归还到发起人。

在实践中,有三种SPV形式可以供发起机构选择交易机构:

信托、公司和有限公司关系。

如果在中国SPV以形式的公司,就似乎会产生悖论,因为中国公司适用《公司法》,基于不允许有“壳”公司。

所以SPV需要与其相应的立法制度。

(2)真实出售的标准

去判断一个特定的转移是一个是否真实的出售分析通用标准是通过在发起人和SPV之间涉及相关特殊金融资产的风险和利益的分析是否都已经通过。

5.4对公司的建议

虽然ABS具有独特的优点比其它融资方,但是应该指出的是并不是所有的企业可以受益于ABS。

从中国金融市场和立法,以及不同特点的资产方面看,房屋贷款和企业资产,特别是基础设施产业的资产是最适合证券化的。

一方面,住房按揭贷款总额占有银行总贷款的20%而且有一个稳定的未来收入和高信用评级。

因此,住房按揭贷款证券化可以成为ABS市场的第一个最佳选择。

同时,随着国民经济的发展,越来越多的信用卡、汽车贷款、学生贷款、其他消费贷款,甚至不良资产可以建立一个广泛的信贷资产证券化试点工作。

另一方面,公司从事基础设施商业常被要求与经济接轨。

另一方面,公司从事基础设施商业常被要求采取证券化。

此外,一个未来发展明朗有时急需有钱的公司,比如有些中小企业,他们有一个较低的信用评级本身却具有一定的稳定的未来收入,就能实施资产证券化受益。

在日本和韩国,ABS已经成为了中小企业融资的一种重要方法。

实际上说,并不是所有的资产都可以证券化。

例如,缺少的索赔的抵押贷款的企业贷款、难以区别信用、ABS后的低期望利润和高证券化后成本的资产不适合,因为这样的资产证券不能产生稳定的未来的收入。

当然,当他们的信用内部信用增级增强了,比如现金分配和专用车辆的建立或外部的提高,如多余的抵押品,现金储备和第三方保证,这样的资产一样可以用来ABS的发行。

6、结论

尽管一些实用性的障碍依然存在,中国信贷资产证券化的法律框架为证券化提供了一个初步的基础,为扩大资产支持的证券化范围内。

随着资产证券化的日益增长的利率,更多的创始人和投资者都参与,政策制定者们也优化资产证券化交易的价值。

国的政策制定者“学习—执行”的行动,这个行动也导致这些交易的成本下降,这反过来吸引更多的银行和基础设施企业资产证券化。

在文章中,论述了资产证券化的旺盛的未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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