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ISO9994火机安全标准正式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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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ISO9994火机安全标准正式版

国际标准ISO9994

第四版

2005-09-01

 

火机——安全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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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前言

ISO是一国际标准化组织。

国际标准的制定工作通常是由ISO技术委员会负责。

对技术委员会确立的项目,感兴趣的成员在委员会享有代表权。

和ISO有关系的国际组织,官方或是非官方的,也参与制定工作。

ISO和国际电工委员会(IEC)在所有电子技术标准事项上密切合作。

国标准的起草与ISO/IEC指示第三部分的规则一致。

技术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制定国际标准。

技术委员会采纳的国际标准草案在成员国之间传阅投票。

付之出版的国际标准必须经所有成员国的75%投票通过。

请注意:

这份国际标准中有些事项可能是专利权,ISO不负责指明任何或所有这样的专利权。

国际标准ISO9994由ISO技术委员会/TC61制定,修正版。

此第(四)版代替了第(三)版(ISO9994﹕(2002))。

主要更改是增加的安全标志(见6.4)

 

火机----安全标准

1.0范围:

本国际标准制定了用户使用火机的要求,确保用户在正常使用或可预见的合理误用时,能达到一定的安全性.

本国际标准中涉及的安全条款适用于所有能产生火焰的产品,如通常的香烟打火机、雪茄打火机及烟斗火机.火柴及其它非为点燃香烟、雪茄及烟斗的生火产品不适用于本标准.

火机,作为产生火焰的产品,和其它火种一样,对用户存在潜在的危险.本标准中涉及到的安全条款不能消除所有的危险,但希望能为用户在使用时减少隐患.

2.0术语及定义

本国际标准包括有下述的术语和定义.

2.1火机

是使用石化物为燃料,手动作产生火焰的一种装置,通常用作点燃香烟、雪茄及烟斗之用途,也可用来点燃纸张、导火线、蜡烛及灯笼等.

备注:

火机不能用来作为蜡烛、电筒使用,也不能作为持续点燃的其它用途.

2.2

液体火机

有一个外露的灯芯,使用液体烃类如已烷作为燃料的一种设备.在24℃时其蒸汽压力不得超过34.5Kpa.

2.3

气体火机

使用液化烃类如丁烷、异丁烷和丙烷作为燃料的一种设备,24℃时期蒸汽压力超过104Kpa.

2.4

燃烧时混合型火机

是一种气体火机、机内供应燃料进行燃烧,在燃烧点也供应空气.

2.5

燃烧前混合型火机

是一种气体火机,机内的燃料及空气在驱送至燃烧前,事先已进行混合.

2.6

一次性火机

火机内置一完整的燃油供应系统,当燃油用完后,不能再次充液.

2.7

可充气火机

可以继续充气使用,燃料可以从外部容器加入,或换新燃液箱.

2.8

可调火机

火机上设置有调整火焰高度的机械结构

2.9

非可调火机

火机上没有调节火焰高度的机械结构.(火焰高度由制造商生产时设定好).

2.10

自动调火烟斗火机

为方便点燃烟斗而特制,其特点是:

当从垂直位倾斜,火焰即自动增大.

2.11

自灭火机

一旦着火,用力按才能保持火焰不灭,不按住则火焰会自行熄灭.

2.12

非自灭火机

一旦着火,无需用力按即能稳定火焰,但要熄火时,则需用户进行一额外的操作.

2.13

火焰高度

火焰顶端至铁盖上端之间的直线距离,若没有铁盖,则高度是指火焰顶端至火芯或火嘴顶端的直线距离.

2.14

铁盖

是指全部或部份包围气体火机火嘴或液体火机火芯的结构.

2.15

燃烧阀(杠杆)

气体火机上控制燃料排放的零件.

2.16

火嘴

位于燃烧阀顶,燃液出口的部位.

2.17

跳火

火焰高度从稳定状态至产生变化的现象

2.18

持续自燃

火焰的产生是由于非人为的操作如火机跌落而造成,进而触发了点火装置引燃,持续产生火焰.

2.19

喷火或溅火

气体火机因内部燃液漏失(尚无雾化的液化气),产生脱离火焰的滴液燃烧现象.

2.20

火焰

在通常或稍暗的光度下,肉眼可见的燃烧结果,通常产生热及发出光.

2.21

点燃

以使用方式通过触动火机内部内置的点燃及燃液排放系统而产生火焰.

3.0功能上的要求65oC

3.1产生火焰:

为尽量减少意外着燃或自燃现象的产生,要求火机有一特定的手动操作方可生成火焰.该操作至少要符合以下要求中的一项:

a).使用者要进行有效操作以产生火焰及维持燃烧.

b).使用者需进行两次或多次的独立操作以产生火焰

c).要求用者用等于或大于15N的力以产生火焰(参见图1或图2).

3.2火焰高度:

注:

对混合前及燃烧时混合的两类火机,本国际标准中规定的最大火焰高度将定期进行研讨进而逐渐降低其高度值,以顺应技术的改进.

3.2.1不可调火机

3.2.1.1不可调液体火机,当按5.2条款进行测试时,其火焰高度不可大于120mm.

3.2.1.2不可调的燃烧时混合及燃烧前混合的两类火机,当按5.2条款测试时,其火焰高度不可大于50mm.

3.2.2可调火机

3.2.2.1对于可调火机(如2.8中所定义的),用户在不同使用环境下将获得的最大火焰高度,当按5.2条款测试时,应符合以下要求

3.2.2.2火焰高度可调的燃烧时混合型火机,在生产时火焰高度已调好,用户第一次使用时无需变调,其产生的火焰高度将不超过100mm..

3.2.2.3当用户精确地调到制造商设计的最大火焰高度限制值时,可调混合后烧燃型火机产生的火焰高度不应大于120mm.

 

关键词

1打火机

2质量

F点火操作力

图1—按3.1c中指定的操作力)—

按钮触发器

 

关键词

1测力计

F点火操作力

图2—按3.1c中指定的操作力3.1c)—

旋转触发器

3.2.2.4可调的燃前混合型火机,在生产时火焰高度已调好,用户第一次使用时无需变调,其产生的火焰高度将不超过60mm.

3.2.2.5当用户精确地调到制造商设计的最大火焰高度限制值时,可调的燃前混合型火机产生的火焰高度不应大于75mm.

3.2.2.6对可调的燃烧时混合,及燃前混合的两类火机,当设置到最低的火焰高度时,其产生的火焰高度不应大于50mm.

3.2.2.7自调烟斗火机在任何位置产生的火焰不应大于100mm.

3.2.2.8火机可获得最大火焰高度应预先设定或在产品设计时加予限定,或者两者同时进行.

备注:

进行抽样时,也请参见附录A中的AQL值及参考书目.

3.3火焰高度调节

3.3.1可调火机(如2.8中所定的),当用正常方法使用时,无论要增加或减少火焰高度,均要求使用者做一个确切的操作.同时机身上要有调节火焰高低的机械结构运动方向的标示.

3.3.2若火机的调火装置符合3.3.3及3.3.4的条款,则调整方向应永久地印或刻于机身上.

3.3.3气体火机具有旋转式的火焰调控装置时,若其和火焰约成一直角,就应按如下操作:

a).当火位调节装置在火机顶部,且手持火机火焰垂直向上,则使用者面向火位调节装置,

左旋转此装置,这时火焰高度就会降低.

b).当火位调节装置在火机底部,且手持火机使操作者面向火位调节装置,顺时针旋转此

装置,这时火焰高度就会降低.

3.3.4气体火机的火位调节装置的运动平面和火焰的中心线大约平行时,则火焰高度随装置的运动方向而相应增加或降低.

3.3.5若火位调节装置中伸出机身,则切线方向全范围进行调火时,所需的最小按力为1N(见图3)

3.4耐喷火或溅火和跳火

如2.3所定义的气体火机,当设置在最大火位并按5.3条款测试时,不应出现如2.19中所述的喷火或溅火,也不许出现如2.17中所述的跳火.

 

关键词

1火焰检测实际力值的方向

图3—施加3.3.5中指定的火焰检测实际力值3.3.5

3.5熄火

当采用预定的方法灭火时,例如通过盖上帽盖或拉下按钮或旋杆,应该在熄火时间内达到以下要求:

a).不可调液体火机及燃烧时混合型火机,在它们固定的设置火位,当按5.4条测试时,燃烧10秒后,任何外露的火焰在2秒之内应完全熄减.

b).可调燃烧时混合型火机,当按5.4条测试时,火焰应在2秒之内完全熄减.

1).燃烧10秒后,设在一个50mm的火位,若低于50mm,则调到允许的最大火位.

2).燃烧5秒后,当调至最大火位时

c).假如燃烧时混合火机有铁盖,熄火时间延长2秒(即续燃);但在此2秒钟内火焰不能超

出铁盖.

d).不可调燃前混合型火机,在预设的火位按5.4进行测试时,火焰应于5秒内完全熄减.

e).可调燃前混合型火机,按5.4测试时,火焰应于5秒内完全熄减.

1).燃烧10秒后,设在一个50mm的火位,若低于50mm,则调至允许的最大火位.

2).燃烧5秒后,当调至最大火位时.

备注:

燃前混合型气体火机,本国际标准中涉及的熄火延长总时间,将定期进行研讨逐渐缩短时间,以顺应技术的改进.

3.6体积排量

对于带燃料运输的气体火机,当按5.7条测试时,燃料的液体部份应不超过燃料箱体积的85%.

4.0结构整体要求

4.1外观

火机外表应无披锋,用户按要求使用时,不会出现割伤、擦伤事故.

4.2燃料的适应性

4.2.1按2.2所定义的液体火机其和燃液(制造商所建议的)接触的零件,在相互接触后不应受到质变,以免在按5.5测试时火机不符本规格中标准.

4.2.2按2.3所定义的气体火机,其和燃液(制造商所建议的)接触的零件,相互触及后不应受到质变,以免按5.5测试时,火机不符本规格中的标准,或者会造成漏气量超出每分钟15mg.

4.3耐燃液流失

4.3.1在密封燃烧液箱的液体再充液火机,应具一密封气塞,按5.6条测试时,充气塞按规范装上后,要求能防止燃液渗漏.

4.3.2可充气气体火机,应具一耐压燃料箱,箱上的充气阀应足够稳固,以保证按5.6条测试时,漏气量不超过每分钟15mg.

4.4抗震

4.4.1当按5.8条测试火机时,火机应能承受住三次自1.5±0.1m高度的落地测试,而不会损害其安全性能.

a).燃液箱无破裂/碎化

b).不会导致如2.18所述的自燃现象

另外,对于气体火机,漏气不超过每分钟15mg.

4.4.2符合以上要求的火机,以及按规范可以着燃的火机,应可充分符合本文件中第3部份的所有要求.按规范不能着燃的火机不能构成次品.

在投掷测试过程中,万一铁盖从机身上掉下,它可以被重新装上,如果这是可行得通的话,那么测试继续.

4.5耐高温

4.5.1具备一个装有非吸收燃料的密封室的气体火机和液体火机,当按5.9条测试时,应能耐65℃的4小时.

4.5.2符合这一要求的火机,以及按规范可以着燃的火机,当使用条件返回到23±2℃后,应能符合本文件中第3部份的适用要求.

4.6耐内压

使用制造商建议用的燃料,按照5.10条测试时,在55℃温度下,气体火机要能够承受2倍燃料的气体压力.

4.7燃烧状态

4.7.1以下类型的火机在经受(10)秒钟耐燃测试时,火机任意方向放置,要求无任何零件烧伤变形现象及由此引致其它危险情形.

c).可调气体火机,火位设在最大位

4.7.2以下类型的火机,当手持火机使其火嘴或火芯的顶部与水平面倾成45°角时(见图4),应能经受10秒钟的燃烧测试,在燃烧后,无任何机件烧伤变形现象,及由此引致其它危险情形.

a).液体火机

b).不可调气体火机,火位设在原固定位置.

c).可调气体火机,火位在50mm处;如火位低于50mm,则调至其允许的最大火位.

4.8耐循环燃烧

以下类型的火机,当按5.11条款测试时,应能承受每次20秒,重复10次的燃烧.

a).液体火机

b).不可调气体火机,火位在原固定位置.

c).可调气体火机,火位设在50mm处,如火位低于50mm,则调至其允许的最大火位.

符合以上要求的火机,以及按规范可以着燃的火机,应可充分符合本文件中第3部份的所有要求.

4.9耐连续燃烧

以下类型的火机,当按5.12条款测试时,火焰为垂直状态,应能承受2分钟的连续燃烧测试,而不会导致危险情形.

a).液体火机

b).不可调气体火机,火位设在原固定位置.

c).可调气体火机,火位设在50mm处,如火位低于50mm,则调至其允许的最大火位.

 

图4—燃烧测试打火机的位置如4.7.1和4.7.2所述

5.0测试方法

警告:

本国际标准中规定的测试方法可能涉及危险物料、操作和设备.即便有,本标准也并非对使用时发生的安全问题进行全面的描述.而规定适当的安全及健康操作规程,并调整限制优先使用的适用性则是本标准使用者的职责.

5.1样机

除非在此后的测试方法中另有规定,测试样机应是完整且通常已加充燃液的新火机,并且最初无机械损坏.

5.2火焰高度测试量

5.2.1仪器

5.2.1.1

一个刻度为5mm的垂直支撑耐燃夹具,此夹具底部装有支座,使放入的火机与夹具至少相距25mm.

5.2.1.2由耐燃物制成的通风室

5.2.2程序

5.2.2.1测试在通风室内进行,对于燃烧前混合型火机,建议在弱光条件下进行这种测试。

5.2.2.2在火位测试前,把所有的测试样机稳定在(23±2℃)温度下至少10小时.

5.2.2.3把样机放在支座上,使火焰垂直上窜.

5.2.2.4点燃火机,按2.13所定义,观察5秒内的火位高度值,据样机后的夹具上刻度(最近的刻度)进行判断.

5.3喷水、溅火和跳火测试

5.3.1按2.2所定义的液体火机不进行此测试

5.3.2程序

5.3.2.1每次进行喷火、溅火和跳火前,事先将样机稳定在(23±2℃)的温度下至少10小时.

5.3.2.2如果火机是可调的(如2.8中定义的),调至最大火位.

5.3.2.3打火后任意放置状态下,在5秒钟内,观察有无喷火及溅火(如2.19所定义)

失败:

有喷火或溅火迹象则归为失败.

5.3.2.4若此类测试通过,在继续5.3.2.7的测试前,先将样机稳定在于23±2℃的温度下至少5分钟.

5.3.2.5各气体火机进行5.3.2.7测试前,先对其进行如5.3.2.1的处理.

5.3.2.6自动调节烟斗机(如2.10所定义),不进行下述的5.3.2.7至5.3.2.12的测试项目.

5.3.2.7打火、火焰垂直向上,观察火位,然后倾置火机与水平面成45°角(见图5),再次观察平均或稳定状态的火位,熄火返回原垂直状态.

失败:

在任何时候,如两方向的火位差(即超出稳定状态的火焰高度值)超过50mm(共享时间为5秒);或最大火位超过3.2条所规定的最大值,皆归为失败.

5.3.2.8如果火机通过在继续程序5.3.2.10、5.3.2.11及5.3.2.12测试前,再让火机稳定在23±2℃温度下至少5分钟.

5.3.2.9不同种类的气体火机进行程序5.3.2.10、5.3.2.11及5.3.2.12所述的测试时,则请按5.3.2.1对火机进行稳定处置.

5.3.2.10倒置火机10秒钟

5.3.2.11将火机返回正向垂直放置并打火.

5.3.2.12持续燃烧5秒,观察火位

失败:

任何火位差超出50mm或超出3.2条款中规定的最大值,皆为失败.

5.4熄火测试

5.4.1测试仪器.

同5.2.1所述

 

火焰高度=l1+l2

图5—5.3.2.7中描述了火焰闪烁的火焰高度测试

5.4.2程序

5.4.2.1将所有测试样机稳定在23±2℃温度下至少10小时,建议在柔和的光线条件下进行此测试.

5.4.2.2放一个火机在火位高度测量仪具上,以便火焰垂直向上.

5.4.2.3打火度调至3.5a)或3.5b)或3.5d)中规定的适当火位.

5.4.2.4熄火,冷却1分钟.

5.4.2.5打火燃烧如3.5a)/3.5b)/3.5d)/3.5e)中所规定的时间,并以标准方法熄火.

5.4.2.6测量并记录发生在熄火动作后的任何延燃.

失败:

延燃(即持续燃烧)超过3.5中规定的时间视为失败.

5.5燃料适应性测试

5.5.1概述:

此项测试的目的是验证火机的零件制造商要求的燃料相接触后,是否会受到腐蚀变质.

用来测试3.1至3.5内含要求的火机,可能被用来做此适应性测试.

5.5.2测度仪器

5.5.2.1对于液体火机

5.5.2.1.1密封容器

5.5.2.1.2一个通风防止气体或蒸汽积聚的外罩,能耐40±2℃的温度.

5.5.2.2对于气体火机

5.5.2.2.1通风的防止气体或蒸汽积聚的外罩,能耐40±2℃的温度.

5.5.2.2.2精确到±1℃以内的温度表,测量范围在35℃~45℃之间.

5.5.2.2.3灵敏度为0.1mg的天平.

5.5.3程序

5.5.3.1对于液体火机

5.5.3.1.1按打打火机,确保有打火机可操作

5.5.3.1.2按规定的方法向火机中充入制造商建议的燃液.

5.5.3.1.3将熄火的样品放入容器中,保持帽塞及气塞打开

5.5.3.1.4把制造商规定的燃液倒入容器中,直至浸没样机,然后密封容器.

5.5.3.1.5使外罩温度稳定在40±2℃.

5.5.3.1.6把容器放入外罩内停28天.

5.5.3.1.728天后,从外罩内拿出容器,然后从容器内拿出样机.

5.5.3.1.8让样机充分晾干.

5.5.3.1.9按规定方法,再次充入制造商规定的燃液于样机中.

5.5.3.1.10将样机稳定在23±2℃温度下至少10小时.

5.5.3.1.11..从火机的各个方向目测液态燃料泄漏

如有任何泄漏就失败

5.5.3.1.12如火机使用功能如原设计样,则接着进行第3节要求的测试项目

5.5.3.1.13火机不能打燃不应归为失败

5.5.3.1.14该测试的复验性依样机的寿命而定,因此,应使用最新生产的火机做样机

5.5.3.2.对于气体火机

5.5.3.2.1使用通风外罩温度维持在40±2℃.

5.5.3.2.2短暂点燃每个样品,确保燃料非空,放样机于外罩内28天.

5.5.3.2.328天后,从外罩中取出样机.

5.5.3.2.4将样机稳定在23±2℃温度下至少10小时.

5.5.3.2.5称漏气量,是否超出15mg/分钟.

失败:

漏气量超过15mg/min归为失败.火机内装燃液若已漏失殆尽也归为失败.

若是透明或半透明的液箱,目测内装的燃液,若无燃液,则证明已漏失殆尽.

若液箱是非透明的,则进行5.5.3.2.6:

5.5.3.2.6如火机能按预定设计点燃,则接着进行第3节要求的测试项目.无法打火的火机不算失败。

如果待测火机不透明,继续进行5.5.3.2.7测试

5.5.3.2.7不能按预定设计点燃的不透明火机应按以下方式进行测试以确认火机内燃液为空:

a)用一个精确度达0.1mg的天平称火机的重量。

b)打开燃液箱,(推开密封珠或打开非可充气火机的火嘴,或者打开可充气火机的y充气阀。

c)再称整机重量。

如果重量变化在±10mg之内,则是空火机。

5.5.3.2.8若所有火机使用功能仍完善,则应接着进行条款3所要求的测试项目。

不能够按预定方式点火,无法按预定方式点火的液体火机,不构成失败.

5.5.3.2.9该测试的复验性依样机的寿命而定,因此,应使用最新生产的火机做样机.

5.6充气测试

5.6.1概述:

进行此测试的目的是确保火机的充气塞,不致产生危险燃液渗漏现象.

5.6.2仪器

5.6.2.1对可充气体火机要求精度很高的天平,以测量规定时间的漏气量.

5.6.3程序

5.6.3.1对于具密闭燃液箱的液体火机

5.6.3.1.1从带密闭燃液箱的火机上取下密封塞.

5.6.3.1.2按固定方式充入制造商建议使用的燃料.

5.6.3.1.3装上充气塞,抹干火机.

5.6.3.1.4观察气塞附近或燃料箱有无漏液.

失败:

任何漏液迹象均归为失败.

5.6.3.2对可充气体火机

5.6.3.2.1充气火机排气后,然后按固定方式充入制造商建议使用的气体.

5.6.3.2.2称重,验证漏气量是否超过15mg/min.

失败:

漏气量超过15mg/min归为失败.

5.7燃液体积排量测试

5.7.1概述

此测试的目的是验证与燃液箱的体积有关的液体燃料部份的排出量.而2.2所定义的液体火机,不进行此测试.

5.7.2样机

测试样机应是待出货的货品.

5.7.3仪器

5.7.3.1精度为0.1mg的天平.

5.7.4程序

5.7.4.1将所有样机稳定在(23±2℃)温度下至少10小时.

5.7.4.2称充满燃液未曾使用过的样机重量,排空燃液,30分钟后,再称空火机的重量.

5.7.4.3计算燃液的液体部分的体积V1,采用燃液在23±2℃时的密度来计算.

V1=

燃液的重量(g)

燃液在23±2℃时的密度(g/cm3)

如果燃液的种类和成份均是无知的,则采用0.54g/cm3的密度来计算.

5.7.4.4在燃液箱上钻一个不大于6mm的孔,然后称取火机的重量.

5.7.4.5向燃液箱中充入温度为23±2℃的蒸馏水,采用注射器或者其它合适的装置,同时确保液箱内充入的水不存在气泡.

根据火机和其燃液箱(尺寸、形状和壁厚)的设计,可能需要在燃液箱的适当位置上钻一通气孔,以便于排放在注水时产生的空气,如使用了通气孔,然后称取钻注水孔及钻通气孔后的火机重量.

5.7.4.6称取注入了水后的火机重量.

5.7.4.7从步骤(5.7.4.6)中所称得的重量减去步骤(5.7.4.4)中称取的空火机的重量,或对加入样机液箱的水量进行测量或者使用其它便捷方法,进而求得所注入水的重量.

5.7.4.8按下式计算火机液箱的容积V0

V0=

水重(g)

(23±2℃时的水密度g/cm3)

失败:

V1/V0的比值大于0.85归为失败.

5.8投掷测试

5.8.1概述:

此测试的目的在于验证火机承受在其使用过程中可能出现完全跌落时的能力.

进行3.1至3.5测试项目的火机,可以用来进行此投掷测试.

5.8.2仪器

5.8.3.1混凝土表面

5.8.2.2刻度为1.5±0.1m的测高器

5.8.2.3如漏气时间超过1分钟,则需精度为0.1mg的测重仪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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