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红十字基金会专项基金管理办法(修订稿)..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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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红十字基金会专项基金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广泛动员社会资源,建立专项基金,推动红十字人道救助事业的发展,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红十字基金会(以下简称中国红基会)章程,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专项基金”是指捐赠人以支持红十字事业为目的,在中国红基会的基本账户下,设立专项基金科目,按照捐赠者的意愿,专款专用,并遵守本办法管理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中国红基会专项基金分不动本基金和动本基金两种。

不动本基金的资助活动只能从基金增值收益中支出;动本基金的资助活动可以从本金中直接支出。

第二章基金的设立

第四条中国红基会可依法向海内外关心和支持红十字事业的企业、团体和个人募资设立多种形式的专项基金。

第五条根据捐赠情况的不同,中国红基会专项基金又分独立基金和公共基金两种形式:

独立基金是指由独立捐赠人一次或多次捐赠、且有限定性资助指向的基金。

独立基金的

起设额度为100万元人民币以上(如“天狮爱心基金”)。

公共基金是指由众多捐赠人零散捐赠、积少成多而构成的基金(如“小天使基金)”。

第六条独立捐赠人对所捐设的专项基金享有冠名权。

第七条所有捐赠人向红十字事业的捐赠,均享有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在计算

缴纳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时准予全额扣除”的税收优惠政策。

第八条设立专项基金之独立基金,中国红基会应与独立捐赠人签署《捐赠协议书》。

协议书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1、捐赠设立专项基金的数额及基金名称;

2、捐赠人的捐赠意向及管理、使用要求;

3、管理成本的提取比例;

4、专项基金管理机构的组成人员;

5、其他需要约定的事项。

第九条公共基金应通过媒体向社会公告基金的用途,捐赠人捐赠行为的发生视为对所公告内容的认可。

第十条专项基金捐赠到账后,中国红基会应履行以下义务:

1、向所有捐赠人开具正式捐款收据;

2、向捐款1万元以上的捐赠人颁发捐赠证书;

3、向捐款10万元以上的捐赠人颁发捐赠证书和捐赠纪念牌;

4、定期通过媒体向社会公布基金使用情况,接受社会监督;

5、建立相应的专项基金管理机构;

6、充分尊重捐赠人的意愿和合理要求。

第三章基金的资助

第十一条凡符合专项基金资助条件的对象都可以向中国红基会专项基金管理机构申请基金资助。

第十二条中国红基会也可根据社会需求,在征得捐赠人同意后,确定资助项目,并组织实施。

第十三条专项基金的资助方向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1、符合中国红基会的宗旨;

2、符合捐受双方签署的捐赠协议;

3、符合专项基金管委会的决议。

第十四条专项基金的资助项目经基金管委会确定后,其具体的组织实施工作由中国红基会负责,捐赠方不介入项目的具体实施。

中国红基会须在项目执行过程中,随时向捐赠人报告项目执行情况;在项目执行完毕时,向捐赠人提交项目总结报告。

第四章管理机构

第十五条专项基金之独立基金一经捐赠设立,即应成立专项基金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委会)。

管委会由中国红基会和捐赠人共同派员组成,下设办公室,具体负责基金的日常管理和资助工作。

第十六条专项基金管委会由主任、副主任和委员组成,原则上不超过7人。

具体人数和组成结构由捐受双方具体商定。

第十七条专项基金管委会的主要职责:

1、决定专项基金的使用方向;

2、保证基金的使用及所资助的项目符合国家有关政策及红十字宗旨;

3、审议和批准专项基金管委会办公室提交的资助计划和工作报告;

4、安排对专项基金进行年度财务审计。

第十八条专项基金管委会会议不定期召开,会议由管委会主任负责召集,须有2/3以上管委会成员出席才能形成决议。

第五章项目管理成本

第十九条根据国务院《基金会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中国红基会专项基金按不超过捐赠额10%的比例提取管理成本,用于公益项目的宣传、管理费用和行政开支。

第二十条管理成本可从捐赠资金中直接提取,也可由捐资方另行捐赠。

管理成本的提取比例,需在接受捐款时商榷捐赠人并由捐受双方以合同形式确认。

第二十一条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在安全、合法、有效的前提下,专项基金可通过银行或其它途径进行增值,提高基金收益。

第二十二条中国红基会每年度应邀请资信良好的会计师事务所对专项基金进行审计,并公布审计报告。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三条严禁基金管委会成员、工作人员及其它有关联的人员从基金运作中获取利益。

第二十四条专项基金管委会成员均有权对基金管理、项目实施进行监督,并提出合理化

建议。

第二十五条中国红基会专项基金的名誉和权益任何人不得侵害。

第二十六条本办法经中国红基会理事会批准后施行。

(非正式文本,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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