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门卫安全生产责任书

门卫安全生产责任书

为切实保障学校教育教学工作健康有序地开展,切实保护广大师生的人身财产安全不受侵害,创造安全稳定的校园环境,从源头上堵绝学校安全责任事故的发生,门卫人员应加强以下管理:

一、学校在正常教育教学工作期间,应关闭校门,严禁非教学人员,机动车辆随意进入学校。

二、学校门卫人员应认真查验进入学校的外来人员的相关证件,严禁不明身份人员进入学校。

三、外来人员进入学校必须进行登记,对拒不出示证件或不能证明其身份的,拒不登记的人员,门卫人员有权拒绝其进入学校,并做好解释工作。

四、在上课期间,学生确因特殊情况需出校门时,必须经班主任同意(签字或通知),门卫验证后方可放行且备档,否则如发生问题,必须承担相关责任。

五、门卫人员要加强对带入或带出学校的物品的盘查,确保学校和师生的人身财产安全,对带出的物品必须请示学校领导同意并查验后方可放行。

六、门卫人员必须按学校的要求做好节假日、双休日、防汛、上课期间的值班以及其它重大活动时的值班。

发现问题及时向学校领导或110、120、119等部门报告。

七、门卫人员非经校长(或主管领导)同意,严禁外来车辆、人员入泊学校或占用教室。

九、门卫人员要做好校门外环境卫生整治,做好门外学生家长及车辆疏散工作,确保师生出入校门通道的安全、畅通,协助管段民警做好校门通道及校园的治安工作。

十、门卫安全管理责任区域,坚持有岗就有职,有职就有责的原则,如因门卫人员不认真履行职责,玩忽职守,发生的伤亡事故、财产损失,必须承担相应的法律和经济赔偿责任。

本责任书一式两份,目标责任人和学校责任人各执一份。

责任人:

xuexila

日期:

2017年XX月XX日

学校安全工作事关师生个人安全,事关千家万户,事关社会稳定。

门卫(学校保安)是学校安全稳定的重中之重,因此,门卫决不能掉以轻心,要坚守岗位、警钟常鸣、常察细看、消除隐患。

为进一步强化门卫安全工作意识,有效防止意外事故的发生,保障学校教育教学秩序,特制订此安全目标责任书。

一、目标:

门卫是学校安全工作的重要责任人,负责学校安全与保卫工作,确保学校安全稳定,为我校创平安校园贡献力量。

二、责任要求:

1.执行24小时值班制度,不得擅自离岗、空岗,按时交接班并做好交接记录,发现问题及时报告,在岗期间,不得饮酒。

2.严格落实校门开闭制度,学生上课时间应保持校门关闭。

3.严格执行大门和出入人员管理制度,来访人员需进行严格验证,并依据学校有关会客登记制度履行登记手续。

严禁无关人员进入校园。

上课期间,学生必须持有班主任开具的出门证,有家长来接,方可出校。

4.门卫人员要文明执勤,礼貌待人,以理服人;门卫人员不得在门卫室留宿他人;无关人员不准进入门卫室;门卫人员要自觉爱护公共财物,搞好室内外环境卫生,校门规定范围内不得张贴标语、宣传品及广告等,不得摆摊设点、堆放杂物及停放车辆。

5.外来人员进入学校,必须先通报相关部门或人员,并填写来客登记表,未经准许不准进入校门。

来访人员不得擅自进入被访者无关的部门、办公室、实验室、仓库等。

来访者携带物品进出校,应自觉接受门卫的检查。

6.非本校及上级主管部门的车辆,未经许可不得进入校区。

特殊情况需进入的,必须经学校相关部门同意,方可进入校内,且不得影响正常的教学秩序;任何私人推销、收购废品未经准许不准进入校园。

7.凡运输或携带公物出校门必须经学校相关部门、领导同意,方可出校园。

8.加强课间、就餐时间及午间巡逻,防止学生发生意外伤害事故,发现安全隐患,及时上报。

9.严守岗位职责和工作规程,爱护通讯器材和物防、技防设备,保证正常使用,发现问题,及时维修。

维护值勤岗位区域内的正常秩序、疏导交通、维护学生乘坐公交专线的秩序。

10.妥善保管、定期检查、熟练使用技防工具,在危急时刻充分发挥技防工具的作用,确保师生安全。

11.果断处理值勤中发现的问题,发现可疑人、事、物或其他治安信息,应及时盘查或监控,并上报保安班长或相关领导。

必要时,启动报警器或向110报警。

12.制止师生各种不安全或易造成伤害的行为,发生违章或不服从管理者,应婉言劝阻并妥善处理,不听劝阻的,及时上报相关部门,妥善解决。

13.建立执勤巡逻和交接班记录台账,做好相关表格填写工作。

(来客登记、设备维护、CK报警处置等)

14.按时参加保安人员工作例会和相关业务培训,认真听讲,做好记录。

15.按时完成上级交办的其它安全工作。

三、考核与奖惩

年终由学校安全办公室组织考核,考核得分与个人绩效考核挂钩。

(保安人员将考核结果上报保安公司供参考)。

如发生安全事故,将视情节及后果予以处理,情节、后果严重者,学校将严肃处理直至追究法律责任。

四、此责任书一式两份,学校和门卫各一份,若有人员变动,由接任者继续履行。

时限为2014年9月1日-2015年8月31日

责任人:

xuexila

日期:

2017年XX月XX日

(1)门卫保安人员必须严格执行出入校门管理制度。

(2)学生出入校门必须检查两证(学生证和出门证),并做好登记。

在值班期间发现安全隐患及时处置或上报值班领导。

(3)做好交接班工作,交班时对本班出现的问题和接班人员交代清楚,应该注意的问题应作详细记录和交接。

(4)对外来人员进出学校必须填写《进出学校登记表》来访人姓名、工作单位,做好记录,电话联系被访人,经被访人允许方可进入。

(5)严禁不明车牌的车辆入校,严禁收购废品人员进入校园。

学校教职工携带物品出校门要进行盘查。

学校公物出校门必须有相关科室出具证明,

(6)上课或课余时间除上级领导、办理公事或经领导同意需要进入校园的车辆外,其他车辆一律停放在学校大门东侧严禁学生骑自行车上下学。

(7)值班期间不做私人工作,遇有特殊情况,偶发事件必须及时处理,并及时上报学校。

(8)夜间要加强值班巡逻,24小时不能脱岗、睡觉。

如遇突发事件及时向值班领导报告,能自己处理的事件,在第一时间处理,不能处理或重大事件由值班领导向校长报告,拨打110、119、120,999。

(9)如因玩忽职守出现失盗事件,或重大安全事件将追究责任人责任,照价赔偿或辞退。

(10)要随时保证学校大门口的畅通无阻,保护学生的安全,发现打架斗殴的现象及时阻止,并上报值班领导。

(11)学生上学、放学期间,值班门卫应在大门附近巡逻,密切注视进出学校人员,对可疑人员要及时上前询问,对社会青年或闲杂人员在校园打架斗殴要积极主动的于与制止。

不得推诿或不作为。

(12)责任人违反以上规定,犯故意、过失、失职、渎职或出现安全事件后不积极主动的进行处置和不作为造成学校、师生财产损失或师生伤害的,视情节轻重,将追究责任人民事、行政直至刑事责任。

(13)如在值班期间违反《门卫值班巡逻制度》《出入校门制度》等规章制度,发生学校财产被盗按照相关法力法规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14)如在值班期间违反《门卫值班巡逻制度》《出入校门制度》等规章制度,因管理不善发生社会青年到校(从大门进入校园的)打架斗殴等安全事故。

发现一次给予全校通报批评。

责任人:

xuexila

日期:

2017年XX月XX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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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一步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工作】查安全生产责任责健全和落实情况

**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做好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各乡(镇)人民政府、办事处,市政府有关工作部门:

为进一步落实各个层面的安全责任,实现责任无盲区、监管无空白、管理无漏洞,切实做好安全生产工作,根据长治市席小军市长5月7日《政府工作报告》、陈鹏飞副市长5月8日在县市区长座谈会上的发言和我市张斌市长4月30日在市安委会(扩大)会议上的讲话精神,在5月23日市政府安委会工作例会上,经各乡镇、办事处、部分安委会成员单位和重点企业征求意见、讨论修订,现就进一步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强化政府安全监管责任

(一)按照行业主管部门直接监管、安全监管部门综合监管、各乡(镇、办事处)属地监管的原则,坚持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的思路,全面落实政府安全监管责任。

(二)切实落实“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安全监管责任。

1.市安监局承担全市安全生产综合监管职责,负责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行业和烟花爆竹生产经营环节、民爆物品生产、销售环节的安全监管工作。

2.市煤炭局负责煤炭行业管理与安全监管工作。

3.市经信局承担工业和信息业的行业安全管理职责,负责军工企事业单位、商贸、原煤洗选、电力企业、非电力生产企业自备电厂、通信运营企业的安全监管和规模以上非安全许可企业的行业管理工作。

4.市质监局负责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等特种设备的安全监察、监督工作。

5.市中小企业服务中心负责规模以下冶金、建材、有色、机械制造、轻工等非安全许可企业的行业管理和安全监管工作。

6.**供电公司负责电力行业的安全监管工作。

7.市供销社负责直属系统内危化品、农药、烟花爆竹运输、储存、经营环节的安全监管工作。

8.市教育局负责教育系统的安全监管工作。

9.市农委负责农业安全监管工作。

10.市国土资源局负责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的安全监管工作。

11.市林业局负责森林防火安全监管工作。

12.市住建局负责建筑施工领域的安全监管工作。

13.市公安局负责民爆物品购买、运输、爆破作业和烟花爆竹运输、燃放环节及剧毒化学品购买、运输环节的安全监管工作。

14.市公安交警大队负责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和危化品道路运输安全监管工作。

15.市公安消防大队负责消防安全监管工作。

16.市交通运输局负责县乡道路、水运工程的安全监管工作。

17.**公路段负责国省道的安全监管工作。

18.市水利局负责水利行业安全监管工作。

19.市农机中心负责农机安全监管工作。

20.市畜牧中心负责畜牧安全监管工作。

21.市气象局负责气象灾害监测、预报、预警工作。

22.市发改局负责煤层气、天然气、焦炉煤气、煤制天然气“四气”项目的初审、上报、实施与安全监管工作。

23.市卫生局负责公共场所卫生、生活饮用水、放射卫生和卫生系统的安全监管工作。

24.市环保局负责辐射安全的监管工作。

25.市工商局负责加强生产经营企业的监督管理,依法查处无照经营行为。

26.市食药局负责食品药品的安全监管工作。

27.市文旅中心负责旅游行业安全监管工作。

28.市文广局负责文艺演出团体、网吧、娱乐业、图书馆、文化馆(站)、剧院(场)等公共文化娱乐场所的安全监管工作。

29.市文化中心负责文化系统所属企事业单位的安全监管工作。

30.市体育中心负责本系统体育设施、重大体育赛事的安全监管工作。

31.市地震局负责建设工程抗震设防的安全监管工作。

32.**移动、联通、电信公司分别负责本通讯领域内通信运营设施的安全监管工作。

其他部门分别负责本部门、本行业、本系统的安全监管工作。

(三)进一步健全横向到边、纵向到底的监管责任体系。

1.横向到边,即推行安全生产结对监管制度,由各级各部门各级组织对企业单位同层级进行监管,监管内容为企业单位各级责任人主体安全责任落实情况、隐患排查治理情况等。

如市长监管企业单位董事长、总经理,分管副市长监管企业单位安全副总经理,政府职能部门和乡镇、办事处正职监管企业单位各安全管理部门负责人,政府职能部门和乡镇、办事处各股、站、所负责人监管企业单位各车间主任、班组长,驻企安监员监管企业单位安全检查员。

2.纵向到底,即健全市、乡、村(社区)三级监管责任体系。

市长加强对各位副市长履职情况的监督,各位副市长加强对分管部门和分包乡镇、办事处正职履职情况的监督;各部门正职加强对本部门本单位履职情况的监督,各乡镇、办事处加强对所辖村委、社区责任人履职情况的监督;村级组织责任人承担本辖区企业和人员的安全监管工作,举报安全生产隐患,制止非法违法行为。

二、落实企业安全主体责任

(一)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关键是企业的各项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生产责任必须持之以恒、不折不扣地落实到位,重点是企业的安全生产例会要定期召开,专职安全生产负责人要配齐配强,安全隐患要定期排查整改,安全设施要完备,生产一线每天都要有领导带班,安检队伍要健全,每个职工对自己的安全生产操作要熟知熟会。

(二)落实隐患排查治理责任制。

隐患排查必须逐个环节、逐个部位地查,做到不放过一个漏洞、不丢掉一个盲点、不留下一个隐患。

隐患整改必须按照“编号登记、限期整改、跟踪督查、复查销号”的动态管理模式,做到整改措施、责任、资金、时限和预案“五到位”,确保隐患整改到位。

(三)建立互保联保责任制。

各企业要建立各个层面的安全生产互保联保责任制,引导鼓励所有从业人员举报、查纠安全隐患和“三违”现象。

凡发生事故或出现重大隐患的,除对直接责任人进行处罚外,还要逐级追究本班组相关从业人员、班组长、车间主任、安全部门经理、安全副总经理和总经理、董事长的责任,确保做到安全方面的“九个不”:

即不麻痹、不侥幸、不违章、不疲劳、不超速、不超员、不偷工、不减料、不偷懒。

(四)推行安全生产同步安排制。

企业在生产经营过程中,要做到“三个同步”:

即安排生产经营等工作时,同步安排安全管理责任;安排经济指标时,同步提出安全责任要求;考虑经营执行情况时,同步考虑安全责任制执行情况,进一步增强全体从业人员抓好安全工作的责任感、压力感和紧迫感。

三、有关要求

(一)各乡镇、办事处和各部门要严格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进一步分解细化监管责任,层层签订安全目标责任书,将安全生产责任逐级落实到股室、落实到村委(社区)、落实到企业、落实到具体工作人员,确保每个企业、每座桥梁、每段城市油气管网、每个建筑施工工地都有监管责任人,做到监管责任全覆盖、无缝隙。

(二)企业主要负责人是本企业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对企业的安全生产负总责,分管安全工作的副职要具体抓好安全生产工作,其他副职也要分工明确、各负其责,共同承担起安全管理责任。

要实行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全面推进岗位对标活动,层层签订安全生产责任状,逐级明确董事长、总经理、安全副总经理、安全部门经理、车间主任、班组长、一般从业人员的安全责任,充分调动每个从业人员抓安全的积极性、主动性,确保每个环节、每个岗位、每台设备、每个时段都有管理责任人,做到一级抓一级,逐级抓落实。

**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4年5月28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安全生产隐患和事故举报奖励制度的通知各乡(镇)人民政府、办事处,市政府有关工作部门:

为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广泛动员全社会积极参与发现和治理安全生产隐患,预防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有效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在5月23日市政府安委会工作例会上,经各乡镇、办事处、部分安委会成员单位和重点企业征求意见、讨论修订,现就安全生产隐患和事故举报奖励制度有关事项进一步明确如下:

一、举报条件任何单位和个人凡发现我市区域内的生产经营单位有以下行为之一的均可举报:

1.私挖滥采和非法开采的;2.违法违规组织生产、建设的;3.存在重大安全生产隐患的;4.非法买卖火工品的;5.对驻企安检员、五人监管小组成员举报企业非法违法生产、建设行为打击报复的;6.发生事故未按规定上报的。

二、举报要求举报人所举报的情况应具体明确,包括安全生产重大隐患、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企业名称、地点、行为时间和行为人等。

举报可采用书信、电话、传真和当面举报等方式,实行实名举报,举报人应向举报受理机构提供能够证明本人真实身份的证件和能够保持联络的联系方式。

下列举报不适用本通知的奖励规定:

1.已经受理或者正在查处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及事故隐患;2.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及负有安全管理职责部门的工作人员或直系亲属举报;3.匿名举报。

三、受理单位1.市政府办公厅举报电话(传真):

67792882.市政府安委办(安监局):

举报电话:

6762924传真:

6768110四、举报调查市政府安委办要根据举报情况,牵头组织有关乡镇、部门进行调查。

有关乡镇、部门必须在8小时内对举报情况进行调查落实,在3日内书面作出调查结果,并报送市政府安委办。

五、举报反馈市政府安委办要及时向举报人反馈查处结果,举报案件经查属实的,对举报人进行奖励。

属举报条件1—5项的,予以1万元奖励;属举报条件第6项的,予以3万元奖励。

对查证属实的群众举报案件,由市政府安委办通知举报人领奖。

举报人自接到通知之日起30日内凭有效证件到通知地点领取举报奖金,逾期未领的,视为自动放弃;同一个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或者事故隐患被多人多次举报且内容相同的,只奖励第一顺序举报人,举报顺序以受理举报时间为准。

六、责任追究有关部门对查证属实的群众举报案件,要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依法按上限对企业进行处罚,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并督促隐患单位及时消除事故隐患。

七、保密制度有关部门在办理群众举报案件过程中,要严格为举报人保密,未经举报人同意,不得公开举报人姓名、工作单位等信息。

对违反规定并造成严重后果的,要依法从严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八、奖励来源举报人奖励资金从对违法违规企业的罚没款中支出。

九、有关要求1.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限制、刁难、压制群众举报。

对群众举报案件推诿、拖延不办或有意隐瞒案件真相的,要追究当事人和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对举报人进行打击报复的,要依法追究当事人的责任,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对侵害举报人及其亲属、假想举报人、有关证人和协助办案人员合法权益的,按打击报复案论处。

2.举报人应当如实举报。

对于借举报故意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或以举报为名制造事端、干扰行政机关正常工作的,一经查实,依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3.各新闻单位要充分发挥舆论监督作用,引导和鼓励群众举报,大力宣传举报查证属实的典型案件,营造促进安全生产的良好氛围。

4.各乡镇、办事处和有关部门要及时将本通知精神宣传到广大生产经营企业、从业人员和社会群众,扎实推进全市安全生产形势稳定好转。

十、我市以往出台的有关安全生产举报和奖励方面的文件政策,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4年5月28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市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及生产安全事故查处实施细则的通知潞政发〔2014〕19号各乡(镇)人民政府、办事处,市政府有关工作部门:

现将《**市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及生产安全事故查处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市人民政府2014年5月28日**市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及生产安全事故查处实施细则第一条为加快落实《**市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及生产安全事故查处实施意见》(潞办发〔2013〕80号),全面提高安全生产保障能力,有效防范生产安全事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5月23日市政府安委会工作例会上,经各乡镇、办事处、部分安委会成员单位和重点企业征求意见、讨论修订,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在**市辖区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以下统称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适用本细则。

第三条生产经营单位与从业人员订立协议,免除或者减轻其对从业人员因生产安全事故伤亡依法应承担的责任的,该协议无效;对生产经营单位的董事长(总经理)、个人经营的投资人按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

(一)在协议中减轻因生产安全事故伤亡对从业人员依法应承担的责任的,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在协议中免除因生产安全事故伤亡对从业人员依法应承担的责任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条生产经营单位的决策机构、主要负责人、个人经营的投资人(包括实际控制人)未依法保证下列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致使生产经营单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责令限期改正,提供必需的资金,对生产经营单位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对生产经营单位的董事长(总经理)、个人经营的投资人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

(一)未按规定缴存和使用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的;

(二)未按规定足额提取和使用安全生产费用的;(三)国家规定的其他安全生产所必须的资金投入。

第五条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或者其他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对生产经营单位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对其董事长(总经理)处1万元罚款,安全副总经理处8000元罚款,安全部门经理处5000元罚款,车间主任、当班班组长各处3000元罚款,当班作业人员处2000元罚款。

(一)违反操作规程或者安全管理规定作业的;

(二)违章指挥从业人员或者强令从业人员违章、冒险作业的;(三)发现从业人员违章作业不加制止的;(四)超过核定的生产能力、强度或者定员进行生产的;(五)对被查封或者扣押的设施、设备、器材,擅自启封或者使用的;(六)故意提供虚假情况或者隐瞒存在的事故隐患以及其他安全问题的;(七)对事故预兆或者已发现的事故隐患不及时采取措施的;(八)拒绝、阻碍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人员监督检查的;(九)拒绝、阻碍安全监管监察部门聘请的专家进行现场检查的;(十)拒不执行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及其行政执法人员的安全监管监察指令的。

第六条事故发生单位主要负责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

(一)在事故发生后不立即组织事故抢救的,处上一年年收入80%的罚款;

(二)迟报或者漏报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40%至60%的罚款;(三)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擅离职守的,处上一年年收入60%至80%的罚款。

第七条事故发生单位主要负责人未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导致事故发生的,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并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发生一般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30%的罚款;

(二)发生较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40%的罚款;(三)发生重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60%的罚款;(四)发生特别重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80%的罚款。

第八条事故发生单位的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

(一)伪造、故意破坏事故现场,或者转移、隐匿资金、财产、销毁有关证据、资料,或者拒绝接受调查,或者拒绝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或者在事故调查中作伪证,或者指使他人作伪证的,处上一年年收入80%至90%的罚款;

(二)谎报、瞒报事故或者事故发生后逃匿的,处上一年年收入100%的罚款。

第九条生产经营单位在节假日和国家、省、市重要会议、重大活动期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对事故单位及相关人员从重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条发生安全事故后,事故单位要在第一时间报告所在地乡镇政府、办事处和行业主管部门及市安监局;接报后,有关乡镇和部门要在第一时间报告市安监局和市政府应急办。

凡未在规定时限内上报的,依法按上限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情节严重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一条生产经营单位对群众举报、上级督办、日常检查发现的安全隐患,没有采取有效措施在规定时限内予以整改,或不具备整改条件没有及时上报的,要视为发生事故对相关监管责任人和企业有关责任人进行处罚。

一般隐患按一般事故规定处罚,重大隐患按较大事故规定处罚。

第十二条生产经营单位存在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或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对工作不及时、不到位,或在安全监管工作中有失职、渎职行为的监管责任人,按照《**市安全生产行政责任追究暂行办法》(潞纪发〔2013〕10号)的有关规定,严肃进行党纪、政纪责任追究,情节严重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三条本细则规定的行政处罚,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实施。

有关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四条本细则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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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生安全责任的个人承诺书

学生安全责任的个人承诺书

1、学校严禁打架斗殴、酗酒闹事、敲诈勒索、小偷小摸、,违者将从严从重处理。

课间做有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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