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述刑法的解释方法.docx

上传人:b****8 文档编号:8875448 上传时间:2023-02-02 格式:DOCX 页数:4 大小:19.18KB
下载 相关 举报
试述刑法的解释方法.docx_第1页
第1页 / 共4页
试述刑法的解释方法.docx_第2页
第2页 / 共4页
试述刑法的解释方法.docx_第3页
第3页 / 共4页
试述刑法的解释方法.docx_第4页
第4页 / 共4页
亲,该文档总共4页,全部预览完了,如果喜欢就下载吧!
下载资源
资源描述

试述刑法的解释方法.docx

《试述刑法的解释方法.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试述刑法的解释方法.docx(4页珍藏版)》请在冰豆网上搜索。

试述刑法的解释方法.docx

试述刑法的解释方法

刑法的解释,是指对刑法规范含义的阐明。

刑法条文所具有的一定程度上的抽象性和稳定性,决定了刑法解释在正确领会立法意图、准确适用法律上的必要性。

从不同的方面,刑法解释可作如下分类:

(一)根据解释的效力,分为立法解释、司法解释和学理解释

1.立法解释

立法解释,是由立法机关对刑法的含义所作的解释。

具体地说,立法解释是指全国人大常委会对刑法规范本身需要明确界限,或者未解决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所作出的有关刑事司法解释的原则性分歧而进行的解释,它包括以下三种情况:

(1)在刑法中用条文对有关刑法术语所作的解释;

(2)由国家立法机关在法律的起草说明或者修订说明中所作的解释;(3)刑法在施行中如发生歧义,依照《中国人名哦年共和国宪法》第67条第4项的规定,解释法律是属于全国人大常委会行使的职权之一。

2.司法解释

司法解释,是由司法机关对刑法的含义所作的解释。

有权进行司法解释的是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

“最高人民法院对于在审判过程中如何具体应用法律、法令的问题,进行解释。

”凡属于检察院检查工作中具体应用法律、法令的问题,由最高人民检察院进行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的解释如果有原则性的分歧,报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解释或决定。

3.学理解释

学理解释,是由国家宣传机构、社会组织、教学科研单位或者专家学者从学理上对刑法的含义所作的解释。

学理解释在法律上没有约束力,故又称为无权解释。

但是,正确的学理解释对于正确地理解刑法规范的含义具有重要意义,因而,也不容忽视。

(二)根据解释的方法,分为文理解是与论理解是

1.文理解释

文里解释,就是对法律条文的字义,包括单词、概念、术语,从文理上所作的解释。

2.论理解释

伦理解释,是按照立法精神,联系有关情况,对刑法条文从逻辑上所作的解释。

论理解释又可分为扩张解释和限制解释。

扩张解释就是将刑法条文的意思做扩大范围的解释;限制解释就是将刑法条文的意思作限制范围的解释。

二、试述刑法的基本原则及其主要特征

刑法的基本原则是指刑法本身所特有的贯彻于全部性规范、指导和制约刑法适用活动的全局性和根本性意义的准则。

其主要特征如下:

(一)刑法的基本原则必须是贯穿全部刑法规范的原则

在刑事立法上,为了解决定罪和量刑的问题,需要制定出各种不同的法律原则,但是,并非每一个原则都是刑法的基本原则。

在诸多原则中,基本原则与非基本原则的区分标准之一在于:

原则本身是否贯穿于全部刑法规范之中。

只有那些对刑法的制定、修改和补充具有全局性意义,并且在刑罚的全部规范体系中具有根本性意义的原则,才能成为刑法的基本原则。

(二)刑法的基本原则必须是指导和制约全部刑法适用活动的原则

刑法适用活动是国家司法机关所从事的专门执法活动,是将刑法的各项规定付诸实施的必经环节。

其任务是为了发现、揭露、证实、打击和预防犯罪,惩罚、教育和改造犯罪人,维护国家和公民的利益,维护社会的安定。

刑事司法活动的中心环节是认定犯罪、裁量刑罚和执行刑罚。

而要做到定性准确、量刑适当和行刑有效,就必须接受刑法基本原则的指导和制约。

对刑法适用活动的指导和制约,在刑法上同样规定有许多原则,而只有用于指导和制约全部刑法适用活动的根本性原则,才能成为刑法的基本原则。

(三)刑法基本原则必须体现我国刑事法治的基本性质和基本精神

一项原则如果不能体现我国刑事法制的基本性质和基本精神,即使其对刑事立法和刑事司法具有全局性、根本性的指导意义,也谈不上是刑法的基本原则。

刑法基本原则体现刑事法治的基本性质和基本精神,是通过协调罪责刑的关系表现出来的。

三、如何理解犯罪的本质特征

刑法第13条规定:

“一切危害国家主权、领土完整和安全,分裂国家、颠覆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和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破坏社会秩序和经济秩序,侵犯国有财产或者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侵犯公民私人所有的财产,侵犯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以及其他危害社会的行为,依照法律应当受刑罚处罚的,都是犯罪,但是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

”根据上述犯罪概念,犯罪具有以下特征:

(一)社会危害性

行为具有一定的社会危害性,是犯罪的基本特征。

犯罪的社会危害性是指犯罪对国家和人民利益所造成的危害。

犯罪的本质特征在于它危害了国家和人民的利益,危害了社会主义社会。

如果某种行为根本不可能对社会造成危害,刑法就没有必要把它规定为犯罪,也不会对它进行惩罚。

某种行为虽然具有一定的社会危害性,但是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也不认为是犯罪。

由此可见,没有社会危害性,就没有犯罪;社会危害性没有达到相当的程度,也不构成犯罪。

因此,犯罪的社会危害性是质和量的统一。

(二)刑事违法性

刑事违法性是指触犯刑法,即某一个人的行为符合刑法分则所规定的犯罪构成要件。

刑事违法性是犯罪的法律特征,是刑法对具有社会危害性的犯罪行为的否定的法律评价。

(三)应受惩罚性

犯罪不仅是具有社会危害性、触犯刑律的行为,而且是应受刑罚处罚的行为,即具有应受惩罚性。

任何违法行为,都要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四、试论罪刑法定与类推适用

罪刑法定原则的基本要求刑法必须具有明确性,人们能够依法律的明确规定行事,预测评价自己的行为。

凡未经法律禁止的行为即不得受妨碍,而且任何人都不得被迫从事法律所未规定的行为,一个行为是否构成犯罪,是否应受刑罚处罚应以行为时法为依据和标准,即无法无罪,无法无罚。

类推制度是指没有明确规定的犯罪行为,但足以造成一定的社会危害性,援用同他有类似性质的事项的法律进行定罪量刑,是一种非常程序的法的创制,“诸断罪无正条,其应出罪者,则举重以明轻,其应入罪者,则举轻以明重”,是刑法保护机能与保障机能的矛盾。

刑法的保护机能要求罪刑法定,使人们能够预见自己的行为的法律后果,以便平衡自己的行为,从而更好地保障公民的人身权与其他权利,而刑法的保障机能则要求类推,由于犯罪现象千差万别,千变万化,层出不穷,再加上成文法自身的局限性任一刑法典都不可能名罗一切可能发生的犯罪现象,“法有限,而情无穷”为维护统治阶级预期的社会秩序与社会关系,则需借助类推制度,最大限度地遏制犯罪,维护社会的稳定。

在我国刑法中保护人民与打击敌人是有机统一的,这也体现了保障机能与保护功能的统一,“刑法并不是管理全社会所有的行为,而只受理那些由国家立法者之考虑所认为犯罪而应受处罚的行为,人们日常之事,只要未犯刑法所规定之罪,并不涉及刑法之任何问题。

”可见刑法最大特点是运用刑罚的手段来调整一定的社会关系,他是维护统治阶级统治的最后防线,只有在不得已情况下才动用刑罚,刑罚并不是万能的,因此将刑法作为调整一切社会关系的法律手段,由类推祢补法律规定之不足是不足取的。

1、从本质上看,类推制度违反了罪刑法定原则。

罪刑法定原则就是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不允许类推制度的存在,任何一国的刑法只要规定了罪刑法定原则,就不可能同时规定类推制度。

凡规定类推制度,就不可能实行罪刑法定。

我国类推制度虽有严格法律程序上的限制,但仍是一种法外制裁,缺乏明确性,同罪刑法定原则所要求的定罪处罚以事先规定的法律为依据是矛盾的,“罪刑法定原则以保障公民个人自由和限制国家的刑罚权的行使为价值基础和基本目标,体现了民主的思想和法治的精神。

”法律的目的不是限制和废除自由。

而是保护和扩大自由,是在他所受的约束的法律许可范围内,随其所欲地处置或安排他的人身,财富和他的全部财产的那种自由,在这个范围内他不受任一人任何意志的支配,而可以自由遵循自己的意志。

”由于我国封建社会延续时间长,封建意识传统在社会成员中的影响还很深。

这种意识思考问题的重心是国家利益,而对公民个人权利则重视不够,在国家与社会面前,个人总是显得微不足道,国家可以为了自身需要而让公民牺牲个人利益,只要是为了维护国家,社会利益的需要,公民个人利益即使受损害,也被作为正常的现象,同时由于人们对犯罪普遍存在憎恨心理,而对公民人权的保护则关心不够,对于由西方引进的罪刑法定主义的意义也理解不够,根据传统思维,只要一个人的行为确实存在严重社会危害性,就应受到严厉的惩罚,以保护社会利益,在这个前提下,国家的所做都被认为是正当的,可接受的,至于这种惩罚是否按法定的程序,是否在法律中有名文加以规定,是否确实与行为危害程度相适应似乎什么都不重要,对于司法机关擅自处罚法律没有明文规定的危害行为的现象在心理上尚能接受甚至名正言顺,认为是总比死抠法条而让事实上的犯罪分子逃脱法律的制裁追究为好,至于放任这种法外司法的现象能给社会带来的什么样的负作用则很少有人关心,思考过。

因此,废除类推制度提高人们的法律意识,个人权利,个人自由意识,全面贯彻罪刑法定原则具有重要的意义。

2、类推制度不利于实行法治。

加强社会法制,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是邓小平同志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的重要组成部分,是邓小平同志法制思想的精髓。

从立法权和司法权关系看,类推制度违背了立法权和司法权分立的原则,而立法权和司法权的分立是法治原则的必然要求,是保证司法机关公正执法,依法定罪量刑的前提。

在我国什么行为是犯罪并处以何种刑罚应由拥有立法权的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来决定,其他任何机关团体和个人都无权确定,而类推制度则是完全背离国家立法机关,只通过司法机关的适用类推,将刑法尚未规定的行为规定为犯罪并处以刑罚,这实际上是侵犯立法机关的立法权,是允许司法机关在法律没有明确规定的情况下,对行为定罪处刑,这无于给司法机关以立法权,将导致司法权的滥用。

“罪刑法定原则对于防止司法擅断,保障人权,限制刑罚权的滥用具有重要意义,是实行法制的必然要求”刑法担负着保护人民,打击敌人,惩罚犯罪,保障民主,促进改革,服务四化的繁重任务,明确规定了罪刑法定原则,实行了罪刑关系的明确化,规格化和法定化,维护了国家的刑法的统一、正确实行,防止国家权力的滥用,保障国家权力的合法合理行使,维护国家的廉政建设,充分发挥刑法治国安邦的作用,为司法机关提供了定罪量刑的标准与规格,强化司法人员依法定罪量刑的法治意识,树立严格执法,秉公办案的思想观念,职业道德与工作作风,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创造良好的法制环境,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免受法外侵害,达到依法治国的目的。

3、类推制度违背保障人权的原则,罪刑法定原则以限制刑罚权,防止司法擅断和枉法裁判,保障公民的个人自由为其价值基础,而刑事类推制度的价值取向是扩大刑罚权,注重保护社会利益,忽视个人权利与自由,个人自由是在他所受的法律许可范围内随其所欲地处置安排他的人身,财产和行动的那种自由,是不受反复无常,事前不知道的和武断的意志的支配。

根据罪刑法定原则,任何公民只要不施行刑法明文规定的犯罪行为,国家就无权用刑罚惩罚他,这样公民的权利就可得到可靠的保障,行为自由即可发挥到极限。

而根据类推制度,公民不仅不能做法律禁止做的事,而且也不能做法律没有禁止做的事,这样就缩小了公民行使权利的范围。

公民的人身权利必然受到影响。

很显然,类推制度不利于人权的保护,易导致出入人罪。

因此确立罪刑法定原则,废除了类推制度的刑罚制度,保障刑法的稳定性与合理性,为人民群众提供了一个行为准则,保障刑法的权威性,对我国社会主义法制建设,实现法治,保障人权具有重要的意义。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猜你喜欢
相关搜索

当前位置:首页 > 总结汇报 > 学习总结

copyright@ 2008-2022 冰豆网网站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编号:鄂ICP备2022015515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