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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公务员制度复习要点

国家公务员制度复习要点

第一章

1.国家公务员是指依法履行公职,纳入国家行政编制,由国家财政负担工资福利的工作人员。

2.公务员的范围

(1)国外:

从各国公务员结构的划分看,分为三类:

一是将公务员限定为政府系统内部的常务次官以下的所有工作人员也即常任文官。

如英国、印度、澳大利亚等国家。

二是将包括政治任命和法律任命的官员在内的政府所有工作人员通称公务员。

如美国、德国、韩国等。

三是从中央到地方、从事业到企业、从政府到军界、从立法到司法,所有公职人员通通称做公务员。

如法国、日本等。

(2)我国的公务员范围:

1)一类是各级人民政府的组成人员,其产生与任免按宪法、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管理,其他管理事项按《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处理;

2)另一类是除各级人民政府组成人员以外的公务员,这类公务员仅局限于各级国家行政机关中除工勤人员以外的工作人员。

3.国家公务员制度,是对国家公务员进行管理所依据的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总称。

4.西方国家公务员制度的特点:

“政治中立”的原则;“通才型”与“专才型”的用人标准;“两官分途”制度;功绩制原则;公务员利益集团的形成

5.我国公务员制度的特点与西方国家公务员制度相比的特点:

1)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坚持党的基本路线,而非政治中立;

2)坚持党管干部的原则,而非超越党派;

3)坚持德才兼备的用人标准,并把政治素质放在首位,而非仅强调个人能力;

4)坚持为人民服务的宗旨,而非特殊利益集团;

5)坚持统一管理,强调公务员是一个整体,没有“政务官”与“事务官”的划分。

6.与原来人事制度相比的特点:

1)从公务员范围的界定来看,它不仅包括行政机关的工作人员,而且也包括中国共产党机关、人大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和民主党派机关的工作人员。

2)从对公务员队伍的宏观管理来看,体现为分类管理和统一领导的有机结合。

3)从公务员的选拔任用来看,体现为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机制。

4)现代法治的基本精神在公务员制度中得到有效体现。

第二章

1.我国公务员管理体系的构成

公务员管理体制,是指对公务员管理权力的配置和划分,公务员管理机构的设置,并由此而构成的公务员管理系统。

国家公务员管理体系包括国家公务员的管理体制、管理原则、管理机构、监督体系。

2.公务员管理体制类型

(一)部外制(台湾)

部外制又称独立制,是指在行政系统之外,设立相对独立的、较为超脱的公务员管理机构,不受行政首长和政党的干涉与控制,全权掌握政府的人事行政工作。

优点:

1)用人与治事相制约;2)不受政治斗争的影响;3)能有效地防止行政首长的干涉;4)有利于选拔人才和调动人员积极性;5)有利于集中地使用人力、物力全面规划人事行政工作。

缺点:

1)难以了解各部门实际运作情况,难以根据各具体情况制定规章制度;2)用人与治事相脱节;3)降低人事行政效能;4)降低行政管理效率。

(二)部内制(法国、德国、中国)

1、含义:

部内制管理体制是指在政府部门内部设立人事管理机构,掌握各部门内部公务员的考试、录用、考核、任免、调动、工资等各种人事行政事务。

同时在政府中设立专门的公务员管理机构,只负责统筹和协调工作。

优点:

1)用人与治事相统一,避免职权矛盾;2)对本部门的公务员情况比较了解,制定措施比较切合实际;3)有利于实现行政一体化。

缺点:

1)不利于公平地实施人事行政规则;2)不利于公务员事务的统一管理。

(三)折中制(美国、日本)

它既在行政组织系统内部设立有关人事管理机构,又在行政组织之外设置独立的人事管理机构,专门掌管公务员的考试录用,被选择录用以后在职的各项管理工作,由政府内人事管理部门负责。

优点:

1)保证用人公平;2)保证用人与治事相统一;3)提高工作效率。

缺点:

1)将公务员的考试录用与其他管理业务分开,易割裂公务员管理事务的统一性;2)在机构设置上造成职能重叠。

第三章

1.公务员义务与权利的概念

公务员义务:

是指国家法律规定公务员履行职责、执行公务中法定权利和行为方式的约束,或者说是国家法律对公务员必须作出一定行为或不得作出一定行为的约束和强制。

公务员权利:

是指公务员在履行职责和执行公务的过程中,享有的合法权益,拥有的法定手段和法定条件。

2.国内外公务员的权利与义务

国外:

义务:

忠实;“政治中立”;服从;保密;回避;品行;申报财产义务

权利:

①政治权:

信仰自由和言论自由;参与工会和罢工;政治平等;申诉与控告权;

②经济权:

身份保障;薪酬;退休;辞职;休假权;③教育权

我国:

(1)义务:

模范遵守宪法和法律;提高工作效率;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接受人民监督;维护国家的安全、荣誉和利益;服从和执行上级依法作出的决定和命令;保守国家秘密和工作秘密;遵守纪律,恪守职业道德;模范遵守社会公德;清正廉洁,公道正派;法律规定的其他义务

(2)权利:

获得应有的工作条件;身份保障权;获得劳动报酬、福利权;参加培训;批评和建议权;申诉和控告权;申请辞职权;法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四章

1.职位分类是以职位为对象的分类制度,它将职位按工作性质、责任轻重、难易程度和所需资格条件等分为不同的类别和等级。

2.品位分类指的是人事主管部门依据公务员个人所具备的资历、学历、能力、身份等条件划分级别,确定其录用、考核、培训、晋升和工资福利待遇的人事分类方法。

3.职位分类与品位分类比较:

(1)职位分类是以“事”为中心的分类;职位分类所依据的基本要素是该职位的工作性质、难易程度、责任大小及所需资格条件;是对各个职位所从事的工作进行客观分析与评价,进而定职位在全部分类结构中所处的位置,从而达到分类管理的目的;职位分类不因工作人员的变动而变动。

职位分类本身不是目的,而只是人事管理的一种科学方法。

(2)品位分类是以“人”为中心;品位分类不是依据工作性质从横向上对职位进行划分,而是从纵向上进行等级的划分;工作性质不同的职位没有严格的资格条件区别,公务员可以在不同的职位、不同的部门之间进行调动,且级别不因职位变动而改变。

品位分类

职位分类

特点

以“人”为中心

以“事”为中心

 

1.强调人的资格条件。

有利于选拔“通才”,并可发挥人的主观能动性。

2.级别与人挂钩,级随人走。

工作队伍富有弹性,便于调配和交流。

3.具有较大的安全感,不会因职务的变动或新的任命而改变待遇。

1.强调职位的性质和要求。

便于选拔“专才”。

2.级别与职务挂钩,按工作责任大小和贡献定待遇,级随职定。

3.有利于实施责、权、利相结合,激励人员提高效率。

 

 

1.过分强调人的学历、出身等资格条件,不重视实际能力,容易出现职务与能力不相符的现象。

2.级随人走,容易造成人员级别和实际职务内容不符,职责与报酬不等,使职务失去客观标准,报酬失去激励作用。

1.严格规定职位的工作内容、质量、责任以及人员的升迁、调转途径,重事不重人,忽视人对职位的主动作用。

2.在一定程度上妨碍了人的全面发展和人员流动,使其积极性受到一定限制。

1.只根据每个人的学历、功绩、出身等

可以看得见的因素分类,比较简单易行。

2.分类比较粗糙,不易标准化、规范化、系统化。

1.程序过于繁琐,调查、分析等成本大。

2.作为一种静态分类,难以适应变化中的职位和职位内容、要求等。

4.我国职位类别划分

1)专业技术类:

是指机关中履行专业技术职责,为实施公共管理提供专门的技术支持与保障的职位。

2)行政执法类:

是基层行政机关中履行行政监管、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稽查等现场执法职责的职位。

3)综合管理类:

是指机关中除行政执法类职位、专业技术类以外履行综合管理以及机关内部管理等职责的职位。

5.职务设置与级别设置(下面的表格里面的重点,文字了解即可)

1)职务设置:

①职务类别

《公务员法》第16条第一款规定:

“公务员职务分为领导职务和非领导职务。

”“非领导职务层次在厅局级以下设置。

②职务序列

《公务员法》第16条第二款:

“领导职务层次分为:

国家级正职、国家级副职、省部级正职、省部级副职、厅局级正职、厅局级副职、县处级正职、县处级副职、乡科级正职、乡科级副职。

”一共是10个层次。

《公务员法》第17条规定:

“综合管理类的非领导职务分为:

巡视员、副巡视员、调研员、副调研员、主任科员、副主任科员、科员、办事员。

”一共是8个职务。

2)级别设置:

①职务与级别的对应关系

《公务员法》第19条第一款:

“公务员的职务应当对应相应的级别。

”并且是一职数级、上下交叉的关系。

根据公务员法有关实施方案,公务员级别从低至高分为二十七级。

②级别设置的指导思想

为公务员提供职务晋升和级别晋升的“双梯”制。

职位层次

级别

领导职务

非领导职务

1

国家级正职

一级

2

国家级副职

四级至二级

3

省部级正职

八级至四级

4

省部级副职

十级至六级

5

厅局级正职

巡视员

十三至八级

6

厅局级副职

副巡视员

十五至十级

7

县处级正职

调研员

十八至十二级

8

县处级副职

副调研员

二十至十四级

9

乡科级正职

主任科员

二十二至十六级

10

乡科级副职

副主任科员

二十四至十七级

11

科员

二十六至十八级

12

办事员

二十七至十九级

注:

(1)级别的功能:

1)是确定工资和待遇的依据。

2)职业发展的台阶

3)级别是对不同类别职务进行平衡比较的统一标尺。

(2)级别确定与晋升的依据

1)公务员所担任的职务(领导职务或非领导职务)。

2)公务员的资历和学历。

3)级别的晋升与工作好坏相联系。

第五章

1.公务员录用制度的原则:

公开原则;竞争原则;平等原则;择优原则

2.公务员录用范围:

适用机构:

公务员法管理的单位,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机关(单位)

适用人群:

《公务员法》规定:

适用于各级机关录用担任主任科员以下及其他相当职务层次的非领导职务公务员。

3.公务员报考录用程序

1)发布招考公告

2)报名与资格审查

3)考试

4)考察与体检

5)公示、审批或备案

6)试用

第六章

1.公务员考核的原则

1)全面考核和重点考核相结合的原则

2)客观、公正、公开、民主的原则 

3)分类考核的原则

4)考用结合的原则

2.公务员考核的内容

考勤,就是考察公务员的勤勉程度,主要包括工作积极性、纪律性、责任性和出勤率等内容。

考绩,就是对公务员的实际工作成绩(即完成工作的数量和质量)加以考察和评定。

1)德,包括政治品德、职业道德、社会公德和个人品德。

2)能,指业务知识和工作能力。

3)勤,指事业心、工作态度、工作作风个和勤奋精神。

4)绩,指工作实绩。

(重点考核工作实绩)

5)廉,指廉洁自律的情况。

3.公务员考核的方法

1)领导考核与群众考核相结合2)平时考核与定期考核相结合3)定性考核与定量考核相结合

4.考核形式:

平时考核和定期考核。

对非领导成员公务员的定期考核采取年度考核的方式。

5.公务员年度考核程序

(1)被考核公务员按照职位职责和有关要求进行总结,并在一定范围内述职;

(2)主管领导在听取群众和公务员本人意见的基础上,根据平时考核情况和个人总结,写出评语,提出考核等次建议和改进提高的要求;

(3)对拟定为优秀等次的公务员在本机关范围内公示;

(4)由本机关负责人或者授权的考核委员会确定考核等次;

(5)将考核结果以书面形式通知被考核公务员,并由公务员本人签署意见。

对担任机关内设机构领导职务公务员的考核,必要时可以在一定范围内进行民主测评

6.公务员考核评定结果:

优秀、称职、基本称职、不称职共四个等次。

7.考核结果的使用

《公务员法》第十六条公务员年度考核的结果作为调整公务员职务、级别、工资以及公务员奖励、培训、辞退的依据。

(1)公务员年度考核被确定为称职以上等次的,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1)累计两年被确定为称职以上等次的,在所定级别对应工资标准内晋升一个工资档次;

2)累计五年被确定为称职以上等次的,在所任职务对应级别范围内晋升一个级别;

3)确定为称职以上等次,且符合规定的其他任职资格条件的,具有晋升职务的资格;连续三年以上被确定为优秀等次的,晋升职务时优先考虑;

4)被确定为优秀等次的,当年给予嘉奖;连续三年被确定为优秀等次的,记三等功;

5)享受年度考核奖金。

(2)公务员年度考核被确定为基本称职等次的,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1)对其诫勉谈话,限期改进;

2)本考核年度不计算为按年度考核结果晋升级别和级别工资档次的考核年限;

3)一年内不得晋升职务;

4)不享受年度考核奖金。

(3)公务员年度考核被确定为不称职等次的,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1)降低一个职务层次任职;

2)本考核年度不计算为按年度考核结果晋升级别和级别工资档次的考核年限;

3)不享受年度考核奖金;

4)连续两年年度考核被确定为不称职等次的,予以辞退。

第七章

1.四种任免方式的含义

(一)选任制

选任制是指按照有关法律、章程的规定,通过民主选举产生的方式来确定任用对象的任用方式。

我国公务员中各级政府组成人员,均实行选任制,即由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选举产生或决定任命。

选任制的任免机构及适用范围(见书P98)

1、选任制适用的职务主要有如下几种:

(1)中国共产党机关按照《中国共产党党章》产生的职务:

(任免机构:

各级党代会)

中央政治局委员、候补委员,中央政治局常务委员会委员和中央委员会总书记;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常委和书记、副书记。

地方各级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委员和书记、副书记;地方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常委和书记、副书记。

乡镇、街道党委书记、副书记;乡镇、街道纪律检查委员会书记、副书记。

(2)人大机关按照法律选举产生的职务:

(任免机构:

各级人大)

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副委员长、秘书长。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主任、副主任、秘书长。

乡镇人大主席、副主席。

(3)行政机关按照法律选举产生的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人员(任免机构:

各级人大)

省长、副省长,自治区主席、副主席,市长、副市长,州长、副州长,县长、副县长,区长、副区长,乡长、副乡长,镇长、副镇长

(4)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选举产生的职务:

(任免机构:

各级人大)

最高人民法院院长,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

地方各级人民法院院长,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检察长

(5)政协机关按照《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选举产生的职务:

(任免机构:

政治协商会议)

政协全国委员会主席、副主席、秘书长。

政协各级地方委员会主席、副主席、秘书长(县级地方委员会根据具体情况也可不设秘书长)。

(6)民主党派机关选举产生的职务:

(任免机构:

各民主党派的党代会)

中央和地方各级委员会主席(主任)、副主席(副主任)、秘书长。

(2)委任制

委任制是指由任免机关在其任免权限范围内直接委派工作人员担任一定职务的任用方式。

我国公务员的任用方式以委任制为主,除上述所列七类机关中选举产生以及少数实行聘任的职务外,其他公务员的职务实行委任制。

委任制公务员任免机关:

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是我国公务员中非政府组成人员的任免机关。

除了国家机关外,政党机关、政协机关公务员职务的任免,都在各自的章程及有关文件中有具体的规定。

1.委任制公务员的任免条件

(1)任职条件:

公务员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任职:

  

新录用公务员试用期满经考核合格的;

通过调任、公开选拔等方式进入公务员队伍; 

晋升或者降低职务的;  

转任、挂职锻炼的;  

免职后需要新任职务的;  

其他原因需要任职的。

(2)免职条件

1)公务员职位发生变化,承担了新的职责,应当免去其原任职务。

如转任、晋升或降低职务等。

2)因各种原因导致公务员不能履行职责的,应当免去其所任职务。

如退休、离职学习(不包括组织选派参加学习)连续一年以上、因健康原因不能坚持正常工作连续一年以上等情形。

(3)聘任制

1.职位聘任,是行政机关与所聘公务员按照自愿平等、协商一致的原则,签订聘任合同,确定双方权利和义务的一种任职方式。

聘任制,即是公务员机关根据职位的需要,通过签订聘任合同,选拔、任用、管理公务员的一种人事管理制度。

(实行聘任制的范围:

专业性较强的职位;辅助性职位;涉及国家秘密的专业性较强的职位和辅助性职位不实行聘任制。

(四)考任制

考任制是指用人单位或主管部门根据工作需要,公布范围条件,根据统一标准经过公开考试,识别、选拔领导干部的制度。

重点:

选任制、委任制、聘任制的比较(P262)

(1)从权力来源看,选任制公务员的职权直接来自选举人赋予,直接体现人民意志;而委任制公务员与聘任制公务员都是公务员机关任命的,其职权来自于公务员机关的授予,间接地反映人民的意志。

(2)从产生方式上看,选任制公务员经选举产生,委任制公务员通过录用、调入、公开选拔产生;聘任制公务员通过公开招聘或直接选聘产生。

(3)从任职形式上看,选任制公务员在选举结果出来后,发布任职公告;委任制公务员由任免机关公务员印发任职决定或任职通知任命;聘任制公务员通过签订聘任合同任命职务。

(4)从任职时间上看,选任制公务员在选举结果生效时即任当选职务;委任制公务员自任职决定或命令通过之日起任职;聘任制公务员自聘任合同签订之日起任职。

(5)从任职期限上看,选任制公务员的任期都有法律、章程的明确规定,一般与代表会议的任期一致;委任制一般没有任期,非因法定事由、非经法定程序,可以一直工作到退休;聘任制的任期,公务员法规定是一年至五年,在合同中约定。

(6)从管理依据上看,选任制与委任制公务员依据法律、法规进行管理;聘任制依据《公务员法》与有关法规和聘任合同进行管理。

第八章

1.职务晋升的程序

(1)民主推荐,确定考察对象;

(2)组织考察,研究提出任职建议方案,并根据需要在一定范围内进行酝酿;

(3)按照管理权限讨论决定;

(4)按照规定履行任职手续。

2.竞争上岗与公开选拔的含义(了解)

竞争上岗:

《公务员法》规定,机关内设机构厅局级正职以下领导职务出现空缺时,可以在本机关或者本系统内通过竞争上岗的方式,产生任职人选。

程序:

①制定并公布实施方案

②报名与资格审查

③笔试与面试

④民主测评与组织考察

⑤党委(党组)讨论决定

公开选拔:

厅局级正职以下领导职务或者副调研员以上及其他相当职务层次的非领导职务出现空缺,可以面向社会公开选拔,产生任职人选。

程序:

①发布公告②报名与资格审查③统一考试

④组织考察,研究提出人选方案⑤党委(党组)讨论决定

3.公务员降职是指由较高的职务改任较低的职务,意味着公务员所处地位的降低,职权和责任范围的缩小以及工资、福利待遇的降低。

降职是一种公务员任用方式和任用行为,也是一种人才资源调配手段。

它不是一种行政处分,也不是一种惩戒手段。

受处分的公务员在一定期间内不得晋升职务级别和工资档次。

被降职的以上均不受影响,一旦其在新的职位上德才表现和工作实绩突出,经考察后,根据工作需要仍然可以晋升职务。

公务员降职的条件:

1)经全面考核,确认为不胜任本职工作的;

2)本人不努力,不认真履行职责的;

3)本人要求降职,具有充分理由的;

4)由于机构调整,原工作单位撤销,或精简领导人员的职数,对某些人员须降职使用的。

第九章

1.公务员奖励的原则

1)精神鼓励与物质鼓励相结合,精神奖励为主的原则。

2)三公原则。

3)奖励个人与奖励集体并重的原则。

公务员集体是指按照编制序列设置的机构或者为完成专项任务组成的工作集体。

4)定期奖励与及时奖励相结合的原则

5)有错必纠原则。

主要对一些不合规定、不合程序的错误奖励应予以撤销。

发挥一种自我监督的作用。

2.公务员奖励的种类:

精神奖励、物质奖励和晋升奖励三种形式。

我国公务员的奖励种类几经修改,目前分五种:

嘉奖、记三等功、记二等功、记一等功、授予荣誉称号。

(1)对表现突出的,给予嘉奖;

(2)对做出较大贡献的,记三等功;

(3)对做出重大贡献的,记二等功;

(4)对做出杰出贡献的,记一等功;

(5)对功绩卓著的,授予“人民满意的公务员”、“人民满意的公务员集体”或者“模范公务员”、“模范公务员集体”等荣誉称号。

3.公务员奖励的审批权限(P132)

1)公务员的管理权限,即行政机关应对属于自己管理范围内的公务员的奖励予以审批;

2)奖励类型的批准权限,即不同种类的奖励要求不同层次的机关审批。

奖励种类层次越高,审批机关的层次就越高。

第十章

1.公务员纪律的含义:

纪律是为了使组织正常运转和发挥其应有功能而要求其组织成员必须遵守的行为规范。

而公务员纪律是指各级公务员机关为了保证管理工作的正常进行,维护机关的良好形象,促使公务员依法履行公务而制定的要求公务员普遍遵循的行为准则。

2.公务员惩戒的条件

1)公务员有违法违纪行为。

2)公务员的违法违纪行为按照法律规定应当承担纪律责任的,且不存在免于处分的情形。

给予公务员处分,必须同时具各上述两个条件,缺一不可。

如果公务员严重违反上述纪律,并触犯了刑法,构成了犯罪,还必须依法追究公务员的刑事责任。

3.公务员惩戒的种类:

警告(6个月);记过(一年);记大过(一年半);降级(两年);撤职(两年);开除

4.公务员惩戒的批准权限

(1)给予各级行政机关任命的公务员处分,由任免机关批准;

(2)给予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或各级人大常委会决定、任命的公务员行政处分,须报上级行政机关批准,同时报送本级人大常委会;

(3)检察机关直接立案调查的违纪案件,需要给予公务员处分时,检查机关应向公务员所在机关提出处分建议,由公务员所在机关按规定的审批权限办理。

惩戒的解除

5.解除处分:

是指公务员在受开除以外的处分,在处分期间有悔改表现,并且没有再发生违纪行为的,处分期满后,由原处分机关解除其所受处分的一种行政行为。

注意以下几点:

1)解除惩戒处分的两个前提:

一是有悔改表现。

二是法定的考验期届满。

2)解除处分后,晋升工资档次、级别和职务不再受原处分的影响。

但是,解除降级、撤职处分的,不视为恢复原级别、原职务。

而应按照任用程序重新任命新职务。

3)公务员在处分期间有特殊贡献的,可以提前解除处分。

4)解除处分要做到程序合法,手续完备。

第十一章

1.公务员培训的特点

①与普通教育相比,公务员培训属于继续教育和成人教育,是各级公务员机关根据工作需要对公务员进行职业知识教育,属于“第二教育过程”。

②与以往的干部培训相比,公务员培训是为了不断提高各级公务员机关工作人员的政治觉悟和业务素质,以提高公务员机关的效能。

③从对象看,国家公务员培训具有全员性,从新录用人员到高级公务员都要定期接受培训,这不同于过去的干部培训。

④从内容看,普通教育注意知识的基础性和全面性,而国家公务员培训强调针对性和实用性,根据职位和工作需要的不同,对国家公务员实施所需专门知识和技能的培训。

⑤从形式看,国家公务员培训具有灵活多样性,采取了长期和短期相结合、离职和在职相结合、定期和临时相结合等多种方式。

⑥从方法看,国家公务员培训既有一般的课堂理论讲授,又有案例研讨、专题报告、实际考察和操作、角色扮演等。

⑦从培训机构看,国家公务员培训的主管部门是国家人事行政机关,具体负责培训计划、组织管理、经费保障、经验交流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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