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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华海螺通用考核实用标准

江华海螺通用考核标准

第一章总则

第1条为规范江华海螺水泥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各类考核,使各类考核有据可依,统一考核标准,结合公司实际生产经营情况及工资考核管理体系,特制订本标准。

第2条本标准适用于公司全体员工。

第二章劳动纪律管理

第3条旷工1天以内(含1天)的,给予当事人通报批评处分;旷工2天的(含2天),给予当事人警告处分;旷工3天的(含3天),予以解除劳动关系;

第4条员工旷工单位未按要求上报,每发现一人次扣责任单位相关负责人2分;

第5条职员上下班的准确时间严格界定为职员到达岗位或离开工作岗位的时间,未按规定时间到岗上班及下班的视为迟到早退,员工上下班迟到早退的,扣2分/次;

第6条迟到、早退30分钟以上视同旷工,按旷工处理;

第7条员工严重违反劳动纪律,如:

睡岗、脱岗、窜岗等每发生一次扣除当事人当月考核分5分;

第8条工作时间玩手机、网络游戏、看视频、长时间进行手机聊天、发微信等娱乐活动的,每发现一次扣除相关责任人2分;

第9条上班期间未按要求规范配戴工作牌,扣当事人2分/次;

第10条在公司厂区或宿舍内聚众赌博或参与赌博的,给予当事人警告处分;

第11条因个人私事纠缠上级或领导,不听劝阻的,扣责任人10分/次;

第12条威胁员工及领导,不服从管理,给予当事人警告处分;

第13条恶意攻击、诽谤,或作伪证中伤他人,直接干扰他人正常工作的,给予当事人记过处分;

第14条利用职权对员工打击报复或包庇员工违法乱纪行为的,给予当事人记过处分;

第15条偷盗公司财物或同事财物的,公司给予解除劳动关系;

第16条在公司考核考评中泄密、作弊、抄袭等违反考评(考试)纪律,情节恶劣造成极坏影响的,给予当事人记过处分;

第17条在工作场所吵闹喧哗,妨碍他人工作,或不遵守公共秩序的,扣责任人5分/次;

第18条聚众闹事,打架斗殴,影响生产和工作秩序及社会秩序的,给予当事人记过处分;

第19条不服从工作分配或调动、指挥,或者无理取闹,聚众闹事,打架斗殴,严重扰乱生产和工作秩序的,公司给予解除劳动关系;

第20条歪曲事实,散播对企业不利的言论,或破坏公司形象,张贴、散发煽动性文字、图画、图书等,使公司名誉或财物受到损害的,给予当事人记过处分;

第21条破坏公司形象,张贴、散发煽动性文字、图画、图书等,使公司名誉或财物受到严重损害的,或利用公司名义招摇撞骗,从中牟利的,公司给予解除劳动关系;

第22条涂改、盗用单位文件、印章或模仿领导签字,侵吞公司财物或进行其他不正当活动的,公司给予解除劳动关系;

第三章请休假管理

第23条职员因病、因事不能到岗工作的,必须履行请假手续,未办理请假手续视为旷工;

第24条请休假手续办理不完善或休假期间因临时有事通知上班未及时办理销假手续的,每发生一次扣除责任人1分;

第25条休完假补假条的扣责任人1分/次;

第26条弄虚作假或采取不正当手段骗取病假的,给予当事人通报批评处分;

第27条利用病、伤、事假从事有收入活动,经教育不改或情节严重的,公司给予解除劳动关系;

第28条主管及以上人员休假需到办公室备案,未备案的扣责任人2分/次;

第29条年休假未到办公室备案的扣责任人2分/次;

第四章考勤管理

第30条上班前与下班后电子考勤不打卡、代打卡一律按旷工处理;

第31条电子考勤打卡在上班后或下班前打卡的,按照迟到早退处理;

第32条月度多次出现踩点打考勤,扣责任人2分;

第33条忘记打卡需到办公室登记备案,月度出现两次忘记打卡,扣当事人1分;

第34条考勤不真实,弄虚作假每发现一次扣责任人5分;

第35条纸质考勤表未及时打考勤,扣考勤员1分/次;

第36条考勤表涂改,扣考勤员1分/次;

第37条考勤不公开、不上墙,扣责任人2分/次;

第38条考勤表不注意保存,污损严重,扣考勤员2分/次;

第39条各部门未建立考勤电子台帐的,扣部门综办员/兼职综办员2分,并要求补上考勤电子台帐;

第五章生产管理

第40条区域对标管理一项关键经济技术指标(窑、磨台产,石灰石破碎机台产、电耗、煤耗、单品种混合材掺量)区域排名第一名的奖励关联主管以上人员5分;

第41条公司窑在集团同类型窑四操一体综合排名获得第三名加制造分厂1分,获得第二名加2分,获得第一名加3分;

第42条对公司生产经营、工程建设、资本运营和项目发展、权证办理、优惠政策等方面有重大贡献的个人,经部门申报,公司核实后,一次加个人5-10分;

第43条在完成生产任务或工作任务,提高产量质量,节约资源和能源等方面,做出显著成绩的个人,经部门申报,公司核实后,一次加个人5-10分;

第44条在生产工艺、设计开发、技术改造、节能减排、环境保护等方面有创造发明、革新或提出合理化建议,取得重大成果或显著效益的个人,经部门申报,公司核实后,一次加个人5-10分;

第45条在改进公司经营管理,提高经济效益方面做出显著成绩的个人,经部门申报,公司核实后,一次加个人10分;

第46条吨产品辅助用电环比下降0.5kwh,奖励保全处电气负责人5分;

第47条水泥分厂谷电利用大于50%,奖励水泥分厂分管领导2分;

第48条水泥磨在集团同类型磨排名前十五名奖励工艺主管、分管领导5分,操作员K2考核指标25分;

第49条袋装水泥返包率控制在2%以内,奖励包装发运工段长2分,分管领导2分;

第50条袋装水泥1.5小时装车时间95%以上,奖励包装发运工段长2分,分管领导2分;

第51条袋装水泥发运量超7000t/d奖励关联工段长以上人员各2分;

第52条积极参与重点工程投标,每中标一项省级以上重点工程,奖励销售处领导10分;

第53条积极果断主动提价,超过同期价格,提升公司运营质量和效益,奖励销售处领导2分/次;

第六章安全管理

第54条提前发现安全、设备和质量隐患,防止重大安全、设备和质量事故,一次加个人10-20分;

第55条检查发现习惯性违章、违反操作规程,奖励检查人2分/次;

第56条部门发生刑事案件、火灾、治安案件及交通事故,扣单位负责人5分/次;

第57条违章指挥,违反安全操作规程和安全生产有关规定,情节轻微的,扣责任人10分/次;

第58条不遵守公司安全操作规程,未正确穿戴防护用品,防护措施不得当,扣当事人当月考核分5分/次;

第59条不遵守停送电制度,未办理停送电手续,扣除责任人5分/次;发生设备与人身事故,按公司相关管理规定进行严肃处理;

第60条安全习惯性违章每发生一起扣当事人2-30分;发生安全事故按事故管理办法处理;

第61条无证或饮酒后驾驶车辆,造成重大交通事故,负主要责任以上者,或造成特大交通事故,负次要责任以上者的,公司给予解除劳动关系;

第62条新进员工、转岗人员未在一周内交三级安全教育卡的,每延迟一天扣相关安全员/兼职安全员当月考核分2分;

第七章质量管理

第63条全面做好过程质量控制,出窑熟料f-CaO合格率达到95%以上,奖励制造分厂工艺主管以上人员2分,质控处相关人员2分;

第64条出厂产品质量稳定,连续三个月内未出现质量投诉,奖励质控处出库主管2分,二个季度内未出现质量投诉,奖励质控处分管领导、出库主管5分;

第65条出磨生料KH月度合格率达到85%,奖励质控处奖励分管领导、配料主管各2分;

第66条按照当月PO42.5、PC32.5水泥产量,水泥配料成本环比每下降2元/吨进行核算(扣除原材料价格下降因素),奖励水泥分厂、质控处主管及以上人员1分;

第67条发生一般工序质量事故每项次扣责任部门责任人1分;

第68条发生工序质量事故每项次扣责任部门责任人2分;

第69条工序质量指标连续五次达不到内控标准要求,每项次扣责任部门责任人2-5分;

第70条工序质量指标单点超内控范围或连续三次达不到内控标准要求,每项次扣责任部门责任人1分;

第71条质量会议纪要及质量调度令(含通知)不执行或执行不力,每项次扣责任部门负责人2分;

第72条未经许可进行定点堆料,每项次扣责任部门责任人1分;

第73条质量事故未及时反馈意见或未认真组织分析,每项次扣责任部门责任人1分;

第74条未按期对计量设备进行校验并报相关部门,每项次扣责任部门责任人1分;

第75条下山石灰石未能按质量控制要求搭配,每项次扣矿山分厂责任人1分;

第76条未经许可使用应急下料口下料每项次扣矿山分厂责任人1分;

第77条质量指标内部无分解责任考核方案或有方案未执行每项次扣矿山分厂责任人1分;

第78条质量审核不符合或未及时整改或整改不力的,内审每项次扣矿山分厂责任人1分;外审每项次扣相关责任人2分;

第79条各种原燃材料在卸车、转运、使用时,不按规定堆放或发生混料每项次扣制造分厂责任人1分;

第80条生料库合理库位正常生产应大于60%,达不到每项次扣制造分厂相关责任人5分;

第81条均化库下料保持自动,未经许可手动下料每次扣制造分厂相关责任人1分;

第82条原煤和辅材不按质控处通知要求取料、搭配每项次扣制造分厂相关责任人1分;

第83条出窑熟料f-CaO班平均≥1.5%,核减该班操作员产量;

第84条砂岩、粘土或铁质材料配料秤断料≥10min,每项次扣相关责任人1分;

第85条包装水泥未打印编号、日期或发现水泥包装标志错误,每项次扣水泥分厂相关责任人1分;

第86条熟料出库或装车混有杂物或导致熟料受潮每项次扣水泥分厂相关责任人1分;

第87条熟料出库、装车未按质控处通知执行者每项次扣水泥分厂相关责任人1分;

第88条进厂原材料堆放或原材料取料未按质控处要求执行每项次扣水泥分厂相关责任人1分;

第89条袋重不合格(单包、总重)出厂,或用户反映袋重不足,经确认属实,每项次扣水泥分厂相关责任人2-5分;

第90条石膏配料秤断料≥10min,每次扣水泥分厂相关责任人1分;

第91条生产安全处生产指挥不当对产品质量造成较大影响的,扣责任人5分;

第92条大宗原材料的合理贮量不符合计划要求,每项次扣责任人1分;

第93条由于工艺管理不到位对产品质量造成严重影响每次扣相关责任人5分;

第94条质量事故管理未形成闭环每次扣质控处相关责任人1分;

第95条原燃材料进厂质量把关不严每次扣质控处相关责任人1分;

第96条检验数据出现超出误差范围每次扣质控处相关责任人1分;

第97条出厂熟料、出厂水泥自检指标不合格,每项次扣质控处相关责任人5分;

第98条发生计量投诉事件每次扣设备保全处相关责任人2分;

第99条由于管理不到位造成计量不准每次扣设备保全处相关责任人2分;

第100条因包装袋质量影响最终产品质量或造成投诉每次扣供应处相关责任人2分;

第101条原燃材料不满足公司内控指标,要求整改措施不力每次扣供应处相关责任人2分;

第八章设备管理

第102条矿山破碎工艺线全月无故障,矿山分厂破碎工段长加2分,分厂领导2分;

第103条制造分厂立磨库满避峰检修一次(均化库料位≥85%),奖励关联工段长各1分/次;

第104条窑月运转率100%,奖励制造分厂主管及以上人员5分,奖励保全处主管及以上人员2分,奖励生产安全处负责人2分;

第105条矿山分厂按时保质完成其他部门工程机械大型检修项目,每台次加相关责任人2分;

第106条各种收尘设备维护保养不以位,每发现一处扣相关责任2分;

第107条未实施点检工作或存在点检弄虚作假的扣责任人当月考核分2分/次;

第108条各级点检过程中发现重大设备隐患,奖励责任人5-10分/次;

第109条各级点检过程中应发现而未发现的重大设备隐患,扣责任人5-10分/次;

第110条公司配置的电脑、打印机等设施管理不力,造成损坏的,责任单位照价赔偿;

第九章物资供应管理

第111条大宗原燃材料、产品盈亏在控制范围(±1%)之内,奖励生产安全处分管领导2分;

第112条月度备件到货率达95%,奖励保全处经办人员及分管领导2分;

第113条原煤采购价格相对于区域均价每下降20元,奖励供应处采购主管、部门领导2分,每上升30元,扣供应处采购主管、部门领导2分;

第114条混合材采购单价环比每降低5元/吨,奖励供应处采购主管、部门领导2分;每上涨8元/吨,扣供应处采购主管、部门领导2分

第115条原燃材料每增加一个采购直供渠道并实现了稳定供货,奖励采购主管、分管领导各2分;

第116条月度辅材、工矿备件到货率达95%,奖励供应处经办人员及分管领导3分;

第117条废旧物资利用,经供应处、财务处、生产处和保全处鉴定后,每2000元奖励修旧利废经办人2分;

第118条废气、废水、废油等废旧物资未严格按规定进行处理,扣相关单位负责人2分/次;

第119条石灰石、砂岩库存量低于最低库存每次扣矿山分厂负责人2分,导致断料的每次扣5分;

第120条原燃材料库存量低于最低库存,每次扣供应处分管原燃材料负责人2分,导致断料的每次扣5分;

第121条质控处在接到原燃材料到厂通知后必须在30min以内安排人员到达取样现场取样,未按要求执行的每次扣质控处分管原燃材料负责人2分;

第122条制造分厂、水泥分厂在接到原燃材料进厂通知后要在30min以内安排人员到达验收现场配合质控处取样及签收,未按要求执行的每次扣分厂分管原燃材料负责人2分;

第123条制造分厂未按要求每月申报氨水月度计划的每次扣分厂分管领导2分;

第124条窑操作员在氨水位在于3.0-3.5m时未进行汇报的每次扣K2考核分20分;熟料工段长未及时联系供应处计划采购员采购的每次扣2分;

第125条供应处计划采购员接到通知后未按要求在36小时内组织氨水进厂的每次扣2分;

第126条生产调度早报未发送氨水液位或未按要求跟踪氨水进厂时进度的每次扣2分;

第127条氨水断供的每次扣相关责任人5分,制造分厂、供应处、生产处分管领导每次扣2分;

第128条氨水进厂后供应处未安排仓库保管员、熟料工段长未按要求共同取送样卸车的扣供应处分管领导、熟料工段长每次2分;

第129条质控处在接到氨水样品后要在10分钟内安排人员进行检测,并及时将检测结果反馈供应处组织卸车,未按要求执行的每次扣质控处分管领导2分;

第130条供应处必须每日下午5:

30前以短信形式将第二天进厂原燃材料品种及进厂量发至制造、水泥、质控、生产处等部门分管领导,未按要求执行的考核供应处分管领导及原燃材料主管每次2分;

第131条制造分厂、水泥分厂在接到供应处原燃材料进厂短信通知后,必须做好原燃材料进厂卸车入库的人员安排,无特殊原因,如原材料进厂后1小时未卸车的每次考核相应工段长及分厂分管领导扣2分;

第132条每种原燃材料在厂内车辆不得超过5辆,因厂内车辆过多影响卸货秩序的扣当班门卫2分/次;

第133条水泥分厂当班司磅员在进厂原燃材料到达地磅后立即通知中控操作员,窑操作员、水泥磨操作员接到通知后立即通知生产调度、质量调度,现场岗位人员在30分钟内到现场进行验收取样,并组织卸车,未按要求通知相关人员的扣当班司磅员、中控操作员2分;半小时内未到达现场的扣生产调度、质控处取样人员和当班现场岗位人员每次2分;扣相应部门分管领导2分;

第134条每次原燃材料进厂前,质控处必须提供即将进厂原燃材料的存放地点,生产调度、质控处取样人员、现场验收人员到达现场指挥,铁质材料优先卸小车。

供货司机不得私自卸车,要听从现场验收人员的指挥。

供货司机未按要求执行,要求供应处对其教育或处罚,并扣供应处分管领导及原燃材料主管各2分/次;

第135条物资验收合格后未及时登帐、立卡、建档,暂估入帐不及时,帐卡物不相符,物资的存储标识不清楚,不符合物资属性要求,摆放不美观有序,存取不方便,视情况扣责任人1-3分;

第136条仓库不整洁,未按要求做好物资的维护保养,存在锈蚀和变质情况,未定期对仓库物资进行维护保养,对轴承、齿轮等进行涂油除锈,对电气备件的保管不符合要求,扣责任人1-3分;

第137条仓库安全设施不齐全到位和有效,仓库管理员未掌握消防常识和灭火器使用要领,扣责任人2分;

第138条野蛮操作、不规范使用、错误代用和浪费领用物资,扣责任人1-3分;

第139条现场使用物资大材小用、精材粗用,扣责任人3分/次;

第140条出库物资存在质量问题,发现假冒伪劣产品,物资性能质量不能满足现场使用,扣相关责任人1-5分;

第141条各二级部门私自搞“二级库”,扣相关部门责任人1-3分;

第142条包装袋验收不规范,数量抽点不符合要求,未对包装袋进行联合验收,验收记录不完整,出现一项扣责任人1分;

第143条包装袋现场使用管理不规范,数量控制未形成闭环,存在流失漏洞,扣责任人1-3分;

第144条破损包装袋管理不符合要求,破损未得到有效控制,破损索赔不及时,发现一项扣责任人1-3分;

第145条工具和劳保用品发放未按制度执行,未建立管理台帐,未执行以旧换新,扣责任人1-3分;

第146条工具和劳保用品现场管理不规范,工具丢失和人为损坏,使用不规范,扣责任人2分;

第147条生产现场更换下来的物资未及时进行清理,未建立废旧物资的回收管理台帐,回收的废旧物资未得到有效保管,存在流失现象,未进行分区摆放管理,扣相关责任人1-3分;

第148条报废物资未按程序申请办理,扣相关责任人1-5分;

第149条未及时回收和妥善保管废旧物资导致被盗、丢失或损坏,所造成的损失由责任人依据责任大小承担,不能以旧换新的赔20%;

第150条未对废旧物资进行分检就出售,或监装、分检不到位,导致价值较高的物资被夹带出厂,所造成的损失由相关责任人承担;

第151条擅自处理废旧物资或私分、挪用货款或设立小金库,一经查出,追缴货款,同时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若造成损失,由责任人承担全部损失;

第152条盗卖公司废旧物资的,一律解除直接责任人的《劳动合同》,触及法律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153条供应处应按照矿山分厂要求组织采购,造成火工材料不能及时供应影响生产的,出现一次扣部门1分,如连续出现,加倍考核;

第154条供应处严禁出现无领料领料,如无领单发料,出现一次扣责任人2分;

第155条矿山爆破员台帐记录不全、涂改或其它不符合规定的,扣矿山分厂责任人2-5分;

第156条供应处应严格执行到货验收,不得代签,不得补签,如出现一人代签或事后补签的,扣责任人2分;

第157条对月到火工材料统计错误、领用数量填报错误的,相关责任人考核2-5分;

第158条若发生IC卡被锁卡的现象,经查明原因后,由相关环节操作人员及负责人承担责任,考核相关责任人当月考核分10-50分;

第159条供应处及时做好物资供应管理,及时评审报出采购计划,及时催办或采购保证供货,月度计划在次月15日前全部到货(除供应部统购物资),急件计划在收到完整计划后3日内到货,做不到扣0.5分,影响生产扣部门1分;

第160条集中检修,材料供应滞后,每影响一天,扣供应处责任人1分;

第161条各单位在18日前未将月度物资计划书面版和电子版一并报于供应处,迟报一天扣责任人0.5分;

第162条用料计划本单位没有审核(急件计划需公司领导审批)、申报不规范、项目填写不完整,每项扣部门负责人0.5分;

第163条月度用料出现三次以上急件计划,每多报一次,扣责任人1分;

第164条每月领用兑现率低于90%的扣部门负责人2分,低于80%的扣3分(不含小五金、小电器、杂品中的扫把卫生用具等);

第165条用料计划错报或多报造成物资积压的,每千元责任单位扣0.5分,万元以上或积压3月以上追究相关责任人;

第166条物资出库后用料单位1月内未使用,未能提出正当理由,每千元扣用料单位0.2分,扣责任单位领导1分;

第167条公司统购计划每月25日报公司领导审批后上报供应部,委采物资28日报公司领导批准后进行采购,每迟报一天扣责任人1分;

第168条夜间领料等特殊情况经公司调度或供应处领导同意借料后,3日内未办理补单手续,延迟一天扣用料单位0.2分,责任人1分,并累计;

第169条现场有乱扔破布、手套、零星材料等发现一处,扣责任人1分;

第一十章财务资金管理

第170条当月银行承兑汇票支付比例占全月总额的10%,奖励保全处、供应处、财务处负责人各1分,奖励付款经办人员2分。

每提升10%,奖励保全处、供应处、财务处负责人1分,奖励付款经办人员1分;

第171条在理赔约定的时间内,及时、最大限度的取得公司财产保险理赔,减少财产损失10万元以上的,一次奖励财务处分管领导2-5分;

第172条合理利用金融优惠政策,节约公司财务费用,给公司带来资金效益10-50万元的,奖励财务处分管领导5分;给公司带来资金效益50万元以上的,奖励财务处分管领导10分;

第173条争取优惠政策高于10万元,低于50万元,部门分管领导3分。

高于50万元,低于500万元,部门分管领导5分。

500万元以上,部门分管领导加10分;

第174条各部门每月盈利预测报送数据与月度实际值偏差超过5%,考核部门责任人3分/次;

第175条对于资金计划兑现率偏差大于10%的,对公司现金流造成严重影响的,考核部门责任人2分/次;

第176条部门资金计划兑现率不足80%,扣责任单位相关负责人2分;每月临时性资金计划超过1次,扣责任单位相关负责人1分;

第177条在采购、销售等经营过程中,受贿、索要礼品、敲诈顾客或腐化堕落、违反廉洁自律制度规范造成极坏影响的,公司给予解除劳动关系;

第178条挪用公款,或贪污、侵占公司财物的,公司给予解除劳动关系;

第179条处理与公司业务、财务、交易或其它事务而收到或取得的商业、技术秘密,财务资料(帐目)、商业资料或其它机密资讯,向第三者透露或泄露(公开资讯除外)的,公司给予解除劳动关系;

第一十一章会议、文档资料管理

第180条坚持例会制度,按规定召开各专项会议,做不到扣部门主要负责人2分/次;

第181条早会、安委会、工作例会、考核会、各专项例会、培训等会议,迟到早退扣责任人2分;

第182条无故缺席相关会议的扣除责任人当月考核分5分;

第183条会议出现手机铃响、睡觉等违反会议纪律,扣责任人1分;

第184条班组开展活动的记录及各级文件的学习记录,参加活动的人员必须自己签名,不允许出现“一支笔”“一言堂”等现象,一项未做到,每次扣班组负责人1分/次;

第185条各单位班组基础管理台账及其它记录本,要保持干净,无损坏、无缺面,会议记录要工整,一项未做到,每次扣班组负责人1分;

第186条资料室、档案柜定期打扫保持清洁,不准存放与保存无关的物品,做不到扣资料员2分/次;

第187条资料室需做好关窗、锁门、做好防盗等工作,做不到扣资料员1分/次;

第188条在资料室内抽烟,扣责任人1分/次;

第189条档案资料未按要求整理或未及时移交的,每次扣单位负责人和经办人2分;

第190条文档、资料、档案管理不规范,扣责任人1分/次;

第191条文件资料转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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