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基坑监测及降水文件.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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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基坑监测及降水文件
关于规范北京市房屋建筑深基坑支护工程设计、监测工作的通知
来源:
发布时间:
2014-03-03浏览次数:
2734
京建法〔2014〕3号
各区、县住房城乡建设委、规划分局,东城、西城区住房城市建设委,经济技术开发区建设局、规划分局,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北京市房屋建筑深基坑支护工程(以下简称“深基坑工程”)设计、监测工作,确保深基坑工程及周边环境安全,依据《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工程勘察资质标准>的通知》(建市〔2013〕9号)、《建筑基坑工程监测技术规范》(GB50497)等规定,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建设单位应依法选择具备岩土工程设计资质的单位进行深基坑工程设计,设计单位项目负责人应具有注册土木工程师(岩土)执业资格,并在设计文件上加盖注册章。
二、建设单位在编制工程概算时,应当制定包括深基坑工程设计、施工监测和第三方监测所需费用。
三、建设单位应依法选择具备工程勘察综合资质或同时具备岩土工程物探测试检测监测和工程测量两方面资质的单位,对深基坑工程开展第三方监测工作。
第三方监测项目和监测频率应符合《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对地方标准<建筑基坑支护技术规程>(DB11/489—2007)中建筑深基坑支护工程监测项目和监测频率有关问题解释的通知》(京建发〔2013〕435号)的要求。
四、深基坑工程设计单位对设计质量负责。
深基坑工程设计文件应明确施工监测的监测项目、监测频率、监测点数量及位置、监测控制值和报警值等技术要求。
五、深基坑工程设计等应严格执行《建筑基坑支护技术规程》(DB11/489)。
深基坑工程监测项目和监测频率应符合《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对地方标准<建筑基坑支护技术规程>(DB11/489—2007)中建筑深基坑支护工程监测项目和监测频率有关问题解释的通知》(京建发〔2013〕435号)。
当出现《建筑基坑工程监测技术规范》(GB50497-2009)第7.0.4条情况时,施工单位、第三方监测单位应及时向建设单位报告,并提高监测频率;当有危险事故征兆时,应实时跟踪监测,并实时向建设单位报告。
当出现《建筑基坑工程监测技术规范》(GB50497-2009)第8.0.7条情况时,施工单位、第三方监测单位必须立即进行危险报警,并立即向建设单位报告,建设单位应组织设计、施工等相关单位立即对深基坑工程支护结构及周边环境中的保护对象采取应急措施,确保安全。
六、第三方监测单位对第三方监测数据和报告负责。
第三方监测单位应当根据勘察资料、深基坑工程设计文件、《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对地方标准<建筑基坑支护技术规程>(DB11/489—2007)中建筑深基坑支护工程监测项目和监测频率有关问题解释的通知》(京建发〔2013〕435号)、监测合同及相关规范标准等编制第三方监测方案,并严格按方案开展监测和巡视工作;应及时处理、分析监测数据,及时向建设单位提交监测数据和分析报告;发现异常时,应立即向建设单位反馈。
第三方监测分析报告应有注册土木工程师(岩土)签章。
七、施工单位对深基坑工程的施工安全负责。
施工单位应根据深基坑工程设计文件编制含监测专篇的深基坑工程专项施工方案,当专项施工方案与深基坑工程设计文件发生重大调整时,应征得深基坑工程设计单位的同意。
施工单位应严格按照深基坑工程设计文件和专项方案进行施工、监测和巡视,发现异常时,应立即向建设单位反馈,并采取措施确保深基坑工程及周边环境安全。
八、当第三方监测和施工监测的监测结果有差异时,建设单位应及时组织深基坑工程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第三方监测单位和监理单位对深基坑工程及周边环境安全进行研判,并提出处理意见。
九、施工单位、第三方监测单位应加强对监测点的管理,确保布设的监测点满足监测工作要求。
监测人员应具备一定的专业技能,并取得测量验线员(或测绘作业证)资格证书;使用的监测设备应合格有效、满足监测工作要求。
十、本通知中深基坑工程是指开挖深度大于等于5m,或开挖深度小于5m但地质条件或周边环境较复杂的基坑(槽)工程。
地质条件或周边环境较复杂的基坑(槽)是指具备下列情况中的一项或多项,具体由建设单位会同勘察、设计等单位根据勘察报告和环境情况确定,必要时可邀请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专家库中的岩土专家共同确定。
(一)开挖深度范围内存在地下水;
(二)开挖深度范围内为淤泥质地层或回填年限不足五年且未经分层夯实的填土;
(三)开挖主要影响区(基坑底坡角45度斜线与基坑垂直和水平方向构成的三角区)内存在建(构)筑物、重要管线基础、重要道路或河湖。
十一、市、区(县)住房城乡建设委、市规划委及各区(县)规划分局将加大执法检查力度,对检查发现违反本通知要求的相关单位,将依法进行查处。
可依据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北京市房地产开发企业违法违规行为记分标准》、《北京市建筑业企业违法违规行为记分标准》,对相关单位和人员进行处理,造成安全事故的,将依法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的法律责任。
十二、本通知自2014年6月1日起实施。
2014年6月1日后开挖的深基坑工程,应严格执行本通知要求。
特此通知。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北京市规划委员会
2014年2月28日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对地方标准《建筑基坑支护技术规程》(DB11/489-2007)中建筑深基坑支护工程监测项目和监测频率有关问题解释的通知
来源:
发布时间:
2013-09-05浏览次数:
4485
京建发〔2013〕435号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关于对地方标准《建筑基坑支护技术规程》(DB11/489-2007)中建筑深基坑支护工程监测项目和监测频率有关问题解释的通知
各区县住房城乡建设委(房管局),东城、西城区住房城市建设委,经济技术开发区建设局(房地局),各有关单位:
深基坑工程位列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规定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之首,容易发生导致群死群伤和重大财产损失的事故。
我委在近期的基坑安全检查中,相关施工单位反馈基坑工程监测问题较多,主要表现在监测项目偏少且不统一、监测频率偏少、监测数据反馈不及时等。
由于相关国家、行业标准对监测频率的规定不够全面,与我市工程实际情况不符,而北京市地方标准《建筑基坑支护技术规程》(DB11/489-2007)对监测频率的规定不够明确,导致各单位因理解不同,在实际执行过程中出现了偏差。
为更好地执行建筑深基坑支护工程监测项目和监测频率,经我委组织该标准主编人员和相关专家研究,现解释如下:
一、建筑深基坑支护工程是指开挖深度大于等于5米或开挖深度虽小于5米但基坑(槽)周边环境较复杂的基坑(槽)工程(不含轨道交通深基坑工程)。
二、周边环境较复杂的基坑(槽)是指具备下列情况中的一项或多项。
(一)开挖深度范围内存在地下水;
(二)开挖深度范围内为淤泥质地层或回填年限不足五年且未经分层夯实的填土;
(三)开挖主要影响区(基坑底坡脚45度斜线与基坑垂直和水平方向构成的三角区)内存在建(构)筑物、重要管线基础、重要道路或河湖。
附件:
建筑深基坑支护工程监测项目和监测频率表
特此通知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2013年9月2日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办公室2013年9月3日印发
建筑深基坑支护工程监测项目和监测频率表
监测项目
基坑侧壁安全等级
监测单位
监测(巡视)频率
备注
一级
二级
三级
支护结构顶部水平位移
应测
应测
应测
施工监测
第三方监测
基坑开挖至开挖完成后稳定前:
1次/天;
基坑开挖完成稳定后至结构底板完成前:
1次/3天;
结构底板完成后至回填土完成前:
1次/15天
对于桩(墙)锚支护,基坑开挖深度小于总深度的1/2时,可适当降低监测频率
基坑周边建(构)筑物、地下管线、道路沉降
应测
应测
可测
施工监测
第三方监测
基坑开挖至开挖完成后稳定前:
1次/2天;
基坑开挖完成稳定后至结构底板完成前:
1次/3天;
结构底板完成后至回填土完成前:
1次/15天
对于桩(墙)锚支护,基坑开挖深度小于总深度的1/2时,可适当降低监测频率
基坑周边地面沉降
应测
应测
可测
施工监测
第三方监测
基坑开挖至开挖完成后稳定前:
1次/天;
基坑开挖完成稳定后至结构底板完成前:
1次/3天;
结构底板完成后至回填土完成前:
1次/15天
对于桩(墙)锚支护,基坑开挖深度小于总深度的1/2时,可适当降低监测频率
支护结构顶部竖向位移
宜测
应测(土钉墙及复合土钉墙)
应测(土钉墙及复合土钉墙)
施工监测
第三方监测
基坑开挖至开挖完成后稳定前:
1次/天;
基坑开挖完成稳定后至结构底板完成前:
1次/3天;
结构底板完成后至回填土完成前:
1次/15天
支护结构深部水平位移
应测
宜测
可测
施工监测
第三方监测
基坑开挖至开挖完成后稳定前:
1次/4天;
基坑开挖完成稳定后至结构底板完成前:
1次/10天;
结构底板完成后至回填土完成前:
1次/30天
锚杆拉力
应测
应测(桩锚)
施工监测
第三方监测
基坑开挖至开挖完成后稳定前:
1次/天;
基坑开挖完成稳定后至结构底板完成前:
1次/3天;
结构底板完成后至回填土完成前:
1次/15天
支撑轴力
应测
应测(桩撑)
施工监测
第三方监测
基坑开挖至开挖完成后稳定前:
1次/天;
基坑开挖完成稳定后至结构底板完成前:
1次/3天;
结构底板完成后至回填土完成前:
1次/15天
挡土构件内力
可测
可测
可测
第三方监测
依据设计文件
支撑立柱沉降
应测
宜测
施工监测
第三方监测
依据设计文件
地下水位
应测
应测
应测
施工监测
第三方监测
基坑开挖至开挖完成后稳定前:
1次/天;
基坑开挖完成稳定后至结构底板完成前:
1次/3天;
结构底板完成后至回填土完成前:
1次/15天
土压力
可测
可测
可测
第三方监测
依据设计文件
孔隙水压力
可测
可测
可测
第三方监测
依据设计文件
安全巡视
应测
应测
应测
施工巡视
第三方巡视
总包巡视
基坑开挖至开挖完成后稳定前:
2次/天;
基坑开挖完成稳定后至结构底板完成前:
1次/天;
巡视内容应满足《建筑
基坑工程监测技术规范》(GB50497-2009)的规定
注:
1.本表中监测频率为施工监测频率,第三方监测频率为施工监测频率的一半。
2.本表中巡视频率为施工巡视频率,第三方监测巡视频率同第三方监测频率。
总包单位在基坑工程施工和使用期内,每天应进行巡视检查并做好记录。
3.当基坑支护工程出现《建筑基坑工程监测技术规范》(GB50497-2009)第7.0.4条情况时,应提高监测频率,并及时向委托方报告监测结果。
4.当基坑支护工程出现《建筑基坑工程监测技术规范》(GB50497-2009)第8.0.7条情况时,应立即进行危险报警,并应对基坑支护结构和周边环境中的保护对象采取应急措施时。
关于印发《北京市建设工程施工降水管理办法》的通知
来源:
发布时间:
2007-11-15浏览次数:
4447
京建科教〔2007〕1158号
各区、县建委、水务局,各集团、总公司,各有关单位:
为加强我市地下水资源的管理和保护,减少水资源的浪费,防止相关地质灾害,根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市建委、市水务局共同研究制定了《北京市建设工程施工降水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七年十一月十二日
北京市建设工程施工降水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保护地下水资源和环境安全,落实科学发展观,实现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依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并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进行各类工程的施工降水活动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施工降水是指在建设工程施工过程中,采用管井、井点等方法抽排地下水的施工措施。
第三条施工降水应遵循保护优先、合理抽取、抽水有偿、综合利用的原则。
第四条北京市建设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建委)、北京市水务局(以下简称市水务局)依据职责,对施工降水实施监督管理。
区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区县建委)和区县水务行政主管部门依据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施工降水的监督管理。
第二章限制施工降水
第五条自2008年3月1日起,本市所有新开工的工程限制进行施工降水。
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应当采用连续墙、护坡桩+桩间旋喷桩、水泥土桩+型钢等帷幕隔水方法,隔断地下水进入施工区域。
第六条因地下结构、地层及地下水、施工条件和技术等原因,使得采用帷幕隔水方法很难实施或者虽能实施,但增加的工程投资明显不合理的,施工降水方案经过专家评审并通过后,可以采用管井、井点等方法进行施工降水。
第七条建设单位在编制招标文件前,应当确定建设工程的地下水控制措施,并应当在招标文件中列明。
其中确定采用管井、井点等方法进行施工降水的,应当附施工降水方案的专家评审报告。
市或者区县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监管机构在办理招标文件备案时,应当审查上述内容。
第八条施工降水方案的专家评审工作由建设单位负责组织,参与评审的专家应当从市建委和市水务局共同组建的专家库中随机抽取,人数不少于5人。
评审专家应当按照相关规定、技术标准和评审细则,客观公正、科学合理地进行评审,并对专家评审报告结论负责。
第九条施工降水方案评审内容:
(一)采用帷幕隔水方法不可行的依据和理由是否充分;
(二)施工降水对施工安全、环境影响评估是否合理;
(三)计算抽排水量是否合理;
(四)降水综合利用措施是否合理。
第十条采用管井、井点等进行施工降水的工程,施工单位应当安装抽排水计量设施,并按有关规定缴费。
施工单位应当按照建设部《城市排水许可管理办法》的规定,申领城市排水许可证。
安装抽排水计量设施所需费用,列入工程造价。
第三章监督管理
第十一条采用管井、井点等进行施工降水的,抽排水计量设施必须有效工作。
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应保证降水利用设施正常运行,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污染地下水和地表水。
施工现场应综合利用工地抽排的全部地下水,减少资源浪费。
降水应优先用于工地钢筋混凝土的养护、降尘、冲厕、工地车辆的洗刷等方面;剩余部分,施工单位应主动与园林、环卫部门和居民社区联系,将其用于周边指定绿地、景观及环境卫生。
第十二条监理单位应当对施工降水进行全过程监理,检查和督促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严格执行本办法和相关技术标准。
施工单位未经专家评审通过,采用管井、井点等进行施工降水的、或者施工单位违反第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的,监理单位应当及时予以制止;施工单位拒不改正的,应当及时向区县建委报告。
第十三条市建委和区县建委应当加强对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施工降水的监督管理。
基坑工程施工过程中,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当抽查施工单位施工降水是否符合本规定要求。
第十四条各级节水管理部门负责检查监督降水利用设施运行情况,并纳入施工用水指标管理与节水“三同时”审批体系。
采用管井、井点等进行施工降水的建设项目,在办理节水“三同时”和申请施工临时用水指标时,应出示专家评审报告。
第四章奖励与处罚
第十五条鼓励采用各种帷幕隔水技术和综合利用工地抽排出的地下水。
对严格执行本办法、自觉保护和综合利用地下水资源成绩突出的单位,政府相关部门给予表彰。
第十六条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存在下列行为的,市建委或区县建委应当责令其改正,拒不改正的,暂停工程施工;市水务局依据有关法规进行处罚:
(一)未经专家评审擅自采用管井、井点等进行施工降水的;
(二)抽排水计量系统不能有效工作的;
(三)降水综合利用措施执行不到位的;
(四)违反《城市排水许可管理办法》有关规定的。
监理单位未履行监督职责,对施工单位实施未经专家评审的施工降水方案或者未综合利用抽排的地下水不予制止,也未向有关部门报告的,由市建委记入建设行业信用信息系统。
第十七条施工降水方案评审报告明显不合理的,视情节轻重给参与该项工程评审的专家分别处批评、暂停评审专家资格和清出专家库的处理。
第五章附则
第十八条本办法自2008年3月1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