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法务常见问题解析.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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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法务常见问题解析

企业法务常见问题解析

、虚假合同:

具备正规合同特征的但不是合同上署名双方或多方签订过的“合同”叫做“虚假合同”。

正规的合同有以下特征:

1是双方的法律行为。

即需要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当事人互为意思表示(意思表示就是将能够发生民事法律效果的意思表现于外部的行为)。

2是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须达成协议,即意思表示要一致。

3合同系以发生、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为目的。

4合同是当事人在符合法律规范要求条件下而达成的协议,故应为合法行为。

合同一经成立即具有法律效力,在双方当事人之间就发生了权利、义务关系;或者使原有的民事法律关系发生变更或消灭。

当事人一方或双方未按合同履行义务,就要依照合同或法律承担违约责任。

一方根据自己利益伪造的(单方签订的)、无中生有的属虚假合同,是无效的合同;双方不根据法律程序签订的属于无效合同,不一定是虚假合同,不受法律保护。

虚假合同违反了合同法的相关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42条规定:

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一)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

(二)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

(三)有其他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

第五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

(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

(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合同无效,自始无效!

二、拆分合同

EPC总承包合同拆分后的风险问题

EPC总承包是指业主将建设工程发包给总承包单位,由总承包单位承揽整个建设工程的设计、采购、施工,并对所承包的建设工程的质量、安全、工期、造价等全面负责,最终向建设单位提交一个符合合同约定的、合格的建设工程的承包方式。

EPC是Engineering(设计)、Procurement(采购)、Construction(施工)首字母的缩写。

EPC是设计、采购、施工的一体化,它的主要特征就是承包商负责工程的设计、采购、施工,并承担单一责任。

EPC总承包的优点是:

法律关系清晰,责任主体明确,建设单位的利益损害赔偿更有保障;目标统一明确,设计、采购、施工优化整合,建设单位成最大受益方;工程成本、工期固定,建设单位的投资效益更有确定性;建设单位风险合理转移,总承包商承担更多风险;建设单位的项目管理水平要求较低,对总承包商的项目管理能力提出更高要求。

正是上述原因,EPC总承包模式成为当前国际工程承包中一种被普遍采用的承包模式,目前在

我国国内的建筑、机电、煤制油等大型项目中也被广泛采用。

但EPC承包模式在

国内发展过程中,由于设计、采购、施工本身的性质不同,再加上业主和承包商为合理避税等需求,对EPC合同进行了拆分,即化一为多,拆分为工程设计、设备采购、材料采购、施工安装、试运行服务等数个独立的合同。

但EPC拆分后合

同的主体有两种情况,一是拆分后所有合同都是业主与总承包商签署,二是有的合同由承包商签署,如施工合同;有的合同由承包商的子公司签订,如采购合同。

第一种情形中,拆分前后的合同主体一致,单一责任制没有变化,表面上只是将一个大合同分为几个独立小合同,各个小合同又共同组成了大合同,但事实上,这种拆分对业主来说还是存在一定风险的。

(一)工作范围风险。

理论上讲,EPC拆分后,工作范围也发生相应的拆分,即将完整的EPC合同的工作范围,拆分成各个不同的部分,这些部分应能够整体的构成原来完整的工作范围,不会存在漏项或缺项,各个部分之间不存在冲突和矛盾。

但实际上拆分后合同之间很可能存在空隙、工作范围出现重叠或不一致、不衔接的情况。

另外,由于EPC合同系非常庞大的合同体系,包括商务合同和技术附件,在拆分中,技术附件也要拆分,但是技术附件的拆分涉及非常复杂的工程技术问题,很容易出现拆分出的技术附件之间、技术附件与各个合同之间某一标准的描述不一致。

(二)工期的风险。

在EPC总承包合同中,业主只确定一个总的工期及数个里程碑工期目标,例如开工时间,中交时间、调试时间,竣工时间,用以考核承包商的工作进度,在这样的时间表中并不明确区分设计、采购和施工之间的组织和安排,以及具体的各个工作需要的时间,因为业主只需要承包商对总体进度负

责,至于如何安排工作则属于承包商的考虑范围,但是在EPC合同的拆分结构中,

由于设计和采购将与施工合同独立签订合同,因此,三者的工期不再是统一的时间表,承包商可能以各个合同规定的期限来抗辩中交或竣工时间,以至业主对承包商的误期赔偿可能落空。

因此,如何保证各合同的工期责任,同时又不会影响承包商对工期承担统一责任,是工期安排和拆分最为重要的责任。

(三)责任限额的风险。

在EPC总承包合同中通常设置三个方面的违约责任

赔偿条款,一是延误工期赔偿,一是性能考核不达标赔偿,另一是关键人员离岗赔偿。

由于EPC工程建设具有很大风险,因此,在EPC工程合同都会对承包商所承担责任设置一个最大的限额,即上述三方面的赔偿总额累计不超过双方约定的限额,一般为合同总价的10%。

但是拆分后,拆分的各个合同都会设置自己的责任限额,假设与原合同一致,从表面上看,似乎责任限额没有变化,但事实上,责任限额大大缩小了,例如一项EPC总承包项目,在施工过程中发生了承包商的根本违约,导致了整个工程的停建,在EPC总承包合同中,业主可能得到的赔偿最大为总额的10%,但在合同拆分后,得到的赔偿的可能只有施工合同的10%。

(四)终止的风险。

在EPC总承包合同中,某一项违约导致整个合同终止,则整个合同终止,而在拆分后合同中,某一个合同终止只是该合同终止,与其他合同无关,不会导致其它合同及所有合同的终止。

如何解决EPC总承包合同拆分后出现的上述风险,可采用以下有两种方式之

一。

第一种是通过EPC总承包合同协议来设置。

EPC总承包合同协议是一个总的统领性文件,仅对工程的项目概况、合同总价、工作范围、项目工期、合同组成文件主要条款等进行规定,对项目设计、采购、施工的具体工作不作规定。

在该合

同协议中增加以下条款:

1.各拆分后的合同中的独立工作范围共同确定了整个合同的工作范围,各拆分合同之间应互为补充和解释,不存在空隙。

如果合同之间有不清或互相矛盾或不衔接之处,应当从合同整体及整个工作范围的角度解释。

承包商应将以上合同作为一个整体来执行,拆分的目的仅仅是利于合同的执行,而不是对承包商权利、义务和责任的划分。

2.如果承包商在某一拆分合同项下的责任已经超过该合同的责任限额,则允许使用其他合同未使用完的责任限额,累计不超过EPC总合同的责任限额(总额

的一定比例);或约定本合同的最高责任限额以EPC总承包合同的总额的一定比例计算。

3.拆分后的任一合同的终止,将自动使得其他合同也终止。

第二种方式在拆分后的各个合同中均进行规定,如在设计合同中约定,该合同中的工作范围与其他合同工作范围共同构成整个合同的工作范围,如果合同之间有不清或互相矛盾或不衔接之处,应当从合同整体及整个合同工作范围的角度解释;本合同的终止将自动适用其他合同;本合同限额以EPC总合同数额的一定

比例最为限额。

(五)税务的风险。

EPC总承包合同拆分主要目的之一就是业主为了少缴税或合理避税。

EPC总合同拆分后,业主与承包商就设计、采购、施工等工作分别签订独立的合同,根据增值税转型、营改增等现行税法的相关规定,业主可以按设计合同和设备或材料采购合同要求承包商为其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从而实现抵扣的目的。

但因为EPC拆分合同实际上仍为总合同的一个部分,拆分的目的仅仅为了避税,其正当性和合理性值得怀疑,这种拆分很有可能被税务机关认定为仍然一个完整的合同,其结果是,承包商可能被税务部门重新征收营业税,业主可能无法实现增值税抵扣。

《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六条规定:

“除本细则第七条规定外,纳税人提供建筑业劳务(不含装饰劳务)的,其营业额应当包括工程所用原材料、设备及其他物资和动力价款在内,但不包括建设方提供的设备的价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七条规定,“纳税人提

供建筑业劳务的同时销售自产货物的行为,应当分别核算应税劳务的营业额和货

物的销售额,其应税劳务的营业额缴纳营业税,货物销售额不缴纳营业税。

”根据上述规定,从事建筑业务的,应当缴纳营业税,营业额包括工程所用原材料、设备及其他物资和动力价款在内,但建设方提供设备的价款以及承包商自产的设备及材料的价款不在营业税的营业额范围内。

但在EPC总承包项目中,承

包商往往是非生产企业,所提供的设备、材料大多是外购的。

因此,如属于外购,承包商提供的设备材料的价款均应计入营业税的应税营业额内,统一征收营业税。

同时,《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规定:

“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

因EPC总承包项目营业税应税项

目,属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依据该条规定,其设备和材料的进项税额不得抵扣,业主可能无法实现其拆分的目的。

EPC总承包合同的显著特征就是单一责任制,但在EPC拆分的第二种情形中,因部分拆分合同的主体与EPC总承包合同不一致,打破了单一责任制,更容易产生工作界面的不衔接、不一致,合同责任、义务的不清楚,增加业主的风险;同时,因合同开票主体与EPC总承包合同的主体的不

一致,可能被认为虚开增值税发票。

因此,这种拆分的风险会更大。

三、倒签合同倒签合同是指合作双方在合同签订生效之前已经开始实际履行合同项目合作,而在合同履行过程中或在合同履行完毕后补签合同的现象。

虽然在很多情况下,合同的相对方都是与我们合作许久的公司,双方都会本着诚实守信的原则实施相关合同事项,双方并不会因为合同倒签而停止合同相关事项的履行,也不会因合同倒签给合同双方的利益造成损失。

正是因为这个原因,公司的倒签合同越来越多。

但是倒签合同不仅仅存在较大的法律风险,也不符合企业管理制度中关于风险控制的要求。

(一)倒签合同存在的原因倒签合同大部分产生于企业日常经营生产密切相关的项目,而合同的承办部门对合同性质、作用和管理的认识存在误区。

倒签合同存在的主要原因包括以下几方面:

1.合同承办部门人员对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作用认识存在误区,导致合同起

草不规范、送审资料不完整、审批不及时。

公司中有的承办单位没有充分认识到

合同的严肃性,不重视合同立项履行过程中相关审批程序的执行,仅仅把合同的签订及审批作为履行结算手续、对外付款的条件,往往在业务实施完毕后,进入履行付款手续时才想到签订合同和审批合同,从而导致倒签合同现象发生。

2.合作业务的不可预测性、紧急性、偶然性等导致实施前来不及签订合同。

在公司经营过程中,往往会有一些业务时间紧迫,在事件发生的第一时间就必须立即作出反应,采取应对措施,若办完审批手续再实施,势必贻误时机,给生产经营带来不必要的经济损失或安全隐患。

因此,这些应急业务就会出现合同补签的情况,在业务完成后才通过合同对各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进行约定。

3.企业内部管理疏漏原因,导致合同起草、审批、签订等环节延迟。

有些合同业务由于企业内部业务管理松懈,没有按照内控制度流程的要求处理,导致合同延迟签订,影响了业务的正常实施进度。

按照合同管理办法规定,合同一旦订立,双方就要严格按照合同的约定履行,如果发生变更,就要签订补充协议,并履行相关审批手续,而有的单位因事前准备工作不细致不严谨,在项目实施过程中边实施边变更设计方案,为了逃避补签合同及办理相关审批手续,就往往采取业务实施完毕后再签合同的方式。

4.合同审批时限较长,导致合同定稿签订延迟。

一份合同从产生意向到最终结算,一般需要履行诸多手续,合同审批涉及部门较多,若承办人员业务不熟悉,在合同签批过程中由于任何一个环节的滞后,都会导致整个合同审批程序被延误,合同的倒签也就在所难免。

(二)合同倒签的法律风险

关于倒签合同的法律风险,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1.一定的法律风险。

对于合同签订前的履行过程,由于存在较大的不确定因素,双方的权利义务不明确、法律责任界定不清,容易产生法律纠纷,而一旦产生纠纷后由于证据难以取得,解决起来又比较困难,合同的事前控制作用无法体现,存在较大的法律风险。

对于采购合同,可能因为标的物的市场价格浮动或运输损失风险而发生争议,又无法出具相关合同证明,如适用合同履行地或货物交接时的市场价格,可能因市场价格浮动变化较大,导致企业经营付出更高的成本,损害企业的经济利益。

2.一定的管理风险。

补签合同违反公司的合同管理规定,导致合同管理质量及效率的下降,扰乱企业正常的管理秩序。

如倒签合同使合同的生效时间迟于合同履行,但其他条款内容与正常签订的合同一致,导致合同的生效日期、履行期限及有效期限等有关期限规定产生逻辑上的冲突和混乱(如合同约定自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而实际生效前,合同已经履行完毕等),同时也可能使合同的交货、验收、付款的时间及条件出现前后矛盾的情况等,这些问题都给合同的管理及履行带来了不良影响。

3.在企业内控审计风险。

公司在基本管理制度和内控管理流程中明确规定了合同管理流程以及合同的起草、审批、签订、履行等管理环节和流程,规定了合同管理相关部门的职责和管理权限。

倒签合同无论是否给公司造成实际的危害后果,都违反了公司内控管理制度和流程,导致内控制度的执行偏差或发生漏洞,应当避免发生。

4.在财务信息失真风险。

若不签订书面合同,则会影响财务部门的及时入账管理,在财务部门的成本、应付账款、资产负债表等会计报表上无法如实显示项目相关的费用列支情况,导致会计信息无法真实反映企业的经营状况和成本状况,形成企业会计信息失真,容易引发成本失控、决策失误等经营风险。

(三)防范合同倒签行为的措施建议合同管理工作是公司内部控制度执行过程中不可或缺的环节,对合同实行全过程控制和管理,也是规范管理、严格执行内控制度的必然选择。

合同管理应成为防范及降低企业经营风险的“守门员”,而不是在出现法律纠纷时才冲锋陷阵。

如何避免合同倒签,建议从以下四个方面入手进行防范:

1.加强合同管理业务培训。

加大对各级企业、各部门负责人、合同管理人员和承办人员的培训力度,使其增强依法经营管理意识和重合同守信用意识,充分认识到规范签订合同对于防范经济纠纷发生、保护企业合法权益的重要性,熟悉合同法律知识、企业合同管理制度流程和相关工作要求,熟练掌握合同管理操作实务,进一步提高合同管理的质量和效率。

2.严格执行内控制度和合同管理制度。

内控制度规范了经营管理过程中的诸多环节,是规范管理、防范风险的重要手段;合同管理制度是合同管理操作环节中应遵循的基本制度,两者是相互支撑的制度体系,缺一不可。

在合同签订之前,务必按照内控制度和合同管理要求,依照公司管理程序,充分做好各项事前准备工作,规范签订相关合同。

3.优化合同审批流程。

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加强企业合同管理工作环节中各个部门之间的沟通和协调,进一步简化合同审批管理程序,减少重复、无效的管理环节,优化合同管理系统的审批流程,提高合同审批效率,尽快完成合同审批,保证合同的及时签订。

4.定期组织检查考核。

加强对合同管理部门和合同承办单位的管理,对合同管理工作中易出现纰漏失误的环节进行监督和指导,对随意倒签合同的行为进行通报批评并予以考核,对规避监督管理的行为进行严肃处理。

总之,合同是平等主体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是保护合同当事人的合法利益、维护社会的经济秩序的重要依据。

合同倒签和补签潜伏着许多风险,各部门合同洽谈人应当按照公司内控制度流程和合同管理的要求,在履行业务前规范签订书面合同,避免合同倒签引起的不必要的合同纠纷,保障各类项目的顺利实施。

四、口头试用合同口头协议也是合同形式中一种重要的表现形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十条关于“当事人订立合同,有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和其他形式”的规定,人们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采用书面形式的合同外,均可采用口头形式订立合同或协议。

口头协议,只要其内容不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一方没有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双方不是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双方不是以合法的形式掩盖非法目的;没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订立合同的主体具有民事行为能力和民事权利能力;意思表示真实,这个合同就成立并具有法律效力,受法律保护。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十六条规定:

“民事法律行为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

法律规定用特定形式的,应当依照法律规定。

《合同法》第十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有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和其他形式。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采用书面形式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因此,可以认为口头协议也是合同的一种表现形式,如果双方都认可的口头协议,在法律上认定为有效,但如果一方违约,主张一方的举证能形成完整的证据链,口头协议也具有法律效力。

国家法律规定的应当采取书面合同的,当事双方却仅进行口头约定,主张方能举证证明自己已经履行了协议,可以视为有效。

法律规定,订立合同的形式可以是书面的方式,也可以是口头合同。

口头合同比起书面合同简便易行,只要法律没有规定一定要订立书面合同,而口头合同只要是双方真实的意思表示,也同样是有效的。

国家法律规定的必须要采用书面协议的方式,比如建设工程合同、技术开发合同、房屋销售合同等,如果这类合同采取口头约定的形式,那么可视无效,不受法律保护。

缺点:

变更性强、稳定性差、取证难、证据保存难。

注意事项:

1.产生纠纷的举证

主张方败诉的原因大多是因为举证困难,按照民事诉讼法的证据种类、证人证言,以及约定合同时的录音、录像都可以作为证据使用,原告方在举证时,首先应该证明自己已经完成了合同中约定的内容。

口头协议产生纠纷,在协商解决阶段,利益受损方的证据搜集是关键。

王克明: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4条的规定:

人民法院审查借贷案件时,应要求原告提供书面证据;无书面证据的,应提供必要的事实证据。

所以,口头约定一旦诉至法院,主张方要提供当时发生合同约定行为的证据,这类案件由于证人证言的随意性很大,很难予以采信,这时就需要主张方提供当时履行合同时的间接证据,双方履行口头合同时,往来的传真、电子邮件、票据、电话录音、聊天记录等。

2.实践中规避风险

亲友之间,如果发生经济往来进行口头约定时,按照民间的习俗,一般不签订书面协议。

所以我建议,针对这类口头协议,第一是慎重选择合同相对人,并着重考察其诚实信用状况,并对其进行资产考察;二是应该找双方共同的亲戚或是毫无利害关系的第三人,在三方都在场的情况下进行口头协商;三是如果发现对方有可能在日后履行合同中发生困难,最好要求对方提供担保人;四是合同履行期间,也要及时关注对方的动态,并留下相关证据;五是对涉及重大利益的合同,最好采用书面形式签约,以此来规避潜在的道德风险。

如果双方当事人长期通过口头协议进行合作,可以在后续履行口头合同中,通过书面、电子邮件、传真等书面方式来沟通,这些文件、信函、意见、信息沟通,也都会成为口头合同的有益补充和证明。

亲友之间口头约定金额较大的借款合同,如果碍于情面仅进行口头协议,又缺乏第三人在场,最好能够妥善保存好银行提供的各种票据,尽量避免使用现金支付。

口头约定的试用期时间不高于法定试用期时间,则试用期合理。

具体规定:

劳动合同期限在三个月以上的,可以约定试用期。

也就是说,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能够约定试用期的最低起点是三个月。

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三年以下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

这是针对用人单位不分情况,一律将试用期约定为六个月,劳动合同法的具体措施。

口头约定试用期不合理,应当以书面形式在合同中注明。

这种口头约定的试用期,对于员工没有约束能力,员工可以要求无试用期或者随时中止试用期。

一旦因此而发生劳资纠纷,需要资方负责举证。

业务外包

一、业务外包流程主要包括:

制定业务外包实施方案、审核批准、选择承包方、签订业务外包合同、组织实施业务外包活动、业务外包过程管理、验收、会计控制等环节。

如下图所示。

该图列示的业务外包流程适用于各类企业的一般业务外包,具有通用性。

企业在实际开展业务外包时,可以参照此流程,并结合自身情况予以扩充和具体化。

二、各环节的主要风险点及管控措施

(一)制定业务外包实施方案制定业务外包实施方案,是指企业根据年度生产经营计划和业务外包管理制度,结合确定的业务外包范围,制定实施方案。

该环节的风险主要是:

企业缺乏业务外包管理制度,导致制定实施方案时无据可依;业务外包管理制度未明确业务外包范围,可能导致有关部门在制定实施方案时,将不宜外包的核心业务进行外包;实施方案不合理、不符合企业生产经营特点或内容不完整,可能导致业务外包失败。

主要管控措施:

第一,建立和完善业务外包管理制度,根据各类业务与核心主业的关联度、对外包业务的控制程度以及外部市场成熟度等标准,合理确定业务外包的范围,并根据是否对企业生产经营有重大影响对外包业务实施分类管理,以突出管控重点,同时明确规定业务外包的方式、条件、程序和实施等相关内容。

第二,严格按照业务外包管理制度规定的业务外包范围、方式、条件、程序和实施等内容制定实施方案,避免将核心业务外包,同时确保方案的完整性。

第三,根据企业年度预算以及生产经营计划,对实施方案的重要方面进行深入评估及复核,包括承包方的选择方案、外包业务的成本效益及风险、外包合同期限、外包方式、员工培训计划等,确保方案的可行性。

第四,认真听取外部专业人员对业务外包的意见,并根据其合理化建议完善实施方案。

(二)审核批准审核批准,是指企业应当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审核批准业务外包实施方案。

该环节的主要风险是:

审批制度不健全,导致对业务外包的审批不规范;审批不严格或者越权审批,导致业务外包决策出现重大疏漏,可能引发严重后果;未能对业务外包实施方案是否符合成本效益原则进行合理审核以及做出恰当判断,导致业务外包不经济。

主要管控措施:

第一,建立和完善业务外包的审核批准制度。

明确授权批准的方式、权限、程序、责任和相关控制措施,规定各层级人员应当在授权范围内进行审批,不得超越权限审批。

同时加大对分公司重大业务外包的管控力度,避免因分公司越权进行业务外包给企业带来不利后果。

第二,在对业务外包实施方案进行审查和评价时,应当着重对比分析该业务项目在自营与外包情况下的风险和收益,确定外包的合理性和可行性。

第三,总会计师或企业分管会计工作的负责人应当参与重大业务外包的决策,对业务外包的经济效益做出合理评价。

第四,对于重大业务外包方案,应当提交董事会或类似权力机构审批。

(三)选择承包方选择承包方,是指企业应当按照批准的业务外包实施方案选择承包方。

该环节的主要风险是:

承包方不是合法设立的法人主体,缺乏应有的专业资质,从业人员也不具备应有的专业技术资格,缺乏从事相关项目的经验,导致企业遭受损失甚至陷入法律纠纷;外包价格不合理,业务外包成本过高导致难以发挥业务外包的优势;存在商业贿赂等舞弊行为,导致相关人员涉案。

主要管控措施:

第一,充分调查候选承包方的合法性,即是否为依法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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