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事故和违规行为处罚暂行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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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事故和违规行为处罚暂行办法
安全事故和违规行为处罚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认真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安全生产方针,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惩处安全生产违规行为,保障广大员工生命和国家财产安全,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依据国家《安全生产法》、国务院《安全生产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集团公司《安全生产管理制度》、《领导人员违纪违规行为纪律处分暂行规定》制定。
第三条在对安全事故和违规行为进行处罚时,坚持依法公正、教育与惩戒相结合的原则;坚持实事求是、职责对等的原则,以岗位职责为标准,以事故责任为依据,杜绝以岗论责的诛连式处罚。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集团公司总部、各单位及其二级单位、项目部。
各单位是指集团公司所属各工程局(厂)、全资和控股公司;二级单位是指各单位所属的分局(工程处)、全资和控股公司;项目部是指各单位或二级单位所属或管
理的施工局、联营体和项目部等。
第五条安全事故和违规行为处罚的职责划分:
发生较大以上安全事故时,各单位提出处理建议,由集团公司做出处罚决定;发生违规行为、一般事故和未遂事故时,由各单位做出处罚决定。
处罚决定按照管理权限督促落实。
第二章纪律处分组织处理
第六条发生下列违规行为,虽未造成安全事故,应当对违规行为人和责任单位负责人给予纪律处分或组织处理,具体办法,由各单位负责制定并实施:
1、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违反劳动纪律的行为;
2、培训不到位,无证上岗,作业人员缺乏必要的安全意识和安全操作技能;
3、对重大危险因素未作辨识或辨识不清、监控不力;
4、机械设备“带病”运行、违规运行;
5、安全防护设施失效、警示标志缺损;
6、安全技术方案(措施)不交底、不落实或存在明显缺陷;
7、不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和岗位职责。
8、其它危及安全生产的行为。
第七条发生安全生产责任事故,应对事故责任人和事故单位主要负责人追究责任。
一、轻伤、重伤责任事故
对轻伤、重伤责任事故责任人和责任单位主要负责人的处分,由各单位制定具体处分细则并实施。
二、一般责任事故
1、发生一般责任事故,对项目部主要负责人给予记过、记大过处分;对二级单位主要负责人给予警告、记过处分。
2、年内发生两起一般责任事故,对项目部主要负责人给予记大过、降级(职)处分;对二级单位主要负责人给予记过、记大过处分。
3、年内发生三起以上、或者发生一起责任关系重大、造成重大影响的一般责任事故,对项目部主要负责人给予降级(职)、撤职处分或免除职务的组织处理;对二级单位主要负责人给予记大过、降级(职)处分或免除职务的组织处理;对单位主要负责人给予记过、记大过、降级(职)处分。
三、较大责任事故
1、发生一起较大责任事故,对项目部主要负责人给予记大过、降级(职)处分或免除职务的组织处理;对二级单位主要负责人给予记过、记大过、降级(职)处分;对单位主要负责人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处分。
2、年内发生两起较大责任事故,对项目部主要负责人给予降级(职)、撤职处分;对二级单位主要负责人给予记大过、降级(职)处分或免除职务的组织处理;对单位主要负责人给予记大过、降级(职)处分。
3、年内发生三起以上、或者发生一起责任关系重大、造成重大影响的较大责任事故,对项目部、二级单位主要负责人给予撤职处分;对单位主要负责人给予降级(职)或免除职务的组织处理。
四、重大以上责任事故
发生重大以上责任事故,对项目部主要负责人给予撤职处分;对二级单位主要负责人给予降级(职)、撤职处分或免除职务的组织处理;对单位主要负责人给予记大过、降级(职)处分或免除职务的组织处理,责任关系重大或造成重大影响的,给予撤职处分
第八条发生其它安全事故(主要包括负有主要责任的场外交通事故、分包商发生的安全责任事故、负有主要管理责任的意外事故等,下同),对事故责任人和责任单位主要负责人追究责任。
一、负有主要责任的场外交通事故
1、发生负有主要责任的一般场外交通事故,对项目部主要负责人给予警告、记过处分。
2、发生负有主要责任的较大场外交通事故,对项目部主要负责人给予记过、记大过处分;对二级单位主要负责人给予警告、记过处分。
责任关系重大或造成重大影响的,对项目部主要负责人给予记大过、降级(职)处分或免除职务的组织处理;对二级单位主要负责人应给予记过、记大过、降级(职)或免除职务的组织处理;对单位主要负责人给予记过、记大过处分。
3、发生负有主要责任的重大以上场外交通事故,对项目部主要负责人给予降级(职)、撤职处分;对二级单位主要负责人给予记大过、降级(职)或免除职务的组织处理;对单位主要负责人给予记过、记大过、降级(职)处分。
责任关系重大或造成重大影响的,对项目部、二级单位的主要负责人给予撤职处分或
免除职务的组织处理;对单位主要负责人给予降级(职)处分或免除职务的组织处理。
二、分包商发生的安全责任事故
1、分包商发生较大安全责任事故,对项目部主要负责人给予记过、记大过处分;对二级单位主要负责人给予警告、记过处分。
年内分包商发生两起以上、或者发生一起责任关系重大、造成重大影响的较大安全责任事故,对项目部主要负责人给予记大过、降级(职)处分或免除职务的组织处理;对二级单位主要负责人给予记过、记大过、降级(职)处分或免除职务的组织处理;对单位主要负责人给予记过、记大过、降级(职)处分。
2、分包商发生重大安全责任事故,对项目部主要负责人给予记过、降级(职)、撤职处分或免除职务的组织处理;对二级单位主要负责人给予记大过、降级(职)处分或免除职务的组织处理;对单位主要负责人给予记过、记大过处分。
责任关系重大或造成重大影响的,对项目部主要负责人给予撤职处分;对二级单位主要负责人给予降级(职)、撤职处分或免除职务的组织处理;对企业主要负责人给予记大过、降级(职)处分或免除职务的组织处理。
3、分包商发生特大安全责任事故,对项目部主要负责人给予降级(职)、撤职处分;对二级单位的主要负责人给予降级(职)处分或免除职务的组织处理;对单位主要负责人给予记大过、降级(职)处分或免除职务的组织处理,责任关系重大或造成重大影响的,给予撤职处分
三、负有主要管理责任的自然灾害、意外事故
发生自然灾害、意外事故,因应急管理体系不完善、应急救援措施不得力、危险因素监控不力、防范措施不到位等原因导致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的:
1、造成较大事故,对项目部主要负责人给予记过处分。
情节特别严重的,对项目部主要负责人给予记大过、降级(职)处分或免除职务的组织处理;对二级单位主要负责人给予记过、记大过处分。
2、造成重大事故,对项目部主要负责人给予记大过、降级(职)处分;对二级单位主要负责人给予记过、记大过处分。
情节特别严重的,对项目部主要负责人给予降级(职)、撤职处分或免除职务的组织处理;对二级单位主要负责人给予记大过、降级(职)处分或免除职务的组织处理;对单位主要负责人给予记过、记大过处分。
3、造成特别重大事故,对项目部主要负责人给予降级(职)、撤职处分;对二级单位的主要负责人给予降级(职)处分或免除职务的组织处理;对单位主要负责人给予记大过、降级(职)处分。
情节特别严重的,对项目部主要负责人给予撤职处分;对二级单位的主要负责人给予撤职处分或免除职务的组织处理;对单位主要负责人给予降级(职)处分或免除职务的组织处理。
第九条发生未遂事故,未按照“四不放过”原则进行处理的,对项目部主要负责人给予警告、记过处分;对两起未遂事故未进行处理的,对项目部主要负责人给予记过、记大过处分;对二级单位主要负责人给予警告、记过处分;对三起以上的未遂事故未进行处理的,对项目部主要负责人给予降级(职)、撤职处分或免除职务的组织处理;对二级单位主要负责人给予记大过、降级(职)处分;对单位主要负责人给予记过、记大过处分。
第十条因失职、渎职或强令冒险作业造成较大以上事故的、或者不吸取教训,多次重复发生同类事故的,依据第七、八、九条的规定从重处罚。
第十一条事故发生后,故意瞒报、谎报、迟报、漏报的;故意破坏现场、提供伪证、阻碍调查、拒绝提供相关资料的,对有关责任人给予记大过、降级(职)、撤职处分或免除职务的组织处理;如果是由领导授意的,对授意人给予降级(职)、撤职处分或免除职务的组织处理。
第三章经济处罚
第十二条发生安全事故,对事故发生单位的各级领导班子成员、主要负责人员,给予经济处罚。
对科队、班组主要负责人员的经济处罚,由各单位制定处罚细则并实施;对二级单位、项目部领导班子成员的经济处罚,由各单位制定处罚细则并实施,但不应低于本办法规定的标准。
第十三条安全生产责任事故
1、年内发生一般责任事故、累计超出安全生产控制指标的,扣罚项目部领导班子成员当年考核年薪绩效部分(简称绩效年薪,下同)的5~15%;扣罚二级单位领导班子成员绩效年薪的5~10%;扣罚单位领导班子成员绩效年薪的3~5%;
2、年内发生较大责任事故或造成重大影响的一般责任事故,每发生一起,扣罚项目部领导班子成员绩效年薪的15~25%;扣罚二级单位领导班子成员绩效
年薪的10~20%;扣罚单位领导班子成员绩效年薪的5~15%。
3、年内发生重大责任事故或造成重大影响的较大责任事故,每发生一起,扣罚项目部领导班子成员绩效年薪的25~40%,扣罚二级单位的领导班子成员绩效年薪的20~35%;扣罚单位领导班子成员绩效年薪的15-25%。
4、年内发生特别重大责任事故或造成重大影响的重大责任事故,每发生一起,扣罚项目部领导班子成员绩效年薪的60~80%,扣罚二级单位的领导班子成员绩效年薪的40~60%;扣罚单位领导班子成员绩效年薪的30-40%。
第十四条其他安全事故
发生负有主要责任的场外交通事故、或者分包商发生的安全责任事故、或者负有主要管理责任的自然灾害、意外事故,每发生一起:
1、较大事故,扣罚项目部领导班子成员绩效年薪的10~15%。
扣罚二级单位领导班子成员绩效年薪的5~10%,扣罚单位领导班子成员绩效年薪的3~5%。
2、重大事故,扣罚项目部领导班子成员绩效年薪的15~25%。
扣罚二级单位领导班子成员绩效年薪的10~20%,扣罚单位领导班子成员绩效年薪的5~10%。
3、特别重大事故,扣罚项目部领导班子成员绩效年薪的30~50%。
扣罚二级单位领导班子成员绩效年薪的25~40%,扣罚单位领导班子成员绩效年薪的15~30%。
第十五条事故发生后,故意隐瞒不报、谎报或拖延不报;故意破坏现场、提供伪证、阻碍调查的,扣罚项目部领导班子成员绩效年薪的30~40%。
扣罚二级单位领导班子成员绩效年薪的20~30%,扣罚单位领导班子成员绩效年薪的10~20%。
如果是上级领导授意的,同时扣罚授意人绩效年薪的30~40%。
第十六条年终经考评为安全生产不合格的,扣罚项目部领导班子成员绩效年薪的20~25%;扣罚二级单位领导班子成员绩效年薪的15~20%;扣罚单位领导班子成员绩效年薪的10~15%。
因事故控制超标原因而被考评为不合格,已经按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规定处罚的,不再追加本项经济处罚。
第十七条对安全事故相关责任人和违规行为人的经济处罚,由各单位制定处罚细则并实施。
相关责任人和违规行为人涉及项目部、二级单位或各单位领导班子成员的,不得因上述对领导班子成员的扣罚年薪而减免经济处罚。
第十八条一年内因多次安全事故和违规行为受到经济处罚的,累计处罚总
额不应超过绩效年薪的总和。
第十九条对发生安全事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