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经济法期末复习名词解释简答题.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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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经济法期末复习名词解释简答题

国际经济法

一、名词解释(4*4’):

1.国际经济法:

是调整国际经济活动和国际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2.贸易术语:

是以不同的交货地点为标准,用简短的概念或英文缩写字母表示商品的价格构成以及买卖双方在交易中的费用、责任与风险的划分。

贸易术语是国际贸易惯例的一种,带有很大随意性。

3.要约:

是向一个或—个以上特定的人提出的订立合同的建议。

一项有效的要约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是向一个或一个以上特定的人发出。

(2)内容必须十分明确、肯定,一经对方接受,合同即告成立。

(3)要约要送达受要约人。

4.承诺:

是受要约人按照要约所规定的方式,对要约的内容表示同意的一种意思表示。

要约一经承诺合同即成立。

5.根本违反合同:

也称根本违约,是指因一方当事人违反合同,使另一方当事人遭受损害,以至于实质上剥夺了他根据合同规定有权期待得到的东西。

6.预期违约:

预期违约是指合同订立后、履行期到来前,一方明示拒绝履行合同的意图,或其行为表明其将不履行合同义务。

?

7.提单:

用以证明海上运输合同成立和货物已经由承运人接管或装船,以及承运人保证凭以交付货物的单据。

8.代位:

指当货物损失是由第三者的过失或疏忽引起时,保险公司向被保险人支付保险赔偿后,享有取代被保险人向第三人进行索赔的权利。

9.委付:

指在推定全损的情况下,被保险人把残损货物的所有权转让给保险公司,请求取得全部保险金额。

委付是被保险人的单方行为,保险公司没有必须接受委付的义务。

但委付一经接受不能撤回。

10.共同海损:

是指在同一海上航程中,船货遭遇共同危险,为了共同安全,有意并合理地采取措施所直接造成的特殊牺牲、支付的特殊费用。

11.信用证:

是指一项约定,不论其名称或描述如何,一家银行(开证行)依照开证申请人(买方)的要求和指示或以自身名义,在符合信用证条款的条件下,凭规定单据由自己或授权另一家银行向第三者(受益人)或指定人付款或承兑并支付受益人出具的汇票。

12.GATT国民待遇原则:

一成员的产品输入到另一成员境内时,进口方不应直接或间接地对该产品征收高于本国相同或类似产品的国内税和国内费用,以及在执行国内规章方面实行差别待遇。

13.最惠国待遇原则:

国际经经济交往的基本原则之一,它要求一国在经济关系中给予另一国国民的优惠待遇不应低于该国现在和未来给予任何第三国国民的待遇。

14.倾销:

是指在正常贸易过程中进口产品以低于其正常价值的出口价格进入进口国市场。

当倾销行为对进口国国内产业造成实质损害或者产生实质损害威胁,或者对建立国内产业造成实质阻碍时,进口国有权采取反倾销措施。

15.保障措施:

是指当一成员发生了不能预见的情况以及因承担关税减让义务造成进口产品大量增加,以至于对该成员境内生产同类产品的产业造成严重损害或严重威胁,该成员可实施临时进口限制措施,以保护国内相关产业。

16.限制性商业行为:

在国际许可证协议中由技术许可方向被许可方施加的,法律所禁止的,造成不合理限制的合同条款。

这些条款或者直接影响市场竞争,或者对引进方的技术及其经济发展造成不利影响。

?

17.BOT:

即建设-经营-转让,是指政府通过合同授予私营企业一定期限的特许经营权,许可其融资和建设特定的公用基础设施,并准许其进行经营管理和商业利用,特许期届满时将基础设施无偿移交给政府。

18.《巴黎公约》中的优先权原则:

是指已经在一个成员国正式提出了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外观设计专利或商标权注册的申请人,在其他成员国提出同样的申请,在规定期限内应该享受有优先权。

19.安慰信:

通常是指母公司为其子公司或一国政府为其下属政府机构的借款而写给贷款人表示愿意敦促借款人还款的书面文件。

通常在保证人不愿意接受法律约束时使用。

安慰信作为获取资金的一种手段。

安慰信的效力和作用主要取决于其内容。

因此法律效力是不确定的。

二、简答题:

1、WTO争端解决机制的特点?

答:

一、鼓励成员通过双边磋商解决贸易争端。

根据《关于争端解决规则与程序的谅解》的规定,争端当事方的双边磋商是世界贸易组织争端解决的第一步,也是必经的一步。

二、以保证世界贸易组织规则的有效实施为优先目标。

争端解决机制的目的是使争端得到了积极有效的解决。

争端各方可通过磋商,寻求均可接受并与世界贸易组织有关协定或协议相一致的解决办法。

在未能达成各方满意的解决办法时,争端解决机制的首要目标是确保成员撤销被认定违反世界贸易组织有关协定或协议的措施。

三、严格规定争端解决的时限。

迅速解决争端是世界贸易组织争端解决机制的一项重要原则,为此,争端解决程序的各个环节均被规定了严格、明确的时间表。

四、实行“反向协商一致”的决策原则。

在争端解决机构审议专家组报告或上诉机构报告时,只要不是所有的参加方都反对,则视为通过,从而排除了败诉方单方面阻挠报告通过的可能。

五、禁止XX的单边报复。

世界贸易组织要求,争端当事方应按照《关于争端解决规则与程序的谅解》的规定妥善解决争端,禁止采取任何单边的、XX的报复性措施。

六、允许交叉报复。

如果成员在某一领域的措施被裁定违反世界贸易组织协定或协议,且该成员未在合理期限内纠正,经争端解决机构授权,利益受到损害的成员可以进行报复。

2、《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对在途货物风险转移的规定?

答:

1、以交货时间确定风险转移。

和某些国家,如英国,以所有权转移时间确定风险转移时间的原则不同,公约采用了所有权与风险相分离的方法,确定了以交货时间作为风险转移时间的原则。

公约第69条规定,从买方接收货物时起,风险转移于买方承担。

2.过失划分原则。

从交货时间起,风险从卖方转移于买方。

这一原则的适用有一个前提,即风险的转移是在卖方无违约责任的情况下。

假如卖方发生违约行为,则上述原则不予适用。

3.国际惯例优先。

在国际货物买卖中,有些国际惯例对风险转移有自己的规定。

公约第9条规定,双方当事人业已同意的任何惯例和他们之间确立的任何习惯做法,对双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

例如根据《2000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FOB、CIF、CFR合同的风险划分是以装运港船弦为界。

卖方承担货物越过船弦前的风险,货物越过船弦后的风险由买方承担。

如果当事人在合同中选择了这种贸易术语,那么国际贸易术语规定的风险分担原则优先于公约的规定,即风险划分以船弦为界而不是以交付单据(即交货)的时候划分。

3、卖法违约的补救办法:

在卖方违约时,买方可以采取哪些法律救济。

答:

卖方违约是指卖方不交付货物或单据或交付延迟;交货不符合合同规定以及第三者对交付货物存在权利或权利主张。

当发生以上违约行为时,公约给买方提供了以下救济方法:

1、卖方实际履行。

当卖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时,买方可要求其实际履行合同义务,包括要求卖方提交符合合同规定的货物或对不符合规定的货物进行修理、更换或提交替代物等。

2、减少价金。

当卖方交货不符合合同规定时,买方可要求减少价金。

3、解除合同。

当卖方不履行合同或公约义务构成根本违反合同时,买方可以宣布解除合同。

4、损害赔偿。

买方享有要求损害赔偿的权利不因其行使采取其它救济办法的权利而丧失。

4、试述《联合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关于买方宣告解除合同的条件和方式。

答:

(1)根据公约规定,当卖方不履行合同或公约义务构成根本违反合同时,买方可以宣布解除合同。

所谓根本违反合同,是指一方当事人违反合同的结果,使另一方蒙受损害,实际上剥夺了他根据合同规定有权期待得到的东西。

(2)根本违反合同具体包括以下三项内容:

①卖方不交付货物、延迟交货或交货不符或所有权有瑕疵构成根本违反合同;②卖方声明他不在规定的时间内履行交货义务;③在买方给予的宽限期届满后仍不履行合同。

(3)如果卖方已交货,买方则丧失解除合同的权利,除非:

①在延迟交货的情况下,买方在得知交货后的合理时间内宣布解除合同;②在交货不符的情况下,买方在检验货物后的合理时间内提出解除合同;③在给予卖方做出履行合同或做出补救的宽限期届满后或在拒绝接受卖方履行义务后的合理时间内宣布解除合同。

(4)根据公约规定,买方宣布解除合同的声明,只有在向卖方发出通知时才发生效力。

(5)当卖方交付的货物中有部分符合合同时,买方应接受符合规定的部分;只有当卖方完全不交货或不按合同规定交货构成根本违反合同时,买方能宣布整个合同无效。

5、提单的概念及其作用:

答:

1、是托运人与承运人之间订有运输合同的凭证。

在班轮运输中,当托运人与承运人之间已事先就货物订有货运协议(如打舱单、托运单),提单是双方运输合同的证明;如事先无货运协议,则提单就是双方订立的运输合同。

当托运人把提单通过背书转让给第三者(如收货人),则在承运人和第三者之间。

提单就是承运人和收货人之间的运输合同。

2、是承运人从托运人处收到货物的凭证。

在班轮运输中,有权签发提单的是承运人(船长或期代理人),托运人将货物交给承运人后,承运人签发提单,证明承运人按提单上所列内容收到了货物,日后提单所载内容向收货人交付货物。

3、提单是代表货物所有权的物权凭证。

承运人在收到货物并签发提单之后,负有在目的地只向提单持有人交付货物的义务。

谁持有提单,谁就有权提取货物。

作为物权凭证,提单可以进行买卖和自由转让。

6、试述承运人的责任与承运人的责任豁免。

答:

1、《海商法》规定承运人必须履行的最低限度责任如下:

(1)承运人须在开航前和开航时恪尽职责,使船适航;

(2)适当和谨慎地装载、搬运、配载、运送、保管、照料和卸载所运货物;(3)按照约定的或习惯航线或地理上的航线将货物运往卸货港。

2、《海商法》列举了14种情况下免除承运人依法承担的责任:

(1)承运人对船长、船员、领航员或承运人的其他受雇人在驾驶舶或管理船舶中的过失;

(2)非承运人过失发生的火灾;(3)天灾,海上或其他可航水域的危险或意外事故;(4)战争或武装冲突;(5)政府或主管部门的行为、检疫限制或司法扣押(6)罢工、停工或劳动受到限制;(7)海上救助或企图救助人命或财产(8)托运人、货物所有人或其他代理人的行为(9)货物的自然特性或固有缺陷(10)货物包装不良或标志欠缺、不清楚(11)经谨慎处理仍未发现的船舶潜在缺陷(12)非承运人或其受雇人、代理人过失造成的其他原因(13)运输活动物固有的特殊风险造成的活动物灭失或损害(14)依照协议或法律或惯例将货物转载在舱面上,因这种装载的特殊风险造成的货物灭失或损坏。

7、构成共同海损的条件:

答:

(1)共同海损必须是非常情况下的损失。

(2)共同海损的危险必须是真实存在的,或者是不可避免发生的。

(3)共同海损的危险必须是共同的。

必须确有危机船、货共同安全的危险存在。

如果只危机货物,或船舶一方的安全,不能作为共同海损处理。

(4)必须是主动的行为和有意采取的行为,不是意外事件。

比如,海浪把货物席卷入大海,不属于共同海损。

(5)采取的措施是合理的。

所采取的措施,符合当时的情况。

例如:

搁浅时抛货物入海,应该抛那些重量大,价值轻的货物。

对于不和理的措施造成的损失,不能作为共同海损,要由作出决定的一方负责。

(6)其费用必须是作出的牺牲和费用必须是特殊的,有意的、额外的。

如果是为了正常履行合同作出的牺牲,支出的费用,不属于共同海损。

8、在信用证方式中,银行的责任如下:

答:

1、开证行、通知行都对票据的形式、完整性、正确性、真伪及法律效力概不负责

2、对单据中有关货物的论述、数量、重量、品质、状况、包装、交付价值或存在概不负责

3、对发货人、收货人、承运人、保险人等的信誉、行为或不行为、清偿或执行能力、资信情况概不负责

4、信用证是根据买卖合同开出的,但信用证开出以后就成了独立于买卖合同的另一个交易关系,银行只对信用证负责,只要卖方提交符合信用证规定的单据,在单单一致,单证一致的条件下,银行承担无条件付款的义务,对于买卖合同事后发生的修改,变更或撤销,除非通知银行改证,否则,银行只按信用证的内容办事。

9、试述多边投资担保机构的投资担保业务包括哪些主要内容,并结合我国情况,论述多边投资担保机构的作用?

(即MIGA)

答:

《多边投资担保机构公约》(MIGA)其内容主要包括:

1、承保险别。

机构主要承保以下五种风险:

Ⅰ货币汇兑险。

Ⅱ征收和类似的措施险。

Ⅲ违约险。

Ⅳ战争和内乱险。

Ⅴ其它非商业风险。

另外,机构除下列明的风险不予承保:

(1)投保人认可或负有责任的东道国政府的任何作为或不作为。

(2)担保合同缔结之前发生的东道国政府的任何作为、不作为或其它任何事件。

2、合格的投资。

只有满足要求的投资,才具有合格性,才可在机构进行担保。

Ⅰ合格投资的条件。

①必须是在经济上合理的投资。

②必须是具有发展性质的投资。

③必须是合法的投资。

④投资必须与东道国宣布的经济发展目标和重点相一致。

Ⅱ合格投资的形式。

因为随着经济的发展和时间的推移,投资形式总在变化,因此对其具体形式不宜固定。

Ⅲ投资时间。

机构只担保新投资,即担保申请注册之后才开始执行的投资。

3、合格投资者—担保权人公约第13条规定合格的投资应满足的条件。

Ⅰ投资者的国籍。

自然人:

具有东道国国籍的任何一个成员国的国民,均可成为合格的投资者。

法人:

①在东道国以外的成员国登记并在该国设有主要事务所的公司。

②在东道国注册登记,但多数资本为东道国以外的一个成员或多个成员国的自然人或法人所拥有。

Ⅱ投资者的所有权类型。

《多边投资担保机构公约》(MIGA)所指的合格投资者只限于自然人和法人。

4、合格的东道国。

依照公约的规定,合格东道国必须符合如下条件:

(1)是一个发展中国家。

(2)是一个同意多边机构担保特定风险的国家。

(3)是一个经机构查明,投资可以得到公平待遇和法律保护的国家。

5、《多边投资担保机构公约》(MIGA)的代位权。

MIGA一经向投保人支付或同意支付赔偿,即代位取得投保人对东道国或其他债务人所拥有的有关承保投资的各种权利或索赔权。

Ⅰ投资者向《多边投资担保机构公约》(MIGA)求偿。

风险发生后,投资者即可根据与机构订立的担保合同向机构求偿。

Ⅱ机构的代位权。

机构支付保险金之后,代位取得投资者在东道国的权利。

MIGA的作用:

作用表现:

(1)为没有国内投资担保机构的资本输出国提供了一个投资担保机构。

有利于发展中国家之间的资本流动。

(2)便于承保不同国籍的投资者投资于同一项目的投资。

它对合格的投资者的国籍要求较为宽松,只要具有成员国国籍就行。

(3)担保的投资更具发展性质。

它强调的是对东道国发展的贡献,即符合东道国利益,又符合机构自身的利益。

(4)有利于东道国和投资者之间投资争端的非政治性解决。

有利于消除外国投资者与东道国之间的猜疑,促进两者合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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