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柳城镇政务公开内容

 

柳城镇政务公开内容

 

中共柳城镇委员会

柳城镇人民政府

二0一0年三月

前言

为深入贯彻党的十七大、十七届四中全会精神,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坚持以科学发展观和又好又快发展的主要思想为指导,坚定不移的实施项目立镇和工业强镇战略,扎实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加强全镇基层组织建设,提高各级领导班子执政能力,建立有效的权力运行监督机制,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维护社会稳定,打造平安柳城、和谐柳城,全面实现建设小康社会的宏伟目标营造良好的发展环境。

本栏目为柳城镇党务、政务公开内容,敬请广大党员、群众踊跃监督。

 

柳城镇党委、人大、政府领导工作分工

李忠廷党委书记主持党委全面工作;分管人大工作。

李玉良人大主席负责人大全面工作;分管计生、农经、

教育、文化、老干部、老龄委、关工委、老科协工作。

重点抓好人口与计划生育和村级财务管理工作。

王柏辉党委副书记、镇长主持政府全面工作;分管财政、国税、地税、银行、信用社、审计、农业综合开发、后勤、车辆、办公室。

重点抓好财政管理和项目建设。

曾庆明党委副书记(兼任机关党支部书记、工会主席)分管组织、宣传、纪检、武装、统战、工会、劳动、人事、保险、档案、共青团、妇联、党校(干部培训基地)、新农村建设、综治、公安、司法、信访、应急管理、综合执法、依法行政。

重点抓好思想政治、社会稳定、机关建设及干部培训工作。

刘振江副镇长(兼任工会副主席)配合工业园区建设,分管乡企、安全生产、水利、防汛、农业(不含大棚)、招商引资、工商联、交通、铁路建设。

重点配合好工业园区建设,抓好高效农业和招商引资工作。

李学奇副镇长分管畜牧、统计、土地、城建、农电、民政、工商、供销、粮食、邮政、物价、电信、网通、联通。

重点抓好畜牧小区等项目建设工作。

赵景武副镇长分管林业、护林防火、果树、蔬菜大棚、卫生、广播、电视、农村合作医疗、环保、扶贫开发、科技、科协。

重点抓好蔬菜大棚等项目建设工作。

王亚梅:

配合畜牧小区建设。

李彩泉:

配合大棚建设。

程佳:

配合高效农业和招商引资工作。

2010年领导包片、干部包村人员名单

村别

包片领导

包村干部

组长

成员

袁台子

李玉良

李国利

尤凤芝、郑瑞媛

小木头沟

牟黎明

肖瑞丽、张淑梅

腰而营子

曾庆明

刘立国

郭景友、冯广秋、赵东升

拉拉屯

杨大丽

赵秀杰、张星辰

郭家

刘振江

张俊达

孙瑞亮

南大营子

刘国范

王兆波、马春艳、王克军、刘敏、于奎军、李海波

牟台子

李学奇

盖艳芬

孟庆红、刁玉涛

西大杖子

苏天民

谢振亚、石照军

南林皋

邹凤勇

王荣艳、张秀敏

十二台

赵景武

吴瑞祥

张丽艳、曹玉丹

东山

张国公

李伟、陈铁秋

波赤

王亚梅

何雪峰

王雪娇

下洼子

李彩泉

王文祥

刘树星、朱占忠、罗艳飞

小平房

程佳

宿树森

房正

 

柳城镇各支部负责人及党员人数情况统计

支部名称

负责人

党员人数

支部名称

负责人

党员人数

西大杖子

陈仕富

40

东山

刘汉全

32

南大营子

赵国利

83

拉拉屯

刘宝连

53

牟台子

田更江

49

镇机关

曾庆明

91

小平房

李桂荣

45

供销社

郝文全

3

下洼子

刘海平

59

地税分局

于庆泗

11

十二台

苗国存

59

工商所

孙洪阁

6

袁台子

袁威峰

63

十二台粮库

王成山

7

南林皋

王道权

24

柳城中学

王志会

25

小木头沟

邹存

63

十二台中学

郭廷昭

30

腰而营子

李明仁

118

中心小学

曲志杰

116

郭家

张大鹏

199

机关老年支部

王亚梅

5

波赤

席国华

78

朝阳市银鑫铸造有限公司

牟振旭

2

天聚重工

有限公司

刘全

4

党员总数

1265

支部总数

25

2009年全镇发展党员情况:

1、确定入党积极分子78名2、接受预备党员38名3、预备党员转正18名

 

党费管理说明

党员交纳党费的比例

凡有工资收入的党员,按以下比例交纳党费:

每月工资收入(税后)

交纳月工资收入的

在3000元(含3000元)以下者

0.5%

3000元以上至5000元(含5000元)者

1%

5000元以上至10000元(含10000元)者

1.5%

10000元以上者

2%

党员交纳党费的基本要求

党员交纳党费的基本要求主要包括三个方面

(1)自觉。

党员交纳党费必须做到自觉、主动、积极。

(2)按时。

党员交纳党费要按照党章的要求和党组织的规定,按时交纳,不能无故托交。

(3)足额。

党员交纳党费必须根据个人的实际收入,按照规定的比例和标准交纳。

备注:

2009年全镇党费收缴数额26422.96元

 

 

2009年项目建设

优胜单位及优秀机关干部

一、项目建设优胜单位

郭家村、袁台子村

二、优秀站办所

派出所、财政所、计生办、国土资源所、农经站、农业站、综治司法

三、优秀机关干部

刘国范、潘石、张俊达、吴瑞祥、李国利、王文祥、宋永广、张国公、牟黎明、郭海宏、刘树星、宿树森、盖艳芬、赵秀杰、邹凤勇、迟树峰、高树阁、周春贵、杨大丽、何雪峰、郭景友、肖瑞丽、孟庆红、李建国、党东卫、赵晓强

 

柳城镇2010主要工作任务

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十七届四中全会精神,坚持项目立镇和工业强镇战略的发展理念不动摇,不断促进农民增收和财政收入的增长,全力推进我镇各项事业的协调发展。

重点工作:

1、认真完成园区、凌钢、朝阳大学、锦赤铁路、各条输变电线路等市、县重点工程及各项工作任务。

2、维护社会稳定,打造平安柳城,营造良好的社会环境。

3、扎实推进项目、招商引资和基础设施建设,促进全镇经济快速发展。

4、认真完成好村“两委”换届选举工作。

5、积极倡导先进文化,增强农村文化建设。

6、调整农业产业结构,大力发展设施农业和畜牧养殖业,促进农业增效、农民增收。

7、做好城中村改造试点工作,加速推进小城镇建设步伐。

8、加强机关建设,树立全新的机关形象。

9、协调发展社会各项事业,不断推进和谐社会建设。

10、坚持计划生育基本国策不动摇,抓好计划生育工作,达到上级的要求标准。

11、搞好扶贫帮困工作,切实解决好贫困人员的生产生活。

柳城镇工作机构主要负责人名单

工作机构名称

工作人员

姓名

职务

电话

工作机构名称

工作人员

姓名

职务

电话

行政办

7

郭海宏

秘书

6617878

2957126

文化广播电视

2

郭景友

站长

6617879

妇 联

2

杨大丽

主席

6617862

科教

文卫

1

肖瑞丽

助理

6617860

团 委

1

孟庆红

书记

6617858

计生办

7

宋永广

主任

6617881

综治办

2

张俊达

主任

6617879

乡企站

4

迟树峰

站长

6617887

劳动人事档案

2

赵秀杰

助理

6617878

城建办

3

牟黎明

主任

6617877

武装部

3

牟振旭

部长

6617866

国土资源 所

14

鞠晓秋

所长

6619306

派出所

8

潘 石

所长

2957934

农业站

7

盖艳芬

站长

6617867

司法所

4

吴瑞祥

所长

6617871

水保站

2

宿树森

站长

6617891

民政办

3

李国利

助理

6617873

林业站

4

邹凤勇

站长

6617885

交通站

2

刘树星

站长

6617875

统计办

2

张国公

助理

6617880

财政所

6

刘国范

所长

6617899

动检所

11

党东卫

站长

7284515

农经站

5

王文祥

站长

6617876

安监站

2

高树阁

站长

6617887

农村居民建房审批程序

一、农民申请建房报批程序

1、拟建房户由所在村民小组同意后向村委会提出书面申请,并由村委会张榜公布,5日内没有异议的,上报镇国土资源所;

2、镇国土资源所到实地对各村上报的拟建房户的建房条件和拟选宅基地位置进行初审,初审符合建房条件的埋设四个界桩,确定四至位置,对于没有界桩确定四至的,不予外业预审;

3、由县国土资源局对拟建房位置进行外业预审,由各所将通过预审的建房户报镇政府,经审核同意后,报县国土资源局;

二、报批宅基地所需证明材料

1、建房申请人户口本、身份证复印件或公安局部门出具的身份证明;

2、村委会出具的申请人无住宅证明;

3、规划选址意见书或由城建部门在建房审批表附图上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

4、搬迁、动迁户提供原住宅拆除保证书和旧房拆除照片(原住宅拆除后发放批件)。

 

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申报审批流程

1、困难家庭户向镇政府、村委会提出书面申请

2、村委会初审

3、村民代表评议

4、一榜公布

5、上报镇政府

6、镇政府组织人员入户核实

7、镇低保领导小组研究

8、镇填写审批表

9、申请人出据所需证明材料(参照农村低保需提供相关材料说明)

10、镇政府初审审批表和有关材料

11、镇政府向民政局提出审批申请

12、民政局审核审批

13、二榜公布

14、发放低保金领取证

 

柳城派出所工作内容

一、办理户口

1、出生登记

(1)为新生儿办理出生登记,在婴儿出生后一个月内由其监护人持《出生医学证明》、《出生报告书》、《准生证》、随父母都可以落户。

(2)收养子女,按辽民发[1999]6号文规定到县公安局政科审批办理。

2、注销户口登记

公民因参军、出境定居、被逮捕、死亡,其家属或单位应持该人口簿、身份证以及《入伍通知书》、《注销户口通知书》、《居民死亡医学证明》到派出所申报注销户口。

3、迁出

(1)大中院校录取的学生需要迁移户口应持录取通知书、户口簿、身份办理迁移证。

(2)市、县内户口迁移:

①居民搬迁凭住房证明;②结婚凭结婚证书;③离婚凭离婚证书。

(3)三投靠人员和工作调转户口迁出的,应持迁往地公安机关发给的准予迁入证明,办理迁出。

4、迁入

(1)大专毕业生凭人事部门开具的落户介绍信;

(2)部队复员转业人员凭安置办出具的落户介绍信;

(3)刑满释放人员持释放证明,由放户地辖区民警签字后办理。

(4)本县内因购房、搬迁、结婚及符合规定的正常迁入人口可凭房证、结婚证及有关证明直接办理入户。

(5)三投靠人员凭准予入证明、迁移办理入户。

5、户口项目变更更正登记

(1)文化程度:

持毕业证书

(2)婚姻关况:

持结婚证书、离婚证书或配偶死亡证明

(3)更改年龄:

持派出所户籍证明、出生医学证明、独生子女证、单位人事档案。

(4)变更民族:

20岁以上的公民不予更改,20岁以下的公民凭父母身份证、户口簿。

6、分户、并户

在辖区内有固定住所和常住户的人要求分户、并户的,应持户口簿、房照、结婚证、迁移证、身份证照片到派出所办理。

7、办理身份证流程:

(1)办证人持本人《居民户口簿》、《一代身份证》到派出所进行户口核对,户籍内勤打印二代证《户口登记项目核对表》由办证人核对签字,到派出所人像采集室照像。

(2)办理临时身份证:

本人持二代证照相回执(或持户口簿、派出所证明)到县公安局户政股办理。

8、工作时限

(1)办理普通证件:

申领、补领居民身份证,自申办之日起2个月内领证。

(2)办理临时身份证:

自申办之日起日领证。

二、办理行政案件

1、工作流程:

受理→调查→决定→执行

2、工作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处罚法》

三、办理刑事案件

1、基本程序:

受案→立案→侦查→结案

2、工作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四、收费标准及依据

1、居民户口本9元/本辽价发[1998]13号

2、集体户口本30元/本辽价发[1998]13号

3、身份证申领、换领20元/证辽价发[2005]66号

4、身份证丢失补领40元/证辽价发[2005]66号

5、临时身份证10元/证发改价格[2003]2322号

6、迁移证、准迁证4.5元/证辽价发[1994]117号

 

朝阳县柳城镇人口和计划生育

政务公开内容

一、生育政策:

(一)、初次生育的夫妻,怀孕后,持居民户口簿、结婚证和所在工作单位或村(居)民委员会婚育情况证明到女方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免费办理生育登记。

(二)、只有一个子女,且女方年龄已满26周岁,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夫妻,经县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批准,可以生育第二个子女:

1、双方均为独生子女的;

2、双方均为农业户口的农村村民,且一方是独生子女的;

3、双方均为少数民族,且女方是农业户口的农村村民的;

4、双方均为农业户口的农村村民,其中一方是国家确定的人口稀少的少数民族的;

5、双方均为海岛居民,且连续在海岛居住5年以上的;

6、双方均为农业户口的农村村民,其中一方残疾,且残疾程度相当于残疾军人二等甲级以上标准的;

7、一方是革命烈士的独生子女的;

8、一方为残疾军人,且残疾程度为二等甲级以上标准的;

9、女方是农业户口的农村村民,只有一个女孩也为农业户口的;

10、子女经市级以上病残儿医学鉴定小组鉴定为病残儿,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且医学上认为该夫妻可以再生育的;

11、同胞兄弟均为农业户口的农村村民,且只一人有生育能力的;

12、农业户口的农村村民中有女无儿户的所有女儿和女婿均为农业户口,其中招婿的一女的;

13、再婚一方已有一个子女,另一方未生育或者收养子女的,要求生育时,女方不受年龄已满26周岁限制。

(三)、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夫妻,经市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批准,可以再生育一个子女:

1、再婚一方已有两个子女,且均为合法生育或者收养,另一方未生育或者收养子女的;

2、一方属丧偶再婚,且双方再婚前均已合法生育或者收养一个子女的;

3、夫妻因患不孕症未生育,依法收养一个子女后怀孕的;

4、合法生育或者收养的子女不超过两个,其子女有死亡的。

二、奖励政策:

(一)、取得《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城镇居民,享受下列待遇:

1、从取得《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之月起至子女14周岁止,每月发给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10元或者一次性奖励1500元;

2、子女托幼费、医疗费,由其所在单位按照当地规定予以补贴;

3、职工退休后,由其所在单位每月发给10元或者一次性发给2000元补助费。

(三)、取得《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农村村民,享受下列待遇:

1、从取得《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之月起至子女14周岁止,每月发给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10元或者一次性奖励1500元,或者给予相应待遇;

2、在子女入学、就医、入托、招工、参军等方面给予照顾;

3、优先列为家庭经济发展的重点扶持对象,在资金、技术、培训和信息服务等方面给予照顾;

4、年老或者丧失劳动能力后,由当地人民政府给予照顾。

(四)、辽宁省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

1、奖励扶助对象的基本条件

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对象应当同时符合以下四个基本条件:

(1)、本人及配偶均为农业户口或界定为农村居民户口;

(2)、1973年至2001年间没有违反计划生育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生育;

(3)、现存一个子女或两个女孩或子女死亡现无子女;

(4)、年满60周岁。

2、奖励扶助金发放标准

符合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对象四个基本条件的人员,经县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审核确定为奖励扶助对象后,按人年均600元的标准发放奖励扶助金,直到本人死亡或发生其他退出情况为止。

三、社会抚养费征收标准

(一)、不符合《辽宁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生育子女的,按照发现其生育行为时的计征标准计算征收社会抚养费。

属于城镇居民的,以所在市上年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为计征标准;属于农村村民的,以所在县农村村民上年人均纯收入为计征标准,具体缴纳标准按照下列规定执行:

(1)、符合法定再生育条件的夫妻,但未办理批准手续生育的,按照计征标准0.5倍的标准缴纳;

(2)、符合法定再生育的其他条件的夫妻,但女方年龄未满26周岁再生育的,按照计征标准1倍至2倍的标准缴纳;

(3)、不符合法定再生育条件多生育一个子女的夫妻,按照计征标准5倍以上10倍以下的标准缴纳,不符合法定再生育条件多生育二个子女以上的,以多生育一个子女应征收的社会抚养费为标准,按照多生育子女数加倍征收社会抚养费;

(4)、超过法定生育子女数量再收养的,比照第(三)项规定的标准缴纳;

(5)、未依法确立夫妻关系生育,已满法定婚龄,但在规定的期限内未履行婚姻登记手续的,按照计征标准1倍至2倍的标准缴纳,未满法定婚龄的,按照计征标准3倍至4倍的标准缴纳;

(6)、有配偶者与他人非婚生育的,均视为不符合法定条件生育,所生育子女按超过法定生育子女数,分别缴纳社会抚养费。

(二)、当事人未在规定的期限内缴纳社会抚养费的,自欠缴之日起每月加收欠缴社会抚养费的千分之二的滞纳金;仍不缴纳的,由作出征收决定的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四、计划生育办事程序及办理时限

(一)、初次生育登记程序

初次生育的夫妻,怀孕后,持居民户口簿、结婚证、妊娠诊断证明和男女双方所在单位或村(居)民委员会婚育情况证明,到女方户籍所在地的乡(镇、街)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免费办理《生育登记单》。

(二)、再生育指标审批和生育登记办理程序及时限

1、符合《辽宁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三章第十八条规定申请再生育一个子女的夫妻,持本人申请(附有关证明材料)、居民户口簿、结婚证、男女双方所在单位或村(居)委会婚育情况证明,经双方户籍所在地的乡(镇、街)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审核无误后,填写《生育指标申请审批表》;

2、在育龄夫妻所在单位和户籍地及时张榜公布一周后,由女方户籍地乡(镇、街)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签署意见、盖章,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日内提出审核意见,报县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审批;

3、经县(区、县级市)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批准后,方可怀孕。

育龄妇女怀孕后三个月内由夫妻本人或委托村(居)委会计划生育干部持育龄妇女的妊娠诊断证明到女方户籍所在地的乡(镇、街)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免费办理《二、多孩生育登记单》。

4、符合《辽宁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三章第十九条规定申请再生育一个子女的夫妻,按规定的再生育审批手续办理程序填报《生育指标申请审批表》,由县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提出审核意见并自收到之日起15日内报市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经市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批准后,按照规定程序免费办理《二、多孩生育登记单》。

市、县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审核意见之日起15日内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并逐级告知乡(镇、街)和当事人。

(三)、《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领取程序

《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由县级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颁发,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汇总上报并代为办理。

1、夫妻终生自愿只生育或者收养一个子女,女方年龄不超过49周岁,夫妻双方申请,填写《自愿只生育或者收养一个子女审批表》。

申请时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1)夫妻双方身份证、户口簿、独生子女出生医学证明或者收养证;

(2)夫妻双方一寸相片各一张。

2、夫妻双方有工作单位的由所在单位初审、无工作单位的由村(居)民委员会核实,到女方户籍所在乡(镇)、街道办事处审核;

3、县级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批准后,颁发《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免费发给,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及有关待遇从批准之月起享受。

(四)、《流动人口婚育证明》的发放和查验程序

1、《婚育证明》的发放

凡18至49周岁,准备外出务工经商的人员均应办理《婚育证明》,其程序如下:

(1)、在村级填写《办理(流动人口婚育证明)申请表》;

(2)、提供本人身份证及近期一寸免冠照片两张;

(3)、已婚育龄妇女要同村级签订计划生育合同,提供当月孕情检查证明,并建立档案;

(4)、乡级审查上述材料合格后,即时免费办理《婚育证明》。

2、《婚育证明》的查验

村级发现流入人员在本辖区内居住有三天后,应查验其《婚育证明》,程序如下:

1、村级对流入人员进行登记;

2、村级查看《婚育证明》,并注明查验结果;

3、村级同已婚育龄妇女签订计划生育合同并建立档案;

4、乡级检查、督促村级《婚育证明》查验情况;

5、乡级为无《婚育证明》且符合条件的,登记办理临时《婚育证明》。

临时《婚育证明》只在办理临时《婚育证明》的县(市、区)内有效,且临时《婚育证明》的有效期不得超过一年。

(五)、病残儿医学鉴定程序及时限

1、凡认为其子女有明显伤残或患有严重疾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条件,要求安排再生育的,均可申请病残儿医学鉴定;

2、申请病残儿医学鉴定原则上应向女方单位或女方户籍所在地的村(居)委会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如下材料:

户口簿、有关病史资料和县级以上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规定的其它资料;

3、单位或村(居)委会对申请病残儿医学鉴定的情况进行初步审核,出具书面意见,加盖公章,在接到申请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报女方户籍所在地的乡(镇、街道)计划生育工作机构;

4、乡(镇、街道)计划生育工作机构应在病残儿鉴定申请表上签署意见,并在接到申请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报县级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

县级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于鉴定日前30个工作日将所有材料上报市级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

5、市级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根据情况半年或一年组织一次病残儿医学鉴定;

6、申请人对市级鉴定组所作的鉴定结论有异议的,在接到鉴定结论通知书之日起1个月内,可向市级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申请省级鉴定。

市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在收到申请人提交的申请后30个工作日内将有关材料上报省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

7、省级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组织的鉴定为终局鉴定;

8、鉴定结果由组织鉴定的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以书面形式于鉴定后30个工作日内逐级通知县级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和申请人。

(六)、辽宁省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对象确认程序:

1、本人提出申请,填写申请表,并提供户口本、居民身份证、婚姻状况证明和生育情况证明等相关材料;

2、村民委员会审议。

村民委员会要对申请人的出生时间、户籍地、生育状况、有无违反计划生育法律法规生育情况进行认真核实并公示;

3、乡(镇)、街道计生办复核。

负责对所属村民委员会上报的材料进行复核,对有关材料进行归集,对有异议的进行进一步核对并公示,以村、社区为单位进行汇总;

4、县(区)人口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复审,复审结果返回乡(镇)、街道人民政府、村(居)民委员会和村民组进行公示,并对经审核、公示后确认的人员进行信息录入和上报;

5、县级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审核确认。

市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进行质量抽查评估。

五、计划生育免费服务项目

(一)、计划生育免费技术服务项目

1、领取非卖品的避孕药具;

2、参加孕情和宫内节育器检查;

3、放置和取出宫内节育器;

4、施行输卵管结扎、输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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