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收入的销售额确认教学文稿.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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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收入的销售额确认教学文稿

合同收入的销售额确认

  篇一:

销售收入的确认

  销售商品收入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才能予以确认:

  

(1)企业已将商品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转移给购货方。

  

(2)企业既没有保留通常与所有权相联系的继续管理权,也没有对已售出的商品实施有效控制。

  (3)收入的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

  (4)相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

  (5)相关的已发生或将发生的成本能够可靠地计量。

  企业应当按照从购货方已收或应收的合同或协议价款确定销售商品收入金额,但已收或应收的合同或协议价款不公允的除外。

合同或协议价款的收取采用递延方式,实质上具有融资性质的,应当按照应收的合同或协议价款的公允价值确定销售商品收入金额。

应收的合同或协议价款与其公允价值之间的差额,应当在合同或协议期间内采用实际利率法进行摊销,计入当期损益。

  销售商品涉及现金折扣的,应当按照扣除现金折扣前的金额确定销售商品收入金额。

现金折扣在实际发生时计入当期损益。

  现金折扣现金折扣,又称销售折扣。

为敦促顾客尽早付清货款而提供的一种价格优惠。

现金折扣的表示方式现金折扣的表示方式为:

2/10,1/20,,n/30,。

例如,A公司向B公司出售商品30000元,付款条件为2/10,N/60,如果B公司在10日内付款,只须付29400元,如果在60天内付款,则须付全额30000。

在目前的会计实务中,在有现金折扣的条件下企业发生的应收帐款,须采用总价法入帐,发生的现金折扣作为财务费用处理。

单从税法的角度来看,这种方法可防止企业因采用净价法入帐减少销售额而逃避纳税。

看以下例子:

  某企业销售产品一批,售价(不含税)10000元,规定的现金折扣条件为2/10、n/30,增值税率为17%,产品已发出并办妥托收手续。

按总价法的会计分录为:

  借:

应收帐款11700元;

  贷:

产品销售收入10000元,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1700元。

  如果上述货款在10天内收到,其会计分录为:

借:

银行存款11466元(11700X98%),

  财务费用234元(11700X2%);

  贷:

应收帐款11700元。

  如果超过了现金折扣的最后期限,其会计分录为:

  借:

银行存款11700元,

  贷:

应收帐款11700元。

  销售商品涉及商业折扣的,应当按照扣除商业折扣后的金额确定销售商品收入金额。

  商业折扣是指企业根据市场供需情况,或针对不同的顾客,在商品标价上给予的扣除。

商业折扣是企业最常用的促销方式之一。

企业为了扩大销售、占领市场,对于批发商往给予商业折扣,采用销量越多、价格越低的促销策略,也就是我们通常所说的“薄利多销”如购买5件,销售价格折扣10%;购买10件,折扣20%等。

其特点是折扣是在实现销售时同时发生的。

  商业报价扣除商业折扣以后的实际成交价格才是应收帐款的入账价值,商业折扣对会计核算不产生任何影响。

  商业折扣(税法中又称“折扣销售”)指实际销售商品或提供劳务时,将价目单中的报价打一个折扣后提供给客户,这个折扣就叫商业折扣。

商业折扣通常明列出来,以百分数如5%、10%的形式表示,买方只需按照标明价格的百分比付款即可。

  现行税法(国税发[1993]154号《关于增值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规定》第

(二)条)对商业折扣的纳税规定是:

纳税人采取折扣方式销售货物,如果销售额和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上分别注明的,可按折扣后的销售额征收增值税;如果将折扣额另开发票,不论其在财务上如何处理,均不得从销售额中减除折扣额。

  比如,A企业某商品的报价单价格为100元,为了促销,A企业对大客户给予10%的商业折扣,实际销售金额为90元,增值税税率为17%。

如果发票开具的金额直接为90元(或两行开具,一行写售价100元,另一行写折扣10元),那么会计记账为:

  借:

应收账款等

  贷:

主营业务收入90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如果发票开具的金额为100元,又另开具10

  元的折扣发票,那么会计记账为:

  借:

应收账款等

  经营费用

  贷:

主营业务收入90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17

  另外,国税函发[1997]472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销售折扣在计征所得税时如何处理问题的批复》规定:

纳税人销售货物给购货方的销售折扣,如果销售额和折扣额在同一张销售发票上注明的,可按折扣后的销售额计算征收所得税;如果将折扣额另开发票,则不得从销售额中减除折扣额。

因此,采取商业折扣销售时,应纳税所得额的确定也和发票的开具密切相关。

  需要注意的是,不管销售方发票如何开具,销售方又如何入账,购货方均按净额即实际应支付的款额入账。

  借:

存货等90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贷:

应付账款等

  企业已经确认销售商品收入的售出商品发生销售折让的,应当在发生时冲减当期销售商品收入。

  销售折让

  折让就是冲减已有的金额,既增值税发票已开且不能作废,这样的话,由购货方出具证明,向税务机关申请开具红字增值税发票进行折让冲销。

  指企业因售出商品的质量不合格或订单的金额大,去掉零头(如:

买家要求23元去掉)等原因而在售价上给予的减让。

  实际发生销售折让时,冲减企业的销售收入。

  折让和折扣的最好区别就是是否开票!

  比如:

A向B出售1000元的商品,开出发票是1000+17%*1000=1170元,17%*1000=170元

  B认为A的商品不满意,提出折让10%,那么开出的红字发票就是折让发票,包

  括100+17%*100=117元,17%*100=17元!

A就少收B117元,并17元是增值税收!

上面第一种情况,如果未开票,完全就是折扣处理!

第二种情况,其实就是隔月做折扣处理,还有就是,如果此企业不和我们做生意,怎么会有未来发生业务发生呢?

编辑本段销售折让的核算

  在核算时,由于销售折让不具备费用的属性,因此,应当将其作为收入的抵减数处理。

  分录如下:

  借:

原材料货款/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货款*/

  贷:

银行存款货款

  编辑本段退货与销售折让的账务处理方法

  退货与销售折让是企业经常性的经营行为,若不正确处理这些业务,将会在会计核算上带来很多不便。

  1、购买方未付货款并且未作账务处理的

  购买方须将原增值税专用发票第二联和第三联及产品销货单主动退还给销售方,销售方则应视不同情况作下述处理:

  销售方在会计上未入账时,应将所有专用发票联次注明作废,并将发票联和抵扣联粘贴于存根联后面。

  销售方已入账时,开具一张相同金额的红字发票,将记账联撕下入账,作为冲减当期销售收入和销项税额的依据,将退回的蓝字发票联和抵扣税粘于红字发票的发票联后,并注明蓝字发票记账联的原有凭证号,便于备查。

另一种情况,产品销售单价发生了变化,例如销售方与买方商量一致同意将上月发出产品价格调高或调低,购买方应将上月开的发票联和抵扣联退回后,销售方本月重新按现价开一张蓝字发票,将新开的蓝字发票联和抵扣联撕下,邮寄给买方,记账联在本月补记上月少记的账款,将变更后的合同或协议附于其后。

并注明上月原记账联的出处。

退回的蓝字发票联和抵扣联粘贴于本月重开蓝字发票存根联后。

未收到购买方退还的专用发票前,销售方不得扣减当期销售收入和销项税额。

  2、购买方已付货款或者货款未付但已作账务处理,发票联及抵扣联无法退还的情况:

  购买方必须取得当地主管税务机关开具的进货退出或索取折让证明单,递交销售方,作为销售方开具红字专用发票的合法依据。

销售方在未收到证明单以前,不得开具红字专用发票;收到证据单后,根据退回货物的数量、价款或折让金额向购买方开具红字专用发票。

红字专用发票的存根联、记账联作为销售

  方扣减当期销售收入和销项税额的凭证,其发票联、税款抵扣联作为购买方扣减库存商品和进项税额的凭证。

  例如:

我公司销售一批货物给乙公司,并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金额20万元,税额万元,该批货物成本为15万元,乙公司收到货物、发票及产品销售单后,经有关化验部门化验该批货时,发现货物存在质量问题,要求全部退货,经协商我公司同意。

如果此时乙公司未付款,并且未作账务处理,则须主动将发票联和税款抵扣联退还我公司,我公司应根据不同情况区别处理:

  若我公司未入账,应将该发票所有联次注明作废,并将发票联和抵扣联粘贴于存根联后面。

  若我公司已入账并作如下会计分录:

  借:

应收账款——乙公司234000

  贷:

产品销售收入200000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34000

  则应按以下方法调整:

  ①另开具一张相同金额的红字发票,将红字发票记账联撕下入账,冲减当期销售收入和销项税额,作会计分录:

  借:

应收账款——乙公司234000

  贷:

产品销售收入200000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34000

  ②将退回的蓝字发票联和抵扣联贴于红字发票联后,并在上面注明蓝字发票记账联所在记账凭证编号。

  在上例中,如果乙公司收到发票和货物时,已付款或未付款但已入账,在退货时,乙公司收到的发票联及抵扣联无法退还我公司,乙公司应到其主管税务机关开具《进货退出或索取折让证明单》,将其“证明联”送邮我公司作为开具红字专用发票的依据。

  销售方在收到《证明单》后,应根据退回货物的数量、价款开出红字专用发票,并作账务处理,分录为:

  借:

银行存款234000

  贷:

产品销售收入200000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34000

  销售方收到退回的货物后,应作冲减销售成本的账务处理:

  借:

产品销售成本150000

  贷:

产成品150000

  购买方在退还对方红字发票和退货后,也调整相应的会计处理:

借:

库存商品200000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34000

  贷:

银行存款234000

  篇二:

解读商品销售收入确认

  解读商品销售收入确认

  摘要依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会计准则的有关规定,企业销售商品只有同时符合商品销售确认的5个条件时,才能确认收入,否则应按相关规定进行账务处理。

本文将对商品销售确认的5个条件进行分析和探讨,以供读者学习时参考。

  关键词解读;商品销售;确认条件

  企业销售商品时,能否确认收入,关键要看该销售是否能同时符合或满足以下5个条件,对于能同时符合以下5个条件的商品销售,应按会计准则的有关规定确认销售收入,反之则不能予以确认。

在具体分析时,应遵循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注重会计人员的职业判断。

  一、企业已将商品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全部转移给购买方

  风险主要指商品由于贬值、损坏、报废等造成的损失;报酬是指商品中包含的未来经济利益,包括商品因增值以及直接使用该商品所带来的经济利益。

如果一项商品发生的任何损失均不需要本企业承担,带来的经济利益也不归本企业所有,则意味着该商品所有权上的风险和报酬已转移给购买方。

判断一项商品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是否已转移给购买方,需要视不同情况而定。

主要风险和主要报酬是否转移的类型归纳起来讲不外乎有以下4种情况。

  

(一)主要风险和主要报酬全部未转移

  某生产商通过委托代销方式将其产品分送到各地代销商处,由代销商负责代销,代销商可以按照销售金额的一定比例收取手续费,但不承担包销责任。

  

(二)主要报酬已转移,主要风险未转移

  甲筑路公司为取得一项特定路段建造的政府合同,从乙方制造商处购买了若干台重型推土机,购销合同定明,如果甲筑路公司最后未取得道路建筑的政府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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